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zjpubservice.com/)、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平台(http://inf o.wzzbtb.com/)、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瑞安市分网(http://ggzy.ruian.gov.cn)上发布。
xx市塘下镇凤锦路、中心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工程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xx市塘下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7 月
目 录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9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0
第一节商务标格式 101
第二节资格审查资料格式 112
1.招标条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xx市塘下镇凤锦路、中心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x招标项目xx市塘下镇凤锦路、中心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已由xx市发展和改革局以瑞发改投 [2021]247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xx市塘下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 资金 743.0924 万元,自筹资金 0.0000 万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位于“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内的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2.2 工程规模:凤锦路(中心路-华海路)道路外两侧绿化及交叉口绿化;中心路(凤锦路-滨海大道) 绿化隔离带头尾处优化及交叉口绿化。涉及到道路绿化提升总面积为 12695 ㎡;树池提升(增加水泥护树板)为 131 个;道路亮化提升(增加绕树灯、藤球灯、地插灯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3 招标范围:包括绿化、安装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2.4 合同估算价:约 743.0924 万元
2.5 工期要求:60 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合格,苗木成活率 100%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2014 版)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以上;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
3.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3.4 其他要求: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
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1 年 月 日 08 时 30 分至 2021 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
4.2 获取方式:登陆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下载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售价 0 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截止时间:2021 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止
5.2 递交方式: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在xx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
5.3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指定网站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1 投标保证金金额:140000 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
6.2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1 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止
7.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平台(xxxx://xxxx.xxxxxx.xxx/)、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市分网(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8. 其他说明
8.1 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入库,办理流程详见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统一入库的通知(试行)》。完成入库后再进行下载,登录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xxxx://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我要投标。平台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 。
8.2 投标人应对诚信库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库内信息,以免信息失效或不完
整。
8.3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由定标委员会采取 票决法 方式确定中标人。
9.联系方式
招标人:xx市塘下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塘下镇塘川南街 40 号 地址:xx市安福路 28 号三楼 邮编:325200 邮编:325200
联系人: x先生 联系人:xxx、xx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0577-65802277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xx市塘下镇人民政府 地址:xx市塘下镇塘川南街 40 号联系人:谢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安福路 28 号三楼 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xx市塘下镇凤锦路、中心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内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包括绿化、安装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苗木成活率 100%。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2014 版)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含) 以上 财务要求:/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2 款; 项目负责人资格:[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要求:企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 目的施工能力;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间 |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该条不适用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x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该条不适用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承包人若无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必须将该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单位,并于发包前将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报发包人及相关部分审核 同意后方可发包。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市分网上发出的答疑纪要、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遗内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 10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 月 日 09 时 00 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的时间和方式 | 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经xx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市分网xxxx://xxxx.xxxxx.xxx.xx网上交易平台内发布,投标人自行登陆系统查阅或下载, 无须作收到确认。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即加密的.ZJRATF 格式投标文件。 |
3.1.1.3 | 是否要求编制技术标 | □√否,招标文件中与技术标相关的内容及要求均不做要求。 □是,编制要求 |
3.1.1.4 | 是否要求编制资信标 | √□否,招标文件中与资信标相关的内容及要求均不做要求。 □是,编制要求 |
3.1.1.5 | 是否评审其他因素 | √□否 □是,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天内有效 |
3.4.1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担保形式: 一、银行转账。二、银行保函。 三、保险、担保电子保函。 详见本章附表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流程及注意事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此表无需提供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此表无需提供 |
3.5.4 |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此表无需提供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 况的年份要求 | 此表无需提供 |
3.5.14 | 资格审查其他资料 | 此表无需提供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招投标: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再提供对应的纸质投标文件 5 份(一正四副),包含所有投标资料的电子光盘(或 U 盘)1 份。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 采用不见面开标,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 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应符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正常运行,详见投标人须知附表二:不见面开标系统的相关要求。 |
5.2 | 开标程序 | 采用不见面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3)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及保证金缴纳情况; (4)投标人在招标人发起解密后 20 分钟内进行 CA 锁解密; (5)招标人进行 CA 锁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文字答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截止至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 (7)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8)开标结束。 |
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3)因招标人原因或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4)评标过程中需要抽取数值(系数、K 值等)的,将在开标现场用摇号机进行抽取,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数值的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投标 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数值的抽取结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按规定组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评定分离方式:若有效投标人>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入围区间内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标基准 价差额绝对值由小到大顺序推荐 3 家候选+2 家备选作为中标候选人。x 3 家<有效投标人≤1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入围区间内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与评标 基准价差额绝对值由小到大顺序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作为中标候选人。若经评标专家评审后有效投标人≤3家时,则通过评审的所有有效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若因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导致中标候选家数小于 招标文件规定的家数,则以实际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家 数为准。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工 程保函形式提交。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款 2%。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前。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1)□不设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柒佰肆拾叁万零玖佰贰拾肆元整(¥7430924.00); 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捌佰贰拾xxx仟xx捌拾贰元整(¥8256582.00)。 (2)是否创建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 □√否 □是,创xx标化目标: □国家级 □省级 ☑设区市级 (3)采用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
