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号:ZTXY-2020-H35536)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药品、化妆品国抽检测经费仪器仪表零部件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ZTXY-2020-H35536)
采 购 人: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采购代理机构: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第七章 评标标准 104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品国抽检测经费仪器仪表零部件项目”所需的下述全部货物和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文件编号:ZTXY-2020-H35536二、招标内容及预算金额:
(一)所属财政项目名称:药品、化妆品国抽检测经费仪器仪表零部件项目 (二)所属财政项目编号: PXM2020_034204_000010-JH001-XM001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129万元;
(四)采购内容、简要技术参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药品、化妆品国抽检测经费仪器仪表零部件项目全部货物(液相色谱柱、气相色谱柱、保护柱、固相萃取柱等)的交货、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售后等全部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采购用途: 采购人使用需要
三、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不支持微信、支付宝、刷卡);如需招标文件附件格式电子版(不含采购需求),每份50元。招标文件及电子版售后不退。
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节假日休息),每天8:30- 16:30(北京时间)。
(二)地点:xxxxxxx00xxxxxxxxx00x0000x(xxxx)。
(x)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资料:无。建议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营业执照、开户行账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便核实开发票及退还保证金信息。
五、投标时间:2020年10月20日13:30—14: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年10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七、投标、开标地点:xxxxxxxxxx00xxxxxxxxx00x0000x。
八、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是否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是。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含微型)型企业,投标人须为中、小、微企型业。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部分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采购人: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地 址:xxxxxxxxxx00x联系人:董港开
电 话: 010-52779520
采购代理机构: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xxxx:000000
联 系 人:x先生、于先生、鲁女士电 话:010-51908473
开户名(全称):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劲松东口支行
账号:34675603423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1.本项目采购人:本招标文件《第一章》中所示采购人。
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3.采购内容: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全部货物和相关服务。
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5.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6.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2)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有上述处罚记录但处罚期已届满的,视为无记录)。
(4)已在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含微型)型企业,投标人须为中、小、微企型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如第一章《投标邀请》中允许联合体采购,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
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0.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1.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非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资金来源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资金)。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四)适用法律
x次采购属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构成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共分为七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七章 评标标准
(二)招标文件复核
投标人必须检查招标文件的页数,如果发现有任何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必须立即通知采购人,以便及时纠正上述缺漏、重复或不清楚的地方。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采购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投标语言的使用
1.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者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拆开投标的,按无效投标
处理。
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文件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使用“投标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如未规定,以中文为准。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响应内容应附有“投标须知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二)投标文件构成
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 A4幅面装订(须以左侧胶装形式装订,封面装订材料不限,但必须装订紧密,不得松动、散落。),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内容。
2.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均应当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按无效投标处理。
3.上述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4.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按《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分册》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册》分别编制并包装,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分册(标注有“★”的为必须提供):
附件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附件 7-1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投标人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2.事业单位法人,可提供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3.非法人企业,可提供经有权机关有效查验的其他资格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附件 7-2 | 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1.投标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组 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
附件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如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不需提供 此项。 | ||
★附件 7-3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格 式) | 格式见附件(如果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 则(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可以不提供) |
★附件 7-4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说明:投标人提供本单位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 |
★附件 7-5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行编 写无效) |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附件 7-6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行 编写无效) |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附件 7-7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 7-8 | 未参与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与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承诺书及附件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 7-9 |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中小微企业提供)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 7-10 | 投标人代表未感染冠状病毒 承诺书及附件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7-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如有 |
附件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1 | 其他条件或招标文件“投标 人资格要求”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
(2)商务技术文件分册:
附件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附件1 | 投标书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2 | 开标一览表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3 | 投标分项报价表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4 | 采购需求偏离表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5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6 | 项目实施(供货、售后服务、培训等)方案和承诺 | 根据本项目技术需求编制,包含内容见技术需求要求及本项目 《评标标准》 |
附件8 | 类似项目业绩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9 |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 |
附件10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 自行编写 |
附件11 |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 如适用,中标后开具 |
附件12 | 退保证金格式 | 中标后开具 |
附件13 |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 仅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此文件,如投标人为制造厂家可不提供此文 件 |
附件14 | 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 格式见附件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 型和微型企业。 |
附件15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 格式见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型 和微型企业。 |
附件16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如适用) | (如适用) |
附件17 |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物业服务的证明 材料 | (如适用) |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 A4幅面以胶装形式按照第一册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分册、第二册商务技术文件分册分别单独装订,封面装订材料不限,但必须装订紧密,不得松动、散落。),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
(三)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证明文件以投标书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书附件的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它包括:
(1)货物和相关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采购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3.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采购需求的要求。
(四)投标报价
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报价为到采购人现场的全部费用,含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3.涉及的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视为无效投标。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五)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当提供《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
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支票、汇票、电汇、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非现金方式。
(1)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如为电汇,需在电汇说明中写明项目名称或招标文件编号。
(2)投标保证金须以分包为单位分别电汇(不能将几个分包的投标保证金合并在一起,一笔电汇)。
5.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提交有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8.投标保证金将以非现金方式退还,以支票形式办理退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中标通知书或未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退投标保证金单位的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据。
9.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同时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除外。
(六)投标有效期
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
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七)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开标一览表》 1 份,投标文件正本
电子版 1 份【U 盘或光盘,加盖公章并签字人签字后的投标文件正本彩色的扫描件(PDF 格
式)及电子版(Word 格式)各1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开标一览表”、“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2.《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填写全称。
