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全球金融網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主用戶)
A1 全球金融網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主用戶)
立約人茲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變更下列勾選之全球金融網服務項目,立約人願遵守全球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條款。
一、網站功能及使用者設定【064C】:
僅申請查詢功能 (請填 A 項) 或 申請查詢及交易功能 (請填 B 項)【A、B 項請 2 選 1】
申請 註銷 變更 管理中心( 管理主管 或 管理主管+管理經辦)(功能內容請詳下表說明)(請填 C 項)申請 註銷 雙重驗證機制功能 (所有使用者皆須申請安控設備;如有新加坡分行帳戶者須申請此功能)
申請 變更 指定接收行動安全碼/快速登入啟用簡訊驗證碼之公司代表手機門號: (註:未填國碼者,預設+886)申請 不申請 首次啟用申請行動安全碼非約定轉帳功能 (須於申請 30 日內啟用行動安全碼, 非首次申請請
填 A3 表) ( 本 功 能 僅 適 用 1. 未 申 請 管 理 中 心 2. 有 申 請 管 理 中 心 交易 簽 核 流 程 採取 不分 層 級 3. 交 易 簽 核 流 程 分 層 級 且 可 獨 自一 人 完 成 交 易 者 申 請 ; 交 易 簽 核 流 程 分 層 級 且 不 可 獨 自 一 人 完 成 交 易 者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預 設 自 動 開 啟 毋 須 額 外 申 請 )
A 查詢
一般人員 :
申請 名
x控
e 碼寶貝
申請 組【064N】(限雙重驗證機制使用)
功能
B 查詢及交易功能
(請續填第三項 主功能項目)
一般人員 : 申請 名 x控
放行人員 : 申請 名 x控
行動安全碼
e 碼寶貝
臺灣電子憑證大陸電子憑證行動安全碼
e 碼寶貝
臺灣電子憑證大陸電子憑證行動安全碼
申請 組 (限雙重驗證機制使用,除新加坡)【064N】申請 組【064N】
申請 組
申請 組 (本項限蘇州分行立約人申請)
申請 組 (限雙重驗證機制使用,除新加坡)【064N】申請 組【064N】
申請 組
申請 組 (本項限蘇州分行立約人申請)
申請 組,使用者代碼: 【064N】
管理主管 :
申請 名(說明: 由管理主管一人控管使用者權限及設定交易流程等功能)
C 管理
e 碼寶貝簡訊OTP
安控 電子憑證
行動安全碼
申請 組【064N】
申請(指定接收簡訊OTP 之手機門號: )(註:未填國碼者,預設+886)【064N】申請 組
申請 組,使用者代碼: 【064N】
中心 管理經辦 : 申請 名(說明: 管理中心各項設定須由管理經辦編輯,再經由管理主管放行)
e 碼寶貝
x控 簡訊OTP電子憑證
行動安全碼
申請 組【064N】
申請(指定接收簡訊OTP 之手機門號: )(註:未填國碼者,預設+886)【064N】申請 組
申請 組【064N】
申請 供管理中心配發予使用者之行動安全碼 組( 首次 啟用 申 請 行 動 安 全 碼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須 3 0 日 內 配 發 啟 用 )
申請以下任一功能者須填寫下列資料 (請立約人審慎評估公司作業流程及風險控管需求, 同意申請者請簽蓋原留印鑑):
1. 申請 註銷 C 管理中心 管理經辦 管理主管 「兼具交易權限」
2. 申請 註銷 轉帳交易資料若含未事先約定轉入帳戶者, 同意視為同時申請設定為約定轉入帳戶 。【B00X】
(本功能 只 適用 於 放行 人 員使 用 臺灣 電 子 憑證 之 x控 機 制放 行 交易 )
3. 未申請管理中心 ( 即交易採取不分層級之簽核流程)
主管
印鑑參照帳號:
簽蓋原留印鑑: 驗印
二、電子憑證【064C】:
1. 授權銀行自立約人帳戶(帳號: )自動扣繳電子憑證認證服務費暨安控裝置費 |
2. 申請 註銷 登記他行XML 電子憑證(請提供憑證證明單) 使用者代碼 憑證序號 |
三、服務項目:(全球金融網各項交易功能仍需搭配相對業務額度及限制)
主功能 | ||
新增 | 刪除 | 項目 |
1.帳戶查詢 | ||
2.收付款 | ||
3.融資業務 | ||
4.進出口業務 | ||
5.投資理財 |
附加功能 | |||||
新增 | 刪除 | 項目 | 新增 | 刪除 | 項目 |
1.查詢所有存款帳戶 | 6.餘額不足重試扣帳【B000】 | ||||
2.約定轉出帳戶間皆可互轉 | 7.書面指示付款*2 【B00X】 | ||||
3.約定帳號自動配對*1 【064C】 | 8.允許同一人連續執行交易 | ||||
4.辦理網路外匯申報【B000】 | 9.申請台幣即時跨行交易 24 小時【B00X】 | ||||
5.SWIFT「OUR」手續費負擔別【B000】 | 10.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受款帳戶*3【064C】 (請審慎評估風險及落實內控作業) |
備註:1.約定之轉出及轉入帳號會自動配對。2.須檢附取款憑條或書面付款指示辦理付款。3.若選擇使用 e 碼寶貝、行動安全碼需補送紙本申請書。
四、約定轉出帳戶【B120】:共新增/刪除 個約定轉出帳號。
(轉帳限額:臺幣帳戶以新臺幣表示,外幣帳戶以原幣或美元表示;單位:萬元,限額若設為零,表示僅可查詢)
新增 | 刪除 | 銀行代號 (國內 7 碼代號或 國外SWIFT Code) | 幣別 | 轉出帳號 | 臺幣非約定轉帳限額 | 約定轉帳限額 | ||||
每筆 | 每日 | 每月 | 每筆 | 每日 | 每月 | |||||
說明:1.臺幣約定轉帳:單筆、每日及每月限額未填寫者,預設各為 NT$ 2 仟萬元。 2.臺幣非約定轉帳:單筆、每日及每月限額未填寫者,預設各為 NT$ 0 元,轉帳限額不區分安控設定,惟最高限額說明如下: (1)以電子憑證放行交易者,單筆最高限額為NT$ 2 佰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不受NT$ 2 佰萬元限制。 (2)以e 碼寶貝放行交易者,單筆及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NT$ 2 佰萬元。 (3)以行動安全碼放行交易者,單筆最高限額為NT$ 30 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NT$ 50 萬元。 3.外幣約定轉帳:每筆、每日及每月限額未填寫者,預設各為等值US$ 1 佰萬元,外幣綜合存款帳戶各幣別設定之轉帳限額,以該帳戶約定之單一幣別最高限額為準,異動時亦同。 4.轉入帳號請另填轉入帳戶約定申請書[A2 表],或使用全球金融網約定帳戶管理功能線上設定(須申請電子憑證安控)。 |
五、理財業務【064C】:
功能項目 | 新增 | 刪除 | x行國內扣款帳號 | 說明 | ||
基金 | ETF | 1.已申請第三項「投資理財」功能始可申請本項服務。 2. 扣款帳號限為主用戶之台幣及外幣綜合帳戶 【B120】。 3.申請基金功能須與分行另行簽訂「信託契約書」。 | ||||
基金 | ETF | |||||
基金 | ETF | |||||
黃金存摺 【+064D】 | 新臺幣 | 黃金存摺帳號 | 申購/回售帳號 | 新臺幣(美元)計價黃金存摺,申購/回售帳號限主企業戶本行同戶名新臺幣(美元)活期性帳號,買賣最小單位是 1 公克(1 英兩) | ||
