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乙方身心医学(神志病)专科建设。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患者需求,在业务方面对XX科、XX科给予帮扶,通过科室共建,成立身心医学(神志病)专科联盟 ,采取派驻身心医学科团队(不限于主任医师)等方式,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及帮扶。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联体(专科联盟)
合作协议
甲方: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省中医院)身心医学科(神志病科)
乙方: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实现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省域诊疗能力,减少跨省就医,发挥中医药临床诊疗优势,加快补齐专业专科短板,推动中医药专科联盟建设,建立省、市、县专科专病临床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甲方作为省级中医医疗中心在人才、技术、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带动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共同提升乙方的专科建设水平,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
合作期间,合作双方的独立法人地位、隶属关系、资产归属、财政渠道、医院功能、独立自主的行使管理的职能不变。合作期内乙方可加挂“山东省中医院/ 身心医学(神志病科)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原单位名称不变。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扶持乙方身心医学(神志病)专科建设。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患者需求,在业务方面对XX科、XX科给予帮扶,通过科室共建,成立身心医学(神志病)专科联盟,采取派驻身心医学科团队(不限于主任医师)等方式,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及帮扶。
(2)人才建设。甲方接纳乙方医疗技术人员在相应的合作科室进修,对非合作共建科室前来进修的医疗、医技人员,根据甲方医院规定的统一政策给予支持。
(3)中医适宜技术支持。甲方在神志病(郁病、不寐、惊恐、脏躁等)已发展成熟的适宜技术中筛选适宜乙方开展的诊疗项目(如志意辨证指压点穴等非药物疗法、中药以及现代医学技术),指导乙方实施并推广。
(4)科研教学合作。以甲方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医师住培基地为依托,双方也可合作申报科研课题,共同完成,科研成果归属以甲方优先。
(5)落实双向转诊制度。乙方将需外转诊治的身心疾患(神志病)患者优先转诊至甲方。甲方可推荐乙方xx区域患者至乙方就诊。双方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病人病种类别、指征、分级诊疗指南和标准。
(6)药学合作。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的院内制剂(养神定志颗粒、滋肾安神合剂、悸宁片、灵菇合剂等自制剂)调剂手续,推动甲方制剂在乙方的调剂使用,丰富乙方的中医药诊疗手段,实现名医良药的同质化服务。
(7)互联网医疗。甲方通过互联网医院在乙方开展远程医疗和网上转诊。
(二)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医院管理、业务发展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需改进和支持的具体需求,与甲方身心医学科共同制订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内相应部工作考核方案,并确保其实施效果。
2.乙方须积极参加甲方身心医学(神志病)诊疗中心、专科联盟建设,积极发挥区域带头作用,促进甲方中心建设。
3、甲方组织的会务、培训、授课等活动乙方应积极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4、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严格按照甲方指导要求开展工作,并纳入甲方科室对外发展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关科研部分成果共享。
5、甲乙双方之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乙方负责协调当地医保、新农合等部门,将甲方列入转诊医院目录;乙方限于医疗条件不能开展的诊疗、检查项目或遇到疑难病例,优先将患者转诊到甲方诊疗。
6、在无同类制剂的前提下,乙方须首选山东省中医院自制剂。可不限定于约定科室自制剂种类。甲方需确保自制剂使用数量及临床应用率不得过低。
7.乙方可在院内或线上宣传甲方专科和专家简介、特色诊疗技术、中西医结合智慧化诊疗中心等,并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扩大双方在协作医院所在区域的学术影响力和专科知名度。
8、做好甲方派出身心医学团队异地执业手续的办理,负责专家在诊疗行为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处理及相应责任的承担。
9、确保甲方派出医疗专家的交通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
10、乙方积极配合参与甲方科研工作,或协作开展科研工作,所有科研成果需与身心医学科(神志病科)协商归属。
四、保障措施
1、乙方应指定职能部门及科室负责人负责与山东省中医院身心医学科对接,开展工作。双方应严格确保履行协议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以及考核方案。乙方需每季度向甲方提交甲方派驻专家的工作量。(需要包含门诊人次、处方张数等数据)每季度形成合作项目报告,评估合作成效。
2、双方成立相应的医院管理、学科建设及人才培训等专业组,对口沟通协商,制定年度计划,做好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
五、相关约定
1、甲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向乙方了解有关情况。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向甲方提供有关业务信息与资料。
2、所有派驻行为必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框架内进行,乙方不得私自联系甲方个人进行诊疗、授课等活动,如有此类行为发生,双方合作协议自动终止。
3、其他未尽事宣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另行制度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甲乙任意一方如在协议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另一方可提出提前终止协议。
5、本协议有效期2年,协议期满,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到期后,乙方终止使用具有甲方名称的各类牌匾标识进行宣传。如需续约,在双方评估合作效果后,经协商,签订新的协议书。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乙方:
(山东省中医院)身心医学科
(xx) (盖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