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稱Value Partners「A」Fund)
惠 理 價 值 基 金
(前稱Value Partners「A」Fund)
重要事項:若閣下對本解釋備忘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財務人士之意見。
惠理價值基金(前稱Value Partner「s A」Fund ,簡稱「本基金」)於1993 年4 月1 日成立為一項單位信託基金,並由日期為1993 年10 月26 日的信託契約(按其不時的修訂)(「原契約」)記錄,受香港法例管轄。
本基金原是受開曼群島法律管限的信託基金,並受開曼群島的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監管。根據2015 年8 月17 日的信託人退任及委任契約(「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約」),本基金的司法管轄區由開曼群島改為香港,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獲委任為信託人,以取代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 。根據2015 年8 月17 日的經理人退任及委任契約
(「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約」),由2015 年9 月21 日起,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委任為經理人,以取代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契約經2020 年1 月1 日的補充契約(「補充契約」)修訂。原契約、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約、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約,以及補充契約統稱為
「信託契約」。
本基金已獲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其目前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中2 號長江集團中心35 樓)(「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認可。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本基金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本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其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本解釋備忘錄不得單獨派發,而應連同本基金最新印發的年報以及中期報告(如在年報之後編印)一併派發。本基金未有採取任何所需的行動,以便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發售本基金的單位或派發本解釋備忘錄。因此,本解釋備忘錄不可在未經認可本基金發售或招售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或情況下用作發售或招售用途。
並未載於本解釋備忘錄內或構成本解釋備忘錄一部分的報告及╱或財務報表內由任何交易商、營業員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資料或作出的xx,均應視作未經認可,因此不應予以依賴。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是本解釋備忘錄的交付或本基金單位的發售、發行或出售,均不構成有關本解釋備忘錄所載資料於本解釋備忘錄日期後任何時候屬正確的xx。
本解釋備忘錄所載的資料用以協助準投資者就投資於本基金時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有關資料載有關於本基金(其單位根據本解釋備忘錄提呈發售)單位之基金的重要事實。經理人亦會發出載有本基金的主要特點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而該產品資料概要將構成本解釋備忘錄的一部分,及應與本解釋備忘錄一併閱讀。
經理人對本解釋備忘錄所載的資料的準確性負上全部責任,並於提出所有合理的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並沒有遺漏其他會使本解釋備忘錄的任何xx為誤導的事實。就提供本基金單位資料的目的而言,經理人亦確認本解釋備忘錄包含的詳情合符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重要通則部分」。在信託契約條款的規限下,本解釋備忘錄可能不時更新,以符合適用的財政、法定或官方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準認購者或有意購買本基金單位的人士應自行瞭解,根據其註冊成立、公民權、居住權或居籍權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就認購、購買、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而可能面對的(a)可能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在本解釋備忘錄中提及的「美元」及「仙」均指美國貨幣,而提及的「港元」則指香港貨幣。
務請注意,單位的價值及從單位的收入(如有)可升可跌,因此投資者於贖回單位時可贖回的金額可能低於原本的投資額。亦應注意,不同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以單位持有人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貨幣計值的單位價值減少或增加。
2020 年1 月
美國
x基金並未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投資公司。本基金的單位並未根據美國1933 年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或任何其他美國聯邦或州法例註冊,故本基金的單位並不發售或出售予,亦不得轉讓予美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居民以及根據美國法律成立的商業實體)或由美國人士購買,惟根據證券法獲得豁免者除外。
新加坡準投資者須知
x基金已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9 章)(「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 條列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局」)所持有的受限制計劃名單中。
本解釋備忘錄涉及的本基金單位的提呈發售建議或邀請未獲新加坡金管局授權或認可,而本基金單位不得向零售公眾發售。本解釋備忘錄以及與提呈發售或銷售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均不是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招股章程。因此,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與招股章程內容有關的法定責任將不適用。閣下須根據自身狀況審慎考慮投資是否合適。
本解釋備忘錄並未呈交新加坡金管局登記為招股章程。因此,本解釋備忘錄及與本基金單位的提呈發售或銷售、或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可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人士傳閱或派發,該等單位亦不可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人士提呈發售或銷售,或成為認購或購買邀請的標的,惟(i)機構投資者(定義見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4A(1) (c)條)(各為「機構投資者」)、(ii)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 條所定義的相關人士或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2)條所指發售建議之任何人士(各為「相關投資者」),及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 條所規定之情況;或(iii)根據及按照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條件及任何其他適當規定者將獲豁免。
受限於本基金對轉讓施加的所有其他限制,收取本解釋備忘錄的人士聲明並保證:
(a) 倘單位初始由一名機構投資者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4 條項下豁免作出之 發售建議購買,則繼而隨後僅可向另一名機構投資者銷售單位;及
(b) 倘單位初始由一名相關投資者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 條項下豁免作出之發售建議購買,則繼而隨後僅可向另一名機構投資者或另一名相關投資者銷售單位。
此外,謹請注意:
(1) 倘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A(2)條所指公司(「有關公司」)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 條首次在新加坡認購或購買單位,則相關公司的證券於有關公司購買任何單位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除非該轉讓是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05A(2)條的條件進行;或
(2) 倘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A(3)條所指信託(「有關信託」)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 條首次在新加坡認購或購買單位,則其受益人於有關信託的權利及權益(不論如何描述)於為有關信託購買任何單位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除非該轉讓是根據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5A(3)條的條件進行。
投資者須確保其自身與本基金單位有關的任何轉讓安排符合上述限制,並應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遵守上述限制。
僅為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B條下的義務之目的而言,本基金已決定及謹此通知所有有關人士(定義見2018 年證券及期貨(資本市場產品)規例(「2018 年資本市場產品規例」),權益為已訂明資本市場產品(定義見新加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9B條)以外的資本市場產品。
對於在未獲認可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或向其進行要約或邀請即屬違法的任何人士,本解釋備忘錄並不構成向該等人士或於該等司法管轄區內進行要約或邀請。
新加坡的投資者須注意,如欲獲得本基金有關過往業績的資料以及年報的副本,應與相關分銷商聯繫以獲取該等資料。
垂詢或投訴
投資者可就本基金的任何垂詢或投訴,以書面形式聯絡經理人,地址為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九十九號中環中心四十三樓,或致電經理人的投資者服務團隊(電話 (000) 0000 0000)。經理人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回應垂詢或投訴。
目錄
頁次
管理及行政 7
經理人 8
信託人、管理人和保管人 10
註冊處 11
核數師 11
投資管理、政策與限制 11
投資目標及政策 11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14
證券融資交易 18
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20
投資限制 24
風險管理政策 33
流通性風險管理 34
風險因素 35
單位發行與贖回 65
單位的性質 65
單位的發行 68
申請程序 70
強制贖回 72
單位的贖回 73
贖回暫停與限制 76
轉讓 77
在本基金的可提供類別之間轉換單位 78
資產淨值的計算及公佈 79
單位的形式 83
稅項 83
中國內地 83
香港 92
頁次
費用及支出 93
首次認購費、轉換費及贖回費 93
信託人費用 94
註冊處費用 94
管理費 94
表現費 95
開支 100
一般資料 100
派息政策 100
信託契約 101
財務報告及每月報表 102
本基金的期限 102
反洗黑錢規例 102
利益衝突 103
投票權 107
傳真彌償保證 108
「A」單位及「B」單位 109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111
遵從FATCA或其他適用法律的認證 113
向稅務機關披露資料的權力 114
個人資料 114
管理及行政
經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中環皇后大道中九十九號中環中心
四十三樓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資者服務熱線:(000) 0000 0000
信託人、管理人、保管人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xx
xxxxx0 x
xxx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主要地址:Strathvale House, 90 North Church Street, Xxxxxx Town
登記地址:P.O. Box 309, Ugland House, Xxxxxx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
太子大廈22 樓
法律顧問
的近律師行
香港中環
遮打道18 號歷山大廈5 樓
經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經理人」)於1999 年5 月10 日在香港註冊成立,並於2008年1 月開展其目前業務。該公司持有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第1 類(證券交易)、第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牌照。
經理人可酌情及在事先獲得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委任一名或多名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即獲轉授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之投資管理職能的實體)、投資顧問及其他代理人為本基金的投資管理提供協助。
經理人董事現為:
xxxxxxx-拿督xxxxx為惠理集團有限公司(「惠理集團」)的聯席主席兼聯席首席投資總監(「聯席首席投資總監」)。拿督xxx氏負責監督惠理集團的基金管理及投資研究、業務運作、產品發展和企業管理,並為惠理集團訂立整體業務及組合策略方針。
拿督xxx氏自1993 年2 月與合夥人xxxxx共同創辦惠理集團,並一直管理公司的業務。彼於90 年代始出任惠理集團首席投資總監及董事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基金及業務運作。2007 年,拿督xxx氏成功領導惠理集團於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主板上市,使惠理集團成為香港首家本地上市的資產管理公司。拿督xxx氏擁有逾30 年的投資經驗,被譽為亞洲乃至全球的價值投資先驅之一,多年來拿督xxx氏與惠理集團皆獲獎無數,自公司於1993 年成立以來已累計獲得200 多項專業大獎及殊榮。
拿督xxx氏目前擔任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香港科技大學(「香港科大」)商學院顧問委員會成員以及The Malaysian Chamber of Commerce (Hong Kong and Macau)的聯席主席。彼此前擔任香港金融發展局(「金發局」)成員(2015 年2 月至2019 年1 月)及金發局旗下拓新業務小組成員(2013 年至2018 年)。金發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為一個高階及跨界別的諮詢機構。
於2016 年8 月,拿督xxx氏榮膺馬來西亞檳城州政府元首閣下封賜「Darjah Gemilang Pangkuan Negeri」(DGPN)勳銜,這是檳城州政府頒授的最高榮譽之一,以表彰成就卓越人士。拿督斯里是DGPN封賜的榮銜。於2013 年, 拿督xxx氏獲授「Darjah Setia Pangkuan Negeri」(DSPN)拿督勳銜。同年,彼亦因其卓越成就而獲香港科大頒授榮譽大學院士。
拿督xxx氏在《指標》雜誌2017 年基金年獎中獲頒「年度傑出基金經理 – 大中華股票組別」。此外,彼於2011 年與xxx先生在《亞洲資產管理(Asia Asset Management)》2011年Best of the Best年度頒獎禮中獲頒亞洲區首席投資總監雙冠軍。繼於2009 年,彼獲
《AsianInvestor》財經雜誌表彰為亞洲區資產管理行業25 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後,於
2010 年彼獲《AsianInvestor》表彰為亞洲對沖基金行業25 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彼亦獲
《FinanceAsia》財經雜誌投選為2007 年度「Capital Markets Person of the Year(年度資本市場人士)」,並於2003 年被《Asset Benchmark Survey》評選為「最精明投資者」。
在創辦惠理集團之前,拿督xxx氏任職於香港Xxxxxx Xxxxxxxx集團;彼於1989 年創立並領導該公司的香港╱中國股票研究部門,出任研究部主管並擔任該公司自營交易員。此前彼於《亞洲華爾街日報》及《遠東經濟評論》擔任財經記者,專注東亞及東南亞市場的商業及財經新聞。拿督xxxx曾任香港上巿公司日本信用保証集團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達九年(1993 年至2002 年),該公司是Public Bank Malaysia的附屬公司,自2006 年更名為大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領先的小額貸款公司。
xxx- xxx先生為惠理集團的聯席主席兼聯席首席投資總監(「聯席首席投資總監」)。彼與拿督xxxxx共同領導惠理集團,並監督集團的整體事務及業務活動、日常營運以及管理投資管理團隊。x先生在惠理集團投資過程擔任領導角色,亦專責投資組合管理。
x先生於金融行業擁有20 年經驗,於調研和投資組合管理保持卓越成績。彼於1999 年5月加盟惠理集團,先後獲晉升多個研究及基金管理職位。彼於2019 年4 月26 日獲任命為惠理集團聯席主席。x先生憑藉其管理能力及多年累積的調研經驗,為集團建立了一支優秀獨特的調研及投資團隊。
x先生在《指標》雜誌2017 年基金年獎中獲頒為「年度傑出基金經理-大中華股票組別」。此外,彼於2011 年與拿督xxxxxxx《亞洲資產管理》2011 Best of the Best亞洲區年度首席投資總監雙冠軍。
蘇先生持有紐西蘭奧克蘭大學商學學士學位及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商業碩士學位。
xxx-xxx先生出任惠理集團的高級投資董事,為集團投資管理團隊的資深成員。在各範疇投資過程,包括組合管理擔任領導角色。何先生是惠理集團董事會成員,同時為本集團若干附屬公司的董事。
何先生在基金管理及投資行業擁有豐富經驗,且專注研究及投資組合工作。何先生於 1995 年11 月加盟惠理集團。彼於2010 年晉升為投資董事,隨後於2014 年1 月獲晉升為高級投資董事。此前,彼於道亨證券有限公司出任管理人員,且於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其事業。
何先生持有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主修管理學,並擁有特許金融分析師資格。
信託人、管理人和保管人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信託人」)於1974 年在香港註冊成立,並根據香港受託人條例註冊為信託公司。信託人是HSBC Holdings plc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HSBC Holdings plc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之公眾公司。滙豐集團為全球最大的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之一,業務遍及歐洲、亞太地區、美洲、中東及非洲。
根據信託契約,信託人應按照信託契約的規定,保管或控制所有投資、現金及構成本基金的部分資產的其他資產,並以信託形式代本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及在法律所准許的範圍內,所有現金及可註冊的資產應以信託人名義,或以記入信託人賬下的方式註冊,並應按信託人就保管該等現金及可註冊的資產而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不論以不記名或記名形式),應以信託人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以為本基金保管該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若然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在性質上無法保管,信託人應在其賬簿內妥善地將該等投資或資產記錄於本基金的名下。
註冊處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已獲委任為本基金的註冊處(「註冊處」)。註冊處是HSBC Holdings plc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HSBC Holdings plc為一家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之公眾公司。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已獲留聘為本基金的獨立核數師。核數師應聘函件中的條款說明,除最終裁定為核數師的有意或故意疏忽或不當行為或欺詐性行為所引致外,核數師因任何原因對本基金所提供的服務而產生的賠償金額均不得超逾本基金就核數師導致責任的服務或工作已繳費用的三倍金額。
投資管理、政策與限制
投資目標及政策
x基金投資目標乃專注分析具升值潛質投資項目的基本因素,從而達致持續理想回報。經理人旨在挑選相信其市值相對其內在價值而言有重大折讓的股票。
本基金將會集中投資亞太區股市。本基金的資產分佈並無地域性或領域性或行業性比重限制。經理人亦不會試圖按照市場指數基準去分配本基金組合內股票的地域、領域或行業比重。經理人可能大舉投資在比較少數量的股票。
本基金將其資產淨值至少70%投資於股本證券。本基金可按經理人認為合適的資產比例投資於任何市場規模的公司所發行的股本證券。本基金可投資的股本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股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本基金可按照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守則」)的規定將其資產淨值少於30%投資於以下每一類證券,即REIT及ETF 。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除股本證券外,尚會不時包括現金、存款、短期票據如國庫券、存款證、銀行承兌票據、短期商業票據及其他固定收益工具等。然而,本基金不會將其資產淨值多於10%投資於由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構)發行及╱或擔保的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經理人亦可在投資組合內大幅增持現金或其他現金等值項目,並可將本基金資產淨值最多30%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經理人、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定義見下文「利益衝突」一節)管理或發售的計劃),惟須符合守則所准許的範圍。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市場下瀉或出現重大危機),本基金可為現金流管理暫時將其資產淨值最多100%投資於流動資產,例如存款、國庫券、存款證、短期商業票據。本基金亦可能投資於期貨、期權、認股權證、股票掛鈎票據及其他金融工具,惟有關投資須符合守則所准許的範圍及「投資限制」一節所載的條文。
本基金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統稱
「滬港通及深港通」)(下文「滬港通及深港通」一節載有進一步說明)、中國A股連接產品
(「CAAP」)(例如:參與票據,即由第三者(「CAAP發行人」)發行的上市或非上市衍生工具)及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直接投資於A股的集體投資計劃(包括經理人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管理或發售的計劃)(「A股CIS」)對A股作出的最高投資額以本基金總資產淨值的20%為限。
對中國內地市場(例如A股及B股)作出的總投資額不會超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 。