10.2“暗标”评审 | ||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 | |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 |
10.4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按本须知附表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 | |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会,无需到达开标会现场。 | ||
10.6 中标公示 |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
10.7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8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10.9 同义词语 |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经理”,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理解。 | |
10.10 监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xx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 xx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xx市外滩xxx大楼三楼,投诉受理电话:0000-00000000。 | |
10.11 解释权 |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2 投标人信誉要求 | |
在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并在投标文件里作出承诺: 1.被xx市住建局或温州市住建局或浙江省住建厅(含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或住建部限制参加投标或有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未满期限的。以xx市住建局或温州市住建局或浙江省住建厅 (含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或住建部的官网或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市分网上已经确认并公示(或发布)的正处于公示(或发布)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2.被安监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3.被环境部门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4.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5.被法院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6.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质量失信黑名单及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
7.被财政部门列入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8.被统计部门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9.被交通运输部门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10.被农业部门列入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治对象; 11.被海事部门列入海关失信企业; 12.被发改部门列入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及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13.被水利部门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 1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5.被银监部门列入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以上 2 至 15 点内容以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温州、信用xx中任一网站的公示信息为准); 16.被xx市发改局(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列为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并在公示期内的,或根据《xx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的通知》(瑞公共资管【2019】7 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中标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异常的,且有“红牌”警告正在公示的。(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市分网的公示信息为准);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询信息与法院出具的文书不一致 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 | |
10.13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定标 | |
□否。 ☑是, 1、中标候选人排序: 根据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2、定标委员会组建: (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 7 人或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 (经济)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组成的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 2:1 的比例随机产生。 (2)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定标程序: (1)招标人按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 (2)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会议各个议程; |
(3)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如有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的,还需介绍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4)定标委员会成员查询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采用票决定标法确定中标人; (6)出具定标报告。 4、定标方法: 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上确定 1 名中标人。票决规则: (1)投票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各自的选票上填写 1 名中标人名称。 (2)计算规则:根据得票数的多少进行排名,根据得票数量由多到少进行排序。推荐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出现并列情形时,定标委员会对并列的中标候选人再次投票确定排序。 5、中标价: (1)以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6、定标其它规定: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剩余候选单位中采用原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 |
10.14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建造师约谈 中标人参加项目中标约谈时,必须提供由中标人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项目班子相关人员资料(包括姓名、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编号、联系电话等)。 xx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招标人在中标候选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对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建造师进行约谈,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无法约谈的,视为中标人 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10.15 中标单位履约能力审查: 1 、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建造师) 必须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http://223.4.65.131:8080)。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未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223.4.65.131:8080)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 cn/asite/jsbpp/index)、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223.4.65.131:8080)查询显示无在建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在以上网站显示有在建施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有个人施工项目业绩且无竣工验收备案的)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有在建施工项目”是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在以上网站查询显示有个人施工业绩且无竣工验收备案。中标候选人应当自行查询以上网站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前向招标人提供在建施工项目已竣工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经招标人审查认定符合要求的,可视为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无在建项目。 3、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
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中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参加其他项目投标且同时(投标截止时间当日)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0.16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 | ||
实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 | 按照《xx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的通知 (修订)》(瑞公共资管【2020】11 号文件)中《xx市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试行办法(修订)》规定执行。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将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基础数据采集,及时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录入签到监测系统;项目开工后,业主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手机“钉钉”打卡。 | |
温馨提示 | 1、生成本工程加密标书所用的 CA 锁,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及时检测 CA 锁的有效性。 2、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必须遵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项目班子相关人员资料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提供。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业的;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各级人民法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中第(11)—(16)目规定的情形,仅指“投标人”,不包括投标人分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若在规定时段内未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异议的视为已经认同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等,在规定异议时段过后出现的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模棱两可、含义不清的情况时其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本项目采用网络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
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 商务标:
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③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采用银行转账或保险、担保电子保函方式的,需提供“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系统中查询确认投标保证金已缴纳的页面,打印信息或打印网站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需提供盖有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讫专用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序号 | 商务标内容 |
1 | 投标总价 |
2 | 编制说明 |
3 | 投标报价费用表 |
4 | 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 |
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
6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7 | 综合单价计算表 |
8 | 综合单价计算表(技术措施) |
9 |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纸质投标文件中暂不提供,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
10 |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技术措施)(纸质投标文件中暂不提供,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 |
11 | 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
12 |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13 | 暂列金额明细表 |