3.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请按照《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7-3格式填写),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作为无效修改。
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6.投标人公章是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手签字或签名章(红色方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应分开单独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箱)中,且在密封袋(箱)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标处理。
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其投标将被
拒绝或作无效标处理。
3.所有密封袋(箱)上均应:
(2)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分包号、招标文件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密封袋(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所有密封袋(箱)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
标时,能原封退回。
5.包装文件袋和密封的封面参考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包号: 包
投标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参考格式
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二)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地址,并在现场领取签收回执。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
新的截止期。
何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1)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3.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4.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作。
(三)投标文件的审查与xx 1.投标文件的审查。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①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
②截止时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现场查询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行,但不受区域限制(财库
〔2015〕150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评标期间,发现以下情况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②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③某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
投标人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仅对评委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澄清,澄清形式为书面方式(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规定修正: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4)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四)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1.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于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
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其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比较与评价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废标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处理。
6.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六)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1.开标之后,至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止,凡与本次招标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非法干预、影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一)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
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二)确定中标人
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中标通知书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签订合同
1.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按放弃
中标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上述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以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详见《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六)保密和披露
1.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
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评审有关人员披露。
(七)腐败和欺诈行为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人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2.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八)询问、质疑 1.询问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询问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复范围之内。
(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可向采购人提出。
2.质疑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备注: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①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②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③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投标人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如质疑答复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复范围之内。
3.投标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进行质疑时,应当书面提交质疑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及电子版一份(word版)。
5.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该日期为书面送达到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日期)。
6.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
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8.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投标人撤销质疑的,需要提交有效签署的书面撤销材料。
10.质疑投标人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向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11.接收询问、质疑函联系人为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为文件第一章
中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地址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地址。
(九)招标代理服务费
1.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为支票、汇票或现金等。
3.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8190元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x资料表是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资料表为准。
本资料表中(含技术附件)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者无效,将导致投标视为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该“*”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条款号 | 内 容 | ||
章 | 节 | 条 | |
二 | 一 | (一)6 |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
(一)6(1)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和本文件中规定的 条件。 | ||
(一)6(2) |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之外。 | ||
(一)6(3)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有上述处罚 记录但处罚期已届满的,视为无记录)。 | ||
(一)6(4) | 已在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 ||
(一)6(5) | 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含微型)型企业,投标人须为中、小、 微企型业。 | ||
(一)6(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一)8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一)10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 |
招标文件带有“*”符号的条款均为重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对这些主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的任何偏离将视为无效投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 点。 | |||
(一)11 |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3)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非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二 | 三 | (二)1 |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按 A4幅面装订(须以左侧胶装形式装订,封面装订材料不限,但必须装订紧密,不得松动、散落。),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内容。 |
(二)2 | 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均应当为合法、 有效文件,否则将被按无效投标处理。 | ||
(二)3 | 上述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 ||
(二)4 |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
(三)1 |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相关 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 |
分。 | |||
(三)3 |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 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采购需求的要求。 | ||
(四)1 |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报价为到采购人现场的全部费用,含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 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 ||
(四)5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种货物只能有 一个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
(五)1 | 投标人应提供项目预算金额的2%作为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 ||
(五)3 |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支票、汇票、电汇、政府采购 投标担保函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非现金方式。 | ||
(五)3(1) | 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如为电汇,需在电汇说明中写明项目名称或招标文件编号。 开户名(全称):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劲松东口支行 账号:346756034237 | ||
(六)1 |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 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 ||
(七)1 |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开标一览表》 1 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版 1 份【U 盘或光盘,加盖公章并签字人签字后的投标文件正本彩色的扫描件(PDF 格式)及电子版 (Word 格式)各1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 “副本”、“开标一览表”、“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 电子版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七)6 | 投标人公章是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行政公章”,不得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签字是指手签字或签名章(红色方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 ||
二 | 四 | (一)1 |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电子版应分开单独密封装在单独的密封袋(箱)中,且在密封袋(箱)正面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标处理。 |
(一)2 |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标处 理。 | ||
二 | 五 | (一)1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1)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
(四)3 |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按无 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五)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五)4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①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
(五)5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为无效投标处理。 | ||
(五)6 | 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 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 ||
二 | 六 | (一) |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
(四)1 | 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 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处理,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八)1 | 询问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询问的内 |
