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瑞 1 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A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国华华瑞 1 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A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华.瑞.1.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A.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您有10天的犹豫期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资金的权利 6.6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6.10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将完全承担投资账户的风险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4 失踪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投资账户管理 5.1 投资账户 | 5.2 投资账户变更 5.3 投资账户评估 5.4 投资单位价格 5.5 资产管理费 5.6 资产交易认可的规定 5.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5.8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6. 保单账户管理 6.1 保单账户 6.2 保单账户价值 6.3 费用收取 6.4 投资方式选择 6.5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6.6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6.7 部分领取 6.8 部分领取费用 6.9 退保费用 6.10 年金转换选择权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合同内容变更 8.4 联系方式变更 8.5 争议处理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周岁 9.4 意外伤害事故 9.5 现金价值 9.6 医疗机构 9.7 交易 9.8 巨额卖出申请附: 投资账户说明书 |
国华华瑞 1 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A 款条款
(国xxx[2014]65 号,2014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或者通过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2 | 投保条件 |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见 9.3)(含 7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投保人条件 |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见 9.4)导致身故,我们按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❹价值(见 9.5)。 发生上述第(2)至(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❹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9.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 |
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每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数、时间及每次追加保险费的金额应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如果您按本合同6.10条约定申请年金转换,在年金转换日后我们将不接受您交纳追加保险费。 |
❺ | 投资账户管理 | |
5.1 | 投资账户 |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我们为该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详见“投资账户说明书”。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
5.2 | 投资账户变更 |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管理。 |
5.3 | 投资账户评估 | 我们按照监管规定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价值=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确定。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
5.4 | 投资单位价格 |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
投资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投资单位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投资单位卖出价 = 投资单位价值 投资单位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使用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 = 投资单位价值×(1 + 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以百分比表示,目前的收取标准为0%。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超过2%。 | ||
5.5 | 资产管理费 |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365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 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目前的收取标准为2%。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2%。 |
5.6 | 资产交易认可的规定 |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见9.7)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我们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我们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 |
5.7 |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和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则我们延迟执行您买入或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买入或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买入或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买入或卖出金额。 |
5.8 |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 如果出现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 9.8),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公布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卖出金额。 |
❻ | 保单账户管理 | |
6.1 | 保单账户 | 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8 位。 |
6.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相应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 |
6.3 | 费用收取 |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
初始费用 |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进入相应的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初始费用目前的收 |
取标准为0%,在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初始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 整,但最高不超过您当次所交纳保险费的5%。 | ||
风险保险费 |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 |
保单管理费 | 我们对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
6.4 | 投资方式选择 | 您在投保时或交纳后续保险费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约定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
6.5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保险费将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买入的投资单位数=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
对于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我们将您在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确认保险费收到后的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对于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我们将您追加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您选择的投资方式买入投资单位,投资单位买入价为确认保险费收到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买入价。 | ||
6.6 |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按如下方式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一)以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卖出您申请转出的投资单位,得到转出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投资账户转出的投资单位数×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 (二)将转出金额减去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分配到您指定转入的投资账户,得到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买入投资单位数。 (三)转入投资单位数 = 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
每次转换的金额须符合转换时我们关于投资账户转换金额的规定。本条所指的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收到转换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 ||
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转换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5 个工作日。 | ||
账户转换手续费是指您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时我们收取的费用。账户转换手续费等于转出金额的一定比例,目前的收取标准为 2%。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转换手续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 2%。 | ||
6.7 | 部分领取 |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按接到上述证明资料当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并自接到上述证明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
6.8 | 部分领取费用 | 部分领取费用为您部分领取时申请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对于每一笔保险费(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若您在交纳该笔保险费后一年内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您申请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 3%作为手续费,超过一年,我们不再收取任何领取手续费。在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6.9 | 退保费用 | 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对于每一笔保险费(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若您在交纳该笔保险费后一年内退保,我们将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 3%作为退保费用,超过一年,我们不会收取任何退保费用。在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对退保费用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
6.10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本合同生效满 10 个保单年度后,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按收到年金转换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并办理年金转换手续。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
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❽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5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4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9.5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
9.6 | 医疗机构 |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9.7 | 交易 | 指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由于保险金领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
9.8 | 巨额卖出申请 |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 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华瑞 1 号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A 款投资账户说明书
一、 激进型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本投资账户为激进型投资账户,以权益类资产投资为主,在承担较高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获取高水平的长期资本增值。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本投资账户以权益类资产投资为主,权益类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股票型或偏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定向增发,因可转债或权证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本账户也将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金融产品,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
本账户管理人依托中国宏观经济转型的大背景,着重关注主导经济创新与转型的新兴行业、新科技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等板块,精选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的行业龙头股票,同时关注投资标的的盈利性与成长性,兼顾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配置策略总体上以权益类投资为主,辅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充分分享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中不断涌现出的机会,为客户争取良好的资产增值机会。
3、投资组合限制:
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80%;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2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5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80%。
4、主要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二、 稳健型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本投资账户为稳健型投资账户,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在承担中等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投资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本账户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本账户也将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和金融产品。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本投资账户不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本投资账户主要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品种来获得稳定收益;在具体投资中,通过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变化来应对市场利率变化,与此同时,在债券品种的选择上,注重于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产品的投资,通过对不同信用产品的深入分析,获取超额收益;在对利率走势做准确判断的同时,获取较为稳定的信用利差收益。
3、投资组合限制:
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2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8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95%。
4、主要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三、 保守型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本账户以流动性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呈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比例投资于银行存款、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债券、短期银行理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品种,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投资账户资产的稳步增值。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本账户以流动性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为主。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本账户也可进行金融产品投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本投资账户不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本账户的投资策略是通过优选质地优良、具备高流动性和良好预期收益的货币市场品种,合理安排期限结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365天,同时积极把握稳健的票息收益和套利机会,以实现账户本金的安全、高流动性和与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稳定增值。
3、投资组合限制:
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5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10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95%。
4、主要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
四、 灵活型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
本账户投资结构较为灵活,可依据对于市场的判断,在不同大类资产间进行较大的持仓调整,本账户呈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特点,总体风险适中,适合具有长期投资理财需求、中等风险偏好及以上的投资者。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本投资账户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流动性资产和金融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种债券、回购、银行协议存款、债券型基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中各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等;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等。本投资账户不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本账户较为均衡的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和金融产品,以获取比较稳健的账户资产增长机会。账户管理人结合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研究预测与对证券市场趋势的研究判断,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适时操作,控制风险,保持账户平稳增值,争取各市场上超额收益的机会。
3、投资组合限制:
流动性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3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80%;金融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95%。
4、主要投资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