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16〕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文件。
绥宁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以及《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标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陵建华
副组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管局、自然资源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住建局法规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标后监管工作,由xxxxx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后)。
二、监管对象及方式
标后监管对象为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和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
标后监管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履约、合同履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超过1个月的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往年开工的项目进行抽查。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标后监管检查工作,并于每次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汇总情况报标后监管领导小组。
三、监管内容
(一)合同履约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16〕9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等文件。
1.合同备案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交。 施工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监理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送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如确需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报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合同内容管理
(1)是否按规定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是否签订阴阳合同;
(2)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的调整等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4)法律允许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范围是否超出规定发包范围;
(5)承包方派驻工地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6)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3.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签订后,不得背离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如确需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签订。
(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
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4号)等文件。
1.人员审核管理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劳动人事关系,并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人员变更管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明确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符合湘建建〔2020〕208号文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变更,但需执行以下规定:
(1)承包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同意,并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相关规定,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
(3)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30%。
3.人员履职管理
施工单位无施工日志、安全日志,或不完整、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签字,每发现一处当场下达标后稽查执法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并上报不良行为。监理单位无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日志不完整、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签字,每发现一处当场下达标后稽查执法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并上报不良行为。
4.违约责任管理
(1)建设单位发现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代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县各行业主管局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投标承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责任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并上报不良行为,列为建筑市场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对其实施差别化管理,并不得参加绥宁县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
(4)加大对差别化管理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频率,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考勤范围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且监督机构负责人带队每个月不少于2次现场督促检查。
差别化管理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每月检查项目一次以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实名制,在差别化管理期间不得请假、离岗。施工单位应当每周自纠自查不少于1次,并在每月底前,将本月自查自纠情况书面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每月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差别化管理项目公示期为一季度,未按规定整改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季度月末20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销号申请,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挂网公示,直至销号。
(三)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7〕105号)等文件。
1.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内容。
2.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是否履行法定发包程序;
(3)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是否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4)是否肢解发包;
(5)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
(6)是否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7)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劳务费给施工单位等。
3.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
(3)是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到岗履职,是否随意变更人员,是否履行管理责任;
(4)是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5)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劳务费给分包单位;
(6)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购设备和材料。
4.相关责任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对项目的监理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将其监理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监理的;
(2)分解成若于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监理单位;
(3)将工程监理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4)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工程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标人失信黑名单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含2次)的,应当列入投标人失信黑名单:
1.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8.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10.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情况
参照《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绥政发〔2023〕8号)等文件执行。
1.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不得先施工后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2.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设计方案调整和施工条件变化等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研究变更原因、确定变更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3.工程量的计量及签证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现场会签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备注、草签、影像资料等。财评中心及相关单位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现场复核为准。对计量签证资料不全(含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可以不予计量。发包人对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4.对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价的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6.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等,进行竣工结算。
(六)工程勘察设计履约情况
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等文件。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承包双方应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单位或个人。
(七)相关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1.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相一致,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决算。
2.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3.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
四、监管程序
1.调取现场资料,根据监管的内容和相应要求,检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记录存在的问题。
2.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3.将检查情况上报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召开研讨会,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项目和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罚意见。
4.重点督查重大问题项目,对责任主体单位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约谈单位法人,情节严重的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适时将处理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曝光。
五、责任追究及处罚
1.对不重视标后监管、不配合检查、不及时进行问题整改,或在检查中发现其违法发包、监管不力、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款支付不规范、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不规范等行为的建设单位,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对不重视标后监管、不配合检查、不及时进行问题整改,或在检查中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不得参加绥宁县优秀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评选。
3.对不重视标后监管、不配合检查、不及时进行问题整改,或在检查中发现有工作失误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做出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
成员单位职责
1.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标后监管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完成标后监管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任务,处理标后监管日常事务;组织标后监管会议,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工作,推进标后监管体系建设;会同各成员单位就有关通知、决定、制度等进行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结果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形成正式文件进行发放;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收集标后监管检查情况,汇总后建立监管台账,以书面形式定期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标后监管领导小组落实标后监管的责任;参与标后监管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负责调查处理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各职能单位、建设主体责任单位等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参加标后监管组织的会议;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3.县发改局:参加标后监管组织的会议、检查事项,对检查项目的立项批复、招投标核准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结合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稽查工作参与标后监管工作,对全县建设项目是否超概算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4.县住建局: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范围内标后履约阶段的全面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机制;负责行业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及合同履约的日常监管、基础性检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配合标后监管各项检查工作,提供标后检查项目信息、检查用车并协调联系相关责任人;参加标后监管组织的会议、检查事项,负责行业管理范围内标后监管文件的出台,对本行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5.县城管局:参加标后监管组织的会议、检查事项,负责对建设工程行业范围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行使处罚权,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6.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参加标后监管组织的会议、检查事项;对检查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环节进行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7.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范围内标后履约阶段的全面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机制;负责行业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及合同履约的日常监管、基础性检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配合标后监管各项检查工作,提供标后检查项目信息、检查用车并协调联系相关责任人;参加标后监管组织的会议、检查事项,负责行业管理范围内标后监管文件的出台,对本行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对标后监管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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