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利宝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甲方网址:
乙方:
联系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
1.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互联网在线支付合作关系;
2. 甲、乙双方已就互联网在线支付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
(一) 客户:系指已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同时通过甲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二) 网络支付: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产品之一,为 B2B、B2C 等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供在线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
(三) 支付账户:基于乙方支付网关的虚拟资金账户,是乙方为用户提供的支付工具。
(四) B2B: 指网上支付服务中企业对企业的模式。
(五) B2C:指网上支付服务中企业对消费者的模式。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获得网络支付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
2. 甲方在申请开通支付服务前须按乙方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供基本信息、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银行账户等信息和资料,若因甲方资质、资料等问题影响乙方及客户使用支付服务,并造成乙方或客户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质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 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完成相关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应履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接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乙方的信息安全监督,确保自身、乙方和第三方的信息安全,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系统遭受攻击、感染病毒、程序 BUG 或人为失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部门或乙方合作银行的要求,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或乙方合作银行进行核查。
6. 甲方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7. 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应妥善留存客户的相关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该类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的开户档案以及相关交易凭证。上述信息甲方应从与客户业务关系结束或发生交易之日起至少保存 5 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用户否认交易、拒付、监管机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供。
8. 甲方应向客户或合作伙伴说明乙方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并将乙方提供的商标、徽标、链接及用户帮助页面链接放置在网站收银台或其他显著位置。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提供的商标、徽标、图形链接及用户帮助页面链接予以删除。
9. 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商户后台查询其交易纪录,甲方可以查询并保存其支付账户内自交易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历史交易信息。
10. 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网站的在线客服、客户服务电话、客户邮箱与
乙方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11. 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尽快进行差错处理。
12.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开立的客户号、支付账户、密码、加密私钥及安全认证工具等重要信息。若甲方需对支付账户进行挂失,应及时与乙方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支付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应及时向乙方挂失,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13. 甲方使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黄、赌、毒、套现、诈骗、洗钱,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如甲方是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特约商户,还需同时遵守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15. 甲方不得把支付账户、乙方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
16. 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产生的成功交易,应及时有效地处理与客户的各种投诉以及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投诉或引起法律责任和纠纷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7. 甲方不得以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但监管机构、银行或客户同意的除外。
18.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采集、截取、盗用、留存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以及支付账户信息和网络支付密码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代甲方客户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若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对甲方客户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9.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进行安装。乙方应提供安全、稳定、便捷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资料,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技术支持。
3. 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网络支付服务(包括开立支付账户,提供支付账户基本管理功能、操作功能、查询功能等),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5. 乙方应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对其提供的支付产品或服务依法向甲方进行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6. 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
7. 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8.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9. 双方合作期间,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甲方使用支付服务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非乙方原因,如银行、银联和电信运营商等原因,影响甲方使用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1)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成功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1. 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甲方与客户之间的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纠纷不承担责任:(1)因支付金额不准确而产生的纠纷;(2)因付款后未得到商品或服务,或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而产生的纠纷;(3)因交易异议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纠纷;(4)其他仅因甲方原因与客户产生的纠纷。
12. 若客户不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以及其他成为乙方注册用户或使用乙方产品和服务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客户提供支付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支付服务与客户完成交易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责任。
13. 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和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证明材料;若乙方判断错误而向有关单位报告造成甲
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损失(2)甲方未按要求提供交易证明材料或继续提供支付服务将给乙方或第三方带来损害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3)如遇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局、海关等有权单位的合法指示(如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配合执行。
14.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15. 乙方有权根据风险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对已开通的某一银行的支付功能进行限制或关闭。
16. 为提供更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乙方可根据运营需要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因升级需要暂停或中止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提前采取网站公告、短信通知、邮件通知等方式告知客户,并预告恢复日期。
