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的合同
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736520222606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xxxxxxxxxxxxxx:xxx 000 x xx:
xxx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机构管理员 联系人:xx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
发 包 单 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 委 托 方 )
承 包 单 位 : 上 海 东 海 华 庆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受 托 方 )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
工程地点: 宝山区荻泾、潘泾、练祁河、xxx航道桥梁
工程内容: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内
容。
2、工程承包方式:
(1)本工程由承包方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方式承包。由中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中标施工单位将全面负责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中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对工程总的工期、质量承担控制和协调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单价部分的材料、设备、制品等,施工单位采购前须征得建设单位在品牌、规格、价格等方面的认可。
(3)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未经发包方同意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中标施工单位的承包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奖罚:按磋商承诺。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以施工图的说明书为准,以建设部《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办法》、市政局颁布的《市政工程质量标准和鉴定办法》、《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奖罚标准按磋商承诺。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施工,并要根据操作规程组织全面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更改施工图,确需变更时,由乙方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变更原因及方案,同时听取甲方的意见后,由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xx玖拾伍万贰仟元整(人民币),¥:3952000 元
其中安全xx防护措施费为 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局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工程承诺使用商品砼及商品砂浆。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2-12-29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
x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业主: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甲方: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乙方: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乙方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承包项目:指由业主和甲方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养护项目。
1.7 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业主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和甲方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甲方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0 乙方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 (总)承包合同:指业主与甲方之间签订的养护运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承包合同条款:经业主和甲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1.13 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乙方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合同报价。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完成乙方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
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
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28 履约担保:指乙方以履约保函、保证金等形式向甲方提供的合同履行保证。
1.29 竣工验收合格:指项目通过甲方的竣工验收。
1.30 工程保修金: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工程量清单(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
前项为优先);
(2)承诺书、补遗文件、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前项为优先);
(3)乙方的投标书及报价书(比价单)及其他附件;招标后补遗文件、澄清文件、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安全生产协议书;
——廉政建设协议书;
——施工现场治安及消防协议书;
——其他协议。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项目有关的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如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
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承包合同
5.1 乙方对有关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项目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如有相关情况发生且业主方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全部赔偿费用。
5.2 乙方与业主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指令。如乙方与业主发生直接联系,将被视为违约。
6.指令和决定
6.1 甲方指令
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或不完全执行指令的,则视为违约行为,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6.2 业主指令
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业主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
定。
7.甲方项目经理
7.1 甲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后应当由甲方项目经理签
字的文件一律以新项目经理签字为准,乙方认可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前任项目经理再行签字的文件一律无效。新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乙方项目经理
8.1 乙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甲方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
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若导致紧急情况发生的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3 乙方如需更换乙方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
方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无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行更换项目经理造成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8.4 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应予同意。
8.5 乙方项目经理应配备与所工程的规模、技术与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数量与岗位足够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乙方项目经理应对这些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及时报甲方处备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项目经理撤换不胜任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9.甲方的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乙方的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1.(总)承包合同/项目解除
11.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或项目解除,则甲方 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 3 天内撤离现场。如乙方在上述期限
x未撤离现场的,视为场地已交还甲方,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进入该场地。若该场地内遗 留有乙方的任何设施或物品,甲方均有任意处置权,乙方无权提出任何求偿要求,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进入该场地,如乙方强行滞留场地,造成全部后果及甲方任何损失均由乙方
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 10%违约金。本条款作为特殊约定已标注下划线作为提示,
作为合同相对方乙方已清晰知晓条款内容和违反本条款需承担后果。
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乙方可以得到确认经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的相应价款。如果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违约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因(总)承包合
同终止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为工程向乙方提供(含业主提供)的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
格在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为工程自行采购的、已运至施工场地但尚未使用材料设备,不在移交之列,由乙方处置。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全部、部分或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允许他人以乙方名义承揽本项目工程。如乙方发生上述转包或
再分包情况,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乙方隐瞒、伪造或假借他人资质、资格,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甲方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
