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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股份公司经济活动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公司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权
第四条 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一名,主要负责与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处理股份公司各类法律事务日常工作,以及处理、指导或者直接处理所属各单位各类法律事务。
第六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协助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对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积极妥善处理或者指导处理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风险事件,代理参加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
(三)优化合同管理机制,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规范合同标准文本,牵头管理合同评审,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修订等工作,管理合同专用章,监督检查合同履行;
(四)参与股份公司分立、合并、投资、融资、担保、租赁、招投标、资产处置以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完善股份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起草、宣贯并督查督办股份公司法律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外部法律服务机构选聘及选聘管理,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
(七)办理或者协助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改革重组改制相关法律事务,审核相关法律文件,管理证照;
(八)处理、指导或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有关法律事务;
(九)负责或者配合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办理股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设置一名法律事务人员,每年一月十日前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三章 法律事务综合管理
第八条 股份公司应当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全面推进法治企业建设,稳步推进法制建设规划,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和纠纷案件处理等各项法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在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方面的法律审核职能,将法律审核嵌入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
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规定,加强对各项法律事务的管理,努力完成法制建设规划的各项目标。
第九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应当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管理知识,发挥法律管理的服务保障、规范管理和价值创造作用,严肃法律审核把关,推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督,为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和
支持,实现股份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第十条 股份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
所属各单位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按照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上报案件的全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应当明确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实现对合同的起草、评审、订立、履行、备案、修改、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全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完善合同评审程序,加强合同履行监控。
第十二条 加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和程序,有关部门和人员以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代表股份公司出席重要会议、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等对外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加强工商事务管理,规范工商登记的办理和审批程序,规范证照的取得、变更和使用手续,服务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所属各单位办理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手续的,须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理念。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与各业务部门
的协同联动,深入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形成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有效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
第十五条 大力提升法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创新法律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章 法律事务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签订程序、实际履行等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把控,具体方面为:
(一)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二)合同标的的合法性;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
(四)合同签订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步骤;
(五)合同所载内容的实际履行情况;
(六)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在开展重要经营活动、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项目时,应当邀请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参与。
重要项目的法律文件、重要合同协议,应当在签署前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报送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合同的订立实行审查会签制度。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发起会签申请,同时提交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文本资料。法律事务负责部门针对合同订立
的合法性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股份公司各管理层级会签、阅示。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在对具体项目文件、合同协议、制度草案等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时,应当全面了解所参与事项的背景及当事人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形成部门意见后送达相关部门。股份公司各部门在收到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出具的意见后,应当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制定并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向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反馈相关意见、建议的落实和改进情况。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负责部门进行沟通。
第五章 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聘请外部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合理控制成本,并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在预算范围内合理控制服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或者书面检查。
所属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的专业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资料,
接受和配合检查。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忠于职守、xx敬业、成绩突出,为股份公司经营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及在处理纠纷案件过程中,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者获得经济利益的,股份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单位未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或者未能有效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致使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股份公司及本单位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恶意串通,给股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数额、情节轻重和过错程度等情形,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股份公司法律事务负责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