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問Q&A:
「臺中市私有 375 租約續約服務行動列車分區辦理說明會」第三場次紀錄
一、時間:民國 104 年 1 月 27 日上午 10 時
二、地點:臺中市大甲區公所 6 樓大禮堂
三、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大甲區公所、大安區公所、外埔區公所、后里區公所及相關行政區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承租人
(詳如簽到簿)
四、主持人:xxxxx 記錄:xxxx、主持人致詞:略
六、耕地三七五租約續約或收回相關法令簡報:略七、互動式諮詢暨輔導書表填寫服務
民眾提問Q&A:
⚫ Q1 出租人x先生:原租約契約書遺失怎麼辦?
A:區公所有保存乙份租約副本,可持身分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影印本。
⚫ Q2 x先生:原出租人已歷經 3 代移轉,地主目前有 30 多人,本人只是向出租人第三代其中一位出租人購買土地,為何我就變成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
⚫ A:耕地三七五租約未終止前,縱然土地移轉買受人,買受人還是會承受租約成為出租人。x先生並不會因非原始訂約人,而解除耕地三七五租約。建議買土地前應先查詢土地登記謄本資料,在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會有註記「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另有租約的土地,買賣價可能會比一般無租約的土地略低,這也是可以作為購地之參考。
⚫ Q3 xxx先生:我也是承租人,我也是很久沒看到租約書,哪裡有資料?
A:可持身分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沙鹿區公所申請補發影印本。
⚫ Q4 外埔區林先生:承租人賣掉租約,換成另一位先生耕作;另外出租人也賣掉土地,變成新的出租人,那現在契約關係會變成如何?
A:外埔區公所補充:x先生表示他是地主之一,其他地主又賣掉土地又多出新的地主。
A:地政局:簡單來說,地主都可以自由出售土地,但出售前耕地三七五租約未終止者,買受人會承受租約。佃農則是要自任耕作,不能買
賣或讓與承租權,只有像因為繼承等事實行為才有可能更改承租人。個案情形如還有個案疑義,請洽外埔區公所協助查復。
⚫ Q5 x先生:土地已兩三代,持有人太多,想用擴大農場或收益不足生活方式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卻不符合條件。另有部分承租人口頭上要放棄租約,是否就可終止租約不續租,另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終止租約關係?
A:本次續約申請期限為 104 年 2 月 16 日止,如雙方都無申請,原有的租約登記就會由公所逕為辦理註銷。另出租人除依據收益不足生活及擴大農場收回之原因收回土地可終止租約外,可與承租人協議補償方式後由承租人出具拋棄耕作書及印鑑證明等資料,向租約所在區公所申請終止租約。又租約存續中,如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
第 1 項規定情形,如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地租積欠達 2 年之總額時、非因不可抗力繼續 1 年不為耕作時、或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規定補償承租人等情形,亦可申請終止租約。另如出租人眾多,必須地主土地持分與人數超過 1/2,或是持分超過 2/3 才可提出申請。
⚫ Q6 x先生:出租人主張以收益不足一家生活是否有年紀限制,如 90
多歲能否主張?
A:無限制年紀。
⚫ Q7 x先生:為何政府不處理耕地三七五,現在地價那麼高,出租人要賣佃農也買不起,建議出租人補償一些就可以收回土地。
A:當年立法有其社會背景及生活環境,能否因應現今環境,訂立落日條款並明定補償額度或由佃農承買之相關規定,使佃農能購買,地主也能負擔,因涉及立法面及制度面,所提寶貴建議將納入紀錄轉呈中央做為解釋法令或修法參考。
⚫ Q8 陳先生:耕地三七五立法已久,建議收歸國有,再賣給需要耕作者,如過去扶植自耕農等。
A:所提寶貴建議做成紀錄轉呈中央做為解釋法令或修法參考。
⚫ Q9 大甲黃先生:租金以前訂有 1 甲之收穫量,現在變成公頃不會計算應收的收穫量是多少。
⚫ A:1 甲 為 10 分或 0.96992 公頃,1 公頃為 1.03102 甲, 1 甲之租金總數除以 0.96992 就是 1 公頃的租金,如還有疑義可洽大甲區公所協助計算。
⚫ Q10 外埔區馬鳴埔段番社小段賴先生:佃農未經本人同意改變土地現況,挖了 60 公分深盜賣砂石,但是外表看不出來有盜採,該怎麼處理﹖
A:依據x先生xx內容,盜賣砂石在臺灣都不合法,可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6 條規定及現況主張不自任耕作租約無效。
⚫ Q11 x先生:地主為遺產稅而將土地移轉予政府抵稅變為國有土地,均未處理 1/3 補償問題,佃農權利是否就受損?可否追討回來? A:佃農應另與國有財產署換訂耕作三七五租約,因土地抵稅價格已扣除補償佃農之金額,政府承受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出租人,佃農權利不會受影響。
⚫ Q12 x先生:
1、地主祭祀公業如要終止租約,是以市價或是公告現值補償 1/3,如果佃農不同意地價補償金額,該如何處理?
2 管理人如賤賣土地,又有派下員糾紛,能否處理?
A:
1、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補償地價金額為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惟租佃雙方私下有協議可依協議補償。終止租約補償地價有爭議,如
租佃雙方欲經調解調處或法院裁判,原則上多數結果仍是依據上開法令規定計算補償費。
2、祭祀公業應有規約約定,派下員等私權爭執應透過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