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m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重要须知
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三年封闭,产品代码:103195)
⚫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招商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招商银行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招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 招商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在一网通网站
(xxx.xxxxxxxx.xxx)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我行将对 2018 年 10 月 1 日后起息的理财产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持仓信息。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商银行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商银行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 招商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 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指招商银行。
3)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4)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销售协议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
5) 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经招商银行确认认购成功,并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6) 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法律文件用语
1) 《产品说明书》:指《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客户权益须知》指作为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客户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指作为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 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四个部分。
3.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
2) 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 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 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 理财计划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投后管理费、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 执行费用:指与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投资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 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规费。
8) 清算收益分配:指本产品在清算期对经清算的剩余理财计划资产进行的分配。
9) 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0)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1) 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2)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4. 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
5. 期间与日期
1)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 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 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产品登记日和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4) 认购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 理财计划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到期日:指理财计划期限计划到期之日。
7) 理财计划终止日:指理财计划到期日,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8) 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9) 估值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的每周五(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为估值日,招商银行公布以估值日计算的理财计划净值。
10) 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到期日或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理财产品到期或终止前,管理人将提
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及
e. 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 其他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元:指人民币元。
3)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风险收益评级
(本评级为招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商银行钻石财富系列之睿远xx十期理财计划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 号 | 产品登记编码:C1030818001705,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 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混合类产品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在理财计划到期前,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规模 | 发行规模下限 5000 万份,上限 5 亿份,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
认购起点 | 1 元人民币为 1 份,首次投资最低份额为 10 万份;超出首次投资最 低份额部分,须为 1 万份或 1 万份的整数倍;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18 年 12 月 3 日 10:00 到 2018 年 12 月 9 日 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以活期计付利息。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18 年 12 月 10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18 年 12 月 10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理财计划到期日 | 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到期日,或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招商银行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 |
延长后的实际到期日。 |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每周五(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为估值日,招商银行扣除各项费用(不含浮动投资管理费)、税费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于估值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布。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 值”。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 回 | 本理财计划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 约定的除外。 |
费用 | 1. 认购费: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需支付 1.0%的认购费,在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时,由招商银行收取。 2. 固定投资管理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 0.4%/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 销售服务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 0.4%/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 托管费: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1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5. 浮动投资管理费:在理财计划到期(或理财计划终止),如投资者在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收益率达到 18%,则将收取超过 18%部分的 10%作为浮动投资管理费。 6. 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投后管理费、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 财计划费用”。 |
认购方式 |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认购本理财计 划。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 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税费”。 |
理财计划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品种如下。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私募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同业存款、资金拆借、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受益权质押等固定收益工具和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的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理财计划净资产的 60%~ 80%;权益类投资品种包括: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或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对冲基金、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组合,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理财计划净资产的 20%~40%。
各投资品种占净资产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60%-80% |
权益类资产 | 20%-40%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招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招商银行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本理财计划通过衡量和管理市场波动风险,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机制(CPPI策略),以固定资产收益资产未来利息的净现值,作为后期投资的风险损失限额,动态确定或调整证券等风险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理财计划资产的保本增值,保本目标为90%保本。为免疑义,保本目标并非招商银行的保本承诺,本理财产品仍存在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商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 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 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6.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 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估 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理财计划认购
1. 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 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 5000 万份,如认购金额不足 5000 万份,招商银行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产品规模上限为 5 亿份,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招商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计划认购期:2018 年12 月3 日10:00 到2018 年12 月9 日17:00,认购清算期内以活期计付利息。
