第二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指定的储蓄账户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接受乙方委托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相关服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分为 I 类户、II 类户、III 类户三种类型,甲方将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供相应账户开立服务。
附件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联系电话:95511-3;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在乙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乙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变更、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后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甲方相关业务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指定的储蓄账户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接受乙方委托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服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分为 I 类户、II 类户、III 类户三种类型,甲方将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供相应账户开立服务。
I 类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款、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转账结算、代收付以及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业务等业务,可以申请借记卡、存折、支票户等介质;II 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甲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 类户还可以限额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配发实体借记卡;III 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不提供现金存款服务,不发放实体介质,经甲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I 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届时规定为准。
第三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渠道申请开立 I 类户、II 类户或 III 类户。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甲方出示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及接受甲方尽职调查,并接受甲方对开户申请事项及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甲方受理后,xxxx开户申请内容进行核对确认。乙方可在甲方申请开立的不同账户类型及数量以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规定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申请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将作为甲方与乙方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的重要方式,乙方应预留其本人实名登记且本人持有的手机号码,并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预留非其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或无法提供合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账户进行暂停非柜面处理,待乙方更新其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如乙方申请资料不真实,或无法如实提供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或存在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及甲方规定的拒绝开户情形时,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户。如乙方冒充他人申请、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等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银行账户使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及甲方相关规定办理销户及资金处理。
第五条 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代理人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保证告知申请人相关账户管理协议、税收声明文件、业务功能说明、责任条款等。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开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账户设置为“只收不付”,待乙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对应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后,账户方可正常使用。(居住在中国境内 16 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户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将约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柜面转账限额。具体转入、转出及非柜面转账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届时规定为准。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对乙方账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第七条 乙方开户后,甲方提供安全工具版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服务(代理开户除外),如乙方需要使用该服务,需自行通过甲方网址 xxxx://xxxx.xxxxxx.xxx 进行注册开通或下载平安口袋银行 App 进行注册。乙方如需开通数字证书,或办理网银安全工具相关业务,则需由乙方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平安银行借记卡或网银已下挂借记卡,亲临甲方网点办理。乙方可将名下凭密码支取的其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行添加为平安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高级用户签约账户。
第八条 乙方开户后,可通过甲方网点、平安口袋银行 APP 开通短信通服务。短信在发送过程中由于手机接收故障或其他甲方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短信漏发或接收不当引起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乙方接收的交易金额和银行实际记载的交易金额不一致时,以银行记载的数据为准。如乙方需要对通知内容进行个性化设置或不需要此项服务,可通过甲方网站、平安口袋银行 APP 自行设置或取消。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三年内未发生存现、取现、转账、消费相关主动交易(除结息、账户管理费、司法扣划以外),且账户余额为 10 元(含)以下,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纳入睡眠户管理,同时将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条 乙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账户分类、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度规定。办理现金业务,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支付各种结算和服务费用。
乙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现金业务时,应与甲方及时核对账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不同甲方渠道的使用规则与方式以甲方与乙方另行签署的服务协议为准。
对于凭签章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乙方应预留签章。乙方遗失或更换签章的,应按甲方有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甲方将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记录及于甲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的乙方账户,甲方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甲方重新核实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复乙方账户的业务。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待激活账户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开户后 6 个月内未办理账户激活的,甲方有权主动将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销户处理。甲方与乙方约定的特殊账户除外。
第十三条 乙方开户时预留信息及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时,应当主动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届时规定完成身份验证后,方可办理。如乙方未及时更新的,甲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权采取适当地管控措施,包括暂停非柜面业务、停止支付与中止业务。因乙方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而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过期的,账户相关业务将受到如下影响:
1、 甲方将在乙方证件过期 30 天后对乙方所有账户停止支付业务(即只收不付);
2、 甲方将在乙方证件过期 60 天后对乙方所有账户中止业务(即不收不付),如为信用卡还款、车贷还款、个贷还款、小企业还款、退货退款、应付利息、理财基金赎回业务,在证件过期 1年内不受影响。
3、 甲方将在乙方证件过期超过 1 年后对乙方所有账户中止业务(即不收不付),除信用卡还款、车贷还款、个贷还款、小企业还款业务不受影响外,其他账户业务不可办理。
乙方须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身份资料信息,经甲方重新审核后,可解除账户的止付控制。
