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二〇二三年五月
股票简称:华康医疗 股票代码:301235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Huakang Century Medical Co., Ltd.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8-9 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二〇二三年五月
1-1-0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其出具的《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 [2023]第 Z[589]号 0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应当按年度将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必须每年进行现金分红,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进行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因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逐项说明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应就此议案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九)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延续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对现有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上市前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系于 2022 年 1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前公司未对 2020
年利润进行分配。
(2)上市后利润分配情况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 4 月 27 日,
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5,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10,560,00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6 日,
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05,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人民币 1.3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 13,728,00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例 |
2022年度 | 1,372.80 | 10,248.87 | 13.43% |
2021年度 | 1,056.00 | 8,136.15 | 12.98% |
2020年度 | - | 5,260.48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 2,428.80 | ||
最近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 | 7,881.83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 30.82%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未来,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3、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五、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耗材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等。相关募投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与市场前景。但是募投项目的建设与达产需要一定周期,而且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是基于现有的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作出的,若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新建募投项目的产能无法完全消化,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现有业务和服务体系开展,是基于当前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的效益测算,充分考虑了项目协议对各类潜在不利因素的约定,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项目及公司现有业务效益对比,募投项目测算具有合理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原材料、施工成本价格上涨、决算审计调减合同金额等情形,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效益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尚未全部结项。发行人在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前再次申报再融资方案,需连续实施多个募投项目,对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技术实力、人员储备、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在管理人员、技术或者资金等方面达不到项目要求或出现不利变化,则募投项目按原计划实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项目实施后公司的折旧费用也会有较大幅度增加。本次发行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预计为 20,785.73 万元,新增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4,214.27 万元。项目建成运
营后,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2,508.57 万元,新增摊销 359.22 万元,合计影响
年税前利润 2,867.79 万元。在折旧费增加的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实现收益的风险。若此种情形发生,则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分别为 59,505.87 万元、84,848.86 万元、 133,874.68 万元和 131,893.92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较大;同时,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含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9,446.95 万元、12,270.25 万元、17,133.13 万元和 16,621.16 万元。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大中型公立医院,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未来,若出现经济衰退、医疗行业不景气或者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削减卫生支出、政府给医院的拨款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增加、回款缓慢、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以及发生坏账损失和经营性现金流恶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058.82 万元、14,988.32 万元、
26,575.74 万元和 30,843.3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5.18%、13.14%、
12.46%和 14.78%,占流动资产比重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主要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在建项目余额。未来,如果出现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公司与客户产生重大纠纷等情形,导致项目停工、不能及时结算甚至烂尾的情况,将造成存货发生跌价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目录
七、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116
八、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技术情况 134
九、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资质情况 147
十、发行人特许经营权 178
十一、上市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78
十二、境外经营情况 178
十三、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178
十四、最近三年已公开发行债券公司情况 178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179
一、审计意见 179
二、财务报表 179
三、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及范围 189
四、主要财务指标 190
五、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193
六、财务状况分析 197
七、经营成果分析 241
八、现金流量分析 271
九、资本性支出分析 276
十、技术创新分析 277
十一、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278
十二、本次发行的影响 280
第五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282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 282
二、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282
三、同业竞争情况 282
四、关联交易 283
第六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296
一、本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 296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296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323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324
第七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332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332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333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339
四、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41
五、会计师对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42
第八节 声明 343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343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345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346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349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350
六、资信评级机构声明 351
七、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352
第九节 备查文件 354
一、备查文件 354
二、备查地点 354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一般释义 | ||
华康医疗、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 | 指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河北华康 | 指 | 河北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湖北菲戈特 | 指 | 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深圳华康 | 指 | 深圳市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武汉华晨康 | 指 | 武汉黄陂华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武汉华思康 | 指 | 武汉华思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湖北菲浠特 | 指 | 湖北菲浠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康软件 | 指 | 深圳华康世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湖北菲尔特 | 指 | 湖北菲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上海菲歌特 | 指 | 上海菲歌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