4. 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认购登记。
5. 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招商银行财富账户、个人银行专业版、大众版或者招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认购本理财计划。
6. 认购份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 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
7. 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招商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 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商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情,视为认购不成功。
9. 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单一个人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其持有上限为 5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较小值。招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招商银行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理财计划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2) 招商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招商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以招商银行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招商银行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招商银行在认购登记
日为投资者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投资者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全部金额逐笔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 万份(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 可相应调整);
(4)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应同时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招商银行,且招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招商银行以活期计付利息。
11. 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投资者指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钻石客户和招商银行认定的零售高净值客户。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本理财计划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每周五(或理财计划终止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交易日)为估值日,招商银行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浮动投资管理费)、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在估值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
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舍位。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不含浮动投资管理费)
-税费(如有)]÷理财计划总份额 1、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公募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估值,其中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按照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具体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二级资本债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采用摊余成本估值;否则,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 的估值数据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3) 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 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5) 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6) 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7) 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1) 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 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 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1)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 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 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到期日和利益分配
1. 本理财计划的预计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同)。如因
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2.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招商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在到期日的应得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3.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到期日应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项下债券违约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招商银行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4.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
(1) 每份额收益 = 理财计划到期日份额净值-认购日份额净值-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税费(如有)
(2) 投资者总收益 = 投资者理财计划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每份额收益
5、理财计划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招商银行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清算期超过 5 日的,招商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根据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6.理财计划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定向、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固定收益类资产等不能全部变现,则招商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 承担的费用、税款(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招商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计划提前到期
1.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招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该理财计划,且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将以资产组合提前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招商银行有权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2) 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 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等情况,招商银行亦有权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3) 招商银行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招商银行若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
(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在理财计划提前到期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后向投资者返
还投资者应得资金,清算期超过 5 日的,招商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提前到期日份额净值-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税费(如有)
3.如理财计划项下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固定收益
类资产等不能全部变现,则招商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 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招商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 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理财计划费用
1.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投后管理费、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 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3.认购费: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需支付 1.0%的认购费,在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时,由招 商银行收取。
计算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认购一笔份额为 1,000,000 份理财计划,假定投资者需支付的认购费和认购总金额为:
所需支付认购费=1,000,000 份×1.00 元/份×1.0%=10,000 元人民币
所需支付认购总金额=1,000,000 份×1.00 元/份+认购费=1,010,000 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4.固定投资管理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4%/年,按周计提,按年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首个计费周期为成立日(含)至成立后第一个周五(不含,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固定投资管理费=估值日的理财计划净资产×0.4%×该估值日(不含)至上一估值日(含)之间实际天数÷365
5.销售服务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 0.4%/年,按周计提,按年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首个计费周期为成立日(含)至成立后第一个周五(不含,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销售服务费=估值日的理财计划净资产×0.4%×该估值日(不含)至上一估值日(含)之间实际天数÷365
6.托管费:招商银行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12%/年,按周计提,按年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首个计费周期为成立日(含)至成立后第一个周五(不含,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托管费=估值日的理财计划净资产×0.12%×该估值日(不含)至上一估值日(含)之间实际天数÷365
7.浮动投资管理费:单笔浮动投资管理费=投资者单笔到期(或提前终止)理财计划份额×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
单位投资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理财计划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针对投资者的任一认购行为,其单笔认购资金在到期日应提取的浮动投资管理费单笔计算并由招商银行收取,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认购净值)÷1.00× 100%