14 |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
15 |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16 |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
17 | 计日工表 |
18 |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19 | 主要工日一览表 |
20 |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
21 |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22 | 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
3.1.1.2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本章第 3.5 款;
3.1.1.3 技术标:编制内容及编制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如规定不要求的则不需提供;
3.1.1.4 资信标;编制内容及编制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如规定不要求的则不需提供;
3.1.1.5 其他因素:根据项目特点及特殊要求而设置的评标内容,如项目负责人答辩等。电子招投标详见本章附表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标处理。
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不包括因解密失败而被撤销投标文件的情形);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存在串通投标(包括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挂靠”等行为的;
(4)其它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及视为放弃中标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资格审查申请函;
3.5.7 承诺书;
3.5.8 联合体协议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联合体协议书;
3.5.9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表;
3.5.10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
3.5.11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5.12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此表投标时不用提供;表格内人员必须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且需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给业主方);
3.5.13 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根据《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外企业必须提供《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3.5.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格审查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1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注:①如各类证件在年检、升级、变更,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②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纸质投标文件的制作
①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②投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文件签署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③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采用左侧装订,装订应当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详见本章附表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1 纸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备用电子光盘”、“技术标(如有)” 和 “资信标(如有)”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字样,封套上应写明投标项目的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封套上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1.1.3 未按本章第 4.1.1.1 项或第 4.1.1.2 项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2 电子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2.1 上传至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 电子签章进行加密。
4.1.2.2 除技术标暗标外,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封面均应加盖 CA 电子签章(包括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4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标定标活动依法进行,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6.2.3 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否决投标的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 电子投标文件的盖章及签字
1.1 电子投标文件的签字或盖章均应当采用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交易平台)认可的 CA 电子签章。
1.2 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函、资格审查申请书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 CA 印章。
2.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2.1 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网上交易平台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以下简称投标工具)。投标人通过投标工具生成一份加密的投标文件(.ZJRATF 格式), 在网上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
2.2 电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规定的所有内容。
2.3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工具的格式目录,将 word 文档导入到指定位置后生成(除下文 2.4.1 规定的内容外)。
2.4 电子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扫描件的导入按以下标准:
2.4.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企业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扫描后放入 word 文档再导入投标工具指定位置。
2.5 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 XML 清单数据(由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生
成.ratb 格式的 XML 清单数据)。
2.6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使用的投标工具请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分网
(xxxx://xxxx.xxxxx.xxx.xx)首页办事指南中的“系统相关”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技术服务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0577-65879536。
3. 其他说明
3.1 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开评标依据。
3.2 出现下列原因,导致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中止电子招投标活动:
(1)网上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网上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网上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攻击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招标人可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招投标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招标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招标。
附表二:不见面开标系统的相关要求
1. 投标人参与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软硬件配置要求:
1.1 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投标人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1.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温州地市新点专用驱动(xx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2. 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
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 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不见面开标系统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异议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请 投 标 人 使 用 x x 市 公 共 资 源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xxxx://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中的模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附表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流程及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缴纳流程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登录“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点击“业务管理”下的“填写投标信息”→进入投标项目选择正确的“银行转账”缴纳方式并点击“我要投标”→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号→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行柜面转账(电汇)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至子账号→点击“业务查询”下的“查看保证金信息”→查询并确认投标保证金已完成缴纳→打印信息或打印网站截图。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登录“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 →点击“业务管理”下的“填写投标信息”→进入投标项目选择“银行保函”缴纳方式并点击“我要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 17 时 00 分之前,到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提交投标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交易中心结算窗口通过开具方银行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后,对原件进行收讫,并在保函复印件加盖收讫章。
(3)采用保险、担保电子保函方式:
登录“xx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 →点击“业务管理”下的“填写投标信息”→进入投标项目选择“电子保函”缴纳方式并点击“我要投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 17 时 00 分之前,点击“电子保函”进入“保函申请平台”→选择投标项目→选择要申请的金融产品→按照保险或担保机构流程提交投保申请→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保费→电子保函生成并推送至交易平台→点击“业务查询”下的“查看保证金信息”→查询并确认投标保证金已完成缴纳→打印信息或打印网站截图。
2、注意事项
(1)如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2)投标人在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时,应提供准确的银行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交易主体注册信息,否则,系统将判定投标保证金未缴纳。
(3)如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否则系统将判定投标保证金未缴纳。
(4)如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须由温州市地区的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开立,且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5)如投标人采用保险电子保函方式的,电子保函的保费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否则系统将判定投标保证金未缴纳。
(6)银行到账需要时间,具体到账时间根据银行规定,请投标人留出足够的到账时间。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大小写、正副本不一致除外); 3、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的报价与投标总价上的报价不一致; 4、商务标中未提供投标函或提供的投标函无有效投标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 | 具备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A 类证书 注: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这两个岗位的相关人员应当提供“三类人员”A 类证书。前一个岗位必须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载明的情况一致),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需提供任职文件证明。 | ||