复星投资 | 指 | 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阳光人寿 | 指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 |
指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本次发行 | 指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 |
可转债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报告期 | 指 |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 |
《公司章程》 | 指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可转债管理办法》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
会计师、申报会计师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一般释义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 | 指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工作日 | 指 | 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交易日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二、专用名词释义
医院感染、院感 | 指 | 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 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
院感发生率 | 指 | 根据《医院感染监测基本数据集及质量控制指标集实施指南(2016版)》,院感发病率=新发生医院感染的患者人(例 次数)/同期住院患者人(例次数)×100% 。 |
洁净技术 | 指 | 采用阻隔尘粒和细菌等微粒的空气过滤技术,配合具有定风量或速度的气流组织、室内压力梯度控制措施,确保室 内微粒的数量维持在一定水平的技术。 |
医疗净化系统 | 指 | 通过对送入室内的空气进行多级过滤、冷却除湿、加热、加湿、灭菌等处理,将室内洁净度、温度、湿度、风速、静压差、细菌浓度等指标控制在一定水平的空气处理系 统。 |
洁净度 | 指 | 子最大浓度限值进行划分的等级标准。 |
静压差 | 指 | 确保空气定向流动,使房间与房间之间存在不同的室内绝 对气压值形成的空气压差值。 |
截面风速 | 指 | 在一定面积范围内的空气流速,V=Q/(S*3600),V代表 截面风速m/s、Q代表风量m³/h ;S代表风管截面积m2。 |
集中新风 | 指 | 将多个空调送风单元所需新风集中由新风机组供应,将新风经过过滤、降温、除湿、加热等处理,再分配至各空调 送风单元。 |
微粒子 | 指 | 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中悬浮粒子尺寸范围在 0.1-5μm的粒子。 |
吊塔/吊桥 | 指 | 主要为手术室和ICU的供氧、吸引、压缩空气、氮气等医用气体的终端转接,可通过手动或电动方式进行旋转和升降;同时还具有电源插座和为麻醉机和心电监护仪提供平 台的功能。 |
洁净手术室 | 指 | 使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材料围护并采用空气净化技术,把手术环境空气中的尘埃微粒、微生物及细菌总量或浓度 降到规范允许水平的手术室。 |
洁净手术部 | 指 | 由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和非洁净辅助用房等一部分 或全部组成的自成体系的功能区域。 |
数字化手术室 | 指 | 利用数字化功能,结合通讯、工控、多媒体、信息系统技术等,从硬件和软件上进行整合集成,改变传统手术室因医疗设备越来越多导致信息分散、空间狭小、运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信息传播和无纸化作业以及远程会诊和远 程手术等远程医疗服务的手术室。 |
负压病房 | 指 | 采用空间分隔并配置通风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 |
气静压低于周边区域空气静压的病房。 | ||
负压隔离病房 | 指 | 采用空间分隔并配置全新风直流空气调节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气静压低于周边区域空气静压,并采取 有效卫生安全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传染的病房。 |
DSA | 指 | 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igital subtraction angiography), 通过计算机把血管造影片上的骨与软组织的影像消除,仅在 影像片上突出血管的一种摄影技术。 |
PCR | 指 | 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是一种用 于放大扩增特定的 DNA 片段的分子生物学技术,它可看作是生物体外的特殊 DNA 复制。 |
PCR 实验室 | 指 | PCR 实验室又叫基因扩增实验室,是为应用分子生物学技术,放大特定的 DNA 片段,通过 DNA 基因追踪系统,迅 速掌握患者体内的病毒含量而提供实验的场所。 |
RFID | 指 | 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通信技术,俗称电子标签。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 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 |
ICU | 指 | 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又称加强监护病房综合治疗室,治疗、护理、康复均可同步进行,为重症或昏迷患者提供隔离场所和设备,提供最佳护理、综合治疗、 术后康复环境。 |
CCU | 指 | 冠心病重症监护室(Coronary Care Unit),是专门对重症冠心病而设立的,接受各种重症心肌炎、心功能不全、心 律失常、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的患者。 |
NICU | 指 |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A 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用于各种高危新生儿的生命支持,与新生儿相关窒息疾病的 抢救与治疗,新生儿溶血症的治疗等。 |
BIM | 指 |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进行建筑模型的建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 信息。 |
CFU | 指 | 菌落形成单位(CFU,Colony-Forming Units),为单位体 积中的细菌、霉菌、酵母等微生物的群落总数。 |
HIS 系统 | 指 |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人流、物流、财流进行综合管理;对在医疗活动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取、传输、 汇总,加工形成各种信息。 |
PACS 系统 | 指 | 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应用在医院影像科室的系统,主要任务是把日常产生的各种医学影像(包括核磁,CT,超声,各种X光机、红外仪、显微仪等设备产生的图像)通过各种接口以数字化的方式海量保存起来,当需要的时候在一定的授权下能够很快的调回使用,同时增加一些辅 助诊断管理功能。 |
CMA | 指 |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章,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盖有 CMA章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 |
定,具有法律效力。 | ||
CNAS | 指 | CNAS标志是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C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 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威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
注:本募集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Wuhan Huakang Century Medical Co., Ltd.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股票简称 | 华康医疗 |
公司股票代码 | 301235 |
法定代表人 | 谭平涛 |
实际控制人 | 谭平涛、胡小艳 |
董事会秘书 | 彭沾 |
成立日期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
注册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8-9 层 1 号房 |
办公地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8-9 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560.00 万元 |
邮政编码 | 430000 |
电话 | 027-87267616 |
传真 | 027-87267602 |
互联网网址 | |
电子信箱 | |
经营范围 | 医疗器械二类生产: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第Ⅰ类、第Ⅱ类、第Ⅲ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可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第Ⅱ、Ⅲ类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含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库);净化工程;医疗净化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空调系统清洁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调试及维修;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压力容器安装(1 级)、压力管道安装(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 (GC2 级);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放射防护设计与施工;气流物流系统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集成、维护;实验室配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不锈钢产品、建筑材料、电气材料、金属材料、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品)、计生用品、日用百货、化工用品(不含危化品)、五金配件、化妆品、办公用品的销售;净化工程设备及配件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的维修;医院的后勤管理;医疗净化、智能化、装饰、放射防护、医用气体、洁净厂房、净化实验室工程等的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技术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 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1、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促进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0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功能定位以及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2021 年,发改委、卫健委、疾控局、中医药管理局《“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到 2025 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基本建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
2、卫生费用支出持续增长,医疗服务市场快速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民健康水平的提升,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服务需求的刚性特征,推动居民卫生费用及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快速增长。2021 年,我国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已占 GDP 的 6.72%。根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2022》显示,2021 年全国卫生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到 84.72 亿人次,同比增长 9.44%;其中入院人数达 2.47 亿,同比增加了 7.46%。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诊疗人数与住院人数将不断增加,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将快速发展。
