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數 頁 次 一 定義及釋義 1/1 - 1/15 二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2/1 - 2/3 三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責任 3/1 - 3/7 四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 4/1 - 4/12 五 期權系統 5/1 - 5/16 六 莊家 6/1 - 6/4 七 失責處理程序 7/1 - 7/6 八 紀律 8/1 - 8/2 九 應急程序 9/1 - 9/2 附 表 一 項目 A1 [已刪除] 1 項目 A2 [已刪除] 2 項目 A3 3-8 項目 B [已刪除] 9 項目 C [已刪除]...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期權交易規則
目錄
章 數 | 頁 次 | |
一 | 定義及釋義 | 1/1 - 1/15 |
二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 2/1 - 2/3 |
三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責任 | 3/1 - 3/7 |
四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 | 4/1 - 4/12 |
五 | 期權系統 | 5/1 - 5/16 |
六 | 莊家 | 6/1 - 6/4 |
七 | 失責處理程序 | 7/1 - 7/6 |
八 | 紀律 | 8/1 - 8/2 |
九 | 應急程序 | 9/1 - 9/2 |
附 表 | ||
一 | 項目 A1 [已刪除] | 1 |
項目 A2 [已刪除] | 2 | |
項目 A3 | 3-8 | |
項目 B [已刪除] | 9 | |
項目 C [已刪除] | 10 | |
項目 D | 11 | |
二 | 莊家的責任 | 1-3 |
三 | 大手交易的規例 | 1-3 |
四 | 取消交易的規例 | 1-2 |
五 | 交易時間 | 1 |
六 | 標準合約 | 1-3 |
規則
第一章─定義及釋義 | |
101 | 定義 |
102-105 | 釋義 |
106-107 | 交易所規則的適用性 |
108 | 修訂 |
109A-109C | 責任豁免 |
110 | 約制法律 |
111-113 | 通知 |
114-115 | 過渡性條文 |
第二章─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 |
201-202 | 參與 |
203 | 資格 |
204 | 申請 |
205 | 豁免 |
206-207 | 批准或拒絕 |
208 | 註冊 |
209-209C | 登記名冊 |
209D | 公佈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名單 |
210 | [已刪除] |
210A | 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 |
211-214 | [已刪除] |
第三章─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責任 | |
301 | 遵守期權交易規則 |
302-302B | 持續責任 |
303-304 | [已刪除] |
305 | 交易徵費及投資者賠償徵費 |
306-309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或系統聯通權不得轉讓 |
310-315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退任 |
316 | 喪失資格 |
317-317A | 交易所的保密性 |
318 | 費用 |
第四章─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 | |
401 | [已刪除] |
401A-402 | 期權經紀協議書 |
403 | [已刪除] |
404 | 披露客戶的資料 |
405-408 | [已刪除] |
409-409B | 對客戶業務的限制 |
410 | [已刪除] |
411-412 | 客戶合約 |
413-414 | [已刪除] |
415-417 | 客戶合約的行使 |
418-421 | [已刪除] |
422 | 披露 |
423 | [已刪除] |
424-426A | 客戶按金要求 |
427 | [已刪除] |
428 | 期權金 |
429 | 抵銷 |
430-431 | 客戶之失責 |
432-433 | [已刪除] |
433A | 客戶的款項 |
434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保密性 |
435-441A | 持倉限制 |
442 | 行使限制 |
第五章─期權交易系統 | |
500 | 一般規則 |
500A | [已刪除] |
501-504B | 聯通期權交易系統 |
505-506 | [已刪除] |
507 | 合約調整(「資本調整」) |
508 | [已刪除] |
509-512 | 買賣盤及開價盤的記錄 |
513-517 | 交易記錄 |
517A |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配對及排序 |
518-522A | 輸入買賣盤的規則 |
522B | 更改或取消買賣盤 |
523-523A | 更正交易及持倉 |
524-528 | 過戶 |
529 | 大手交易 |
530-531 | 合約關係 |
532-539 | 非結算參與者及全面結算參與者 |
540-542 | 錯價交易 |
543 | [已刪除] |
544 | 爭議 |
545 | 有限責任 |
546-552 | [已刪除] |
第六章─莊家 | |
601-605 | 申請莊家執照 |
606-607 | 莊家執照的形式及期限 |
608-614 | 莊家的權利及義務 |
614A-614B | 辨識期權莊家之經銷交易 |
614C-614D | 對沖活動紀錄 |
615-619 | 暫停、撤銷及交回執照 |
第七章─失責處理程序 | |
701-710 | 失責 |
711 | 一般事宜 |
712 | 賠償 |
713-717 | 暫時吊銷或取消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
718 | 以失責處理程序為準 |
第八章─紀律 | |
801-802 | 需採取紀律處分的情況 |
803 | 合作 |
804 | 通知 |
805-806 | 紀律處分行動及程序 |
第九章─應急程序 | |
901-903 | 暫停期權交易 |
904-904A | 特別事項 |
905 | 以圖文傳真輸入指示 |
附表一 | - | 項目A1: [已刪除] 項目A2: [已刪除] 項目A3: 統一期權經紀協議書項目B: [已刪除] 項目C: [已刪除] 項目D: 期權客戶根據期權結算所以組合基礎計算按金之書面承認樣本 |
附表二 | - | 莊家的責任 |
附表三 | - | 大手交易的規例 |
附表四 | - | 取消交易的規例 |
附表五 | - | 交易時間 |
附表六 | - | 標準合約 |
第一章 定義及釋義
定義
101.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期權交易規則中, | |
「聯號」 | 指屬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附屬公司(反之亦然),或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同屬一家母公司的公司,該母公司擁有這兩家公司最少百分之四十的股權; | |
「營業結束後時段」 | 指每個營業日收市後但尚未進行大批處理程序的時段,期間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不得再向衍生產品結算系統輸入結算功能; | |
「章程」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授權人士」 | 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僱用或聘用可以聯通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以及就經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以設立、監控及實施指定風險監控而言,授權人士可包括替該結算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若屬非結算參與者)的交易進行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就此委任的人士; | |
「大手交易」 | 指任何經大手交易機制執行的交易; | |
「大手交易合約」 | 指由董事會指定,可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以大手交易形式執行的期權類別; | |
「大手交易機制」 | 指交易所指定HKATS電子交易系統可用作執行大手交易的功能; | |
「董事會」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營業日」 | 指該日交易所開市買賣股票期權; | |
「中央結算系統」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
「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統」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中央買賣盤賬目」 | 指期權交易系統內的檔案,該檔案紀錄所有透過 期權交易系統買賣期權合約而尚未配對之買賣盤紀錄; |
「行政總裁」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結算協議書」 | 指全面結算參與者與非結算參與者之間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302(4)(b) 項所達成的書面協議; |
「結算規則」 | 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生效的結算規則; |
「客戶賬戶」 | 指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指定為「A1」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賬戶; |
「客戶合約」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或411A(b)條所界定者相同,視乎文意而定; |
「客戶身份指引」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平倉合約」 | 指由被一名人士指定為平倉合約的期權合約所訂立的空倉(長倉) 合約,該合約具有抵銷包括於未平倉的由同一名人士訂立的相同惟屬同一期權系列的長倉(空倉) 合約項下的權利與義務的效力, 並減低未平倉額,而「正平倉」、「平倉」及「已平倉」均須相應地解釋; |
「證監會」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合約」 | 指期權合約、客戶合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期權結算所合約或非結算參與者合約,視乎文意而定; |
「控制人」 | 其含義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賦予; |
「合約貨幣」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每日按金」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衍生產品結算系統」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付責任」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錯價交易」 | 指期權交易規則第540條所界定的含義; |
「交易所」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易所參與者」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 | 指為按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程序覆檢董事會有關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申請的決定而召開的委員會; |
「交易所規則」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 |
「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 | 指有關期權合約的業務,以及附帶於期權合約的一切事宜,包括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訂立的期權合約而產生的合約、行使合約、交付責任、期權金交收,以及就按金交付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
「行使」 | 指根據結算規則及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進行並導致產生交付責任的過程; |
「極端情況」 | 指香港任何政府機關於八號或以上風球改掛為三號或以下風球前公布,因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大規模停電或任何其他惡劣情況而出現的「極端情況」; |
「收費列表」 | 指有關交易運作程序或結算運作程序隨附的收費表; |
「財匯局交易徵費」 | 指須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50A條的規定向財務匯報局繳付的徵費; |
「全面結算參與者」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過戶」 | 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將合約解除而進行責務變更成為新合約或將合約取消並以新合約取代的過程; |
「HKATS電子交易系統」 | 指由交易所提供以進行期權合約交易並由期交所營運的自動化交易系統; |
「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 | 指交易所要求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安裝(若其為非結算參與者,則安排替其交易進行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安裝)的HKATS軟件,用以為設置、監控及實施該交易所參與者的指定風險監控; |
「HKATS電子交易系 統使用者名稱」 | 指用以辨識能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就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而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身份的一組獨有的號碼及字符; |
「期貨結算公司」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易結算公司」 |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
「交易結算公司職員」 | 指交易結算公司的職員或交易結算公司為其控制人的公司(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職員)的職員; |
「香港交易所網站」 | 指香港交易所位於xxxx://xxx.xxxx.xxx.xx或其他香港交易所不時指定網址的正式網站; |
「期交所」 | 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中央結算公司」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持有人」 | 其含義與標準合約所界定者相同; |
「港幣」或「港元」 | 指香港的法定貨幣; |
「公司賬戶」 | 指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指定為「P1」或「M1」 (莊家賬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賬戶; |
「即時額外按金」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投資者賠償徵費」 | 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徵費)規則》第4條的規定向證監會繳付的徵費; |
「限價盤」 | 指指定買賣價,並只能以指定買賣價或更佳價格成交的買賣盤; |
「速動資金」 | 其含義由《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賦予; |
「只可長倉限制」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第207條所界定者相同; |
「手」 | 其含義與標準合約所界定者相同; |
「按金」 | 指每日按金或即時額外按金,以及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24條計算應由客戶繳付或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36條計算應由非結算參與者繳付的任何 款項,視乎文意而定; |
「莊家」 | 指在交易所註冊為莊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 者,詳情載於期權交易規則第六章、附表二及交易運作程序。就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而言,「莊家」包括「主要莊家」及「一般莊家」; |
「期權莊家之經銷交易」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最低交易量要求」 | 指買賣盤若要以大手交易形式執行所必須達到的最低交易量,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每份大手交易合約的最低交易量要求為500手; |
「非結算參與者」 | 指並非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
「非結算參與者合約」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按盤價」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期權結算所合約」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綜合賬戶」 | 指客戶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處開設的期權交易賬戶,而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已獲悉戶口是為客戶的一個或多個顧客操作,而並非為客戶本身操作; |
「開倉合約」 | 指從期權合約產生而由一名人士指定為開倉合約的合約,其結果為開立或增加未平倉額; |
「未平倉」 | 指有關一個期權系列,身為未平倉或行使的合約訂約一方的人士的持倉額,有關持倉將視作: (1) 「空倉」,倘其屬該合約的沽出人;或 (2) 「長倉」,倘其屬該合約的持有人; |
「結算運作程序」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易運作程序」 | 指交易所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合約不時制定的慣例、程序及行政管理規定; |
「期權類別」 | 指相同正股內的所有期權系列組合; |
「期權系列」 | 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可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列明的正股、到期月份、行使價、期權形式(認沽或認購)以及到 期年份(如有); |
「期權經紀客戶合 約」 | 其含義與期權交易規則第411A條所界定者相同; |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 | 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二章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 | 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為其本身或其一個或多個聯號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09A條開設的賬戶; |
「期權經紀會員」 | 指在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經紀會員的人士,而「期權經紀會籍」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經紀協議書」 | 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之間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01A條訂立的書面協議; |
「期權結算系統」 | 指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共同抵押品管理系統及/或由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合約結算的其他設施; |
「期權客戶協議書」 | 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按根據「條例」制定之不時生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證監會操守準則)訂立的書面協議; |
「期權合約」 | 指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簽訂,包括某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所載條款及條件之合約;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 指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視乎文意而定,而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對沖沽空」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期權對沖交易」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期權會員」 | 指在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交易會員或期權經紀會員之人士,視乎文意而定,而「期權會籍」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系統」 | 指期權交易系統、期權結算系統以及由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交易的任何其他設施; |
「期權系統營運者」 | 指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又或不時作為期權 交易系統及/或期權結算系統營運者的人士; |
「期權系統用家測試」 | 指董事會不時批准以該名稱進行之測試; |
「期權交易確認書」 | 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通知其每一客戶其每張客戶合約及其每張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詳情的書面確認書; |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 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二章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而「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
「期權交易會員」 | 指(i)已通過期權主任及代表考試合格或董事會核准之一項考試合格(或已獲豁免參加該等考試),及(ii)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提名而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交易主任之負責人員; |
「期權交易規則」 | 指此等不時生效的規則; |
「期權交易系統」 | 指由交易所提供以進行期權合約交易的HKATS 電子交易系統; |
「買賣盤」 | 指限價盤; |
「條例」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按該條例制定的附屬法例; |
「人士」 | 包括個人、合夥經營商號、註冊公司及非註冊組織; |
「期權金」 | 指持有人支付予合約沽出人有關沽出合約的款項; |
「指定風險監控」 | 指交易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不時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設立的指定監控及限制,經其接駁至或本交易所透過該交易所參與者批准任何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連接,以及全面結算參與者(為非結算參與者的交易進行結算者)的非結算參與者的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連接又或交易所經由該非結算參與者授予的HKATS電子交易系統連接,所落買賣盤及執行交易的相關風險; |
「價格」 | 其含義與標準合約所界定者相同; |
「主要莊家」 | 指在交易所註冊為主要莊家的莊家,詳情載於期 權交易規則第六章、附表二及交易運作程序; |
「開價盤」 | 在交易運作程序中較具體說明的情況下,指由莊家就相同期權系列在同一時間輸入期權交易系統內以限價盤買入及限價盤沽出期權合約; |
「開價盤要求」 | 在交易運作程序中較具體說明的情況下,指透過期權交易系統發出的電腦指示,莊家有責任回應該項要求而提供開盤價; |
「認可控制人」 | 其含義由「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賦予; |
「註冊營業地址」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一般莊家」 | 指不是主要莊家的莊家; |
「人民幣」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定義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的法定貨幣; |
「負責人員」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協議計劃生效日期」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證券」 | 其含義由「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賦予; |
「聯交所HKATS電子交易系統協議」 | 指由聯交所不時指定形式的協議,由聯交所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簽訂,授權有關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按照《期權交易規則》第五章參與期權合約交易;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董事會」 | 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董事會以及(倘文意許可)該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收額」 | 其含義與標準合約所界定者相同; |
「結算貨幣」 | 其含義與結算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證監會交易徵費」 | 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4 條條文向證監會繳付的徵費; |