1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稳定,如因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必须在调整前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18. xxx在履行日常交易活动监管职责时,发现甲方客户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活动,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采取必要的账户控制措施,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9.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完全地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延期结算、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如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在甲方的交易资金、支付账户和风险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如甲方的违约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乙方可向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调查,协助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向甲方追究相关责任。
(三) 甲乙双方共同义务和约定
1. 在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2. 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账户/卡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发生客户拒付等情况而产生的问题,双方应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以及有权机关等)查明原因,促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3. 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客户向甲方、乙方或银行主张异议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者银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以下简称调阅)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调阅通知后,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在调阅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调阅通知的要求,提供
异议交易相关信息和资料。
在一个自然月中,因甲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而导致的调阅笔数超过月交易笔数 1%或月产生的盗卡等风险交易金额超过 2 万元的,乙方有权延期结算、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如银行判定该笔交易无效,乙方有权根据判定结果对该笔交易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服务内容
(一)支付账户开立
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支付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清单如实填写相关表格,以及提供必须的身份证明材料。
2.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及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支付账户。
3.如甲方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客户,并且不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的条件要求,乙方应依据身份核验方式的不同为甲方开立相应余额付款功能的支付账户(详见下表)。
支付账户类别 | 身份核验方式 | 支付账户余额付款功能 | 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限额 |
I 类账户 | 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 | 消费、转账 | 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 (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II 类账户 |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 部渠道验证身份。 | 消费、转账 | 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III 类账户 | 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 部渠道验证身份。 | 消费、转账、投资理财 | 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
(二)网络支付服务业务功能和流程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作为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乙方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具体包括:
A.充值: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客户通过甲方平台发出交易指示,委托乙方
将其本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支付账户。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客户登录乙方平台;
2.发起充值申请;
3.选择充值方式(如网银充值、快捷支付充值);
4.输入充值金额及密码,确认后提交;
5.操作成功后,甲方客户可查询其支付账户余额。
B.支付(消费):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客户在甲方平台选购商品后,通过甲方平台发出交易指示,委托乙方将其银行账户资金,或者支付账户资金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支付账户。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客户通过甲方平台选购商品;
2.发起支付申请;
3.选择乙方支付通道;
4.选择付款账户(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以及付款方式(网银支付、快捷支付、支付账户支付等);
5.输入支付金额及密码,确认后提交;
6.完成支付。 C.提现:
(a).甲方客户从支付账户将资金转入其本人银行账户(非贷记卡账户)。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客户登录乙方平台;
2.发起提现申请;
3.输入提现金额及密码,确认后提交;
4.操作完成后,甲方客户可向收款银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b).甲方从支付账户将资金转入其已绑定的自身企业银行账户。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登录乙方平台;
2.发起提现申请;
3.输入提现金额及密码,确认后提交;
4.操作完成后,甲方可向收款银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D.退款: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客户由于商品质量、撤销交易或其他原因向甲方申请退货。主要流程如下:
1.甲方客户通过甲方平台发起退款申请;
2.甲方受理并审核;
3.甲方登录乙方平台进行退款操作;
4.退款资金原路退回甲方客户账户(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E.查询: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及甲方客户可以查询最近 12 个月的交易记录。主要流程包括:
1.甲方或甲方客户登录乙方平台;
2.选择查询功能;
3.选择查询时间,确认后提交;
4.完成查询。
(三)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规则及流程:
1.客户可以在国家法定工作日 08:30~17:30 期间拨打乙方客服热线;
2.客户同样可以在 7 X 24 小时将建议或投诉意见发至乙方客服邮箱;
3.投诉流程如下图:
乙方投诉、咨询受理电话: 乙方投诉、咨询受理邮箱: 第四条、账户资金结算
(一) 甲方选择采取以下第 种结算方式:
1.系统自动结算。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选定的结算周期结算后将甲方支付账户资金自动汇往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甲方实际收到结算资金的时间应以甲方指定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结算周期:□日结算 □周结算,周 结算(如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月结算,每月 号结算(如遇到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
2.通知结算。甲方自行登录商户后台提交提现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提现申请之日的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支付账户资金汇往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甲方实际收到结算资金的时间应以甲方指定银行实际入账时间为准。
(二) 甲方应在绑定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绑定网站信息请填写于《合利宝支付账户开立申请表》内)。
(三) 结算
1. 甲方应确保结算银行、结算账号、相关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甲方若变更前述信息,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若因甲方提供的前述信息不准确或前述信息已变更但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导致的额外结算成本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若因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结算周期为甲方做结算,乙方在银行、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的恢复正常工作后第 2 个工作日为甲方进行结算。
3. 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四)退款
1. 根据银行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甲方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或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确需做退款处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银行允许的正常退款期限内(一般为 90 天,但部分银行会有所不同),通过商户后台系统发起退款请求并提交乙方和银行要求的资料。因超过正常退款期限或甲方/客户银行账号/卡片冻结、挂失、换号等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退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不接受甲方客户的退款指令,退款指令仅限甲方向乙方发送,并授权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