项目建造师具备有效的 B 类证书。 | |||
《省外企业进浙承接 业务备案证明》 | 省外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注意事项 | 投标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材料,且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其内容将不予承认,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各类证件在年检、升级、变更的,不能提供的,应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其他材料)。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和第 3.1.1.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雷同性分析及其他 | 投标人不得出现下列视为串通投标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含主板、硬盘、cpu信息、mac 地址均相同)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含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 ||
投标总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 ||
2.2.1 | 分值构成 | 技术标: / 分资信标: / 分商务标: / 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下同; 2、进入商务标评分范围的有效投标人数量>3 家时,则以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乘以(1+K/100)作为评标基准价,浮动幅度 K 值在:(①号球为 0.5、②号球为 0.25、③号球为 0、 ④号球为-0.25、⑤号球为-0.5)五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由本次招标人代表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进入商务标评分范围的有效投标人≤3 家时,则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注: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 | ||
2.2.4 (1) | 技术标评分标准 | / | / | |
2.2.4 (2) | 资信标评分标准 | / | / | |
2.2.4 (3) | 商务标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 |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详细评审扣分标准 | / | |||
安全xx施工基本费 (费率) | 单位(专业)工程名称 | 安全xx施工费下限费率(%) | ||
绿化苗木 | 3.35 | |||
亮化 | 4.82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3.1 | 评 标 程 序 | ●综合评估法 1、清标(由电子评标系统辅助): ①检查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符合性(包含工程量清单总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错误、取费费率、不可竞争费等); ②分析检查不同投标文件不存在由同一电脑编制(含主板、硬盘、cpu 信息、mac地址均相同),或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含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形。 2、确认上述清标结果,并依据《否决投标条款》否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3、确定评标入围区间内的投标人。 4、对入围区间内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5、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 6、推荐中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额的绝对值由小到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额的绝对值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签确定名次优先者。 | ||
3.5 | 评标区间 | 最高投标限价 | 同招标控制价 | |
设置评标入围区间 | □不要求 ☑要求,按如下程序确定评标入围区间: (下述投标报价以投标函中的大写投标报价为准,含有不参与评标价,应扣除不参与评标价再进行计算。) 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15 家时: |
所有投标人均进入后续评审。 2、当 15 家<有效投标人数量≤200 家时: 由招标人代表按开标序号随机抽取 10 家投标人计算其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除外)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报价平均值。按投标报价与报价平均值的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取 R1 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3、当有效投标人数量>200 家时: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去除投标人数量(低于风险控制价除外)×G1 家投标人(G1 值为 10%、15%、20%),同时按投标报价由高到低去除投标人数量(低于风险控制价除外)×G2 家投标人(G2 值为 10%、15%、20%、25%、30%)(去高、去低的家数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计算其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报价平均值。按投标报价与报价平均值的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取 R 2 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4、R1=11,R2=11。 5、如上述第 R1(R2)家出现差价绝对值相同的投标人,取投标报价低者入围,投标报价仍相同的,则由招标人抽签决定。因后续评审导致入围的投标人不足 R1(R2)家时,则依序递补至 R1(R2)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不足递补的,按实际数量计取。 | |||
不参与评标价 | / | ||
风险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不参与评标价)×85%+不参与评标价 | ||
3.6 |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 1、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必须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223.4.65.131:8080)且录入的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内容应当一致。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未录入上述平台或在上述平台中录入的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不推荐其作为中标候选人。 2、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必须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223.4.65.131:8080)查询显示无在建施工项目。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在该网站显示有在建施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有个人施工项目业绩且无竣工验收备案的)的,评标委员会不推荐其作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时,因以上1、2点的规定而被取消中标候选推荐资格的,其名额由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4、报价平均值、评标基准价、K值、G1值、G2值不因中标候选 |
人履约能力的审查结果而改变。 5、若因上述查询网站技术故障无法查询,评标委员会可不进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环节,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额的绝对值由小到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额的绝对值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签确定名次优先者。本评标办法中涉及到小数位的计算除另有约定外,均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13 项规定的有关
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标处理。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A ;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
3. 2. 4 商务标计算错误的修正
(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b.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评标委员会在后续评审时,发现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发生算术错误、冒算、多报费用、少算等,累计投标报价错误绝对值总额(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 3%(含 3%)以上者,作为重大偏差判定,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错误绝对值累计占投标报价 3%以内则视为该项费用已分配到其它工程量报价中,评标时对投标报价不作调整。
(4)凡招标文件要求或工程造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中未阐明充分理由并
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费用。
(5)对工程量清单漏算的造价计算原则是:漏项的工程量×评审区间内有效投标人中该项最高综合单价后计算税金;对工程量变动的造价计算原则是:增加或减少的数量×该项综合单价后计算税金。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额的绝对值由小到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评标区间
3.5.1 最高投标限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入围区间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不参与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风险控制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3 评标区间(入围方式)的确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6.1 评标委员会在确定评标结果之前,对即将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审查内容不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评标依据。
3.6.2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件一 否决投标条款
否决投标条款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款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与本附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以本附件的规定为准。
1.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1 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2 项规定的情形;
1.2 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3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
1.5 在技术标和资信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6 税金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将其变动的;
1.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安全xx施工基本费低于规定费率的下限;
1.8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低于标准费率的 30%;
1.9 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参考品牌并不是唯一标准,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提供品牌低于清单要求的;
1.10 在评标结束前,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未及时告知招标人或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1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字的;
1.12 对暂列金额或暂估价进行修改、变动的;
1.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4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15 未按第二章附表一“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编制的;
1.16 资格审查资料拟派的建造师和商务标投标函中投注明的建造师不一致的;
1.17 资格审查资料中的各类证件如在年检、升级、变更的,不能提供的,且无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原件扫描件的;
1.18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19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 3.2.4 条款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1.20 存在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1 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2 本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属于否决投标情形的;
1.23 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属否决投标情形的。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含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认定为“挂靠”行为:
(1)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2)项目建造师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3)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4)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xx市塘下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略)
