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对甲方进行身份验证,涉及的验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绑定卡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账户交易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号、证件 有效期、借记卡 CVN 码、借记卡业务签约信息、账户分类管理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
(2022 年第二次修订版)
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分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同意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章程》的基础上,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如下合约。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其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x合约所称借记卡是指xxxxxxxxx(x)x(xxxxxxx)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备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取,不可透支。
第二条 x合约所称附属卡是指根据甲方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与主卡使用同一活期结算账户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的借记卡。
第三条 x合约所称虚拟卡是指一种新型借记卡产品的介质形式,以乙方移动银行、直销银行等指定应用上的条码为介质,在已开通受理的业务范围内可凭条码介质办理各项借记卡业务。
第四条 x合约所称电子现金是指芯片借记卡基于借记应用上实现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该结算账户独立于芯片卡主账户,具有小额快速支付功能,账户余额设有上限。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持符合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借记卡。
第六条 甲方开立借记卡,应预留本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税收居民身份调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甲方保证将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借记卡只供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账户。凡因甲方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账户造成的资金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以及惩戒措施,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如经乙方审核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八条 甲方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不含社保卡、非实体卡)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定活期储蓄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基本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及第三方渠道开通功能及办理业务,并遵守对应业务规定。
第十条 乙方有权决定借记卡是否配发活期一本通存折。借记卡配有活期一本通存折时,甲方应注意及时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而导致借记卡交易记录与存折上所载不一致,且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实发生相应真实交易的,以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为便利甲方的小额交易用卡,乙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 或“ ”等闪付标识的银联 IC 借记卡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社保卡等特殊卡种除外)。甲方
可在具备该业务受理资质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支付交易,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
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签名,乙方有权认为该交易为甲方本人所为。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第十二条 甲方可在监管部门及乙方规定范围内,对境内自助柜员机转账或取现、境外自助柜员机取现、境内外渠道消费设置交易限额,实际交易限额以甲方设定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使用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吞钞等故障,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取得联系,按自助设备所属机构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卡片、作废回收卡片等。
第十四条 甲方持磁条借记卡在非标准银行卡受理终端上消费超过人民币 2 万元时,乙方将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起交互短信验证,通过验证后方可进行消费交易。
第十五条 借记卡支持有卡、无卡(包括网络支付、条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第十六条 借记卡以本币活期账户为结算账户。境内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的清算币种及对应的活期账户进行结算。
境外消费或取现交易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乙方的汇兑规则确定。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益。
第十七条 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的各类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以及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真实发生且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借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第三方平台绑定乙方借记卡进行交易的,须同时遵照《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等乙方或第三方涉及快捷支付业务的协议执行。
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对甲方进行身份验证,涉及的验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绑定卡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账户交易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号、证件有效期、借记卡 CVN 码、借记卡业务签约信息、账户分类管理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因甲方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各业务受理渠道等了解其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次日起 40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次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二十条 甲方持有的借记卡自开户次日起连续 6 个月无交易记录的,乙方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乙方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及反洗钱、反诈、个人信息不全或无效等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执行账户处置,也可按照乙方业务规定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受理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查询、冻结、扣划;暂停非柜面交易、控制交易限额和止付。如乙方通知甲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关闭账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对借记卡卡片保管不善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不得以和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第二十四条 因借记卡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因借记卡卡片遗失、损坏、过期、等级调整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办理补换卡。甲方换领xxx,x
xxxxxxx,xxx提出自行保管或自行销毁的(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须妥善处理,如因旧卡保管不当或未及时销毁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甲方办理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磁条卡、虚拟卡不设有效期,借记卡芯片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为准。借记卡芯片卡过期后,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电子现金不计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第四章 挂失解挂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及绑定了移动支付功能的设备,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临时挂失有效期为 5 个自然日(自挂失当日算起),正式挂失长期有效。除本合
约第三十二条所列的情况外,已挂失的借记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或附属卡挂失后,另一卡将不可使用。