金额 5%违约金。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未予确认、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因业主的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能否顺延将视甲方与业主的协商结果确定。业主不xxxxxxx,x方应无条件同意合同工期不予以顺延。
13.3 乙方应就所承包的工程制定施工计划并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在原计
划与实际进度发生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并采取改进措施。调整后的计划应报甲方批准。乙方采取改进措施不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的理由。
13.4 经甲方批准的总工期计划和施工计划因乙方的责任未能实现,乙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3.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即私自变更工期计划或不按照工期计划执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13.6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期协调与指挥。当业主指令或因施工需要须对原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时,乙方不应拒绝并应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此类调整不应作
为乙方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或追加合同价款的理由。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从业主处获得与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以书面文件为准;
(2)不可抗力的原因;
(3)其他经甲乙双方通过签定补充协议后确认的工期顺延情况。
14.2 乙方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未予确认,视为不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甲方在接到业主发出的书面形式暂停施工指令后,应通知并要求乙方执行。
15.2 乙方在接到甲方根据业主要求发出的恢复施工的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因xxxx不能按时恢复施工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
16.工程竣工
1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的,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 5%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含甲方因乙方误期而向发包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及若未误期违约而甲方本应获得的相应利润。
四.质量、安全与xx施工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的质量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负责,如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另有更高标准要求的,以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乙方责任致使甲方在(总)承包合同中的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未能实现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未经甲方或甲方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乙方不得自行继续施工。擅自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17.4 因返工、返修、报废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5 乙方应在现场配备具有合法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并对所承包的工程自行开展质量检查和验收,自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甲方或甲方工程师验收。未经自检合格的,甲方或甲方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18.安全与xx施工
18.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或另行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管理措施,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并经甲方批准
后组织实施,但如乙方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因审批方案等原因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且需按照本合同价款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公共区域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拟定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但如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甲方不因审批方案等原因而承担任何
连带责任。
18.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承包方的安全管理。甲方对乙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有权要求其改正乃至责令其停工整顿。由
于停工整顿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承担本合同金额 5%违约责任。
18.4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参与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乙方不得隐瞒事故,不得私下处理事故和善后事宜,如乙方瞒报造成甲
方经济损失或名誉受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
18.5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负责所施工现场的xx施工工作,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有序;负责所施工现场xx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道路、电缆、电
信、给排水管线畅通,控制渣土、粉尘、噪音、强光等污染源。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甲方的经
济损失和信誉损害,乙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18.6 xx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之中,甲方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额外费
用。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
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总价包干。合同单价及工程量不再调整,如发生调整,双方必须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2)单价固定,按实结算。
19.3 合同价款与甲方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程量确认单,甲方接到报
表后及时自行按设计图纸审核或报经甲方工程师审核。甲方可以以自行审核或由甲方工程师审核的结果作为确认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完成情况的依据。
20.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审核结果后 3 天内未表示异议的,即视为乙方确认了该审核结果。乙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甲方应及时进
行复核并予以答复。乙方仅提出复核要求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甲方有权不予复核。
20.3 乙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确认单,或其所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20.4 对乙方自行超出承包范围或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作业,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
返工、返修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5 对乙方完成工程量的计量由甲方负责,具体计量方式以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为准。超出本合同范围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无论甲乙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何种书面方式确定,但首先应得到业主书面确认并得到计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否则不能成为甲方对乙方完成的合同外工程量的确认。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甲方应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扣除工程保修金后,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1.2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不列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支付时间根据业主对该部分价款的确认与
支付情况确定。
21.3 如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xx材料等,甲方应在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按照已计量产值将所含的相关费用扣回。
21.3 甲方向乙方提供使用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具体使用面积及价格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如专用条款未明确的,应按照甲方的建造或租赁费用总价,根据乙方的实际使用
面积和总面积费用由乙方分担,按合同工期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21.4 因业主未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款。
21.5 因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工程款,甲方则根据业主实际支付的数额向乙方同比例支付工程款。
21.6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7 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 21.4、21.5 款所述情况除外。
21.8 合同价款支付的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乙方应根据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变
更,变更指令应当以书面为准,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后生效,,其他方式作出的变更指令一律不予认可,生效的书面变更材料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依据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22.2 乙方不得擅自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如乙方擅自执行业主变更指令的,除承担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外,还应当
承担本合同价款 5%违约责任。
22.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履行。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合同价款,但如业主未与甲方针对变更后价款予以确认的,乙方不得
要求甲方确认或先行确认。七.材料、设备供应
23.材料、设备供应