容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不在答复范围之内。 (2)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投标人可向采购人提出。 | |||
(八)2 (1) |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九)1 | 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招 标代理服务费。 | ||
(九)2 |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六节(九)条 执行,向中标人收取。 | ||
其他 | 1.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项目部分接受进口产品 参加投标(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 报关验放进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买方: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联系人:
卖方: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联系人:开户行:税号: 帐号:
1、商品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及实施期限
1.1 货物名称:详见购货通知单
1.2 数量:详见购货通知单
1.3 规格: 详见购货通知单 1.4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
1.5实施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订货和到货期
买方向卖方发出正式购货通知单,标明货物编号、品名、数量、价格以及联系人等信息。到货期为发出供货通知单并无任何货款问题情况下 7 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3、付款期和发票
买方每月向卖方支付一次费用。每月 25 日卖方以实际发生的情况开具供货清单和发
票,收到发票 20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指定账户汇入货款。 4、货物的赔偿
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查货物的包装和内容物的数量与规格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将货物拍照,再将货物和照片一并寄给卖方联系人。在买方使用过程中,如有产品质量问题,请及时联系卖方,以便得到卖方免费更换。以上货物缺损及产品质量的申诉时限为收到货物后 3 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说明。
5、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自然灾害和经买卖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而造成卖方服务迟延或不能服务时 ,卖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卖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买方 ,尽快将有关机构给出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并尽快邮寄 交买方为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缩短延迟时间。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 ,买方有权撤销本合同,卖方应退还部分合同款,金额双方协商解决 。
6、违约罚则
6.1除本合同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交货,可经买方同意,在卖 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每延迟一周,卖方应赔偿买方购货值总价的千分之一 (0.1%),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延迟交货超过十个星期,则买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6.2如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付款,则需承担滞纳金,每延迟一周,买方应赔偿卖方购货款的千分之一(0.1%),赔偿总额不超过购货总价的百分之五(5%)。
7、仲裁
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胜诉方律师费及其办案费由败诉方承担。
8、效力
x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签章后即告生效。 9、其它
9.1 本合同中所列的标题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之用。
9.2 本合同须妥善保存 ,如应法律程序的需要 ,本合同可提交给有关政府机构 。
9.3 本合同的正文 、附录及相关的图表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修改须以书面 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等文件)和招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 ,各方各执叁份,扫描件有效。
附件
购货通知单编号:订货号:
货物清单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总计: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人提交文件须知
1.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附件目录》的顺序填写和提交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由于投标文件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者查找不到有效文件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明确填写。
3.投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以填的项应当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4.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准确,否则将有可能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将以无效投标处理。
6.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审查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7.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存,概不退还。
8.全部文件应当按《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二、附件目录
★ 附件1——投标书(格式)
★ 附件2——开标一览表
★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4——采购需求偏离表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6——项目实施(供货)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和承诺附件7——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 7-1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
★ 7-2 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如果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可以不提供)
★ | 7-4 |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
★ | 7-5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
★ | 7-6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
★ | 7-7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 7-8 | 未参与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与参与 |
x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书及附件
★ 7-9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 7-10投标人代表未感染冠状病毒承诺书及附件
7-11 投标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
附件8——类似项目业绩
附件9——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附件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附件1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如适用,中标后开具)附件12——退保证金格式
附件13——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附件14——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附件1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附件17——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物业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备注:附件11、附件12 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
附件13-17,如不适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
★ 附件1 投标书(格式)
致: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投标人全称)授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
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包号)采购的有关活动,
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
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方承诺不是为此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4.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
子文档 份,另提交开标一览表1份。
5.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一览表。
6.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商务或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贵方没收。
10.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11.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3.我方将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且我方知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有关部门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全称)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账号
投标人银行行号
投标人公章
注:除可以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书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将可能导
致该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
货物名称 | 评标参考价 (人民币元)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合同总价:129万元;供货时以实际需要量为准;合同结算按照投标文件报出单价乘以实际订货量 | ||||
合计(大写加小写) |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地址:
注:1.此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和附件3中的总价相一致。
2.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提交(投标文件中需保留)。
(一)国产产品-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
序号 | 品目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参考数量 (单位)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小计 | 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生产 | 备注 |
总价 | ||||||||
其中属于小微企业产品的合计: | ||||||||
其中属于监狱、戒毒企业产品的合计: | ||||||||
其中属于残疾人企业产品的合计: | ||||||||
其中符合政府采购关于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政策产品的合计: | ||||||||
其中属于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合计: |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地址: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表中单价在供货年度内不能随意变动涨价。
2.表中“参考数量”仅供报价时使用,供货时以实际需要量为准;合同结算按照投标文件报出单价乘以实际订货量;
3.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二)进口产品-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参考数量 (单位)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小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
总价 |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地址: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表中单价在供货年度内不能随意变动涨价。
2. 表中“参考数量”仅供报价时使用,供货时以实际需要量为准;合同结算按照投标文件报出单价乘以实际订货量。
3. 投标产品应报含税(关税、增值税)价。
4. 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附件4 采购需求偏离表
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否则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并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采购需求 | 投标需求 | 偏离 | 说明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需逐项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否则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并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注:商务条款是指质保、售后、维修、付款等条款。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分包号: /
应包括(但不限于):
1.详细的项目实施(供货)方案
2.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承诺书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其它文件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7 资格证明文件
★ 7-1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
★ 7-2 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如果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可以不提供)
★ | 7-4 |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
★ | 7-5 |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
★ | 7-6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
★ | 7-7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 7-8 | 未参与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与参与 |
x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书及附件
★ 7-9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及附件
★ 7-10投标人代表未感染冠状病毒承诺书及附件
7-11 投标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
说明:
1.投标人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2.事业单位法人,可提供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3.非法人企业,可提供经有权机关有效查验的其他资格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说明:
1.投标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2.如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不需提供此项。
★ 附件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 人 ( 姓 名 : ) ( 身 份 证 号 : ) 系 ( 单 位 名 称 :
)的法定代表人,在参与的(项目名称: )中,代表本单位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x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
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天。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公司盖章: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三)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说明:投标人提供本单位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说明:
1.银行资信证明是指本项目报名截止日前6个月内,银行为投标人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一年内的投标人可提交验资证明),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中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如无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但资信证明中仅说明投标人的开户情况、存款情况的,该资信证明无效。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1.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行编写无效)。
2.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人须提供开标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行编写无效)。
2.依法免税的投标人,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格式自拟,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书及附件
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未参与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与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1)投标人相关单位一览表
与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 | …… |
… | …… |
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 | …… |
… | …… |
注1:如投标人没有表中列示的相关单位,请填写“无”。
注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
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投标人相关人员一览表
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列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 |
1 | (姓名、身份证号) |
… | …… |
… | …… |
注1:如投标人没有表中列示的相关人员,请填写“无”。注2:利害关系指存在下列之一情况的:
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中小微企业提供)
(一)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x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后附声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企业名称(xx):
投标人: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制造商: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单位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
我单位于2020年 月 日参加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组织
的 项目的投标、开标活动。我单位承诺在开标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我单位所派开标人员均为符合北京市新冠疫情防疫要求(评审当天体温不得高于
37℃;自己和家人近15天未接触过感染病者或疑似感染病者,未与发热病人有接触史,未去过北京市新冠高风险地区、居住地及主要工作地点未在中、高级风险地区)
2.我单位保证做好开标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20分钟到达开标区域,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的时间拖延,造成人员密集接触。
3.参与开标人员配合贵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登记。对于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不进入开标现场。
4.参加开标的工作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听从贵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
5.开标结束后,我单位人员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递交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内通过手机查询(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递交文件被授权代表的 1.行程查询记录或北京健康宝;2.居住地、主要工作地点的风险等级;另:递交文件
时,手持一份当日的查询打印结果(不用盖章)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
序号 | 合同签订 日期 | 采购人 名称 | 项目名称 | 内容简述 | 委托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完成情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 | … | … | … | … |
注:1.投标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案例真实性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至少包括合同的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详细标的内容和双方签章及生效时间;
2.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并由投标人单位加盖公章;
3.未按以上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评分阶段业绩不予加分。
致: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
号: ),我们保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
支票、汇票、电汇中的一种,向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我单位未按上述承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贵公司有权没收我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开户名全称:中天信远国际招投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劲松东口支行
账号:346756034237
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标准和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特此承诺!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包括但不仅限于:
提供产品详细说明表:
序号 | 品目名称 | 现有状况描述 | 投标产品详细说明(或详细说明、证明 材料所在页码) | 备 注 |
表中“现有状况描述”中的所有描述内容等仅是采购人对现用产品的介绍,不做限制,允许供应商提供不同的产品,在评审时不作为负偏离;但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的不同产品在质量、性能、使用效果上能够替代现有产品。供应商提供不同产品时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各项指标等详细说明(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但供应商须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
责),以便评审时作为依据(供应商未能提供足够的说明,是供应商的责任),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无法完全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和项目需求,评审时将作为负偏离。
(如适用,中标后开具)
号合同履约保函
致:(买方名称)
项目、(招标文件编号)合同履约保函
x保函作为你方(受益人)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向你方以
(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担保金额),即相当于合同年度检测价格的 %,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申请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上述合同规定履行该义务,我行保证在收到你方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和所附的下述违约证明文件后,依本保函规定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1)表明你方同申请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来往函件或其他文件;或
(2)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裁定或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法律文件。
2.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申请人或我行已向你方支付的金额自动做相应递减;
3.本保函在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日为 年 月 日。到期后无论你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本保函均自动失效。
4.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
除。
5.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
6.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7.要求支付的通知书及所附证明文件须亲自递交或以挂号邮件形式寄至我行。
8.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公 章:
1.以电汇方式办理退保证金退还手续时须填写如下相关信息
我公司参与的 (招标文件编号、项目名称)所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请退至我公司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行号: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我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在此期间内发生变更,我公司负责及时通知贵公司。由于填写错误、不清晰、我公司账户变更而未及时告知招标公司等引起的退款延误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2.以支票方式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请与招标文件第一章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
投标人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仅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此文件,如投标人为制造厂家可不提供此文件
(如为监狱、戒毒企业,须提供声明函)
本公司为 (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公司为 (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监狱、戒毒)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注:
(1)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投标人无须提供上述声明函件。
(2)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监狱、戒毒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投标人无须提供上述声明函件。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7〕141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 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
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 购。
一、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
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号)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投标人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
依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及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的规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
一、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
第六章 采购需求
(如本章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一、采购货物清单
序号 | 名称 | 现有状况描述 | 报价数量 | 是否接受 进口 |
1 | 液相色谱柱 | XUnion C18AZ 5μm 100A 250x4.6mm | 1 | 否 |
2 | 液相色谱柱 | apHera NH2 5μm 250x4.6mm | 1 | 是 |
3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 ODS 5um 250x4.6mm | 1 | 是 |
4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 ODS 5um 150x4.6mm | 1 | 是 |
5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3 C18 5um 250x4.6mm | 1 | 是 |
6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3 C18 5um 150x4.6mm | 1 | 是 |
7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3 C18 3μm 4.6×150mm | 1 | 是 |
8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3 C18 3um 250x4.6mm | 1 | 是 |
9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2 ODS 3um 250x4.6mm | 1 | 是 |
10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 ODS 3μm 4.6×150mm | 1 | 是 |
11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 ODS 3μm 4.6×250mm | 1 | 是 |
12 | 液相色谱柱 | L-Column ODS 5um 100x4.6mm | 1 | 是 |
13 | 液相色谱柱 | Diamonsil Plus 5μm C18,150x4.6mm | 1 | 否 |
14 | 液相色谱柱 | Diamonsil Plus 5μm C18,250x4.6mm | 1 | 否 |
15 | 液相色谱柱 | Diamonsil 5μm C18(2), 250x4.6mm | 1 | 否 |
16 | 液相色谱柱 | Diamonsil C18 5μm 150 x 4.6mm | 1 | 否 |
17 | 液相色谱柱 | Platisil 5μm ODS, 250 x 4.6 mm | 1 | 否 |
18 | 液相色谱柱 | Endeavorsil 1.8μm C18,150x2.1mm | 1 | 否 |
19 | 液相色谱柱 | Diamonsil 5μm C8(2), 50 x 4.6mm | 1 | 否 |
20 | 气相色谱柱 | GsBP-1, 30m x 0.32mm x 0.25um | 1 | 是 |
21 | 气相色谱柱 | GsBP-624, 30m x 0.32mm x 1.80um | 1 | 是 |
22 | 气相色谱柱 | GsBP-624, 30m x 0.53mm x 3.00um | 1 | 是 |
23 | 气相色谱柱 | GsBP-INOWAX, 30m x 0.25mm x 0.25um | 1 | 是 |
24 | 气相色谱柱 | GsBP-1MS, 30m x 0.25mm x 0.25um | 1 | 是 |
25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18 2.7um 2.1x50mm | 1 | 是 |
26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AQ-C18, 2.7um, 2.1x50mm | 1 | 是 |