「標準合約」 | 指載於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六而由交易所不時規定適用於某份期權合約的標準條款及條件; |
「聯交所交易權」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行使價」 | 其含義與標準合約所界定者相同; |
「系統」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系統輸入截止時 間」 | 指下午6時45分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規定作為每個營業日衍生產品結算系統的系統輸入截止時間的其他收市後時間; |
「交易」 | 除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並透過期權交易系統進行的一張或多張期權合約的買賣,而「已交易」及「交易」均須相應地解釋; |
「交易日」 | 其含義與交易所規則所界定者相同; |
「交易紀錄冊」 | 指期權交易系統的b疊檔案,檔案內紀錄了期權交易系統買賣盤配對的所有期權合約紀錄; |
「正股」 | 指買賣單位及合約內所代表的證券; |
「不尋常市況」 | 就任何期權類別而言,指該(該等)期權類別的任何不尋常交易活動或交投量,又或由行政總裁確定偏離該(該等)期權類別正常運作的任何其他情況; |
「沽出人」 | 其含義與標準合約所界定者相同;及 |
「符合公元2000年標準」 | 無論在公元2000年之前、之後或期間,系統的功能或表現都不會受到日期的影響。尤其是當前日期的任何一個數值都不會令系統運作中斷;不論在公元2000年之前、之後或期間,以日期為基礎的功能在任何一個日期都必須表現一致;在所有系統介面及數據存儲中,日期中的百年年份必須明確地或以毫不含糊的算法或推斷規則所指明;及系統必須能夠辨認公元20 00年為閏年。 |
釋義
102. 倘文意許可,單數詞包含複數的涵義,反之亦然;陽性詞亦包含陰性和中性的涵義,反之亦然。
103. 在期權交易規則第101條的規限下,在《交易所規則》、《結算規則》、《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條例」、《公司條例》或章程所界定詞彙的定義倘與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的主旨或文意並無不符之處,則適用於此等期權交易規則。
104. 各標題不影響此處的釋義或法律釋義。
105. 交易所對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的釋義乃屬最終及決定性的釋義,並對所有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和所有合約的訂約方均具約束力。
交易所規則的適用性
106. 在能解釋為適用的限度內以及除已明確表示不適用或修訂外,就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方面而言,交易所規則均適用於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107. 在詮釋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時,凡因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而與交易所規則出現歧異的情況,則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凌駕交易所規則。此舉將不妨礙交易所將任何違反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當作違反交易所規則之權力,反之亦然。
修訂
108. 在「條例」及章程的規限下,董事會有權增訂、修訂、廢止、執行或豁免期權交易規則的任何條文。
責任豁免
109A. 期權系統為一個複雜的系統,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及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概不就期權系統出錯、運作停頓或遭受干擾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亦概不考慮就此而對其或其各自的職員、高級人員、代理及僱員提出的任何索償,任何涉及交易所並非出於真誠而作出或沒有作出的作為除外。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及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包括其各自的職員、高級人員、代理及僱員或就期權系統的使用而直接或間接地向交易所授予許可證的任何人士,概不承擔任何不論是否與有能力使用或無能力使用涉及期權系統運作的電腦程式有關或由此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無論是否基於合約、侵權行為、與事實不符的xx、保證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理由,亦不考慮引起任何聲稱的索償的情況)。
109B. 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及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概不就其關乎期權系統運作、系統所提供服務及設施、以及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所預期的所有其他事項而出於真誠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作為而對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法律責任。
109C. 如交易所因其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而採取任何行動,或以致未能提供服務或履
行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或任何期權結算所合約中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責任,又或以致過程中出現任何阻礙或延誤,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及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概不負責。此等原因可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或公敵、文職或軍事機關的行為、禁運、火災、水災、爆炸、意外、勞資糾紛、機械故障、電腦或系統失靈或其他設備失靈、電腦或系統軟件失靈或出現毛病、任何通訊媒介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使用或受到限制(不論該等媒介是否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使用)、電力供應或其他公用設施或服務中斷(不論全面或局部)、或任何政府、主管當局或法院或審裁處頒佈的任何法律、法令、規例或命令、以及交易所(不論是否在交易所規則內註明)、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及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
約制法律
110. 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及所有合約均受香港法律約制及依其詮釋。通知
111. 除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另有規定外,由交易所向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訊可以口頭或書面,以專人遞送或郵遞寄發,張貼在香港交易所網站,透過電子或有線傳輸、電話或圖文傳真,或透過電腦資料傳送(包括但不限於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廣播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法發出。
112. 就符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的規定而言,透過衍生產品結算系統、 HKATS電子交易系統、電子郵件或張貼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的方法發佈的通訊將構成書面通知。
113. 除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或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另有規定外,所有由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發出的通知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並以專人遞送、傳真、以郵遞或交易所可接受的其他方法發予交易所。由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發出的通知,須被視為於交易所收悉時發出。
過渡性條文
114. 在不限制期權交易規則第 115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由協議計劃生效日期起,除非文意另有規定,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的期權交易規則內所指的「期權會員」、「期權交易會員」及「期權經紀會員」分別以「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字眼代替。每名在緊接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根據交易所規則或已廢除的《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當作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會員、期權交易會員及期權經紀會員,分別自動當作成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並繼續受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所約束。
115. 為免生疑問:-
(i) 本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
(ii) 所有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由一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所參與
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產生或引起的權利、特權、義務及責任;
(iii) 所有在協議計劃生效日期之前對一名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作出或頒授的有效登記及批准,
將繼續有效及對該名人士具有約束力(不論以任何身份產生、引起、進行及獲頒授該等權利、特權、義務、責任、登記或批准)。
第二章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參與
201. 如欲為客戶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獲交易所接納並註冊成為以下其中一種類別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1)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
(2)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
201A.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並不允許聯通期權系統,但有權透過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及與客戶訂立相應的客戶合約,以當事人身份為客戶的賬戶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
202. 在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較具體說明的情況下,董事會有權批准若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成為莊家。
資格
203. 為符合註冊成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申請人在任何時候均須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302或302A條,(視乎適用的情況),所載列的每項要求,並在交易所信納的程度下,必須證明其在任何時候均能遵守該等要求的能力。
申請
204.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所有申請,必須根據交易所不時制訂的程序以書面提出。申請人必須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所處理申請個案時所需的其他資料。
205. [已刪除]
批准或拒絕
206. 董事會有權拒絕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204條作出的任何申請。如董事會拒絕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申請,申請人可於獲通知董事會的決定後14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向交易所參與者准入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207. 交易所將向每名申請人發出批准或拒絕其入會申請的書面通知。董事會可根據其酌情認為適宜的條件,尤其是在履行期權交易規則第302或302A條(視乎適用的情況)的情況下頒授任何批准。假如該等條件不能於批准通知所訂的時限內(或董事會允許的較長期間)符合,則是項批准便作暫停或撤銷論而無須另行通知。倘交易所認為由於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能力關係,亦可全權決定限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只可進行某類型及/或某數量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至於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所可作出有條件限制的批准,限制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除非是將現有的期權長倉平倉,否則不能(為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戶口則除外)沽出期權合約(「只可長倉限制」)。
註冊
208. 交易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項批准的開始生效日期,而由批准生效當日起,申請人即成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申請人的有關詳情將記錄在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209條而備存的登記名冊內。
登記名冊
209. 交易所將備存一份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登記名冊,內載每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全名及地址以及入會日期、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註冊類別及(如適用)其於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是否受制於只可長倉限制,以及法例或董事會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
209A. [已刪除]
209B. [已刪除]
209C. 交易所根據規則第209條所備存的登記名冊將公開給公眾人士查閱,費用為董事會不時釐訂的金額。
公佈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名單 | |
209D. | 交易所須保存並定時更新當時存在的各種資格類別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名。交易所須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按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公佈該等名單。 |
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
210. [已刪除]
210A. 每名希望連接到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符合期權交易規則第500及500A條的規定。
211. [已刪除]
212. [已刪除]
213. [已刪除] 213A. [已刪除]
214. [已刪除]
第三章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責任
遵守期權交易規則
301. 每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須:
(1) 嚴格遵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以及列於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批准通知書內的所有條件,並受其約束;及
(2) 遵守董事會及/或其他人士或團體在行使或履行根據或由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結算規則、結算運作程序、交易所規則及(在適用的限度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權力、特權、酌情決定權、職能、職責或責任的過程中所作出的決定、指示、指令、指引、裁定、對事實的認定及/或詮釋。
持續責任
302. 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須:
(1) 屬交易所參與者並遵守交易所規則;
(2) 即時書面通知交易所:
(a) [已刪除]
(b) [已刪除]
(c) 在要求連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表格上向交易所提供的資料的任何變動
(3) [已刪除]
(4) 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為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所達成的所有期權結算所合約的結算作出安排:
(a) 成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並維持其身份;或
(b) 與全面結算參與者訂立有效、具約束力及已生效的結算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該全面結算參與者同意替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
除非或直至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成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與全面結算參與者訂有具效力、具約束力及有效的結算協議,否則,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在本交易所的設施或透過本交易所的設施進行買賣期權合約。
(5) 遵守結算規則及結算運作程序的所有適用條文;
(6) 於到期時繳付到期應付的所有按金、交收額及期權金;
(7) 於沽出一份期權合約前或行使一份期權結算所合約及一份非結算參與者合約前,須確保其可以履行任何所帶來的交付責任;
(8) 在一個或多個註冊營業地址裝置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指定用以聯通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電腦設備及軟件,並確保該等電腦設備根據交易所的要求運作及進行保養;
(9) 在交易所信納的程度下齊備必需之員工及內部運作及保安程序,以確保其可以時常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以便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處理客戶的指示及提供專業服務予其客戶(如適用);
(10) [已刪除]
(11) 支付其身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到期應付的所有徵費、稅務、收費及費用;
(12) 維持其身為或曾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合約及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每日準確記錄,並應交易所不時要求而編製定期及其他報表;及
(13) [已刪除]
(14) 在交易所信納的程度下,須證明其於任何時候均能遵守上述各項的能力。
302A.每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須:
(1) 屬交易所參與者並遵守交易所規則;
(2) [已刪除]
(3) [已刪除]
(4) 只與一家身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
(5) 如有關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本身乃受或將受只可長倉限制,則須將該項限制通知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6) 在指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沽出期權經紀客戶合約或行使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前,須確保其可以履行任何因此而出現的交付責任;
(7) 在交易所信納的程度下齊備必需之員工、電腦設備及內部運作及保安程序,以確保其可以時常獲得在交易所買賣的期權的最新價格資料,以便進行在交
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以及(如適用)處理客戶的指示及提供專業的客戶服務;
(8) [已刪除]
(9) 支付其身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到期應付的所有徵費、稅項、收費及費用;
(10) 維持其身為或曾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合約及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每日準確記錄,並應交易所不時要求而編製定期及其他報表;及
(11) [已刪除]
(12) 在交易所信納的程度下,證明其於任何時候均能遵守上述各項的能力。
302B.(1) 每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均有責任確保其用以營運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任何系統,包括會計系統及後勤辦公室結算及交收系統,均符合公元 2000年標準。
(2)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立即報告因其系統未符合公元 2000 年標準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其系統內的任何不能運作、錯誤或毛病,並矯正該等不能運作、錯誤或毛病。任何由於或關於不能運作、錯誤或毛病而引致的所有損失、毀壞、索償、費用(包括法律上的費用)及開支須為有關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負責。
(3) 交易所、期交所及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不須負責由於或關於期權系統或任何交易所、期交所或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在運作期權系統上依賴的系統不符合公元 2000 年標準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毀壞、索償、費用(包括法律上的費用)及開支。
302C.本交易所可與董事會認為屬根據香港或外國法例行使監管職能的任何人士或機構訂立一項安排,前提為董事會認為該安排有利於市場目標。若本交易所訂立此安排,董事會可不時訂明在有關安排中,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權或無權視作客戶的人士之特徵、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接納的客戶指令類別、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接納及處理客戶指令時必須遵從的程序(包括必須提供予客戶的文件,以及必須向客戶取得並由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保存的文件及聲明),以及董事會就其所指定期權合約認為合適的其他標準。
303. [已刪除]
304. [已刪除]
交易徵費及投資者賠償徵費
305. 各期權合約須按「條例」當時訂明的徵費率繳付適用的證監會交易徵費。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期權合約毋須繳付財匯局交易徵費,另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規則》,期權合約毋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徵費。凡因行使期權結算所合約而產生的合約正股買賣須按《證券及期貨(徵費)令》、《財務匯報局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徵費)規則》當時訂明的徵費率分別繳付證監會交易徵費、財匯局交易徵費及投資者賠償徵費。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不得轉讓
306.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不得轉讓,獲得董事會准許除外,而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亦不得試圖出售或轉讓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307. 所有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質押或按揭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亦不得以此設立任何信託、押記、留置權或其他債務負擔。
308.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不得將其作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任何權利、利益或特權轉讓予他人,而該等權利、利益或特權均不得轉讓。
309. 交易所不承認、不受任何違反期權交易規則第306至308條(包括首尾兩條)的宣稱的交易或出售所約束,或不得在任何形式上被迫承認該等交易或出售(即使交易所已獲通知)。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退任
310.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如欲放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可將其意向以書面方式在任何時間通知交易所。
311. 收到放棄通知書後,交易所可採取期權交易規則第704條所載的任何行動,並向退任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以確保在其他事項外,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能有秩序地逐步結束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包括要求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將其身為訂約一方的合約平倉、過戶,或任其自動期滿。