為免生疑問,本基金合計不會將其多於20%的非現金資產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
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以人民幣(「人民幣」)報價並可供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投資者買賣。
B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以外幣報價(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為美元及於深圳證券交易所為港元)並可供境內外投資者買賣。
本基金將有限度地(即將其資產淨值少於30%)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項目。以人民幣計值的資產乃參考CNH匯率(有關「CNH匯率」的涵義,請參閱標題為「與人民幣單位類別相關的風險」的風險因素)予以估值。
本基金亦可為對沖及╱或投資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期權、掉期(包括但不限於信貸及信貸違約、股票、利率及通脹掉期)、遠期外匯合約、參與票據、信貸掛鈎票據及任何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但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其資產淨值的50% 。
本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a)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b)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c)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則本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不可超逾本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 。本基金不會使用證券化及結構式金融工具,如抵押債務證券、按揭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本基金目前亦不擬進行銷售及購回交易,以及反向購回交易。然而,本基金可訂立證券借貸交易,前提是擬借出之證券之價值,連同本基金已借出之所有其他證券之價值,不可超過本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 。
所有投資均須遵守信託契約下的投資限制。請參閱本解釋備忘錄「投資限制」一節,以了解信託契約下的投資限制詳情。
在符合守則所准許的範圍及「投資限制」分節所載的條文的情況下,如經理人認為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以投資商品期貨合約、金融期貨合約及提供備兌認購期權。然而,經理人一般預期不會考慮運用此等投資技巧,惟用來對沖政治及經濟上的不利發展及╱或貨幣匯率或利率的不利走勢則除外。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須承受市場波動及所有投資和市場的固有風險,因此,每類別單位價格可跌亦可升。
運用衍生工具╱投資於衍生工具
x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50% 。
滬港通及深港通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之間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與中國結算之間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及深港通旨在實現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互相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
就本解釋備忘錄而言,「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所有關稅地區。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由滬股通和滬港通下的港股通組成。根據滬股通,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包括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的券商經紀及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向上交所傳遞買賣指令,買賣在上交所上市的合資格A股。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由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組成。根據深股通,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包括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的券商經紀及將由香港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向深交所傳遞買賣指令,買賣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A股。
合資格證券
(i)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在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包括本基金)可買賣在上交所市場上市的若干股票(即「滬股通股票」)。此等證券包括不時的上證180 指數成份股、上證380 指數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H股同時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滬股;及
• 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 預期合資格證券的名單將予以檢討。
(ii)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在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香港與海外投資者(包括本基金)可買賣在深交所市場上市的若干合資格股份(即「深股通股票」)。此等股份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60 億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關H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深股;及
•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開通初期,合資格通過深股通買賣創業板上市股份的投資者將限於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而本基金將符合該項資格)。
預期合資格證券的名單將予以檢討。
交易日
投資者(包括本基金)將只獲准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於相應的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日子在上交所市場及深交所市場進行交易。
交易額度
在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交易將須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的規限。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滬股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深股通、滬港股票市場交互聯互通機制下的港股通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的港股通將各自受制於一套獨立的每日額度。
每日額度就每日分別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買賣的淨買盤價值設定上限。
香港聯交所將監察配額的情況,並將按時於港交所的網站公佈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下的結餘。
結算及託管
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將負責香港市場參與者及投資者執行的交易的交收、結算及向他們提供存託處、代名人和其他相關服務。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的A股均以無紙化形式發行,因此投資者將不會持有任何實物A股。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及深股通購入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應將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於其經紀或託管人於中央結算系統開設的股票賬戶。中央結算系統乃由香港結算就香港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之結算而操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公司行動及股東大會
雖然香港結算對於其在中國結算的綜合股票戶口內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並不享有所有人權益,中國結算作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於處理與該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有關的公司行動時仍將視香港結算為其中一名股東。
香港結算將監察影響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動,並將知會參與中央結算的相關經紀或託管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有需要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採取行動以參與其中的該等公司行動。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於大會日期前約兩至三個星期公佈關於其股東周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的資料。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香港結算將通知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有股東大會的詳情,例如大會舉行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決議案的數目。
外資持股限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規定,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持有A股時,須受以下持股量限制之規限
• 投資於單一上市公司的單一海外投資者(例如本基金)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及
• 於某一上市公司作出投資的所有海外投資者(即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 。
當個別A股的合計外資持股比例達到26% ,上交所或深交所(視屬何情況而定)將於其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屬上交所)及xxxx://xxx.xxxx.xx/xxxx/ disclosure/news/qfii/(如屬深交所 )刊發通知。如果合計外資持股比例超過30%限額,有關海外投資者將會被要求在五個交易日內以「後買先賣」原則出售股份。
貨幣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將僅以人民幣買賣及結算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因此,本基金將需要使用人民幣資金進行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結算。
交易費
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在買賣及結算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時,將須繳納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或相關中國內地機關徵收的費用及徵費。關於交易費用及徵費的其他資料可瀏覽以下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資者賠償
x基金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滬股通及深股通作出的投資,將不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是為向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金融機構在香港進行交易所買賣產品的交易時的失責行為而招致的金錢損失作出賠償而成立的基金。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滬股通及深股通的失責事宜不涉及在香港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該等交易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由於本基金透過香港的證券經紀而非中國內地的經紀進行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其他資料可瀏覽以下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證券融資交易
在上文「投資目標及政策」一節的規限下,本基金可進行證券融資交易,惟有關交易須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及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會訂立證券借貸交易:
(a) 如果經理人信納借貸人將提供價值等於或高於其借入證券的充足資產作為該等借入證券的抵押品,且有關抵押品須為優質及具流通性的抵押品;
(b) 透過獲經理人接納的從事此類交易的認可結算系統或金融機構的代理機構訂立;
(c) 有關借出證券須為於國際有組織證券市場上有定期交易的上市繳足股份;及
(d) 於任何時間對有關證券所付出的代價必須超過該等證券的每日按市值計算的價值。
於本解釋備忘錄內,「證券融資交易」指證券借貸交易、銷售及購回交易以及反向購回交易的統稱。「證券借貸交易」指本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對手方的交易;「銷售及購回交易」指本基金將其證券出售給反向購回交易的對手方,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和融資成本購回該等證券的交易;以及「反向購回交易」指本基金從銷售及購回交易的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此外,有關證券融資交易的政策詳情如下:
(i)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該等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計入本基金的賬戶;
(ii) 該等交易的每名對手方(包括證券借貸交易的借貸人)及抵押品的發行人將為獲經理人批准的獨立對手方,且是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並無有關對手方來源地的準則。預期每名對手方(x)乃於具高信貸質素的國家註冊成立、(y)具備由信譽良好的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至少A2/P2 或同等信貸評級或獲經理人合理認為具備至少A2/P2 或同等信貸評級,或被視為具備至少A2/P2 或同等的隱含評級;此外,若本基金獲具備至少A2/P2 或同等信貸評級的實體就未獲評級的對手方可能對本基金造成的損失作出彌償,則該未獲評級的對手方亦將獲接納,或(z)於訂立該等交易時屬獲證監會發牌的持牌公司或向香港金融管理局註冊的註冊機構;
(iii) 本基金應就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100%的抵押。信託人在收到經理人的指示後,將收取抵押品(將為價值高於或等於借出證券價值的現金或流通證券),而抵押品代理人(可能是信託人或信託人按經理人的指示所委任或經理人直接委任(按彼等不時協定)的第三方)將每日檢視其價值,以確保抵押品的價值至少等於所借入證券的價值,且有關抵押品必須符合下文所載的抵押品政策;
(iv) 擬借出之證券之價值,連同本基金已借出之所有其他證券之價值,不可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v) 本基金於任何時間於證券借貸交易中借出之證券不可超過本基金所持的同一發行或同一類別(按價值計算)之50%
(vi) 經理人將確保其能夠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的證券或全數現金(視情況而定),或終止所訂立的該等交易;
(vii) 如任何證券借貸交易是經由信託人或信託人或經理人的關連人士作出安排的,則該交易應按公平原則進行並在最佳可得的條款下執行,且有關實體有權保留就此項安排根據商業基準收取的任何費用或佣金供本身使用或歸其所有(證券借貸費用將於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的關連方交易一節內披露)。
特別是,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信託人的關連人士,可能與本基金訂立證券融資交易。在擔任證券借貸代理人的過程中,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將就其活動收取酬金;及
(viii) 已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涉資產設有託管╱保管安排,有關詳情載於下文「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一節。
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經理人就為本基金訂立的場外(「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證券融資交易而收取的抵押品實施抵押品管理政策。
本基金可向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或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以減低其對手方風險承擔(如下文「適用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一節第(d)段及上文「證券融資交易」一節第(iii)段所載),惟抵押品須遵守下文所載的規定:
• 抵押品的性質及質素-除非經理人另外同意,合資格抵押品包括:
o 與借出證券同一貨幣單位的現金,或如借出的證券以外幣計值,則港元或美元現金;
o 政府證券或其他公共證券,包括債務證券;
o 存款證;
o 信貸評級A1/P1 或以上的無條件及不可撤銷信用證;及
o 證券交易結算系統發出的證書;
• 挑選對手方-經理人訂有挑選對手方的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的信貸風險,並將須遵守上文「證券融資交易」一節第(ii)段下的規定。特別是:
o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將為具有法人特徵且通常位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司法管轄區(亦可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區)並受監管機構持續監督的實體;及
o 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包括證券借貸交易的借貸人)將為獲經理人批准的獨立對手方,且是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 流通性-抵押品必須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性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市場上買賣。將在正常及特殊流通性情況下進行定期壓力測試,以確保對抵押品所附帶的流通性風險作出充分評估;
• 估值-應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 發行人信貸質素-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並且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資產應即時予以替換;
• 扣減-扣減是對抵押品資產的價值所作出的折讓,以計及其估值或流通性狀況可能隨著時間而轉差。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扣減應在經適當考慮受壓的期間及市場波動後,按照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涉及的市場風險來釐定,藉以涵蓋為了將交易平倉而進行變賣時抵押品價值可能出現的最高預期跌幅;
o 扣減政策應考慮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出現的價格波動,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亦應考慮抵押品的其他具體特點,包括(除其他特點外)資產類別、發行人的信用、剩餘期限、價格敏感度、授予選擇權、預計在受壓期間的流通性、外匯影響,以及被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與有關交易涉及的證券之間的關連性;及
o 適用於所提供的抵押品之扣減政策將與對手方協商而定,並將根據本基金收取的資產類別而有所不同。經理人可應要求提供有關各資產類別適用的扣減安排的進一步詳情;
• 多元化-抵押品必須適當地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發行人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及在遵從下文「投資限制」一節第(a) 、(b) 、(c) 、(f) 、
(g) 、(j)(1) 、(j)(2)段、第(j)段的條文(i)至(iii) 、(k)及(B)段所列明的相應投資限制及規限時,應計及本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
• 關連性-抵押品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或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經理人必須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 獨立託管-抵押品必須由本基金的信託人持有;
• 證券融資交易涉及的抵押品及資產之保管-
o 本基金按所有權轉讓基礎從對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現金資產(無論是就證券借貸交易或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言),應由信託人或就本基金資產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人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權轉讓,此安排將不適用;在此情況下,抵押品將由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及
o 本基金按所有權轉讓基礎提供的資產(就銷售及購回交易而言)不再歸本基金所有。對手方可全權酌情使用該等資產。並非按所有權轉讓基礎向對手方提供的資產應由信託人或就本基金資產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人持有;
• 強制執行-信託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執行抵押品;
• 抵押品再投資-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守則第8.2 章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符合守則第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限制或規限,以及下列限制:
o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o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守則第8.2(f)及8.2(n)章的規定;
o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o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時,有關投資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及
o 本基金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中最多100%可再被投資。
