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保安服务定点政府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 G14095)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单位,并在海淀区的物业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对海淀区物业定点服务的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保安服务定点政府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G14095)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单位,并在海淀区的物业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海淀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利益。
二、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做好物业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采购人的物业定点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保安服务定点政府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保安服务定点政府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和我方的《投标文件》、本承诺书等文件文本对我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物业查询、结算单系统维护等与本次北京市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
四、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海淀区财政局投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我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五、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将我方在承诺期间的服务业绩、服务水平、采购人评价和监督情况等纳入管理考核范围,并有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我方服务的现场检查,包括人力资源情况、服务质量、物业费收支情况、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将综合考评结果报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六、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承诺有效期内对我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我方考核、监督检查及我方履行承诺的情况。
八、我方保证按时参加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九、我方保证按海淀区财政局的要求按时完整递交要求的材料。
十、我方保证具备登录海淀区财政局网站、维护数据、项目图片信息、提供结算明细单等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如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及时通知海淀区财政局。
十一、我方保证按要求登录海淀区财政局网站打印“结算明细单”,经我方和采购人确认后作为采购人结算依据,并保存好服务有效期内所有单据,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对结算单据进行检查。
十二、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所列设备及设施等完好,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
十三、我方保证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的约定,在规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和专业服务。
十四、我方保证依法向采购人出具发票,并对采购人虚开发票的要求予以拒绝。
十五、我方保证指定专人负责海淀区物业服务的相关事宜,并建立客户档案,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服务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十六、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主动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如实反映情况。
十七、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由采购人自行以支票方式结算物业费,并保证因物业服务发生的退费事宜均以支票形式返还到采购人的账户。
十八、我方保证在承诺期内,按照本承诺书的规定与采购人协商签订服务合同,保证严格履行协议价格,不向采购人收取超过合同外的费用。
十九、我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要求,不会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我方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应积极进行补救。
二十、我方保证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服务合同中我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不得低于本承诺书相关条款内容。
二十一、我方保证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时,应做好项目前期的整体方案设计,包括针对不同物业管理和专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分析、服务内容及标准、公司人员的组织构架、岗位职责和服务费用分析等,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合理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十二、我方保证与采购人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工作人员的变动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并按照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的要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操作资质证书等,确保服务质量。
二十三、我方保证我方在服务合同终止前不得停止服务;服务合同届满,采购人不再接受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的,我方不得强行提供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采购人收取服务费用。我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采购人。
二十四、服务合同终止后,我方保证主动配合采购人完成交接工作,并撤出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区域。
二十五、我方承诺:海淀区财政局已充分提示及要求我方,我方亦已经保证:我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我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我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六、我方对获知的所有信息及资料中涉及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具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二十七、我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海淀区财政局书面确认外,海淀区财政局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的服务承诺、公司资质、荣誉以及相关的信息,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
二十八、我方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自愿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做出的如下处理:第一次口头提醒;第二次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我方应保证完成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不得再承接本项目范围内新的服务合同;第三次取消在海淀区物业服务定点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海淀区财政局可以依法将我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2.向采购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不满足招标文件、我方投标文件、服务合同和本承诺书标准,经海淀区财政局或者采购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有效纠正的;
3.被采购人有效投诉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
5.拒绝采购人合理议价要求的;
6.未按要求在海淀区财政局网站上出具结算单的;
6.不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考核及管理的;
7.违反承诺书其他规定事项的。
二十九、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取消我方在海淀区的物业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1.未按照海淀区财政局要求接受检查及考核的;
2.采购人反映我方在服务有效期内出现违约,经查属实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擅自调整,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不能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的;
5.将此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供应商资格及委托权限向第三方整体转让的;
6.提供虚假发票或信息的;
7.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的;
8.发生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的;
9.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我方解除《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或者取消我方物业定点服务资格的。
三十、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将我方在海淀区物业定点服务的业绩统计和违约情况及所接受的处理结果报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十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如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我方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三十二、本次物业服务定点资格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我方将不会擅自终止服务资格,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十三、本承诺书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我方的投标文件作为本承诺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十四、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海淀区财政局和我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五、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保安服务定点政府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保安服务定点政府采购补招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都构成本承诺书的附件。
承诺方法定名称: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传真: E-mail:
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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