312.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退任在其並無未平倉額、其所有交付責任已履行、其所有對交易所及(如適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責任已履行,以及交易所通知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關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已告撤銷時方始生效。
313. [已刪除]
314. 倘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以其交易所參與者身份,向董事會發出通知,放棄其所有當時以其名義登記的聯交所交易權,則在其於發出該等通知時即被視為其已發出放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通知,而期權交易規則第311及312條均須相應地適用。
315. 向交易所發出放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通知的各非結算參與者或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發出通知時或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限內,將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有秩序地逐步結束的計劃(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將其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合約平倉、過戶、行使或自動期滿)提呈交易所批准,倘其為非結算參與者,計劃書副本須同時交予與其訂有結算協議書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倘其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則須交予與其訂有期權經紀協議書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喪失資格
316. 若載於交易所規則中的任何喪失資格的事件發生,而事件涉及一名亦為期權交易
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該交易所參與者須被視為已於該等事件發生之日發出退任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及放棄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通知,而期權交易規則第311及312條亦相應地適用。
交易所的保密性
317. 交易所擁有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客戶的一切資料將由有權參閱該等資料的交易所高級行政人員及其他職員或高級人員及香港交易所根據交易所制定的程序予以保密,惟交易所可在任何時間將資料披露予:
(1)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2) 證監會;
(3) 中央結算公司;
(4) 期交所;
(5) 有關安排支持儲備基金的任何保險商、保險經紀或往來銀行;
(6) 交易所的任何專業顧問;
(7) 根據香港法律的規定;
(8) 與交易結算公司或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監管權力或任何機構(無論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
(9) 任何認可控制人;
(10) 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為其控制人的公司;或
(11) 根據「條例」獲委任(或被視為獲委任)的當時的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或營運總裁或該等人士委派的人士,視乎文意而定,
惟在任何上述情況下,均須將資料的保密性告知接獲者。
317A. 董事會可指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由與交易結算公司或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交易所、結算所、監管權力或機構(無論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要求的任何資料。
收費
318.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按收費列表所列的各項服務費支付費用。有關收費及服務隨時會增加、更改或取消。
第四章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
期權經紀協議書
401. (1) [已刪除]
(2) [已刪除]
401A.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接受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為其客戶所發出任何有關在交易所進行的期權交易的指示,除非及直至:
(1) 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乃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
(2) 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已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而該期權經紀協議書必須納入董事會不時制定及載列於期權交易規則附件一的統一期權經紀協議書的基本原則;
(3) 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已將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401A(2)條訂立的期權經紀協議書的副本交予交易所,而該副本須由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負責人員證明為正式副本;
(4) 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已向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送達一份書面聲明,內載有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全名及地址,及主要負責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作為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事宜的負責人員的全名及聯絡詳情;
(5) 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已就其為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進行的交易須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開立衍生產品結算系統獨立賬戶。
401B.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只可以參與訂立一份期權經紀協議書,而非結算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只可參與訂立一份結算協議書。交易所可以限制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期權經紀協議書的數目。
401C.謹此說明,以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結算規則、結算運作程序以及(如適用)交易所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而言,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後,即為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
402. 凡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01(A)(4)條向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的聲明所載詳情如有任何修改,在可行的情況下,須在該項修改生效之前通知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
403. [已刪除]
披露客戶的資料
404.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因應交易所或任何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的要求於客戶身份指引的政策所指定的期限內,向交易所或該等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披露(或在適當的情形下,令其客戶披露)所有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及客戶身份指引的政策須基於合理的原因予以信納的客戶身份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最初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該實體是否為法律實體)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
(不論該實體是否為法律實體)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該最初發出的指示及交易所或任何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
405. [已刪除]
406. [已刪除]
407. [已刪除]
對客戶業務的限制
408. [已刪除]
409.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接納任何本身並非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為其客戶,或代其進行任何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除非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接獲該交易所參與者承諾,所有由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為該交易所參與者進行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乃為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賬戶以當事人身份而成交(而非為該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賬戶成交)。
409A.倘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欲為本身或聯號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可以與其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身份,根據期權客戶協議書並透過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進行。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向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發出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交易指示時,須指明有關指示是有關綜合賬戶抑或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
409B.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開設有綜合賬戶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接受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所發出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交易指示,除非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指明有關指示是有關綜合賬戶抑或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
410. (a) [已刪除]
(b) [已刪除]
(c) [已刪除]
客戶合約
411. 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期權客戶協議書訂立期權合約,一張由該客戶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訂立的合約(客戶合約)即告產生,而雙方均為該合
約的當事人。該客戶合約的條款須與其賴以產生的期權合約的條款相同,惟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期權合約買入期權,則須根據客戶合約向客戶沽出期權
(反之亦然)。透過執行客戶身為訂約一方的期權客戶協議書及本期權交易規則,一張客戶合約得以產生。
411A.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期權經紀協議書而訂立期權合約,則以下將根據此期權交易規則產生:
(a) 根據及由於執行期權經紀協議書,一張由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各以當事人身份訂立的合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即告產生,而其條款與有關的期權合約相同,惟倘根據該期權合約買入期權,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根據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向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沽出期權(反之亦然);以及
(b) 根據及由於執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訂立的期權客戶協議書,一張由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各以當事人身份所訂立的合約(客戶合約)即告產生,而其條款與有關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相同,惟倘根據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買入期權,則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根據客戶合約向該客戶沽出期權(反之亦然)。
412. 所有客戶合約及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須於其賴以產生的期權合約在期權交易系統有效執行時有效地訂立。
413. [已刪除]
414. (1) [已刪除]
(2) [已刪除]
(3) [已刪除]
(4) [已刪除]
(5) [已刪除]
(6) [已刪除]
(7) [已刪除]
(8) [已刪除]
(9) [已刪除]
(10) [已刪除]
(11) [已刪除]
(12) [已刪除]
(13) [已刪除]
(14) [已刪除]
(15) [已刪除]
客戶合約的行使
415. (1)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的未平倉長倉所包括的每份客戶合約,可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透過執行以下步驟行使:
(a) 倘其屬非結算參與者,可要求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行使分配予該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客戶賬戶的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且包括於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未平倉長倉而與該客戶合約屬同一期權系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或
(b) 倘其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可行使分配予其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的有關客戶賬戶或行使分配予其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的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且包括於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的未平倉長倉而與該客戶合約屬同一期權系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
在該期權結算所合約根據結算規則有效地行使後,該客戶合約在所有情況下,透過執行本期權交易規則,均視作已有效地行使。
(2)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的未平倉長倉所包括的客戶合約,可由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透過要求其指定的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行使分配予該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開立的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中有關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綜合賬戶之期權結算所合約(屬於該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的未平倉長倉中與該客戶合約同一期權系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而予以行使。當根據結算規則有效行使該期權結算所合約時,該客戶合約將根據本條期權交易規則而視為已有效行使。
415A. 於到期日當天,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會就現貨月合約內符合以下行使準則的所有期權長倉未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要求:(i) 相關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所訂的行使準則;或(ii) (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未有訂明行使準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所訂的行使準則。除該等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如屬非結算參與者)根據結算運作程序於到期日當天的系統輸入截止時間開始前輸入要求而被否定者外,所有自動產生的行使要求均視為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如屬非結算參與者)根據結算規則有效地輸入之行使要求。在根據結算 規則而自動產生的行使要求而被分配予其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中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客戶賬戶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如屬 非結算參與者)或其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的任何客戶賬
戶或其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如其屬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所設立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之期權結算所合約時:
(1) 若屬於分配予其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客戶賬戶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如屬非結算參與者)或其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的任何客戶賬戶或其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如屬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所設立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則有關的客戶合約須將透過執行本期權交易規則而視為已有效地行使。
(2) 若屬於分配予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綜合賬戶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則有關的客戶合約將透過執行本期權交易規則而視為已有效地行使。在任何此等代表相關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客戶合約以上述方式行使時,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411A 條而訂立的相應客戶合約亦須視為已有效地行使。
416. 根據結算規則第505條在有關包括於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未平倉空倉的期權結算所合約的行使指示被分配予其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的任何客戶賬戶(如屬直接結算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或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客戶賬戶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
(如屬非結算參與者)內,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從相同期權系列內的客戶的所有未平倉空倉的客戶合約中挑選一份合約。該份被選的客戶合約須透過執行期權客戶協議書及本期權交易規則被視為在所有情況下在該挑選時已經有效地行使。
416A. 根據結算規則第 505 條,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xxx就其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而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開立的任何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有關賬戶所獲分配期權結算所合約的行使詳情通知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
416B.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416A 條接獲行使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通知時,須在所有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屬於同一系列的期權未平倉短倉客戶合約中挑選一份客戶合約,而被選出的客戶合約將視為有效地行使。
417. 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5、415A、416或416B條而行使客戶合約或期權經紀客戶合約時,交付責任即告產生。該等交付責任須根據期權客戶協議書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之間的)期權經紀協議書及按照期權結算所合約及屬同一期權系列項下的有關交付責任的履行方式進行。
418. [已刪除]
419. [已刪除]
420. [已刪除]
421. [已刪除]
披露
422. 應董事會或證監會的要求,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披露任何客戶的姓名、就其在交易所交易的任何期權業務詳情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最終實益身份,惟須事先獲有關客戶允許,根據法庭命令或香港法例所要求者除外。
客戶按金要求
423. [已刪除]
424. 在每個交易日當天的營業結束後時段開始後,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就其每個客戶計算所有未平倉及交付責任所需的按金。有關各客戶所計算的按金不得低於按交易所不時制訂及詳載於交易運作程序的方法所計的款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直接或透過為其持有綜合賬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向期權結算所提交要求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以組合基礎制定之客戶持倉按金計算方法,但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必須事先獲得該客戶以期權交易規則附件一內之形式及措詞極之相近之書面允許。
425.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要求不少於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24條計算的客戶應付按金的數額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在考慮到客戶當時或建議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預期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責任之後,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以要求客戶提供合理及適當的額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426. 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其每個客戶迅速獲通知就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24及 425條計算客戶應付的按金數額及所要求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亦須確保客戶迅速向其交付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以支付該等應付按金數額(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能合理地確保這樣行事的情況下)。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能迅速取得客戶應付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則其可視該客戶失責。為避免疑問起見,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從真誠客戶收取的支票(並無理由懷疑其在首次交付時不能承兌)均可接納作為按金付款。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接納客戶指示前可要求客戶向其交存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或以其酌情認為適宜的方式取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而訂明其他要求。
