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艾曼斯(苏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一般采购条件
1. 范围
以下一般采购条件(“GCP”)将适用于我方艾曼斯(苏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和第三 方(“供应商”)之间签订的有关货物和/或服务供应的所有合同。这些GCP将构成我 方与供应商之间所有报价请求、报价、订单和单独合同的组成部分。明确排除使用供应 商的一般合同条款或其业务条件。如果供应商的商业信函(包括商业文件、电子邮件、 报价、订单、交货文件、收据或发票确认)包含对一般合同条款或其业务条件的任何可 比参考,根据我方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即使我方不反对,这些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订立
本供应合同自订单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且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接收时起,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未确认,则视为接受订单及其各项条件。对此的一切变更与补充只有经我方书面确认后,才能具有效力。供应商的细节要求只有明确出现在订单中,才能构成合同内容。供应商做出要约,该要约即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当对我们的订单连同所有相关的商业与技术细节进行保密。只有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供应商才有权透露与我们的业务联系。
在合理的情况下,供应商有义务遵循我们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提出的变更。如果因我们提出的变更而致使供应商的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则双方可以同意对支付给供应商的报酬作出合理调整。供应商必须在知悉提出的变更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对报酬进行调整。如果在此期间内未提出书面请求,则可能无法对支付给供应商的报酬进行调整。
3. 价格
我方订单中基于的价格为有约束力的固定价。法定的增值税不包含在价格当中。根据 Incoterms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商定交货条件。对价格进行变更或保留的,须经我方明确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4. 发票、存档、支付条件
每笔交货都应当出具单独的发票,并注明我方的订单号、订单项目和相关公司地址。只有当订单中所要求的资料(例如检验报告、检验计划和证书以及技术文档)也交付我方后,才视为交货行为履行完毕。
这些资料将由供应商存档至少10年,并且经我方要求后,免费提供给我方。在这些资料未交付之前,我方有权暂停支付尾款。
我方支付价款的前提是:合同按照规定得到了履行,并且价格与核算准确。若交货中有缺陷,我方有权暂停支付适当金额,直至合同按照规定得到履行。运输与包装费用应当单独列出。发票不得夹带于货物当中,而是应当单独送达我方。价款支付以及启动支付程序并不意味着我方对货物与服务已经认可。
5. 交货期日与交货期限
所有交货期日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当予以遵守;如果货物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则视为供应商已遵守这些规定。供应商知悉交货延迟时,应当立即做出通知。未遵守规定期日/期限以及经确定的延长期限时,我方有权放弃后补履行,或者有权解除合同。在此,我方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供应商迟延发货导致必须另行发货与快递发货时,运费差额应当由供应商承担。未按约定时间交货的,应自约定交货时间起向我方支付交货滞期费。
6. 数量
供应商应当遵守订单中规定的订货数量。商业惯例应当得到尊重。若我方未明确做出要 求或表示接受,则无义务接受分批交货。我方声明,在交货超额时将予以退回,并要求 供应商对我们的花费进行补偿;而在交货不足额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订单数量补足。
7. 验收/货物检验
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我们将在抽样检验后支付价款。而在其后,我们还将对货物的数量与品质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因此,我们的付款行为并不代表我们已经确认数量与品质无误。所以,即便货物通过检验并且支付完成后,我们仍然可以全面地主张相关请求权利。以此类推,即使一个批次货物的价款被支付了的,也适用上述规定。若交货与订单不符或有缺陷的,而必须进行抽样或者测试等时,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 品质
供货商应当保证:完全按照约定、毫无瑕疵地交货;使用品质优秀的原材料;货物的状态无可挑剔,符合规定的使用目的。若货物遭到投诉,我们有权要求供应商以毫无瑕疵的货物取代之。鉴于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立即检验货物品质是否符合约定,供应商在接受订单时,就认可我方无需遵守投诉期限,也可以针对缺陷提起异议;这也适用于隐藏的缺陷。我方不予认可减少法律规定的担保索赔期限。在任何情况下,我方都保留解约权、减价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我方还保留部分或者全部暂停支付价款的权利,直到供应商毫无瑕疵地完成了其供应替代货品的义务(前提是我们要求代替货品),或者直到就解约、减价和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有约束力的约定时。
9. 包装、运输与保险
由于包装缺陷与运输方式不当导致货物丢失与损坏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但是,只有当供应商(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负责办理运输事宜时,他才承担运输导致的缺陷责任。危险物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包装并加以标识,并附带相应的材料安全数据表。在交货单上应当标明危险物品的类别或者标注“非危险品”字样。风险转移的时间则遵照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0. 发货规定
发送每批货物时,均须附上一份交货单,并在上面标明订单号与买方、货品名称、毛重与净重以及具体的件数。
缺少以上说明信息的,可能导致货物被拒收。如果属于部分交货或结尾交货的,须注明。发货通知、运输单据与随运单证上面至少要注明我们的订单号。若通过铁路运货,采购 部门需要一份发货单,载有货物描述、我方订单号、发货日期和毛重/净重(通过传真 或电子邮件)。除非另有说明,通过以下方式发送货物:
- 邮政递送: 预付邮资:订单上地址
- 铁路运货: 订单上目的地
- 公路运货: 上午8点至最晚下午4点
违反该等条件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1. 安全规定
如果供应商在我方场所提供服务,除了艾曼斯现场规定外,还必须遵守该等说明和安全规定。
12. 停产
如若提供给我方的任何可交付物停产,供应商必须至少提前六(6)个日历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以便我方有机会为相关可交付物下达最终订单。
13. 报告义务
供应商变更、企业迁移以及产品和/或生产工艺变更时,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并提前予以报告。
14. 权利瑕疵担保
供应商承诺,其供应的货物未违反知识产权和其它法律规定,使用和转售其货物不会导致我方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向我方主张请求权,供应商应当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在谈判与诉讼过程当中为我方提供支持或者代表我方。
15. 资料/图纸
提供给供应商的所有资料,例如图纸、交货规定、检验规定与生产规定以及货样与工具都是我方订单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承诺接受订单之后,就应当置身于其约束力之下。这些资料是我方的财产,不经我方书面许可不得予以复制或者将其告知第三方。一经我方索要,或者在发送货物时,应当将上述物品完整归还我方。在业务关系终止后,这项义务也将继续适用。
16. 分包
未经我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我方订单分包或者转包给第三方。违反本规定者,我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放弃由供应商履行合同,并且不予补偿。我方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17. 请求权的转让、抵算
未经我方明确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针对我方的请求权利予以转让和抵算。
18. 质量管理体系
供应商对其产品的质量负有完全责任。为了这一目的,应当根据DIN ISO 9001建立一套经过第三方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应当通过不断的改善,争取达到ISO 14001、 ISO/TS 16949和IATF 16949标准。
19. 合规
供应商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艾曼斯希望供应商遵守国际公认的联合国全球契约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劳工标准以及不时修订并在xxx.xxx-xxxxx.xxx上提供的“艾曼斯集团行为准则”。
20. 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一般采购条件产生的任何和所有争议应由艾曼斯(苏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的管辖法院解决。然而,xx斯有权在供应商注册办事处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中国大陆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