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 甲方” ) 与
(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如下保密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本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甲方向乙方提供南京工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中介机构选聘申报文件中所必备的基础材料及需求(以下简称为“目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接触到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定义见第二条)。
2.依据第1条之目的,甲方在必要的范围内向乙方公开保密信息。
第二条 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是指为乙方应甲方要求进行审计方案设计过程中可接触的甲方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投资计划、产品价格、甲方客户等甲方的所有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保密信息为对甲方具有重要财产价值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仅可使用于本合同之目的。
2.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任何第三人或予以公开。
3.乙方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保证保密信息不会被乙方及乙方员工等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目的或因任何原因被公开。
4.乙方得知保密信息被对外泄漏或对内误用等侵害事实的,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并採取避免保密信息继续被披露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申请禁令以及应甲方要求采取其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四条 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
x合同的履行或保密信息的提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解释为甲方向乙方赋予将甲方现有的或将来所拥有的对商业秘密、商标权、特许权或其他权利的实施权、使用权等权利。
第五条 合同期限与保密期间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但,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因期限届满等事由被终止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2.除第 5.1 条的约定, 本合同终止或保密期间届满后,在性质上维持效力的条款仍为有效。
第六条 损害赔偿及权利救济
1.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就因自身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第 6.1 条之“甲方的损失”是指甲方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包括本合同期限及保密期间甲方利用保密信息可获得的利益损失。
3.乙方充分认知违反本合同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事后的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该损失。因此在采取金钱赔偿的法律救济手段之前采取财产保全等合理的法律手段时,乙方认可满足被保全权利及保全必要性等要件。
第七条 禁止转让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其它
x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2022]年[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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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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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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