27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Biphenyl 2.7um 2.1x50mm | 1 | 是 |
28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8 5um 4.6x250mm | 1 | 是 |
29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8, 5um, 4.6x150mm | 1 | 是 |
30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AQ-C18 5um 4.6x150mm | 1 | 是 |
31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AQ-C18 5um 4.6x250mm | 1 | 是 |
32 | 液相色谱柱 | HALO 160A ES-C18 5um 4.6x250mm | 1 | 是 |
33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AQ-C18,2.7um,4.6x250mm | 1 | 是 |
34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RP-Amide 5um 4.6x250mm | 1 | 是 |
35 | 保护柱 | HALO 90A RP-Amide 5um 4.6x5mm 3/pk | 1 | 是 |
36 | 保护柱 | HALO Guard Column Holder | 1 | 是 |
37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18, 5um, 4.6x100mm | 1 | 是 |
38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18 5um 4.6x250mm | 1 | 是 |
39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HILIC, 5um, 4.6x250mm | 1 | 是 |
40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RP-Amide 2.7um 3.0x100mm | 1 | 是 |
41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18 5um 4.6x150mm | 1 | 是 |
42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AQ-C18, 2um, 2.1x100mm | 1 | 是 |
43 | 保护柱 | HALO 90A AQ-C18, 2um, 2.1x5mm, Guard Column 3pk | 1 | 是 |
44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8, 2um, 2.1x50mm | 1 | 是 |
45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18 2.7um 2.1x100mm | 1 | 是 |
46 | 液相色谱柱 | HALO 90A C18 2.7um 4.6x100mm | 1 | 是 |
47 | 保护柱 | HALO 90A RP-Amide 5um 4.6x5mm 3/pk | 1 | 是 |
48 | 保护柱 | PRP-X100 Starter Kit Steel (1 holder, 2 cartridges) | 1 | 是 |
49 | 液相色谱柱 | PRP-X100 10µm 4.1x250mm | 1 | 是 |
50 | 液相色谱柱 | VYDAC 214TP 5uΜ C4, 250 X 4.6 MM | 1 | 是 |
51 | 液相色谱柱 | PARTISIL 10uM SCX 250 X 4.6MM | 1 | 是 |
52 | 液相色谱柱 | APOLLO 5uΜ PHENYL, 250 X 4.6 MM | 1 | 是 |
53 | 液相色谱柱 | ALLTIMA 5uΜ C18, 250 X 4.6 MM | 1 | 是 |
54 | 液相色谱柱 | Inertsil ODS-2 5um 3.0mmX150mm | 1 | 是 |
55 | 液相色谱柱 | Inertsil ODS-3 3um 3.0mmX150mm | 1 | 是 |
56 | 液相色谱柱 | Inertsil ODS-3 5um 4.6mmX150mm | 1 | 是 |
57 | 液相色谱柱 | Inertsil ODS-3 5um 4.6mmX250mm | 1 | 是 |
58 | 液相色谱柱 | Inertsil ODS-3 5um 20mmX250mm | 1 | 是 |
59 | 液相色谱柱 | Inertsil ODS-3 3um 3.0mmX100mm | 1 | 是 |
60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5-C18 4.6×250mm | 1 | 是 |
61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5-NH2 4.6×250mm | 1 | 是 |
62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5-SIL 4.6×250mm | 1 | 是 |
63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5-Phenyl 4.6×250mm | 1 | 是 |
64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Eternity 5-C18 4.6×150mm | 1 | 是 |
65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Eternity 5-C18 4.6×250mm | 1 | 是 |
66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1.8-C18 2.1×100mm | 1 | 是 |
67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1.8-C18 2.1×50mm | 1 | 是 |
68 | 液相色谱柱 | Kromasil 100-5-C18 4.6×250mm | 1 | 是 |
69 | 液相色谱柱 | Superspher 60 RP-8e 4µm 250x4mm | 1 | 是 |
70 | 液相色谱柱 | Superspher 60 RP-8 4µm 250x4mm | 1 | 是 |
71 | 液相色谱柱 | Purospher STAR RP-18e 5μm 125×2.0mm | 1 | 是 |
72 | 液相色谱柱 | Superspher RP-select B 4um 250x4mm | 1 | 是 |
73 | 液相色谱柱 | Superspher RP-18e 4um 250x4mm | 1 | 是 |
74 | 液相色谱柱 | HPLC-Cartridge Purospher@STAR NH2 5um 250x4.6mm | 1 | 是 |
75 | 保护柱 | LiCh-roCART 2,3,4,4.6 mm i.d. HPLC cartridges | 1 | 是 |
76 | 液相色谱柱 | Lich rosorb RP8 250x4.0(5um) | 1 | 是 |
77 | 液相色谱柱 | NUCLEOSIL 100-5 C8, 5µm, 250x4mm | 1 | 是 |
78 | 液相色谱柱 | NUCLEOSIL 100-5 C18 AB, 5µm, 250x4.6mm | 1 | 是 |
79 | 液相色谱柱 | NUCLEOSIL 100-5 C18, 5µm, 150x4mm | 1 | 是 |
80 | 液相色谱柱 | NUCLEODUR C18 Pyramid, 5µm, 250x4.6mm | 1 | 是 |
81 | 液相色谱柱 | NUCLEOSIL 100-3 C18, 3µm, 150x4.6mm | 1 | 是 |
82 | 液相色谱柱 | NUCLEOSIL 100-5 C18, 5µm, 250x4.6mm | 1 | 是 |
83 | 保护柱 | SecurityGuard Guard. | 1 | 是 |
84 | 液相色谱柱 | PolySep-GFC-P 3000 300 x 7.8 mm | 1 | 是 |
85 | 保护柱 | SecurityGuard Cartri Polar-RP 4 x 3.0mm ID | 1 | 是 |
86 | 保护柱 | SecurityGuard Cartri C18 4 x 3.0mm ID | 1 | 是 |
87 | 气相色谱柱 | Zebron ZB-1 Capillar 60 m x 0.25 mm x 0.25 µm | 1 | 是 |
88 | 液相色谱柱 | Luna 3u C18(2) 100A 33 x 4.6 mm | 1 | 是 |
89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18(2) 100A 200 x 4.6 mm | 1 | 是 |
90 | 液相色谱柱 | Rezex ROA-Organic Acide 300 x 7.8 mm | 1 | 是 |
91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EVO C18 250 x 4.6 mm | 1 | 是 |
92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C8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93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XB-C18 250 x 4.6 mm | 1 | 是 |
94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Phenyl-Hexyl 250 x 4.6 mm | 1 | 是 |
95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C18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96 | 液相色谱柱 | Gemini-NX 5u C18 110A 250 x 4.6 mm | 1 | 是 |
97 | 液相色谱柱 | Luna 3u PFP(2)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98 | 液相色谱柱 | Gemini 5u C18 110A 250 x 4.6 mm | 1 | 是 |
99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NH2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100 | 液相色谱柱 | Synergi 4u Hydro-RP 250 x 4.6 mm | 1 | 是 |
101 | 液相色谱柱 | Aqua 5u C18 125A 250 x 4.6 mm | 1 | 是 |
102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Silica (2) 250 x 4.6 mm | 1 | 是 |
103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Phenyl-Hexyl 250 x 4.6 mm | 1 | 是 |
104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N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105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18(2)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106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18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107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18(2) 100A 250 x 4 mm | 1 | 是 |
108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8(2) 100A 250 x 4.6 mm | 1 | 是 |
109 | 液相色谱柱 | Ultremex 5u C18 250 x 4.6 mm | 1 | 是 |
110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EVO C18 150 x 4.6 mm | 1 | 是 |
111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C8 10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12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XB-C18 150 x 4.6 mm | 1 | 是 |
113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5u C18 10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14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2.6u C8 10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15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C18 100 150 x 2.1 mm | 1 | 是 |
116 | 液相色谱柱 | Gemini 5u C18 11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17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SCX 10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18 | 液相色谱柱 | Synergi 4u Polar-RP 150 x 4.6 mm | 1 | 是 |
119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Phenyl-Hexyl 150 x 4.6 mm | 1 | 是 |
120 | 液相色谱柱 | Luna 3u Phenyl-Hexyl 150 x 4.6 mm | 1 | 是 |
121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18(2) 10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22 | 液相色谱柱 | Luna 3u C18(2) 100A150 x 4.6 mm | 1 | 是 |
123 | 液相色谱柱 | Luna 5u C8(2) 100A 150 x 4.6 mm | 1 | 是 |
124 | 液相色谱柱 | Prodigy 5u ODS(2) 150 x 4.6 mm | 1 | 是 |
125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EVO C18 100 x 2.1 mm | 1 | 是 |
126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XB-C18 100 x 2.1 mm | 1 | 是 |
127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2.6u Phenyl-Hexyl 100 x 4.6 mm | 1 | 是 |
128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C18 100A 100 x 3 mm | 1 | 是 |
129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C18 100A 100 x 2.1 mm | 1 | 是 |
130 | 液相色谱柱 | Luna 2.5u C18(2)-HST 100 x 3 mm | 1 | 是 |
131 | 液相色谱柱 | Gemini 3u C18 110A 100 x 3 mm | 1 | 是 |
132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XB-C18 50 x 2.1 mm | 1 | 是 |
133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2.6u PFP 100 50 x 2.1 mm | 1 | 是 |
134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1.7u C18 100 50 x 2.1 mm | 1 | 是 |
135 | 液相色谱柱 | Kinetex 2.6u F5 100A 100 x 3.0 mm | 1 | 是 |
136 | 液相色谱柱 | OA-3100R 250*4.6 5um | 1 | 是 |
137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 S5 120Å 2.0*100mm | 1 | 否 |
138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 S5 120Å 2.0*50mm | 1 | 否 |
139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B 5um 120Å 4.6*150mm | 1 | 否 |
140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B 5um 120Å 4.6*250mm | 1 | 否 |
141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SunShell PFP 2.6um 4.6*150mm | 1 | 否 |
142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SUNSHELL C18 2.6um 4.6*100mm | 1 | 否 |
143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SUNSHELL C18 2.6um 2.1*100mm | 1 | 否 |
144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STIII AQ 5um 4.6*250mm | 1 | 否 |
145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8-ST S5 100Å 4.6*250 | 1 | 否 |
146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F)-ST 5um 4.6*250mm | 1 | 否 |
147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Ⅱ S5 100Å 4.6*150 | 1 | 否 |
148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Ⅱ S5 100Å 4.6*250 | 1 | 否 |
149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SCX-ST S5 120Å 4.6*250mm | 1 | 否 |
150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IEX-L 20*250mm | 1 | 否 |
151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IEX-H 20*250mm | 1 | 否 |
152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TX 2.1*150 | 1 | 否 |
