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航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无人飞行器)明细表
第一部分
保险合同编号:日期:
被保险人名称:地址:
保险期间:
起保日:到期日:
第二部分
被保险飞机详情:
(1) (2) (3) (4) (5) (6)
构造&型号 制造时间(年) 飞机牌号 每次飞行最大
载客数
被保险数额 保障风险
第三部分用途:
标准用途 特殊用途 特殊出租用途
第四部分xxx:
第五部分地域限制
第六部分
限额和免赔额
(1)
(2)
第七部分保费:
第八部分
索赔通知应立即发送至:
第九部分
如果在保险条款、批单以及明细表中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批单的效力优先于明细表,明细表的效力优先于保险条款。
第十部分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已经完全理解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争议解决方案的条款。任何因为本保险合同导致的或者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争议,都应当提交到【仲裁机构名称】在【城市】仲裁。仲裁规则适用提出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约束力。
第十一部分
x保险合同同时签发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一.保障范围
保险人同意依据本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保因为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相关责任。
被保险人对于由被保险飞机或从被保险飞机上坠落的任何人或物造成的、意外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有责任支付并且应当支付的补偿性赔款(包括被保险人被判决需要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二. 除外责任
1.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雇员及相关人员
(1)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董事或雇员在其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履行 职责的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机组人员 (2)任何参与被保险飞机操作的飞行人员、机舱服务人员或其他机组成员所遭 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乘客 (3)任何乘客在乘坐及上下被保险飞机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财产 (4)任何归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寄存于被保险人的,或由被保险人保管或者控 制的财产的损失;
噪音和污染以 及其他危险
污染
(5)后附《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列明的损失;
(6)所有形式的污染。
2.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非法用途 (1)被保险飞机用于非法目的,或用于明细表第三部分列明的用途之外的目的, 本保险合同的定义部分对前述用途进行了定义。
地域限制 (2)被保险飞机的飞行范围超出明细表第五部分地域限制的规定,但因不可抗 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xxx (3)被保险飞机由明细表第四部分列名或规定的xxx以外的人驾驶飞行,但 有相应操作资质的人员在地面操作被保险飞机的情况除外。
其它方式运输 (4)被保险飞机由任何运送工具进行运输时,但由于被保险飞机遭受事故而需 要对其进行运输的情况除外。
起降区域 (5)被保险飞机起飞或降落以及试图进行起飞或降落的场地不符合飞机制造商 建议的标准时,但因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除外。
合意责任 (6)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下承诺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但即使无前述合 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除外。
乘客数量 (7)被保险飞机搭载的乘客数量超过明细表第二部分第四款列明的最大载客人 数。
不可分摊 (8)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其它保单提出赔付请求,但是不包括在本保单不生效时, 超过被保险人根据其它保单可以获得赔偿的数额。
核风险 (9)所附《核风险除外条款》列明的索赔。
战争、劫持以
及其他风险 (10)以下原因造成的索赔:
i. 战争、入侵、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
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政权或篡权企图;
ii. 任何战争中使用的原子武器、核裂变和/或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 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敌对行为的爆炸;
iii.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iv. 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代表某主权 势力,也不论损失是否为意外还是故意行为所致;
v. 恶意行为或蓄意破坏;
vi. 政府(包括军事政权或者事实上的政权机构)、公众或地方权力机构对飞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vii. 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在飞行时,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伙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企图进行占领或控制。
而且,对于被保险飞机在由于上述风险脱离被保险人控制的期间内发生的 任何索赔,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当被保险飞机在明细表第五部分列明的地域限制的机场被安全归还给被
保险人,并且被保险飞机完全处于适飞状态时,被保险飞机应视为已恢复到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这种安全归还应指引擎熄灭、飞机停稳并已不再受任何胁
迫)。
三. 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超过明细表第六部分第一款所列数额。此
外,对于第三者就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补偿性损害针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索赔诉讼的,保险人还将另行赔付被保险人为进行抗辩而发生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为解决上述索赔而支付的或被判决的赔偿金额超过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则保险人对于该法律费用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责任限额除以实际补偿性赔款金额之比例部分而应分摊的
法律费用。
四. 条件
恪尽职守 1. 被保险人应恪尽职守,随时保持足够谨慎,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损失。
遵守航空法等法规
2. 被保险人应遵守管理当局发布的涉及被保险飞机安全运行的全部有关航空飞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要求,并保证满足以下条件:
(1)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飞机在各方面都处于适航状态。
(2)所有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被保险飞机有关的航行日志或其他记录都应保持实时更新,并在保险人或其代表要求时,能够及时提供。
(3)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也应遵守上述法令及要求。
索赔程序 3. 对于可能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产生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按照明细表第八部分所述的方式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应做到:
(1)书面提供该事件的全部细节,立即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交相关的信函或文件;
(2)及时通知保险人即将发生的诉讼;
(3)应保险人合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
(4)不能以任何方式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或使其陷于不利。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故或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按照以上要求通知保险人,而导致保险人不能确定相关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保险人不对前述不可确定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除非保险人及时通过其它渠道已经
索赔控制 4.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被保险人面临的第三者索赔的相关谈判和诉讼过程取得绝对控制,并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这些索赔进行和解、抗辩或诉讼。
代位求偿权 5.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应获得的补偿,被保险人应予以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和获得上述补偿。
如果作为本保险合同订立基础的风险性质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本保险合同或者增加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此通知义务,由此风险变更引发的损失索赔将不能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从保险人获得赔偿,除非保险人已表示接受此等风险变化。
风险变更 6.