就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投資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性狀況;
• 產權負擔-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i)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ii)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iii)證券化產品;或(iv)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就本節「多元化」及「抵押品再投資」內的規定而言,下文「投資限制」一節第(a)及(b)段下的規定同時適用。
有關所持有的抵押品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抵押品性質、提供抵押品的對手方的身分、以抵押品擔保╱承保的本基金價值(以百分比顯示,按資產類別╱性質及信貸評級分類(如適用))將於本基金有關期間的年報及中期報告內披露。
倘若就本基金而言出現違反上文所載任何限制或規限的情況,經理人的首要目標是要適當考慮本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後,在合理時間內,採取一切必須步驟以糾正有關情況。
投資限制
除非獲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以下主要投資限制適用於本基金:
(a) 本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則本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10%:
(1)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2)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3)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
(b) 除上文第(a)段及守則第7.28(c)章另有規定外及除非獲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本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或就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則本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不可超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20%:
(1)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2)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3)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
(c) 除非獲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本基金如果將現金存放於同一集團內一個或多於一個實體,則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不可超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20% ,除非:
(1) 是在本基金推出前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和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的現金,或
(2) 是在本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變現所得的現金,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3) 是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解決贖回及其他付款責任的現金,而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會對本基金造成沉重的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權益;
就本段而言,「現金存款」泛指可應要求隨時付還或本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的存款。
(d) 為本基金持有的由單一實體發行的普通股不得超逾由該相同實體發行的普通股票面值的10%;
(e) 不得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超逾15%投資於並非在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其他開放予國際公眾人士及該等證券有進行定期交易的有組織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
(f) 儘管第(a) 、(b)及(d)段另有規定,不得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超逾30%投資於同一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
(g) 除第(f)段另有規定外,本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6 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指某政府發行的投資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投資,或該政府的公共或地區主管當局或其他多邊機構發行的固定利息投資。如果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以不同條件發行(例如還款期、利率、保證人身分或其他條件有所不同),則即使該等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由同一人發行,仍會被視為不同的發行類別;
(h) 除非證監會經考慮有關實物商品的流通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設有充分及適當的額外保障措施後按個別情況給予批准,否則本基金不可投資於實物商品;
(i) 除非守則另有規定,否則第(a) 、(b) 、(d)及(e)段的分佈規定並不適用於本基金對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所作投資及為免生疑問,如交易所買賣基金:
(1) 獲證監會按守則第8.6 或8.10 章認可;或
(2) 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易,以及:
(i) 其主要目標是要跟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守則第8.6 章所載的適用規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
(ii) 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守則第8.10 章所列的一致或相若,
可被當作及視為(i)上市證券(就上文第(a) 、(b)及(d)段而言及在該等段落的規限下);或(ii)集體投資計劃(就下文第(j)(1) 、(j)(2)段、第(j)段的條文(i)至(iii)而言及在該等段落的規限下)。然而,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須遵從上文第(e)段,以及除非本解釋備忘錄另有載明,否則本基金對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投資被當作及視為上市證券(就上文第(a) 、(b)及(d)段而言及在該等段落的要求之規限下);
(j) 倘若本基金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相關計劃」)的股份或單位,
(1) 如本基金所投資的相關計劃並非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及未經證監會認可,則本基金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合共不可超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10%;及
(2) 本基金可投資於一項或超過一項經證監會認可的相關計劃或合資格計劃
(由證監會釐定),但除非相關計劃經證監會認可,而其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於本解釋備忘錄內披露,否則本基金於每項相關計劃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不可超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30% 。
惟就上文(1)及(2)而言:
(i) 每項相關計劃不得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7 章所禁止的投資作為其目標。若相關計劃是以主要投資於守則第7 章所限制的投資作為目標,則該等投資不可違反守則第7 章規定的有關限制。為免生疑問,本基金可投資於根據守則第8 章獲證監會認可的計劃(守則第8.7 章所述的對沖基金除外)、合資格計劃(由證監會釐定)(而該計劃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定義見守則)並無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100%)及符合上文第(i)段所載的規定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並符合第(j)(1)及(j)(2)段所列的規定;
(ii) 倘相關計劃由經理人或與經理人同屬一個集團的其他公司管理,則上文第
(a) 、(b) 、(d)及(e)段亦適用於相關計劃的投資;
(iii) 相關計劃的目標不可是主要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iv) 凡投資於任何由經理人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管理的相關計劃,則就相關計劃而徵收的初始費用及贖回費須全部加以寬免;及
(v) 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經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k) 如投資於房地產公司的股份及REIT的權益,則本基金須遵守上文第(a) 、(b) 、
(d) 、(e)及(j)(1)段(在適用範圍內)所載的規定。上文第(a) 、(b)及(d)段適用於對上市REIT作出的投資,而上文第(e)及(j)(1)段則分別適用於對屬於公司或集體投資計劃形式的非上市REIT作出的投資
(l) 如果本基金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則本基金在一般市況下最少須將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70% ,投資於可反映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之上;及
(m) 儘管上文(a) 、(b) 、(d)及(e)段另有規定,如果本基金直接投資在某個市場並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本基金可以透過純粹為在該市場進行直接投資而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進行投資。在這種情況下:
(1) 該附屬公司的相關投資,連同本基金所進行的直接投資合計,均須遵守守則第7 章的規定;
(2) 如直接或間接由單位持有人或本基金承擔的整體費用及收費因此而有所增加,須在本解釋備忘錄內清楚地予以披露;及
(3) 本基金必須以綜合形式擬備守則第5.10(b)章所規定的報告,並將該附屬公司的資產(包括投資組合)及負債,列入為本基金的資產及負債的一部分。
於本解釋備忘錄內,「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指為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被納入同一集團內的實體;
就本基金而言:
(A) 如果經理人的任何一名董事或高級人員單獨擁有一家公司或機構任何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0.5% ,或如果經理人的董事及高級人員合共擁有該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超逾全數該類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5% ,則本基金不得投資於該類別的證券之上;
(B) 不得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期權或權利,但不包括房地產公司的股份及REIT的權益);
(C) 如果賣空會引致本基金須交付價值超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10%的證券(且就此而言, (i)賣空的證券在准許進行賣空活動的市場上必須有活躍的交易;及(ii)賣空應按照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進行),則本基金不得進行賣空;
(D) 不得進行任何無貨或無擔保賣空;
(E) 不得以本基金的資產放貸或借出貸款,除了(在有關情況下)購入債券或作出存款
(在符合適用投資限制下)的數額可構成貸款的情況;
(F) 除守則第7.3 章另有規定外,本基金不得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或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有關連而承擔責任,但符合守則所列規定的反向購回交易除外;
(G) 不得就本基金訂立任何責任或為本基金購買任何可能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從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交易。為免生疑問,單位持有人的責任必須只限於其在本基金的投資額;或
(H) 不得將本基金的任何部分用於收購當時有全部或部分未繳款,且應催繳通知須繳付任何未繳款的任何投資,除非該催繳款項可由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現金或近似現金全數清繳,而在此情況下,該等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的數額並不屬於為遵照守則第7.29 及7.30 章而作分開存放,用以覆蓋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產生的未來或或然承諾。
借貸限制
x基金的最高借貸額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10% 。如果經理人釐定,本基金的獲准借貸水平可為較低的百分比。就釐定該等借貸限額而言,對銷借款不當作借貸論。本基金的資產可按照信託契約的規定予以抵押或質押,作為上述任何借貸的擔保。
為免生疑問,符合「證券融資交易」一節所載規定的證券借貸交易及銷售及購回交易(須受上文「投資目標及政策」一節之規限)不受本節所載限制的規限。
金融衍生工具
除信託契約、守則及上文「投資目標及政策」一節另有規定外,經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為對沖或非對沖(投資)目的就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訂立任何交易:
對沖目的
x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符合下列所有準則,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被視作為對沖目的取得:
(a) 其目的並非旨在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b)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c) 該等工具與被對沖的投資雖然未必參照同一相關資產,但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切的關係,且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經理人應在適當考慮費用、支出及成本後,在其認為需要的情況下安排調整或重新定位對沖安排,以便本基金能夠在受壓或極端市況下仍能達致其對沖目標。
非對沖(投資)目的
x基金可為非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目的」),但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50% ,惟在按照守則、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手冊、守則及╱或指引所准許的情況下或獲證監會不時准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可超出該限額。就此而言:
(a) 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須將本基金為投資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而在計算時須考慮相關資產的當前市值、對手方風險、未來市場動向及可供變現持倉的時間;
(b)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及
(c) 為免生疑問,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該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段所述的50%限額。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當市場及╱或投資價格出現突然變動,實際的槓桿水平可能高於預期的槓桿水平。
適用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x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掛牌或在場外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的金融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高流通性實物商品(包括黃金、白銀、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
(b) 本基金如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上文「投資限制」一節內第(a) 、
(b) 、(c)及(f)段所列明的投資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守則第8.6 章所載的有關規定;
(c)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金融機構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實體;
(d) 除上文「投資限制」一節內第(a)及(b)段另有規定外,本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不可超逾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10% ,惟本基金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可透過本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對手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e)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經理人或信託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人透過設立估值委員會或委聘第三方服務等措施,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本基金應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管理人╱計算代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為免生疑問,上文「投資限制」一節內第(a)及(b)段以及本節第(d)段所列明關乎對手方的限制及規限將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對手方的交易所上進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
在上文所載者的規限下,本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惟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本基金的其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逾上文「投資限制」一節內第(a) 、
(b) 、(c) 、(f) 、(g) 、(j)(1) 、(j)(2)段、第(j)段的條文(i)至(iii) 、(k)及(B)段所列明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的相應投資限制或規限。
本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經理人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有關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分的資產覆蓋。就該等目的而言,用作覆蓋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然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信託人或經理人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本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對手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本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經理人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通性並可予買賣,則本基金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須可隨時輕易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
本基金如持有替代資產作資產覆蓋之用,便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當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其履行未來責任。
以上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亦適用於內置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於本解釋備忘錄內,「具規模的金融機構」指《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 章)第2(1)條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且其資產淨值最少為20 億港元或等值外幣。
風險管理政策
為了管理由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帶來的風險,經理人擬密切監察金融衍生工具的參與及持倉量,並會確保與本基金的風險範圍一致而適合的風險管理程序會實施。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通常會由經理人透過定期按市價計價估值的方式、投資前謹慎研究及法規監控去監察及控制。經理人的風險管理團隊會負責風險管理控制的職務。
流通性風險管理
經理人已設定流通性管理政策,使其能夠識辨、監察及管理本基金的流通性風險,並確保本基金投資的流通性狀況將利便履行本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責任。該政策與經理人的流通性管理工具合併,亦尋求在大量贖回情況下達致公平對待單位持有人及保障剩餘單位持有人的權益。
經理人的流通性管理政策顧及本基金的投資策略、流通性狀況、贖回政策、交易頻次、強制執行贖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為所有投資者尋求公平待遇及透明度。
流通性管理政策涉及在持續基礎上監察本基金所持投資的狀況,以確保該等投資與在「單位發行與贖回」一節下所述明的贖回政策相符,並將利便履行本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責任。此外,流通性管理政策包括為在正常及特殊市況下管理本基金的流通性風險而由經理人執行的定期壓力測試詳情。
經理人可能運用下列工具以管理流通性風險:
• 經理人可以在信託人批准下限制本基金所有單位類別在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單位數目,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受「單位發行與贖回」一節中標題為
「贖回暫停與限制」下的條件所規限);
