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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生效
目 錄
條款 | 頁次 | |
第一部份 | 釋義 | 3 |
第二部分 | 一般條款 | 6 |
1. | 遵守法律及規則 | 6 |
2. | 交易 | 6 |
3. | 交收 | 8 |
4. | 帳戶中的款項 | 9 |
5. | 收費及費用 | 9 |
6. | 失責 | 10 |
7. | 留置權及抵銷權 | 11 |
8. | 轉讓及繼任 | 12 |
9. | 不棄權 | 12 |
10. | 法律責任及彌償 | 12 |
11. | 保證及承諾 | 13 |
12. | 向客戶提供資訊 | 14 |
13. | 客戶資料之披露 | 14 |
14. | 外幣交易 | 16 |
15. | 修訂 | 16 |
16. | 聯名客戶 | 16 |
17. | 通知 | 17 |
18. | 終止 | 17 |
19. | 一般條款 | 17 |
20. | 爭議及法律管轄 | 18 |
21. | 遵守 FATCA | 18 |
第三部份 | 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 | 20 |
附表 A - 現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 20 | |
附表 B -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 22 | |
附表 C -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附表 D - 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 | 26 29 | |
第四部份 | 30 | |
第五部份 |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 36 |
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客戶綜合協議
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經紀」﹚,其地址為香港九龍觀塘偉業街 223-231 號宏利金融中心 A 座 16 樓 1605B -1606A 室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持牌法團 ( 中央編號: BNI747)。鑒於經紀同意讓在開戶表上識別為「客戶」的有關客戶在經紀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帳戶,並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服務(無論有提供保證金融資與否),而客戶特此同意,經紀就任何有關帳戶而執行的一切該等交易須受客戶綜合協議(經不時修訂並通知客戶)的規限,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條款及就經紀提供有關服務而適用之附加條款。經紀的現行客戶綜合協議列載如下:
第一部份 釋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各詞和用語應具有下列涵意:-
「登入密碼」指經紀不時指定的密碼及/或其他形式的個人身份識別號碼(可以是數字、英文字母及數字合或其他格式),不論它們是單獨或一併使用,從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
「有關帳戶」指任何現金或保證金帳戶;
「本協議」指就開立、維持及運作有關帳戶經紀與客戶簽立的書面協議及其不時以書面形式予以修改的版本,包括但不限於本客戶綜合協議、開戶表、風險披露聲明、私隱政策及客戶給予經紀就有關帳戶的任何授權;
「或授權人」指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指定就某個有關帳戶可發出指示的人或其中任何一人;
「聯營公司」指與經紀有關連的子公司或有關連的法人團體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委派的執行經紀、交易商及 / 或金融機構(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現金帳戶」指客戶與經紀開立,任何根據開戶表中指明為現金帳戶並可進行證券交易的帳戶,就此經紀不會提供保證金融資;
「押記」指根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3 條作出以經紀為受惠人,和用以抵押償還有抵押債務的有關抵押品之押記,並包括不時作出的變更和補充;
「結算所」指就聯交所而言,指中央結算,或聯交所委任或建立及運作以提供結算服務予聯交所參與者的其他機構,而就任何其他有關交易所而言,指為該交易所提供類似服務的任何結算所;
「客戶」指與經紀簽署本協議的人士以及該名人士的所有繼承人及(如適用)遺產代理人,並應包括每名獲授權人,而前述人士的名稱及其他身份詳情列於開戶表;
「開戶表」指經紀指定由或代客戶提供之客戶資料表(不論實際如何稱謂);
「有關抵押品」指現在及將來經紀或其他人士代經紀持有、托管或控制所有由經紀向客戶向經紀提供、經紀代客戶購買或收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獲得的任何證券、款項或其他財產,而該等財產已根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3 條,抵押予經紀作為押記;「證券抵押品」指有關抵押品中的證券;
「操守準則」指證監會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其不時修訂的版本;
「私隱政策」指經紀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 第 486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任何附屬法例(上述條例及附屬法例可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而 推行的一般政策,而有關政策列於本協議之第五部分(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介電子媒」指任何電子或電訊媒介,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互動電視系統、電話、無線應用系統規約,或經紀不時確定和指定的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或系統;
「電子交易服務」指根據本協議經紀、其承辦商或其代理人不時已提供或將提供的任何設施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服務、資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以及前者有關的軟件),而該等設施及服務使客戶可透過任何電子媒介就有關帳戶的任何有關交易發出指示或獲取證券的報價或其他資訊;
「失責事件」指載列於一般條款之第 6 條中的任何失責事;
「交易所」指聯交所及於世界任何地方進行買賣證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保證金」指經紀不時以保證金(包括但不限於首筆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變價調整、現金調整或其他方式,向客戶要求的款額(不論是現金或非現金抵押物),以保障經紀免受保證金融資下取得的款項或客戶合約有關的現在、未來或預期的保證金融資或其他和 / 或客戶合約的責任所引致任何損失或虧損風險,包括但不少於相關的結算所保證金(如適用),而「保證金規定」則指經紀所釐定關於保證金的收取或詳情的規定;一般而言按有關抵押品當時市值,依適用比例計算(比例由經紀決定並通知客戶)以釐定保證金的所需金額;
「保證金帳戶」指客戶與經紀開立,任何根據開戶表中指明為保證金帳戶並可買賣證券的保證金帳戶,並且經紀會提供保證金融資;
「保證金融資」指經紀向客戶提供,用作於保證金帳戶中購買證券及 繼續持有證券或其他用途的信貸安排;
「風險披露聲明」指在客戶於經紀開戶前及 / 或不時由經紀向客戶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其格式由證監會不時訂明,最新版
本載列於本協議第四部份;
「有抵押債務」指客戶到期未付、欠下或招致經紀或其聯營公司分別與保證金帳戶或其他帳戶有關的任何貨幣計算的一切款項、責任和債項(連同任何累算得利息),不論是現時或將來的、實際或可能的,亦不論是客戶自己或與其他人共同欠的;
「證券」指包括(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一所賦予的涵義;(B)所有於交易所上市的投資產品; 以及(C)經紀指定之投資產品;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指就香港而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職能的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而就其他地區而言,指於當 地擁有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類似職能 的法定機構,並對該地區的有關交易所具有管轄權;
「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據上述條例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及其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的版本;及
「有關交易」指代客戶進行與本協議有關的交易:證券的購買、出售、交換、處置及一般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存入及提取以及行使認沽期權及認購期權)、資金的處置及根據該融資作出的貸款及還款。
1.2 凡本協議中文意允許之處,指單數的字包括複數,反之亦然。陽性詞包含中、陰性詞,反之亦然。「人」一字應包括任何商號、合夥企業、多於一人的組織及法人團體及共同行事的任何這些人,以及任何這些人的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繼承人。凡提及「書面」應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及透過電子媒介傳送的文字。標題僅為方便而設。凡於一般條款或附加條款內提及「條款」或「附表」分別指一般條款或附加條款內各自的條款或附表,除非文義另有所指。
第二部份 一般條款
1. 遵守法律規則
1.1 所有有關交易,應受本協議以及(就進行有關交易的該等交易所 和/或結算所而言)相關的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不時修訂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尤其是就在聯 交所進行的有關交易而言,應受聯交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以及受不論是對客戶或經紀 實施的一切不時修訂適用法律的規限。當經紀認為適當時,所有 有關交易也應受涉及處理有關交易的經紀或其他人士的商業條款所規限。
1.2 與聯交所及結算公司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所提供的保護水平及種類相比,如客戶的有關交易在聯交所以外的場達成的話,則客戶可能就該等有關交易享有明顯不同程度及種類的保障。
1.3 客戶確認:
(A) 如果( I)本協議與( II)任何有關交易所及 /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及法律(總稱「該 等規則」)之間發生任何衝突,須以後者為準;
(B) 經紀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行動或按其認為合適者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該等規則,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任何有關帳戶、不理會任何未被執行的買賣指示或撤銷任何已執行的有關交易;
(C) 按此適用的該等規則以及按此採取的一切該等行動應對客戶 具有約束力;及
