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车辆出租方(甲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户(乙方):承租人
服务提供方(丙方):神州租车电子商务(厦门)有限公司担保方(xx):担保人(如有)
甲乙丙丁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汽车租赁及其他用车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车辆、租金及租期
1.1 租赁车辆、租期、车辆租赁费用及其它费用等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正面及其它文件。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及该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为车辆购买保险。
2.2 丙方负责提供车辆租赁的预定信息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结算服务等用车服务。
2.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甲方或丙方可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2.4 乙方于租期内享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承担租期内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租赁车辆仅限乙方驾驶使用。如租期内租赁车辆驾驶人发生变更,乙方需要提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书,申请书中须注明拟变更驾驶人(以下称“新驾驶人”)的驾驶行程和时间。乙方与新驾驶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或线上点击确认)后,须将申请书及新驾驶人的有效身份证、驾驶证(乙方保证驾驶人具备驾驶租赁车辆的资质和能力)提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新驾驶人方可使用租赁车辆。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乙方承诺对新驾驶人使用租赁车辆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5 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和过路过桥等费用。
2.6 乙方应依约、合理合法使用车辆,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财产安全。乙方应持有中国大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并按要求审验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车辆归还及结算
3.1 租赁期满,乙方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和地点交还车辆、证照及附带设备等,并保持车辆清洁 ,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3.2 乙方应按期归还车辆,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的,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如需甲方或丙方协助的,甲方或丙方应予以协助。
3.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归还车辆亦未办理续租手续的,除应每日正常支付车辆租赁费和用车平台服务费以外,超期部分每日还需按车辆租赁费和用车平台服务费的 300%支付超期费用,并且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3.4 乙方同意以实际租车时间、选择服务情况等据实结算费用。
3.5 乙方及xx以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及xx同意并授权甲方或丙方或甲丙双方授权的收款方可通过合法方式、第三方机构及开卡银行从其信用卡或借记卡中直接扣划该等费用。
3.6 乙方未按时结清费用的,甲方或丙方有权从乙方或xx与甲方或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交纳的押金或刷取的预授权中直接扣除。乙方或xx基于本合同及附件交纳的押金或刷取的预授权亦可用于支付乙方拖欠甲方或丙方的其他费用。
四、保险及维修
4.1 租赁车辆购置了相关保险, 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出险, 乙方可享受神州租车网站 (xxx.xxxxx.xxx)公示的相关保险保障(具体投保险种以生效保单为准),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2 承租车辆出险后,乙方应在出险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丙方,乙方应先行垫付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医疗费等);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 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
司拒赔或损失扩大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3 车辆发生报废的,乙方须支付车辆实际价值 20%的损失费;车辆发生盗 抢的,乙方应支付车辆实际价值 20%的损失费。
4.4 如承租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丙方,并到丙方指定地点修理。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
五、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5.2 乙方未依约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款项的,或租赁车辆使用中出现动向异常、逾期不还、抵押、预留联系方式不正确或无法有效联系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营利性运营、竞赛、试验、教练等非办公、旅游等自用活动;乙方不得有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乙方不得将车辆承载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不得酒后驾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5.4 租期内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租期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违章的,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 25 日内处理完毕并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件。如乙方逾期未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和违章记录、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和违章事宜的,应承担 200 元/天的违约金;乙方在租期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处理完毕租期内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违章事宜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该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章记录在乙方名下。
六、担保条款
6.1 xx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七、其它
7.1 乙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联系方式等),并保证使用车辆期间联系方式有效。前述联系方式,为甲方或丙方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有效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或邮递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告知后,即视为乙方收悉。该联系方式也可以作为甲方通知及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执行等法律文书的确认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材料未能实际被接收的,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7.2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前已知晓神州租车网站、门店公示的最新政策,并同意将该等政策作为本合同附件遵守。
7.3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