153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8-ST S5 100Å 4.6*150 | 1 | 否 |
154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8-ST S5 100Å 4.6*250 | 1 | 否 |
155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NH2-ST S5 80A 4.6*250mm | 1 | 否 |
156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 S5 120Å 4.6*150 | 1 | 否 |
157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 S5 120Å 4.6*250 | 1 | 否 |
158 | 液相色谱柱 | TechMate C18-ST S20 120Å 20*250 | 1 | 否 |
159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2000SWXL 5μm 300×7.8mm | 1 | 是 |
160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Amide-80 5um 250×4.6mm | 1 | 是 |
161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2500PWxL 7um 300×7.8mm | 1 | 是 |
162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3000SW 600×7.5mm | 1 | 是 |
163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3000SW 300×7.5mm | 1 | 是 |
164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2000SW 300×7.5mm | 1 | 是 |
165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4000SW 300×7.5mm | 1 | 是 |
166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4000PWxL 300×7.8mm | 1 | 是 |
167 | 液相色谱柱 | TSKgel G2000SW 600×7.5mm | 1 | 是 |
168 | 液相色谱柱 | Spherisorb Amino (NH2) Column, 8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169 | 液相色谱柱 | Symmetry C18 Column, 100Å, 3.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70 | 液相色谱柱 | Symmetry C18 Column, 100Å, 3.5 µm, 2.1 mm X 150 mm | 1 | 是 |
171 | 液相色谱柱 | Oasis HLB 3 cc Vac Cartridge, 60 mg Sorbent per Cartridge, 30 µm, 100/pk | 1 | 是 |
172 | 相萃取柱 | Sugar-Pak I Column, 10 µm, 6.5 mm X 300 mm | 1 | 是 |
173 | 液相色谱柱 | Symmetry C18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174 | 液相色谱柱 | Sep-Pak C18 Classic Cartridge, 360 mg Sorbent per Cartridge, 55 - 105 µm, 50/pk | 1 | 是 |
175 | 相萃取柱 | Symmetry C18 Column, 100Å, 5 µm, 3.9 mm X 150 mm | 1 | 是 |
176 | 液相色谱柱 | Symmetry C18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77 | 液相色谱柱 | Sep-Pak C18 6 cc Vac Cartridge, 1 g Sorbent per Cartridge, 55 - 105 µm, 30/pk | 1 | 是 |
178 | 液相色谱柱 | µBondapak C18 Column, 125Å, 10 µm, 3.9 mm X 300 mm | 1 | 是 |
179 | 液相色谱柱 | Sep-Pak Aminopropyl (NH2) 3 cc Vac Cartridge, 500 mg Sorbent per Cartridge, 55 - 105 µm, 50/pk | 1 | 是 |
180 | 液相色谱柱 | Spherisorb ODS2 Column, 80Å, 3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81 | 相萃取柱 | Spherisorb Amino (NH2) Column, 8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182 | 保护柱 | Spherisorb C6 Column, 8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83 | 保护柱 | Spherisorb ODS1 Column, 8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184 | 保护柱 | Spherisorb Silica Column, 8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85 | 液相色谱柱 | Cartridge Holder, 10 mm X 10 mm | 1 | 是 |
186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T3 Column, 120Å, 1.6 µm, 2.1 mm X 150 mm | 1 | 是 |
187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T3 Column, 120Å, 2.7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88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T3 Column, 120Å, 2.7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189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Phenyl Column, 90Å, 2.7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190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OBD Prep Column, 130Å, 5 µm, 10 mm X 250 mm | 1 | 是 |
191 | 液相色谱柱 | Atlantis T3 OBD Prep Column, 100Å, 5 µm, 10 mm X 150 mm | 1 | 是 |
192 | 液相色谱柱 | Trefoil CEL2 Column, 2.5 µm, 3 mm X 150 mm | 1 | 是 |
193 | 液相色谱柱 | Torus 1-AA Column, 130Å, 1.7 µm, 3 mm X 100 mm | 1 | 是 |
194 | 液相色谱柱 | Torus DEA Column, 130Å, 1.7 µm, 3 mm X | 1 | 是 |
100 mm | ||||
195 | 液相色谱柱 | Torus Diol (OH) Column, 130Å, 1.7 µm, 3 mm X 100 mm | 1 | 是 |
196 | 液相色谱柱 | Torus 2-PIC Column, 130Å, 1.7 µm, 3 mm X 100 mm | 1 | 是 |
197 | 液相色谱柱 | Trefoil CEL1 Column, 2.5 µm, 3 mm X 150 mm | 1 | 是 |
198 | 液相色谱柱 | Trefoil AMY1 Column, 2.5 µm, 3 mm X 150 mm | 1 | 是 |
199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HILIC Column, 90Å, 2.7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00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C18 Column, 90Å, 2.7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01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C18 Column, 90Å, 2.7 µm, 4.6 mm X 100 mm | 1 | 是 |
202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HILIC Column, 90Å, 1.6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03 | 液相色谱柱 | CORTECS C18 Column, 90Å, 1.6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04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OBD Prep Column, 130Å, 5 µm, 19 mm X 250 mm | 1 | 是 |
205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Prep Guard Cartridge, 130Å, 5 µm, 19 mm X 10 mm | 1 | 是 |
206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Prep Guard Cartridge, 130Å, 5 µm, 10 mm X 10 mm | 1 | 是 |
207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08 | 液相色谱柱 | Viridis CSH Fluoro-Phenyl Column, 130Å, 1.7 µm, 3 mm X 100 mm | 1 | 是 |
209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XP Column, 130Å, 2.5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10 | 保护柱 | ACQUITY UPLC HSS Cyano (CN) Column, 100Å, 1.8 µm, 2.1 mm X 150 mm | 1 | 是 |
211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HSS PFP VanGuard Pre- column, 100Å, 1.8 µm, 2.1 mm X 5 mm, 3/pk | 1 | 是 |
212 | 液相色谱柱 | XSelect HSS PFP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13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CSH C18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14 | 液相色谱柱 | XSelect CSH C18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15 | 液相色谱柱 | XSelect CSH C18 Column, 130Å, 3.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16 | 液相色谱柱 | XSelect CSH C18 Column, 130Å, 3.5 µm, 4.6 mm X 100 mm | 1 | 是 |
217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Amide Column, 130Å, 3.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18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Amide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150 mm | 1 | 是 |
219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Amide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20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Amide VanGuard Pre-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5 mm, 3/pk | 1 | 是 |
221 | 液相色谱柱 | XSelect HSS T3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22 | 液相色谱柱 | XSelect HSS C18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23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HILIC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24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C8 VanGuard Pre-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5 mm, 3/pk | 1 | 是 |
225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HSS T3 VanGuard Pre-column, 100Å, 1.8 µm, 2.1 mm X 5 mm, 3/pk | 1 | 是 |
226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C18 VanGuard Pre-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5 mm, 3/pk | 1 | 是 |
227 | 液相色谱柱 | Atlantis T3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28 | 液相色谱柱 | Atlantis T3 Column, 100Å, 3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29 | 液相色谱柱 | Atlantis T3 Column, 100Å, 3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30 | 相萃取柱 | ACQUITY UPLC HSS T3 Column, 100Å, 1.8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31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HSS C18 Column, 100Å, 1.8 µm, 2.1 mm X 150 mm | 1 | 是 |
232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HILIC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150 mm, | 1 | 是 |
233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Phenyl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34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C18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35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C18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36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Shield RP18 Column, 130Å, 3.5 µm, 4.6 mm X 100 mm | 1 | 是 |
237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C18 Column, 130Å, 3.5 µm, 4.6 mm X 100 mm | 1 | 是 |
238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C8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39 | 液相色谱柱 | XBridge BEH Shield RP18 Column, 13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40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Shield RP18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41 | 液相色谱柱 | SunFire C18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42 | 液相色谱柱 | SunFire C18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150 mm | 1 | 是 |
243 | 液相色谱柱 | SunFire C18 Column, 100Å, 3.5 µm, 4.6 mm | 1 | 是 |
X 150 mm | ||||
244 | 液相色谱柱 | SunFire C18 Column, 100Å, 3.5 µm, 3 mm X 150 mm | 1 | 是 |
245 | 液相色谱柱 | SunFire C18 Column, 100Å, 5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46 | 液相色谱柱 | ACQUITY UPLC BEH C18 Column, 130Å, 1.7 µm, 2.1 mm X 100 mm | 1 | 是 |
247 | 相萃取柱 | Oasis XXX Online Column, 80Å, 30 µm, 2.1 mm X 20 mm | 1 | 是 |
248 | 液相色谱柱 | XTerra Shield RP18 Column, 125Å, 3.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49 | 液相色谱柱 | Cartridge Holder, 19 mm X 10 mm | 1 | 是 |
250 | 液相色谱柱 | XTerra MS C18 Column, 125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51 | 液相色谱柱 | XTerra MS C18 Column, 125Å, 5 µm, 4.6 mm X 100 mm | 1 | 是 |
252 | 保护柱 | XTerra MS C18 Column, 125Å, 5 µm, 4.6 mm X 50 mm | 1 | 是 |
253 | 液相色谱柱 | XTerra MS C18 Column, 125Å, 3.5 µm, 4.6 mm X 100 mm | 1 | 是 |