(D) 客戶應負責事先取得並維持為客戶簽立本協議或經紀達成與 x協議有關的任何有關交易而需要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1.4 本協議在本協議解除、免除或限制客戶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關法律下任何權利或經紀在上述法律下任何義務的範圍內並無效用。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聯交所、結算公司和/或任何有關交易所和 /或任何結算所或對本協議的事項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有關主管當局或團體的任何現行或將來的法律、規則或規例不一致或成為不一致,則該等條文應被視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規則或規例予以刪除或修改。本協議應在一切其他方面持續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 交易
2.1 經紀獲授權但無義務應客戶或獲授權人(如有)的指示進行有關 交易 (不論是直接或是透過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進行)。經紀 可隨時或不時對任何有關帳戶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倉限額,而 客戶同意不超逾該限制。如任何該等限制已經或將會超逾,經紀 可拒絕有關指示,及/或將有關未完成的有關交易進行平倉。經 紀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並毋須提供任 何原因。尤其當有賣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證券的證據,或遇買盤 時,缺乏持有足夠資金的證據或未能遵守保證金規定(適用於保 證金帳戶)。在任何情況下,經紀無須就因或與經紀拒絕執行該 等指示或不向客戶作出相關通知,而引起或有關之利益損失,或 招致客戶損害、責任或支出,而承擔任何責任。
2.2 就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經紀應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除非經紀向客戶提供相反的通知以表示不同(買賣單據上列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
2.3 如沽售指示的有關證券並非客戶擁有(即賣空),客戶須通知經紀;如有需要,客戶須向經紀提供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保證。
2.4 由於任何有關交易所的實質限制或由於經常發生非常急促的證券 價格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價格或進行買賣時可能會出現延 誤。經紀可能不能經常按於任何特定時間報出的價格或費率或按「最佳價」或按「市價」進行交易。經紀毋須就其沒有用或未能遵守其代表客戶承擔的任何限價指示的條款或在本條款預期發生的情況下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經紀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客戶的買賣指示,其可酌情決定只履行部分指示而已,當客戶作出執行買賣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接受經紀執行買賣指示的結果並受該結果的約束。
2.5 客戶明暸當指示一經作出之後客戶未必能取消及更改該指示。故此客戶在發出指示時,應審慎行事,並願承擔就處理其取消或更改指示時,已經部份或全部執行之有關交易所引致的所有責任。
2.6 客戶特此承認,經紀、其聯營公司及其董事、僱員或其相關聯 人士可不時以他們本身的帳戶進行交易。並且,客戶承認就收 取任何指示或代客戶進行的交易,經紀可能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尤其是經紀可在無須知會客戶的情況下:
(A) 透過經紀聯營公司為客戶進行有關交易;
(B) (受制於第 2.2 條的規定)以主事人身份為經紀及其相關人 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經紀聯營公司、其僱員或董事)與客 戶進行有關交易;
(C) 為經紀或其他人的帳戶,進行與客戶的買賣盤相反的交易;
(D) 將客戶的買賣盤與經紀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及 / 或
(E) 將客戶與經紀本身、其聯營公司或經紀的其他客戶的買賣 盤,合併一起,以便執行; 以及經紀或其相關人士不需就與其上述事項有關取得的任何
利潤或利益向客戶或第三者作出交代。如上述 (E)段中,達 成交易的證券不足以應付所有經合併的買賣盤,經紀在適當 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客戶的公平後,有絕對酌情權在有關客 戶、經紀及其聯營公司之間分配該等交易。客戶確認和同意 上述合併及 /或分配會在若干情況下對客戶可能產生有利的 情形而在其他情況下對客戶可能產生不利的情形。
2.7 一切買賣指示須由客戶當面或電話口授、或以書面郵寄、親手遞送或透過傳真或電子媒介(適用於附有電子交易服務的有關賬戶)的傳送而作出的,其風險概由客戶承擔。經紀有權根據其有理由相信來自客戶的指示行事,並無責任查證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對於經紀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及類似的工業行動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結算所沒有履行其義務)而沒有履行在其本協議下的義務,經紀無須負責。並且客戶特此確認並同意,其應就以客戶名義作出或訂立的一切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向經紀負責,不論該等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和以何種方式傳達及宣稱已按上述情況發出。倘若經紀收到互相抵觸的指示時,經紀可拒絕執行任何此等指示,直至接到明確的指示為止。
2.8 客戶明白並確認,其同意經紀應將經紀與客戶之間的談話(不論該談話是透過電話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錄音帶、電子方法或其他方式進行)進行錄音,使經紀能夠核證監控或紀錄有關任何事項的資料。
2.9 當經紀收到可在一個以上的交易所執行的一切買賣指示,經紀 有權選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經紀也有權將客戶的指示委派其 他交易商執行而無須通知客戶。
2.10 除非客戶向經紀另有指明,客戶的買賣盤只會在落盤當日整日有效,而於有關交易所的當日營業結束時,尚未完成部份,將會自動取消。
2.11 經紀於完成執行客戶的買賣盤後,將會向客戶發出有關交易的 交易確認書及結算單(惟須遵守本協議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 款中第 2.7 條,),扼要列出有關交易及有關帳戶的證券及現金 狀況。如果該等交易確認書或結算單傳送給客戶後三個營業日內,客戶沒有以書面形式向經紀的辦事處發出掛號郵件提出異議,該等確認書及結算單便對客戶即具決定性和約束力。但如果有關月份內帳戶中沒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項目,且有關帳戶沒有存有或未償餘額或持有證券,經紀無須向客戶提供有關月結單。
2.12 在不違反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經紀會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們指令的順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指令的先後次序,就經紀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客戶不得要求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2.13 如果經紀有向客戶提供有關衍生產品(包括期權)的服務,經紀應按照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產品的規格、任何發售文件的副本,以及其他要約文件。
2.14 客戶須就其向經紀作出的指示,作出客戶個人能夠獨立判斷及決定。經紀毋須就經紀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承擔任何性質的責任,不論該意見或資料是否是根據客戶要求而給予的。
3 交收
3.1 就每宗有關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經紀已經代表客戶持有足 以用作交收的現金或證券,否則,客戶須於經紀已經就有關交易 通知客戶(無論是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的交收時限前:
(A) 支付經紀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以可交付的形式交付予經紀;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經紀已收到此資金或證券。
3.2 除非另有協定,客戶同意,若客戶未有按照第 3.1 條在到期時限前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經紀,經紀於此或授權:
(A) 若為買入交易,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證券;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 /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
3.3 客戶於此確認,由於客戶未能按第 3.1 條在到期時限前履行責任 而導致經紀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必須就此向 經紀負責。
3.4 客戶同意須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項(包括法院判定客戶須負責的債項)支付有關利息,而有關該利息的利率和其它條款將由經紀不時通知客戶。
3.5 在不損害經紀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的情況下,經紀獲授 權處置,不時經紀由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持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經紀有權決定處置哪一類證券及證券抵押品及有關數量),以履行客戶對經紀或其他第三人負有的法律責任。
3.6 在不影響經紀根據本協議第 7 條而享有的權利的情況下,就有關帳戶中應從客戶處收取之款項(包括由買入證券而產生的款項)以及有關帳戶中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包括由賣出證券而產生的款項),客戶僅此授權經紀將上述兩類款項相互抵銷。
3.7 就客戶按本協議第 3.1 條而提供現金或證券而言,時間是關鍵因素。倘若經紀未有通知交收時限或經紀未有予有關通知提出時限,客戶須(倘未有通知時限)在有關交易的買賣盤確定,或(倘通知中未有時限)在作出通知之後一小時前(或經紀要求更短時間),提供足夠金錢或證券。鑑於市場情況迅速變化,經紀保留更新、加速或縮短之前通知客戶須提供金錢或證券的時限,客戶必須即時遵守最新時限。倘若客戶違反第 3.1 條規定之交收責任,經紀除可行使享有第 3.2 條所述之權利以外,還可視上述違反為失責事件並可行使本協議第 6 條所賦之權利。
4. 帳戶中之款項
4.1 客戶於帳戶中款項(在償清客戶欠經紀的所有欠款後)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處理。經紀代客戶於香港收取並持有的有關款項在償清客戶欠經紀的所有欠款後(包括但不限於由交收有關交易所引致的債務)有關款項將被存入並由經紀維護在認 可財務機構或獲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於香港指定為信托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經紀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按照常設授權,從獨立帳戶中提取客戶的款項。
4.2 只要客戶仍欠經紀任何款項時,經紀有權拒絕客戶 提取款項的要求,以及客戶在未獲經紀事先同意時,無權提取任何款項。
4.3 經紀或會向客戶支付有關帳戶中的客戶款項所累計的利息 ,該利息的利率按經紀參考當時市場利率後,以其絕對酌情權不時決定。有關最新客戶款項利率,請參閱經紀之網站 (xxx.xxxxxx.xxx.xx).