426A.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監察與其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的每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能否迅速履行所有有關按金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要求,或有關期權金、交收數額及/或其他交收責任的要求。如任何該等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未能履行該等要求或責任,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立即通知交易所,並指出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身份。
427. [已刪除]
期權金
428. 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將客戶應付的期權金在有關期權合約訂立當日通知該名客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亦須確保所有該等數額迅速以現金交收。倘期權交易
所參與者未能迅速取得客戶的期權金,則可視該客戶失責。為避免疑問起見,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從真誠客戶收取的支票(並無理由懷疑其在首次交付時不能承兌)均可接納作為期權金付款。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接納客戶指示前可要求客戶作出支付期權金的安排,或以其酌情認為適宜的方式收取期權金而訂明其他要求。
抵銷
429.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將客戶就按金、交收額及期權金應付的一切款項與就期權金、交收額及盈餘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應付予該客戶的款項相互抵銷。
客戶之失責
430.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任何客戶就期權金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涉及失責情形,或在期權交易規則第415至417條(包括首尾兩條)下就履行交付責任涉及失責情形,按照其於期權交易規則、期權客戶協議書或期權經紀協議書下的規定亦涉及失責情形,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毋需預先通知該客戶而可採取的行動包括:
(1) 拒絕受理該客戶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指示;
(2) 將該客戶身為訂約一方的部份或所有客戶合約或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平倉、過戶或行使;
(3) 訂立任何合約,旨在對沖其由於該客戶失責而須承受的風險;
(4) 在交易所或其他地方訂立任何合約以銷售、購買、收購或出售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商品以履行責任,或用以對沖其由於客戶失責而須承受的風險;
(5) 將為該客戶持有或代其持有的部份或所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現金除外)出售,並將其所得收益,另加為該客戶持有或代其持有的任何現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作為支付該客戶欠付的所有未清數額,並將作出支付後的任何餘額退還予該客戶;及
(6) 為該客戶所持有或代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出售,以抵銷該客戶的任何責任,並行使有關該客戶的任何抵銷權利。
431.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任何客戶就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涉及失責,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便須立即就該等失責通知交易所。交易所會在其認為適宜的情況下要求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就該等失責提供進一步的資料。
客戶的款項
432. [已刪除]
433. [已刪除]
433A.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應肯定每一向期權結算所提交之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以組合基礎制訂之客戶持倉按金計算方法之持倉必須能確認該客戶為受益人。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保密性
434. 隨時受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結算規則、交易所規則或香港法例有關披露資料的任何責任的規限下,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除非得到客戶允許,須將以其身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身份獲得而為其客戶進行的業務或事務有關的一切資料保密。
持倉限制
435. 在符合期權交易規則第436A條的規定下,交易所可不時全權決定及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期間,制訂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被容許在某一時間或某段時間內就有關其未平倉長倉或未平倉空倉或該等持倉組合之最高數額或價值,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決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持有一個或多個期權系列組合、有關某期權或多個不同期權類別、有關其公司賬戶、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或為個別客戶或所有客戶開立的客戶賬戶所持有的未平倉長倉或(如適用)未平倉空倉,或其替任何非結算參與者結算的未平倉長倉(如適用)或空倉,而在各種情況下,無論按照總額或淨額的基準計算均可。
436. 在符合期權交易規則第436A條的規定下,交易所可在任何時間就實施、增加、減少或取消任何持倉限制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所涉及的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發出即時通知。交易所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發出口頭(緊隨該口頭通知後發出書面通知)或書面通知,而有關持倉限制的任何實施、增加、減少或取消均按照通知所載規定進行。交易所無需對其實施、增加、減少或取消任何持倉限制的決定說明任何理由。
436A.儘管有上述的規定,交易所不時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435、436 或 438 條訂定的持倉限量,不得比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5(1)條訂定的限量寬鬆,除非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本身屬《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第 4A 條所指的人士又或有關持倉是替該等人士持有;如屬該等情況,交易所可授權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持有超逾證監會訂明持倉上限而其認為適當的合約數目。此外,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或有關人士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第 4(3)分條授權,並以書面通知交易所已獲證監會授權,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為本身或該人持有超逾交易所不時訂定的持倉限量。
437. 決定是否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35及436條行使其權力時,交易所須考慮任何其認為適當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每名可能受影響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所需維持的速動資金、每名該等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速動資金實際水平以及每名該等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當時處理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額。
438. 倘交易所認為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速動資金若得以增加,則可放寬或取消所實施的任何持倉限制,交易所須將上述情況通知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以使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機會重整其業務,從而相應地增加其速動資金,亦可訂定等待重整期間適用的持倉限制。
439. 交易所可不時全權決定及在其酌情認為適當的期間制訂各項規定,要求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將其所持未平倉長倉或未平倉空倉在數額及價值方面超過若干水平的情
況向交易所申報,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一個或多個期權系列組合、有關某期權類別或多個不同類別、有關其公司賬戶、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或為個別客戶或所有客戶開立的客戶賬戶所持有的未平倉長倉或(如適用)未平倉空倉,或其替任何非結算參與者結算的未平倉長倉或未平倉空倉,而在各種情況下,無論按照總額或淨額的基準計算均可。
440. 交易所可要求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向其披露有關須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439條的申報要求的未平倉所包括的客戶合約的最終實益客戶身份。
441.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如超越任何持倉限制,須根據交易運作程序立即通知交易所。交易所會要求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將有關的未平倉長倉或空倉包括的合約平倉或過戶,務使交易所認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符合該等持倉限制。
441A.倘莊家以按交易所不時訂定的指引及指令向交易所註冊之聯號的賬戶持倉,則在計算莊家的持倉有否超逾交易所不時訂立的持倉限量或須申報水平時,交易所須視該聯號賬戶內的莊家倉盤計作莊家的持倉。
行使限制
442. 倘交易所認為有助於維持一個有規律的市場,可不時全權決定就可於任何時間或任何一段時間行使一個或多個的期權類別或期權系列的有關合約數目及類型實施限制。
期權交易系統
一般規則
500. (a) 透過期權交易系統、HKATS電子交易系統執行的所有合約必須根據《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結算規則》、《結算運作程序》、《交易所規則》以及由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程序和規定進行,包括聯交所-HKATS電子交易系統協議所規定者,並對立約各方有約束力。
(b) 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HKATS電子交易系統建立聯繫前,須簽訂一份形式由聯交所不時指定的聯交所-HKATS電子交易系統協議。
(c) 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所採用的設備和軟件須由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
(d) 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各自保留權利,可批准使用非由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00(c)條指定的任何設備和軟件。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欲使用非由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指定的任何設備和軟件,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可要求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接駁前先行徹底測試有關設備和軟件,並經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判定有關設備和軟件對 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並無任何損害。
(e) 交易所保留限制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接駁設備數目的權利。
(f) 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各自保留權利,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即時終止接駁並禁止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
(g)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安裝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指定的所有適用軟件及系統程式軟件的最新版本。未得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書面同意,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更動、修改、轉回、更改或複製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提供的程式。
(h)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讓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檢查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安裝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上的軟件。有關檢查須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及實際可行的地點進行,並有有關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場。
(i) 由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提供所需設備的成本,以及相關的安裝維修費用,概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承擔。
(j)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於期權合約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時段以及此前和此後的一小時裏,在其註冊營業地址或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認可的地點常駐有技術聯絡人員或系統聯絡人員。
(k)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對其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以及記錄在 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央買賣盤賬目和交易紀錄冊的所有買賣盤和期權合約,又或因使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接駁權利而產生的其他後果負責,不論有關後果是否其授權人士使用有關接駁的設備所引起。
(l)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遵守由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關於接駁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保安程序。
(m)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發現有任何技術或非技術性質的服務中斷又或其買賣活動因此受到影響,必須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
(n) 交易所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可不時指定程序,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操作聯通事宜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作出規定。
(o)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落盤和取消買賣盤指示和交易活動一般不會顯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身份。然而,交易所在其認為合適時,有全權決定是否披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身份。
(p) 交易所可向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取聯通及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費用。
(q) 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產生的合約的所有條款對該等合約的訂約各方均具約束力。
(r) 交易所可隨時制訂新期權系列,以供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作交易之用。
500A. 【已刪除】
聯通期權交易系統
501. 除獲董事會授權外,期權合約的所有交易必須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透過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接駁設備進行。
501A.【已刪除】
501B. 所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所有能透過其接駁的設備或經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授出的任何接駁設備聯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在操作HKATS電子交易系統時必須小心謹慎,並確保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操作以及買賣盤及過戶指示的輸入、修改和取消均是按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的程序和指引進行。
502. [已刪除]
503. [已刪除]
504. 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並須執行有關程序以確保在其任何註冊營業地址聯通及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不會作出以下行為:
(1) 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作任何非法用途;或任何與期權合約執行及結算無關的任何用途;或交易所不時指定者以外的用途;
(2) 以交易所不時指定者以外的方式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
(3) 將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獲得或來自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資料
(不論為數碼形式或其他形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給予或披露予任何第三者,或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日常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範圍以外的場合以任何方式使用此等資料;
(4) 以任何方式干擾、損害或中斷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正常運作或破壞其完整性;或
(5) 企圖接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電腦設施或任何其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電腦檔案或從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抽取任何資料,惟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以及交易運作程序容許者除外。
504A.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因未經認可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又或其授權人士未有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501B條,以致HKATS電子交易系統又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HKATS電子交易系統工作站運作不穩定、不能操作或損壞,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504B. 行政總裁或期權系統營運者為確保市場順利運作,可禁止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聯通或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以及暫停、撤銷或限制任何人士聯通或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行政總裁或期權系統營運者如認為任何人士違反期權交易規則第504條,可禁止該名人士聯通或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只許該名人士以他們認為適當的條件及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期聯通或使用 HKATS電子交易系統。
505. 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候均須設有安排,確保所有經其接駁至或本交易所透過該交易所參與者批准任何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均受指定風險監控及其他適當的風險監控及功能的規限。
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設立指定風險監控
506. 在不影響規則第518B條下交易所權利的情況下,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屬非結算參與者,則為替其結算交易的全面結算參與者)須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自身及其授權人士以及任何獲准經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連接或交易所經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授予的連接,通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其他人士,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設立、監控及實施指定風險監控。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知悉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須受此等指定風險監控所規限,並可能因其中部分而被授權人士暫停或取消,包括(若其屬非結算參與者)被其全面結算參與者暫停或取消。
506A.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實施足夠程序,確保所有經其接駁至或透過該交易所參與者批准任何接駁至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人士均遵守適用於其的指定風險監控,並不會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作指定風險監控以外用途。
506B.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授權人士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或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其他功能執行買賣盤暫停或取消功能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立即知會交易所。
506C.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自行對就其所設置的指定風險監控負責。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交易所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概不就該等指定風險監控的充分或有效性又或HKATS電子交易系統風險功能的任何失靈或無法使用或錯誤或缺失負任何責任。
合約調整(「資本調整」)
507. 倘某個期權類別所涉正股的發行人的資本結構或組成有所改變又或在任何其他例外的情況下, 交易所可根據交易運作程序對期權系列的合約條款作出調整。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其受調整影響的所有客戶在不遲於該等調整公佈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獲通知調整詳情。每份期權經紀協議書須包括承認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以及結算規則中有關交易所的權力。
508. [已刪除]
買賣盤及開價盤的記錄
509. 各買賣盤一經記錄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有關該買賣盤的期權系列的中央買賣盤賬目內,即屬已有效地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
