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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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的專業支援
這是適用於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服務的補充協議, 應與相關服務的《津貼及服務協議》 (《協議》 )一併使用。
I 服務定義
1. 除了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 中心) 的各項服務目標外,增撥資源旨在提升中心的功能和擴大其服務範疇,以加強提供專業支援服務, 特別是對缺乏求助動機或老齡化的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照顧者的專業支援,包括透過:
(a) 提供輔導和情緒支援;
(b) 提供度身訂造的社交、康樂、發展及教育活動, 以加強他們的互助支援網絡,並紓緩照顧者的壓力;
(c) 主動接觸缺乏求助動機的殘疾人士, 提供即時協助及把 他們連繫到現有合適的社區資源;
(d) 發展及/或鞏固義工服務,以加強對他們的非正式支援。
2. 除了現行適用於中心的《協議》所定的服務要求外,服務營辦者獲增撥資源,在中心或社區或透過外展服務提供一系列專業及支援服務,包括輔導服務、小組及活動,以及社區網絡活動。
3. 主要的服務對象為殘疾人士,不設年齡限制*, 並特別着重為缺 乏求助動機或老齡化的殘疾人士及其家人/ 照顧者提供服 務。為貫徹殘疾人士融入社羣的理念,中心亦鼓勵家人及健全人士參加中心的活動。
* 只要參加者能參與中心舉辦的活動,所有類別的殘疾人士(包括視障、聽障、肢體傷殘及智障人士)均可參與中心舉辦的活動,並且沒有年齡限制。
II 服務表現標準
4.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25 (不少於 10 宗 新開/重開的個案) |
2 輔導個案指為需要短期或深入輔導服務的使用者提供個案服務。 主要服務使用者可為殘疾人士或其家人/照顧者。
2 | 一年內為殘疾人士/其家人/ 照顧者舉辦的治療小組 3 總節數 | 24 |
3 | 一年內為殘疾人士及其家人/ 照 顧 者 或 為 其 家 人 / 照 顧 者 舉辦的支援、發展、教育或社區網絡活動/計劃 4 的總數 | 60 (不少於 5 個社區網絡活動/計劃) |
4 | 一年內為殘疾人士/其家人/ 照顧者舉辦的互助小組 或義工 小組總數 | 4 (不少於 1 個為殘疾人士的家人/ 照顧者而設的互助小組及不少於 1 個義工小組) |
5 | 一年內為殘疾人士/其家人/ 照顧者進行的外展探訪或家訪 總數 | 60 |
6 | 一年內新會員/ 續期會員 5 的總人數 | 4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 6 接受輔導服務後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80% |
3 治療小組指為促進小組輔導而成立,並須訂定明確目的/主題/目標的小組。每個 小組須最少有 4 名參加者及不少於 4 節。
4 社區網絡活動/計劃指與其他類型的服務單位 ( 例如青少年中心、長者中心及家庭 服務中心 )、地區組織 ( 例如制服團體、學校及宗教團體 )、醫護界及商界等合辦或供其參加的活動/計劃。每個活動/計劃須為時不少於 1 小時。
5 按本服務量標準申報的新會員/續期會員應為經由外展活動、家訪、網絡活動、巡迴 展覽等各種方式接觸的缺乏求助動機、高齡或弱勢的殘疾人士。此外,續期會員指在 重新加入成為會員或重新參加中心活動前,已有 2 年或以上時間沒有接受中心任何 服務的非活躍會員/前會員。
6 服務使用者指輔導服務的主要使用者。服務營辦者會在輔導服務完結後,以社會福利 署( 社署 )認可的問卷進行調 查,評估使用者的滿意程 度。如主要使用者 有智力障 礙,其家人/照顧者可與負責個案的社工協議決定, 無需該名有智力障礙的主要使用者
2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 7 接受治療小組服務後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80% |
3 | 75% |
基本服務規定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以下的基本服務規定:
(a) 中心每周最少須開放 12 節 9 及 48 小時;
(b) 在上文 5(a) 所述的開放節數中, 每周須有 4 節在非辦公時間 10 內開放;以及
(c) 註冊社工 11 屬有關服務的必要人員。
質素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填寫滿意程度問卷。
7 服務使用者指曾參加治療小組的殘疾人士/其家人/照顧者。服務營辦者會在治療 小組完結後,以社署認可的問卷進行調查,評估使用者的滿意程度。如參加者有智力 障礙,其家人/照顧者可與負責個案的社工協議決定,無需該名有智力障礙的參加者 填寫滿意程度問卷。
8 照 顧 壓 力減 少 及 / 或 照 顧 能 力有 所 提 升 指 殘 疾 人 士的 家 人 / 照 顧 者 在( i ) 輔 導 服 務 ( 服務成效標準 1 ) 完結後;或 ( i i ) 以「壓力管理」或其他相關課題為主題的治療小組 ( 服務成效標準 2 ) 完結後;或 ( i i i ) 以「壓力管理」或其他相關課題為主題的活動 ( 服務 成效標準 3 ) 完結 後,表示照顧/支援殘疾家人的壓力減少及/或照顧能力有所提 升。調查以社署認可的問卷進行,評估使用者的滿意程度。
9 各服務營辦者可因應服務和運作需要而訂定不同開放時間,但開放時間必須固定及 公開。
10 非辦公時間包括星期一至五傍晚,以及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全日。
11 註冊社工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第 505 章所界定者。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7. 社會福利署( 社署) 會按《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8.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9. 服務營辦者將在指定時限內, 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和支援人員涉及的公積金, 以及適用於營辦有關中心的 其他費用(涵蓋所有其他相關運作開支,其中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經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的處所的租金、地租和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 銷形式發放。
10.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 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 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信件及通函。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津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11.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款項。
12.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 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3.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
《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 下註冊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和報表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簽署, 即董事會主席/ 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4.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 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5.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 達 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 要求。
16.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 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 留重新分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7.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 載列的規定/ 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