(附后)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招标文件、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③经合同 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如 “履约过程中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等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详见总平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总平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总平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①使用现行已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按现行国家、浙江省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 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
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合同生效后,提供 2 套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发包人、监 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建议以施工图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发包人 现场指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
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 包人自理并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予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重复列项;
②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项目。
③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
(2)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工程,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予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差异绝对值
≥3%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差异部分造价绝对值≥1%投标造价);
②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浙江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二、综合单价调整。
因第 1.13 款第一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按以下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
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第 1.13 款第二条第(3)点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 1.13 款第二条第(3)点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价)×100%
以上公式中的中标价及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②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合理成本和利润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1.14 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一、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1)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规定计价依据计算出对应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3)其他异常情况。
二、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 1.13 款第二条第(3)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按第 1.13 款第二条第(3)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
中扣除。
1.15 措施项目调整
因第 1.13 款第一条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第 1.13 款第二条规定计价;
(2)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部分应重新组价;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鉴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 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 15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施工临时用电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临时用水由承包人自行接入经监理人
批准的位置,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水、电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缴纳,不及时缴纳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用水、用电的容量如不满足施工所需,需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
用;承包人需自备发电机组,满足前期和施工中临时停电所需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已满足现状,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 通,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 7 天内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 10 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天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整个工程的竣工图纸,提供过程性验收确认单,材料跟 踪单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在工程(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 5 套,电子档案 1 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完整的竣工图纸及其他竣工资料 5 套,电子档案 1 份。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计划;每月 2
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月度完成工程量、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三份。每周一 报告下周作业计划,本周实施情况一式二份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 养护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需为现场管理人 员提供 2 间办公用房,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水电费用;并配置相应的办公和会议桌椅、空调、电话等设施,接通水、电、通讯等管线。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所有用房及其设施的完好使用和通讯正常,如需借地搭建临时设施,一切审批手续及费用自行解决,以上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现场交通管制,与 交警部门的配合工作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量协助办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 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不顺延。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xx的居民生活,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由承包人承担 。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签订合同后 15 天内,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 开工证件,若由承包人原因引起证件无法完成办理,则按违约处理,每延迟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②自觉处理好与xx群众和睦相处。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注:发包人通过以上信箱或通信地址发送的有关函件,若承包人未及时响应或作衔接,均视 为承包人已收到该函件。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 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生产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利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补充条款第 21 条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项目经理未到位处理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 21 条相关规定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 21 条相关规定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 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15 天内,逾期视为应未到位处理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
x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
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补充条款第 21 条相关规定执行。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允许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若无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必须将该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应承包资 质的单位,并于发包前将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报发包人及相关部分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应以合同总价款的 2%作为履约担保(其中含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安全xx施工保证金、人员到位保证金等), 以银行转账、银行汇票、转账支票或工程保函等形式提交。
①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
标准并取得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后,予以全部退还。
②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2)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 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
(3)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并取得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 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之日止。
(4)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 2 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 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xx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审核等)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13》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履 行的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
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变更设计;(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 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如需提供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等基本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单位进行 自检合格后,书面报告监理人,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人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 xx施工的规定(特别是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关于本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做好
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服从发包人的治安管理。如出现打群架现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
每次处以 10000-20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无。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xx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 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具体参照《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xx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瑞建发[2011]45 号)文件。(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文件规定, 合同约定有创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可按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 75%~100%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具体费率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参照温住建发[2012]190 号《关于
