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條約
第 1 條 (適用範圍)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應以本條約的規定為準。本條約中未作規定的事項,應以法令或已普遍形成的慣例為準。
2.在不違反法令和慣例的範圍內,如果符合特別約定,無論前款規定如何,本酒店將優先遵守特別約定。
第 2 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有意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客人,請將下列事項告知本酒店。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 1 的住宿費為準) (4)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前款第 2 項所述的住宿日期並要求繼續住宿時,在客人提出申請時,本酒店將其視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並進行處理。
第 3 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如果證明本酒店並未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2.若本酒店在網站上或電話裡提供了錯誤的住宿費資訊,客人基於該住宿費資訊申請住宿且本酒店同意的情況下,當該費用顯著低於其前後日期的住宿費,且針對該費用未加“限定”、 “特別”、“促銷活動”等表示低價的原因或介紹時,由於屬於民法上的錯誤承諾,住宿合同將無效,並立即通知客人。
3.住宿合同根據第 1 款規定成立時,客人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以住宿期間(超過 3 天時
為 3 天)的住宿費為上限,向本酒店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費。
4.申請費首先抵作住宿客人最後應支付的住宿費,如發生適用於第 6 條及第 17 條規定的情況,
則依次抵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金額,則在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時予以退還。
5.如客人未能依據第 3 款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款的申請費,則住宿合同失效。但是,這僅限於本酒店指定了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將此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 4 條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盡管有前條第 3 款規定,本酒店有時也接受在合同成立後不需支付同款的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2.在同意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本酒店既未要求客人支付前條第 3 款申請費,又未指定該申請費的支付日期,則視為接受了前款的特別約定。
第 5 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不予簽訂住宿合同。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約的規定時。
(2)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3)欲住宿者被認為可能會在住宿時做出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行為時。 (4)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以下從A 到 C 的情況時。
A.欲住宿者屬於防止暴力團體成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項
規定的暴力團體( 以下稱為「暴力團體」)、該法第 2 條第 6 項規定的暴力團體成員(以下稱為「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B.欲住宿者是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所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C.欲住宿者是法人且其企業董事中有暴力團體成員時。
(5)欲住宿者做出嚴重困擾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時。 (6)確定欲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7)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 (8)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迫不得已的事由無法讓客人入住時。
(9)符合都道府縣旅館行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時。
(10)申請住宿者,隱藏自己預訂該房間的目的是為了轉賣或收費斡旋等自身的利益而進行申請時。
第 6 條(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住宿客人因歸責於自身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除非本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3 款規定指定了支付日期,並要求客人支付申請費,而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合同時),本酒店將根據附表 2 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符合第 4 條第 1 款特別約定,在依照特別約定處理時,住宿客人在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限於本酒店已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3.住宿客人在未通知本酒店的情況下,到住宿日當天的晚上 10 點(如果事先已明確告知了預
定到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的 1 小時後)仍未到達時,本酒店將視作住宿客人已解除該住宿合同,並對其進行處理。
第 7 條(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有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客人被認為在住宿時做出或可能做出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行為時。 (2)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以下從A 到 C 的情況時。
A.住宿客人屬於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成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B.住宿客人是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所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C.住宿客人是法人且其企業董事中有暴力團體成員時。
(3)住宿客人做出嚴重困擾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時。 (4)確定住宿客人為傳染病患者時。
(5)在住宿方面進行暴力性要求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
(6)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讓客人入住時。 (7)符合都道府縣旅館行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時。
(8)在臥室躺著吸菸、擺弄消防設備等,及不遵守其他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事項)時。
2.本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已解除住宿合同時,不收取住宿客人未享受的住宿服務等的費用。
第 8 條 (住宿登記)
住宿客人應在住宿日當天到本酒店的前台登記下列事項。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外國人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住宿客人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的費用時,應事先在辦理前款登記時予以出示。