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注销本保险合同,但需提前10天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如果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应就保险合同未尽期间按日比例将相应保费退还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起保日之前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收取[XXX]作为手续费;如果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起保日之后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收取[xxx]作为最低已赚保费。尽管有前述规定,当被保险飞机相关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经支付或应当支付时,保险人就不再返
保险合同解 7.除
还与该被保险飞机相关的任何保费。
转让 8. 除非保险人同意并出具批单加以确认,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非水险保单 9. 本保险合同不是海上保险保单,保险合同各方都明确同意不得按海上保险原则解释本保险合同。
仲裁 10. 本保险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在明细表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在相关争议发生之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并未在明细表第十部分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也未对仲裁达成任何其它协议,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架及以上被保险飞机
11. 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了两架或两架以上的被保险飞机,则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分别适用于每架被保险飞机。
如果本保险合同下包含的被保险人超过一方,无论这些被保险人是以批单还是以其它方式加入本保险合同,保险人针对无论一个或者全部被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仍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在第六部分第一款中约定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 12.
虚假和欺诈性索赔
13. 未发生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 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本保险合同 约定的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
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任何赔偿或者其它费用
的,被保险人应当退回给保险人。
保费支付 明细表第七部分中列明的保费必须在保险合同起保日【XXXXX】,由投保人 向保险人全额支付,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仅在投保人向保险人全额支付保费后方可生效,这是本保险合同 的生效条件。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才有赔付的义务。
五. 定义
1. “事故”:指一次意外事故或由一个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2. “私用飞行”:指以满足私人用途和娱乐为目的,不进行公务或行业用途以及出租或以获取报酬为目的飞行。
3. “公务飞行”:指私用飞行中所述目的的飞行以及为公务或行业目的的飞行,但是不进行以出租或获取报酬为目的的飞行。
4. “商业飞行”:指由私用飞行和公务飞行所述目的的飞行,以及由被保险人运营提供乘客、随身行李和货物运输服务并以此获取佣金和报酬的有偿飞行。
5. “出租飞行”:指由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向被保险人借用、租用、包租飞机(不包括机组)用作上述私用飞行和公务飞行之目的,并且被保险飞机的运行操作不在被保险人的掌控下。任何为其它目的的出租飞行不被本保险合同所保障,除非已经向保险人作出特别声明,并且该项使用属于明细表第三部分中“特殊出租用途”列明的内容。
定义2、3、4、5构成了标准用途,不包括指令、特技飞行、狩猎、巡逻、消防、空投、喷涂或释放任何东西,任何形式的实验或竞争飞行,和任何其它涉及异常危险的用途。但是,如果上述用途列入明细表中第三部分“特殊用途”中的,则本保险合同将提供保险保障。
6. “赔偿限额”:指明细表第六部分第(1)项所列的金额,即保险人对每一个单独的以及全部的事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人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每一个单独的和全部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总额,不应当超过明细表第六部分第(1)项
的限额。
7. “免赔额”:指明细表第六部分第(2)项所列的金额,即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金额(包括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及支出)。根据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除非被保险人在一个事故中或几个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高于免赔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当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只承
担高于免赔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