23.1 如本合同实施时包含材料采购的,均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采购的型号及数量,同时,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及相关要求均按(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与甲方的
有关约定履行,如业主与甲方无相关约定,则均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23.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当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乙方应严格对施工材料进行及时验收,对需要检验的材料,按规定及时取样、送
检,确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甲方验收不符合质量、安全、环
保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或发现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的,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擅自使用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已使用的部分加以拆除、报废、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所购材料或所用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乙方应当
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5%违约金。
23.3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养,如造成材料设备任何损毁,甲方均可直接在乙方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甲方向乙方提供材料
设备,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任何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使用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内容。
23.4 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私自转移、藏匿、调换、倒卖的,乙方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业主索赔等后果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竣工验收及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
告。
24.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相关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4.3 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赔偿甲
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乙方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实施修复
工作,所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本合同价款 5%的违约责任。
24.4 关于竣工资料的交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5、竣工结算
2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14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表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或公章及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或盖章或由其他人员签字的一律无效。
25.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进行核实或者提出明
确的修改意见,并于甲方(总)承包合同中相关项目决算批准后及时予以确认。
25.3 乙方在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工程防护。在此期间竣工工程遭到损坏、污染、缺失等,乙方应修复至约定质量等级。乙方不予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甲方可另行组
织修复。修复费用在竣工结算价款扣除。
25.4 在竣工结算价款中,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比例扣除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保修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
26、质量保修
26.1 在包括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
包合同的约定或专用条款约定(上述以最晚到期者为准)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免费维修。
26.2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
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或安排第三方予以修复,由此产生费用甲方直接从工程保修金内直接扣除。工程保修金不足以抵偿保修费用时,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26.3 关于质量保修期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九.违约、索赔及争议
27.违约、索赔及争议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十.保障、保险及担保
28.保障
28.1 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9.保险
29.1 乙方应为工程范围内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予以妥善保管,同时保护竣工验收移交前的完工产品,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负责赔偿因此而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业主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甲方办理的保险。
29.2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为乙方人员办理各类保险,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
和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对象与事宜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9.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防止或减少损失。
29.4 乙方办理保险,应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等资料。
30.担保(如有)
30.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乙方不能以常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乙方允许甲方在其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作等额抵扣。
30.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约担保,具体额度为本合同价款的 10%,如需调整比例,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另行约定。
30.3 因乙方的违约,甲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30.4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且经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工程结算完成后,由甲方无息返还担保人。
十一.其他
31.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
31.1 甲方根据(总)承包合同,应将涉及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管线、绿化、建筑构筑物通知乙方,乙方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
31.2 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事先未知的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并立即报告甲方。在项目经理未发出继续施工的指令前,不得擅自施工。若乙方擅自施工,导致管线、地下构筑物等损害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1.3 因乙方施工或保护不当造成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恢
复、维修或赔偿责任。
32.不可抗力
32.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
3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2.3 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2.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33.合同解除
3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如乙方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3.4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3.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已完成工程部分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 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4.2 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竣工资
料,决算办妥,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决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免除双方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等义务。
3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3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
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招投标文件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等。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的验收标准及行业规范规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工作
1.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之前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之前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之前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之前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之前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之前交验
2. 承包人工作
2.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该项工作内
容施工前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完全负责
(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方办理
(4)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接前成品保护由总承包方负
责。
(5) 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本工程达到宝山区xx工地,争创上海市“标化、xx”