510. 除董事會全權酌情另作決定外,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的中央買賣盤賬目所載的買賣盤詳情須為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的買賣盤條款的決定性證據。任何其他證據將不獲任何確定一項買賣盤是否已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或確定任何此等買賣盤條款的人士接受或承認。
511. 除非交易所另行批准,否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除可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查核其本身的買賣盤外,無權接觸儲存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中央買賣盤賬目內的任何資料,亦不能查詢及無權查核將買賣盤輸入中央買賣盤賬目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512.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於交易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將開價盤要求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而莊家須(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六章及附表二的規定及在其規限下)作出回應。
交易記錄
513. 期權系列的買賣盤一經由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將其與該期權系列的另一買賣盤配對,而有關已配對買賣盤的資料亦已記錄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一張或多張的期權合約即屬已執行。作出記錄後,除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有
關期權合約須立即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的過程,以訂立期權結算所合約及/或非結算參與者合約(具體詳情見結算規則)。然而,儘管有上文的規定,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所記錄的大手交易在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是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之前,必須先獲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信納,相信所記錄的大手交易是有效的大手交易,而所有適用於大手交易的要求亦全部達到。除非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到本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指該大手交易為無效或並未符合該大手交易適用的所有條件,又或大手交易因任何理由不會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則應視該大手交易已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並於緊接該大手交易記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登記冊後根據結算所規則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程序。本交易所將盡力在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執行大手交易起計 30 分鐘內,通知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涉及期權交易規則附
表三規例 2 所載條件的事宜。
513A.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到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通知,表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執行的大手交易無效或並未完全符合適用於大手交易的條件,或由於任何理由該宗大手交易不會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結算,又或者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全面結算參與者(若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屬非結算參與者)未能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指定的時間付上特別大手交易按金,交易所聯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將會從期權系統內刪除該宗大手交易而毋須進一步通知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全面結算參與者,猶如從無執行過該宗交易一樣。
514. 記錄於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內由買賣盤配對達成的期權合約的資料,或交易所全權決定接納的其他記錄,連同標準合約,須為每宗期權合約的條款的決定性證據。
515. 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提出的書面要求,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宜的情況下,提供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印本,內載某個期間有關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所訂立並由買賣盤配對達成的期權合約的記錄資料。
516. 董事會可就每一份該等交易紀錄冊印本收取其認為合適的費用。
516A.除非交易所另行批准,否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除可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查核本身已執行的期權合約外,無權接觸儲存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交易紀錄冊內任何關於已執行存於交易紀錄冊之期權合約的任何人士的身份資枓。
517. 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或結算規則的規定,隨著合約進行任何責務變更或解除後,有關合約訂約各方在該合約項下的權利與義務須完全解除而不再有效。
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配對及排序
517A.買賣盤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的配對及排序嚴按價格/時間的優先次序進行:系統會先取最佳價格者,再按買賣盤發出的時間先後,順序處理。
輸入買賣盤的規則
518. 所有買賣盤均須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按照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以及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不時指定的規則、規例和程序,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
518A.每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客戶每個買賣盤都定有限價。
518B. 交易所可不時訂定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 HKATS 的每個買賣盤的最大張數限額,該買賣盤張數限額可由交易所就任何期權類別,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組別或某指定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定。輸入 HKATS 的買賣盤若超過訂定的買賣盤張數限額時,將會被 HKATS 拒收。
519. 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每一個買賣盤均須註明所達成的合約是否分配予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賬戶或其公司賬戶(所有其他情形),並盡可能註明所達成的合約是否屬開倉合約或平倉合約。凡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13條在配對時註明為平倉合約的任何合約,倘須予分配該合約的賬戶的同一期權系列並無未平倉情況,則須視作開倉合約。此外,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每一個買賣盤均須註明交易運作程序不時指定的資料。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所有該等資料均為正確。
520.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聯號指示訂立的期權合約所產生的客戶合約須記錄於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公司賬戶內, 有關聯號乃根據客戶指示行事及交易所另作決定者除外。無論分配予公司賬戶或客戶賬戶,有關期權合約一經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有效訂立,須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條產生一張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聯號之間訂立的客戶合約,並就符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的其他所有目的而言,須視作一張客戶合約。
521. 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發覺任何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買賣盤錯述了合約達成後所應分配予的賬戶,又或錯述了達成的合約屬開倉合約或平倉合約,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若其是在該買賣盤輸入的該個交易日,但尚未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配對時發現有關錯誤)在該交易日收市前或是下一個交易日的交易時段或交易前時段,於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更正有關買賣盤的規格。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隨意使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此項特別功能,除非該不正確的買賣盤規格確屬錯誤輸入。交易所可在每次使用此功能時要求出示證據,包括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出示備存的時間印記記錄,以證明有使用此HKATS電子交易系統功能的需要。倘已作出任何有關更正,透過執行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其條款須對所有受合約影響的各方具有約束力。
522. 倘記錄的客戶合約促成公司賬戶或客戶賬戶內的另一客戶合約的平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兩張期權合約乃關乎同一客戶。
522A. 儘管有期權交易規則第501及501B條,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以裝置電腦軟件,容許其客戶或其聯號將指令直接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用以輸入、更改或取消買賣盤,惟授權人士須首先接駁上HKATS電子交易系統,而買賣盤是以同一個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使用者名稱處理。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在使用該軟件前獲得交易所或期權系統營運者的批准。交易所及或期權系統營運者可不時在使用軟件事宜上附加條款,包括在任何時候阻止一個或多個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使用軟件。所有使用該軟件處理的買賣盤及由此而產生的期權合約須遵守交易
所規則以及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規則第500(k)條。更改或取消買賣盤
522B.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更改或取消任何代表客戶或其本身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中央買賣盤賬目的買賣盤,只要有關的更改或取消是按客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視情況而定)的指示以及該買賣盤獲編配的買賣盤號碼進行。交易所需容許根據交易運作程序更改或取消買賣盤。儘管交易運作程序有條文限制可更改或取消買賣盤的時間,但客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非活躍買賣盤則可隨時更改或取消,只要有關的更改或取消是按客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視情況而定)的指示進行即可。
更正交易及持倉
523. 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要待至買賣盤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上配對並達成期權合約後始發覺期權交易規則第521條所指的買賣盤規格不正確,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於其發現此種情形後(如其屬非結算參與者,則須立即指示指定替其結算該合約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在結算運作程序所指定時限內,根據結算運作程序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作出適當調整。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倘作出任何該等調整,其條款須透過執行本期權交易規則而對受影響合約的所有訂約各方均具約束力。
523A. 倘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發覺期權交易規則第521條所指規格不正確的買賣盤已被輸入,而該買賣盤導致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訂立,則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立即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21條或523條(視乎適用的情況而定),指示為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對手方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作出適當更正或通知。
過戶
524. 倘在完成買賣盤配對並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條達成客戶合約的交易日當天又或下一個交易日的營業結束後時段開始前,客戶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客戶合約過戶予另一名與客戶達成協議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利用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中專供此用途的特別功能,要求(如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指示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如屬非結算參與者)另外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結算運作程序所指定時限內,根據結算運作程序接受該項過戶。此項過戶要求只能在客戶要求時方可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使用。在每次使用該功能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要求出示證據,以證明確有客戶提出要求。
525. 倘在完成買賣盤配對並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條達成客戶合約的第二個或之後的交易日,該客戶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該客戶合約所產生的持倉轉移給另一名與該客戶達成協議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要求(如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或指示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如屬非結算參與者)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並於其指定時間內執行該項轉移。此等轉移要求須經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批准作實,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並
可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出示證據,以證明客戶曾提出要求。
525A.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交易所同意下,可以藉要求原有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並終止為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開立的綜合賬戶,而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未完成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轉往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除獲得交易所另行批准外,第二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接納被過戶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除非及直至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之間已符合規則第 401A 條之規定。
525B.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可以要求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將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411A(b)條而產生的客戶合約過戶。
526. 倘該另外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規則第524及525條接受過戶,則下列規則適用:
(1) 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並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進行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須透過執行有關的期權客戶協議書及本期權交易規則立即進行責務變更,由接納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該客戶以合約當事人身份訂立而與原來的客戶合約具相同條款的新合約取代。
(2) (a) 屬於非結算參與者而要求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進行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及
(b) 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所相關的非結算參與者合約;一律視作已取消,改由接納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以合約當事人身份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合約條款與被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526A. 倘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要求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將客戶合約過戶予另一名同意接納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則下列規則適用:
(1) 如是過戶給一名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訂有配對有關客戶合約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則客戶合約及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均會視為全面取消,並且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2) 如是過戶給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則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要求與其訂有配對有關客戶合約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而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接納該要求。該項過戶會使上述客戶合約及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被取消,並且由接納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3) 倘過戶是予另一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則原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須要求與其訂有配對有關客戶合約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而該期權買
賣交易所參與者須接納該要求。倘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為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持有綜合賬戶,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將會取消,並且由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所訂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如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在另一名同意接納過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處設有綜合賬戶,則該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將會取消,由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所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當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時,其配對的客戶合約將會取消,由接收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所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其條款與已取消的客戶合約相同。
527. 倘在完成買賣盤配對並訂立非結算參與者合約的第二個或之後的交易日,有關合約的非結算參與者一方要求將非結算參與者合約所產生的持倉轉移給另一名與該非結算參與者達成協議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該非結算參與者可指示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並於其指定時限內執行該項轉移。此等轉移要求須經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批准作實,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並可要求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出示證據,以證明客戶曾提出要求。
528. 除非要求過戶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按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七章被視為失責,否則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不能接受有關過戶,直至其與要求作出該項過戶的客戶訂立期權客戶協議書或期權經紀協議書(視情況而定);就接納非結算參與者合約而言,直至其與要求作出該項過戶的非結算參與者訂立結算協議書方可接納過戶。
大手交易
529. 董事會可不時全權決定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進行大手交易的能力施加規定或限制,這在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三較具體說明。
合約關係
530. 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有效地訂立的各期權合約須構成一張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之間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將他們所輸入的買賣盤配對之合約。
531. 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合約中,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就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以外的目的而言,不論其是否其他人士的代理人)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約,並須受該等合約約束,亦得享有其項下的權利。為消除疑問,在任何情況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會與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包括本身是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立約。任何人士之間的交易或協議,均不得引起相反的假定或導致任何相反的結論。
非結算參與者及全面結算參與者
532. 交易所可對非結算參與者訂立的結算協議書的數目加以限制。