美元 |
六、 變更 印鑑參照帳號為 。
七、 登錄 變更 服務連絡用電子郵箱(Email) 。
八、申請
停用 暫停
暫停恢復 全球金融網服務。
九、立約人授權下列人員代表領取相關文件、密碼單及安控設備:(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本行查驗,本人或代表人親自領取者免填)
授權領取人 | 職稱 | 身分證字號 | 連絡電話 | 代表人親簽 |
十、管理中心
全委託
半委託 分行建檔【064M】(若無管理中心委由建檔分行代管需求,可免勾選此項)
立約人茲聲明已據實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事項,且已於合理期間詳閱並充分明瞭本申請書暨約定書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球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第 41 條之 1 所定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之內容)。為此,立約人同意、允許銀行於各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並願遵守本申請書暨約定書全部內容,以利銀行提供相關服務。立約人聲明使用全球金融網各項交易功能均無涉及洗錢或不法交易之情事。
驗印
主管
印鑑參照帳號: 原留印鑑:
此 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戶 名):
代 表 人: (請簽名)證 照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領取人簽收(點收安控密碼與相關文件共 項):
種類 | 契約正本 | 密碼單 | e 碼寶貝 | XML 晶片及密碼單 | 領取人簽章 (代表人/代理人) | 核對身分 |
數量 | 份 | 份 | 個 | 組 |
建檔分行 | 經襄 副理 | 覆核 | 經辦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10.12 版 |
第 一 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球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 110.10
本契約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球金融網業務服務(以下簡稱「本契約服務」)之一般性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xx
x、「網路銀行業務」(Internet Banking):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際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臺,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指銀行或立約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銀行及立約人將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
四、「私密金鑰」(Private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公開金鑰」(Public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七、「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八、「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立約人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九、管理中心:立約人可向銀行申請管理中心用以設定內部使用者之權限及交易簽核流程等功能。管理中心之使用者,分為管理主管及管理經辦,立約人得僅申請管理主管,由其完成各項管理中心設定,或申請經由管理經辦編輯,送呈管理主管覆核。管理主管與經辦原則不得於線上從事各項交易行為,惟立約人因實際作業需要,得於申請書上另外加蓋原留印鑑,聲明立約人已審慎評估,並充分瞭解交易風險後,申請管理主管、管理經辦可兼具交易權限。
十、授權使用者:指經立約人授權,得依立約人權限使用本契約服務之人,包括立約人指定之管理主管、管理經辦、一般人員、放行人員。
十一、全球金融行動網:指銀行於 Android 平台(Google Play)或 iOS 平台(App Store)上提供「全球金融行動網」軟體供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可於其行動裝置下載,並經相關申請設定程序後,可於其行動裝置使用銀行所提供之全球金融行動網各項服務。
十二、動態密碼:又稱一次性密碼(One Time Password,以下稱「OTP」),係指每次使用的密碼均不相同,且每組產生的密碼僅可使用一次。
十三、動態密碼安控機制:為產生動態密碼之機制,依產生或傳遞方式區分,計有實體動態密碼卡、安裝於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全球金融行動網 APP)之行動安全碼,或透過電信業者簡訊系統發送之簡訊動態密碼等三類,統稱為「動態密碼安控機制」。
十四、實體動態密碼卡(以下稱「e 碼寶貝」):係產生 OTP 之實體載具。載具面板設有按鈕與螢幕,用以輸入交易網頁指示之特定內容(亦稱「挑戰值」)及顯示產生之 OTP 密碼供立約人填回交易網頁指定欄位,經系統驗證以完成交易。
十五、簡訊動態密碼(以下稱「簡訊 OTP」):係指立約人與銀行約定手機號碼後,銀行資訊系統依立約人申請服務或交易內容所產生之動態密碼(OTP),該動態密碼經由電信業者簡訊系統發送至立約人所指定之手機門號,立約人須自行將收到之簡訊 OTP 輸入交易介面欄位中。此安控僅限於管理中心使用者(管理主管/管理經辦)設定管理中心各項交易,不得作為網銀交易認證使用。
十六、行動安全碼(亦稱「Mobile OTP」):係指立約人與銀行申請並約定公司代表手機號碼後,立約人指定其行動安全碼使用人員權限並由銀行或管理主管配發綁定,立約人須於「全球金融行動網」中驗證啟用成功並自訂安全密碼,在申請服務或交易時將自訂之安全密碼輸入交易介面欄位中,以完成交易驗證。
十七、快速登入:視立約人持有之行動裝置系統所提供之功能自行選擇是否啟用快速登入,啟用成功後可免再輸入登入資訊(企業戶代碼、使用者代 碼、使用者密碼),改以圖形密碼或生物特徵辨識(如: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方式登入全球金融行動網,立約人啟用快速登入成功時,即完成行動裝置綁定。
第 三 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第 四 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或網際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銀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 五 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即進行檢核或處理,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立約人。銀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立約人。