• 經理人有權為本基金在每單位資產淨值上加入一個經理人認為適當的額外費用(不超過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的1%) ,用以抵付本基金在將認購款項投資時招致的財務及購買費用。但現時經理人不擬加入此項額外費用,除非申請的單位數量異常龐大(即認購金額為2,000,000 美元或以上者);及
• 為抵付本基金變現資產時招致的財務及銷售費用,經理人亦有權由每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中減去一個適當額外費用(不超過相關類別每一單位資產淨值的1%)以提供資金應付任何贖回要求,惟經理人現時並無打算扣除該等財務及銷售費用,除非贖回單位的數量異常龐大(即贖回款項超逾2,000,000 美元或以上)。
風險因素
x「風險因素」一節載列與投資於本基金相關的風險,經理人及其董事相信此等風險與本基金有關及現適用於本基金。投資者亦應注意適用的費用、收費及開支。投資者在投資於本基金前,應諮詢其本身的財務、稅務、會計、法律及其他相關顧問。
股市風險
投資於股本證券可能提供高於短期及長期債務證券的回報率。但股本證券投資涉及的風險亦可能較高,因為股本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難以預測的因素。該等因素包括市場可能突然或長期下滑以及與個別公司有關的風險。任何股本組合涉及的基本風險,指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大幅減少的風險。本基金於股本證券的投資承受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波動,例如投資情緒、政治及經濟狀況之轉變,以及與發行人相關的因素。
投資風險
不能保證於任何期間(特別是短期)本基金的投資組合能達致任何資本增長或甚至能維持其現值。投資者應知悉,單位的價值可能因本節載述的任何風險因素而下跌,但價值亦可能上升。投資者於本基金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不能保證償還本金。
雖然經理人擬實施旨在盡量降低潛在損失的策略,但不能確保該等策略能成功。投資者可損失其於本基金的重大部分或全部投資。因此,各投資者應審慎考慮其能否承擔投資於本基金的風險。
本基金可能會投資於於未完全成熟或正處於早期發展階段之公司,此等公司的價格波幅通常較大,亦可能常蒙受因其證券交投量過低而引致流通性較差之風險。
本基金亦可能投資於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證券。有關風險可能比投資於較大型及較有規模的公司的慣常相關風險為大。特別是小型公司通常只有有限的產品類別、市場及╱或財政資源,而其管理亦可能需要依靠少數個別人士。因此,該等公司的股價可能較為波動。買賣較少市值的公司之證券的交易成本,可能高於市值較大的公司,而流通性不足亦可能限制經理人變現部分或全部本基金組合的能力。
與小型╱中型公司有關的風險
一般而言,相比較大型公司股票,小型╱中型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可能較低,且其價格更易因不利經濟發展而波動。
贖回的影響
如出現大量的單位贖回要求,可能無法於要求贖回時出售本基金的投資變現,或本基金可能須按本基金認為不能反映該等投資真實價值的價格出售變現,導致投資者的回報受不利影響。當出現大量的單位贖回要求時,本基金可能會限制在任何交易日贖回的單位數目、暫停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的權利或可能延長支付贖回款項的期限。更多詳情請參閱「贖回暫停與限制」一節。
此外,在若干情況下,本基金亦可能於任何期間的全部或部分時間暫停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更多詳情請參閱「資產淨值的計算及公佈」一節。
企業可能倒閉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全球市場正經歷極大的波動,公司倒閉的風險亦較高。本基金任何一項或多項投資若發生資不抵債或其他公司倒閉情況,則可能對本基金的表現及達致目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本基金擬分散其投資以盡量減低有關不利影響,但不能保證有關分散策略能減輕任何該等不利影響。投資者可能因投資於本基金而損失金錢。
無權控制本基金的營運
投資者將無權控制本基金的日常營運,包括其投資及贖回決定。
靈活的投資管理
x基金將依賴經理人去制定投資策略,而其表現大部分取決於與經理人的持續協議,以及其各自職員及僱員的服務及技能。本基金的投資不會追蹤特定的股市指數或其他預先設定的參照標準。反之,本基金的資產會由經理人根據個別基金經理人的專長靈活地管理,而他們有酌情權(在不抵觸本基金的投資限制的情況下)投資本基金的資產於其認為可使本基金達到其投資目標的投資上。並不保證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會依據所選擇的投資而達到。倘經理人或任何其主要人員不再效力,以及經理人的業務營運遭受任何重大干擾或在極端情況下,經理人無力償債,則本基金未必能迅速覓得繼任經理人,而新委任的條款未必相同,質素亦未必相若。因此,發生該等事項可能令本基金的表現轉差,而投資者在該等情況下可能損失金錢。
市場風險
x基金的投資須面對所有證券的既有風險(包括結算及對手方風險)。持倉的價值可升亦可跌。全球市場現時面對大幅波動,且極不穩定,導致出現高於慣常的風險水平(包括結算及對手方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
x基金可能投資於新興市場,故可能面臨與投資於較成熟市場不常見的更多風險、額外風險及特殊考慮因素。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部分重大額外風險包括:
- 證券交易結算及證券過戶登記延遲
- 股份登記及託管系統導致的損失風險
- 較高的政治、經濟及社會不明朗風險
- 新興市場貨幣對成熟市場貨幣的波動
- 與成熟市場相比較,波動性較高但流通性較低
- 缺乏合資格之司法及法律專業人員對近期及日後之法例作詮釋或提供意見
- 難以執行法律行動
- 貨幣風險╱管制
- 法律及稅項風險
該等因素導致於新興市場的投資通常比投資於成熟市場更具波動性,這可能導致資產淨值下降,並可能損害本基金的流通性。
與新興市場股市波動性高有關的風險
新興市場的市場波動性高,而且潛在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大幅波動,因而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與新興市場監管╱外匯規定╱政策有關的風險
新興市場的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證券於相關交易所進行買賣。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所有這些因素均可能對本基金產生負面影響。
地區集中風險
x基金的投資集中於亞太區。本基金可能較地區分散的基金(例如環球股票基金)面對更大波動,因為其可能更易受其所投資的司法管轄區的不利情況引致的價值波動影響。本基金的價值可能更易受本基金所投資的司法管轄區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通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的影響。
集中風險
x基金的投資可能集中於特定行業或少量股票。本基金的價值可能比擁有較分散的投資組合的基金更為波動。
貨幣兌換風險
x基金以美元計值。本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本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此外,單位類別的指定貨幣亦可能是本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本基金資產的表現可能受所持資產的貨幣與美元匯率變動的不利影響,而任何外匯管制法規的改變,可能亦令匯出資金帶來困難。本基金可(但並無責任)對沖外匯貨幣風險。然而,縱使進行對沖,有關對沖亦未必有效,更可能因中國內地的外匯控制而造成反效果。另一方面,未能對沖貨幣風險可能令本基金面對匯率波動。
與貨幣對沖及貨幣對沖類別有關的風險
經理人可以(但無責任)訂立若干貨幣相關交易,以將可歸屬於某特定類別的本基金資產之貨幣風險承擔對沖至相關類別的類別貨幣。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實行該等策略所使用的任何金融工具應屬本基金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但將可歸屬於相關的一個或多個類別,且相關金融工具的收益╱虧損以及成本將只累算歸於相關類別。若某一單位類別將會被對沖(「貨幣對沖類別」),這將會在本解釋備忘錄內予以披露。某一類別的任何貨幣風險承擔不得與本基金任何其他類別的貨幣風險承擔合併計算或互相抵銷。可歸屬於某一類別的資產貨幣風險承擔不得分配至其他類別。
雖然經理人不擬如此,但若經理人尋求對沖貨幣波動,這可能導致因經理人控制範圍以外的外來因素而產生對沖過度或對沖不足的倉盤。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或會承擔該貨幣對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風險。投資者亦應注意,若貨幣對沖類別的計價貨幣對本基金的基礎貨幣貶值,則該對沖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類別貨幣列示的貨幣對沖類別的任何潛在升值的利益。
經理人亦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尋求就本基金部分或全部相關資產對本基金的基礎貨幣所產生的貨幣風險承擔作全部或部分對沖。倘投資者的基礎貨幣有所不同(或並非與本基金的基礎貨幣或該貨幣對沖類別的貨幣掛鈎之貨幣),或會承擔額外的貨幣風險。
應用於某個特定貨幣對沖類別的確切對沖策略或會不同。此外,概不保證將會獲得預期的對沖工具或對沖策略將會達到其預期效果。在該等情況下,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可能仍須承受未對沖的貨幣兌換風險(意指舉例而言,如果人民幣對沖類別的對沖策略無效,視乎人民幣相對於本基金的基礎貨幣,及╱或該基金的非人民幣計價相關投資的其他貨幣的匯率走勢而定, (i) 即使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價值有收益或沒有虧損,投資者仍可能蒙受損失;或 (ii) 倘若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價值下跌,投資者可能蒙受額外損失)。
倘若用作對沖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對手方違約,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承擔未對沖的貨幣兌換風險及可能因此蒙受進一步損失。
本基金現時提供在本解釋備忘錄內所披露的不同貨幣對沖類別,主要以貨幣對沖類別貨幣為其投資基礎貨幣的投資者為目標。
各貨幣對沖類別可將本基金的計價貨幣對沖回其計價貨幣,旨在透過減低本基金的基礎貨幣與貨幣對沖類別之間匯率波動的影響,並計及交易成本等實際考慮因素,提供與以本基金的基礎貨幣計價的類別相關的投資回報。然而,由於各種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短期利率差異、貨幣遠期倉盤的未變現收益╱虧損(於有關收益╱虧損變現之前不予投資)及對沖活動應佔的交易成本,貨幣對沖類別的回報永不會與以本基金的基礎貨幣計價類別的回報完全相關。投資者亦應注意,由於各種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短期利率差異,貨幣對沖類別的分派額及╱或分派率可能多於或少於以本基金的基礎貨幣計價類別的分派額及╱或分派率。若貨幣對沖類別須繳付表現費,應注意的是,不同類別在表現上的差異(基於上文所述的理由)或不同類別的不同推出日期,均可能導致任何該等表現費變成在不同時點徵收,因為不同類別於不同時點達到其高水平。據此,表現費可能對不同類別的相關性構成不利影響。
因此,概不向並非以某貨幣對沖類別的同一貨幣為投資基礎貨幣的投資者建議投資於該貨幣對沖類別。投資者倘選擇將其他貨幣兌換為該基礎貨幣以投資於該貨幣對沖類別,則應明白其可能承擔較高的貨幣風險,以及與以貨幣對沖類別的同一貨幣為投資基礎貨幣的投資者相比,或會因匯率波動而蒙受較高損失。
若就某特定貨幣對沖類別成功進行對沖,該貨幣對沖類別的表現很可能會跟隨相關資產的表現,以致當在該類別貨幣兌本基金基礎貨幣下跌時,該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將不會獲利。
預計將會運用的貨幣對沖策略擬將會建基於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有關的最切合現況的資料,並將計及與單位持有人活動有關的未來交易,而該等交易將於相關估值時點透過本基金每個單位類別處理。貨幣對沖策略將會因應投資者可認購及贖回本基金的估值周期進行監察及調整。
期貨、遠期、期權及差價合約均可參照本基金可能投資的特定證券或市場而用以對沖本基金投資組合價值的下行走勢。
遠期外匯合約亦可更明確地用以將本基金若干單位類別的價值對沖單位類別計價貨幣與本基金基礎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
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
x基金所投資的若干證券(特別是並非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務證券及證券)可能並無流通性或並無買入價或賣出價或並無可靠的買入價或賣出價。與較成熟市場相比,亞太區若干新興市場的債務證券的波動性可能較高,流通性則可能較低。於該等市場上買賣的證券可能出現價格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較大且本基金可能招致重大交易成本。可能難以確定該等投資的適當價值,而本基金於有利的時機或按有利的價格出售或清算投資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在本基金接獲大量贖回要求的情況下存在流通性風險,因為本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價將其投資平倉,以滿足有關要求,而本基金可能在買賣該等投資時蒙受損失。
A股或須受限制交易價升幅及跌幅的交易區間所約束。若任何A股的交易價在單日內升穿或跌穿交易區間限制, A股在相關交易所的交易可能被暫停。本基金如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CAAP發行人及A股CIS作出投資,當價格超出交易區間限制,則將不得買賣A股。若在特定交易日發生此等情況,本基金、CAAP發行人及A股CIS或未能買賣A股。因此, A股、CAAP及A股CIS的流通性可能受不利影響。這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的價值。
保管風險
在當地市場可能為保管該等市場資產而委任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如本基金投資於保管及
╱或結算系統並未發展完善的市場,本基金的資產或須承受保管風險。倘若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本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追討其資產。在如具追溯效力的法例應用及所有權的欺詐或不當登記等極端情況下,本基金甚至可能無法取回其所有資產。一般而言,本基金於該等市場進行投資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費用將較其在發展較完善的證券市場所承擔者為高。
有關證券借貸交易的風險
證券借貸交易或會涉及借貸人可能無法及時歸還借出證券,以及抵押品價值可能跌至低於證券價值的風險。
與抵押品管理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相關的風險
x本基金訂立證券融資交易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會從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或向其提供抵押品。儘管本基金只可接納高流通性的非現金抵押品,但本基金仍可能承受無法將向其提供的抵押品變現以彌補對手方違約的風險。本基金亦須承受內部流程、人員及系統不足或缺失或外部事件導致的損失之風險。
本基金可將其現金抵押品再投資。投資者應注意,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涉及相關風險。若本基金將現金抵押品再投資,有關的再投資將承受投資風險,包括潛在的本金損失。
在本基金向有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的情況,若對手方無力償債,本基金可能須承受無法收取退還的抵押品之風險,或若有關對手方的債權人可取得抵押品,則抵押品可能需時退還。
本基金在證券借貸交易下收取的財務費用可以再投資,以產生額外收入。類似地,本基金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亦可再投資,以產生額外收入。在上述兩種情況下,本基金將承受與任何該等投資有關的市場風險,並可能因再投資其收取的融資費用及現金抵押品而招致損失。有關損失可能因所作投資的價值下跌而導致。現金抵押品的投資價值下跌將令證券借貸合約到期時,本基金可退還予證券借貸對手方的抵押品金額減少。本基金將被要求支付最初收取的抵押品價值與可退還予對手方的抵押品金額之間的差額,從而令本基金蒙受損失。
匯出限制
部分司法管轄區可能對外匯施加限制,特別是匯出外國資金。有關市場可能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匯出的外國資金,並限制每次可匯出的投資資金的百分比。因此,本基金因該等司法管轄區禁制或延遲其匯出資金的能力而招致損失,繼而令資產淨值下跌。投資者可能損失金錢,甚至可能無法贖回彼等的單位,更多詳情請參閱「贖回暫停與限制」一節。
對手方風險
金融機構(如經紀公司、經紀交易商及銀行)可能就本基金的投資與代表本基金的經理人簽訂交易。作為交易的對手方,該等金融機構亦可能是本基金投資的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發行人。這使本基金面臨風險,因為對手方可能由於其信用或流通性問題,或無力償債、欺詐或受到監管當局制裁,因而無法依照市場慣例結算交易,導致本基金蒙受損失。
將證券或現金寄存於託管人、銀行或金融機構(「託管人或存託處」)亦將帶來對手方風險,因為託管人或存託處可能由於信用相關及其他事件(如無力償債或違約)而無法履行彼等的責任。在該等情況下,本基金可能需解除若干交易,並可能在尋求收回本基金的資產方面因法庭程序而被拖延數年及出現困難。大多數情況下,本基金的資產將由託管人或存託處以獨立的賬戶保管,並在託管人或存託處無力償債時受到保障。但例如於證券借貸安排,本基金可能沒有權利收回特定資產,而本基金僅可對託管人或對方手具有無抵押索償權,於此情況下,本基金可能損失有關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價值。
信貸風險
x基金可能投資於其本身(或其發行人)的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證券。本基金可能因投資於其本身(或其發行人)的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的投機性質而面臨額外風險。相應地,該等證券投資可能比評級較高但收益率較低的證券投資附帶較高的信貸風險(定義見下文)、較低的流通性及較高的波動性。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如高收益債務證券)可能被視為投機,並可能涉及未獲評級及╱或違約的證券。
信貸風險是與所有固定收入證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相關的基本風險,指發行人有機會於到期應付本金及利息時未能付款。
即使發行人不違約,若按市價計算的價值低於投資成本,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亦可能立即下降,儘管本基金持有該投資直至到期並從中獲利。
在市場動盪下,贖回壓力巨大時,本基金可能被逼變現其絕大部分投資,而變現所得價值可能導致本基金蒙受嚴重損失,投資者在該等情況下亦可能損失金錢。
信貸風險較高的發行人通常因其額外風險而提供較高的收益。相反,信貸風險較低的發行人通常供較低的收益。
發行人財務狀況的變動、整體經濟與政治狀況的變動或適用於某發行人的具體經濟與政治狀況的變動,都是可能對發行人的信用質素及證券價值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評級下調風險
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其後可能會被下調。如有關評級被下調,則本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經理人未必能夠出售評級被下調的債務工具。
主權債務風險
x基金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或須承受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的情況下,主權發行人可能無法或可能不願意在本金及╱或利息到期時還款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參與該等債務的重組。當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時,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估值風險
x基金的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決定。如證實該估值不正確,本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可能會受到影響。
信貸評級風險
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存在局限,並不能一直保證證券及╱或發行人的借貸能力。
利率風險
x基金可能投資於存在利率風險的固定收入證券。固定收入證券的價值通常跟隨利率下降而增加,並跟隨利率上升而減少。若干固定收入證券賦予發行人權利在利率下降期間贖回其未到期的證券。這種「提早還款風險」可能迫使本基金把該等投資所得收入再投資於收益率較低的證券,因而令本基金的利息收入減少。
借款風險
x基金可能基於不同原因借款,但不得超逾信託契約所載限額,該等理由包括促進贖回或為本基金購買投資。借款涉及更高的財務風險,並可能導致本基金面臨利率上升、經濟下滑或其投資的相關資產狀況惡化等更多的因素。不能保證本基金將能按有利的條款借入款項,或本基金的債務將可隨時由本基金處理或由本基金再融資。
政治、經濟及社會風險
x基金的資產價值可能受投資所在司法管轄區可能未經事先通知而發生或不發生的各種不明朗因素或變動的影響,例如國內及國際政治動態、社會狀況變動、政府政策、稅務、外資限制以及貨幣匯出的變動、利率水平、貨幣波動、債務和股票資本市場的波動、主權違約、通脹和通貨收縮以及法律、監管和政治氣候的其他發展。任何該等變動或發展可能影響本基金的投資的價值及適銷性。
股本掛鈎票據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x基金可透過股票掛鈎票據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參與票據,投資於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亦可能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用途。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未上市,且並受其發行人設定的條件及條款所限。金融衍生工具並無交投活躍的市場,所以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可能欠缺流通性。為應付贖回要求,本基金依賴金融衍生工具的發行人提供可反映市場流通性情況及交易規模之報價,以將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平倉。涉及的風險亦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的發行人因信貸或流動資金問題而無法結算交易,而本基金可能失去其於金融衍生工具之全部權益。
本基金亦可訂立掉期協議。掉期協議可以單獨協商及構建,以包含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資項目或市場因素之風險承擔。視乎其結構,掉期協議可能會增加或減少本基金對策略、股本證券、長期或短期利率、外幣價值、公司借款利率或其他因素的風險承擔。掉期協議可以採用多種不同形式,名稱亦各有不同。視乎掉期協議的使用方式,掉期協議可能會增加或減少本基金的整體波動性。履行掉期協議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個別股本價值、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特定利率、貨幣或決定對手方的應收及應付款項的金額之其他因素的變動。若掉期協議要求本基金付款,則本基金必須為到期時支付有關款項做好準備。此外,若對手方的信用下降,與該對手方訂立的掉期協議的價值預期會下降,可能導致本基金蒙受損失。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並不賦予金融衍生工具持有人享有該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股份的實益權益或對發行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索償的權利。並不保證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將相等於該金融衍生工具擬複製的公司或證券市場的相關價值。
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包括對手方╱信貸風險、流通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與傳統證券(例如股份及債務證券)比較,具備槓桿效應的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貨及認股權證)可能對利率變動或市價突然波動更為敏感。因此,該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價值的相對輕微價格波動,可能對本基金造成即時及巨大損失(或收益)。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成分及相關資產、利率或指數的價值或水平出現不利變動,可能導致本基金產生的損失遠高於投資於衍生工具的金額。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導致本基金承受產生重大損失的高風險,且本基金的損失可能會較僅投資於傳統證券(例如股份及債務證券)為高。本基金承擔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須受本解釋備忘錄所載的適用投資限制所限。