4.4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現金存款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銀行櫃檯或存款機存入之現金) 及第三方存款。客戶須自行承擔一切由此產生之相關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因現金存款被拒而未能及時存款而引致的任何利息、費用、開支、索償、追討、損失、成本及賠償)。
5. 收費及費用
5.1 客戶同意按照經紀不時議定的比率,支付經紀關於有關交易(包括任何根據第 6 條進行的交易)之所有佣金和其他報酬。客 戶亦同意按足額彌償基準,償還經紀關於有關交易之一切相關徵費(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及證監會徵收之費用)、 支出和其他收費。佣金率會不時變動,而客戶亦可聯絡經紀商 了解有關變動。經紀商可因應客戶的要求所提供的特別服務而 釐定及收取額外費用。
5.2 除上述 5.1 條外,客戶同意支付以下所有費用,並授權經紀商從客戶之帳戶中扣除有關費用:
(A) 客戶須按經紀訂定預繳申購、服務及使用費用,而該等費用 為不可退還;
(B) 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授權機構收取之任何費用 / 徵費;
(C) 經紀就向客戶提供服務及融資,而不時收取之任何其他合理 費用及收費;及
(D) 未結清之利息,須根據經紀釐定之利率及方式支付。 不論以上條文如何,經紀可不時以其酌情權於任何時間在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更改該等費用。
5.3 客戶承認:
(A) 每宗證券交易買賣已在聯交所所營辦的證券市場記錄或通知聯交所,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的徵費;以及可以歸咎於客戶的上述每項收費及徵費須由客戶負擔;及
(B) 如果經紀或經紀之相聯人士所犯的違責是關於任何在或將會 在認可證券市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介定並包括聯交 所)上市或交易而犯的及該等證券的關聯資產而犯有失責行 為導致客戶遭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法律責任 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 )規 則》內所訂的金額上限;因此,並不保證客戶能夠從賠償基 金全部或一部分收回或甚至不能收回因該失責行為而蒙受任 何金錢上的損失。就一切在認可證券市場以外之交易所進行 的證券買賣,若經紀或經紀之關聯人士有所犯的違責,客戶 知悉並接納有效索償須受制於有關交易所的規則約束。
5.4 倘有關帳戶的平均貸方餘額低於經紀不時決定之最低金額,客戶同意經紀對有關帳戶有權收取經紀不時規定的最低收費。
5.5 客戶同意經紀有權以其本身利益,xx、接受及保留任何為客戶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有關交易而產生之回佣、佣金、
費用利益、回扣及/或類似的益處。經紀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向任 何人士提供就該等有關交易有關之利益或益處。
6. 失責
6.1 下列各項應構成失責事件「失責事件」:
(A) 客戶未能提供足夠金錢或證券,以履行第 3.1 條所述的交收
(B) 責任;
客戶未能應經紀要求及時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適用於保 證金)或未能將應繳給經紀的資金、購買代價或其他任何款 項支付給經紀,或未能按經紀要求將任何文件呈交經紀或將 證券交付經紀;
(C) 客戶(為個人)去世或喪失妥善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 件之能力;
(D) 就客戶提交破產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清盤呈請或展開其他類似的程序,或委任破產管理人;
(E) 針對任何有關帳戶執行扣押;
(F) 客戶沒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G) 在本協議所作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或在交付給經紀的任何證書、xx書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xx或保證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或成為不正確;
(H) 客戶簽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特許或董事會決議以經紀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撤回、吊銷或終止或期滿且沒有續期或沒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I) 本協議的持續履行構成不合法,或經任何政府部門宣稱不合法;
(J) 客戶自願或不自願地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有關 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的條件;
(K) 客戶的財政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更;及
(L) 經紀在其全權酌情決定後認為使或可能會使經紀就本協議中 的權利受到危害的事件。
6.2 如果發生一宗或多宗失責事件,經紀應獲授權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採取下列一個或多個行動,但並不必定要採取任何該等行動,而且不損害經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
(A) 在有關交易所購買證券以填補有關帳戶的空倉,或受制於第 3.1 及 3.2 條,出售有關抵押品(部份或全部);
(B) 取消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或一切未完成買賣盤或合約或任何其他承諾及/或拒絕接受客戶的買賣盤;
(C) 要求履行任何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作為有關帳戶的抵押 品而發給經紀或以經紀為受益人的任何擔保書和信用狀;
(D) 抵銷、合併、綜合、變現和/或出售全部或任何客戶與經紀 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開立之帳戶(包括該等有關帳戶中的任何 款項、客戶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
(E) 將任何或一切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予以平倉而無追索權;
(F) 就為客戶進行的任何出售(包括拋空)、借入或買入經紀認為必要或作出交付所需的任何財產;
(G) 行使根據本協議的任何權利;及/或
(H) 立即終止本協議,
並且,經紀發出事先提交、要求提供原保證金或追加保證金 或任何種類的催繳通知書,或經紀發出事先或未了結的要求或催繳通知書,或買賣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不應被視為放棄本協議授予經紀的任何權利。
6.3 依照第 6 條、第 7 條或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2 作出任何出售客戶證券、有關抵押或斬倉時,無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經紀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當時市場情況出售或 處置部分或全部客戶證券或有關抵押品及/或將有關帳戶中的任何持倉平倉或斬倉,經紀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經紀有權為 自己保留、或以其酌情權按市場價格向
任何人士沽出或處置上述證券或其任何部分。如因此導致客戶任何損失,及對經紀及/或其聯營公司因此取得之利益,經紀概不負責。
6.4 在扣除就採取第 6.2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所招致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後,經紀可將任何剩餘收益用於支付客戶可能欠經紀的任何債務;並且如果該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債務,則儘管仍未到原來規定結算時間,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經紀支付因此產生的或在任何有關帳戶的任何差額或不足之數,連同其利息和一切專業費用(如果經紀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該事宜提交法律顧問,則包括以完全彌償基準賠償律師費用和大律師費用)及∕或經紀就執行 於帳戶尚未完成的交易而招致的損失須由客戶支付且可由經紀從其管有的客戶的任何資金適當扣除的支出,並且客戶須就該 等差額或不足之數、利息、專業費用和支出對經紀作出彌償, 使經紀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6.5 在沒有損害上述第 6.4 條條款的情況下,經紀可有絕對的酌情權將根據第 6.2 條所得任何款項存放於一個暫時帳戶內的貸方,經 紀無須將全部或部份所得用以抵銷客戶對經紀之負債,藉以保留經紀於客戶破產、清盤、債務安排或類似程序出現時,經紀 可作全數債權證明之權利。
6.6 考慮到進行證券、保證金融資之業務的性質,特別證券價格的波幅,客戶確認經紀根據第 6 條可行使的權利為合理的及必要的保障。
7. 留置權及抵銷權
7.1 在不損害經紀依照法律或本協議有權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權利及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為額外附加權利前提下,對於客戶交由經紀持有或在經紀存放之所有證券、應收帳、以任何貨幣款項及其他財產的權益 (包括個人或聯名客戶 ),經紀 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履行客戶因 進行有關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經紀及其聯營公司負上的所有責任。
7.2 如果客戶擁有超過一個與經紀或其聯營公司開立的帳戶(任何性質的且不論是個人名義或聯名的),經紀可以其自身名義或作為其聯營公司之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在沒有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並抵銷或轉撥存於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貸方的任何款項、證券和其他財產以償還客戶在任何該等帳戶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欠經紀或其聯營公司的任何債務,包括任何未過期之定期的或有關證券交易的貸款或通融下的債務,或經紀應客戶的要求作出或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彌償或任何其他文據下的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現在或將來的、實質或或有的、基本的或附帶的及共同或各別的。
7.3 如果任何該等抵銷或合併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該兌換應按在進行合併或抵銷時經紀在其正常業務運作中就該等貨幣所用的匯率(由經紀決定,並在一切方面對客戶有約束力)計算。
7.4 本第 7 條條文賦予的抵銷權利將為一持續性抵押及將會附加於和不會損害任何經紀現時或以後所持的抵押品。有關以任何付款以抵銷客戶於其他經紀聯營公司的任何負債或義務,當經紀接獲任何經紀聯營公司的要求時,毋須顧及該負債或義務是否存在。
7.5 本協議內的任何規定不應限制任何一般留置權或經紀根據法律或其他依據而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留置權的實施,並且根據本協議授予的抵銷權利是在根據法律而產生的一般抵銷權利或第 6 條或第 7 條授予經紀的權利或經紀現在或此後持有的任何留置權、擔保、匯票、票據、抵押或其他保證之外的權利,並且不損害上述各項權利。
8. 轉讓及繼任
8.1 在未有獲得經紀同意下,客戶不可轉讓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8.2 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前提下,經紀可在書面通知客戶後轉讓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與其他人。
8.3 本協議的全部條文應在經紀的業務變更或繼承後仍然有效;如 果客戶是一家公司,該等條文應對其繼任人有約束力;如果客 戶是合夥企業,則該等條文對合夥人及他們的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如果客戶是任何個人,則該等條文對其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
9. 不棄權
客戶確認,經紀或其任何僱員、受僱人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 疏忽行為或寬鬆都不是或不應當作是經紀放棄針對客戶或針對 客戶存於經紀的任何資產的任何權利。
10. 法律責任及彌償
10.1 在經紀、其聯營公司、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 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有關人士於任何情況下,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合約、疏忽或其他責任)客戶因以下事件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
(A) 有關人士的任何行為、意見、xx (明示或暗示的)、失責或疏忽行為,不論上述損害或法律責任是否由有關人士的違約或其他所引起或如何引起;或
(B) 出現不受有關人士可合理控制或預期之條件或情況,此等條 件或情況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原因引致之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 使用登入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
(C) 經紀行使本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利。
10.2 在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對有關人士因以下事件而發生的一切支出、法律責任、xx和要求作出彌償,致使有關人士各人免受任何損害:
(A) 有關人士根據本協議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B) 客戶違反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責任。
11. 保證及承諾
11.1 客戶特此向經紀作出以下持續的承諾、聲明和保證:
(A) 客戶或代客戶向經紀就開立任何有關帳戶而發給經紀的開戶表或其他文件中的資料全屬真實、全面和完整的。經紀有權信賴該等資料,直至經紀收到客戶的關於變更該等資料的書面通知;
(B) 客戶有權和能力訂立和簽立本協議,並且除客戶外沒有任何人在有關帳戶擁有任何權益,除非已向經紀根據第 13條作出 披露;
(C) 除非客戶根據第 13 條向經紀作出披露並獲得經紀的同意:
(I) 客戶以主事人身份簽立本協議,並且客戶本身獨立進行交易而不是作為任何其他人的代名人或受託人而進行交易,而且不存在客戶以外的任何人據以在本協議中或在根據本協議作出的任何有關合約中擁有或將擁有任何權益的安排;及
(II) 客戶為有關帳戶的最終受益人及為最初負責發出有關交 益的指示的人士。
(D)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客戶是法團)、或構成為客戶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E) 受制於任何經紀聯營公司之抵押品權益及已向經紀提供的資料,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財產(包括不限於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的業權,客戶並擁有此等財產之法定及實益業權,客戶亦承諾在未得經紀的事前同意前,不會抵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允許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認購權。
