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任何一方发现中金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反腐败反贿赂的行为,将及时向中金公司廉洁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并提供已掌握的证据。中金公司廉洁投诉举报邮箱: zj_xfjb@cicc.com.cn
重庆xx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重庆xx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市签订:
甲方:重庆xx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金凤园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杜国平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 xxxxx 0 x 00 x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甲方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乙方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
4、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
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并同意委托乙方担任受托管理人;
5、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及委托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次债券”系指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重庆xx开发建设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本期债券”系指本次债券项下任意一期债券。
(3)“募集说明书”系指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编制并向投资者披露的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发行人”、“甲方”系指重庆xx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受托管理人”、“乙方”系指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的受托管理人,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持有人”系指根据债券登记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7)“债券持有人会议”系指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8)“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系指《重庆xx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本协议”系指《重庆xx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
(10)“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证券交易所”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受补偿方”系指乙方、乙方的关联方及其各自的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方或雇员。
(13)“法律、法规和规则”系指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
(14)“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本协议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3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
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乙方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即自债券上市直至债券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乙方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 合法方式持有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本协议之约束。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相关书面确认意见提供至乙方。
3.2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3 甲方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甲方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乙方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甲方不得在专项账户中将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并确保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专项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储、划转其他资金。
3.4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甲方拟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股权投资、债
权投资等其他特定项目的,甲方应当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5 甲方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核查要求,至少每季度及时向乙方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若涉及)的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等资料。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及回售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募集说明书、转账凭证、债务还款凭证。
3.6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xx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同时,甲方应确保甲方文告中关于意见、分析、意向、期望及预测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的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 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甲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7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甲方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
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甲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甲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甲方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甲方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甲方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期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十二)甲方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甲方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
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甲方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甲方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甲方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十二)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甲方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甲方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 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五)甲方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六)甲方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七)甲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八)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二十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
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配合乙方要求提供相关
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证券交易所对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或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所涉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履行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按月(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乙方出具截至上月底是否发生第 3.7 条中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内容见附件一(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不时调整)。甲方应当保证上述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8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9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需要甲方推进落实的,甲方应当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接受债券持有人等相关方的问询,并就会议决 议的落实安排发表明确意见。甲方单方面拒绝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甲方意见不影响债券持有人会 议决议的效力。
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其应当履行
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相关安排。
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相关主体未按规定、约定或有关承诺落实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3.10 甲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履行如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一)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二)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事件;
(五)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11 预计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按照乙方要求追加偿债保障措施,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追加担保;(2)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3)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4)暂缓为第三方提供担保;(5)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6)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乙方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相应担保的提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2)申请人自身信用;(3)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4)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等。
甲方同意承担因追加偿债保障措施以及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包括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3.12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乙方和债券持有人。
后续偿债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偿付及其安排;(2)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3)由增信主体(如有)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4)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甲方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13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乙方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14 本期债券违约风险处置过程中,甲方拟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违约风险处置,或聘请的专业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聘请或变更的合理性。该等专业机构与受托管理人的