第三十条 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限制使用时,该卡仍可通过其他渠道正常使用;借记卡挂失时,其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功能不可使用,其绑定的虚拟卡也不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挂失生效后,甲方未补办新卡或重置密码,找回原借记卡或交易密码的,甲方可到原挂失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撤销挂失和重置密码。
第三十二条 下述情况,甲方在借记卡或存折凭证挂失前提下,乙方系统仍将扣除卡或折内活期账户资金:
(一)法院冻结扣划;
(二)理财产品封闭扣划;
(三)贷款还款扣划(公积金贷款除外);
(四)银行服务费扣划。
(五)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二)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四)遗失或被窃借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第五章 销卡销户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应由甲方本人办理借记卡销卡销户。甲方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注销附属卡及绑定卡、无未完成的延迟转账业务后方可办理借记卡销卡销户。
第三十五条 芯片借记卡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已超过 45 个自然日(不含)的,甲方可即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如芯片借记卡有效期期满不超过 45 个自然日(含)的,须自受理销户申请
之日起 45 个自然日后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借记卡如连续一年未发生主动交易,无代收付签约关系,且余额少于壹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及销卡。
第三十七条 借记卡销户后,乙方仍保留对该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六章 附属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业务(社保卡、萌哒哒卡及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包括申领、挂失、换卡、销卡、查询、交易限额维护等。
第三十九条 附属卡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与主卡同等服务,交易款项全部记入主卡账户。附属卡级别分为三类,分别是 A 类、 B 类和 C 类。A 类附属卡可以使用主卡内所有账户;B 类附属卡可以使用主卡的活期人民币账户;C 类附属卡只能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主卡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第七章 虚拟卡
第四十条 虚拟卡通过乙方柜面、移动银行、直销银行等指定渠道发卡和使用,其作为借记卡的介质之一,可在乙方指定场景下视为已出示实体卡。
虚拟卡的申领、使用、销户按照借记卡交易业务规则执行,虚拟卡可止付或解止付,不挂失、不补换卡。虚拟卡关联的条码、交易密码、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均视为交易要素。按照虚拟卡交易实际情况,一种或多种应验证交易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乙方有权认为该交易为甲方本人发起。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本人持有的虚拟卡配发实体卡介质。虚拟卡配发实体卡介质后,按实体借记卡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章 电子现金
第四十二条 借记卡芯片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社保卡等特殊卡种除外),电子现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其余额以借记卡芯片记录的电子现金脱机余额为准,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
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第九章 密码
第四十三条 借记卡的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或激活时直接设置。
查询密码主要用于渠道查询业务。
交易密码主要用于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绑定第三方功能验证等业务。
第四十四条 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设置和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免密支付、银行预留手机号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功能或其他甲方与第三方约定的验证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服务收费
第四十五条 乙方以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费,并从甲方的账户中扣划。
扣款时如人民币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扣划,乙方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未扣足部分予以累计,直至欠费全部缴清。销户时,甲方须补齐欠费。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经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合约。
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保密
第四十七条 x合约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乙方网站、移动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进行,甲方可通过以上渠道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办理变更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乙方更改有关资料之前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未更改或延误更改而导致甲方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约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第三方收集、处理、留存、传递及应用业务办理必需的甲方个人信息(满足所需服务要求的最少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微信个人身份信息(OPENID)、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账户和收支信息以及相关业务关联签约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满足所需服务要求的最少信息)。xxxx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xxxx依据本授权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报送甲方个人信息(满足所需服务要求的最少信息),无需再逐一向甲方另行获取授权。乙方应审慎、合法使用甲方信息并恪守保密义务。
甲方拒绝授权的,将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开通或使用未获授权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但不影响甲方使用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十二章 其他约定
第五十条 乙方保留拒绝发卡或收回卡片的权利。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合约所述章程及本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五十一条 信函、电话、语音电话、短信、电邮、微信、移动银行 APP 和官网等作为乙方向甲方告知安全、交易账单、变更事项信息的重要途径,乙方已按甲方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码,通过寄送函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信息等方式之一告知,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为保护甲方权益,更好地向甲方提供借记卡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以其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途径接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公司,乙方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发送的业务必须的信息。若因甲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不全或错误导致信息无法送达,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热线 95313 或其他乙方指定方式(短信、
移动银行 APP、线上营业厅、961111 专属关爱服务热线等)停止或取消上述服务。
第五十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与甲乙双方的电话沟通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客服热线及其合作第三方电话服务等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甲方同意将该电话沟通内容记录用于乙方合法目的。
第五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第五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咨询、查询、业务办理、纠纷及投诉,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 95313 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双方均可向依法设立的金融调解机构提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选择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同意基于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机构根据乙方所提供甲方的身份、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其本人时,可委托但不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协助查找其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甲方参与调解。
第五十六条 x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五十七条 x合约经甲方在相应产品申请表或业务办理凭证上签字确认,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