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 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该费用总额的 100%。
6.1.7 关于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支付时间和支付依据的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为支付依据。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 10 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 7 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 非承包人过失引起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工期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不可抗力情况、发包人和监 理人原因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情况外,工期一般不顺延,工期延误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整。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
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3%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不奖 。
8.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提供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书、准用证并符合规范要求。
(2)规格、型号、色彩必须符合该工程的设计要求 。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承担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承担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人修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
改,并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签证,由发包人报审图单位审批后实施,重大变更尚需报规划建设部 门备案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1.14、1.15 款执行。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投标须知中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及工 程量差异所产生的实际工程量按合同规定调整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5%(含安全xx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 5 天内支付合同价的 5%(含安全xx施工费)。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一次性扣回(含安全xx施工费),如不足抵扣
的,则在下期工程款支付时扣回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 2018 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相关省市文件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提交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 付的依据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在每月 25 日前将上月 23 日至本月 22 日已完成工程 量及进度款报表提供给监理人,经监理人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 支付的依据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①每月 25 日承包人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人和发包
人签认确定后,28 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合同价款的 85%。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全部已完成合同价款的
85%后暂停支付,且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85%。②一年养护期满并办理结算后 28 天内支付至审定
后结算价款的 98.5%,剩余尾款为 1.5%的质量保证金;若已提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函
的,则支付至审定后结算价款的 100%。③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剩余的尾款;保修
期按相关规定执行。④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
处理。
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30 天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60 天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60 天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依法依规完成本工程最终审计工作 30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首先双方协商,无法协商的按照第 20 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 。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30 天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30 天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30 天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为 1.5%的工程结算价款或 1.5%的工程保函。说明: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2)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 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
3)保函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结算之日起至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止。
4)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 2 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1.5%的工程保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苗木保活期为一年。工程验收质量当年要求达到苗木成活率(正常树 形)100%,如果工程验收质量达不到 100%等级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达到 100%(不合格的苗木按补植日起计算养护期),工期也要以返工完毕后,验收通过之日计算工期奖罚;承包人每年至少两次完成补植、保活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参与保活工作,其费用在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直接扣除。保修期执行相关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天(24 小时内)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若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无 条件返工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工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将没收合同价款的 3%。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投保通用条款第 18.2.2 款、第 18.3 款以及施工人员人身保 险、施工安全险、施工意外险,因施工和非发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
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1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 号)文件精神,承包人应认真落实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制度、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银行代发工资、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等各项制度,工程工资款支付应按《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4 号)文件执行。
21.2 按照《xx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的通知》(瑞公共资管【2019】7 号)文件中《xx市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试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监测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后开始(如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与前者规定不一致的,中标单位必须在前者规定的监测开始时间前,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书面报告具体开工时间,否则视同中标单位已同意并对此无异议),至工程预验收通过。
21.2.1 手机打卡签到次数少于承包合同规定的天数的,监测结果视为异常情况。
21.2.2 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将视情给予“黄牌”、 “红牌”警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一)监测结果第一次异常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给予中标企业“黄牌”警告,公示期一
个月;公示期间整改到位,取消“黄牌”警告。
(二)“黄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未整改的,再次出现异常情况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 1 个月至 6 个月。
(三)“红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仍不整改的,“红牌”公示期延长 6 个月以上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xx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经查实,手机打卡签到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给予中标企业“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 6 个月至两年。
21.2.3“红牌”公示期间,即为限期整改期间,中标企业暂停参加xx市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21.3 项目业主应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遇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要承担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合同违约责任。
21.3.1 人员变更办理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项目业主同意,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替换人员的基础数据录入签到监测系统。人员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不予认可,人员变更无效。
21.3.2 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 2%且最高不超 50 万元罚扣违约金(即人民币 万元);经批准同意更换的,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 1%且最高不超 30 万元罚扣违约金(即人民币 万元),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按每人每次 3 万元罚扣违约金,更换后续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等)的按每人每次 1 万元收取违约金, 不可抗力、特殊原因等因素除外。
21.4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后续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实行工地考勤制度(承包单位须自行配备考勤设备,考勤方式由甲方指定: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考勤、人脸识别考勤、钉钉打卡等,否则考勤结果不予认可,考勤时间从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计算),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及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4 天(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例外)者,以不到位处理,按每天罚以违约金 2000 元/人;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擅自离开工地及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4 天(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例外)者,以不到位处理,按每天罚以违约金 1000 元/人。违约金可在支付任一期工程款中扣除。
21.5 施工中若需特别设置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总价,今后不再调整。
