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債 權 x 與 契 約 暨 通 知 書
立讓與契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訂立債權讓與條件如下:
一、甲方向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保險單號碼: ),於民國 年 月 日發生保險事故。甲方同意其對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讓與乙方,並任由乙方向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甲方不得異議。
二、甲方應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由乙方提示本債權讓與契約書於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恐口說無憑,特立此讓與契約書,雙方各執乙份,副本抄送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甲方同意對台壽保產險之保險金債權讓與乙方具領,並通知台壽保產險於上開債權讓與額度內,直接給付受讓人。
立讓與契約人暨通知人甲 方:
(公司負責人): (簽章)
統 一 編 號:住 址:
債 權 受 x 人乙 方:
(公司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CA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