第十五条 乙方应注意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印鉴、存折、借记卡、存单、身份证件,承认甲方按照约定的取款方式验证相应资料相符后所形成的交易结果。乙方存折、存单或借记卡遗失、被盗,应立即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平安口袋银行 APP 或前往甲方就近网点办理挂失。甲方受理乙方挂失前乙方相应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平安口袋银行 APP 或在甲方网点以口头形式办理挂失的,应当在 5 日内补办书面正式挂失。乙方印鉴挂失按照与存折或借记卡挂失相同的手续办理。乙方账户在挂失情况下,相关账户服务功能可能无法实现,由此给乙方带来不便或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予以协助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注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与甲方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取消理财服务功能。乙方办理销户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在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无有效签约资金类产品、无绑定账户时,甲方为乙方注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存在监管机关规定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管控、限制交易额度和频次、关闭网银、停止付款、暂停非柜面、销户等,同时,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和处理相关风险。甲方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国际制裁及出借借记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 Ukey 数字证书、动态令牌等安全认证工具,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如乙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甲方依规将在 5 年内暂停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所有业务,并拒绝为乙方新开立账户。乙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对应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二十条 乙方应本人使用账户、使用复杂的交易密码及可靠的安全工具、不向他人泄漏交易密码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基本业务功能系甲方为向乙方提供产品与服务所必需,或是为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实现合规所必要的业务功能。在获得乙方的授权同意后,乙方的如下信息甲方将由委托平安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科技” ,联系方式:95511)存储在其专有平台,并要求其按照甲方要求的处理范围和具体指令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委托处理,由平安科技负责提供信息安全保障并严格保密。就此甲方会与平安科技签署严格的数据委托处理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甲方会要求平安科技以不低于甲方的安全水准使用和存储乙方的个人信息,并要求平安科技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如乙方拒绝提供如下所列信息或拒绝将该等信息提供给平安科技,乙方可能无法使用相应的基本业务功能,并且甲方将难以为乙方提供安全的、统一的服务。具体而言,甲方的基本业务功能包括:
1、统一账户管理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或影像),用于甲方生成统一的账号管理,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类型,以便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存取款、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转账结算、代收付以及其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2、统一客户服务与消费者保护: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用于为乙方提供业务咨询、问题处理、客户投诉的客服功能,以便妥善处理乙方的反馈、保障乙方的消费者权益。
3、法定义务: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交易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或影像),以履行甲方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电诈、监管报送方面的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生效日期、证件到期日期、证件签发机构、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手机号码、固定电话、详细地址、交易信息、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或影像),以实现甲方在风险防控、防范欺诈、合规内控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在安全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联系电话(具体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来确定),从而通过短信、彩信、电子邮件、APP 推送以及拨打电话的方式向乙方发送乙方可能感兴趣的商业性信息,仅用于推广甲方内部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可能包括投资理财、贷款、信用卡、私人银行、跨境金融、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如乙方不同意接受本条授权,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95511-3、甲方任一网点或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推定方式调整本条的授权内容或取消本条授权。如果乙方取消本授权,并不会影 响乙方对已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技术手段将乙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联系电话(具体将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来确定)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进行数据分析,用于乙方内部的风险管理、改善相关产品和服务以及商业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依法为本协议项下收集的乙方信息保密,并使用各种安全技术以保障乙方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阅览或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当乙方通过甲方网点柜面渠道申请开立 II 类户或 III 类户时,甲方需要收集和使用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绑定银行卡卡号,用于身份验证及核实拟绑定银行卡(I 类户或信用卡)的真实性。并且甲方会根据乙方的授权将该等信息采用加密传输方式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00000)提供给拟绑定Ⅰ类户的开户行,拟绑定 I 类户的开户行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一致性比对,再采用加密传输方式通过中国银联向甲方返回核验结果。涉及到前述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集个人信息的,建议乙方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 APP 、拟绑定Ⅰ类户的开户行官网或官方 APP 仔细查看其向乙方提供的隐私政策或相关用户协议的约定,以进一步了解前述第三方机构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内容。
如乙方拒绝向甲方提供本条所列信息或拒绝将信息提供给相应第三方机构,乙方可能无法开立相应账户。
第二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
1、甲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乙方为未成年人,建议请乙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阅读本协议,并在征得乙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甲方的服务或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信息。对于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而收集乙方的信息的情况,甲方只会在法律的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乙方的权益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如乙方的监护人不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使用甲方的服务或向甲方提供信息,请乙方立即终止使用甲方的服务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2、特别提示:如乙方为 14 周岁以下的儿童,甲方将取得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对于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而使用乙方的信息的情况,甲方除遵守本协议关于乙方个人信息的约
定外,还会秉持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证、依法利用的原则,严格遵循《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储、使用、披露,且不会超过现实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须的期限,到期后甲方会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如乙方的监护人不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使用甲方的服务或向甲方提供信息,请乙方立即终止使用甲方的服务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3、当乙方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下文中的联系方式联系甲方。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甲方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乙方的授权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2、为应对突发公众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4、出于维护乙方或他人的生命安全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乙方本人同意的;5、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乙方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6、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7、用于维护服务的安全和合规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和服务的故障;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乙方注销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时,甲方将停止收集乙方相关的个人信息。根据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将保存乙方的身份资料自注销账户后至少 5 年、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 5 年。超出前述必要期限后,甲方将对乙方的相关资料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甲方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件》受到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及个人定期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能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可开立存折、存单,其他规定遵照本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乙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乙方可通过客服电话(投诉热线 00000-0-0)、 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在线客服”、平安口袋银行 APP“在线客服”、投诉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馈。甲方受理乙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并为乙方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