第 六 條 電子訊息不執行事由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第 七 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或撤銷。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第 八 條 費用
立約人使用本契約服務,同意依銀行所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各項交易處理服務費及安控裝備費,交易處理服務費包括 1.新臺幣轉帳及匯款手續費 2.國外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 3.傳真、Email 或簡訊通知服務費,安控裝備費包括 1.電子憑證認證服務費 2.各類安控裝備(如晶片卡、讀卡機、e 碼寶貝等)費用。
前項交易處理服務費授權銀行於交易時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除,安控裝備費則應於申請時或展期時繳納。
銀行之收費標準(詳如附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於銀行網站上公告,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調整前六十日以上時間進行公告,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調整,但收費標準調整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銀行自立約人帳戶內自動扣繳。第 九 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立約人之行為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銀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 十 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立約人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銀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第 十 一 條 交易核對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銀行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銀行應於每月以平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立約人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人。第 十 二 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銀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 十 三 條 內部控制
惟立約人須注意內部控制,應避免放行人員可獨自一人完成交易,及遇放行人員移交時,其持有之憑證不可由管理主管保管。第 十 四 條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碼、密碼或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非銀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外,銀行不負責任。立約人如因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密碼並因之獲取立約人於網路銀行中之各種資料,或第三人冒用、盜用立約人密碼,或由於電信線路或第三人之行為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第十 五 條 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損毀業務記錄及資料。
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碼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如非可歸責於立約人者,由銀行依第十七條之規定負賠償之責。第十 六 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十 七 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十 八 條 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無法履行本契約所生義務或遲延履行者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第十 九 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記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立約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銀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第二 十 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第二十一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銀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網路銀行登入密碼
銀行提供管理中心及授權交易放行者之密碼僅限於首次「更改密碼」之用,管理中心及授權交易放行者須自列印密碼單日期起一個月,執行首次變更密碼交易,否則需重新申請,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密碼,自行妥為保密。管理中心及授權交易放行者如忘記密碼或密碼連續輸入錯誤三次,須臨櫃重新申請。另為降低密碼被人竊取之風險,如管理中心、授權交易放行者及全球金融網設定使用者如逾一年未變更登入密碼,不予強制變更,但將於登入時提醒變更密碼;如逾一年未有成功登入全球金融網之記錄,則須於登入時先變更密碼,且不得與前次密碼相同。
第二十三條 網路銀行雙重登入驗證
立約人得申請使用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或電子憑證作為登入網路銀行時進行雙重登入驗證程序;若立約人已開立有新加坡分行帳戶者,則該企業用戶之所有內部使用者均須以 e 碼寶貝或電子憑證進行雙重登入驗證程序始得登入網路銀行。
第二十四條 新臺幣轉帳交易