有關投資於ETF的風險
被動投資
x基金投資的ETF未必是「積極管理」,而鑑於有關ETF的固有投資性質,有關ETF的經理人並無酌情權以應對市場變化。因此,若ETF的相關指數下跌, ETF的價值亦會下跌,這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追踪誤差風險
鑑於本基金投資的ETF的費用及支出、市場流通性及ETF的經理人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 ETF的回報可能與相關指數的回報存在偏差。儘管ETF的經理人將監察及尋求管理該風險,盡量減少追蹤誤差,但並不保證於任何時間內均與相關指數的表現相同或一致。
交易風險
一般而言,本基金僅可於任何證券交易所買賣ETF單位╱股份。證券交易所的ETF單位╱股份之交易價受有關單位╱股份的供求等市場因素推動。因此,有關單位╱股份可能以較有關ETF的資產淨值重大溢價或折讓的價格買賣。
由於投資者將支付在證券交易所買賣ETF單位╱股份的若干費用(例如交易費及經紀費用),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購買ETF單位╱股份時所支付的金額可能超過每單位╱股份的資產淨值,而在證券交易所出售ETF單位╱股份時所收取的金額可能少於每單位╱股份的資產淨值。」
交易差異風險
由於有關證券交易所可能在本基金投資的ETF單位╱股份並未定價的時候開放, ETF投資組合內的證券價值可能會在投資者(如本基金)無法購買或出售ETF單位╱股份的日子發生變化。
有關證券交易所與ETF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之間的交易時間差異亦可能會增加ETF單位╱股份價格相較其資產淨值的溢價或折讓水平,進而可能影響本基金價值。
終止風險
x基金投資的ETF可能會在若干情況下提前終止,例如若相關指數不再可作為基準,或若有關ETF的規模降至低於組成文件及銷售文件所載預先釐定的下限。投資者(如本基金)可能無法收回其投資,並在有關ETF終止時蒙受損失。
依賴市場莊家風險
儘管本基金投資的ETF的經理人將確保設有市場莊家安排,惟不能保證任何市場莊家活動將會有效。此外,若有關ETF並無或僅有一名市場莊家,則有關ETF單位╱股份的市場流通性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有關REIT的風險
REIT的價格受其擁有之相關房地產價值改變影響,並可能令本基金承受類似直接持有房地產的相關風險。
房地產投資相對欠缺流通性,此可能影響REIT因應經濟狀況、國際證券市場、匯率、利率、房地產市場或其他情況的改變調整其投資組合或將部份資產變現的能力。
來自REIT的回報視乎管理相關房地產的管理技巧而定。REIT涉及借款人或租戶違約的風險。倘發生違約, REIT可能在執行其權利時遇到阻延,並可能因而蒙受損失。
有關點心債券的風險
「點心」債券即於中國內地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券。「點心」債券市場的規模仍相對較小,較易受到波動性及流通性不足影響。若頒佈任何新規則以限制發行人以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人民幣資金的能力,及╱或有關監管機構撤銷或暫停放開離岸人民幣(CNH)市場,「點心」債券市場的運作以及新債發行將會中斷,導致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法律架構風險
亞太地區的法律、銀行及外匯管制制度各有不同,且可能是有意投資者未必慣常面對的。部分目標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尚處於早期發展階段。在其發展過程中,若干新法例可能對投資價值構成負面影響,而該等影響無法於作出投資時預見。由於該等法例的效力仍未確定,概不保證海外單位持有人權利可獲保障之程度。此外,亦未必有足夠的合資格司法及法律專業人士就若干司法管轄區近期或將來制訂的法例作出詮釋或提供建議。該等法律、銀行或外匯管制制度的變動可對本基金組合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投資者可能因該等情況而遭受損失。
表現費
向經理人支付表現費可激勵經理人作出相對不收取表現費的情況下風險或投機成份較高的投資。準投資者應留意,支付予經理人的管理費及表現費乃部份根據未變現收益(以及未變現虧損)計算,而本基金或無法變現該等未變現收益及虧損。
概無有關計算表現費的均分調整安排。由於並無按個別單位持有人基準調整均分貸記或均分虧損,即使單位持有人於單位的投資蒙受損失,單位持有人或仍會承擔表現費(例如,單位持有人將在以下情況受損:倘若單位持有人於每單位資產淨值高於高水位的表現期間內認購本基金,並於該表現期間結束前或之時贖回單位,而贖回時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已下跌但仍然維持在高水位之上。在該情況下,即使單位持有人有損失,其已支付表現費)。另一方面,即使有關單位持有人於單位的投資獲利,單位持有人未必需支付任何表現費。
會計及申報準則
x基金可能投資的若干市場的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和資料披露的監管規定未必跟隨國際準則,原因是國際準則與該等市場的申報慣例之間存在差異。該等差異可能存在於不同領域,例如不同的財產或資產估值方法,以及向投資者披露資料的規定。因此,本基金或被迫根據不完整或不正確的資料作出投資決定。倘該等資料為不完整或不正確,本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價值可能下跌或變成全無價值。投資者可能因該等情況而遭受損失。
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風險
x基金可能投資的相關計劃可能未受證監會監管。投資於該等相關計劃可能涉及額外成本。亦不保證相關計劃時刻擁有足夠的流通性以於有需要時應付本基金的贖回要求。
相關計劃的投資決策乃在該等計劃的層面作出。概不保證(i)相關計劃的經理人挑選將可有效分散投資風格,以及相關計劃的持倉將維持一致性;以及(ii)將成功達到相關計劃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本基金須承擔應付予經理人及其他服務供應商的費用,以及按比例間接承擔由相關計劃支付予經理人及相關計劃的服務供應商的費用(例如:認購費、贖回費、管理費及其他應付予經理人及相關計劃的服務供應商的成本及收費)。為免生疑問,倘本基金投資於由經理人、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關連人士管理的相關計劃,該相關計劃的所有初始費用及贖回費將被豁免。此外,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經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會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由經理人、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關連人士所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在業務運作期間,經理人、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關連人士與本基金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若出現該等利益衝突的情況,經理人將盡力確保上述衝突得到公平解決,而本基金與任何各方之間的交易將按公平基礎進行。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解釋備忘錄「利益衝突」一節。
與投資於中國內地有關的風險
中國內地政府施加額外限制可能影響本基金在中國內地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投資。
投資者亦應注意,中國內地政策的任何變動可能對中國內地證券市場及本基金的相關證券造成不利影響,這可能對本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
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乃建基於成文法律及法規。中國政府持續改善其商業法律及法規。然而,不少該等法律及法規仍處於試驗階段,而且有關該等法律及法規的實施尚未明朗。
中國內地的潛在市場波幅
投資者應注意,中國A股市場的市場波幅及潛在流通性不足,或會令在該等市場交易的證券價格顯著波動,從而使本基金單位價格大幅變動。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
中國內地的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持續轉變,並可能具有追溯力。本基金任何增加的稅務責任均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經理人將持續評估稅務撥備方式。若中國內地稅務政策發生變動,經理人可決定作出撥備,以應付未來任何潛在的稅務責任。
請參閱解釋備忘錄「稅項」一節內「中國內地」分節,以了解中國內地稅務的風險及對本基金的影響之進一步詳情。
人民幣貶值
x基金可投資於與中國內地相關的投資及經理人認為價值可受惠於人民幣升值的投資。相反,本基金價值可能因人民幣貶值而受到不利影響。在此等情況下,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CAAP的相關風險
中國政府對中國A股市場投資施加的政策及規例可能改變,任何該等變動可能對本基金所投資的CAAP的發行造成不利影響。投資者應注意,概不保證本基金可維持或取得足夠的 CAAP投資。這可能對投資者在本基金的投資構成影響。若任何CAAP發行人的投資額度
(如適用)不足, CAAP發行人可能停止延長任何CAAP的存續期或發行更多CAAP ,而本基金或須出售其現有的CAAP 。
此外,本基金須承受各CAAP發行人相關的對手方風險。由於CAAP是CAAP發行人的一項付款責任,而非直接投資於A股,若CAAP發行人無力償債或未能履行其在CAAP下的付款責任,本基金可能蒙受相等於CAAP全部價值的損失。
A股CIS的相關風險
QFII/RQFII政策的相關風險-現行的QFII/RQFII政策及規例可能轉變,並可能具有追溯力。此外,概不保證QFII/RQFII規例將不會被廢除。本基金透過A股CIS間接投資於中國 A股,可能因有關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此外,適用法律、規例、政策、慣例或其他情況轉變或QFII/RQFII持有人的行事或有所遺漏或任何其他原因,均可能隨時導致A股CIS的QFII/RQFII持有人的QFII/RQFII牌照被撤銷或被終止或被其他方式作廢,或中國政府分配予A股CIS的QFII/RQFII持有人的投資額度(如適用)減少或被撤回。在此等事件下,中國內地QFII/RQFII保管人為A股CIS賬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資產將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例變現,並匯出至為及代表A股CIS而在中國內地境外維持的銀行賬戶。該等變現及匯款可能導致A股CIS蒙受重大損失,因此,投資於該等A股CIS的本基金亦可能蒙受損失。
在相關中國內地法律、規例或措施下,從中國內地匯出資金須受限制約束。因此,本基金可能透過投資於A股CIS間接承受匯出及匯入資金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因相關A股 CIS應付贖回要求的能力而受到不利影響,並可能承受潛在損失,因此可能承受流通性減少。
保管風險-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可能在當地市場獲委任,以保管A股CIS的資產。中國內地缺乏完善的保管系統,可能增加A股CIS的保管風險。中國內地保管人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轉換任何基金或證券時違約、其行事或有所遺漏,亦可能導致A股CIS蒙受損失。若中國內地保管人違約, A股CIS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若中國內地保管人清盤,保留於中國內地保管人現金賬戶的資產可能成為中國內地保管人清盤資產的一部分,而且A股CIS可能成為中國內地保管人的無擔保債權人。這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的價值。
其他風險-人民幣貶值、人民幣兌換受限或延誤、QFII/RQFII投資限制、中國A股市場欠流通性及交易執行或結算延遲或中斷等其他因素,亦可能對A股CIS構成負面影響,在這情況下,亦可能導致投資於A股CIS的本基金蒙受損失。
與滬港通及深港通有關的風險
x基金可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除「與投資於中國內地有關的風險」、「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中國內地的潛在市場波幅」、「中國內地稅務風險」及「人民幣貶值」等節的風險因素外,本基金亦承受以下的額外風險:
額度限制 -滬港通及深港通受額度限制。特別是,當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的結餘跌至零或滬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額度於連續競價時段已被超出,新的買盤指令將被拒(雖然投資者將獲允許售跨境證券,不論額度結餘的水平)。因此,額度限制或會限制了本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及時投資於A股的能力,因而令本基金或無法有效地執行其投資策略。
暫停風險-香港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保留在有必要的時候暫停滬股通及深股通及╱或滬港通下的港股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的權利,以確保市場公平有序運作,以及作出審慎風險管理。在暫停觸發前將徵求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一旦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被暫停,本基金投資A股或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能力將受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本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的能力會受不利影響。
交易日差異 -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會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於相應的交收日均開放的日子運作。故此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在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正常交易日時,香港投資者(例如本基金)不能進行任何A股交易。由於交易日的差異,在中國內地股票市場開放進行交易但香港股票市場關閉的日子,本基金可能須承受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操作風險 -滬港通及深港通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中國內地股票市場提供了渠道。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投資的先決條件是有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配合。市場參與者須符合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若干資訊技術性能、風險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才可以參與此機制。
市場參與者一般已就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國A股安裝及適應其營運及技術系統。然而,應注意:兩地市場的證券制度及法律體制截然不同,為了進行計劃,市場參與者或須持續處理該等差異衍生的問題。
此外,滬港通及深港通的「互通」需要將跨境買賣盤指令傳遞。香港聯交所已設立了一個傳遞買賣盤系統(「中國內地滬股通及深股通系統」),以捕捉、綜合及傳遞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跨境買賣盤指令。並不保證香港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可以適應兩地市場的轉變及發展。如果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兩地市場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的買賣可能受到干擾。本基金進入A股市場的能力(及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
前端監控所施加的出售限制 -中國內地的規例規定投資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賬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拒絕相關的出售指令。香港聯交所將對其參與者
(即股票經紀)的A股沽盤指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不會發生超賣情況。
一般而言,如本基金擬出售其所持的若干A股,本基金須於出售當日(「交易日」)開市前將該等A股轉往其經紀的各相關賬戶。如未能趕及此一期限,將無法於該交易日出售該等股份。由於有此一規定,本基金或無法及時出售其所持的A股。
然而,本基金可要求保管人於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特別獨立戶口(「SPSA」)以在經提升的前端監控模式下存放其A股。中央結算系統會為每個SPSA分配一個「投資者識別編號」,以方便中國內地滬港通及深港通系統核實投資者(例如本基金)的持股。倘於經紀輸入本基金的賣出指令時, SPSA有足夠的持股量,則本基金將能夠出售其所持有的A股(而非在現有的前端監控模式下就非SPSA賬戶將A股轉移至經紀的賬戶)。為本基金開立SPSA賬戶將讓其可及時出售其所持A股。
被剔除的合資格股票 -當原本為滬港通及深港通合資格股票從滬港通及深港通範圍被剔除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例如,當經理人擬買入被調出滬港通及深港通範圍的某隻股票時,會有可能影響到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結算及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已建立滬港及深港結算通,並互相成為對方的參與者,為跨境交易提供結算與交收。於各自市場達成的跨境交易,當地結算所將與其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與交收,同時承諾履行其結算參與者與對方結算所的結算與交收責任。
如罕有地發生中國結算違約及中國結算被宣佈為失責者,香港結算與其結算參與者在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市場合約中的責任只限於協助其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追討相關賠償。香港結算將出於真誠通過可用的法律途徑或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程序向中國結算追討所欠的股票和款項。在此情況下,本基金在追討過程中可能受到耽誤或無法從中國結算追回其所有損失。
參與公司行動及股東大會 -香港結算將保持讓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獲通知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定義見本解釋備忘錄標題為「滬港通及深港通」一節)的公司行動。但凡上市公司章程並無列明禁止其股東委任受委代表╱多名受委代表參加股東大會,香港結算在收到委任指令後,將按該等委任指令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資者作為其受委代表或代表出席股東大會。另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投資者(按中國內地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當所持有的公司之股份達致所需門檻)可以經其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由香港結算向上市公司提交建議股東大會議案。在相關法規及要求的允許下,香港結算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將協助傳遞此等議案予相關上市公司。香港及海外的投資者(包括本基金)正持有經其經紀或保管人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將需要遵守其各自的經紀或保管人(即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指定的安排和期限。就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某些類型公司行動採取行動的時間可能很短。因此,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參與某些公司行動。
貨幣風險 -由於本基金以美元為結算貨幣,本基金的表現將受人民幣(即買賣及交收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貨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變動影響。本基金可(但並無責任)尋求對沖外幣風險。然而,儘管已作出對沖,該等對沖可能無效。另一方面,未能對沖外幣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承擔匯率波動。有關匯兌風險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上文「外匯風險」的風險因素。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作出的投資乃通過經紀進行,並承受該等經紀不履約的風險。
如「滬港通及深港通」一節中披露,本基金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滬股通及深股通作出的投資不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因此,本基金承受其所委聘的經紀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A股時失責的風險。此外,由於本基金透過香港的證券經紀而非中國內地的經紀進行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監管風險 -滬港通及深港通屬開創性,並將受監管機構所頒佈的規例及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交易所制定的規則所規限。此外,監管機構可能不時就滬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交易的運作和跨境執法頒佈新規例。
應注意,有關規例是未經驗證的,將如何執行現時無法確定。此外,現行的規例或會作出修改,並可能具有潛在追溯力。並不保證滬港通及深港通不會被廢除。本基金可能會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於中國內地股票市場,故可能因該等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與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深交所創業板(「創業板」)有關的風險
x基金可能會投資於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
較高的股價波動 -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一般屬新興性質,營運規模較小,因此與深交所主板(「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該等公司承受較高的股價及流通性波動,以及較高的風險和xx率。
估值過高風險 -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過高,而該極高的估值未必得以持續。股價可能會因較少流通股份而較容易受到操控。
規例差異 -與主板及中小企業板相比,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較為寬鬆。
除牌風險 -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除牌的情況,可能較為普遍及快速。如果本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本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可能導致本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與人民幣單位類別有關的風險
自2005 年起,人民幣的匯率不再與美元掛鈎。人民幣現時已轉為參考一籃子外幣的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人民幣於銀行間外匯市場兌其他主要貨幣的每日交易價格,容許於由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中央平價的狹窄幅度內浮動。由於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人民幣兌其他貨幣(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容易受外圍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