21.6 承包人在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承担对绿化工程进行苗木保活的责任。苗木保活期为一年(保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开始计算)。如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苗木有枯死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补植好同规格同品种的苗木,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补植,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选择其他单位补植,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21.7 苗木选择: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前必须经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确认,苗木规格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做不合格处理。
21.8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30 天内,承包方故意拖延或不进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发包方可以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
21.9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对xx一切设施设备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同时对xx一切设施设备及环境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10 结算办理及变更审批程序需符合xx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监督审批结果。
21.11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2:绿化苗木养护协议书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 13: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 期 | 竣工日 期 |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2 绿化苗木养护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绿化苗木养护协议书。
一、绿化苗木养护管理工作的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撑、绿地容貌、安全施工等。
1、绿化苗木养护管理适用范围: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
2、本标准特殊术语说明:
2.1 绿化苗木养护管理是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一切养护管理措施。
2.2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种植的彩叶植物或开花灌木。
2.3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4 花卉是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5 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6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二、绿化苗木养护的直观标准
1、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2、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 10%以下。
3、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 10 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4、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光透
光。
5、行道树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 5 株的高差<
10%。
6、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
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7、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圆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8、藤本长藤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 85%以上。
9、xxxx健壮、xxxx、无残花败叶。花坛整洁美观、四季有花、层次分明、图案清晰、色彩搭配适宜。
10、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 9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 6-8cm。
三、绿化苗木养护的施工标准 1、浇水排水
1.1 原则:浇水应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龄、季节、土壤干湿程度确定。做到适时、适量、不遗漏。每次浇水要浇足浇透。
1.2 浇水的年限:树木定植后一般乔木需连续浇水 3 年,灌木 5 年。土壤质量差、树木生长不良或遇干旱年份,则应延长浇水年限。
1.3 大树依据具体情况和浇水原则确定。地栽宿根花卉以土壤不干燥为准。喷灌浇水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以地面无迳流为准。
1.4 夏季高温季节应在早晨和傍晚进行、冬季宜午后进行。
1.5 雨季应注意排涝、及时排出积水。 2、施肥
2.1 原则:为确保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要定期对树木、花卉、草坪等进行施肥。施肥应根据植物种类、树龄、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及肥料种类等具体情况而定。
2.2 施肥对象:定植五年以内的乔、灌木;生长不良的树木;木本花卉;草坪及草
花。
2.3 施肥分基肥、追肥两类。基肥一般采用有机肥,在植物休眠期内进行,追肥一
般采用化肥或复合肥在植物生长期内进行。基肥应充分腐熟后按一定比例与细土混合后施用,化肥应溶解后再施用。干施化肥一定要注意均匀,用量宜少不宜多,施后必须及时充分浇水,以免伤根伤叶。
2.4 施肥次数:乔木每年施基肥 1 次,追肥 1 次;灌木每年施基肥 1 次,追肥 2 次;色块灌木和绿篱每年施基肥 2 次,追肥 4 次;草坪每年结合打孔施基肥 2 次,追肥不少于 9 次;草花以施叶面肥为主,每半月 1 次。
2.5 施肥量:施基肥乔木(胸径在 10 公分以下)不少于 20 公斤/株•次,灌木不少于 10 公斤/株•次,色块灌木和绿篱不少于 0.5 公斤/㎡•株,草坪不少于 0.2 公斤/㎡•次.施追肥一般按 0.5%-1%浓度的溶解液施用。干施化肥一般用量,乔木不超过 250 克/株•次,灌木不超过 150 克/株•次,色块灌木和绿篱不超过 30 克/㎡•次,草坪不超过 10克/㎡•次。
2.6 乔、灌木施肥应挖掘施肥沟、穴,以不伤或少伤树根为准,深度不浅于 30 公分。 3、修剪
3.1 原则:修剪应根据树种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为原则,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姿态优美、花繁xx的目的。
3.2 修剪包括除芽、去蘖、摘心摘芽、疏枝、短截、整形、更冠等技术。
3.3 养护性修剪分常规修剪和造型(整形)修剪两类。常规修剪以保持自然树型为基本要求,按照“多疏少截”的原则及时剥芽、去蘖、合理短截并疏剪内膛枝、重叠枝、交叉枝、下垂枝、腐枯枝、病虫枝、徒长枝、衰弱枝和损伤枝,保持内膛通风透光,树冠丰满。造型修剪以剪、锯、捆、扎等手段,将树冠整修成特定的形状,达到外形轮廊清晰、树冠表面平整、圆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4 乔木的修剪一般只进行常规修枝,对主、侧枝尚未定型的树木可采取短截技术逐年形成三级分枝骨架。庭荫树的分枝点应随着树木生长逐步提高,树冠与树干高度的比例应在 7:3 至 6:4 之间。行道树在同一路段的分枝点高低、树高、冠幅大小应基本一致,上方有架空电力线时,应按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剪除影响安全的枝条。
3.5 灌木的修剪一般以保持其自然姿态,疏剪过密枝条,保持内膛通风透光。对丛生灌木的衰老主枝,应本着“留新去老”的原则培养徒长枝或分期短截老枝进行更新。观花灌木和观花小乔木的修剪应掌 握花芽发育规律,对当年新稍上开花的花木应于早春萌发前修剪,短截上年的已花枝条,促使新枝萌发。对当年形成花芽,次年早春开花的花木,应在开花后适度修剪,对着花率低的老枝要进行逐年更新。在多年生枝上开花的花木,应保持培养老枝,剪去过密新枝。
3.6 绿篱和造型灌木(含色块灌木)的修剪,一般按造型修剪的方法进行,按照规定的形状和高度修剪。每次修剪应保持形状轮廓线条清晰、表面平整、圆滑。修剪后新梢生长超过 10cm 时,应进行第二次修剪。若生长过密影响通风透光时,要进行内膛疏剪。当生长高度影响景观效果时要进行强度修剪,强度修剪宜在休眠期进行。
3.7 藤本的修剪藤本每年常规修剪一次,每隔 2~3 年应xxxx,彻底清理枯死藤蔓、理顺分布方向,使叶幕分布均匀、厚度相等。
3.8 草花的修剪要掌握各种花卉的生长开花习性,用剪梢、摘心等方法促使侧芽生长,增多开花枝数。要不断摘除花后残花、黄叶、病虫叶,增强花繁叶茂的观赏效果。
3.9 草坪的修剪:草坪的修剪高度应保持在 6-8cm,当草高超过 12cm 时必须进行修剪。混播草坪修剪次数不少于 20 次/年,结缕草不少于 5 次/年。
3.10 修剪时间:落叶乔、灌木在冬季休眠期进行,常绿乔、灌木在生长期进行。绿篱、造型灌木、色块灌木、草坪等按养护要求及时进行。
3.11 修剪次数:xxx少于 1 次/年,灌木不少于 2 次/年,绿篱、造型灌木不少于 12 次/年,色块灌木不少于 8 次/年。
3.12 修剪的剪口或锯口平整光滑,不得劈裂、不留短桩。
3.13 修剪应按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须特别注意安全。 4、病虫害防治
4.1 原则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要掌握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规律,在预测、预报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的病虫害做好预防。已经发生的病虫害要及时治理、防止蔓延成灾。病虫害发生率应控制在 10%以下。
4.2 病虫害的药物防治要根据不同的树种、病虫害种类和具体环境条件,正确选用农药种类、剂型、浓度和施用方法,使之既能充分发挥药效,又不产生药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3 喷药应成雾状,做到由内向外、由上向下、叶面叶背喷药均匀,不留空白。喷药应在无风的晴天进行,阴雨或高温炎热的中午不宜喷药。喷药时要注意行人安全、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喷药范围内有食品、水果、鱼池等,要待移出或遮盖后方能进行。喷药后要立即清洗药械,不准乱倒残液。
4.4 对药械难以喷到顶端的高大树木或蛀干害虫,可采用树干注射法防治。
4.5 施药要掌握有利时机,害虫在孵化期或幼虫三龄期以前施药最为有效、真菌病害要在孢子萌发期或侵染初期施药。
4.6 挖除地下害虫时,深度应在 5~20cm 以内,接近树根时不能伤及根系。人工刮除树木枝干上介壳虫等虫体,要彻底干净,不得损伤枝条或枝干内皮,刮除树木枝干上的腐烂病害时,要将受害部位全部清除干净,伤口要进行消毒并涂抹保护剂,刮落的虫体和带病的树皮,要及时收集烧毁。
4.7 农药要妥善保管。施药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戴好风镜、口罩、手套及其他防护用具。
5、松土、除草
5.1 松土土壤板结时要及时进行松土,松土深度 5~10cm 为宜。草坪应用打xxx土,每年不少于 2 次。
5.2 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随时清除杂草,除草必须连根剔除。绿地内应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的纯净度应达到 95%以上。
6、补栽
6.1 保持绿地植物的种植量,缺株断行应适时补栽。补栽应使用同品种、基本同规格的苗木,保证补栽后的景观效果。
6.2 草坪秃斑应随缺随补,保证草坪的覆盖度和致密度。补草可采用点栽、播种和铺设等不同方法。
7、支撑、扶正
7.1 倾斜度超过 10 度的树木,须进行扶正,落叶树在休眠期进行,常绿树在萌芽前进行。扶正前应先疏剪部分枝桠或进行短截,确保扶正树木的成活。
7.2 新栽大树和扶正后的树木应进行支撑。支撑材料在同一路段或区域内应当统一,支撑方式要规范、整齐。支撑着力点应超过树高的 1/2 以上,支撑材料在着力点与树干接触处应铺垫软质材料,以免损伤树皮。每年雨季前要对支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松动的支撑要及时加固,对坎入树皮的捆扎物要及时解除。
8、绿地容貌
8.1 随时保持绿地清洁、美观。
8.2 及时清运草屑、树枝、死树等施工残留物,现场堆放时间不得超过当天。
8.3 经常冲洗树木枝叶上的积尘,防止堵塞气孔和影响景观效果。行道树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1 日保证每周冲洗 1 次以上。
9、安全施工
9.1 绿化苗木养护的各道工序施工要做到以人为本,安全施工,xx作业。
9.2 道路、小区绿化养护施工要统一着安全装,设施工警示语或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安全。
四、绿化苗木养护期
1、苗木养护期为一年,苗木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合格的苗木按补植日起计算养护期。
2、苗木养护期满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五、苗木养护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养护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养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养护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养护。
2、绿化苗木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六、绿化苗木养护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养护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 法定代表人或其 |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 格型号 | 数量 | 产 地 | 制 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 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 号 | 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 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 12: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业主名称) :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 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温州市住建委关于规范温州市建筑工程工资款与其他款分账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4 号)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文件规定实行银行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将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xx)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3: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 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②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1.5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