一、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支票存款)之立約人,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為轉出帳號,並得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或辦理國外匯款,轉入帳號如為銀行同業帳號,或辦理國外匯款時,有關之手續費同意銀行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取。
二、立約人得視各帳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各帳戶每筆轉出最高限額,每日及每月累計轉出最高限額。約定帳戶轉帳部分,如立約人未約定轉帳金額,則每戶每筆轉出金額及每日累計轉出金額最高均設定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非約定帳戶轉帳部分,以電子憑證放行交易者,每戶每筆轉出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 元,每日累計轉出限額不受此限制;以 e 碼寶貝放行交易者,每戶每筆及每日累計轉出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以行動安全碼放行交易者,每戶每筆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三、立約人如欲使用行動安全碼進行非約定轉帳交易,倘交易簽核流程分層級且不可由同一人獨自完成交易者,系統預設自動開啟行動安全碼非約定轉帳功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立約人須另行申請啟用行動安全碼非約定轉帳功能:
(一)未申請管理中心。
(二)有申請管理中心且交易簽核流程採不分層級。
(三)有申請管理中心,交易簽核流程分層級但允許同一人連續執行交易(經系統判定使用者可獨自一人完成交易)者。
符合上述情形之立約人如欲申請啟用行動安全碼非約定轉帳功能,或放行人員有更換行動裝置,或於首次申請啟用非約定轉帳功能後超過 30 日未完成行動 安全碼啟用設定者,須至銀行臨櫃申請,或由放行人員自行於線上以電子憑證或 e 碼寶貝申請,始得以行動安全碼放行非約定轉帳交易。
四、新臺幣轉帳交易時間,不論是否為銀行營業日,銀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若於銀行營業時間外操作者,則視為次一營業日帳,惟立約人有即時入帳之需求者,可申請新臺幣 24 小時匯款功能,透過網路ATM 管道進行營業時間外之匯款作業(24 小時匯款功能之手續費、匯款金額限制及相關規定均比照銀行網路ATM 轉帳交易規定辦理)。立約人請儘量避免集中在尖峰時間使用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以免因匯款數量太大時發生網路擁塞現象,致影響立約人權益。
五、以全球金融網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之切換點以 24 時為基礎。六、繳交各項稅 (費):
(一)繳費服務:
1.全球金融網之繳費類別包括信用卡帳單、電信費、學雜費、保險費、國民年金、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健保費及本行保管箱費用等,其繳費項目細項列示本行網站。
2.繳交分行業務款項:
(1)立約人可於線上指定自約定轉出帳戶繳交分行各類業務款項,業務類別包括存款、國內匯兌、國外匯兌、授信、消費金融、進口、出口、債券附買回、繳稅費及其他業務等,本項功能限於立約人繳交應給付分行之各業務相關費用或授信還款等用途,並以分行為最終受款人,且不得再變更用途。
(2)選擇繳稅費之業務類別者,可供客戶繳交臨櫃可代收之限定性繳稅費項目,如各項稅款,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和各大電信公司之費用。立約人於本功能辦理繳費者,須將相關繳費單據送達指定分行。
(二)繳稅服務:
1.商港服務費/推廣貿易服務費:立約人憑繳納證編號繳交應繳服務費。
2.海關進口關稅:立約人憑稅單號碼繳交應繳稅額,單筆最多可輸入九筆稅單號碼,且海、空運稅單應分開繳納。
3.各項稅款: 立約人可透過全球金融網繳交各項稅款,包括所得稅、營業稅、營所稅、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繳稅交易時間不論是否為本行營業日,本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各項稅款截止繳稅時間為政府機關繳稅通知所載繳稅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逾期即無法受理,立約人須臨櫃繳納;每筆稅款金額須小於新臺幣 200 萬元(含)。
第二十五條 外幣轉帳交易
一、開立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之立約人,須事先以書面申請為轉出帳號,並得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轉入銀行之國內其他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或轉入銀行之其他已開辦全球金融網國外分行之存款帳戶,或已開辦全球金融網之國外分行間相互轉帳,或轉匯國內他行,或辦理國外匯款。目前已開辦全球金融網之海外分 行,請詳銀行網站,參加全球金融網之海外分行遇有更新,亦以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二、立約人得視各外匯帳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各帳戶每筆轉出最高限額,每日及每月累計轉出最高限額。如立約人未約定轉帳金額,則外幣轉帳每戶每筆轉出金額及每日累計轉出金額最高均設定為等值美金一百萬元,外幣綜合存款帳戶各幣別設定之轉帳限額,以該帳戶約定之單一幣別最高限額為準,異動時亦 同。
三、外幣轉帳交易時間為本行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不同時區跨國轉帳以轉出當地營業日及轉入當地營業日孰晚為 VALUE DATE。第二十六條 國外分行轉帳交易
國外分行轉帳交易須依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 媒體檔案傳送
一、立約人與本行簽訂電子傳送交易指示約定書後,得將紙本交易指示文件掃瞄為電子交易文件(如 PDF 檔案),透過收付款-轉帳付款-媒體檔案上傳,經立約人設定之授權層級逐級核定後,並由放行人員以「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或「電子憑證」放行傳送至指定銀行國內、外分行櫃員人工處理。立約人並得以透過全球金融網之交易狀態查詢功能得知電子交易指示之處理進度。
二、立約人透過本項功能傳送電子交易指示除依法應申報文件外,得無須後補「紙本交易指示文件」之正本,惟海外分行當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當遵循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服務項目附加功能:
一、查詢所有存款帳戶:未約定者,存款帳戶查詢僅限約定轉出帳戶,不及於未約定之轉出帳戶。二、約定轉出帳戶間皆可互轉:約定轉出帳戶間自動配對,免逐一相互約定轉出、轉入帳號。