254 | 保护柱 | XTerra MS C18 Column, 125Å, 3.5 µm, 4.6 mm X 50 mm | 1 | 是 |
255 | 保护柱 | Oasis MCX 6 cc Vac Cartridge, 150 mg Sorbent per Cartridge, 30 µm, 30/pk | 1 | 是 |
256 | 液相色谱柱 | Oasis HLB 6 cc Vac Cartridge, 500 mg Sorbent per Cartridge, 60 µm, 30/pk | 1 | 是 |
257 | 相萃取柱 | Symmetry Shield RP18 Column, 100Å, 5 µm, 4.6 mm X 250 mm | 1 | 是 |
258 | 液相色谱柱 | Ultimate XB-C8 5μm 150×4.6mm | 1 | 否 |
259 | 液相色谱柱 | ultimate LP-C18 5μm 250×4.6mm | 1 | 否 |
260 | 液相色谱柱 | Welch Ultimate AQ-C18 5μm 250×4.6mm | 1 | 否 |
261 | 液相色谱柱 | Welch Xtimate SEC-120 5μm 300×7.8mm | 1 | 否 |
262 | 液相色谱柱 | YMC Carotenoid 5μm 150×4.6mm | 1 | 是 |
263 | 液相色谱柱 | YMC Carotenoid 5μm 250×4.6mm | 1 | 是 |
264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Q 5μm 250×4.6mm | 1 | 是 |
265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Q 3μm 150×4.6mm | 1 | 是 |
266 | 液相色谱柱 | YMC C8-AP 300A, 5μm 150×4.6mm | 1 | 是 |
267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Pro C8 5um 50×4.6mm | 1 | 是 |
268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Pro C18 3μm 150×4.6mm | 1 | 是 |
269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Pro C18 5μm 250×4.6mm | 1 | 是 |
270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Pro C8 5um 250×4.6mm | 1 | 是 |
271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PolyamineⅡ5μm 250×4.6mm | 1 | 是 |
272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M 5μm 150×4.6mm | 1 | 是 |
273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 5μm 150×4.6mm | 1 | 是 |
274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 5μm 250×4.6mm | 1 | 是 |
275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 5μm 250×10mm | 1 | 是 |
276 | 液相色谱柱 | YMC-Pack ODS-A 3um 100×4.6mm | 1 | 是 |
277 | 液相色谱柱 | Venusil XBP C18 4.6×250mm 5μm | 1 | 否 |
278 | 液相色谱柱 | Venusil XBP C18(2) 4.6mm*150mm*5um | 1 | 否 |
279 | 相萃取柱 | Cleanert C18 1g/6mL, 30/Pk | 1 | 否 |
280 | 液相色谱柱 | Venusil XBP Phenyl 5um 4.6*150 | 1 | 否 |
281 | 液相色谱柱 | Venusil XBP Phenyl 5um 4.6*250 | 1 | 否 |
282 | 液相色谱柱 | Venusil XBP C8 4.6×250mm 5um | 1 | 否 |
283 | 相萃取柱 | Cleanert IC-Na 2.5cc, 50/Pk | 1 | 否 |
284 | 液相色谱柱 | 锌还原柱 Zinc reduction Column 50-70μm Zn; 4.6mm×50mm | 1 | 否 |
285 | 液相色谱柱 | Durashell C18-AM 5um 100A 250*4.6 | 1 | 否 |
286 | 相萃取柱 | Cleanert IC-Ag 2.5cc, 50/Pk | 1 | 否 |
287 | 液相色谱柱 | Venusil MP C18 4.6mm*250mm*5um | 1 | 否 |
288 | 液相色谱柱 | Hi-Plex H,7.7 x 300 mm, 8um | 1 | 是 |
289 | 液相色谱柱 | Hi-Plex Ca,7.7 x 300 mm, 8um | 1 | 是 |
290 | 气相色谱柱 | VF-WAXms 60 m, 0.25 mm, 0.50um | 1 | 是 |
291 | 气相色谱柱 | VF-WAXms 30 m, 0.32 mm, 0.25um | 1 | 是 |
292 | 气相色谱柱 | VF-WAXms 30 m, 0.25 mm, 0.25um | 1 | 是 |
293 | 气相色谱柱 | VF-1701ms 30 m, 0.25 mm, 1.00um | 1 | 是 |
294 | 气相色谱柱 | VF-1701ms 30 m, 0.25 mm, 0.25um | 1 | 是 |
295 | 气相色谱柱 | VF-624ms 30 m, 0.53 mm, 3.00um | 1 | 是 |
296 | 气相色谱柱 | VF-1301ms 30 m, 0.25 mm, 1.00um | 1 | 是 |
297 | 气相色谱柱 | CP-Sil 8 CB 胺分析专用 25 m, 0.15 mm, 2.00um | 1 | 是 |
298 | 气相色谱柱 | PoraPLOT 胺 分 析 专 用 25 m, 0.32 mm, 10.00um | 1 | 是 |
299 | 气相色谱柱 | CP-Chirasil-Dex CB 25 m, 0.32 mm, 0.25um | 1 | 是 |
300 | 气相色谱柱 | CP-Volamine 30 m, 0.32 mm | 1 | 是 |
301 | 液相色谱柱 | Polaris NH2, 180A 5um, 250 x 4.6 mm | 1 | 是 |
302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C8, 4.6 x 150 mm, 5um | 1 | 是 |
303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C18, 4.6 x 150 mm, 5um | 1 | 是 |
304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AAA Eclipse AAA , 4.6 x 150 mm, 5um | 1 | 是 |
305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Phenyl, 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06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C18, 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07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Phenyl, 4.6 x 150 mm, 3.5um | 1 | 是 |
308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C18, 3 x 150 mm, 1.8um | 1 | 是 |
309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Phenyl-Hexyl , 4.6 x 250 mm,5um | 1 | 是 |
310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C18, 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11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C18, 4.6 x 100 | 1 | 是 |
mm, 1.8um | ||||
312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C18, 4.6 x 150 mm, 3.5um | 1 | 是 |
313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HILIC Plus 95A 4.6 x 100 mm, 3.5um | 1 | 是 |
314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C18, 4.6 x 50 mm, 1.8um | 1 | 是 |
315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C18, 2.1 x 150 mm, 3.5um | 1 | 是 |
316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Aq,4.6 x 150 mm, 5 µm | 1 | 是 |
317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8,4.6 x 150 mm, 5um | 1 | 是 |
318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N,4.6 x 150 mm, 5um | 1 | 是 |
319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18 , 4.6 x 150 mm,5um | 1 | 是 |
320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Aq,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21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3,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22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8,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23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18 , 4.6 x 250 mm,5um | 1 | 是 |
324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Rx 80A C18,4.6 x 250 mm,5um | 1 | 是 |
325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Original 70A NH2 , 5um, 4.6 x 250 mm | 1 | 是 |
326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Original 70A CN , 5um, 4.6 x 250 mm | 1 | 是 |
327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Rx 80A C8,4.6 x 150 mm,3.5um | 1 | 是 |
328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8,4.6 x 100 mm, 3.5um | 1 | 是 |
329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18 , 4.6 x 100 mm,3.5um | 1 | 是 |
330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Original 70A 糖分析柱, 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31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C18 , 4.6 x 100 mm, 1.8um | 1 | 是 |
332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C18 , 2.1 x 100 mm, 1.8um | 1 | 是 |
333 | 保护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Stablebond C18,3 x 5 mm, 2.7 um,3/包 | 1 | 是 |
334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StableBond 80A C18,2.1 x 50 mm, 1.8um | 1 | 是 |
335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clipse Plus 95A C18,5 um, 2.1 x 12.5 mm 4/包 | 1 | 是 |
336 | 保护柱 | 高性能 ZORBAX 保护柱接头工具包 | 1 | 是 |
337 | 保护柱 | ZORBAX Eclipse XDB 80A C8 , 5 um , 4.6 x 12.5 mm 保护柱柱芯 (ZGC),4/包 | 1 | 是 |
338 | 保护柱 | ZORBAX StableBond-C18 , 5um , 4.6 x 12.5 mm 保护柱柱芯 (ZGC),4/包 | 1 | 是 |
339 | 保护柱 | ZORBAX Original 70A NH2 , 5 µm, 4.6 x 12.5 mm 保护柱柱芯 (ZGC),4/包 | 1 | 是 |
340 | 保护柱 | ZORBAX Original 70A CN,5 µm,4.6 x 12.5 mm 保护柱柱芯 (ZGC),4/包 | 1 | 是 |
341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xtend 80A C18,4.6 x 150 mm,5um | 1 | 是 |
342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xtend 80A C18,4.6 x 250 mm,5um | 1 | 是 |
343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xtend 80A C18 , 4.6 x 100 mm, 1.8um | 1 | 是 |
344 | 液相色谱柱 | ZORBAX Extend 80A C18 , 2.1 x 100 mm, 1.8um | 1 | 是 |
345 | 液相色谱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EC-C18 , 2.1 x 50 mm, 2.7um | 1 | 是 |
346 | 液相色谱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EC-C18 , 3.0 x 100 mm, 2.7um | 1 | 是 |
347 | 液相色谱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EC-C18, 2.1 x 100 mm, 1.9um | 1 | 是 |
348 | 液相色谱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EC-C18 , 4.6 x 150 mm, 2.7um | 1 | 是 |
349 | 液相色谱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SB-C18, 4.6 x 50 mm, 2.7um | 1 | 是 |
350 | 液相色谱柱 | InfinityLab Poroshell 120 SB-C18, 4.6 x 100 mm, 2.7um | 1 | 是 |
351 | 液相色谱柱 | TC-C18(2),4.6 x 250 mm, 5um | 1 | 是 |
352 | 气相色谱柱 | HP-INNOWax, 15 m, 0.53 mm, 1.00 um | 1 | 是 |
353 | 气相色谱柱 | HP-5 30 m, 0.53 mm, 5.00um | 1 | 是 |
354 | 气相色谱柱 | HP-5 30 m, 0.53 mm, 1.50um | 1 | 是 |
355 | 气相色谱柱 | HP-FFAP 30 m, 0.53 mm, 1.00um | 1 | 是 |
356 | 气相色谱柱 | HP-1 30 m, 0.25 mm, 0.25um | 1 | 是 |
357 | 气相色谱柱 | HP-5ms Inert GC Column, 30 m, 0.25 mm, 0.25um | 1 | 是 |
358 | 气相色谱柱 | HP-5ms 30 m, 0.32 mm, 0.25um | 1 | 是 |
359 | 气相色谱柱 | HP-INNOWax, 30 m, 0.25 mm, 0.25 um | 1 | 是 |
360 | 气相色谱柱 | HP-INNOWax, 6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61 | 气相色谱柱 | HP-5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62 | 气相色谱柱 | HP-5 3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63 | 气相色谱柱 | HP-FFAP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64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30 m, 0.53 mm, 0.50 µm | 1 | 是 |
365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30 m, 0.53 mm, 1.00 µm | 1 | 是 |
366 | 气相色谱柱 | DB-5 30 m, 0.53 mm, 3.00 µm | 1 | 是 |
367 | 气相色谱柱 | DB-FFAP 60 m, 0.53 mm, 1.00 µm | 1 | 是 |
368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60 m, 0.53 mm, 3.00 µm | 1 | 是 |
369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30 m, 0.53 mm, 3.00 µm | 1 | 是 |
370 | 气相色谱柱 | DB-1 60 m, 0.53 mm, 5.00 µm | 1 | 是 |
371 | 气相色谱柱 | DB-1 30 m, 0.53 mm, 0.50 µm | 1 | 是 |
372 | 气相色谱柱 | DB-1 30 m, 0.53 mm, 1.50 µm | 1 | 是 |
373 | 气相色谱柱 | DB-WAXetr 30 m, 0.32 mm, 1.00 µm | 1 | 是 |
374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60 m, 0.32 mm, 0.50 µm | 1 | 是 |
375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6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76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3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77 | 气相色谱柱 | DB-5 60 m, 0.32 mm, 1.00 µm | 1 | 是 |