(F) 客戶已收到、閱讀和理解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及其擁有足夠經驗,能評定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是否合適;
(G) 如果客戶或他們其中之一是法團 ( 就該人而言 ) :
(I) 其為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國的法律正式組建和合法存在的公司,並且其為在其他進行業務所在的每一其國家的公司;
(II) 本協議經由客戶的有關公司行動有效地批准,並在簽署 和交付時將按本協議的條款構成客戶的有效和有約束力 的義務;
(III) 交付給經紀的客戶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章程、規程或組織大綱和組織細則或構成或規定其組成的其他文據以及董事會決議的各自之經核證的真實副本,均是真實和準確的並仍然有效;及
(IV) 並未曾採取,或目前沒有採取任何步驟,以就客戶的資產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清盤人或對客戶進行清盤;
(H) 如果客戶或其中之一是個人,客戶在法律上能夠有效地簽訂和履行本協議,並且精神健全及有法律資格,而且不是破產人;及
(I) 如果客戶是合夥商行並以一個商行的名義經營業務,本協議就一目的而言應繼續有效並有約束力,即使因引入新合夥人或因當其時經營業務或組成商行的任何合夥人去世、精神錯亂或破產或退休或其他原因使合夥商行或商行的結構發生任何變化亦然。
11.2 客戶承諾,在本協議和 ∕ 或開戶表中提供的資料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時立即通知經紀,客戶尤其同意當客戶之通訊地址及聯絡資料有變更時,客戶須即時通知經紀有關變更。倘經紀在七(7)日 內仍未能以客戶提供之最新聯絡資料與客戶聯絡以行使或履行根 據本協議之權利或義務,客戶同意此事構成證明客戶嚴重違反本 協議條款之充分證據,並成為一項失責事件(見第 6.1(G)條)。
11.3 經紀將把下列各項的實質性變更通知客戶:(a)其業務名稱和地址;(b)其在證監會的註冊狀況及其 CE 編號;(c)其提供的服務性質的說明;或(d)應付給經紀之報酬的說明和支付基準。
12. 向客戶提供資訊
12.1 經紀可透過印本、談話、電子媒介、其網站或其他方式(不論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客戶提供金融市場的資料、報價、新聞、研究或其他資訊,包括圖形圖像 (統稱 「有關資訊」)。客戶確認有 關資訊的產權屬於經紀集團、其資訊提供者或其特許人(統稱「資訊提供者」),並且受適用的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所保護。客戶在同意不會侵犯上述資訊提供者權利的情況下,獲准使用該等資訊。
12.2 客戶確認資訊提供者不就有關資訊作出任何類別的任何聲明或保證 (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保證或適合某一特定用途保證 ) 以及 不會確保有關資訊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足夠或全面性,尤 其由於市場波動或傳送數據之延誤有關資訊中投資產品的市場報 價未必實時。雖然經紀相信該等數據為可靠,但經紀未就此作出 獨立核證其資料正確或完全。客戶不應認為經紀對該筆數據作出 任何推薦或贊許。
12.3 客戶確認和同意有關資訊的提供是僅為參閱之用,不應該用以作出商業或投資以及其他類別的決定之根據。資訊提供者不會就任何人士依賴該等有關資訊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
12.4 假如我們經紀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13. 客戶資料之披露
13.1 根據本協議條文,經紀必須為帳戶內的資料保密。客戶確認根據 有關市埸和交易所、規則和監管之條文下,在期交所、證監會或 其他香港的監管機構(「有關監管機構」)的法律要求下,經紀 需透露有關帳戶中交易的詳情、客戶姓名或名稱、受益人身份和 客戶的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提供該等資料予經紀以符合有關要求。
13.2 在不限制任何於第 13.1 條的披露的情況下,客戶茲不可撤銷地授權經紀和任何經紀聯營公司,在有關監管機構要求以 協助其調查或查詢或司法管轄權之法院要求或為公眾利益或為經紀或客戶的利益或客戶作出明示或暗示同情的情況下,有權在無須通知客戶及獲其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人披露有關帳戶資料、報告、記錄或屬於有關帳戶的文件和其他合適 資料,且經紀可適當地製造一份有關客戶和客戶帳戶的電腦記錄或其他文件。
13.3 客戶亦同意經紀可於本協議繼續有效時或終止後,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披露任何有關客戶和有關帳戶的資料給予任何其他經紀聯營公司或任何根據本協議賦予經紀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承讓人。
13.4 客戶須應有關監察機構之要求,向其提供以下人士有關其身分、地址及聯絡詳情(「身分詳情」)或其他關於客戶之資料:
(A) 客戶;
(B) 就有關交易而言,最終負責最初發出該等交易的指示的人士 或實體;或
(C) 將會從該等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 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或 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以協助經紀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客 戶並且授權經紀將上述資料向香港監察機構透露,而無須徵詢客戶的同意或通知客戶。
13.5 在沒有損害第 13.4 條條款下,若果客戶執行其客戶之交易,不論是全權委託或不是全權委託,不論作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去進行交易,客戶同意在有關交易被任何香港監管機構咨詢時,如下條款將會適用:
(A) 根據以下條款,在經紀要求下,(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監管機構客戶或(客戶所知悉的)帳戶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詳情。客戶必須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任何最初發出交易指示的第三者(若果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分詳情。
(B) 如客戶進行的交易屬於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客戶必須
(I) 立即按經紀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細節)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該計劃、委托或信托的執行人的身分詳情;或
(II) 盡快通知經紀當其為該計劃、帳戶或信托投資的酌情權 已被否決。如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否決,客戶必須按經 紀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通 知有關監管機構該執行人的身分詳情。
(C) 如客戶是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及根據一項特別交易,客戶或其主管或職員的酌情權被否決時,客戶必須立即通知經紀有關投資酌情權被否決的日期。如客戶的投資酌情權已被否決,客戶必須立即在經紀要求(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通知有關機構負責交易執行人的身分詳情。
(D) 如客戶注意到其相關客戶亦為某些指定客戶的中介人,而客戶對這些指定客戶的身分詳情確不認識,客戶須確定:
(I) 客戶與其相關客戶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排,容許客戶透過要求或促使其相關客戶供,以獲得根據;及
(II) 客戶必須在經紀要求就有關交易,立即要求其相關客戶提供根據第 13.5(A)、 (B)及/或 13.5(C)條概述的資料。 從其相關客戶收到或促使其提供這些資料後,客戶應盡 速將資料提供給相關監管機構。
13.6 客戶特此同意經紀毋須就其根據本第 13 條披露所引發的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13.7 客戶理解,客戶就開設或維持任何有關帳戶或就經紀或其任何聯 營公司向客戶提供服務,已向經紀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提供或可能 不時提供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 第 486 章)所界定之涵義)(「個人資料」)。客戶承認,除非 客戶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予經紀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否則客戶無須 提供。但是,如果客戶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經紀可能無法為客 戶開設或維持有關帳戶及/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13.8 客戶確認已細閱私隱政策,並同意其中所有條款。
13.9 即使本協議終止,本 13.5 條的條文繼續有效。
14. 外幣交易
如果經紀代客戶進行的有關交易涉及外國貨幣(除香港貨幣以外 的貨幣)的兌換,客戶同意:
(A) 因匯率的波動而產生的任何損益全歸客戶並由客戶承擔其中風險;及
(B) 經紀可全權決定任何時間和形式以兌換貨幣,以實施其在本協議下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
15. 修訂
15.1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紀可透過按第 17 條規定通知客戶而不時 修訂或補充 (不論是通過在本協議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 )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如果客戶不接受該等修訂或補充,客 戶可在按第 17 條收到或被視為收到通知後七 (7)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經紀,從而終止本協議。如果在該時限內客戶沒有終止本協 議,或如果客戶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該修訂或補充的通知後繼續操作有關帳戶,客戶應當作已接受經修訂或補充後的本協議所約束。
15.2 除第 15.1 條所述外,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得予以修訂或補充,除非獲得經紀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16. 聯名客戶
16.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各別的,述及客戶之處, 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言;
(B) 經紀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C) 經紀向任何其中一位客戶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可全面及充分解除經紀根據本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及
(D) 經紀有權個別地與該客戶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 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一位的 法律責任。
縱然上述(B)段有規定或任何一位客戶已與經紀達成任何約定, 經紀仍有權要求客戶的所有人士以書面或其他經紀決定的方式,提出指示或請求,否則經紀可以不接納或執行該等指示。
16.2 倘若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自動終止,除非根據本協議的其他條文終止,但會構成失責事件(見第 6.1(C)條),死者在保證金賬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該(等)存活人仕名下,唯經紀有權向該已去世客 戶之遺產強制執行由已去世客戶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
17. 通知
17.1 如果經紀需要向客戶發出或提出任何報告、確認書、通知、任何 要求或請求,或因其他原因就本協議需與客戶聯絡,通知(包括支付任何欠款、保證金或有關抵押品的要求)可由專人交付,或 通過郵寄、電傳、傳真、電子媒介或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 發往開戶表所述的或不時書面通知經紀的地址或電傳、傳真、電 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17.2 客戶交付給經紀的通知可由專人交付,通過郵寄、電傳、傳真或通過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發往本協議所述的或經紀不時通知的地址或電傳、傳真或電話號碼。
17.3 一切通知和其他通知,如以專人、通過電傳、傳真或電話或透過電子媒介交付,須在傳送時視為作出,或如通過郵遞方式傳送,投郵日期後兩天須視為作出(以先發生者為準);唯發給經紀的任 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經紀收到時才生效。
18. 終止
18.1 在不損害第 6 條及第 15 條及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4.8 條的 原則下,經紀及客戶可以向對方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將本協議終 止。此舉不會影響任何由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的承諾或彌償(包括但不限於第 10 條及第 11 條及第 12 條及第 13 條),或於協議終 止當日根據本協議還未完成的權利和義務,亦不會影響任何一方 在該項終止之時所涉及仍未平倉的客戶合約所產生或與其有關的 協議各方的權利或責任,包括保證金,直至該等合約已平倉或已 交收及/或有關的交付已完成及所有該等責任已全部解除。
18.2 縱使第 18.1 條有所規定,倘若客戶仍有未償還經紀的欠款、未平倉合約或其他仍未履行之法律責任或義務,則客戶無權終止本協議。
19. 一般條款
19.1 本協議即為完整協議並且協議雙方理解本協議所提及的事項,以 及有關賬戶的開立、維持及運作的事宜,並且取代協議雙方任何 較早前表達或達成的聲明、協議或理解(不論是以口述、書面或 其他形式表達)。
19.2 倘若本協議之中、英文版本在解釋或定義方面有任何差異,客戶與本公司均同意以英文版為準。本協議的英文版本亦可在 xxx.xxxxxx.xxx.xx 下載。
19.3 如第二部份 - 一般條款的條款與第三部分 - 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之間產生任何衝突時,應以後者為準。
19.4 在履行客戶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義務時,時間在一切方面是關鍵要素,尤其在指定時限內,向經紀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19.5 除經紀獲得相反的明示書面指示外,按本協議條款的規定,經紀 可將欠客戶的任何款項貸記入有關帳戶而支付該等任何款項,詳情在本協議中規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有關帳戶付款等同向客 戶付款。
19.6 客戶就本協議應付的一切款項應不包括一切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如果法律規定須從該等款項預扣任何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客戶應付的金額在必要的範圍內應予增加,以確保在作出任何預扣後經紀於到期日收到相等於如無作出任何扣除其本應會收到和保留的淨額。