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 2 )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和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温州市现行有关规定)。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综合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发生算术错误、冒算、多报费用等,累计投标报价错误绝对值总额(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 3%(含 3%)以上者,作为重大偏差判定,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错误绝对值累计占投标报价 3%以内的,视为该项费用已分配到其它工程量报价中。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下列规定报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四章合同条款)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
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6.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6.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费用。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和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进行细化或增减。
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4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7.5 本工程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 版)》规定计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不低于规定费率的下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
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招标文件中对招标工程有创建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投标报价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暂计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照暂列金额单独列项。
2.8.2 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须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相关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为招标人对拟自行采购及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估算,投标人不得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并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备注栏中应明确哪些材料由招标人采购。
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相关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对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的估算。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税金应按“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价格分析表:
2.10.1 价格分析表是招标人或评标人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用表,投标人应按表中规定内容认真填写。
2.10.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执行“附件 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A、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相应内容填写。 B、工程名称为清单项目所含工程内容的工程名称。
C、工程量为清单项目一个计量单位工程量所含某项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 D、各项费用为某工程内容一个计量单位的费用乘以相应工程量。
E、分析后所得的合价,应与报价时的相应综合单价一致。
F、每项清单综合单价后必须分析组成明细,即定额组成,具体表格使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10.3 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11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3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4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5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6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2.16.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16.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详细说明工程概况、工程招标和拟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施工的特殊工艺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等特殊要求、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16.3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16.4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依据《计价规范》、《计价规则》;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方案、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温州市或xx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并考虑市场因素等编制。
2.16.5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和工程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预算造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 10 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作出答复或修改意见通知所有投标人。
2.16.6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总价明显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2.16.7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2.16.8 分部分项清单单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清单子目)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并不得与其他清单内容重复,不得考虑规费、安全xx施工、税金及其他招标文件已列示的措施费等。
2.16.9 投标报价中的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 30%,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16.10 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项目并填报措施费。
2.16.11 暂列金额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调整,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但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
2.16.12 投标人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16.13 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2.17 补充条款
2.17.1 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承包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包干风险,并计入投标报价,包干风险应包括下列因素:
A.本标文提供的工程费率(除不可竞争费外)仅供参考,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若须增加,在包干风险费用中自行列支计入综合单价。
B.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以一项为单位的施工单位自行测定综合报价,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其他按相应规定执行。
C.除暂定价材料、设备外,其他一般材料(均按优等品计价)将采用一次性包干,由各投标人根据市场实际价格,参照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一次性包干所需考虑的增加费用(包括合同实施有效期间的材料设备涨价等风险因素)。
D.报价中应包括施工图内及按常规理解应包含在此范围内所有材料、人工、机械、管理、
安装、维护、利润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应包括的项目费用而定额子目可能包含不完整的费用。 E.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而影响利润。
F.招标人需要更改设计错误或其他变更,中标人无条件接受,不得以此理由提出额外索赔,并按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G.交通运输费用:
①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招标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②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招标人和监理人使用。
③投标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④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并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招标人给与协助。
⑤因投标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投标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⑥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的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H.地方性干扰性等因素引起的费用:
①在弃土外运及场外消纳中,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xx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由中标人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中标人负责。如给招标人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招标人可从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②凡是标文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或在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管理费等。
③按瑞建发[2005]182 号文件要求设置建筑工地临时设施的费用。
3.1 词语和定义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词语定
义。
参考造价编制依据:
(1)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文件及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 (2)《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3)《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5)《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 (6)《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 (7)《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版)》;
(8)温住建发[2018] 299 号传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 版)的通知)) (9)国家标准图集、部省市有关造价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10)其他相关规定
4.本工程取费标准参照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绿化苗木费率(%) | 亮化费率(%) |
一 | 企业管理费 | 13.42~22.36 | 12.43~20.71 |
二 | 利润 | 9.91~16.51 | 6.08~10.12 |
三 | 施工组织措施费 | ||
其中 | 1、安全xx施工基本费 | 3.35~4.10 | 4.82~5.88 |
2、提前竣工增加费 | / | / | |
3、二次搬运费 | 0.10~0.16 | 0.29~0.53 | |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07~0.23 | 0.07~0.19 | |
5、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0.64~1.26 | 1.25~1.89 | |
6、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 | / | |
四 | 规费 | 30.97 | 27.8 |
五 | 税金(不可竞争费用) | 9 | 9 |
六 | 标化工地增加费 | / | / |
七 | 优质工程增加费 | / | / |
注:
①以上费率表仅供参考(不可竞争费用除外),各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今后不再调整。
②规费费率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 30%,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③安全xx施工基本费费率应当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下限(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安全xx施工基本费下限费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 详细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另册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