533. 一名非結算參與者(倘其屬多於一份結算協議書的訂約一方),須指定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透過該名全面結算參與者可替任何達成的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
534. 各非結算參與者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同意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訂立、行使、結算及解除非結算參與者合約,並同意受其身為訂約一方的所有非結算參與者合約及結算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任何該等結算協議書須與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一致)。當代表非結算參與者合約的期權結算所合約有效地訂立時,交付責任即告產生。各非結算參與者同意非結算參與者合約項下的交付責任須由其根據結算運作程序履行及遵照使其指定全面結算參與者能履行其於同一期權系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項下的交付責任的方式進行。
535. 各非結算參與者同意受結算規則約束,只要結算規則可以詮釋為適用於其經營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
536. 在每個交易日的營業結束後時段開始後,各全面結算參與者須就其每個非結算參與者計算所有未平倉及交付責任所需的按金。有關各非結算參與者所計算的按金不得低於按交易所不時制訂及詳載於交易運作程序。
537. 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須規定,及非結算參與者須交付適宜於該全面結算參與者及數額不少於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36條計算的該非結算參與者應付按金數額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並在考慮到非結算參與者當時或建議進行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其預期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責任後,全面結算參與者可以要求非結算參與者提供合理及適宜的額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538. 各全面結算參與者須監管與其訂有結算協議書的非結算參與者的能力,以便及時符合有關按金方面所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的所有要求、期權金的所有要求,以及所有交付責任。倘任何該等非結算參與者未能符合該等要求或責任,則全面結算參與者須立即識辨出有關非結算參與者身份並即時通知交易所。
539. 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不應以規避或迴避期權交易規則第537 條訂下的按金規定為目的(或有此成效)而給予其代為結算期權合約的任何非結算參與者的信貸或其他財務借貸或給予任何種類的回扣。
539A. 除非全面結算參與者已根據結算規則通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終止結算協議,否則,每名非結算參與者擬與終止可替其達成任何期權結算所合約進行結算的全面結算參與者的有關結算協議,須在實際終止協議日期以書面方式預先通知本交易所。
錯價交易
540. 假如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有交易以偏離了交易所不時訂定並通知了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價格參數(「價格參數」)進行成交,而其後該交易的原交易方聲稱價格有錯,則交易所將予處理。除非聲稱出錯的交易構成大宗錯價交易(定義見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的一部分,否則將會按以下程序處理:
(1) 任何按偏離了價格參數成交而聲稱出錯的交易(「錯價交易」)必須由任何原交易方於交易後 30 分鐘內按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方式及形式通知交易所。交易所在收到通知後,會即時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已有交易方報稱為錯價交易,可能要註銷的警告訊息。
(2) 假如在宣布警告訊息後的 10 分鐘內,錯價交易的各交易方均予同意,而其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宣布後的 10 分鐘內亦無向交易所提出反對,錯價交易即按此規則第(6)段註銷。
(3) 假如在宣布警告訊息後的 10 分鐘內,錯價交易的交易方不同意註銷,又或其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向交易所提出反對,又或無法聯絡錯價交易的所有交易方,則須立即召開特別的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錯價交易評審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會會審核相關資料,並在召開後的 10 分鐘內(除非情況不可行)決定報稱的錯價交易是否必須按此規則第(6)段註銷。委員會的決定對錯價交易的各交易方有約束力,而有關決定作出後會盡快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發布。
(4) 委員會成員必須包括由行政總裁從其本人不時批准的名單中選擇的香港交易所人員。委員會在作出決定時可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包括交易進行之前、進行期間及之後的市況以及多重對手交易中的一方或以上是否認為有關交易有效。
(5) 任何人士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6) 在買賣各方按本條第(2)段相互同意註銷錯價交易,又或委員會根據本條第(3)段決定註銷後的 30 分鐘內,錯價交易的每一方必須就有關註銷而填妥一份由交易所不時規定的表格,並傳真或親自交回交易所。假如交易所在 30 分鐘的期限內未有收到有關的表格,交易所連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將被視作獲錯價交易的交易各方授權代其註銷錯價交易。交易結算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交易所對採取有關行動而引起之任何後果概不須向任何人負上責任。
(7) 要求修正的一方必須在修正錯價交易之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向交易所呈交報告,詳述(i)所執行的錯價交易;(ii)錯價交易的原因;及(iii)其已採取或將採取以防止將來再發生同類事件的措施。
(8) 為免生疑問,謹此說明:對於以價格參數範圍內水平成交的交易,又或在交易後超過30分鐘才向交易所報告的交易,上述修正條文概不適用。
大宗錯價交易
540A.如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聲稱出錯的交易極其重大或複雜,以致可能須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處理(「大宗錯價交易」),交易所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可能構成大宗錯價交易的警告訊息。如果交易所在考慮相關因素(例如所涉及的交易、交易對手方和期權系列數量)後,絕對酌情決定該交易應當作大宗錯價交易處理,交易所將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 交易所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可能構成大宗錯價交易,及有關交易和其他相關交易可能要註銷的警告訊息。
(2) 交易所將使用大宗錯價交易參考價格和適用於大宗錯價交易並且由交易所不時訂定並通知了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價格參數(「大宗錯價交易價格
參數」),評估有關交易和其他相關交易(無論報備相關交易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是否交易一方)。
(3) 除非交易所另有全權決定,否則所有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內進行並按偏離了大宗錯價交易價格參數成交的交易,須在交易所確定的時間範圍內註銷(無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是否聲稱交易構成錯價交易),並且交易所須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可能被註銷的警告訊息。交易所的有關決定對交易各方有約束力,各方無權因任何原因反對註銷交易的決定或就該決定提出上訴。交易結算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交易所對採取有關行動而引起之任何後果概不須向任何人負上責任。
(4) 報備大宗錯價交易的一方必須在該交易發生之後的下一個營業日,向交易所呈交報告,詳述(i)所執行的錯價交易;(ii)錯價交易的原因;及(iii)其已採取或將採取以防止將來再發生同類事件的措施。
540B. 如果交易所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決定該交易不應當作大宗錯價交易處理,則交易所將進一步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發布有關交易不會當作大宗錯價交易處理的警告訊息,適用程序將改為期權交易規則第540(2)至(8)條(惟期權交易規則第540(2)及540(3)條所述的警告訊息須被視為根據本第540B條發布)。
541.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就其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條報備的每宗錯價交易以及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540A條處理的每宗大宗錯價交易,在交易所要求時向交易所支付每宗交易3,000港元。
542. 若有交易根據這些期權交易規則報稱出錯,有關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仍然需要繳付期權金並就按金方面繳付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無論是由非結算參與者向其全面結算參與者或任何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作出繳付),直至錯價交易的修正生效。
543. [已刪除]
爭議
544. 任何關於期權合約的時間性或條款的爭議須參照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予以裁判,而期權交易規則第513至517條(包括首尾兩條)須相應地適用。
有限責任
545. 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以及期權系統營運者對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任何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由於或涉及在期權系統進行或有關之活動,又或期權系統任何故障、錯誤或缺失或無法運作而直接、間接、導致或由其他原因所引起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及利潤損失)概不負責(不論是合約責任或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其他)。
546. [已刪除]
547. [已刪除]
548. [已刪除]
549. [已刪除]
550. [已刪除]
551. [已刪除]
552. [已刪除]
第六章莊家
申請莊家執照
601.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向交易所申請允許其為某期權類別的期權合約擔任莊家(不論是主要莊家或一般莊家),並須按照申請表格所載指示填妥指定的申請表格,連同交易所當時指定的申請費用交回交易所。
602. 在發出莊家執照前,交易所可能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申請人證明並在交易所信納的情況下,莊家執照的申請人有適合的資格,足以為其所申請的有關期權合約進行莊家活動(將考慮交易所認為適用的事項包括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申請人的交易記錄、職員、電腦設備及內部保安程序)。給莊家註冊為主要莊家前,交易所亦會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簽署委任信並同意受其約束;委任信載有
(其中包括)獲委任為主要莊家的條款細則,以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作為主要莊家的莊家責任(不同主要莊家或有不同)。行政總裁可全權酌情釐定就每個期權類別不時授出的主要莊家執照總數。
603. 交易所可拒絕任何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601條作出的申請。
604. 交易所將會就每一發出的莊家執照以書面通知申請莊家執照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605. 交易所將設有莊家登記名冊以記載獲授予執照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姓名、莊家註冊為主要莊家(如適用)、此等執照的開始生效與屆滿日期以及此等執照所涉及的期權類別。
莊家執照的形式及期限
606. 莊家執照為非獨家性,不可轉讓以及採用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
607. 莊家執照須註明其開始生效的交易日及其獲授的期限。每張莊家執照的有效期或有不同。除交易所另有批准外,每張一般莊家執照的獲授期限最少為一年。
一般莊家的責任
608. 每名一般莊家有權在收到報價要求時或根據持續報價責任將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於登記成為莊家時,一般莊家須向交易所註明其選擇的責任範圍是回應報價或持續報價。由期權交易系統作配對的開價盤所包括的買賣盤達成的所有期權合約須分配予其公司賬戶(由HKATS設定為「M1」)。在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 518條的情況下,各一般莊家可獲准同時向期權交易系統輸入多個開價盤。
609. 在期權交易規則第610條的規限下,選擇回應報價的一般莊家有責任在收到有關其當時持有的莊家執照所涉期權類別的一個期權系列開價要求後,(i)將不少於董事會指定的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ii)並維持報價於一個董事會指定的最短期限,以及(iii)在收到該開價要求後於董事會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回應。在期權交易規則第610條的規限下,選擇持續報價的一般莊家有責任
就所持有的莊家執照所涉期權類別的指定期權系列,提供不少於董事會指定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持續報價。一般莊家提供的開價盤並必須包括不超過董事會指定上限的買賣盤差價。所有莊家執照持有人(主要莊家除外)均須遵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的規定。
610. 一般莊家須按照期權交易規則第609條向開價要求作出回應的百分比或在交易時段內提供持續報價的百分比均不得低於董事會不時訂明的特定百分比(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有更具體說明)。
611. 除獲交易所特別豁免外,各一般莊家必須於其獲授執照期間的所有交易日對開價盤要求作出回應或提供持續報價。
612. 董事會可在其不時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就一般莊家的莊家活動擬訂載於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的規例(包括擬訂適用於開價盤的準則,如期權交易規則第609條所訂明)。各一般莊家均須遵守當時生效的任何該等規則。
主要莊家的責任
612A. 每名主要莊家有責任根據其委任信的條款細則,在收到報價要求時將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以及提供持續報價。由期權交易系統作配對的開價盤所包括的買賣盤達成的所有期權合約須分配予其公司賬戶(由HKATS設定為「M1」)。在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518條的情況下,各主要莊家可獲准同時向期權交易系統輸入多個開價盤。
612B. 在期權交易規則第612C條的規限下,主要莊家的責任如下:(I)在收到有關其註冊為主要莊家所涉期權類別的一個期權系列開價要求後,(i)將不少於其委任信指定的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ii)維持報價於其委任信指定的最短期限;及(iii)在收到該開價要求後於委任信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回應;以及 (II)就其註冊為主要莊家所涉期權類別的指定期權系列,提供不少於其委任信指定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持續報價,所報價格的最高買賣盤差價亦須符合委任信的規定。
612C. 主要莊家須按照期權交易規則第612B條向開價要求作出回應的百分比及在交易時段內提供持續報價的百分比均不得低於其委任信訂明的特定百分比。
612D. 除獲交易所特別豁免外,各主要莊家必須於其獲授執照期間的所有交易日對開價盤要求作出回應及提供持續報價。
612E. 交易所可不時向主要莊家發出書面通知修訂其委任信,訂明其必須遵守的額外規定、責任、限制及條件。
莊家權利
613. 在遵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六章的情況下,各莊家可就有效地訂立及分配予其公司賬戶(由HKATS設定為「M1」)的期權合約及持有適用的莊家執照,享有董事會不時指定的費用折扣。
614. 交易所持有的有關莊家有效地訂立而且有資格享有期權交易規則第613條所作出的費用折扣的所有期權合約的記錄乃具決定性者。
辨識期權莊家之經銷交易
614A. 任何期權莊家不能向交易所辨識一宗不符合由印花稅稅收主任規定、及已由交易所不時同意及已知會期權莊家之準則或指引之交易為期權莊家經銷交易。
614B. 除了對一名不能遵守期權交易規則614A之莊家採取紀律處分外,交易所亦會在有足夠證據相信一宗並不符合由印花稅稅收主任規定,及已由交易所不時同意之準則或指引而被一名莊家識別為期權莊家經銷交易的情況下,即時向印花稅稅收主任作出報告而毋須事先通知該名莊家。
對沖活動紀錄
614C. 每名莊家應儲存交易紀錄並在交易所要求時出示以下關於其主要用以對沖期權合約而進行之持倉組合的詳細資料以作查核:
(1) 該持倉組合內每個部份之描述,例如該部份屬於一項證券、期貨合約或其他種類之工具;
(2) 每個部份於每個交易日開市及收市時之結餘情況,不論其屬於長或短倉;
(3) 由莊家進行或由其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614D 條向交易所註冊的任何期權對沖參與者進行的每項期權對沖交易詳情;及
(4) 其他由交易所不時規定之細則。
614D. 擬進行期權對沖沽空的莊家須告知交易所其意圖。莊家亦可向交易所申請註冊一名或多名交易所參與者為其期權對沖參與者代其進行期權對沖交易。
持有莊家持倉的莊家聯屬公司(「莊家聯屬公司」)的風險監控
614E. 第614F、614G及614H條適用於透過符合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實繳資本及股東資金要求而合資格成為並於本交易所登記為莊家聯屬公司的聯屬公司。
614F. 莊家須促使其莊家聯屬公司(i)於每個曆月完結後三星期內,透過莊家向本交易所呈交每月財務報表,列明有關曆月底莊家聯屬公司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後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及(ii)每日維持若干水平的營運資金,金額至少等同(a)淨額風險按金的一半;或(b)總按金要求的七分一(取較高者),而
淨額風險按金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莊家戶口及公司戶口的風險按金(按淨額基準釐定及在適用情況下對銷任何按市價計值按金貸記後)之總和。
總按金要求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莊家戶口及公司戶口總按金要求之總和。
就第 614F 條而言,「風險按金」及「總按金要求」具有《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結算運作程序》所載的涵義。
614G. 如違反營運資金規定,莊家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本交易所匯報,無論如何不遲於下一營業日下午4時。如莊家屢次未能通知本交易所,本交易所可全權決定撤銷莊家的執照。莊家亦須即時促使其莊家聯屬公司在10個營業日內減少其持倉或增加其營運資金。
614H. 如莊家聯屬公司未能就違反營運資金規定作出補救,本交易所可代莊家結清其未平倉合約或要求結算所代莊家進行有關平倉。本交易所亦有絕對酌情權可撤銷莊家的執照。本交易所、結算所或屬於本交易所及結算所控制人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概毋須就任何人士因有關平倉而蒙受損失負上法律責任。莊家須就此等平倉而引起的費用或其他支出賠償本交易所、結算所及屬於本交易所及結算所控制人的認可交易所控制人,並使其毋須承擔此等費用或支出。
暫停、撤銷及交回執照
61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一段期間暫停莊家責任:-
(1) 倘其認為所發莊家執照所涉及的任何期權合約的市場未能維持良好秩序;
(2) 倘所發莊家執照所涉及的任何期權合約的正股暫停買賣;
(3) 按期權交易規則第902條所述的任何情況;或
(4) 倘交易所宣佈出現不尋常市況。
616. 董事會可隨時全權決定撤銷任何莊家執照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在不影響此一般性的撤銷權力下, 莊家執照在下列情況下將被撤銷:
(1) 倘獲發執照的莊家在接獲交易所的警告後仍未能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609至612條(包括首尾兩條) 的規定;
(2) 倘交易所認為莊家曾經或試圖操縱或干擾一個或多個期權系列的市場或濫用其莊家身份;或
(3) 倘持執照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發生失責事件,或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被暫時吊銷或取消資格,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不再是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而xx就撤銷執照前後所發生的任何事項仍須遵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
617. 獲授予xx執照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隨時通過向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發出30日(或交易所許可的較短期間)的書面通知而交回執照。
618. 董事會可要求任何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1) 倘其交回莊家執照;或
(2) 倘其莊家執照被撤銷;或
(3) 倘其於莊家執照期限屆滿時未能遵守有關此等執照的期權交易規則第609至
612條(包括 首尾兩條),
向交易所即時支付相當於此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就已交回或撤銷的執照而已收取的全部費用折扣款項,而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無權享有有關該執照的任何應付費用的折扣。
619. 交易所可全權決定拒絕任何曾交回莊家執照、未能將其莊家執照延期或其莊家執照曾遭撤銷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重新申請莊家執照。
第七章
失責處理程序
失責
701. 在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中,「失責事件」指任何事件或情形導致交易所認定某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1) 未能、或顯得不能或很可能變得不能履行其對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責任;
(2) 未能、或顯得不能或很可能變得不能履行其對中央結算公司的責任,倘該參與者也是中央結算系統的參與者;
(2A) 未能、或顯得不能或很可能變得不能履行其對期貨結算公司的責任,倘該參與者也是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或
(3) 不按或曾經不按交易所管理的期權合約市場或證券市場的最佳利益行事。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如未能,或懷疑本身很可能變得不能履行其對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任何責任、其對中央結算公司(倘該參與者也是中央結算系統的參與者)或期貨結算公司(倘該參與者也是期貨結算公司參與者)的責任,則應迅速通知交易所。
702. 在不影響期權交易規則第701條的一般性原則下,交易所可假設某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能,或顯得不能,或很可能變得不能履行其對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責任:
(1) 凡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因直接或間接進行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而違反任何交易所規則、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結算規則或(倘該參與者也是中央結算系統的參與者)中央結算系統規則;
(2) 凡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給予其指定作履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之交收責任的銀行的付款指示被駁回;
(3) 凡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能遵從期權交易規則第302或302A條(視乎適用的情況而定)所規定之責任;或
(4) 凡交易所獲悉影響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聯營公司或聯號的情況,而該情況可導致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不能履行其對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責任。
703. 儘管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八章有所規定,倘交易所確定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失責事件發生,交易所可全權決定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規則第704條所載列的任何行動,並按出現的情況作出最佳衡量,以履行失責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704. 交易所就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採取的行動包括:
(1) 指示該身為訂約一方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將任何合約平倉、過戶、行使(或不行使)或任由其自動期滿;
(2) 制止或限制開立新合約;
(3) 指示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簽訂任何合約,或於一間交易所或其他地方簽訂任何合約以出售、購入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出售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商品;
(4) 限制(按其認為適宜的條款)、暫停或終止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系統的聯通(如有);
(5) 倘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暫停或撤銷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持有的任何莊家執照;
(6) 聯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就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及其指定之全面結算參與者(如其屬非結算參與者)或其指定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其屬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採取根據結算規則交易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認為適宜的行動;
(7) 指示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盡力與客戶聯絡,以確定就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方面,其客戶就有關其身為訂約一方的客戶合約所擬採取何種行動;及
(8) 指示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將一份有關有秩序地逐步結束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計劃提呈交易所批准。
在不影響交易所採取上述所載列的任何行動的權利下,交易所在確定失責事件發生後或可能發生的情況下,可向失責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發出警誡通知,包括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交易所根據個別情況全權決定認為適宜的期間所須遵從的指示及規定。
705. 就有關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責任與交易所合作,倘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則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合作。
706. 倘交易所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704(1)條授權或指示任何過戶,則在有關的範圍內,規則第524-526A條(包括首尾兩條)將相應適用,猶如過戶是由客戶要求產生(包括在失責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操作綜合賬戶的情形下,由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提出要求)。
707. 一名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706條接納客戶合約或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過戶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x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與該客戶訂立一份期權客戶協議書或期權經紀協議書(視情況而定)。
708. 倘一名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因任何原因不能採取由
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指示的任何行動,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代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採取該等行動。
709. 倘一名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屬一名非結算參與者,其指定的全面結算參與者對該非結算參與者於其指定代其結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的權利與責任仍繼續負有全責(儘管其與非結算參與者之間訂立的結算協議書的條款有所規定)。該全面結算參與者有權聯同交易所及/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就該等期權結算所合約及有關的非結算參與者合約,採取其認為適宜的行動。為避免疑問起見,全面結算參與者無須對非結算參與者身為訂約一方的任何客戶合約負責、交易所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七章就失責、遭取消資格或退任的非結算參與者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概不影響任何全面結算參與者對與其訂有結算協議書的非結算參與者的權利。
709A. 倘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本身是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則其指定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將繼續全面承擔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獲指定執行及結算的期權結算所合約的全部權利及責任(不論與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所訂立的期權經紀協議書條款是否另有規定)。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有權聯同交易所及/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就該等期權結算所合約及其與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相關期權經紀客戶合約採取其認為適宜的行動。謹此說明,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毋須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所訂立的任何客戶合約負責。交易所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七章就失責、遭暫時吊銷資格或退任的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概不影響與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訂有期權經紀協議書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相對於該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
710. 在不影響期權交易規則第701至709A條(包括首尾兩條)的情況下,在確定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失責事件發生後,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可就任何該等行動提出上訴。在此種情況下,交易所須將確定其失責的原因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一般事宜
711. 交易所根據本章所包括的期權交易規則行使的任何權利並不影響及不得妨礙交易所就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任何失責事件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包括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利)。此外,交易所在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方面的延誤或遺漏亦不損害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或視為任何形式的放棄權利。
賠償
712. 失責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就因其使用期權系統或其任何失責關係而對任何該等獲賠償人士所須承擔或遭受的任何虧損、費用(包括強制執行費用)、責任(包括任何稅項或其他財務責任)、索償或損失,包括有關任何獲賠償人士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或結算規則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向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交所、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期權系統營運者以及其各自的僱員作出賠償(倘其屬非結算參與者,則向其指定全面結算參與者作出賠償)。
暫時吊銷或取消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713. 倘一名屬交易所參與者身份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自動暫停其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或遭董事會或行政總裁暫停其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或其與系統的聯通,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立即遭暫時吊銷,而期權交易規則第715條之條文將適用。
714. 透過向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發出書面通知,董事會可全權決定暫時吊銷或取消因涉及任何失責事件而遭受紀律調查或已對其進行紀律處分行動的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行政總裁經諮詢交易所主席後,可暫時吊銷涉及任何失責事件的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715. 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遭暫時吊銷或取消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情形下:
(1) 所有應付予交易所的款項仍須由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繳付,猶如其未遭暫時吊銷或取消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一般;
(2) 除交易所另行決定者外,有關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一切權利及特權均遭撤銷,而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聯通期權系統的權利將被暫時吊銷或取消;
(3)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暫時吊銷或取消並不妨礙或影響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在資格遭暫時吊銷或取消前身為訂約一方的任何合約或其他協議或安排(無論由該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或代其訂立)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及
(4) 交易所可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全權決定採取認為適宜的行動。
716. 直至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與責任被解除(有關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已被暫時吊銷或取消),及在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遭取消的生效日期之前,其仍須受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所限制。
717. 交易所須切實可行地儘快將有關暫時吊銷或取消任何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通知分發予所有其他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期交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央結算公司及證監會。
以失責處理程序為準
718. 載於本章的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並不影響期權交易規則任何其他條文、交易所規則、交易運作程序、任何紀律處分程序或任何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但如發生任何歧異的情形,則凌駕於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的任何其他條文、交易所規則、交易運作程序、任何紀律處分程序或任何合約的條款及條件。
需採取紀律處分的情況
801. 根據交易所規則須對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的情況須同樣地適用於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惟此等情況須可詮釋為適用於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活動。
802. 除根據交易所規則可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的情況外,交易所可在下列情況下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採取紀律處分:
(1)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發生或曾經發生失責或違反此等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或附於其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資格的任何條件;
(2)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被確定在有關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方面犯錯或疏忽,並因而可能對交易所或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的聲譽有不良影響,及/或損害於交易所運作的任何市場上交易或將進行交易人士的利益;
(3)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作出重大的不正確xx或誤導或意圖誤導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交易所、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或其任何人員;
(4)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蓄意地散佈或輕率地允許散佈影響或會影響任何期權合約的市價或任何其他證券的市價的虛假、誤導性或不正確的市場資料;
(5) 倘交易所認為其使用期權系統作真誠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6)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有提供由與交易結算公司或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交易所、結算所、監管權力或機構要求的資料;或
(7) 倘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未有按期權交易規則第539A條發出有關終止結算協議的通知。
合作
803. 在任何涉及紀律處分事件或可能引致紀律處分事件的調查中,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須與交易所、董事會及受委託進行調查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團體合作。
通知
804. 有關採取紀律處分程序的任何建議,以及任何紀律處分程序的結果,均須通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及證監會。
紀律處分行動及程序
805. 有關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所引致的任何紀律處分事宜,交易所及董事會的權力,以
及任何紀律處分程序的進行,均須載列於交易所規則中。
805A. 載於期權交易規則的紀律處分權力的行使須於適當時以交易所不時制定的紀律程序處理。
806.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有權就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提出的紀律處分程序及有關載列於交易所規則的紀律上訴程序進行追索。
第九章 應急程序
暫停期權交易
901. 在向證監會作出事先徵詢的情況下,有關在交易所進行期權合約交易的設備,可在任何短暫期間或在董事會決定的較長期間被暫停使用、限制或撤銷。
902. 儘管有期權交易規則第901條,在行政總裁認為不可能立即召開董事會會議及已向證監會作出徵詢後,可下令暫停使用、限制或撤銷在交易所進行期權合約交易的設備。在該等暫停、限制或撤銷發生後,而行政總裁已向主席作出徵詢的情況下,須儘快安排一次董事會會議,否則,不能暫停、限制或撤銷在交易所進行期權合約交易的設備。
903. 倘董事會認為,或行政總裁經徵詢證監會的意見後,期權系統的操作或運作對一名或多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有所威脅,或有可能損害時(無論是任何火災、其他災害、意外、颱風、極端情況、電力中斷、通訊故障、電腦失靈等原因或任何其他事件),則董事會可全權決定採取其認為所需的處理有關損害的行動,包括但並不限於調整期權系統的各項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時間。任何該等行動可引起一名或多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無能力訂立期權合約,以致一名或多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無能力訂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及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無能力訂立客戶合約。此外,由於HKATS電子交易系統工作站或期權系統的通訊失靈關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訂立期權合約時或會不時受到阻延或遇到障礙。
特別事項
904. 倘懸掛颱風訊號八號或更高風球、當公布極端情況,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所有期權類別的交易可能根據交易運作程序暫停。
904A. 除非本交易所另有決定,本交易所會於相關股票暫停在其上市所在的證券市場買賣後,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市場訊息視⑤及/或以本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就暫停買賣相關期權類別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若相關股票已暫停買賣三個月或以上,或股東已通過決議案且相關監管機關已批准發行人將相關股票私有化,行政總裁於諮詢證監會後可能會終止期權類別的買賣。若任何期權類別暫停買賣,本交易所無須因此而直接或間接承受任何訴訟及任何性質以任何方式產生的責任,不論是合約責任、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其他責任。
以圖文傳真輸入指示
905. 倘一名或多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期權交易系統及/或期權結算系統的聯通被交易所根據期權交易規則暫停、局限或撤回,交易所可容許該等與交易所訂有圖文傳真賠償協議書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以圖文傳真將其買賣盤、開價盤及有關期權交易系統功能的其他獲准指示傳送予指定的交易結算公司職員,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則可容許該等本身屬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並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訂有圖文傳真賠償協議書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以圖文傳真將其過
戶、接收、行使以及有關期權結算系統功能的其他獲准指示傳送予指定的交易結算公司職員,與該等人員將會在交易運作程序及結算運作程序的規限下及按照該程序代該等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執行有關期權交易系統及/或期權結算系統的功能。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的所有規定,除有關輸入期權系統者外,均適用於該等買賣盤及開價盤及因此而訂立的任何期權合約及其他合約,猶如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親自將此等買賣盤、開價盤及有關指示輸入期權交易系統及/或期權結算系統一般。
附表一:項目 A1
[已刪除]
附表一: 項目 A2 [已刪除]
附表一:項目 A3
統一期權經紀協議書
致: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名稱/姓名] [地址]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第 1 類受規管活動[及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獲發牌公司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吾等(請填寫名稱/姓名) (獲證監會發牌可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及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 的公司,以及在交易所註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茲要求 閣下為吾等運作客戶賬戶(「綜合賬戶」),處理吾等以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任何詞語,如在交易所的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內已有所界定,則在本協議書內也具有相同的意義。綜合賬戶的運作條款及條件如下:
1 賬戶
1.1 吾等知道,可透過吾等的綜合賬戶而達成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只限於代表吾等的客戶簽訂/買入*、行使、結算及賣出期權的交易。倘吾等要在吾等本身或聯號的賬戶進行期權交易,則吾等須根據期權客戶協議書在 閣下處開立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
1.2 吾等確認「客戶資料查核表」所載的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x等將會通知 閣下。x等特此授權 閣下對x等的信用進行諮詢,以核實查核表所載的資料。
1.3 有關吾等的綜合賬戶資料, 閣下會加以保密,但可根據交易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交易所及証監會。
1.4 吾等同意,倘 閣下接受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查詢,則下列條款適用於有關的交易。
(a) 根據以下規定,x等須應 閣下要求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有關進行交易的賬戶客戶與交易最終實益人的身份及詳細聯絡資料。吾等亦須通知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有關發起該宗交易的任何第三者(倘此非客戶/最終實益人)的身份及詳細聯絡資料。
(b) xx等為投資基金、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基金」)進行交易,x等須應 閣下要求即時通知交易所及/或證監會基金的身份及聯絡詳情以及 (如適用)代表基金指示吾等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及聯絡詳情。
(x) xx等獲悉吾等的客戶只是真正客戶的中介人,而x等並不知道進行交易的真正客戶身份及聯絡詳情,則吾等確認
• x等與x等的客戶已訂有安排,授權吾等可應要求即時向吾等的客戶索取該等資料或要求吾等的客戶即時直接向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提供該等
資料,及
• 吾等會應 閣下的要求就某宗交易盡快要求吾等替其發出指示而達成該宗交易的客戶(i)向吾等提供該等資料(在此情況下,吾等須在收到吾等客戶提供的資料後即時向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提供有關資料)或(ii)立即要求吾等的客戶直接向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提供該等資料。
* 刪除不適用者
2 法例及規則
2.1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須根據適用於 閣下作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以及x等作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指引「( 規則」)
而進行,這包括交易所的期權交易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尤其是交易所根據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可更改合約的條款,倘有關更改影響吾等參與訂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則 閣下須就該項更改通知吾等。 閣下、交易所、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該等規則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吾等具有約束力。
2.2 吾等同意有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的條款適用於 閣下與吾等之間的每份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而所有期權經紀客戶合約須根據規則訂立、執行、結算及解除。
3 按金