工作职责应当明确区分,不得干扰受托管理人正常履职,不得损害债
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聘请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xx从业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不应存在以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3.15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且乙方被授权加入的,应当协助乙方加入其中,并及时向乙方告知有关信息。
3.16 甲方应当至少分别在实际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执行等各项安排之前 20 个交易日向乙方告知本次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分期偿还等安排,并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偿付资金安排情况调查表”等相关文件和材料。
3.17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 指定专人(人员姓名:xxx;职务:财务资产部副部长;联系方式: 023-68188634)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 沟通。前述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3.18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9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
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甲方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3.20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4.21 条及第 4.22 条的约定向乙方
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费用。乙方因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申请财产保全、实现担保物权、提
起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参与破产清算等受托管理履职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暂时无法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协议第 4.22 条和第 4.23 条的约定进行垫付,垫付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3.21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甲方本期债券所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并根据乙方的合理需要向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半年度、季度财务报表(如有)。
甲方应向乙方及其顾问提供,并帮助乙方及其顾问获取:(1)所有对于了解甲方和/或增信主体(如有)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甲方和/或增信主体(如有)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和前景;(2)乙方或其顾问或甲方认为与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3)其它与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甲方须确保其提供给乙方及其顾问的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乙方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依赖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一旦
甲方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乙方使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未经授权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甲方则应立即通知乙方。
3.22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 定的其他义务。如存在违反或可能违反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的,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 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配备充足的具备履职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 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根据乙方需要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 信息,按照至少每季度查询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4.2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乙方应核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甲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4.3 乙方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关注甲方和增信主体
(如有)的资信状况、信用风险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与实施情况,可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就本协议第 3.7 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增信主体(如有)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或获取相关会议纪要;
(二)每年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三)每年调取甲方、增信主体(如有)银行征信记录;
(四)每年对甲方和增信主体(如有)进行现场检查;
(五)每年约见甲方或者增信主体(如有)进行谈话;
(六)每年对担保物(如有)进行现场检查,关注担保物状况;
(七)每年查询相关网站系统或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甲方及增信主体(如有)的诉讼仲裁、处罚处分、诚信信息、媒体报道等内容;
(八)每年结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如有),检查投资者保护条款的执行状况。
涉及具体事由的,乙方可以不限于固定频率对甲方与增信主体
(如有)进行核查。涉及增信主体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
4.4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进行监督,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甲方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乙方应当监督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是否存在与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的情形,并监督募集资金的流转路径是否清晰可辨,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的偿债资金除外。在本期债券项下的每期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若发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在资金混同存放
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进行整改和纠正。
4.5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至少按季度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募集资金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
乙方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决策流程,核查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及回售公司债券,乙方应定期核查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募集说明书、转账凭证、债务还款凭证。
募集资金使用存在变更的,乙方应当核查募集资金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募集说明书约定和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流程,并核查甲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发现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规的,应督促甲方进行整改,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6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
4.7 乙方应当每年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
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按规定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8 出现本协议第 3.7 条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增信主体(如有),要求甲方或者增信主体(如有)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乙方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9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10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甲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
4.11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偿债保障措施,督促甲方等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提供方式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承担因追加偿债保障措施以及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
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申请的以及由乙方申请
的财产保全)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12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乙方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乙方处理上述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为执行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而发生的律师x等费用之承担按照本协议第 4.22 条及第 4.23 条的约定执行。
在乙方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且取得其他必要授权(如需),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对甲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诉讼结果由乙方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承担。
4.13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乙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管理担保措施,产生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4.14 乙方应当至少在本期债券每次兑付兑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了解甲方的偿债资金准备情况与资金到位情况。乙方应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滚动摸排兑付风险。
4.15 甲方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如有)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承诺。
甲方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影响发行人按时兑付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仲
裁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其
结果由乙方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承担。
乙方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的,担保物因形势变化发生价值减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覆盖违约债券本息的,乙方可以要求再次追加担保,产生的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4.16 甲方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乙方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参加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