第 9 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 3 點至第二天早晨 10 點。但是,如連續住宿,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之外,全天均可使用。
2.盡管有前款規定,本酒店有時也會同意住宿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屆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1)下午 3 點之前,每延長 1 小時加收 1000 日圓(不含稅)
(2)下午 3 點之後,收取住一晚的客房費用
第 10 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應遵守本酒店規定並張貼在酒店內的使用規則。
第 11 條 (營業時間)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透過宣傳冊、各處張貼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予以介紹。
2.在有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前款規定的營業時間會臨時變動。屆時本酒店會采取恰當的方法通知客人。
第 12 條(費用的支付)
住宿客人應當支付的住宿費等的明細以附表 1 的內容為準。
2.住宿客人應在出發時或本酒店要求付款時,在前台用現金(日圓)或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前款住宿費。
3.在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是住宿客人任意未住宿的情況,本酒店也將收取住宿費。
第 13 條(本酒店的責任)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和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為不履行上述合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是,非因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而造成的損失,則不在此限。
2.本酒店為應對萬一發生的火災等情況,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 14 條(無法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的處理)
本酒店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應得到住宿客人的同意,盡可能介紹相同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盡管有前款規定,但未能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本酒店應向住宿客人支付與違約金等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抵作損失賠償額。但是,如果未能提供客房並非因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所致,則不支付補償費。
第 15 條(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遭到滅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將依據投保的保險條款賠償該損失。
2.住宿客人攜帶進本酒店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遭到滅失、損壞等損害時,本酒店概不負責。但因本酒店的過失造成的滅失、損壞等損害時,本酒店將依據投保的保險條款賠償該損失。
第 16 條(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如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酒店,本酒店僅在其到達之前已同意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到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住宿客人。
2.住宿客人在辦理退房手續之後,如把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酒店,原則上本酒店將在包括發現日在內的一段時間內對其進行保管,然後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3.在前 2 款情況下,本酒店對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 1 款情況下應
以前條第 1 款的規定為準,在前款的情況下應以同條第 2 款的規定為準。
第 17 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如因住宿客人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蒙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需向本酒店賠償該損失。
第 18 條 (免責事項)
客人在本酒店內使用計算機通訊時,應自行負責。即使在使用計算機通訊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其結果無論導致使用者受到何種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此外,如因本酒店所認為的計算機通訊的不當使用行為而給本酒店和第三方造成損失時,客人需賠償該損失。
附表 1 住宿費用的明細(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
備注 依據修改的稅收法規的規定。
住宿客人應付款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客房費用 ②服務費(①×10%) ③飲食及其他的使用費用 ④服務費(③×10%) |
稅款 | ⓐ消費稅 ⓑ住宿稅(東京)客房費用(①+②):每人 不滿 10,000 日圓:不繳稅 10,000 日圓以上且不滿 15,000 日圓:100 日圓 15,000 日圓以上:200 日圓 |
附表 2 違約金(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接到合同解除通知日 合同申請人數 | 不住宿 | 當天 | 1 天前 | 9 天前 | 20 天前 | |
一般 | 不超過 14 人 | 100% | 80% | 20% | - | - |
團體 | 15 人~99 人 | 100% | 80% | 40% | 10% | - |
100 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注)
1、%為相對住宿費(①+②)的違約金的比率。
2、在合同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長短,都將收取 1 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3、團體客人(15 名以上)解除部分合同時,對相當於住宿日期 10 天前(接受申請之日在該日之後時,則為接受申請之日)的住宿人數的 10%(有尾數時舍尾數進一)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使用規則
為維護酒店的公共性和安全性,請本酒店住宿客人依照住宿條約第 10 條,遵守下列條款。如住宿客人不遵守本規則,本酒店可能會謝絕其繼續住宿和使用酒店內設施。
●請勿將采暖、做飯用的引火器具及熨鬥等帶入走廊及客房內。
●除指定吸煙區外,酒店禁止吸煙。
●請勿在房間內與訪客會麵。
●對於下列組織和個人,本酒店將謝絕其住宿和使用酒店內設施。
ⓐ屬於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相關團體及其相關人員
ⓑ是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所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相關人員
ⓒ屬於反社會團體、反社會團體成員及其相關人員
ⓓ被認為進行強暴、傷害、威脅、恐嚇、暴力的要求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以及諸如此類行為時
ⓔ酩酊大醉者等被認為可能會嚴重困擾其他客人者
ⓕ違法酒店使用規則,經酒店提醒未立即停止違規行為者
(1)如符合ⓐ到ⓓ的情形,本酒店將從此以後謝絕其使用一切服務。
(2)本酒店可能會謝絕帶有傳染病會給其他客人帶來不快感,或帶有會困擾其他客人的疾病者住宿。
●請勿在酒店及客房內進行大聲說話、高歌或喧嘩打鬧等,會給其他客人帶來不快感或造成困擾的行為。
●請勿將下列物品攜帶入走廊及客房內。
ⓐ動物、鳥類等生物或寵物
ⓑ數量龐大的物品
ⓒ發出惡臭的物品
ⓓ火藥、揮發油等可燃或易燃的物品
ⓔ法律禁止持有的槍支、刀劍等類物品
●請勿在走廊及客房內進行賭博及擾亂風紀和治安的行為,會給其他客人造成困擾或帶來不快感的行為。
●請勿讓外來者進入客房內或使用客房內的各種設備和物品。
●請勿移動、帶出酒店內的各種設備和物品或另作他用。
●請勿在酒店的建築物及各種設備上安裝異物或進行加工而改變其現狀。
●請勿在酒店內向其他客人散發廣告或兜售商品。
●請勿在走廊及大廳等地放置私人物品。
●請勿點外賣食品送到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