378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60 m, 0.32 mm, 1.80 µm | 1 | 是 |
379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30 m, 0.32 mm, 1.80 µm | 1 | 是 |
380 | 气相色谱柱 | DB-1 60 m, 0.32 mm, 5.00 µm | 1 | 是 |
381 | 气相色谱柱 | DB-1 6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82 | 气相色谱柱 | DB-1 3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83 | 气相色谱柱 | DB-1701 3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84 | 气相色谱柱 | DB-1ms 60 m, 0.32 mm, 0.25 µm | 1 | 是 |
385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6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86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超高惰性柱, 30 m, 0.25 mm, 0.25 μm | 1 | 是 |
387 | 气相色谱柱 | DB-WAX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88 | 气相色谱柱 | DB-5ms 60 m, 0.25 mm, 1.00 µm | 1 | 是 |
389 | 气相色谱柱 | DB-5ms 超高惰性30 m, 0.25 mm, 1.00 µm | 1 | 是 |
390 | 气相色谱柱 | DB-5ms 30 m, 0.25 mm, 1.00 µm | 1 | 是 |
391 | 气相色谱柱 | DB-5ms Ultra Inert GC Column,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2 | 气相色谱柱 | DB-5ms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3 | 气相色谱柱 | DB-5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4 | 气相色谱柱 | DB-17ms 6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5 | 气相色谱柱 | DB-17ms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6 | 气相色谱柱 | DB-35ms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7 | 气相色谱柱 | DB-17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398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超高惰性60 m, 0.25 mm, 1.40 μm | 1 | 是 |
399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30 m, 0.25 mm, 1.40 µm | 1 | 是 |
400 | 气相色谱柱 | DB-1701 3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401 | 气相色谱柱 | DB-Select 624 超 高惰 性 60 m, 0.25 mm, 1.40 μm | 1 | 是 |
402 | 气相色谱柱 | DB-1ms 60 m, 0.25 mm, 0.25 µm | 1 | 是 |
403 | 气相色谱柱 | DB-624 20 m, 0.18 mm, 1.00 µm | 1 | 是 |
404 | 气相色谱柱 | HP-88 100 m, 0.25 mm, 0.20 µm | 1 | 是 |
405 | 相萃取柱 | Mega Bond Elut-SCX, tabless, 1 g, 6mL, 30/pk | 1 | 是 |
406 | 相萃取柱 | Chem Elut 柱,无缓冲,20 mL,100/包 | 1 | 是 |
407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PAK AS-H 250×4.6mm, 5um | 1 | 是 |
408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CEL OD-H 250×4.6mm, 5μm | 1 | 是 |
409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PAK AD 250×4.6mm, 10μm | 1 | 是 |
410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CEL OJ-RH 150×4.6mm, 5μm | 1 | 是 |
411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PAK AD-3/SFC 150×3.0mm, 3μm | 1 | 是 |
412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PAK AGP 150×4.0mm, 5μm | 1 | 是 |
413 | 液相色谱柱 | CHIRALPAK AD-H/SFC 250×4.6mm, 5μm | 1 | 是 |
414 | 液相色谱柱 | OJ-H 250*4.6 5un | 1 | 是 |
415 | 液相色谱柱 | Shim-pack VP-ODS 5um 4.6mmX25cm | 1 | 是 |
416 | 液相色谱柱 | GP C18 5um 250×4.6mm | 1 | 否 |
417 | 液相色谱柱 | Amethyst C18-H 5um 4.6×250mm | 1 | 否 |
418 | 液相色谱柱 | Carbomix Na-NP 5um 4.6×250mm | 1 | 否 |
419 | 液相色谱柱 | Sepax C30 3um 4.6×250mm | 1 | 否 |
420 | 液相色谱柱 | 250x4.6mm 5um Hypersil ODS | 1 | 是 |
421 | 液相色谱柱 | Syncronis aQ 250x4.6x5um | 1 | 是 |
422 | 液相色谱柱 | 250x4.6mm 5um Hypersil APS-2 | 1 | 是 |
423 | 液相色谱柱 | 250x4.6mm 5um Hypersil ODS | 1 | 是 |
424 | 液相色谱柱 | 125x4.6mm 3um Hypersil ODS | 1 | 是 |
425 | 液相色谱柱 | 250x4.6mm 5um Hypersil BDS C8 | 1 | 是 |
426 | 液相色谱柱 | 150x4.6mm 5um Hypersil BDS C18 | 1 | 是 |
427 | 气相色谱柱 | TG-1301MS 30m x 0.32mm x 1.80µm | 1 | 是 |
428 | 气相色谱柱 | TG-1301MS 30m x 0.53mm x 3.00µm | 1 | 是 |
429 | 液相色谱柱 | 250x4.6mm 5um Hypersil GOLD Phenyl | 1 | 是 |
430 | 液相色谱柱 | 250x4.6mm 5um Hypersil GOLD aQ | 1 | 是 |
431 | 液相色谱柱 | 100x2.1mm 5um Hypersil GOLD | 1 | 是 |
432 | 液相色谱柱 | 50x2.1mm 5um Hypersil GOLD | 1 | 是 |
433 | 液相色谱柱 | 100x2.1mm 3um Hypersil GOLD | 1 | 是 |
434 | 液相色谱柱 | 100x2.1mm 1.9um Hypersil GOLD | 1 | 是 |
435 | 液相色谱柱 | Accucore Ph/Hex 150x4.6mm 2.6µm | 1 | 是 |
436 | 液相色谱柱 | Acclaim AmG C18 3um 4.6x150mm | 1 | 是 |
437 | 保护柱 | SCG1 4X50MM | 1 | 是 |
438 | 液相色谱柱 | SCS1 硅胶阳离子,4X250MM | 1 | 是 |
439 | 液相色谱柱 | Acclaim Mixed-Mode WAX-1 5um 4.6 x 10mm 2个/包 | 1 | 是 |
440 | 液相色谱柱 | Acclaim RSLC 120 C18 2.2um (2.1 x 100 mm) | 1 | 是 |
441 | 液相色谱柱 | Acclaim PA2 5um (4.6 x 250mm) | 1 | 是 |
442 | 液相色谱柱 | Acclaim PA2 5um (4.6 x 150mm) | 1 | 是 |
443 | 保护柱 | AG19 阴离子保护柱,4X50MM | 1 | 是 |
444 | 液相色谱柱 | AS19 阴离子分析柱,4X250MM | 1 | 是 |
445 | 液相色谱柱 | AS11-HC 阴离子分析柱-高容量柱,4X250MM | 1 | 是 |
446 | 保护柱 | AG11-HC 阴离子保护柱-高容量柱 ,4X50MM | 1 | 是 |
447 | 保护柱 | CG12A 阳离子保护柱,4X50MM | 1 | 是 |
448 | 液相色谱柱 | CS12A 阳离子分析柱,4X250MM | 1 | 是 |
449 | 液相色谱柱 | ICE-AS1 排斥制备柱,9X250MM | 1 | 是 |
450 | 液相色谱柱 | Ascentis Express C18, 2.7 μm, 10 cm × 4.6 mm | 1 | 是 |
451 | 液相色谱柱 | Discovery RP-Amide C16 5 μ m, 25 cm × 4.6 mm | 1 | 是 |
452 | 气相色谱柱 | SPB-1 Capillary GC Column, 30 m × 0.32 mm, df 0.25 μm | 1 | 是 |
453 | 气相色谱柱 | SPB-1 Capillary GC Column, 60 m × 0.32 | 1 | 是 |
mm, df 0.25 μm | ||||
454 | 液相色谱柱 | SUPELCOSIL LC-18-DB 5 μm, 25 cm × 4.6 mm | 1 | 是 |
455 | 气相色谱柱 | SP-2560 Capillary GC Column, 100 m × 0.25 mm, df 0.20 μm | 1 | 是 |
456 | 液相色谱柱 | Astec CYCLOBOND I 2000 RSP 5 μm, 25 cm × 4.6 mm | 1 | 是 |
457 | 液相色谱柱 | SUPELCOSIL™ Suplex™ pKb-100 5 μm, 15 cm × 4.6 mm | 1 | 是 |
458 | 液相色谱柱 | SUPELCOSIL LC-Si 5 μm, 25 cm × 4.6 mm | 1 | 是 |
459 | 气相色谱柱 | β-DEX™ 110, 60 m × 0.25 mm, df 0.25 μm | 1 | 是 |
460 | 液相色谱柱 | Discovery RP-Amide C16 Supelguard™ Cartridge 5 μm, 2 cm × 4 mm, pkg of 2 ea | 1 | 是 |
461 | 液相色谱柱 | Discovery C18 5 μm, 25 cm × 4.6 mm | 1 | 是 |
462 | 液相色谱柱 | SUPELCOSIL™ LC-ABZ 5 μm, 15 cm × 4.6 mm | 1 | 是 |
463 | 液相色谱柱 | ULTRON ES-OVM, 5μm 150×4.6mm | 1 | 是 |
464 | 气相色谱柱 | SE-30 2m×3mm | 1 | 否 |
465 | 气相色谱柱 | 2m×4mm 涂有25%聚乙二醇1540的 GDX-102 | 1 | 否 |
466 | 气相色谱柱 | OV-17 2m×3mm 玻璃柱 岛津气相用 | 1 | 否 |
467 | 气相色谱柱 | OV-17 2m×3mm 钢柱 安捷伦气相用 | 1 | 否 |
468 | 气相色谱柱 | Porapak Q 2m×3mm 安捷伦气相用 | 1 | 否 |
469 | 气相色谱柱 | Porapak Q 2m×3mm 岛津气相用 | 1 | 否 |
470 | 液相色谱柱 | PC HILIC (S-5) 4.6X250 | 1 | 是 |
471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R 1:20 (S-5) 2.0X150 | 1 | 是 |
472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IF2 (S-2) 2.1X100 | 1 | 是 |
473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IF (S-2) 2.0X100 | 1 | 是 |
474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Ⅲ (S-5) 4.6X250 | 1 | 是 |
475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Ⅲ (S-5) 4.6X150 | 1 | 是 |
476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Ⅱ (S-5) 2.0X150* | 1 | 是 |
477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Ⅱ (S-5) 4.6X150* | 1 | 是 |
478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Ⅱ (S-5) 4.6X250* | 1 | 是 |
479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Ⅱ (S-3) 4.6X150 | 1 | 是 |
480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Ⅱ (S-3) 4.6X250 | 1 | 是 |
481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BB S5 4.6X250 | 1 | 是 |
482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ADME (S-2) 2.1x100 | 1 | 是 |
483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ADME (S-2) 2.1x50 | 1 | 是 |
484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AQ (S-3) 4.6X250 | 1 | 是 |
485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AQ (S-3) 2.0X150 | 1 | 是 |
486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AQ (S-5) 4.6X250 | 1 | 是 |
487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ADME 4.6X250 | 1 | 是 |
488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8 DD (S-5) 4.6X250 | 1 | 是 |
489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 (S-3) 4.6X100 | 1 | 是 |
490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 (S-5) 4.6X250 | 1 | 是 |
491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MG (S-5) 4.6X100 | 1 | 是 |
492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SCX UG80 (S-5) 4.6X250* | 1 | 是 |
493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UG120 (S-5) 4.6X250* | 1 | 是 |
494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UG120 (S-5) 4.6X150* | 1 | 是 |
495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CORE C18 S2.7 4.6×100 | 1 | 是 |
496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CORE C18 S2.7 2.1×100 | 1 | 是 |
497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SG300 (S-5) 4.6X250* | 1 | 是 |
498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SG120 (S-5) 4.6X250* | 1 | 是 |
499 | 液相色谱柱 | CAPCELL PAK C18 SG120 (S-5) 4.6X150* | 1 | 是 |
500 | 保护柱 | CARTRIDGE HOLDER 4.0X10(EF4010)* | 1 | 是 |
501 | 液相色谱柱 | SPOLAR C18 S5 4.6×250 | 1 | 是 |
502 | ICP 配件 | 雾化器 0.4ml/min | 1 | 是 |
503 | ICP 配件 | 镍截取锥 iCap Q | 1 | 是 |
504 | ICP 配件 | x标泵管 iCap Q | 1 | 是 |
505 | ICP 配件 | 镍采样锥 iCap Q | 1 | 是 |
506 | ICP 配件 | 样品泵管 iCap Q | 1 | 是 |
507 | ICP 配件 | 矩管 iCap Q | 1 | 是 |
508 | ICP 配件 | 中心管 iCap Q | 1 | 是 |
509 | ICP 配件 | PVC 0.38mm 泵管 | 1 | 是 |
510 | ICP 配件 | 耐氢氟酸雾化器 | 1 | 是 |
511 | ICP 配件 | ICP-MS 用三通 | 1 | 是 |
512 | 电极 | 电极置换套件 | 1 | 是 |
513 | 电极 | LE438 | 1 | 是 |
514 | 电极 | 复合氟离子电极 | 1 | 是 |
515 | 电极 | DM141-SC | 1 | 是 |
516 | 电极 | DG111-SC | 1 | 是 |
517 | 电极 | MDi-140 | 1 | 是 |
518 | 电极 | DMi-116 | 1 | 是 |
519 | 电极 | Inlab Expert Pro-ISM | 1 | 是 |
520 | 进样针 | 10 µL, 定式针头,23-26s/42/锥形针尖,6/包 | 1 | 是 |
521 | 进样针 | 2.0 µL, 嵌入针头式推杆, 可更换式针头, 23/42/锥形针尖 | 1 | 是 |
522 | 进样针 | 10 µL,定式针头,23-26s/42/锥形针尖 | 1 | 是 |
523 | 进样针 | 10 µL, 定式针头,23-26s/42/锥形针尖, PTFE 头推杆 | 1 | 是 |
524 | 进样针 | 1.0 µL, 嵌入针头式推杆, 可更换式针头, 23/42/锥形针尖 | 1 | 是 |
525 | 进样针 | 5 µL, 定式针头,23-26s/42/锥形针尖,6/包 | 1 | 是 |
526 | 进样针 | 10 µL, 定式针头,23-26s/42/锥形针尖, PTFE 头推杆,6/包 | 1 | 是 |
527 | 进样针 | 32号金属喷针 | 1 | 是 |
528 | 进样针 | 10µL 进样针 26g, FN, 57mm,1个 | 1 | 是 |
529 | 进样针 | 10UL 进 样 针 , 51MM 针 头 用 于 THERMO TRIPLUS A/S,1个 | 1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