三、約定帳號自動配對:立約人新增約定轉入帳號時,即會與立約人已設定之所有約定轉出帳號自動配對;如新增約定轉出帳號時,該轉出帳號即會與立約人之所有約定轉入帳號自動配對,如立約人刪除約定轉出或轉入帳號時,亦會自動更新配對關係,立約人無須逐一辦理帳號配對作業。
四、辦理網路外匯申報:請參考第三十六條。
五、SWIFT「OUR」手續費負擔別:匯款人承諾負擔國外匯款收款人之匯入款各項手續費。
六、餘額不足重試扣帳:當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扣款時,由系統在定時再次發動扣帳,至當日銀行營業時間結束時,如存款餘額仍不足扣帳始以交易失敗處理。
七、書面指示付款:於國內分行,立約人須於指定付款當日將取款憑條或書面付款指示送至付款分行辦理付款;預約交易得於付款到期日前七日內將取款憑條或書面付款指示送交付款分行辦理付款。
八、申請臺幣 24 小時匯款交易:立約人有即時入帳之需求者,可申請新臺幣 24 小時匯款功能,透過網路 ATM 管道進行營業時間外之匯款作業,惟本功能之手續費、匯款金額限制及相關規定均比照銀行網路 ATM 轉帳交易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預約交易
辦理預約轉帳交易應在銀行系統允許期限內為之,跨越系統允許期限之預約交易銀行將不予處理。第三十條 轉無存單定存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或外匯活期性存款轉無存單定存,其每筆最低定存金額及存款期間及到期處理方式由存戶依銀行網路之指示選擇,每筆新臺幣定存限 額及期別以本行官網(xxxxx://xxx.xxxxxxxx.xxx.xx)之業務公告為準。每筆外幣定存最高限額不得逾轉存當日以新臺幣五千萬元依銀行該存款外幣賣匯匯率折算後之等值外幣。無存單定存之利率均依轉存當日銀行該定存期間之牌告利率。立約人於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仍可轉存定存,惟視為次一營業日帳,利率則適用次一營業日定存牌告利率。無存單定存之解約限轉入原先活期性存款轉出帳號,存戶除以網路辦理外,亦得臨櫃辦理,印鑑參照原轉出帳戶。
第三十一條 融資業務
立約人使用融資業務,須與銀行另行簽訂授信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書或應收帳款承購約定書等相關授信合約書。第三十二條 電子憑證
一、辦理電子憑證暫禁、暫禁恢復及註銷,於銀行受理完成電腦登錄時生效,立約人註銷電子憑證後如再有需要,須重新申請。二、電子憑證之有效期限依認證中心之規定,期限屆滿時須經由銀行網站重新向認證中心申請。
三、銀行係指定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金融認證中心(限大陸地區分行立約人適用)為憑證機構,凡立約人進行國內外網路交易行為,應向憑證機構取得電子憑證後始得辦理。
四、電子憑證密碼忘記者,須臨櫃重新申請,而大陸地區分行立約人僅得至大陸地區分行臨櫃辦理;電子憑證密碼連續輸入錯誤三次時,除大陸地區分行立約人須至大陸地區分行臨櫃重新申請外,其餘立約人得臨櫃或以電話申請鎖碼解除。
第三十三條 動態密碼安控機制之使用限制
一、「e 碼寶貝」使用於交易覆核、雙重驗證登入,立約人應於 100 秒有效期間內完成「動態密碼」輸入交易網頁之程序,逾時視同立約人放棄交易。二、立約人所指定接收簡訊 OTP 之手機應自行確認可接收企業簡訊服務或於手機內安裝特定防止騷擾簡訊之軟體(如:Whoscall App)中將本行發送簡訊門
號設定為白名單。
三、立約人使用「簡訊 OTP」執行交易驗證時,簡訊 OTP 自系統首次發送後 5 分鐘內有效,立約人得於有效期截止前 1 分鐘要求訊息重送,同一次交易驗證之簡訊 OTP 重送申請僅限 5 次。
四、「行動安全碼」使用於交易覆核、雙重驗證登入,立約人應於執行交易驗證時,輸入「安全密碼」驗證成功;倘應用全球金融網網頁交易,應於
100 秒有效期間內完成於全球金融行動網 App 所產生之一次性「動態密碼」輸入交易網頁程序,逾時視同立約人放棄交易。第三十四條 動態密碼安控機制之掛失、註銷及失效
一、掛失、停用及變更:
(一)立約人發現遺失「e 碼寶貝」,應儘速以電話通知銀行或至銀行臨櫃辦理掛失手續,亦可自行於全球金融網辦理掛失,如需恢復使用應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至銀行臨櫃辦理。
(二)立約人停用或變更使用於「簡訊OTP」之手機門號,應儘速以電話通知銀行櫃臺辦理,如需恢復使用,須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至銀行臨櫃重新申請。
(三)立約人停用或變更使用於「行動安全碼」之手機門號,應儘速以電話通知銀行或至銀行臨櫃辦理變更手續。若立約人遺失安裝「全球金融行動網」且已申請
「行動安全碼」之行動裝置,應儘速以電話通知銀行或臨櫃辦理掛失手續,亦可自行於全球金融網辦理掛失,惟一經掛失即為失效,如需恢復使用,立約人得至全球金融行動網線上重新驗證啟用。
二、註銷:
(一)立約人得於銀行櫃臺辦理註銷「e 碼寶貝」、「簡訊 OTP」或「行動安全碼」。
(二)「e 碼寶貝」或「簡訊OTP」一經註銷即不得使用,立約人如欲恢復使用,需填寫本申請書暨約定書至銀行臨櫃重新申請。
(三)使用「行動安全碼」立約人得於行動裝置網路連線狀態下,自行於「全球金融行動網」之「行動安全碼」管理介面選擇「停用行動安全碼」功能申請註銷,或經由「全球金融網」介面申請停用註銷。一經註銷即不得使用,如需恢復使用,立約人得至全球金融行動網線上重新驗證啟用。
(四)立約人註銷全球金融網,既有動態密碼安控機制均併同註銷。三、失效:
(一)「e 碼寶貝」以內置之電池提供電力運作,電池有效期約為三至四年。電池耗盡後「e 碼寶貝」即失效。
(二)「e 碼寶貝」或「行動安全碼」連續發生 3 次驗證錯誤:立約人以此兩類安控機制進行交易驗證,如有下列情況發生即為驗證錯誤,且任一動態密碼安控機制連續發生 3 次驗證錯誤後,該動態密碼安控機制之驗證功能自動失效:
1.挑戰值或回應值錯誤:使用「e 碼寶貝」或以「全球金融行動網」之QR Code 掃描進行交易,過程中未將正確挑戰值輸入「e 碼寶貝」,或未正確將動態密碼安控機制產生之「8 位數動態密碼」鍵入交易頁面指定之輸入欄。
2.安全密碼輸入錯誤:以「行動安全碼」執行交易時安全密碼輸入錯誤。
(三)立約人使用「簡訊OTP」執行交易驗證,若未正確將收到之簡訊 OTP 輸入交易介面中,則視為驗證錯誤;如驗證錯誤連續達 5 次,「簡訊 OTP」功能即失效。
(四)安裝「行動安全碼」之行動裝置如經更改原廠之控制程序(如 Jailbreaking、Rooting 等),將導致「行動安全碼」無法使用。
(五)立約人如遇「e 碼寶貝」或「簡訊OTP」發生失效狀況,得填寫本申請書或「全球金融網使用者異動申請書」並赴銀行櫃臺辦理始能恢復使用;惟「e 碼寶貝」因連續發生 3 次驗證錯誤導致失效之情形,立約人亦得電話聯絡銀行往來分行進行「e 碼寶貝」同步作業以恢復使用;立約人以電話聯絡銀行辦理同步作業時,應提供使用者代碼、戶名與「e 碼寶貝」卡號及兩組由該失效之「e 碼寶貝」所產生之動態密碼,供銀行核對立約人之使用者身分後辦理。
第三十五條 線上外匯交易
一、外匯交易係指銀行掛牌之外幣對新臺幣之當日即期外匯交易。
二、已成交之外匯交易,不得撤銷。立約人如有重大違約情形,銀行得取消立約人線上外匯交易資格。三、立約人與銀行線上外匯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依網路揭示金額為準。
四、若立約人逾越央行規定之外匯交易額度或銀行核予之遠期外匯額度,致使已成交之交易必須反向結清,立約人應負擔因而所生之損失。五、立約人得臨櫃領取外匯水單。
第三十六條 信託理財業務網路交易