人民幣加快升值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另一方面,非人民幣為本的投資者面臨匯兌風險,且概不能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礎貨幣的價值將不會貶值。倘人民幣出現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於人民幣單位類別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倘投資者為非人民幣為本(如香港)的投資者,並將其他貨幣轉換為人民幣從而投資於人民幣單位類別,且其後將人民幣贖回款項轉換回其他貨幣,則可能會產生貨幣轉換成本,以及一旦人民幣兌該等其他貨幣貶值,則該等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此外,根據現行規例,人民幣在中國內地境外進行兌換的匯率(就香港而言,指「CNH匯率」)可有別於在中國內地境內的匯率(「CNY匯率」),而有關差異可能因供求情況而增加。當計算人民幣單位類別(即「C」單位人民幣、「C」單位人民幣對沖、「C」單位每月分派人民幣及「C」單位每月分派人民幣對沖)的價值時,將參照CNH匯率而非CNY匯率,而按此計算的人民幣單位類別價值將受到CNH匯率波動影響。儘管CNH匯率及CNY匯率代表同一貨幣,它們以不同的匯率及在不同及獨立運作的市場買賣。因此, CNH匯率與 CNY匯率的匯率未必相同,走勢亦可能不同。CNH匯率與CNY匯率之間的任何差異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就所對沖人民幣單位類別而言,經理人可嘗試將本基金的基礎貨幣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幣計值相關投資的其他貨幣對沖回人民幣。對沖交易的成本將反映於所對沖人民幣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中,因此,有關所對沖人民幣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將需承擔有關的對沖成本,視乎當時市況而定,有關成本可能重大。倘用作對沖用途的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所對沖人民幣單位類別的投資者可能需承受非對沖人民幣匯率風險,並可能因此而蒙受進一步損失。
此外,概不保證對沖策略將有效,閣下可能仍需承受人民幣匯率風險,該風險可能適用於非對沖人民幣類別。例如,倘人民幣兌本基金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的貨幣貶值, (i)即使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價值有增益或沒有損失,投資者仍可能蒙受損失;或 (ii)倘若以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價值下跌,投資者可能蒙受額外損失。
儘管對沖策略可於本基金的基礎貨幣及╱或非人民幣計值相關投資的其他貨幣相對人民幣的價值下跌時保障投資者,倘本基金的基礎貨幣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幣計值相關投資的其他貨幣兌人民幣升值時,投資者並不會受惠於所對沖人民幣單位類別的任何潛在升值。請參閱上文「貨幣對沖風險」因素。
應注意,由於人民幣須受中國政府實施的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規限,因此人民幣目前並非可自由轉換的貨幣。中國政府的外匯管制及資金匯出限制政策可能更改,投資者於人民幣單位類別的投資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贖回及╱或分派款項可能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延遲。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深度,導致本基金無法在中國內地境外持有足夠的人民幣金額,以滿足人民幣的贖回要求。由於本基金絕大部分的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基於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取得足夠的人民幣金額,以滿足人民幣單位類別的贖回要求。
即使本基金有意向人民幣單位類別的投資者以人民幣支付贖回款項,在極端市況下,當沒有足夠人民幣用作貨幣兌換時,投資者於贖回其投資時可能不會收到人民幣款項。在該等情況下,經理人可能會以美元支付贖回款項。此外,倘沒有足夠的人民幣用作貨幣兌換以支付贖回款項,亦存在延遲支付投資者的人民幣贖回款項的風險。假設贖回的單位持有人並無延誤提交填妥的文件,且經理人並無行使下文「贖回暫停與限制」一節所述的權力,則在任何情況下,支付贖回款項的最長期限(應由接獲有效的贖回要求時至寄發贖回款項之日)為30 日。
估值及會計
在部分情況下,本基金可能投資的若干證券(尤其是並非於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務證券及證券)可能會缺乏流通性或沒有買入價或賣出價或沒有可靠的買入價或賣出價,故可能難以釐定該等投資的適當價值,且經理人可能在確定該估值方面存在利益衝突,因為其管理及表現費可能受所管理資產的價值影響。
此外,在當前的市況下,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的買賣價差可能很大,尤其是對於並非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務證券,雖然該價差可能會隨時間而縮小。該情況引致的一個後果是,若本基金參照買入價為其組合估值,則將導致資產淨值在購買該等債務證券時立即下降。
經理人於編製本基金的年報時採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中期報告將採用與本基金的年報所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然而,下文「資產淨值的計算及公佈」一節所述的資產淨值計算方法(經理人擬在計算本解釋備忘錄所述的各項費用時採納),未必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因此,由於經理人可能對年報作出必要的調整以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本解釋備忘錄所述之資產淨值未必與將於年報中申報的資產淨值相同。
此外,對於未在指定期限內以可即時動用的資金全額支付的任何單位認購,經理人或信託人可能取消相關單位,而相關單位須被視為從未發行過。資產淨值的計算存在受影響的風險,因為本基金的估值不會因為取消該等單位而重新啟動或變為無效,亦不能保證本基金將能夠向投資者收回本基金因取消該等單位而收取的費用及成本。
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受有關跨政府協議(定義見下文)磋商的規限下,經修訂的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 至1474 節(下稱「FATCA」)就若干向非美國人士(例如本基金)作出的付款實施規則,包括來自美國發行人的證券的利息及股息。除非有關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國家稅務局」)辨識在該等付款中擁有權益的美國人士
(按美國國內收入法的涵義)的規定,否則可能需就所有有關付款(「可預扣款項」)按30%稅率作出預扣。儘管有關預扣亦適用於2019 年1 月1 日或之後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屬於可產生美國來源的股息及利息之類型的財產之所得款項總額的付款,但近期擬定的美國財政部規例完全取消了就所得款項總額的付款進行預扣。納稅人一般可依賴該等擬定的美國財政部規例,直至最終頒佈有關美國財政部規例為止。為避免就有關付款作出預扣,海外金融機構(「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通常包括於美國境外設立的其他投資基金)一般將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簽訂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協議」),而根據有關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同意辨識其直接或間接的美國擁有人,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上報關於美國擁有人的若干資料。
海外金融機構協議一般亦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須就向未能合作提供海外金融機構所要求的若干資料的投資者所作的若干付款,或向身為海外金融機構而未與美國國家稅務局簽訂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投資者所作的付款,按30%稅率預扣美國稅項。
於2014 年11 月13 日,香港已就FATCA的施行與美國訂立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並採取「版本2」跨政府協議安排。根據此「版本2」跨政府協議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機構
(例如本基金)將需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及遵從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條款。否則,該等海外金融機構將須就其獲支付的相關美國來源付款繳納30%的預扣稅。
根據跨政府協議,在香港遵從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i)將一般無須就所收到的付款繳納上述30%預扣稅;及(ii)將無須對向不合作賬戶(即其持有人並不同意向美國國家稅務局作出FATCA申報及披露的賬戶)作出的可預扣款項預扣稅款或將該等不合作賬戶結束(條件為已根據跨政府協議的條文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有關該等不合作賬戶的資料),但或需就向不合規的海外金融機構作出的可預扣款項預扣稅款。倘若按照跨政府協議所載的若干交換資料條文,美國國家稅務局於跨政府協議所載的指定期限內,並未取得有關該等不合作賬戶持有人的資料,則可能須就不合作賬戶的可預扣款項作出預扣。
本基金將竭力符合根據FATCA 、跨政府協議及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所訂立的規定,以避免任何預扣稅。特別是,本基金已在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為作出申報的版本2 海外金融機構,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為31A6ZC.99999.SL.344 。倘本基金未能遵從FATCA 、跨政府協議或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所訂立的規定,而本基金因不合規而其投資遭扣繳美國預扣稅,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以及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此外,準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投資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可能需要滿足其FATCA合規責任,任何相關集體投資計劃未能全面履行其FATCA責任,可能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
倘本基金基於FATCA而須就其投資繳付預扣稅,則信託人(代表本基金)在完成確定及確認單位持有人未能合作及提供所需資料之恰當程序後,可向該單位持有人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本基金因該預扣稅而蒙受的損失。
各單位持有人及準投資者應就FATCA對其本身的稅務情況可能造成的影響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
分派風險
經理人擬就每個財政年度分派歸屬於每個分派類別的收益(扣除開支後)。然而,概不保證會作出分派,亦不保證分派比率或股息收益率。
從資本中支付分派的風險
倘本基金所產生的收益不足以支付本基金宣佈的分派,經理人可酌情決定從資本(包括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支付該等分派。投資者應注意,從資本中支付分派相當於歸還或提取投資者的部分原投資額或該原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因此,本基金可供未來投資的資本及資本增長可能減少。本基金的任何有關分派付款可能導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此外,高分派收益率並不意味有正總投資回報或高總投資回報。
單位發行與贖回
單位的性質
x基金最初發售兩類單位:「A」單位及「B」單位。信託人及經理人可不時發售新的單位類別以供投資。準投資者應向經理人查詢目前可供投資的類別。
根據信託契約,經理人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任何單位的全部或部分申請。經理人現已決定不接受「A」單位的任何申請,直至另行通告為止。自2009 年10 月15 日起,除非經理人另行同意,否則經理人亦不再接受「B」單位的任何申請,直至另行通告為止。
本基金現時有以下單位類別可供投資者認購:
類別 類別貨幣
「C」單位每月分派港元 港元
「C」單位人民幣 人民幣
「C」單位每月分派人民幣 人民幣
「C」單位美元 美元
「C」單位每月分派美元 美元
「C」單位澳元對沖 澳元
「C」單位加元對沖 加元
「C」單位港元對沖 港元
「C」單位新西蘭元對沖 新西蘭元
「C」單位人民幣對沖 人民幣
「C」單位每月分派人民幣對沖 人民幣
「X」單位美元 美元
「Z」單位 美元
對於根據於2009 年10 月15 日前開始的保險儲蓄計劃定期向本基金供款的「B」單位現有單位持有人,本基金將就先前已同意的定期供款繼續發行「B」單位。若單位持有人有意增加定期供款金額,則本基金將就超出原先協定金額的供款部分發行「C」單位美元。
「C」單位人民幣、「C」單位每月分派人民幣、「C」單位每月分派港元、「C」單位美元及「C」單位每月分派美元統稱為「「C」單位」。
「C」單位澳元對沖、「C」單位加元對沖、「C」單位歐元對沖、「C」單位英鎊對沖、「C」單位港元對沖、「C」單位新西蘭元對沖、「C」單位人民幣對沖、「C」單位每月分派人民幣對沖及「C」單位新加坡元對沖統稱為「「C」單位-對沖」。
「X」單位美元統稱為「「X」單位」。
「Z」單位統稱為「「Z」單位」。
「C」單位歐元對沖、「C」單位英鎊對沖及「C」單位新加坡元對沖將於由經理人決定和發出通知的稍後日期推出,惟須獲信託人事先通過。
「X」單位僅可供經理人或屬「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經理人之關連人士所管理的基金及管理賬戶認購,或以私人配售方式提呈發售。
「Z」單位僅可供機構投資者及╱或專業投資者認購。
經理人亦已設立「P」單位類別,僅向中國內地投資者提呈發售(統稱「「P」單位類別」),且將不會在香港提呈發售。中國內地投資者應參閱本基金在中國內地分發的補充發售說明書,以了解有關「P」單位類別的詳情。
「C」單位、「C」單位-對沖、「X」單位美元及「Z」單位的主要特徵概述如下:
「C」單位及 「C」單位-對沖 | 「Z」單位 | 「X」單位 | |
首次認購費 | 不超過發行價的5% | 不超過發行價的5% | 無此項收費 |
管理費 | 每年1.25% | 每年0.75% | 無此項收費 |
最低首次認購額 | 10,000 美元(或相關類別貨幣等值) | 10,000,000 美元 | 無此項收費 |
最低其後認購額 | 5,000 美元(或相關類別貨幣等值) | 100,000 美元 | 無此項收費 |
適用於部分贖回的最低持有額 | 10,000 美元(或相關類別貨幣的等值) | 5,000,000 美元 | 無此項收費 |
表現費 | 每年就有關表現期間之有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的增幅徵收15% ,每年計算並以「新高價」為計算基礎 | 每年就有關表現期間之有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的增幅徵收15% ,每年計算並以「新高價」為計算基礎 | 無此項收費 |
贖回費 | 現時無此項收費 | 現時無此項收費 | 無此項收費 |
轉換費 | 現時無此項收費* | 現時無此項收費* | 無此項收費 |
* 若干分銷商可能就每次把透過該分銷商購入的本基金單位類別轉換為本基金另一單位類別收取費用,該費用將於轉換時扣除及支付予相關分銷商。擬把某一單位類別轉換至另一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應向其相關分銷商查詢轉換費用。
經理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普遍地或針對任何特定情況)豁免任何上述投資最低規定或同意應用較其低的金額。各項最低金額已包括首次認購費及電匯的任何銀行收費。
請參閱本解釋備忘錄「費用及支出」一節,了解有關本基金及投資者應支付的費用及收費的進一步詳情。
「A」單位及「B」單位的主要特徵概述於下文「一般資料」一節內「A」單位及「B」單位」分節。
單位的發行
經理人已整體決定不接受任何「A」單位及「B」單位的任何申請,直至另行通告為止。
本基金是按每一交易日本基金進行投資的所有有關市場中最後一個收市的市場收市時的價值計值。交易日現時為每一個營業日及╱或經理人在信託人批准下(該批准不得被無理拒發或拖延)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日子。「營業日」指香港銀行開門進行一般業務的日子,但不包括:(i)星期六或星期日;(ii)由於颱風訊號、暴雨警告或類似事件導致香港銀行開門營業時間縮短的日子,除非經理人另有決定並經信託人同意,則作別論。
「X」單位美元按以下的首次發行價首次發行
類別 | 每單位首次發行價 |
「X」單位美元 | 10 美元 |
「C」單位歐元對沖、「C」單位英鎊對沖及「C」單位新加坡元對沖將由經理人決定和發出通知的稍後日期起提呈發售。上述所有單位類別將按以下的首次發行價首次發行
類別 | 每單位首次發行價 |
「C」單位歐元對沖 | 10 歐元 |
「C」單位英鎊對沖 | 10 英鎊 |
「C」單位新加坡元對沖 | 10 新加坡元 |
每個「C」單位、「C」單位-對沖、「X」單位及「Z」單位首次發售後,單位通常在每個交易日發行:
(a) 管理人在該交易日下午5 時前(香港時間)收到有關書面申請(以郵遞、傳真或經理人指定的書面方式或電子格式),及
(b) 結清的全部申請所需款項由信託人或其代表在該交易日或於經理人可能絕對酌情決定的期限內(除非獲經理人同意,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超過3 個營業日)收訖。
本基金以美元為計價單位。單位的發行價格(繼按首次發行價首次發行單位後)是根據該類別單位在該交易日所確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加上下文所述的額外費用(如有)計算(「發行價」)。
經理人可徵收最多為本基金單位相關發行價5%的首次認購費,並將此費用加在單位發行價。首次認購費由經理人保留,供其全權使用及歸其所有,或根據經理人與透過或藉以將單位提呈發售可供認購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之間的協議,由該等人士作出及保留,供其使用及歸其所有。
經理人有權為本基金在每單位資產淨值上加入一個經理人認為適當的額外費用(不超過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的1%) ,用以抵付本基金在將認購款項投資時招致的財務及購買費用。但現時經理人不擬加入此項額外費用,除非申請的單位數量異常龐大(即認購金額為2,000,000 美元或以上者)。
「每個「C」單位、「C」單位-對沖、「X」單位及「Z」單位的申請及付款程序載於下文「申請程序」一節。
申請要求必須以書面作出。首次認購單位時,必須使用經理人或管理人提供的指定認購表格作出申請,並向管理人遞交認購表格正本。其後的申請可向管理人遞交正本,但倘若申請人已向經理人提交經理人及信託人認可格式的傳真彌償保證正本(除非傳真彌償保證的正本已經提交予經理人),其日後的申請則可以透過傳真方式作出。經理人及信託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申請人其後以傳真作出的認購申請是否需要遞交申請書正本。如經理人及信託人行使此酌情權,則經理人及信託人可自由決定會否在收到傳真後或待收到正本後方行事。經理人亦可酌情允許任何認購申請以其他書面或電子格式作出。
當經理人注意到各份申請要求後,即被視為收到有關申請。經理人、信託人、註冊處、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不會就按照由申請人發出或聲稱由申請人發出的傳真或電子格式指示行事或拒絕按照該等傳真或電子格式指示行事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由於未能收到任何申請要求或任何申請難以辨認或申請的真確性不足所引起或與之有關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對申請人、其繼承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有關方承擔任何責任。
認購款項可以美元或港元或相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並須在有關交易日或於經理人可能絕對酌情決定的限期內(除非獲經理人同意,在正常情況下,不應超過3 個營業日)以結清款項收訖。
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收訖結清資金,則經理人或信託人可能取消發行相關單位。於有關取消後,相關單位須被視為從未發行,申請人對經理人或信託人概無權利或申索權,惟(i)本基金的先前估值不會因為取消該等單位而重啟或無效, (ii)經理人有權收取其釐定為相當於處理申請該等單位所涉及的行政成本的取消費金額, (iii)經理人亦可能要求投資者就據此取消的各單位,為本基金向經理人支付各個該單位的發行價超出假設經理人於有關日期收到或投資者根據信託契約條文要求就贖回而言本應適用於各個該單位的贖回價格的金額(如有)。經理人亦保留直接要求投資者彌償因取消認購導致的任何財務損失的權利。
申請程序
申請「C」單位、「C」單位-對沖、「X」單位及「Z」單位的辦法
首次認購「C」單位、「C」單位-對沖、「X」單位或「Z」單位,須使用經理人或管理人提供的指定認購表格作出申請,並向管理人遞交認購表格正本。其後的任何申請須使用經理人或管理人提供的指定的其後認購表格作出。
其後申請可遞交正本或透過傳真(若申請人已向經理人提交經理人及信託人就此目的認可的格式之傳真彌償保證正本)作出。然而,經理人及信託人可絕對酌情決定其後以傳真作出的申請是否需要遞交申請書正本。如經理人及信託人行使此酌情權,則經理人及信託人可絕對酌情決定會否在收到傳真後或待收到正本後方行事。經理人亦可酌情允許任何認購申請以其他書面或電子格式作出。
根據信託契約,經理人可絕對酌情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任何單位申請的全部或部分。一般而言,經理人已決定不接受「A」單位及「B」單位的任何申請,直至另行通告為止。
付款方法
除非及直至以結清資金的全數申請金額已由信託人或其代表於有關交易日或經理人可絕對酌情決定的期限內(在正常情況下不可超過三個營業日,但經理人另有協定除外)收訖,單位將不會獲發行。然而,若未於上述期限內支付認購款項,則經理人或信託人可能取消發行相關單位。於有關取消後,相關單位須被視為從未發行,申請人對經理人或信託人概無權利或申索權,惟(i)本基金的先前估值不會因為取消該等單位而重啟或無效, (ii)經理人有權收取其釐定為代表處理該等單位的申請涉及的行政成本的取消費金額, (iii)經理人亦可能要求投資者就據此取消的各個單位,為本基金向經理人支付各個該單位的發行價超出假設經理人於有關日期收到或投資者根據信託契約條文要求就贖回而言本應適用於各個該單位的贖回價格的金額(如有)。經理人亦保留直接要求投資者彌償因取消認購導致的任何財務損失的權利。
一如解釋備忘錄的披露,付款一般將以相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進行,除非申請人與經理人已作出安排以其他貨幣進行付款。付款詳情載於認購表格內。
在信託人及╱或經理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接受以其他自由可兌換貨幣作出的付款。如接受此等以其他自由可兌換貨幣付款的申請,在該情況下發行的單位數目將由經理人決定,計算方法是按照信託人認為適當的兌換率將認購款項換算為本基金賬戶貨幣單位的等值款額(扣除外幣兌換的費用)。付款所引起的任何銀行收費將由投資者承擔。任何貨幣換算及其他有關行政費用亦將由投資者支付。貨幣換算可能出現一些延誤。
本基金發行的單位將以登記形式為投資者持有。認購單位的投資者一般不會獲發證書。在單位認購或轉換申請(視情況而定)獲接受後,管理人一般會在有關交易日後盡快發出買賣單據,並以普通郵遞方式寄予投資者,郵遞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任何款項不應繳付予於香港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分就第1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獲註冊的中介人。第三方發出的支票及現金一概不會被接納。
經理人保留拒絕任何申請的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在此情況下,申請款項(不計利息)將以支票透過普通郵遞或以電匯方式退回,費用及風險概由投資者承擔。