工地,施工过程中,做到“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现象发生;渣土承运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单
位和车辆;规范处置渣土,不偷倒,不乱倒,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营运检查,不允许发生
偷倒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的现象;竣工结算渣土承运(垃圾外运)费用时,必须出示区废弃
物管理所核发的渣土处置行政许可证明后方予结算。
(6)承包人应按沪建建管【2017】899 号文件缴纳社会保险费。
(7)本工程需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报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施工过程中对需检测
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报告,竣工验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
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拿到图纸或《修理内
容与标准》后五天内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方。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二天内批复。
1.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2. 工期延误
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按规定执行,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价款计算方法如下:
(1) 本工程各分部分项按投标单位投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xx、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各项内容为一项固定的费用(包括整体措施项目、检测费及评审论证费、三通一平、交通配合费、电子监控等)不作调整。
(3) 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性质或工程内容、材料发生变化时,按以下方法结算:
● 中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中标文件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投标书中类似价格的工料机消耗量及下浮率(与信息价或合理市场价相比的浮动率)、费率组价;
中标后,对投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过高单价(过高为高于标准编制单价的 100%)必须调整到标准单价范围之内。标准编制单价是指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016 年版),有关规定和文件计算规则。工料机单价按照投标当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取。
⚫ 对于超越暂定价的材料,须经发包同意、投资监理核准材料价格后,在税前列支材料补差金额;
⚫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
程师及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
1 )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 年版);
3)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中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中标文件的单价,若无法参照时,则工料机价格以投标当月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上海建设
工程造价信息》计取。工料机的含量按投标报价原则及《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版)相关子目、参照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工料机含量调整计取。新增单价的各项费率按照
投标时填写的费率执行。标书中没有的主材单价则按经发包人、投资监理书面认可的市场价结算。
4)间接费、利润、税金、下浮率按投标报价的费率标准;中标文件中同一分部分项中费率不一致的,按相应分部分项中各项费率较低者结算。
2.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为合同价的 30%,(含安全xx施工措施费)。
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保修期
施工过程中可根据项目推进累计工作量的 8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80%。项目决算投资监理审核完成后可支付至投资监理审核价的 90%,投资监理出具审价报告后可支付尾款。(具体视当年年度资金安排情况
x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竣工后,按月定期回访:如系质量问题,总包方在接报后 7 个工作日到场解决(如
有特殊需要,应在接报 2 小时内到场解决)。如总包方接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场解决或
修理完毕,发包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到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承包方的保修金内抵扣。如因现场情况复杂或不具备现场施工条件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理完成的,应征得发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在双方重新约定的期限内修理完毕。
指定分包部分的付款办法另行协商。七、材料设备供应
八、工程变更
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经发包人代表(二人)认可后及时递交给承包人。
2、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量、拆除工程量等,必须由发包人代表(二人)、监理代表、承包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造价变化较大的(3000 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投资监理审核同意,并经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共同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定额费用和其他费用的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工程发生起七天内)办理经济签证手续(隐蔽工程和拆除工程量须全部办理签证手续),承包人须提供工程发生部位、工程量计算清单,经发包人代表(二人)、监理代表、承包方代表现场核实后签字,并经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共同盖章后,方予认可,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须原件一式肆份)。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签证手续的项目及费用,不得计入竣工决算,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施工期间,发包人代表(二人)有权更改或删减原定的工程项目内容、材料及增减工程量,并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形式(工程联系单)明确,承包人应予及时更改,并将涉及增
加的造价(包括工程量、材料单价)报投资监理及发包人代表(二人)书面同意后,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方收到总承包方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双方无异议,在 60 天内完成审价工作。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按照沪建建管[2017]899 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分包用人单位将本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实名制信息系统(登陆方式: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实名制、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中打印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和对应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等凭证提交给施工总包单位,由其汇总后在项目竣工结算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并按实进入工程结算,结算费用不得超过按照投标报价计算规则计算的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用。
注: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结算,涉及到经谈判供应商进行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最终结算时先根据第一次报价的计价原则(即各子目单价、费率等均按第一次报价计)计算
出总价,再乘以最终报价的折扣率(即最终报价的总价/第一次报价的总价)计算出最终结算价款。
1. 竣工验收
1.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发包人 2 套完整的竣工图,其他按竣工备案制的有
关规定执行。
1.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
1.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1.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 争议
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1. 工程分包
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若发包人同意专业分包,则需经发包人审核
分包单位资质并认可同意;分包施工单位为: /
2. 不可抗力
1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双方应根据通用条款约定,确定不可抗力,如对不可
抗力事件的认定,不能达到一致,应以市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事件正式公布为准。
3. 保险
1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须按规定为本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含所有类别)并承担相应保险费;承包人承担相关人员社会保障费。
4. 担保
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5. 合同份数
5.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贰份。
6. 补充条款
根据沪薪联办[2017]7 号文件要求,承包施工企业必须实施“三本台账”登记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相应条款。
承包人应按相关文件要求设立人工费支付台帐和工资支付台帐并登记,具体要求按沪建建管
【2016】1206 号文执行。
附件 1:治安消防协议
附件 2 xx施工承包合同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附件 4:xx协议
附件 1 治安消防协议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公安部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的有关规
定,加强在署所属范围内施工建筑方面的治安管理,制定签订治安消防协议规定,双方协商议定《治安消防协议》,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治安消防协议》为 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发包工程《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等同效力。
二、乙方营业执照为 ,负责人为 ,治安消防负责人为 ,上述同志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
三、乙方应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做到无严重(治安拘留)、无故意犯罪。四、乙方确保要害部位不发生重大破坏事故和恶性灾害事故。
五、乙方须还做到内部达到四无(即:无火灾、无打架、无偷窃、无赌博)六、乙方必须加强值班巡逻制度,做到三无(即无迟到、无漏岗、无缺岗)
七、乙方要遵照上海市公安局颁布的“七合格”标准,认真做好办公室、财务室、仓库、更衣室、浴室、宿舍等部队的防范工作。