(3)退款时乙方首先在甲方的在途资金中进行退款,在途资金不足的,乙方在甲方的支付账户中进行退款,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仍然不足的,乙方将从甲方的风险保证金中进行退款(若甲方缴纳了风险保证金)。
(4)退款时乙方不再另行收取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为了防止客户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甲方不得进行线下退款(如向客户支付现金或向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等),且退款必须由原路(即按照客户最初付款的路径)返还至客户支付时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中,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服务费用
1.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根据甲乙双方协定的费率进行计算(交易手续费=单笔交易金额*费率)。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交易手续费。
(1)乙方每月初 3 号前(节假日顺延)将甲方上一个月的交易手续费明细清单以电子邮件形式
发送给甲方,甲方应于收到电子邮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交易手续费,若逾期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则由乙方从甲方存放于乙方的自有资金中扣除相应的交易手续费。
(2)甲方客户进行网络支付时,乙方向甲方依据约定的交易手续费率即时收取交易手续费。
2.固定费用。甲方申请开通的服务需要支付开通费、技术服务费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3个工作日内支付。
交易手续费、固定费用缴纳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银行名称: 3.上述费用收取明细见附件一。
4.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接入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手续费,乙方有权从甲方的交易资金及支付账户中扣除。
5.如本协议终止,乙方已收取的接入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手续费不再退回。
6.乙方应按实际收取的接入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及交易手续费向甲方开具税务发票。第七条、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及xx条款
(一)知识产权
1. 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
2. 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二)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对各自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晓的双方、双方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或本协议终止时将所有信息、资料及其复制件返还乙方或根据乙方要求将其销毁。
2. 非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不正当方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保密信息。收到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防止信息被擅自使用、散布
或公开。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向有关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的除外。 3.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效。
(三)xx条款
1. 各方不得向对方及其关联方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提前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且违约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 30%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或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三者中较高的一项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2. “关联方”就甲方、乙方而言,是指其控制、与其共同控制一方或对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与其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其中“控制”及“重大影响”的定义以中国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
3. 如双方任何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如下邮箱进行举报。甲方举报邮箱:
乙方举报邮箱:
第八条、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的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5.本协议内受影响的条款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第九条、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2.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4.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5.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法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6.乙方提供支付服务期间相关款项产生的利息及孳息归属,由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冲突法规则除外。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解决。
(三)当任何争议发生或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非违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如甲方违约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第十二条、协议解除和终止
(一)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
1. 乙方进行系统升级、维护、检修未及时通知甲方,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 乙方损害甲方名誉,散播不利于甲方的言论,或对客户、甲方和银行做出不诚实或欺骗的行
为;
3. 乙方参与涉赌、涉黄、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经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乙方累计有两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
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服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的期限后仍未改进服务。
(二)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本协议。
1. 甲方将乙方支付接口提供给其他商户;
2. 甲方开通乙方支付服务后,任意连续 6 个月无任何交易,或交易情况出现异常;
3. 甲方无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
4. 甲方交易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高交易风险,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
5. 甲方未通过有效渠道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因甲方发生业务变更、终止等情况而未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甲方;
6. 甲方损害乙方名誉,散播不利于乙方的言论,或对客户、乙方和银行做出不诚实或欺骗的行为;
7.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银行、中国银联、电信运营商,或有关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8. 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9.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10. 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1. 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活动的。;
12.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经乙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或甲方累计有两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
(三)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xx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第十三条、有效期及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甲乙双方签章
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期限自动xx x,xx、x双方均应提供已更新的各项证照。
(三)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协议,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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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费用列表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4001
附件一:费用列表
费用列表 货币:人民币 | |||||
服务项目 | 交易手续费 | 固定费用 | 备注 | ||
接入服 务费 | 技术服 务费 | ||||
□ B2B | 元/笔 | ||||
□B2C | □ 借记卡 | 按交易金额 的 %,每笔最低收取 元。 | |||
□ 贷记卡 | 按交易金额 的 %,每笔最低收取 元。 | ||||
□无卡支付 | □ 微信公众号: 按交易金额的 %,每笔最低收取 元。 | ||||
□ 扫码支付: 按交易金额的 %,每笔最低收取 元。 | |||||
□ APP 支付: 按交易金额的 %,每笔最低收取 元。 | |||||
银行渠道 | □全部开通 | □部分开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