經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權接受逾期支付的認購款額,參考本基金有關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暫行配發單位,並按照經理人認為合適的利率就此等逾期支付款項收取利息,直至全數收訖為止。然而,如認購款項未能在經理人釐定的期限(在正常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個營業日,但經理人另有協定則除外)內清付,經理人或信託人可取消有關單位的發行。於該取消後,相關單位須被視為從未發行,申請人對經理人或信託人概無權利或申索權,惟(i)本基金的先前估值不會因為取消該等單位而重啟或無效, (ii)經理人有權收取其釐定為代表處理該等單位的申請涉及的行政成本的取消費金額, (iii)經理人亦可能要求投資者就據此取消的各個單位,為本基金向經理人支付各個該單位的發行價超出假設經理人於有關日期收到或投資者根據信託契約條文要求就贖回而言本應適用於各個該單位的贖回價格的金額(如有)。經理人亦保留直接要求投資者彌償因取消認購導致的任何財務損失的權利。
強制贖回
信託契約規定經理人有權施加其認為必需的限制,以確保單位不會由任何不符合資格的人士購買或持有,其中包括:
(a) 任何未滿18 歲(或經理人認為合適的其他年齡)的人士;
(b) 其情況可能引致經理人、信託人或本基金招致或蒙受其原不應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稅務責任或任何其他金錢損失的任何人士;
(c) 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或政府部門法律或規定的任何人士;或
(d) 任何美國人士。
如經理人知悉上述人士持有任何單位,經理人可向該人士發出通知,要求該人士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款將該等單位贖回或轉讓。如任何人知悉自己違反上述限制而持有或擁有單位,應按照信託契約向本基金發出贖回其單位的書面要求,或將其單位轉讓予根據上述規定不屬不符合資格的人士。倘若根據信託契約獲送達上述通知的任何單位持有人未能於該通知日期後30 日內按上文所述轉讓或贖回該等單位,或向經理人提供的證明使經理人(其將真誠地並根據合理理據行事)信納持有該等單位並不違反任何該等限制(經理人的決定將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則該單位持有人將被視為在30 天期限屆滿時已經發出贖回所有該等單位的書面要求。
單位的贖回
單位持有人可以隨時要求經理人將其所持有的任何類別單位全部或部分進行贖回,惟經理人有權如下文所述暫停或限制贖回單位。
單位的贖回要求須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人營業地址發出。有關單位持有人應向管理人遞交贖回要求書正本,但倘若有關單位持有人已向經理人提交經理人及信託人認可格式的傳真彌償保證正本,其贖回要求可以透過傳真方式遞交,除非傳真彌償保證的正本已經提交予經理人。經理人及信託人可絕對酌情決定以傳真作出的贖回要求是否需要正本。如經理人及信託人行使此酌情權,則經理人及信託人可自由決定會否在收到傳真後或待收到正本後方作出行事。經理人亦可酌情允許以其他書面或電子方式作出任何贖回要求。
每一贖回要求在得到經理人注意後即被視為收到。經理人、信託人、註冊處、管理人及
╱或其代理人不會就按照由單位持有人發出或聲稱由單位持有人發出的傳真或電子格式指示作出行事或拒絕按照該等傳真或電子格式指示作出行事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由於未能收到任何贖回要求或難以辨認或贖回要求的真確性不足所引起或與之有關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對單位持有人、其繼承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有關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贖回要求應列明須予贖回的單位數目及類別,該等單位的登記人姓名╱名稱及將贖回所得款項轉入的銀行賬戶(如有)的詳情。所有贖回要求須由單位持有人簽署,或就聯名持有人而言,由已事先以書面通知經理人的一個或以上的聯名單位持有人簽署,或如無發出通知,則須由所有聯名單位持有人簽署。贖回要求一經作出,除非得到經理人同意,否則不得撤回。
單位贖回只可在交易日進行。至於管理人於最後一個交易日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後至特定交易日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前之間的營業日收到(不論透過郵寄、傳真或經理人指定的其他書面或電子格式),有關申請將參照該特定交易日處理。管理人於交易日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後收到(不論透過郵寄、傳真或經理人指定的其他書面或電子格式)的有效贖回申請,將被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收到並參照該交易日處理。
單位的贖回價乃根據在有關交易日確定的該類單位每單位資產淨值減去贖回費及下文所述的額外費用(如有)計算。
如有關單位持有人持有單位少於連續12 個月而欲贖回其單位,經理人可就每類單位徵收贖回費,最高為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的1.5% 。所收取的贖回費(如有)將支付予經理人供其本身使用並使其受益。經理人可絕對酌情決定豁免或減少或退還或與任何人士(包括藉以或透過其將單位提供認購的人士)分享所有或任何部分之有關贖回費。該等人士可根據經理人與該等人士之間的協定保留該等費用,供彼等使用並使其受益。目前經理人已豁免有關贖回單位的贖回費。但經理人可隨時在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或證監會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事先通知後,重新徵收最高為1.5%的贖回費。
為計算有關單位持有人為贖回其全部或部分單位而應支付的贖回費款額(如有)的目的, (a)贖回部分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被視為贖回其較早時認購的單位,然後才贖回其繼後認購的單位,及(b)如單位持有人贖回其獲轉讓的單位,確定上述費用的有關日期將為該等單位的轉讓日期而非認購日期。
為抵付本基金變現資產時招致的財務及銷售費用,經理人亦有權由每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中減去一個適當額外費用(不超過相關類別每一單位資產淨值的1%)以提供資金應付任何贖回要求,惟經理人現時並無打算扣除該等財務及銷售費用,除非贖回單位的數量異常龐大(即贖回款項超逾2,000,000 美元或以上)。
除非及直至以下情況,贖回款項方會支付予任何提出贖回的單位持有人:
(a) (i) 管理人已收到簽妥的贖回要求正本;或
(ii) 如贖回要求以傳真或電子格式作出,管理人已收到簽妥的贖回要求傳真或電子格式本(倘有關單位持有人先前已向經理人提交經理人及信託人認可格式的傳真彌償保證正本);及
(b) 如要將贖回款項付予要求贖回單位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或以電匯形式轉賬到紐約、香港、澳洲、加拿大、任何所有歐洲司法管轄區、英國、新西蘭或新加坡的銀行賬戶,付款指示上顯示的單位持有人(或一名或多名相關聯名持有人)的簽名須經管理人核對。贖回金額不得支付予第三方。
贖回的款項通常將以美元或相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透過電匯(依照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給予經理人的指示)或使用支票支付,支票抬頭人為有權獲得該等贖回款項的人士。支票將寄予單位持有人或(在聯名持有人情況下)單位持有人登記冊上名列首位的登記地址或該等聯名持有人全體以書面授權的其他登記地址,郵遞風險概由有關款項收取人承擔。
在正常情況下,人民幣單位類別的贖回款項亦將以人民幣支付。然而,倘在極端市況下,本基金無法取得足夠數量的人民幣,以應付該等人民幣類別單位的贖回申請,經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贖回款項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有關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標題為「與人民幣單位類別相關的風險」的風險因素。
如在呈交填妥文件上沒有延誤,及經理人沒有行使下列標題「贖回暫停與限制」部分所述任何權力的情況下,由收到有效的贖回要求至發放贖回款項的最長限期是30 日。
若從計算贖回價時至把贖回款項從任何其他貨幣轉換至相關單位類別的類別貨幣期間的任何時間,官方公佈該其他貨幣貶值或減值,則經理人經考慮有關貶值或減值的影響後可按其認為適當地減少應支付予任何有關贖回單位持有人的款項。
投資者可贖回部分所持單位,惟有關贖回不會導致單位持有人所持有「A」單位的價值少於100,000 美元、「B」單位的價值少於10,000 美元、「C」單位及「C」單位-對沖的價值少於10,000 美元(或相關類別貨幣的等值)或「Z」單位的價值少於5,000,000 美元。然而,經理人保留權利豁免任何部分贖回的最低持有量規定。
贖回暫停與限制
經考慮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後,經理人可以(在毋須對任何單位持有人負責的情況下)在信託人批准下(信託人不得無理拖延或不給予批准)限制單位持有人有權於任何交易日贖回的所有類別的單位總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淨值的10% 。在此情況下,此等限制會按比例分攤以便所有在該交易日要求贖回的單位可按同等比例進行,所有在該交易日應該進行贖回而未獲贖回的單位,將根據同樣的限制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贖 回(若結轉要求本身超過本基金於該交易日的總資產淨值的10% ,則進一步順延處理),惟從較早交易日結轉的贖回要求應比較遲的要求優先處理。
經理人可隨時在信託人批准下(信託人不得無理拖延或不給予批准),並經考慮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後,在毋須對任何單位持有人負責的情況下,暫停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所有類別單位(不可只限一類單位)的權利,及按下列情況發生的日數延長支付贖回款項的期限:(i)佔本基金資產淨值(以之前一個交易日的資產淨值或最後所知價值計算)10%(或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較低百分比)或以上的投資在其慣常報價、上市或買賣的任何股票交易所非因正常假期而休市的任何期間;(ii)在任何該交易所的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的任何期間;(iii)經理人絕對酌情認為因存在任何事態而導致本基金部分或全部投資無法在正常或不損害單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出售;(iv)當通常用以決定本基金資產淨值的通訊系統失靈時,或因某些原因導致不能迅速無誤地確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資的價值的時候;(v)經理人認為無法以正常價格或匯率贖回本基金所持投資或將贖回所涉及的款項轉賬的任何期間。
若經理人宣佈有關暫停,其應於作出有關宣佈後立即通知證監會有關暫停。宣佈暫停的通知應於作出任何有關宣佈後立即,並在有關暫停期間至少每月一次登載於經理人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轉讓
單位持有人有權以經理人及信託人不時指定的格式透過書面形式進行單位轉讓。一切轉讓單位申請書必須以正本遞交管理人。
如進行轉讓後轉讓人或承讓人所持有的單位將少於相關類別單位的任何指定最低持有量,或如該等單位將被上文「單位發行與贖回」一節內「強制贖回」分節所述的不符合資格人士購入或持有,轉讓申請將不被接納。然而,經理人保留權利豁免任何單位轉讓的最低持有量規定。
* 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轉讓人及承讓人各須按適用稅率繳付定額印花稅(目前每次轉讓本基金單位須繳付5 港元)。轉讓人及承讓人各亦須就該等轉讓繳付從價印花稅(按所轉讓的單位價值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目前價值每1,000 港元(或不足1,000 港元)須繳付1 港元)。目前,本基金的登記冊位於香港境外,因此,上述定額印花稅及從價印花稅可獲豁免。
在本基金的可提供類別之間轉換單位
單位持有人可在事先以書面通知管理人後將其所持有的某一類別(「原有類別」)全部或部分單位轉換至另一類別(「新類別」)單位,惟贖回某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權利已被暫停或有關轉換將不符合各類別單位的最低認購規定,則作別論。有關單位持有人應遞交轉換通知書正本,或倘若有關單位持有人已先前向經理人提交經理人及信託人認可格式的傳真彌償保證正本,則其轉換通知書可以透過傳真或經理人指定的其他書面方式或電子方式遞交。如轉換通知書透過傳真或其他書面或電子方式遞交,則經理人及信託人可絕對酌情決定是否需要遞交通知書正本。如經理人及信託人行使此酌情權,則經理人及信託人可自由決定會否在收到該傳真或其他書面或電子指示後或待收到正本後方行事。
轉換通知書一經發出,除非得到經理人同意,否則不得撤回。但如經理人決定不接受任何新類別單位的申請,則不可轉換至該新類別。經理人現時已決定不接受「A」單位及「B」單位的申請,直至另行通告為止。因此,現時不能轉換為「A」單位或「B」單位,直至另行通告為止。
單位轉換只可在交易日進行。至於管理人於最後一個交易日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後至特定交易日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前之間的營業日收到的任何申請(不論以郵寄、傳真或經理人指定的其他書面或電子格式作出),有關申請將參照該特定交易日處理。管理人於交易日下午五時(香港時間)後收到的有效轉換申請(不論透過郵寄、傳真或經理人指定的其他書面或電子格式),將被視為於下一個交易日收到並參照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原有類別全部或部分單位在任何交易日轉換至新類別單位的轉換率將依照信託契約確定。
部分轉換可予進行。然而,若部分轉換會導致單位持有人的剩餘持有量少於經理人規定的最低持有量,則經理人可將該轉換申請視作要求轉換該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單位。然而,經理人保留權利豁免本基金可提供類別之間的任何部分單位轉換的最低持有量規定要求。
資產淨值的計算及公佈
x基金之資產淨值將根據信託契約透過對本基金的資產進行估值,並扣減本基金應佔之負債而計算。
經理人經諮詢信託人後須按下列方式釐定各類單位的資產淨值:
(i) 根據於前一交易日各個類別的所有單位代表的未分割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各類別之間分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在扣除或加上任何特定類別應佔的負債或資產之前);及
(ii) 然後扣除該類別應佔的費用、成本、開支或其他負債,得出各類別的實際資產淨值。
一個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按相關類別的資產淨值除以相關類別已發行單位數目計算。所有該等計算旨在適當地反映各類別之間按不同比例承擔的費用、成本、開支或其他負債的比較差異。
本基金的資產之價值將由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於各估值時點按照信託契約的規定釐定。信託契約規定(其中包括):
(a) 在任何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交易或買賣的任何投資(商品、期貨合約或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除外),將參考在信託人看來是該市場有關交易所按其當地規則及慣例計算及發佈的最後交易價或「交易所收市」價的價格而進行估值,惟:(i)倘有關投資在多於一個有關市場掛牌、上市、交易或買賣,則所採用的價格將為經理人認為就該項投資提供主要市場的市場按其當地規則及慣例所發佈的最後交易價或交易所收市價,但如果經理人認為在有關投資的主要市場以外的證券市場所發佈的價格在整體情況下就任何有關投資提供更公平的價值準則,則可採用該等價格;(ii)倘於有關時間未可取得有關市場的價格,則該項投資的價值將由就該項投資擔任市場莊家的公司或機構核證,或(如信託人要求)由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核證;(iii)截至作出估值當日(包括該日)就任何計息投資應計的利息須計算在內,除非有關利息已包括在報價或上市價格之內則作別論;及(iv)信託人及經理人有權就投資估值使用及依賴從彼等不時認為屬合適的一個或多個來源或報價系統以電子傳輸方式取得的數據,而任何該等來源或報價系統所提供的價格將就估值而言被視為最後交易價;
(b) 並非在任何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交易或進行一般買賣的任何投資(商品、期貨合約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最初應為相等於代表本基金於購入有關投資時支付的款項(包括印花稅、佣金及其他購入支出的金額),其後其價值應為信託人最近期對其進行重新估值時所評估的價值,惟須於每個交易日進行重新估值,且須參考由就該等投資擔任市場莊家的人士、公司或機構或經信託人批准合資格就該等投資作估值的其他人士、公司或機構(如信託人同意,可以是經理人)所報的最後買入價、賣出價或其中間價(以信託人及經理人認為合適者為準);
(c)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將以其面值(連同應計利息)進行估值,除非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認為應作任何調整以反映其價值;
(d) 任何商品或期貨合約的價值應按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認為適當的方式確定,但:
(i) 倘商品或期貨合約是在任何獲認可商品市場買賣,則應顧及該獲認可商品市場或(如有多於一個該類獲認可商品市場)由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認為合適的有關獲認可商品市場所通行或正式釐定的最後確定價格;
(ii) 倘經理人認為(i)所述的任何有關價格於任何有關時間並非屬合理情況下的最新價格或未能確定,則應顧及就該商品或期貨合約擔任市場莊家的公司或機構所提供的有關該商品或期貨合約之價值的任何認證;
(iii) 在任何期貨合約(「有關合約」)的價值未有按(i)或(ii)所述方式釐定的範圍內,應按以下方式釐定其價值:(1)倘有關合約是就出售商品而訂立,則從有關合約的合約價值中扣除經理人所釐定為了將有關合約平倉而需要由經理人代表本基金訂立的有關期貨合約的合約價值的金額(根據最近期可得價格釐定)與訂立有關合約時從本基金墊支的金額(包括所有印花稅、佣金及其他支出金額但不包括就此提供的任何按金或保證金)之總和;及(2)倘有關合約是就購買商品而訂立,則從經理人所釐定為了將有關合約平倉而需要由經理人代表本基金訂立的有關期貨合約的合約價值的金額(根據最近期可得價格釐定)中扣除有關合約的合約價值與訂立有關合約時從本基金墊支的金額(包括所有印花稅、佣金及其他支出金額但不包括就此提供的任何按金或保證金)之總和;及
(iv) 倘(i)及(ii)的條文不適用於有關商品或期貨合約,則應按照上文(b)所載釐定價值,猶如有關商品或期貨合約乃一項非掛牌投資;
(e) 與本基金於同一日進行估值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各單位、股份或權益(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應為於該日所計算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個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資產淨值,或(如果經理人作如下釐定)倘該集體投資計劃並非與本基金於同一日進行估值,則應為最後發佈的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個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資產淨值,惟倘未能取得資產淨值,則有關價值將以由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決定的方式不時釐定;
(f) 儘管有上文第(a)至(e)段的規定,倘若經理人於考慮有關情況後,認為須作出調整方可反映投資的公平價值,則經理人在諮詢信託人後可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允許採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並非以本基金的基礎貨幣或有關類別的計值貨幣計值的任何投資的價值(不論是借貸或其他負債的價值或投資或現金的價值),將按經理人經考慮任何有關溢價或折讓,以及轉換成本後在有關情況下認為適當的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兌換為基礎貨幣或該類別的計值貨幣(視情況而定)。
交易日為各個營業日及╱或經理人可能不時釐定並經信託人批准(信託人不得無理由地延遲或不予批准)的一個或多個其他日期。然而,如果佔本基金資產淨值(以之前一個交易日的資產淨值或最後所知價值計算)10%(或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較低百分比)以上的投資在其報價、上市或買賣所在的市場沒有開市進行正常交易,經理人可以(但無責任)在諮詢信託人及取得信託人批准(如適用)後,決定該原為交易日的日子不是交易日。
每一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亦即贖回價格(不包括贖回費(如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
單位的形式
在接受認購或轉換單位申請的有關交易日(視情況而定)後,管理人通常會盡快發出買賣單據。一般而言,投資者將不會獲發單位證書,而按照認購或轉換申請所發行的相關類別單位的數目將通常會被調低至最接近的小數後兩個位,任何較小的零碎部分將歸本基金利益所有。
稅項
以下意見是根據經理人所得有關現時法律及慣例的意見,特為協助投資者而編製。投資者應明白由於法律或慣例的改變或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稅務部門對本基金或單位持有人的看法與預期不同,單位持有人的稅務後果可能與以下所述有所不同。
投資者應根據其公民權、居住地、通常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就其認購、購買、持有、出售或贖回單位所可能出現的稅務後果諮詢其專業顧問。
中國內地
透過投資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發行的證券(包括A股、B股、H股及債務工具),則有關證券無論於境內或境外發行或分銷(「中國內地證券」),本基金可能須繳付中國內地稅項。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境外非中國內地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務證券所得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資本收益)應無須繳付中國內地稅項。
中國政府近年來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行稅務法律法規可能於日後有所修改或修訂。稅務法律法規的任何修改或修訂可能影響中國內地公司及外國投資者在該等公司的除稅後溢利。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倘本基金被視為中國內地的稅務居民企業,其須按全球應課稅收入25%繳付企業所得稅。倘本基金被視為非稅務居民企業,並於xxxxxxxxxxxxxxx(「常設機構」),該常設機構應佔溢利及收益將須按稅率25%繳付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
倘本基金被視為非稅務居民企業,並於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其直接源自中國內地被動收入須按預扣基準以一般稅率10%繳納企業所得稅(「預扣稅」),除非根據現行中國內地稅務法律法規或有關稅務協定獲得特別豁免或減免。
經理人擬透過可使本基金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不應被視為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或於中國內地設立常設機構的非稅務居民企業的方式管理及經營本基金,即使此乃無法保證。因此,預期本基金應毋須按評稅基準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只須在本基金就其於中國內地證券的投資從中國內地直接獲得收入的範圍內繳納預扣稅。
利息╱股息
x基金的利息、股息收入及本基金從中國內地稅務企業收到的利潤分派,一般按10%稅率繳付中國內地預扣稅,除非該預扣稅按照中國內地稅務法律及法規或與中國內地簽署的適用稅務協定獲豁免或減免。
就利息而言,根據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規定,來自國務院財政部門所發行政府債券及╱或國務院所核准的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獲豁免中國內地所得稅。
此外,根據《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中國內地香港安排」),倘香港稅務居民為中國內地香港安排下利息收入的實際擁有人且符合其他相關條件,則該香港稅務居民就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收取利息收入可獲減至7%稅率繳納預扣稅,惟須經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同意。在實務上,由於要證明投資基金是收取利息的實際擁有人存在執行上的困難,該投資基金一般無權獲減至7%稅率繳付預扣稅。一般而言,現時的10%稅率應適用於本基金。