4.17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4.18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二十年。
4.19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约定。募集说明书存在投资者保护条款的,甲方应当履行投资者保护条款相关约定的保障机制与承诺。
4.20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
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21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受托管理报酬金额为人民币 1.65 万元/年/每期债券(即本次债券项下任意一期分期发行债券)。
4.22 除第 4.21 条所述受托管理事务报酬外,甲方应负担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券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召集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用的律师见证费等合理费用;
(2)因甲方未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额外支出的费用;
(3)文件制作、邮寄、电信、差旅费用、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而聘请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和其他垫支的费用;
(4)因追加偿债保障措施以及履行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与偿债保障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5)因登记、保管、管理本期债券担保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6)乙方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处置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上述所有费用在费用发生时应由甲方支付。如债券持有人或乙方 垫付该等费用的,甲方应在收到债券持有人或乙方出具账单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向债券持有人或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进行支付。为避免歧义,乙方无义务垫付任何费用。
甲方若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则应按延付金额每日支付万分之二的延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4.23 本协议第 4.22 条所述所有费用在费用发生时应由甲方支付。如甲方在前述费用发生时未支付该等费用,则债券持有人应先行支付该等费用,并可就先行支付的该等费用向甲方进行追偿,乙方无义务垫付任何费用。
(一)乙方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及时通过作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其他方式同意共同承担乙方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聘请其他专业机构费用,以及乙方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
(二)债券持有人进一步同意,将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该等费用先行支付至乙方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因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就费用支付安排达成一致或未能及时足额向专项账户支付相应费用的,受托管理人免于承担未开展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任,且不应被视为乙方怠于行使相应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三)部分债券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费用汇入专项账户,
乙方可仅代表该部分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其他债券持有人后续明确表示委托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的,乙方应当一并代表其提起、参加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债券持有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四)就乙方提起、参加诉讼或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处置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参与债务重组,申请、参与甲方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法律程序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有权从专项账户中预支,最终乙方根据费用缴纳和实际使用情况,将债券持有人多缴纳的费用退还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如费用不足则由债券持有人根据乙方的通知及时补足。设立专项账户发生的费用、退款手续费等与费用收取、支付、退还等事项有关的费用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五)乙方无义务为发行人及/或债券持有人垫付上述费用或支出,但如乙方书面同意垫付该等费用或支出的,乙方有权就先行支付的费用或支出向甲方以及债券持有人进行追偿,且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承诺,乙方有权从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偿付的利息及/或本金、处置担保物所得中优先受偿垫付费用。
4.24 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的信息披露均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但乙方有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或法院命令或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命令的要求,或根据政府行为、监管要求或请求、或
因乙方认为系为在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的程序或调查中进行辩护或
为提出索赔所需时,或因乙方认为系为遵守监管义务所需时,作出披露或公告;
(二)对以下信息无需履行保密义务:(1)乙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晓,该第三方同甲方之间不存在因任何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禁止其向乙方提供该信息;(2)已经公开的信息,但不是由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所作披露而造成的;(3)该信息已由甲方同意公开;(4)并非直接或间接利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而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5)乙方在甲方提供以前已从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
(三)在甲方允许时,进行披露;
(四)对其专业顾问进行披露,但该等专业顾问须被告知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五)向其内部参与本协议项下事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披露。
4.25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及终止后两年内有效。
4.26 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披露,或为甲方的利益利用乙方在为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服务、进行任何交易(以自营或其他方式)或在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4.27 乙方可以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媒体宣布或宣传其根据本协议接受委托和/或提供的服务,以上的宣传可以包括甲方的名称以及甲方名称的图案或文字等内容。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对债券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偿债能力和意愿分析;
(九)与甲方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乙方采取的应对措施。
5.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的;
(二)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发现甲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其发行的公司债券;
(四)出现本协议第 3.7 条第(一)项至第(二十四)项等情形的;
(五)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乙方发现甲方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配
合受托管理工作的,且经提醒后仍拒绝补充、纠正,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乙方可以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说明上述情形的具体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乙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有)等。
5.4 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及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之目的,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乙方对上述信息、文件仅做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代表债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发现与乙方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6.2 乙方作为一家证券公司,在按照相关法律参与其经营范围
内的各类业务活动时,可能存在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或职责冲突,进而可能导致与受托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乙方已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隔离、保密制度和防火墙制度。乙方可以通过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等隔离手段,在受托管理业务与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隔离机制,防范发生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冲突的情形。
乙方保证:(1)不会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2)不会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目的;(3)防止与本协议有关的敏感信息不适当流传,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管理。
6.3 乙方担任本协议项下的受托管理人不限制乙方开展的正常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或其关联方买卖本期债券或甲方发行的其他证券或金融产品;(2)乙方或其关联方为甲方发行其他证券或金融产品担任保荐机构、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等;(3)乙方或其关联方为甲方项目或交易中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咨询顾问、债务重组顾问、破产重整顾问、违约风险处置顾问等;(4)乙方或其关联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允许的范围开展其他业务。
乙方或其关联方在任何时候:(1)可以依法向任何客户提供服务;(2)可以代表自身或任何客户开展与甲方或债券持有人有关的任何交易;或(3)即使存在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可以为其利益可能与甲方或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对的第三方行事,并可为自身利益保留
任何相关的报酬或利润,但须满足乙方不能够违法使用甲方的保密信
息来为该第三方行事。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进一步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6.3 条的约定从事上述业务的,不构成对发行人和/或债券持有人任何权益的损害,发行人和/或债券持有人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豁免乙方因潜在利益冲突而可能产生的责任。
6.4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6.5 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直接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债券持有人可依法提出赔偿申请。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乙方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百分之十(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
