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3条
❖ 您、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第4.1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4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 释义 | |||
1.1 合同构成 | 4.1 | 保险金受益人 | 6.1 | 意外伤害 |
1.2 合同解除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6.2 | 高风险运动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4.3 | 保险金申请 | 6.3 | 艾滋病病毒(HIV) |
2.1 保险金额 | 4.4 | 保险金给付 | 6.4 | 艾滋病(AIDS) |
2.2 | 保险期间 | 5. 基本条款 | 6.5 | 不可抗力 |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5.1 投保范围
5.2 争议处理
6.6 认可医院
6.7 指定鉴定机构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1.2 合同解除 | 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解除合同。 |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保险金额 | 本合同每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保险金额可由您在购买门票时选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2.2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进入所购门票指定的游乐场馆、旅游景区时始至离开游乐场馆、旅游景区时止;被保险人进行特定游乐项目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进行所购门票指定的游乐项目时始,至完成所购门票指定的游乐项目时止。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
2.3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意外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新华人伤害残疾保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详见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险金 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 |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
2.3.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2.4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
十、被保险人未处于指定的游乐场馆、旅游景区或未进行指定的游乐项目。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投保所选择的风险类别中包括指定高风险运动项目的,则该项目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发生以上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
❸ 保险费 | |
3.1 保险费的交 纳 | 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根据不同游乐活动的风险程度确定,详见《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4.1 保险金受益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在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且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 |
4.2 保险事故通 知 |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您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司投保本保险。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
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手托人身份证明。 | |
4.4 保险金 |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❺ 基本条款 | |
5.1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 |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的游客,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
5.2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 | |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❻ 释义 | |
6.1 意外伤 | 害 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
6.2 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 |
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
6.3 艾滋病 (HIV) | 病毒 HIV 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 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 HIV 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 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
6.4 艾滋病 (AIDS) |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 传染性疾病。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
6.5 不可抗 | 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6.6 认可医 | 院 指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
6.7 指定鉴 | 定机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
构 95567 或登陆本公司主页(xxx.xxxxxxxxxxxx.xxx)查询。
附表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 |||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六 级 | 三十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其残疾程度鉴定书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
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单位:元/每一万元保额
风险类别 | 风险内容 | 费率 |
风险 1 类 | 参观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娱乐厅,游览普通公园、植 物园、动物园等无游乐设备的室外园区; | 0.05 |
风险 2 类 | 游览旅游风景区(有登山、划船或一般小型游乐设施的 园区,不含其他风险分类所列游乐项目); | 0.1 |
风险 3 类 | 一般健身活动(垂钓、健美、网球、羽毛球、乒乓球、 高尔夫等无身体接触的球类运动); | 0.2 |
风险 4 类 | 其他健身及体育活动(足球、篮球、射击、游泳、滑冰、 轮滑、匹特搏等体育运动); | 0.4 |
风险 5 类 | 专业游乐场 | 0.5 |
风险 6 类 | 特殊游乐项目(骑马、跳水、卡丁车、滑水、乘坐景区 索道、缆车等); | 1 |
风险 7 类 | 极特殊游乐项目(蹦极、攀岩、滑雪、漂流等);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