19.7 任何本協議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由於任何原因被視為無效,只會在該項無效之限下,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內失去效力。該條文將會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從本協議分割出來,因而不會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亦不會影響該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
19.8 客戶特此宣布其已經閱讀依其選擇語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 的本協議,理解本協議的條款及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19.9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經紀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客戶的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客戶及代表客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並於經紀認為在履行本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客戶或經紀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
文件或文書。尤其當有關帳戶為保證金帳戶時,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簽立轉讓契或擔保;
(B)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完善經紀對其享有的所有權;
(C)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欠款獲款項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受、綜合及作出充分的 責任解除;
(D)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 或其他文件或匯票;及
(E) 就為著經紀考慮到有需要及應當保障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所產 生的抵押權益起見,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
20. 爭議及管轄法律
20.1 本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 別和共同地涵蓋客戶可能在經紀開立或重新開立的 2所有有關帳 戶,並應對經紀、經紀的繼任人和受讓人 (不論是否通過兼併、 合併或其他方式 ) 以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 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 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20.2 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經紀絕對酌情決 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 戶有約束力。
20.3 按經紀酌情決定提交仲裁的任何爭議應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 其證券仲裁規則在香港進行仲裁。xxxx明示同意承認任何 該等仲裁的裁決為絕對和最終的裁決。
20.4 通過簽立和交付本協議,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並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協議應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但條件始終是,經紀有權在對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資產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法院對客戶提出起訴,客戶特此接受該等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21. 遵守 FATCA
21.1 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 FATCA 及/或其他適用法例,經紀、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 戶或因本協議而獲得的資料,包括經紀與該等人士之間可互相 披露資料和經紀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 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經紀、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 FATCA 及其他 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 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 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 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 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而向經紀、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 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 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經紀、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 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第 21 條所述收集、儲存及處 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21.2 在經紀要求時,客戶須向經紀確認:
(A) 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 FATCA 規定的扣減或預 扣 (“FATCA 豁免人士”);及
(B) 為經紀及耀佳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遵守 FATCA,在經紀合理地要求時, 向經紀提供關於客戶在 FATCA 的身份的表格、檔及其他資料 (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 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
21.3 如按上述內容客戶向經紀確認客戶是 FATCA 豁免人士,而之後 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 FATCA 豁免人士,客戶須於合理範 圍內盡快通知經紀。
21.4 如客戶沒有按第 21.2 條(為免生疑,包括第 21.3 條)向經紀確認其 身份或提供表格,檔及其他資料,則:
(A)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 FATCA 豁免人士,客 戶將不被視為 FATCA 豁免人士;及
(B)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 100%,直至客戶向經紀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檔或其他資料。
21.5 如經紀需按 FATCA 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 任何 FATCA 預扣稅(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 懲罰或利息),經紀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 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 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經紀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經 紀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的金額。
第三部份—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
附表 A - 現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現金帳戶適用。
1.2 客戶須根據一般條款及本現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及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與經紀開立及維持現金帳戶。
2. 帳戶中的證券
2.1 客戶於帳戶中的證券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 條例》的規定,尤其在聯交所營辦的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或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 證券以及經紀於香港收取或持有該等證券(「本地證券」), 有關證券將:
(A) 被存放於經紀在認可財務機構、獲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
(B) 以客戶的名稱登記。
2.2 由經紀代客戶聘用的任何人士或機構持有客戶擁有除本地證券 以外之證券(「海外證券」)作保管用途,以進行與海外證券 有關之任何有關交易而言,客戶謹此授權經紀代客戶向有關方 面發出指示,將該等海外證券存放於該方或其託管商,或在進 行有關交易之相關司法管轄區內提供設施的其他機構代為保管。
2.3 客戶須單獨承擔經紀以第 2.1 條及第 2.2 條所述或其他方式代客戶 持有的任何證券引致的風險,經紀概無責任替客戶就各類風險 購買保險。經紀亦無須承擔第 2.1 條及第 2.2 條中涉及聘用其他人 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或損害,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2.4 凡由經紀代客戶持有不以客戶的名義登記的證券並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任何就該等證券的應計股息、分派或利益將會由經紀代收,然後記入客戶的有關帳戶(或者按協定付款給客戶),經紀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該等證券屬於經紀代客戶以及其他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其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經紀也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持有客戶的證券以提供保管服務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有關的分配,經紀不須為此而負上任何責任。經紀亦可依照客戶事先的具體指示就該等證券代客戶行使表決權。
2.5 為客戶購買的證券將會交付給客戶(或如客戶所指示),唯該等證券須已全數付清代價,及該等證券並沒有受到任何留置權約束,及∕或並非由經紀或經紀聯營公司持有作為抵押品。
2.6 經紀不須向客戶交還客戶原先所交付或存放的證券,而只會向客戶付交還同一類別、面值、名義數額及等級的證券。
2.7 在不損害經紀可能擁有的其他權利和補救前提下,經紀獲授權處置不時由從客戶收取或代客代持有的證券,以解除由客戶或客戶對經紀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任何責任。
2.8 除本附加條款第 2.7 條及一般條款中第 3.2、6.2 及 7 條內所說明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容許,經紀在未有獲得客戶作出之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前不得將客戶的任何證券存放、移轉、借出、質押、再質押或為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處理。
2.9 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的情況下,客戶同意經紀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客戶交代源自任何經紀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客戶的證券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附表 B -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之所有條文適用於保證金帳戶。
1.2 客戶須根據一般條款及本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及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與經紀開立及維持保證金帳戶。
2. 保證金融資
2.1 依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任何由經紀向客戶不時指明的條款 及條項,經紀向客戶為買賣證券而提供保證金融資。
2.2 客戶授權經紀可動用該融資,用作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支付佣金或與保證金有關帳戶運作而引致的費用或其他欠經紀及其聯營公司的款項。該融資須於要求下清還,而經紀有絕對的酌情權更改本第 2 條的有關條款或於任何經紀覺得適當的時候終止該 融資。經紀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財務協助。為避免疑問,如果客 戶的任何保證金賬戶出示借方結餘,經紀無義務而且不應被視為 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尤其是 (但不限於 ),經紀 允許任何保證金賬戶出現借方結餘,不代表經紀有任何義務在任 何隨後的情況下提供墊款或代客戶承擔任何義務,而客戶對經紀 所允許出現的任何借方結餘應有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2.3 客戶須在經紀指明的時限及方式提供及維持足夠的有關抵押品及提供該等額外的有關抵押品,以遵守經紀訂立的保證金規定。經紀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釐定所需有關抵押品的數額、種類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計算可允許價值的基準及交付的時限。經紀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在不須事先通知客戶情況下,不時更改保證金規定。如果客戶未能根據本第 2.3或 2.4 或 2.5 條提供足夠的有關 抵押品,這將會構成為失責事件,而經紀有權在無須給予客戶事 先通知的情況下處置有關抵押品。
2.4 提供有關抵押品及保證金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如經紀提出要求有關抵押品或保證金時未有指明時限,客戶須在該要求時起計一小時內(或按經紀規定更早時限)遵守該要求。客戶亦同意於經紀要求時立即悉數償還因保證金融資欠下債項。所有就保證金的首筆及之後付款,一律應為即時可動用資金,且經紀有絕對酌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2.5 縱然第 2.3 條及第 2.4 條已有規定, 當經紀單方面認為按照第 2.3 條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有關抵押品實際上並不可行,經紀應被 視作已經按照經紀決定的方式及/金額提出追收有關抵押品,而 該等要求已經到期,客戶須即時支付。上文於實務上不可行的情況,是由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急劇轉變或發展涉及預期的變化:
(A) 本地、國家、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成或經紀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外匯、商品期貨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B)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上嚴重影響客戶的狀況或保證金有關帳戶的運作。
2.6 客戶須就保證金融資下所不時欠負之款額以經紀不時釐定之利率 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將以保證金融資下所每日欠負之款額累 計,而累計利息將會每月從保證金扣除,並且在經紀提出付款要 求時,客戶須即時支付。
3. 抵押品
3.1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向經紀抵 押所有有關抵押品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 這些包括 但不限於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財產或就該等財產或額外的或獲替 代的財產的應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 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權 利、權益、款項或財產,以作為持 續的抵押品,以便償還有抵押債務。
3.2 即使客戶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保證金有關帳戶或全部或部份 付清有抵押債務及即使客戶結束保證金帳戶及其後
再重新開戶,押記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並仍有效力。
3.3 經紀有權行使涉及有關抵押品的表決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其在有關抵押品的利益。倘若客戶行使其在有關抵押品的權利,會與其在本協議的義務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會影響經紀就有關抵押的利益,客戶不得行使該權利。
3.4 只要仍有未償還的有抵押債務,經紀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或獲得客戶同意前,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為保障其利益,處置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有關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償還有抵押債務,尤其客戶未能依經紀要求提供的有關抵押品時或市場價格發生重大波幅時。如出售有關抵押品後,仍有缺欠,客戶須即時向經紀支付,用以彌補該不足之數。
3.5 客戶須按要求向經紀即時支付或償還所有與執行或保障經紀根據本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力有關的費用 (包括追數收費及以足額彌償為基準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3.6 在不影響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押記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響:
(A) 就有抵押債務,經紀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包括押記,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
(C) 經紀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該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經紀或其聯營公司向客戶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時間、 寬限、寬免或同意;
(E) 不論由經紀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本協議條 款的任何提供有關抵押品或償還款項的要求;
(F) 客戶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經紀與任何其他人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 出售或轉移經紀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在任何時候客戶對經紀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經紀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妥協;
(J) 涉及該融資的任何文件的條文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押記)之下及有關的條文的不合法性,無效或未能執行或缺陷,不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的緣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響的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客戶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須被視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經紀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客戶在與保證金融資有關的本協議條款項下的責任。
4. 帳戶中的證券
4.1 客戶於帳戶中的證券抵押品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 期貨條例》的規定,尤其在聯交所營辦的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 券抵押品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定義)的證券抵押品且經紀於香港收取或持有該等證券(「本地證券抵押品」),有關證券將:
(A) 被存放於經紀在認可財務機構、獲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 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指定為信 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
(B) 被存放於經紀以其名義在認可財務機構、獲證監會核准的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的帳戶;或
(C) 以客戶或經紀的名稱登記。
4.2 就客戶擁有除本地證券以外之證券抵押品(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第 3 條該規則並不適用於前述的證券抵押品)而言,客戶謹此授權經紀,可用其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 任何方式及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作為提供予經紀之財務通融之抵押品),存放、轉讓、借出、質押、再質押或其他方式處理 客戶之該等證券。
4.3 客戶須單獨承擔經紀以第 4.1 條及第 4.2 條所述或其他方式代客持有的任何證券引致的風險,經紀概無責任替客戶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經紀亦無須承擔按第 4.1 條及第 4.2 條中涉及第三者所 引致之損失、費用或損害,包括不限於第三者的欺騙或疏忽所 引致的損失。
4.4 凡由經紀代客戶持有不以客戶的名義登記的證券抵押品並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任何就該等證券的應計股息、分派或利益將會由經紀代收,然後記入客戶的有關帳戶(或者按協定付款給客戶),經紀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該等證券屬於經紀代客戶以及其他客戶持有較大數量的同一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按其所佔的比例獲得該等證券的利益,經紀也可就此收取合理行政費用。倘持有客戶的證券以提供保管服務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有關的分配,經紀不須為此而負上任何責任。經紀亦可依照客戶事先的具體指示就該等證券代客戶行使表決權。
4.5 只要客戶仍對經紀欠任何債項時,經紀有權拒絕客戶提取證券抵押品的要求,以及客戶在未獲經紀事先同意時,無權提取任何證券抵押品。
4.6 經紀不須向客戶交還客戶原先所交付或存放的證券,而只會向客 戶交付還同一類別、面值、名義數額及等級的證券
4.7 在不損害經紀可能擁有的其他權利和補救前提下,經紀獲授權處置不時由客戶收取或代客代持有的證券抵押品,以解除由客戶或代客戶對經紀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
4.8 在不影響經紀任何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客戶授權並同意經紀可以 (其包括)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方式去處理不時代客戶 收取或持有的本地證券抵押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的本地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客戶的本地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經紀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將任何客於的本地證券抵押品存放於 (i) 認可結算所;或 (ii) 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經收紀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經收紀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債務的抵押品。除非客戶於任何時候給予經紀不少於七 (7) 個營業日的書面 通知撤銷有關授權,此項授權由保證金帳戶的授權開戶開始 起計十二 (12) 個月內有效;但假若保證金帳戶中的債項仍未解除,則該項撤銷將為無效。在有效期屆滿前沒有被撤銷的 此項常設授權,可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關規則予 以續期或當作已續期。倘若客戶要求撤銷有關授權,或經紀要求續期時,客戶沒有將常設授權加以續期時,經紀保留權 利終止本協議及保證金帳戶的運作,而客戶必須立即清還欠經紀及其任何聯營公司的債務。
4.9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的情況下,客戶同意經紀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客戶交代源自任何經紀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客戶的證券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附表 C -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就應客戶要求經紀同意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向客戶之帳戶提供電子 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2. 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2.1 如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 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 易。客戶須負責經紀給予客戶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 經紀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客戶須遵守 經紀發出有關電子交易服務運作及保安措施的指引(見第 2.9 條),且客戶在完成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後,應立即退出電子服務 系統。
2.2 客戶確認客戶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客戶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2.3 對於客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經紀可以(但無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 (或其騰本 ) 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 翻的證據,並且對客戶有約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客戶收到經紀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認收或確認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可透過客戶的登入密碼自由查閱網站上的買賣日誌刊登客戶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 ),否則經紀將不會被 視為已收到或執行客戶有關的指示。經紀有權糾正任何認收或確 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5 如遇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客戶沒有收到買賣盤號 碼,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認收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客戶收到非由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或與其發出的指示不符合的認收通知 (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 )或懷疑有人 於非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
(C) 客戶懷疑或察覺任何,損失、盜竊、非授權透露或使用登入密碼;
(D) 或其他情況。否則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 就此承擔客戶或其他人(透過客戶)就處理、錯誤處理或遺 失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通用性的情況下,客戶確認及同意,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給予指令後,指令可能無法被修改或取消。 上述指令只可能在經紀執行前被修改或取消。 在此等情況下,經紀將盡合理努力以修改或取消客戶之指令。 然而,盡管經紀就上述修改或取消表示確認,但經紀並不保證上述修改及取消將會實際發生。 倘若該修改及取消並為發生,則仍需對原來的指令負責。
2.6 如果錯誤的登入號碼和密碼被輸入超過三次,經紀有權暫停提供電子交易服務。
2.7 不論本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若客戶獲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於客戶的買賣指示被執行之後,客戶須接受經紀可以向客戶發出而客戶亦同意收取經紀通過電子告示方式向有關帳戶、經紀之網站或(開戶表中提供或客戶不時通知)電郵地址發出或通 過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成 交單據及結單)以取代印本形式的文件。於經紀發出該些信息 之後,客戶可隨意讀取該些信息。若有需要的話,客戶必須盡 速列印該等電子信息或作出其他適當安排,以供其記錄之用。 如客戶仍要求以印本形式收取其交易確認及記錄時,經紀可就 提供該項服務收取合理費用。
2.8 客戶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或經紀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客戶聯絡時,則客戶須運用經紀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經紀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問題。
