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国富人寿[2022]定期寿险003号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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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壹米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壹米定期寿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C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本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八条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十一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十三条
▪ 解除本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一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五条 犹豫期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 等待期 3
第八条 保险责任 3
第九条 责任免除 4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5
第十一条 宽限期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十二条 受益人 5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7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中止 7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7
第十九条 年金转换选择权 7
第二十条 转保 7
第二十一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8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8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变更 8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8
第二十七条 释义 8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范围:18周岁至60周岁(xxx),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释义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xxx)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xx意外伤害(释义五)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六),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释义七)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可选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猝死(释义八),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释义九)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 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三)可选责任三
x合同的可选责任三包括下列两项,投保可选责任三时必须对两项责任同时进行投保:
1.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
2.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
1.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期间(释义十)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 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乘坐网约车期间(释义十一)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 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出租车意外全残关 爱金”和“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按“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二)。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三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和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和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 权。
本条所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保险责任中列明的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金、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和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和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金、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和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猝死关爱金、自驾车意外身故关爱金、出租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身故关爱金时,受益人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和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关爱金、出租车意外全残关爱金或网约车意外全残关爱金时,受益人需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释义十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或资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并在作出核定后 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个人告知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和其他各项欠款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前述利息按照我们定期公布的保单借款利率(释义十四)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 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未发生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下,当被保险人已满55周岁,且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申请时的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您无需提供被保险人个人告知声明书及体检报告书即可申请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
(1)未发生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 (2)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3)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
(4)新投保的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不少于本合同解除时剩余的保险期间;
(5)新投保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解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在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 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保险费等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有 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通知的,我们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通 讯地址或电话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x、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四、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五、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六、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注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注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注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七、已交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过变更,则已交保险费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八、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突发的急性疾病,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此急性疾病导致在急性疾病发生后24小时内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十五)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和本合同生效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引起的并发症所导致的死亡,不 属于猝死。被保险人由于下列疾病或因下列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六))、遗传性疾病
(释义十七)、性传播疾病;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化学污染(指因化学毒剂泄露或化工污染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接触有毒性化学物质);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
九、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自驾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障范围。
自驾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型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释义十八),本合同约
定的自驾车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前述国家标准重新修订并颁布,按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内容执行;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本合同所述的自驾车不包括:出租车、客货两用车、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释义十九)、轨道 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运输车;
(5)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者从事网约车(见释义十一)经营活 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自驾车范畴。
十、乘坐出租车期间:乘坐出租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出租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保 障范围。
出租车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由车辆出租方提供司机,按照乘客或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时间收费的汽车。
十一、乘坐网约车期间:乘坐网约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网约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不属于 保障范围。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4)具有合法有效行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5)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和网约车驾驶员。顺 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十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十三、本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许可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
十四、保单借款利率:由本公司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十五、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 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释义二十)确定。
十七、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八、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十九、短头乘用车(即面包车):一种乘用车,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
二十、《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