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承接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与甲方签署新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3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
(三)甲方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及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支持、配合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为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承
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及其代表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
除前述主体的责任。
8.2 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 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 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甲方发生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亦构成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违约事件。甲方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违约事件触发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0.3 甲方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可能导致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相应违约情形与违约责任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10.4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公开募集文件以及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或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甲方违反与本协议或与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因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发生或遭受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调查、权利主张、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诉讼仲裁、损失、损害、责任、费用及开支等(以下统称为“损失”),甲方应对受补偿方给予充分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乙方或其他受补偿方就本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或缴纳罚款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受补偿方免受损失。
10.5 因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或代表债券
持有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或采取任何行动,或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任何
协助或服务,从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发生或遭受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调查、权利主张、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诉讼仲裁、损失、损害、责任、费用及开支等(以下统称为“损失”),债券持有人应对受补偿方给予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乙方或其他受
补偿方就本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或缴纳罚款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受补偿方免受损失。债券持有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足额补偿、免责 安排或预先提供其他条件,以使得乙方得以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或采取 任何行动或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任何协助或服务。
10.6 甲方同意,在不损害甲方可能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权益下,甲方不会因为对乙方的任何可能索赔而对乙方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
10.7 甲方如果注意到任何可能引起本协议第 10.4 条所述的索赔、处罚,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或乙方的代表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行业自律组织拟对乙方或乙方代表采取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并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
10.8 除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外,乙方不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甲方按照本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履行/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双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本期债券发行完毕之日起生效。
12.2 本协议之规定若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任何冲突或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12.3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4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一)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本期债券存续期届满,甲方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偿付完毕本期债券本息;
(三)通过启动担保程序或其他方式,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本息收益获得充分偿付,从而使本期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止;
(四)甲方未能依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本息,乙方为了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已经采取了各种可能的措施,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维护,或在法律上或/和事实上已经不能再获得进一步的维护,从而使本期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终止。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 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重庆市高新区高新大道 6 号 4 号楼甲方收件人:周慧芝
甲方传真:023-68681810
乙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33 层
乙方收件人:祁秦
乙方传真:010-65051156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4.2 甲方确认,乙方本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任何义务系为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双方特此明确就本协议所述事项,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受托责任、顾问责任或类似责任,甲方特此确认对此理解并同意,而且放弃任何相反的权利请求。
14.3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
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14.4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双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如任何一方发现中金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反腐败反贿赂的行为,将及时向中金公司廉洁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并提供已掌握的证据。中金公司廉洁投诉举报邮箱:zj_xfjb@cicc.com.cn
(举报邮箱以乙方官网不时公布的邮箱为准)。
甲方确认,除依法需聘请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甲方不存在就本次债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甲方理解并同意,在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甲方就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进行核查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14.5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余肆份由乙方保存,供报送有关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
附件一
序号 | 核查内容 | 是否有相关事 项发生 | 是否影响本期债 券偿付 | 事项具体描 述 |
1. | 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 |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3. |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4. |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5. |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6. |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 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7.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8.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9. | 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0. |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1. | 公司或其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期债券担保情况发 生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2. |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3. |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 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4. |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5. |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体描述。 |
16. |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我公司已对截至【 】年【 】下述相关事项(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不时调整)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保证下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 ||||
17. |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8. | 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19. |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0. |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1. | 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2. | 公司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3. | 公司存在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4. | 公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 性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体描述。 |
25. | 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6. | 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7. | 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8. | 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 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29. | 公司发生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不适用 | 如有,请具 体描述。 |
【】公司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