2.9 客戶確認客戶已細閱及明瞭關於網上交易服務的使用、操作及程序的指引,客戶進一步確認經紀可不時更改或增補該指引,而且該指引對客戶在其使用網上交易服務及網上交易賬戶具約束力。
2.10 客戶確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關於證券、金融產品、證券及金融市場的信息及數據是從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市場,或其他第三者信息或經紀不時指定的服務提供商處獲得。該等信息或數據受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保護,且僅用於客戶個人而非商業用途。 客戶不得在未獲經紀或該等信息或服務提供者同意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複製、轉發、傳播、出售、散布、公開、廣播、傳閱或商業利用任何該等信息或數據。
2.11 客戶確認,所有存在於電子交易服務或網頁中的專利及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均為經紀或相關信息和服務提供者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專屬資產。 客戶不得(或不得試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進行逆向工程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2.12 客戶確認其完全明暸載列於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客戶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經紀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經紀接受看似是或經紀認為是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授權的指示;
(C) 未執行或延誤執行客戶的指示,或按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示;
(D) 客戶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E) 未送交或延誤送交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F) 客戶沒有按照本協議或經紀與客戶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G) 客戶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經紀營辦的網站提供 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2.13 客戶同意保護及賠償經紀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及信息提供者,使其免受任何因客戶違反本協議或適用法律法規,或違反第三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版權,專利權,及私有權)而引致的申索、損失、責任、費用及花銷的損害。 此客戶責任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2.14 客戶接受,盡管經紀會盡最大努力以保證獲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經紀並不會就該信息之準確性及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證,且經紀不就上述信息的不準確性或遺漏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侵權責任 、 合約責 任或其他責任)
附表 D - 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就客戶要求經紀代客戶於其帳戶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新發行證券(「申請」)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2. 新上市證券之條款
2.1 客戶授權經紀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並且向經紀聲明和保證在 申請表內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客戶的一切聲明、保證、 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2. 客戶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客戶特此:
i.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為客戶利益,客戶或代表客戶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券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客戶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ii. 授權經紀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 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請;
iii. 客戶確認,倘若非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 而客戶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申請應被 視為為客戶的利益而作出的;及
iv. 確認經紀作出申請時,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3. 有關經紀為經紀本身及/或客戶及/或經紀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客戶確認和同意:
i.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 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經紀毋須就該拒絕 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及
ii.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xx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客戶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客戶須按一般條文中第 10.2 條條款向經紀作出賠償。
4. 客戶可同時要求經紀提供貸款作為申請用途(「貸款」),下列規定則適用:
i. 經紀有權酌情接受或拒絕貸款要求。
ii. 經紀接受貸款要求時,經紀之僱員或代表會以口頭或書面形 式確認經紀與客戶同意的貸款條款「約定貸款條款 」,該等 貸款條款應為決定性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iii. 經紀提供貸款之前,客戶應按約定貸款條款內指定的金額和時限向經紀提供貸款按金,此按金應組成申請款項的一部份。
iv. 除非約定貸款條款中另有指定:
1. 貸款金額應是申請書內所申請證券的總價格減除客戶依據第 2.4(C)條條款提供的按金款額;及
2. 客戶應無權於約定貸款條款中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v. 適用於貸款的利率會根據約定貸款條款釐定。
vi. 經紀在接獲關於申請的任何退款,不論是約定貸款條款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或之後,有權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還貸款及累計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還給客戶。
vii. 因應經紀給與客戶的貸款,客戶將所有由貸款申請而獲得的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抵押於經紀,作為對貸款及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持續性保證。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客戶對上述證券概無管有權。客戶授權經紀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得以酌情及不須事前通知客戶處置該等證券以支付客戶要清償或解除由經紀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的責任。
第四部份 -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 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2.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 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 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 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 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 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假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 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 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 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 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 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 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 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 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4.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4.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 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 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4.2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 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 制並不適用。
4.3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 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 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4.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 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 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 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4.5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 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 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 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4.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 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經紀或其代理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你的資產,是受到有 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 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 有所不同。因此,有關你的之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 取或持有你的資產的相同保障。
6.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經紀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 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的有關帳戶的成交單 據及結算,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7.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 掛牌 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 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經紀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 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 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 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 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 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 行,甚至完全不獲執行。請你尤其注意以下各項:
(A) 互聯網本質上是一個不可靠的資料傳輸及通訊媒介,而且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在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或其他通訊時存在風險;
(B) 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連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故障(包括硬件或軟件故障)、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隨時及不時被限制、延誤或無法進行;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或進行的交易可能會由於 (以適用者為準 ) 無法預計的通訊量、所用媒介屬公開 性質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或導致傳輸延 誤或發生不正確數據的傳輸;
(D)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交易而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可能受到延誤,以致執行價格與指示發出時的通行價格不同;
(E) 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
(F)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經人手審閱而執行;及