如以網路為國內外基金之單筆及定時(不)定額申購、轉換、回贖交易時,不論是否為銀行營業日,銀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惟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之交易始為當日生效之交易,非營業時間內之交易,視為次一營業日或預約交易,欲取消非營業時間內之交易,須於生效日前為之,前開交易時間之限 制,銀行得不經通知隨時調整,惟應以顯著方式於銀行網站上公告之。
網路下單交易所稱之營業日係指每週一至週五,並扣除國內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惟遇國外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國外次一營業日為基金交易日。以網路申購基金時,單筆/定時(不)定額申購最低金額依銀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完成後,銀行於兩個月內製作交易報告書,並至少每季定期製作對帳單,以書面或電子檔案之方式交付立約人,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時,銀行將配合調整。
第三十七條 (黃金存摺)
全球金融網黃金存摺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新臺幣計價黃金存摺每筆最低交易量為 1 公克,美元計價黃金存摺每筆最低交易量為 1 英
兩,每日累計最高交易量為等值 50,000 公克(1 英兩為 31.1 公克),其申購扣款及回售入帳之帳戶應事先約定,且對應帳戶僅限立約人於銀行開設之新臺幣或外匯活期性存款同戶名帳戶,外幣帳戶僅限美元交易,黃金存摺之申購、回售交易不受轉出帳號約定限額之限制,惟本項服務功能僅限立約人主企業申請,授權企業無法使用。
第三十八條 外匯申報
立約人操作網路外匯結購或結售交易限在銀行營業時間內辦理,並應依外匯買賣規定辦理外匯申報及交割等事宜,立約人申請利用網際網路以電子文件辦理外匯申報事宜,應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辦理網際網路外匯申報,應參考銀行網站提供之填寫申報書輔導說明,並就銀行網站提供之申報書樣式確實填報,再加簽電子簽章後傳送至銀行。二、銀行確認立約人電子簽章相符後,將立約人所填製之網路外匯交易清單暨媒體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
三、須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之外匯交易,立約人不可由網際網路辦理外匯申報,須臨櫃辦理。
四、立約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外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有關外匯申報事宜,應臨櫃辦理。
五、立約人申請網際網路外匯申報,必須在一年內未曾向銀行申請更正外匯交易性質別,或被中央銀行退回有申報性質不符紀錄者。第三十九條 網路操作
立約人應事先詳讀銀行公告或約定,及依照網路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任何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有損及立約人權益情事發生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與銀行無涉。
第四十條 非營業時間狀況處理
營業時間外立約人發生任何線上交易無法處理時,不論是系統或業務上之問題,都須留待營業時間由人工處理。第四十一條 處理個人資料
立約人同意銀行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其各該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第四十一條之一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有關銀行蒐集立約人(含立約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及聯絡人,以下合簡稱「立約人等」)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等內容,立約人等可至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_0.xxx?xxxx000 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_0.xxx?xxxx000)xx。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等就銀行保有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銀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等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等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
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 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等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銀行客服(0800016168)或於銀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_0.xxx?xxxx000 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_0.xxx?xxxx000)xx。
立約人等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等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銀行可能無法進 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立約人應協助銀行將本條約定內容轉知第一項所列之其他人員(即立約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及聯絡人)。
第四十二條 異常帳戶處理
如經銀行研判本存款帳戶有疑似不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該帳戶經註記為警示帳戶,銀行得停止金融卡、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之服務,並得將存戶之金融卡收回作廢。
第四十三條 作業委外
立約人同意銀行為配合業務需要,得依金管會規定,將可委託其他機構處理之業務項目,委託其他機構處理,立約人可向銀行洽詢有關委外作業所揭露於受委託機構之資訊種類及受委託機構之名稱等資料,立約人並同意銀行得將其資料提供予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於處理及利用存戶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及保守秘密。
