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7002 号第一世界广场 A 座 17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14-02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签署收购新湖控股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意向协议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本公司拟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签订《阳光保险集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收购新湖控股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 42000 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6.26%)。
● 本次签订的是意向协议,尚需评估并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公告。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与新湖控股签订《阳光保险集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收购新湖控股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 42000 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6.26%),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新湖控股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意向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xxxxx、xxxxx、xxx女士、xxx先生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 3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
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签订的是意向协议,尚需评估并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名称: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2、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
3、法定代表人:xx
4、注册资本:415,385 万元
5、股权结构:新湖控股为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和本公司共同持股,其中新湖集团持股 52%,本公司持股 48%。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开发;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百货、办公自动化设备、橡胶、橡胶制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8、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指标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新湖控股经审计后的总资产 161.31 亿
元,净资产 42.66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5.44 亿元,净利润-1.70 亿元。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新湖控股的总资产 188.81 亿元,净资
产 45.42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5.15 亿元,净利润-1.18 亿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xxx西路 7002 号第一世界广场 A 座 17
层
3、法定代表人:xxx
4、注册资本:67.1059 亿元
5、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阳光保险集团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从 2005 年 7 月的产险起不到 2007 年 6 月的集团成立,阳光保险集团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即完成了集团化战略布局,创造了业内的奇迹。阳光保险集团还创造了产险实现盈利的最短记录,创造了新设寿险公司首年期交标保过亿的新纪录,建立起了业内起步最快、辐射最广、功能最全的全国🖂大电销中心,连续多年保持投资收益率的行业领先水平。
阳光保险集团先后获得:中国公益 50 强、中国红十字勋章、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中国最佳商业模式、最佳管理创新奖、金融行
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雇主企业、最佳企业文化奖、最佳理赔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最具幸福感企业,董事长xxxxx当选 2012CCTV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湖控股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 42000 万股股份按照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本公司。
2、定价依据:根据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认转让价格。
3、支付安排:在正式协议签署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4、协议生效:尚需评估并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阳光保险集团近几年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司收购新湖控股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股份,能更好地分享阳光保险集团成长收益。
此次收购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布局和整合公司金融板块,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资产的投资,并依托互联网加大整合力度,分享金融行业未来的高成长空间。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x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签署收购新湖控股持有的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意向协议的关联交易资料认为:
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尚需评估并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 O 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