(G) 刊登在經紀的網站的任何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其 反映的客戶的證券交易指示或買賣盤的進度或該等指示或買 賣盤的執行,以及與投資者的帳戶有關投資者的現金狀況、 商品狀況或其他資料,未必可以即時更新。上述認收通知、 確認書或其他記錄未必反映並非透過經紀的網站進行的交易,如有疑問,投資者應聯絡經紀,以確定投資者的交易的 進度或與投資者的帳戶有關的其他資料。
9. 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上市的結構產品的特定風險
(A) 結構性產品交易風險甚高,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投資者/客戶買賣結構性產品前,應認識結構性產品市場及有
相關經驗。投資者 /客戶應考慮結構性產品的買賣是否適合客戶 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B)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 任,投資者 /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 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 /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 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C)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 者 /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 資者/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D)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 /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趺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 會盡失。
(E)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 / 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 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F) 特殊價格波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G) 外匯風險
x投資者 / 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H) 流通量風險
香港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 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 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 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 / 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I)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 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J)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 者/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K)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 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得等同上市文件 所述的強制收回價 / 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 / 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L)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己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 到期日而遂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 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 /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 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0. 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特定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 / 領域又或資產 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 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 防守策略。投資者 /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 /資產的波 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 / 資產的表現脫 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 關指數 / 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 / 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 外匯風險
x投資者 / 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 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 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 / 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F)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 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 /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 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 /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 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製策略
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 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 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 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G)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 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11. 投資在衍生產品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高息票據/股票掛鈎票據)投資結構性產品的一般風險
(A) 衍生產品通常涉及高度槓桿作用,因此掛鈎證券之價格出現相對輕微的波動導致衍生產品價格出現不成比例之大幅波動。衍生產品的價值並不穩定,相反却隨市場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及 / 或政治環境變化)波動。因此,衍生產品之價格可能相當反覆。
(B) 衍生產品附有期權,交易風險甚高,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投資者 /客戶買賣衍生產品前,應認識期權市場及有相關經 驗。投資者 /客戶應考慮衍生產品的買賣是否適合投資者 / 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C) 除非投資者 /客戶已準備承受損失投資的全部金額及任何佣金或其他交易費用,否則不應買入衍生產品。
(D) 若衍生產品未獲行使,而若其掛鈎證券暫停在香港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將如其掛鈎證券,於類 似期間暫停買賣。
(E) 倘若己觸發換股價,或根據有關的交易的有關協議、合約或確認書的條款及條件,投資者 /客戶可能須交收或交付
(視 情況而定)相關證券,具體視特定衍生產品的結構而定。根 據市況,投資者 /客戶可能以高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交收 相關證券,或以低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交收相關證券而引 至重大損失。投資有關衍生產品所做成的損失可能遠遠高於 最初投資的金額。
(F) 倘若發生特別事項或調整事項,如拆股、發行紅股或發生其他突發事項,造成相關股票已發行股份的數目、價格或權重 變更,則交易對手 /計算代理人可酌情調整合約條款(包括 撤銷合約),以反映新市況。倘發生有關特別事項或調整, 投資者/客戶應向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意見。
(G) 產品可能在到期日前被提早終止合約,視規管衍生產品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前市場條款及條件而定。
(H) 衍生產品的價值可能因評級機構(如 Moody's Investors Inc.或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調低評級而下降。
(I) 投資者/客戶須確保其購買特定衍生產品符合其註冊成立/居藉所屬司法管轄區及經營所屬司法管轄區(如不同)的法律,且有關購買將不會違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或規管政策。
(J) 就衍生產品(及一般非上市金融工具),尤其於「合併」或「結構性」交易中,倘無「市場」或「通用」參考價格,證券經紀可能無法提供交易的精確價值。因此,投資者 /客戶 應知悉,證券經紀提供的指示性價格通常乃根據相關工具的 最新可得市價,或由認為可靠的來源達致。因此,指示性價 格可能僅反映歷史價格,而未必反映交易終止或受讓(倘可 能發生)當時的最終收益。證券經紀不就任何交易的指示性 價格的準確性或完整性發表任何聲明,亦不就因使用有關價 格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担任何責任。
(K) 結構性產品乃集合兩個或多個金融工具而成,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衍生產品。結構性產品可能具有高度風險,可能不適 合眾多公眾人士,蓋因與金融工具或衍生產品相關的風險可 能聯繫密切。因此,市場變動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涉足結構 性產品交易之前,投資者 /客戶應了解涉及的內在風險。尤其是,有關各金融工具或衍生產品的各項風險應個別評估, 而結構性產品風險應進行整體評估。各結構性產品有其自身 的風險特徵,鑒於可能的風險組合不計其數,本風險披露聲 明不可能詳述任特定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所有風險。投資者 / 客戶應注意,就結構性產品而言,購買者僅可向發行人主 張權利。因此,應特別留意發行人風險。投資者 /客戶應明 白,倘若發行人違約,投資者/客戶可能損失全部投資。
(L) 由於場外交易衍生產品的價格及特證乃個別商議,且不存在獲取價格的集中來源,故交易定價並無意義。因此證券經紀 不能亦不會保證,其價格或其為投資者 /客戶獲取的價格於任何時候均為或將為投資者 /客戶所能獲得的最佳價格。證券經紀或會從與投資者 /客戶進行的交易中獲利,而無論就 投資者/客戶而言交易結果如何。
(M) 股票掛鈎工具具有高度風險,是結合票據 /存款與股票期權的產品,可進行 “看漲 ”、 “看跌 ”或 “勒束式 ”
(預期股份窄 幅上落)投資。股票掛鈎工具的回報取決於某隻股票、一籃 子股票或股票指數的表現。股票掛鈎工
具可分為:股票掛鈎 票據、股票掛鈎存款及股票掛鈎合約。投資者 /客戶承認併同意,投資的最高回報通常不會超過預先訂明的金額,而倘若相關股份價格與投資者/客戶的預測背道而馳,投資者/客 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金額。投資者 / 客戶於投資股票掛鈎工具之前,應了解其將要承担的風險。
(N) 衍生產品相關證券的價格會波動,有時甚至會大幅波動。證券價格可漲可跌,甚至變得亳無價值。因此,買賣衍生產品 可能不會獲利,而會虧損。尤其就若干衍生產品(如累積持 貨票據)而言,根據市況,投資者 /客戶可能須以高於相關 證券市價的價格交收相關證券而引致重大損失。與之相似, 就若干衍生產品(如累積沽貨票據)而言,投資者 /客戶可 能須以低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交付相關證券而引致重大損 失。投資有關衍生產品所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遠高於最初投資的金額。
流通量風險
(O) 結構性產品的流通量有限。因市場無法評估產品的價值、釐 訂價格或衡量風險,投資者 /客戶或會難以套現或以滿意價錢套現。
第五部份 - 私穩政策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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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末能向經紀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經紀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延續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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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E) 支援經紀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經紀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根據經紀須遵守之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及
(I)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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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貸諮詢機構及 (發生拖欠付款時) 收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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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及
(G) 任何經紀之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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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經紀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當客戶認為由經紀所提供有關他/她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客戶應聯繫私隱資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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