八、乙方禁止使用电沪和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如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应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九、乙方要加强防火力量的建设,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足够的消防器械,建立业余消防队,组织学习培训,增长消防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十、乙方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落实整改,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和上报,并按照“三不放过”(即找出原因,提出意见,落实防范措施)的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乙方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消防处、派出所和甲方,发生盗窃案件立即报派出所和甲方。
十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认真执行本协议,对乙方单位和负责人执行协议的情况,有权根据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保卫消防承包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第六条第 8、9 款进行罚款。
十三、甲方根据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视情况给予奖励。
十四、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均按甲方治安消防规章制度处理,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五、工期 60 天,工程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代表: 法人或委托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2022-12-29
附件 2 xx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商洽,乙方接受本合同所列的工程xx施工目标及xx施工责任,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
2、工程范围: 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
内容。
3、承包价款:金额(大写):叁佰玖拾伍万贰仟元整人民币),¥:3952000 元
二、工程项目期限(开、竣工日期的核定以开竣工报告为准) 1、考核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指令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xx施工目标:四、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xx施工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xx施工的方针、政策;有关xx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提供与施工现场和xx施工有关的资料,对工程xx施工目标、xx施工责任、xx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交底。
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xx施工的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协助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建立、健全保证工程xx施工的管理体系。
五、乙方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xx施工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xx施工的方针、政策;有关xx施工的法规、条例、规定。遵循市政工程xx施工的行业标准及上海
市市民“七不”行为规范。
2、建立、健全保证工程xx施工的管理体系,制定创建xx工地的计划及措施。
3、接受甲方对工程xx施工的管理,接受劳动主管部门对xx施工的指导和监督,承担xx施工责任,完成xx施工目标。
4、施工现场应采取保证工地xx施工的有关措施,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5、建立、健全xx施工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xx施工的教育,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乙方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xx施工目标的,扣除相应的安全防护、xx施工费。
2、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身的原因,xx施工管理不到位,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批评或舆论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每次罚款 元。
3、因乙方管理不善,同一项工程,甲方的xx施工管理部门开出的xx施工整改单累计超过两次,根据工程大小,从第二次起每次罚款 元。
4、未按计划上报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根据工程大小每次扣罚 元。
5、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的的罚款。
六、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代表: 法人或委托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2022-12-29
附件 3 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乙方: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宗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
2、工程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三、安全目标:
四、甲方安全责任:
1、指派 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联系,检查、督促乙方对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 2.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督促乙方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并通过组织定期安全检查,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
纠正、制止不安全行为。
3、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规定,向乙方进行交底,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指示,落实安全工作要求,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活动。
4、督促乙方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第一次会议”安全交底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责成
乙方正式开工前完成人员、机械、方案的报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督促乙方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专家认证程序。
5.督促乙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通过报批,内审、外审,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系统正常运作,实施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五、xxxx责任
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指派 担任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负责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安全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落实报批、内审、外审,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3.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xx施工、质量、管线保护、现场卫生等内容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开工前落实报批、报审程序,确保施工过程有序、安全。
4.开工前完成人员、机械、方案的报审,确保持证上岗,租赁行为合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事故方案,并落实专家认证程序,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5.建立安全防护、xx施工费用台账,严禁挪用安全防护、xx施工费,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强化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施工用电方案,并落实报批、报审程序,确保用电设施和使用,符合规范和操作规程。
7.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备。
8.建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体系,落实领导带班,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巡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消除安全隐患,对隐患严重的问题,提
出改进措施,如期整改。
9.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务工人员保险,建立工资发放台账,确保用工合法。
10.xxxx《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对各类安全事故负责,并承担因发生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事故及违章作业整顿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
2.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次扣除安全防护、xx施工费 5000—10000元。
4.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每次扣除安全防护、xx施工费 5000—10000 元。
5.挪用安全防护、xx施工费,按照挪用金额扣除。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xx)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2022-12-29
附件 4、x x 协 议
建设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xx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签订xx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经济担保,不得邀请乙方参加有关婚、丧礼仪活动或接受有关礼品、礼金。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以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
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可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xx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依法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的违约、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予以追缴,并取消一年内的后续工程的投标权。
十三、本xx协议作为 V~VII 级重点航道桥梁加装防撞设施工程 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见证部门:(xx)
见证日期:2022-12-29
注: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以合同的书面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