第四十四條 電子開狀
立約人申請銀行開發信用狀,倘經銀行核准,立約人願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關於信用狀下之匯票及(或)有關單據等,立約人一經銀行通知或提示匯票時,應立即贖單及付款或承兌並屆期照付。
二、上項匯票或單據等縱在事後證實其為非真實、或屬偽造、或有其他瑕疵,概與銀行或銀行代理行無涉,其匯票或有關債務仍應由立約人照付。
三、信用狀之傳遞錯誤、遲延或其解釋上之錯誤,及關於上述單據或單據所載貨物或貨物之品質或數量或價值等之全部或一部滅失、遲遞或未經抵達交貨地,以及貨物無論因在洋面、陸上運輸中,運抵後或因未經保險或保額不足或因承辦商或任何第三者之阻滯或扣留及其他因素各等情以致喪失或損害時,均與銀行或銀行代理行無涉,該匯票仍應由立約人兌付,所生一切債務仍應由立約人負責清償。
四、與上述匯票及與匯票有關之債務,及立約人對銀行不論其現已發生或日後發生,已到期或尚未到期之其他債務,在未清償以前,銀行得就信用狀項下所購運之貨物逕行處分,賣得價金用以償還對銀行之債務。立約人所有其他財產,例如存在銀行及分支機構或銀行所管轄範圍內之保證金、存款等,均任憑銀行處分,用以清償票款及其他債務。
五、立約人並同意將信用狀項下,以銀行為受貨人之貨物單據返還請求權及結匯保證金未用款項返還請求權,設定質權予銀行,以擔保立約人依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
六、如上述匯票或債務到期而立約人不能照兌或給付時,或銀行因保障本身權益認為必要時,銀行得不經通知,有權決定將上述財產(包括貨物在內)以公開或其他方式自由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抵償銀行借墊各款,毋須另行通知立約人,且債務之抵充方法及順序應依照民法之規定,但違約金之抵充順序應次於費用先於利息。
七、立約人確認開狀申請書內容確與有關當局所發給之輸入許可證內所載各項條件及細則或有關交易文件絕對相符,倘因立約人疏忽,致信用狀未能如期開發,銀行概不負責,銀行且有刪改申請書內容,俾與輸入許可證所載者相符之權,此外,立約人應遵守國際商會最新修訂「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
八、信用狀如有展期或重開及修改任何條件之情事,立約人對於以上各款願絕對遵守,不因信用狀之展期重開或條件之修改而為任何異議。
九、銀行為達成立約人之指示,得逕予指定另一銀行或金融機構為信用狀項下單據及/或匯票及有關各項應付款項之付款人,或利用另一銀行或金融機構之服務,如此辦理之費用及風險,均歸立約人負擔。如發生受益人或通知(押匯)銀行拒絕/未能支付信用狀規定由受益人負擔之銀行費用,立約人願無條件償付上述全部費用予銀行。
十、立約人除得填具信用狀申請書申請開發信用狀外,亦得於銀行網站或網際優勢公司之 CDS 金融服務平臺之線上開狀系統輸入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各項資料申請,其效力與書面申請相同;立約人並同意遵守電子簽章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範。
十一、立約人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即視為向銀行申請動用購料借款。
十二、除另有約定外,信用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毋須通知立約人或信用狀交易所涉之任何人,即得拒絕、暫時或終止交易或業務關係,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定:
1.立約人或信用狀交易所涉之任何人為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監管或執行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或主體(下稱「受經濟制裁之人」),或係遭受經濟制裁之人擁有或控制,或與受經濟制裁之人有所關連。
2.立約人或信用狀交易所涉之任何人為法務部、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3.立約人或信用狀交易所涉之任何人座落、設立或居住於遭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經濟制裁,或其政府受經濟制裁之國家或領域。
4.立約人不配合銀行審視,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及其他銀行要求提供之必要資訊,或不願配合說明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
第四十五條 全球金融行動網服務
銀行保留隨時變更或停止全球金融行動網之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本項服務」)之權利,但服務項目異動時,銀行應公告於銀行網站。立約人使用本項服務,應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銀行「全球金融網」客戶,得申請本項服務;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完成各項全球金融網登入與設定作業後,始啟動本項服務。立約人可自行於全球金融網-個人化設定中啟動/停用本項服務或以立約人所申請管理中心之使用者同意授權使用者使用/停用本項服務。
二、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於使用本項服務前,應先於其所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安裝防毒軟體,以避免公司/個人資料因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遭惡意程式破解而導致資料外洩。
三、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應注意自己所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是否有疑似遭破解之情形,並避免安裝來源不明之程式,若有疑似遭破解之狀況,請勿使用本項服務,以免相關帳戶、公司或個人資料外洩。
四、倘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因自行安裝來源不明之程式致其所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遭駭客破解,導致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內之資料喪失、錯誤、遭人篡改或其他損失等情形,銀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同意憑「全球金融網」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或以快速登入方式登入全球金融行動網進行各項服務,惟同一使用者代碼與密碼無法同時登入全球金融網與全球金融行動網。
六、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於臨櫃首次申請「全球金融網」,或申請登入密碼重設者,立約人之授權使用者應先登入「全球金融網」或「全球金融行動網」進行首次登入密碼變更作業,變更完成後才得以登入使用本項服務。