就股息而言,根據中國內地香港安排,倘(i)香港稅務居民為股息的實際擁有人;(ii)香港稅務居民持有中國內地稅務居民股本的至少25%;及(iii)已符合相關稅務協定條件,則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向香港稅務居民分派之股息將獲減至5%稅率繳付中國內地預扣稅。受限於本基金的投資限制,本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單一中國內地發行人已發行普通股的10%以上。有鑑於此,本基金不會受惠於中國內地香港安排下的5%寬減預扣稅稅率。
於2018 年11 月22 日,財政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頒佈財稅[2018]108 號)(「第108號函件」),當中規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內地預扣稅及增值稅(「增值稅」)。
資本收益
(i) 買賣B股及H股變現的資本收益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稅法,並沒有特定的規則或規例規管外國投資者沽售這些證券後的稅務。因此, B股及H股投資的稅務待遇受《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稅務條文規管。根據上述一般稅務條文,本基金原則上可能須就源自中國內地的資本收益按 10%稅率繳納預扣稅,除非根據有關雙重稅務協定獲得豁免或減免。
然而,就本基金直接投資的B股及H股而言,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就上述資本收益徵收預扣稅可能有實際困難。在實務上,對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這些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一直沒有嚴格實行按10%徵收預扣稅。
經諮詢專業及獨立的稅務顧問後,經理人並未而且現時亦無意就買賣B股及H股所得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的預扣稅作出撥備。經理人將監控有關情況,若經理人認為有需要作出撥備,經理人將予以實行並通知單位持有人。
(ii)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A股變現的資本收益
中國內地稅務函件財稅[2014]81 號(「第81 號通告」)及財稅[2016]127 號(「第127 號通告」)規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本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A股所得的資本收益將暫時獲豁免徵收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根據第81 號通告及第127 號通告及經諮詢專業及獨立的稅務顧問後,經理人並未就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 A股所得的已變現或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代表本基金作出預扣稅撥備。
應注意的是,第81 號通告及第127 號通告規定的企業所得稅豁免屬暫時性。因此,在中國內地機關公佈豁免的屆滿日期時,本基金將來可能需要作出撥備以反映應繳稅項。這對資產淨值可能有相當負面的影響。
(iii) 透過CAAP及A股CIS買賣A股變現的資本收益
x基金可不時透過投資於CAAP及A股CIS以獲得投資於A股的機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於2014 年11 月14 日頒佈的《關於QFII和 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 號)(「第79 號通告」), (i)在2014 年11 月17 日前, QFII及 RQFII就源自轉讓中國內地權益性投資資產(包括中國境內的股票)所得的資本收益應依法徵收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及(ii)從2014 年11 月17 日起, QFII及RQFII
(並無在中國內地設有常設機構,或於中國內地設有常設機構但彼等在中國所得收入與該常設機構並無實際聯繫)就源自轉讓中國內地權益性投資資產(包括A股)所得的資本收益獲暫免徵收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
CAAP發行人可能透過QFII/RQFII購入或沽售CAAP所掛鈎的相關A股,從而對 CAAP實行對沖安排。由於QFII/RQFII根據與該等CAAP有關的中國內地法律規定是A股的合法擁有人,任何因QFII/RQFII投資於上述證券引起的中國內地稅項將直接由QFII/RQFII合法承擔。鑒於QFII/RQFII就CAAP所掛鈎的證券須承擔的任何中國內地稅務責任是因本基金的交易活動而產生的,該等稅務責任(如有)最終復歸由本基金承擔,並很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產生經濟影響。根據第79 號通告,並不預期任何CAAP的發行人會在2014 年11 月17 日之後就潛在的稅務責任作出任何撥備。
根據第79 號通告,且經諮詢專業及獨立的稅務顧問後,自2014 年11 月17 日起,經理人將不會就透過CAAP及A股CIS買賣A股所得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為本基金作出預扣稅撥備。
請注意,第79 號通告所授予的稅務豁免屬暫時性。因此,在中國內地機關公佈豁免的屆滿日期時,本基金可能需要開始就將來的稅務責任作出撥備,從而或會對資產淨值產生重大不利的影響。
(iv) 買賣由中國內地發行人發行或在離岸上市的中國內地債務證券變現的資本收益
就外國投資者沽售這些證券所變現的資本收益而言,現時並未制定具體的稅務規則或規定。在沒有具體規則的情況下,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稅務條文應予適用,而該等一般稅務條文規定,於中國內地並無實際管理地點、常設機構或營業地點的非居民企業,一般須就源自中國內地收入按10%稅率繳納預扣稅,除非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稅務法律法規或有關稅務協定獲得豁免或減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內地地方稅務當局的現行解釋,外國投資者從投資於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不應被視為源自中國內地的收入,因此應無須繳納中國內地預扣稅。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頒佈任何成文稅務規例以確認上述解釋。然而,在實務上,對於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買賣中國內地債務證券變現的資本收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一直沒有嚴格實行按10%徵收中國內地預扣稅。
經諮詢專業及獨立的稅務顧問後,經理人將不會就中國內地發行人發行或在離岸上市的中國內地債務證券所得的已變現及未變現的資本收益總額為本基金作出預扣稅撥備。箇中的意思是,倘若本基金有責任繳付上述預扣稅及其他稅項,則可能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v) 從投資於中國內地證券的基金所得的資本收益
x基金可投資於進行中國內地證券投資的基金。該等基金會或不會預扣相等於任何潛在資本收益10%的預扣稅,該預扣稅須於出售上述中國內地證券時繳付。由基金預扣的任何金額將在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反映出來,並因此於任何交易日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反映出來。若基金並未作出預扣或預扣不足,與出售中國內地證券所得資本收益的預扣稅有關的中國內地稅法若在具有追溯效力之下執行及╱或有任何變更,可能對有關基金的資產淨值以至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就此而言,任何中國內地稅務責任一旦產生,投資於中國內地證券的基金或須承擔繳稅責任。然而,根據本基金與投資於中國內地證券的基金所訂安排的條款,基金可將任何稅務責任轉嫁給本基金。該等稅費將很可能復歸由與基金訂立合約協定的本基金承擔。因此,本基金是中國內地有關稅務機關徵收中國內地稅項所產生的有關風險的最終承擔方。
(vi) 稅項撥備
應注意的是,現有稅法、法規及慣例日後可能予以修改或修訂,該等變更有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為了應付資本收益或收入產生的任何潛在稅務責任,經理人保留就該等收益或收入作出預扣稅撥備並為本基金扣繳稅款的權利。
因此,若本基金須承擔實際的稅務責任,而經理人又並未就此作出任何撥備,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會降低,因為該等稅務責任最終須全數由本基金承擔。應注意任何撥備水平(如有)就應付本基金所作投資的實際中國內地稅務責任而言可能不足以或可能超額。因此,視乎最終稅務責任、撥備水平及單位持有人認購及╱或贖回其單位的時間,單位持有人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或從中受惠。倘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的實際稅項高於經理人所作出的撥備而使稅項撥備金額有所不足(或倘經理人未有作出任何稅項撥備),則投資者須注意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因為本基金將最終悉數承擔稅務責任。在此情況下,額外的稅務責任將僅影響在相關時間的已發行單位,而當時的現有單位持有人及其後的單位持有人將受到不利影響,原因是該等單位持有人透過本基金所承擔的稅務責任,與經已贖回本基金內單位的人士所承擔的稅務責任比較將會不合比例地偏高。另一方面,實際稅務責任可能低於所作出的稅項撥備。在此情況下,於釐定實際稅務責任前已贖回單位的人士將不會享有或獲任何權利就任何部分的超額撥備作出申索,因而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當可獲取最終的稅務評估,或主管機關發出有關頒佈最終稅務評估規則的公告或規例時,經理人將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對稅項撥備金額作出其認為必要的有關調整。
增值稅(「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 年3 月23 日發出《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營改增試點」)通知》(財稅[2016]36 號)(「第36 號通告」)。第36 號通告列明,營改增試點涵蓋試點範圍內所有剩餘行業,包括金融業。除第36 號通告另有規定外,該通告自2016 年 5 月1 日起生效。
第36 號通告規定,有價證券(例如A股及中國內地發行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務證券)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應按6%被徵收增值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規例,由(i)QFII/RQFII買賣有價證券及(ii)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所得的資本收益獲豁免繳納增值稅。因此,倘若本基金的主要投資(例如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CAAP的A股)是由本基金直接或經由CAAP發行人通過此等渠道進行,則資本收益應獲豁免繳納增值稅。此外,存款利息收入及從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所收取的利息亦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現行增值稅規例沒有就買賣B股所得的資本收益提供免徵增值稅。儘管如此,在實務上,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無就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從B股變現的收益積極徵收增值稅。倘自買賣H股產生資本收益,一般不會被徵收增值稅,因為購買及處置通常在中國內地境外訂立及完成。
現行增值稅規例沒有明確免除外國投資者(包括QFII及RQFII)就所收取的利息繳納增值稅。非政府債券(包括企業債券)原則上應就利息收入按6%繳納增值稅。
自中國內地的權益性投資所得的股息收入或利潤分派並不包括在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內。
第108 號函件規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內地預扣稅及增值稅。
此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現行稅率介乎1%至7%)、教育附加費(現行稅率為3%)及地方教育附加費(現行稅率為2%)均根據增值稅責任徵收。適用徵稅取決於辦理增值稅申報備案
(如有需要)所在的地點。
印花稅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印花稅一般在簽立及接收列於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所有應課稅文件時適用。須就在中國內地簽立或接收的若干應課稅文件徵收印花稅,包括出售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買賣的A股及B股的合同。如屬出售A股及B股的合同,該印花稅現時按 0.1%稅率向賣方而非買方徵收。
尚不清楚中國內地印花稅條例下就轉讓中國內地公司股票徵收的中國印花稅是否同樣適用於非中國內地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境外購入及出售H股。然而在實務上,一般不會就買賣 H股徵收中國印花稅。
預期不會向政府及企業債券的非稅務居民持有人徵收中國內地印花稅(無論就發行或其後轉讓有關債券而言)。
此外,預期不會向基金單位的非稅務居民持有人徵收中國內地印花稅(無論就認購或其後贖回有關基金單位而言)。
一般事項
亦應注意,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可能不時改變。亦應注意,中國內地現時稅務規例規定由2014 年11 月17 日起對買賣A股所得資本收益的免稅乃暫時性。中國內地稅務規則、規例及慣例可能改變,並可能追溯性徵收稅項。因此,經理人作出的任何稅項撥備可能多於或不足以應付最終的中國內地稅務責任。因此,視乎最終稅務責任、撥備水平及單位持有人認購及╱或贖回單位的時間而定,單位持有人可能得益或受損。
倘若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高於經理人所作出的撥備,則出現稅項撥備不足,投資者應注意,由於本基金將最終須承擔額外的稅務責任,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蒙受大於稅項撥備金額的減損。在該情況下,當時現有及新單位持有人將會受損。另一方面,倘若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低於經理人所作出的撥備,則出現稅項超額撥備,已於國家稅務總局就此方面作出判定、決定或指引前贖回其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會受損,因為他們可能要承擔經理人超額撥備的虧損。在此情況下,如可將稅項撥備與按該較低稅率的實際稅務責任間的差額退回本基金賬戶作為其資產,則當時的現有及新單位持有人可能得益。儘管有上述規定,在任何超額撥備退回本基金賬戶前已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無權享有該等超額撥備的任何部分,亦無任何權利就其索償。。
單位持有人應自行就其投資於本基金的稅務狀況諮詢稅務建議。
中國內地現行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可能改變,包括可能追溯徵收稅項,而有關變動可能導致中國內地投資的稅項高於目前所估算的稅項。
香港本基金利得稅
x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獲得證監會認可。因此,於本基金獲認可的期間內,本基金來自銷售或出售證券產生的利潤、本基金已收或應收的投資淨收入及本基金的其他利潤,均獲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
印花稅
x基金出售或購買香港股票將須於香港繳納印花稅,現行印花稅率為按股票的價格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每1,000 港元(或不足1,000 港元的部分)支付1 港元,惟特定豁免適用者除外。
單位持有人
利得稅
香港的單位持有人毋須就本基金的收入分派或就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產生的任何收益繳稅,惟倘該等交易構成在香港所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部分時,則可能產生香港利得稅。
印花稅
x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登記冊在香港存置,則單位持有人毋須就本基金的相關類別單位的發行及╱或贖回繳交香港印花稅。然而,視乎轉讓的方式及情況而定,單位持有人轉讓本基金的單位時或需繳納香港印花稅。根據香港現行法例,轉讓人及承讓人各須按適用稅率繳付定額印花稅(目前每次轉讓本基金單位須繳付5 港元)。轉讓人及承讓人各亦須就該等轉讓繳付從價印花稅(按所轉讓的單位價值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目前為按單位的價格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每1,000 港元(或不足1,000 港元的部分)支付1 港元)。目前,本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登記冊位於香港境外,因此,上述定額印花稅及從價印花稅獲豁免。
費用及支出
首次認購費、轉換費及贖回費
經理人可就單位的發行徵收取最高為相關類別的單位發行價5%的首次認購費,並由經理人保留,供其使用並使其受益,或根據經理人與透過或藉以將單位提供認購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之間的協議由該等人士徵收及保留,供彼等使用並使其受益。經理人可酌情豁免任何單位申請的全部或部分相關首次認購費。
有關單位持有人如持有單位少於連續12 個月而欲贖回其單位,經理人可就相關類別的單位徵收贖回費,最高為相關類別每單位資產淨值的1.5% 。經理人可保留贖回費,供其使用並使其受益。目前經理人已豁免適用於贖回單位的贖回費。然而,經理人可隨時在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一個月(或證監會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事先通知後,重新徵引最高為 1.5%的贖回費。
在本基金的不同類別之間的轉換單位毋須支付轉換費。然而,若干分銷商或會就每次把透過該分銷商購入的某一類別單位轉換至本基金另一類別單位徵收費用,該費用將於轉換時扣除及支付予相關分銷商。擬把某一類別單位轉換至另一類別單位的單位持有人,應向其相關分銷商查詢轉換費用。
信託人費用
信託人費用於每一交易日計算及累計,按本基金資產淨值首150,000,000 美元收取每年 0.15%的信託人費用,並於每月月末收取。本基金資產淨值此後的150,000,000 美元按每年0.13%計算,而餘額則按每年0.11%計算。信託人在向經理人及單位持有人事先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證監會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書面通知後,可增加信託人費用的費率至本基金總資產淨值每年0.15% 。信託人亦有權於每季季末收取3,000 美元的定額年費,以及下文「開支」一節所述的若干其他費用。
註冊處費用
就由註冊處履行的職務及功能,經理人及信託人已同意註冊處應有權獲支付相等於本基金資產淨值每年最多0.03%的費用(於每一交易日計算及累算,並於每月月末支付)。
管理費
經理人有權從本基金資產中收取每年管理費。該等管理費於每月月末支付,「A」單位及
「Z」單位每年收取本基金資產淨值中「A」單位及「Z」單位所佔部分的0.75% ,而「B」單位、
「C」單位及「C」單位-對沖則每年收取本基金資產淨值中「B」單位、「C」單位及「C」單位-對沖所佔部分的1.25% 。毋須就「X」單位支付管理費。經理人可將任何類別單位的管理費率增至最多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2% ,惟須向信託人及有關類別單位持有人事先發出不少於一個月(或證監會批准的更短通知期限)的書面通知。
表現費
(a) 有關「A」單位及「B」單位的表現費
經理人有權就「A」單位及「B」單位自本基金資產中收取任何財政年度的表現費。
表現費之計算
表現費每年根據以下方程式以新高價(即當表現期間最後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股份的資產淨值超過高水位(定義見下文)時)計算支付:
(A-B) x C x D
其中:
「A」指某表現期間之最後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股份的資產淨值(未扣除表現費之任何撥備)。
「B」指高水位,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
(i) 首次發行價;及
(ii) 於對上一次向經理人支付表現費之表現期間的最後交易日之每份未分割股份的資產淨值(已扣除所有費用,包括任何表現費)。
倘就某表現期間支付表現費,於該表現期間最後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股份的資產淨值(已扣除表現費)將被設定為下一個表現期間的高水位。
「(A-B)」指每份未分割股份的資產淨值的升值,即於有關表現期間內的每份未分割股份的資產淨值超過高水位的數額。
「C」指應付表現費的收費率(即15%) 。
「D」指以於有關表現期間內緊隨每個交易日後已發行的「A」單位及「B」單位的所有單位代表的未分割股份平均數,即將該有關表現期間內緊隨每個交易日後已發行的未分割股份總數相加後除以該表現期間的交易日總數。
每個表現期間對應本基金的財政年度。
於有關表現期間結束後,須盡快向經理人支付任何應付之表現費。
就「A」單位及「B」單位應付予經理人的表現費應按照以有關財政年度內緊接對上一個交易日的每個「A」單位及「B」單位類別各自的所有單位代表的未分割股份總數在「A」單位及「B」單位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
(b) 有關「C」單位、「C」單位-對沖及「Z」單位的表現費
經理人有權就「C」單位、「C」單位-對沖及「Z」單位自本基金資產中收取表現費。
表現費之計算
表現費每年根據以下方程式以新高價(即當表現期間最後交易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超過高水位(定義見下文)時)計算支付:
(A-B) x C x D
其中:
「A」指某表現期間之最後交易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未扣除表現費之任何撥備(包括在自上一次釐定及支付表現費以來的有關表現期間已宣佈或已支付的任何分派))。
「B」指高水位,為以下兩者中的較高者:
(i) 首次發行價;及
(ii) 於對上一次向經理人支付表現費之表現期間的最後交易日之每單位資產淨值(已扣除所有費用,包括任何表現費,以及就該對上一個表現期間已宣佈或已支付的任何分派)。
倘就某表現期間支付表現費,於該表現期間最後交易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已扣除表現費及就該對上一個表現期間已宣佈或已支付的任何分派)將被設定為下一個表現期間的高水位。
「(A-B)」指每單位資產淨值的升值,即於有關表現期間內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超過高水位的數額。
「C」指應付表現費的收費率(即15%) 。
「D」指於有關表現期間內緊隨每個交易日後已發行的每個「C」單位、「C」單位-對沖及
「Z」單位的平均數,即將該有關表現期間內緊隨每個交易日後已發行的每個「C」單位、「C」單位-對沖及「Z」單位的單位總數相加後除以該表現期間的交易日總數。
每個表現期間對應本基金的財政年度。
於有關表現期間結束後,須盡快向經理人支付任何應付之表現費。
應付予經理人的表現費總金額,應為就本基金各類別單位計算的表現費總額。
累計表現費
表現費於某表現期間內之每個交易日累計。倘若每份未分割股份╱每單位資產淨值超過高水位,則將累計表現費。否則,將不會累計表現費。於每個交易日,於上個交易日累計之表現費將回撥,並根據上文所述計算及累計新的表現費。如於交易日的每份未分割股份╱每單位資產淨值低於或相等於高水位,所有之前就累計表現費作出的撥備將回撥,以及不會累計表現費。
於某表現期認購或贖回之單位價格,將根據每單位資產淨值(已扣除按照上述計算之累計表現費)計算。視乎本基金於有關年度之表現而定,單位持有人於不同時間認購或贖回單位之價格,將受到本基金表現之影響,此可能對單位持有人所承擔之表現費構成正面或負面影響。
概無有關計算表現費的均分調整安排。這表示不會按個別單位持有人於表現期間內認購或贖回相關單位的時間對有關單位持有人作出均分貸記或均分損失的調整。單位持有人可能因此表現費計算方法而得益或受損。儘管有關的單位持有人可能於單位的投資蒙受損失,仍可能要支付表現費。另外,儘管有關的單位持有人可能於單位的投資獲利,亦可能不需要支付表現費。
例如,單位持有人將在以下情況得益:倘若單位持有人於每份未分割股份╱每單位資產淨值低於高水位的表現期間內認購本基金,並於該表現期間結束前贖回,而贖回時的每份未分割股份╱每單位資產淨值已上升但仍然未超越高水位,因此,即使單位持有人獲得利潤,亦毋需支付表現費。
同樣地,單位持有人將在以下情況受損 倘若單位持有人於每份未分割股份 每單位資產淨值高於高水位的表現期間內認購本基金,並於該表現期間結束前或之時贖回,而贖回時的每份未分割股份╱每單位資產淨值已下跌但仍然維持在高水位之上。在該情況下,即使單位持有人有損失,其已支付表現費。
經理人可絕對酌情決定豁免或減少或退還或與藉以或透過其將單位提供認購的任何人士分享經理人收到的所有或任何部分首次認購費、贖回費、管理費及╱或表現費。該等人士可根據經理人與該等人士之間的協定,保留該等費用,供其使用並使其受益。
說明例子
以下的例子僅供說明之用,且內容或已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