3.1 吾等同意按不時的協定向 閣下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按金」),作為吾等根據本協議書對 閣下所負責任的擔保,並須應 閣下不時的要求支付或提交該等按金。以按金形式要求的數目須不少於(但可超過)規則規定有關吾等交付責任的數額。
3.2 倘 閣下接受證券作按金,吾等將應要求授權 閣下按規則規定交付該等證券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作為吾等指示 閣下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閣下並無取得吾等任何其他授權來為任何其他目的而借入或借出吾等的證券或以其他方式不再擁有(除非是給吾等或是得到吾等的指示)吾等的證券。
4 客戶失責
4.1 x等同意賠償 閣下、 閣下的僱員及代理人因吾等違反本協議書規定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支出,包括向吾等追收債項及終止綜合賬戶而合理地支出的費用。
4.2 倘吾等不能根據此協議書履行吾等的任何責任及/或償還債務,包括未能提供按金,根據期權交易規則 閣下可
• 拒絕接受x等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的進一步指示
• 將吾等部份或所有與 閣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平倉或行使
• 將按金出售,並將其所得收益清償吾等欠 閣下的債務。
4.3 吾等同意按 閣下不時通知吾等的息率及其他條款支付一切未清付欠款的利息(包括判定吾等應償債務後的利息)。
5 合約
5.1 吾等會在 閣下通知的期間內支付 閣下所通知吾等根據吾等的指示進行的所有合約的期權金、 閣下的佣金、其他費用及交易所的交易徵費。 閣下可從綜合賬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交易徵費。
5.2 閣下可隨時為吾等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訂定限額。吾等知道
• 閣下可能需要將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平倉以遵守交易所訂定的持倉限額
• 倘 閣下失責,交易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期權經紀客戶合約被平倉或由交易所的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與吾等訂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取代及
• 倘吾等失責,交易所會向吾等採取在期權交易規則第七章所載的行動。
5.3 在吾等要求下, 閣下可同意根據規則,以吾等與交易所另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取代吾等之間訂立的期權經紀客戶合約。
5.4 吾等行使或被行使期權經紀客戶合約時,吾等會根據標準合約及 閣下的通知履行有關合約的交付責任義務。
6 風險披露聲明書
吾等知悉由於證券市場時有波動,沽出及購入股票期權須承擔高風險。
對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有些期權在到期日方可行使(歐式期權的行使),其他期權可於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行使(美式期權的行使)。本人/x等明白有些期權在行使時須以正股交收,而其他期權在行使時則須支付現金。
本人/x等知悉期權乃損耗性資產,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該期權的全部期權金。本人/x等作為期權持有人,如欲賺取利潤,必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將期權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因市場流通量不足,買賣期權會出現困難。本人/x等亦知悉 閣下在未獲本人/x等指示前並無責任行使有價值的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到期日預先通知本人/吾等。
對期權沽出人的警告
x等亦知悉作為期權沽出人,x等隨時可能要繳付額外的按金。x等知悉期權沽出人與期權持有人不同,正股價的起跌可令沽出人蒙受無限損失,而期權金乃沽出人的唯一回報。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的沽出人可能需要在到期前的任何時候交收正股或支付現金代價,該價格為行使價乘以正股數目的積,吾等明白上述責任可能與沽出期權所收到的期權金的價值完全不成比例,而有關的通知期亦可能甚短。
7 一般事項
7.1 閣下同意會應要求而向吾等提供期權合約產品資料。
7.2 吾等確認已接獲交易所出版的小冊子「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
7.3 雙方任何一方如在業務上出現重大變更,並可能影響根據本協議書而提供的服務,均會通知對方。
7.4 x等確認x等已詳閱並同意本協議書的條款。
7.5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且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由(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名稱/姓名)
簽署 )
)
見證人 )
授權簽名/公司印章
(見證人姓名、地址及職業) (見證人簽名)
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名稱/姓名)
)
)
確認及接受 )
授權簽名/公司印章
附表一:項目B
[已刪除]
附表一:項目C
[已刪除]
附表一:項目 D
期權客戶根據期權結算所以組合基礎計算按金之書面承認樣本
致:[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名稱及地址]敬啟者:
本人/x等.....................................現授權 閣下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簡稱 「期權結算所」)提交有關本人/x等之持倉由期權結算所以組合基礎計算及收取有關之按金。
[客戶簽署]: | |
日期: |
附表二 莊家的責任
1. 以下是一般莊家的莊家責任。行政總裁經諮詢交易所主席及證監會行政總裁後可確定對其加以修訂,任何修訂此等莊家責任的確定將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電子郵件、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主要莊家的莊家責任載於其各自的主要莊家委任信內(「主要莊家責任」)。本附表所載的莊家責任不適用於主要莊家,因此,本附表所述的「莊家」僅應詮譯為「一般莊家」。
2. xx責任須於每個交易日開市後五分鐘或正股的買賣盤差價正處於交易所規則所容許的最低差價時開始,取兩者之中之較先發生者。
3. 最大的買賣盤差價為:
期權系列 | 期權類別 | ||
流通量水平 1 | 流通量水平 2 | 流通量水平 3 | |
即月,離到期日不多於 3 個營 業日 | 買盤價的 2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 盤差價的 3 倍, | 買盤價的2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 價的4 倍,以較低 | 買盤價的3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7 倍,以較低者為準 |
以較低者為準 | 者為準 | ||
即月,但離到期日最少 4 個營 業日及最近的 3 | 買盤價的 1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 盤差價的 3 倍, | 買盤價的1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 價的4 倍,以較低 | 買盤價的2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7 倍,以較低者為準 |
個到期月份 | 以較低者為準 | 者為準 | |
之後的 2 個季 | 買盤價的 20%或 | 買盤價的 20%或正 | 買盤價的 30%或正股 |
月 | 正股的最佳買賣 盤差價的 4 倍, | 股的最佳買賣盤差 價的 6 倍,以較低 | 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10 倍,以較低者為準 |
以較低者為準 | 者為準 | ||
第 3 個季月及 | 買盤價的 20%或 | 買盤價的 20%或正 | 買盤價的 30%或正股 |
由交易所因應 需要而加入的 | 正股的最佳買賣 盤差價的 8 倍,以 | 股的最佳買賣盤差 價的 12 倍,以較低 | 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20 倍,以較低者為準 |
任何較長期的 | 較低者為準 | 者為準 | |
到期月份 |
縱使如此,
(a) 就相關證券不是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期權類別而言,最低價格波幅 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1 元的任何此類期權類別提供報價的莊家將不會有責任提供少於正股最佳買/賣差價(於發出報價時)加 5 個最低價格波幅(如此類正股的按盤價數值少於 100)或加 10 個最低價格波幅(如此類正股的按盤價數值等於 100 或以上)之報價;
(b) 就相關證券是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期權類別而言,(i)最低價格波幅 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1 元的任何此類期權類別提供報價的莊家將不會有責任提供少於正股最佳買/賣差價(於發出報價時)加 7 個最低價格波幅(如此類正股的按盤價數值少於 100)或加 15 個最低價格波幅(如此類正股的按盤價數值等於 100 或以上)之報價;及(ii)在釐定上表所載的最大買賣差價時,本交易所可按其認為適當的因素調整表內所指明的買賣差價的次數;及
(c) 對於任何最低價格波幅為 0.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01 元的期權類別,提供該期權類別報價的莊家將不會有責任提供少於0.03 港元或人民幣0.03 元差價之報價。
此外,xx也不會有責任就價值接近零的極價外合約回應買盤報價要求,但仍有責任在所需回應時限內,就最低價格波幅 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1 元的期權類別
發出價格上限不超過 10 個最低價格波幅的限價賣盤報價,及就最低價格波幅
0.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01 元的期權類別發出價格上限不超過 30 個最低價格波幅的限價賣盤報價,當中報價所涉及證券的數量及報價有效時間須符合有關最低規定。
此外,xx也不會有責任就價值接近零的極價外合約回應買盤報價要求,但仍有責任在所需回應時限內,就最低價格波幅 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1 元的期權類別
發出價格上限不超過 10 個最低價格波幅的限價賣盤報價,及就最低價格波幅
0.001 港元或人民幣 0.001 元的期權類別發出價格上限不超過 30 個最低價格波幅的限價賣盤報價,當中報價所涉及證券的數量及報價有效時間須符合有關最低規定。
就此規則 3 而言,期權類別分類為流通量水平 1、流通量水平 2 或流通量水平 3
將由交易所不時全權決定。
以上之最大買賣盤差價可由行政總裁經諮詢本交易所主席後加以增減,以反映正股差價之波動情況。任何此等修訂將透過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電子郵件、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4. 莊家提出的任何報價應包含最少30張屬於流通量水平1的期權類別的合約,以及最少15張屬於流通量水平2或3的期權類別的合約。
5. xx須在接獲開價盤要求後20秒內作出回應,並須於首次將回應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後,將該開價盤保留最少20秒,除非期間正股的按盤價有所改變則作別論。
6. 持續報價莊家須就交易所不時指定的期權類別提供不少於50個期權系列的持續報價。持續報價莊家每月就指定的每一個期權系列提供持續報價的時間須佔交易時段不少於50%。
7. 只要符合莊家每月的作價買賣責任要求,莊家將可獲減收交易系統使用費(詳情載於交易運作程序附錄A)。
8. 假如回應報價莊家連續兩個月未能根據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就每個期權類別對最少50%的開價盤要求作出回應,或持續報價莊家連續兩個月未能根據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在交易時段內至少50%的時間內就每個期權類別提供持續報價,則除非其能令交易所信納其有合理理由才致期間無法履行市場莊家的責任,否則其於該期權類別的莊家執照將被撤銷。
9. 根據上述第8項規則評估回應報價莊家對開價盤要求的回應比率或持續報價莊家提供持續報價的比率時,交易所可全權決定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現貨市場及/或期權市場整體或某一期權類別的一般情況後才酌情決定。
10. 莊家對開價要求作出回應或提供持續報價時,倘賣盤為10個最低價格波幅或以下者,並非務必落買盤。
11. 交易所可全權決定透過期權交易系統就不尋常市況作出宣佈,亦可透過該等聲明宣佈不尋常市況的結束。可宣佈一個不尋常市況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期權類別出現不尋常的交易活動或交投量,又或由行政總裁確定已出現偏離任何期權類別的正常運作的情況。
附表三
大手交易的規例
1. 以下是大手交易的規例。行政總裁經諮詢交易所主席及證監會行政總裁後可確定對其加以修訂,任何修訂此等規例的確定將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電子郵件、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1A.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按大手交易方式執行買賣盤,但必須按指定方式進行及符合本附表三規例2所載的準則 (行政總裁可能根據本附表三規例1不時作出修訂) 。不按此等規則所載方式執行又或不符合任何規定條件的大手交易,概不獲交易所視為有效交易,亦不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結算。
2.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如執行大手交易,必須確保符合下列條件:
2.1 大手交易合約
大手交易只可按董事會當時指定並已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大手交易合約進行交易。
2.2 最低交易量要求
在本附表三規例 2.3 的規限下,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若要以大手交易方式執行買賣盤,有關買賣盤必須達到適用的最低交易量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本身亦必須收到指示或獲特別授權以此方式進行交易。
2.2A 集合大手交易買賣盤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不能集合不同的買賣盤或組合不同買賣盤以組成跨期/跨價或策略組合的大手交易,除非:
2.2A.1 任何一邊的不同買賣盤中至少有一個買賣盤符合最低交易量要求;及
2.2A.2 若涉及跨期/跨價或策略組合,組成每一個組成部分/成份系列的不同買賣盤中至少有一個買賣盤符合適用的最低交易量要求;及
2.2A.3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獲客戶授權集合或組合其買賣盤。
2.3 輸入大手交易買賣盤
2.3.1 大手交易必須在有關的大手交易合約交易時段內議定,並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即時經大手交易機制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上執行:
(a) 經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大手交易買賣盤
在同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名下的戶口之間進行的大手交易或是由兩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議定的大手交易,可由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若涉及兩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其中一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負責根據結算運作程序,以交易調整的方式,將其持倉轉撥給另外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根據結算運作程序規定,此名轉移倉盤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如適用)其全面結算參與者,須於接受倉盤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如適用)其全面結算參與者在衍生產品結算系統確認有關的交易調整要求後,立即將有關要求通知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b) 經兩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大手交易買賣盤
經兩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議定的大手交易,可分由買方及賣方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各自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但兩邊輸入有關大手交易的時間相差不得超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用戶指南所載的指定時限。任何已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但未在指定時限內配對的大手交易將會自動取消。
2.3.2 如大手交易涉及跨期/跨價或策略組合,各組成部分或成分系列必須按交易所不時指定的方式,將交易所指定的參考資料輸入大手交易機制。
2.3.3 儘管有本附表三規例 2.3.1或任何其他條文的規定,若因為交易時段內出現聯交所期權合約買賣中斷、HKATS電子交易系統有任何故障、錯誤、瑕疵或無法使用的情況又或發生任何其他突發事件,致令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無法將其在該時段內議定的大手交易買賣盤在該同一時段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又或任何上述突發事件令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議定並輸入大手交易以期減輕因該等突發事件而引致的風險而非為其他目的,則行政總裁可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容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下一個能提供服務的交易時段(或行政總裁或會釐定的其他時間內)向HKATS電子交易系統輸入該等大手交易的買賣盤,並放寬任何大手交易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降低適用的最低交易量要求、擴大執行大手交易的價格參數範圍以及使用行政總裁為釐定價格參數而可能決定的其他參考價格。
2.4 〔已刪除〕
2.5 執行價格
2.5.1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考慮大手交易價格是否公平合理的價格參數及因素將由董事會決定及不時知會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間董事會有最終權力接受或否決大手交易價格,而該決定是最終決定。
2.5.2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若認為並非公平合理,或明顯偏離當時市價或由結算所計算的理論價,或該宗大手交易若以正常或猶如以正常交易方式透過中央買賣盤賬目(Central Orderbook)執行,而被要求繳付即時額外按金的話,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或會被要求付出特別大手交易按金。
2.5.3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不會用以確定期權系列的當天最高價、當天最低價或最後成交價。更新期權系列的成交量時,大手交易的成交數量將計算在內。
3. [已刪除]
4. 每一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應有一套電話錄音系統,以記錄所有經電話收到的大手交易買賣盤及大手交易執行後的確認。每一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維持該電話錄音作為記錄的一部份至少三個月。
5. 在不抵觸行政總裁根據本附表三規例1修訂此等規例的權利下,如行政總裁認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未有恰當依從任何指定準則,包括不恰當地組合買賣盤,或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在執行任何大手交易時出現任何其他不當行為或手法,則行政總裁可向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發出通知,禁止其使用大手交易機制或向其施加行政總裁認為合宜的限制或其他準則。任何在有違該通知的情況下執行的大手交易,概不獲交易所視為有效交易,亦不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結算。
附表四
[已刪除]
附表五交易時間
1. 交易將於每個營業日透過期權交易系統在下述時間或行政總裁經諮詢交易所主席及證監會行政總裁後所決定的其他時間進行:
(a) 早市時段由上午 9 時 30 分開始至中午 12 時正結束;及
(b) 午市時段由下午 1 時 30 分開始至下午 4 時正結束,惟由 2012 年 3 月 5 日起,午市時段則由下午 1 時正開始至下午 4 時正結束。
於聖誕、新年及農曆新年前夕,並無午市時段的交易。在該等日子,早市時段於中午 12 時正結束。
任何修訂此等規例的確定將透過期權交易系統或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附表五 - 1
附表六 標準合約
1. 合約性質:期權合約須賦予持有人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結算規則、交易運作程序及結算運作程序(統稱「規則」)行使期權合約的權利。賦予認購期權合約持有人的權利乃按交收額從沽出人購入在期權合約內所載每手所包括的正股的權利,惟須按規則進行並受其規限。賦予認沽期權合約持有人的權利乃按交收額向沽出人出售在期權合約內所載每手所包括的正股的權利,惟須按照規則進行並受其規限。
2. 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各期權合約均須納入下列條款及條件:
(a) 是屬認沽期權合約或認購期權合約;
(b) 正股名稱;
(c) 到期月份;
(d) 適用的行使價;及
(e) 到期年份。
有關某期權合約的上述各項條款內容,須完全參照期權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而加以確定。
3. 價格:用以決定有關期權合約應付的期權金的買賣價,以正股一股為單位,並以正股在交易所買賣的同一貨幣報價。
4. 期權金:就期權合約所須支付的期權金乃有關期權合約內所載每手所包括的正股數目乘以其價格所得的乘積。買家與賣家須按規則所訂定之日期及時間支付及收取期權金。期權金的所有付款均須以結算貨幣作出,並按照規則所訂定之形式執行。
5. 行使:具有特定到期月份的屬同一期權系列的期權合約持有人,可於該合約最後行使日或該日以前之任何一個交易日行使該合約,惟有關行使指示必須於規則所定的時間內(或按交易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發出的指示)向沽出人發出。
6. 交收:隨著期權合約的行使而須予轉讓的正股必須在規則所指定的日期或以前轉讓(如適用),除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外,其他任何人士對該等正股概無任何權益。除獲交易所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另予准許外,隨行使期權合約後,正股轉讓則按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透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
7. 到期日:具有特定到期月份而尚未有效地行使的某期權系列的期權合約,在該到期月份最後一個行使日的系統輸入截止時間自動期滿。
8. 狀況:各期權合約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均須受規則以及交易所規則所規限,儘管期權合約訂約一方或雙方並非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
9. 爭議:在受規則的規限下,與期權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均須提交董事會解決,而董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合約各方均具約束力。
10. 修訂:在受規則的規限下,董事會有權增訂、修訂、廢止、執行或豁免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
11. 約制法律:各期權合約均受香港法律約制,並據其詮釋。
12. 定義:以下定義構成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
規則所界定的有關詞語及措辭在此條款及條件中具有相同含義。此外,下列詞語具有下列含義:
有關期權合約的「買家」或「持有人」,指就該期權合約有效行使而須支付期權金、有權行使該期權合約及有義務交付或接收正股的人士(並包括,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合約中作為買家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到期月份」,就有關期權合約而言,記錄於期權交易系統交易紀錄冊的曆月,作為該期權合約因時間消逝而到期失效的月份;
「最後行使日」就有關到期月份而言,指該到期月份最後第二個交易日(或交易所訂定的其他日子);
「一手」,就有關期權合約而言,乃指每一合約內所載之正股數量,即該正股在交易所買賣每手單位之標準數目或交易所特別注明每一期權合約的正股數量(經按規則調整者除外);
「價格」,就有關期權合約而言,指記錄於期權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的價格,其乃為買賣雙方就賦予買家的權利而議定的價格,猶如該等權利是有關該期權合約正股之一股。
「擔保權益」指任何專有或衡平法權益或任何形式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由於或藉著擔保方式或借貸方式所已作出或宣稱作出的出售而產生的任何權益或權利,及任何其他留置權、質押、債務負擔或任何形式的權益;
有關期權合約的「賣家」或「沽出人」,指就該期權合約有權收取期權金,及在該期權合約被訂約的另一方有效行使後有責任交付或接受正股的人士(並包括,除合約內容另有所指外,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合約中作為賣家的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交收額」就有關已行使的期權合約而言,指相等於行使價乘以該期權合約內所載每手所包括的正股的數目所得的乘積,以結算貨幣計的數額;及
「行使價」,就有關期權合約而言,指記錄於期權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的款項,其乃為在行使期權合約後須予轉讓每一股正股的應繳款,惟可根據規則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