七、全球金融網之使用者如逾一年未變更登入密碼,「全球金融行動網」不予強制變更,但將提醒使用者須先執行變更登入密碼程序,須經此變更程序後始得以登入「全球金融行動網」使用各項服務。使用者如逾一年未有成功登入之記錄,「全球金融行動網」將提醒使用者須變更密碼,且不得與前次密碼相同,始得登入「全球金融行動網」使用各項服務。
八、「全球金融行動網」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全球金融網」服務合併計算。
第四十六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銀行及立約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四十七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經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四十八條 銀行終止契約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契約:
一、立約人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聲請(或遭他人聲請)破產、和解、解散、重整、停止營業之情形(不問各該相關機關是否核准)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者。三、立約人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限期請求改善或履行未果者。第四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
x契約服務係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銀行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明本契約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解除 權之規定。
本契約服務衍生之相關問題,立約人得以書面(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或電話(服務電話:0000-000000)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訴。
第五十條 法律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五十一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銀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首次受理本業務申請之國內銀行營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五十三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費用項目 | 收費標準 | ||||
交易處理服務費 | 全球金融網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NT$200 萬元(含)內:NT$15 元/每筆。 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外幣 | 國內轉帳至海外聯網帳戶;或境外帳戶及國內帳戶間轉帳 | 等值 NT$300 元/每筆。 | |||
海外聯網互轉或轉回國內帳戶;或境外帳戶轉聯行境外帳戶 | 等值 NT$500 元/每筆。(海外分行之收費標準,依海外分行規定辦理。) | ||||
基金 | 申購(限主用戶) | 每筆依基金公司公告申購手續費率 5 折計收。 | |||
轉換(限主用戶) | 每筆收取等值 NT$500 元,如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有另訂收費率者,從其規定,另行加收。 | ||||
贖回(限主用戶) | 贖回依信託本金之 0.2%年率計收(最低為等值 NT$200 元)。 | ||||
個人網路銀行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ATM 管道 | NT$15 元/每筆。 | |
跨行通匯管道 | NT$200 萬元(含)內:NT$15 元/每筆。 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外幣 | 國外匯款或國內轉帳至海外聯網帳戶 | 等值 NT$300 元/每筆。 | |||
海外聯網互轉或轉回國內帳戶 | 等值 NT$500 元/每筆。(海外分行之收費標準,依海外分行規定辦理。) | ||||
基金 | 申購(含 ETF 交易) | 每筆依基金公司公告申購手續費率 5 折計收。 | |||
轉換 | 每筆收取等值 NT$500 元,如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有另訂收費率者,從其規定,另行加收。 | ||||
贖回(含 ETF 交易) | 贖回依信託本金之 0.2%年率計收(最低為等值 NT$200 元)。 | ||||
EDI 電子轉帳系統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NT$200 萬元(含)內:NT$18 元/每筆(公庫付款每筆固定為 NT$18 元)。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跨網轉帳 | NT$4 元/每筆(扣收後轉交財金公司)。 (客戶須另行負擔扣款銀行之手續費。) | ||||
外幣 | 郵電費:每筆 NT$300 元。 匯費:依匯款金額萬分之 5 計收,每筆最低 NT$100 元,最高 NT$800 元。 | ||||
電話銀行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ATM 管道 | NT$15 元/每筆。 | |
跨行通匯管道 | NT$200 萬元(含)內:NT$15 元/每筆。 超過 NT$200 萬元:每增加 NT$100 萬元(含)加收 NT$10 元。 | ||||
基金 | 贖回 | 贖回依信託本金之 0.2%年率計收(最低為等值 NT$200 元)。 | |||
網路 ATM | 新臺幣 | 跨行轉帳 | NT$15 元/每筆。 | ||
外幣 | 等值 NT$300 元/每筆。 | ||||
傳真通知 | 全球金融網及 EDI | NT$2 元/每通。 | |||
電話銀行及自動傳真服務 | NT$3 元/每通。 | ||||
代收費用 | NT$30 元/每筆(依代收業務別議訂)。 | ||||
安控裝備費用 | 個人智慧卡型 XML 電子憑證 | NT$300 元。(二年期) | |||
企業智慧卡型 XML 電子憑證 | NT$2,000 元。(二年期) | ||||
XML 憑證晶片卡(智慧卡型使用) | NT$500 元/每張。 | ||||
ACS 讀卡機 | NT$500 元/每具。 | ||||
e 碼寶貝 | NT$600 元/每具。 | ||||
網路 ATM 一代讀卡機 | NT$150 元/每具。 | ||||
網路 ATM 二代確認型讀卡機 | NT$450 元/每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