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捐 赠 协 议 书
甲方(捐赠人):
乙方(受赠人):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等,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捐赠协议:
第一条
为支持乙方教育事业发展,甲方向乙方捐资设立“
基金”项目【或投入(现有的)“
基金”项目】,用于 等。甲方保证所捐赠财产系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并保证无权利瑕疵。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捐款 ¥ 元(大写:人民币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资金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户 名: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沙江路支行
账 号:1001 2472 0912 4812 906
乙方收到甲方捐赠的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据,并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财产后,应对所收捐赠财产进行登记造册。
第三条 甲方指定所捐赠资金用于 等。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变更使用协议。
第四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捐赠为自愿无偿的公益性捐赠,并非横向课题研究经费,不涉及任何利益回报条件。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华东师范大学。
第五条 捐赠的撤销或终止
受赠人在基金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甲方捐赠目的和基金设立初衷的;
2.受赠人未将捐赠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擅自挪作他用的;
3.受赠人严重违反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
第六条 凡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及当面送交等方式送达。一方如变更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确认以下约定为各自联系方式:
甲方:
联络人:
E-mail:
地址: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乙方: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联络人:
E-mail:
地址: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第七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九条 其他: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公益行为,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及本协议约定事由,捐赠不能撤销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
负责人签章:
乙方: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