如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18%,则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0
如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18%,则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1.00×(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
-18%)×10%
单位浮动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舍位。
招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商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此种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商银行的公告为准)本理财计划,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招商银行在一网通(xxx.xxxxxxxx.xxx)发布理财计划相关信息。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并生效。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5 日内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A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撰写并编制理财计划运行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理财计划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理财计划运行报告进行公告。
B 在产品存续期间,招商银行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 可在招商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此种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商银行的公告为准)本理财计划,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3)理财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或比例发生调整;理财计划认购期延长;理财计划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发生变更;理财计划规模上限发生调整;理财计划销售对象变更等经招商银行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招商银行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销售文件约定进行变更后,将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招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招商银行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招商银行将在 2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招商银行将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 5 日内,通过一网通(xxx.xxxxxxxx.xxx)发布到期公
告。如果招商银行决定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招商银行将于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到期公告。
到期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如果招商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招商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7)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一网通(xxx.xxxxxxxx.xxx)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8)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商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
(xxx.xxxxxxxx.xxx)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法律适用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 争议解决
(1) 凡因理财计划合同引起的或与理财计划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给深圳国际仲裁院依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事项为保密的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提交仲裁的事项向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第三方披露(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除外)。
(3) 除各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理财计划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相关事项说明
1. 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招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
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四大类。请您充分认识产品的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首先,请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前,通过我行专门为您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其次,请认真阅读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本《客户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我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最后,请关注我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与频率以及我行相关联络方式,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向我行反馈。我行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一、购买理财产品三部曲:
第一部 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在客户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前,必须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保障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我行将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协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我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谨慎型(A1)、稳健型(A2)、xx型(A3)、进取型(A4)、激进型(A5)五个等级。与此同时,根据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我行理财产品分为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xx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
(R4)、激进型产品(R5)五个风险等级。我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表:
客户类型 | 风险特征描述 | 适合的产品类型 |
谨慎型 (A1) | 您属于可以承担低风险而作风谨慎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以保本为主的投资工具,但您因此会牺牲资本升值的机会。 | 谨慎型(R1)产品 |
稳健型 (A2) | 您属于可以承担较低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 资者。您适合投资于本金风险相对较小、具有一定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 稳健型(R2)及以下产品 |
xx型 (A3) | 您属于可以承担中等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 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温和波动的投资工具。 | xx型(R3)及以下产品 |
进取型 (A4) | 您属于可以承担较高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 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有波动的投资工具。 | 进取型(R4)及以下产品 |
激进型 (A5) | 您属于可以承受高及以下风险类型的投资者您适合投资于能够为您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最坏的情况下,您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需对您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承担责任。 | 激进型(R5)及以下产品 |
为了准确地了解和评估您的投资需求,请您在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到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客户评估流程:
填写《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
由我行工作人员录入系统后自动生成相应的客户风险等级评级结果
签名确认评估结果
客户风险评估
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期,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我行柜面或网上银行方式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部 购买您选择的理财产品
您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选择适合您风险承受能力的我行银行理财产品,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全球连线方式进行购买。具体认购流程如下:
(一)营业网点
客户经理为客户介绍产品,揭示风险,全程录音录像
交我行工作人员进行购买操作
理财产品购买成功
客户阅读并签署
《风险揭示书》
客户阅读《产品说明书》
客户阅读《客户权益须知》
客户阅读并签署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温馨提示:请您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中的风险提示部分,并充分知晓产品风险,自愿购买我行理财产品,您一旦作出投资决策,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揭示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二)网上银行
登录网上银 行大众版或 专业版
投资管理
受托理财
购买理财产品
点击产品名称对应“详情”查看产品信息
返回界面点击购买
阅读并确认《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
《 客户权益须知》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我的持仓
我的理财产品
点击“确认”购买成功
当前委托
(三)电话银行
拨
95555
打
选“3”个人客户服务
选“2” 投资理财业务
选“9”其他投资理财人工咨询
转接人工服务专员
按照提示完成购买
(四)手机银行
客户登录手机银行
理财
理财产品
点击产品 名称查看 产品信息
点击“ 购买”
点击“同意协议并提交” 完成交易
(五)全球连线
客户经理为客户介绍产品,揭示风险
客户经理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渠道提交订单
95555 电 话 外 呼客户在线确认订单
客户根据私人助理的提示完成交易
客户通过网银大众版/专业版在线确认订单
客户登录网银大众版/专业版
投资理财
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在线确认订单
客户登录手机银行尊享版
私人银行尊享
全球连线
客户选择订单并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交易
第三部 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披露”约定,及时登录招商银行网站或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或到招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二、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招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招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招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我行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三、招商银行联络方式
(一)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55。
(二)境外服务热线:86-755-84391000,86-755-8439199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