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号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的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二条 x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 政发[1998]201 号《关于设立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3300001005253。 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执照号 码变更为:330000000017835。 | 第二条 x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 [1998]201 号《关于设立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10959275N。 |
3 | 增加“党建”章节,放在“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之后,新增章节内容如下,原《公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五章 党建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纪委书记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组织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四)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xx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做强做优做大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九十九条 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第一百条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设立纪检工作部门,作为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 列支。 | ||
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5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党委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6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7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xxx.xxx.xxx.xx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 为公司刊登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8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9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
10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 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