3、与新技术的融合发展成为医疗净化技术的发展趋势
2021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
(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和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
2021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颁布《“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要打造国际先进水平的智慧医院,建设重大疾病数据中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数据规范以及数据整合管理,为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提出深度运用 5G、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国际先进水平的智慧医院,建设重大疾病数据中心,为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医疗信息化发展路径日渐清晰,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患者和医生之间的信任机制、医疗质量监控机制等逐步建立,智慧医疗的收益方式、与医疗保险连通等开始有效的尝试,以及诸如分级诊疗、医生多点执业、取消医院事业编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政策也将促进智慧医疗产业快速扩大。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
《2022-2027 年中国智慧医院行业市场竞争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 2021 年国内智慧医院应用规模将达到 754 亿元人民币,2027 年预计市场规模将达到 1,737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15.51%,未来该赛道还有巨大发展空间。
1、强化公司研发、生产、仓储能力,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升级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为契机,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物联
网等先进技术,为医院用户提供更加信息化、智能化的服务;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实现了部分净化材料的装配式生产,缓解公司因业务量增多面临的产能供给不足问题,缩短医疗净化系统集成现场施工周期,提高公司存货周转率和运营效率;洁净医疗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为公司优质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执行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积累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执行经验,提升承接大型项目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耗材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以终端客户实际需求为导向,提高公司医疗耗材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增强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能力。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研发、生产、仓储能力,积累工程建设类项目经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优化资本结构,增强风险防御能力
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具有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特性,在前期项目招标、合同签署履约、项目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分包、项目维修质保等多个环节需要大量资金,而项目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的回收时间较长。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投入大量运营资金进行前期投入。
近年来,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在手订单不断增长,项目的实施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本次募投项目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指标保持合理水平,并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已经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二届董事会五
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5、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 )/(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 )/(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 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④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违约事项及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情形及认定
以下情形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7)其他对本次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生上述所列违约事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万元) | |
1 | 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 | 5,026.63 | 4,903.22 | |
2 | 洁净医疗专项工程建设项目 | 光谷人民医院医疗专项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 | 16,983.96 | 14,000.00 |
武汉市第一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西医结合临床应急救治中心 项目 | 3,281.82 | 3,000.00 |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东校区工 程(标段二)科研集群工艺增加(安 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 16,024.83 | 14,000.00 | ||
3 | 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3,189.94 | 11,051.54 | |
4 | 耗材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 鄂西分仓 | 5,473.88 | 4,595.12 |
鄂东分仓 | 5,332.88 | 4,450.12 | ||
5 | 补充营运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
合计 | 89,313.94 | 80,000.00 |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19、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20、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21、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聘任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英证券的监督。华英证券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华英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依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受托管理人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受托管理协议、本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即视为同意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该协议之约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为【】年
【】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 |
3 | 律师费用 | 【】 |
4 | 资信评级费用 | 【】 |
5 |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 【】 |
合计 | 【】 |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安排 |
T-2 日 【】年【】月【】日 | 1、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 《网上路演公告》 | 正常交易 |
T-1 日 【】年【】月【】日 | 1、网上路演 2、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T 日 【】年【】月【】日 | 1、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2、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3、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确定网上中签率 | 正常交易 |
T+1 日 【】年【】月【】日 | 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 正常交易 |
T+2 日 【】年【】月【】日 | 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 正常交易 |
T+3 日 【】年【】月【】日 | 1、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 正常交易 |
T+4 日 【】年【】月【】日 | 1、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正常交易 |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八)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夫妇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康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参与华康医疗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华康医疗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复星投资、阳光人寿承诺如下:
“本公司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康医疗”)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现就参与华康医疗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华康医疗股票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
转债发行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华康医疗股票的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华康医疗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华康医疗所有,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康医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参与华康医疗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华康医疗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 谭平涛 |
住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港 B4 栋 8-9 层 |
电话 | 027-87267616 |
传真 | 027-87267602 |
联系人 | 彭沾 |
法定代表人 | 葛小波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
电话 | 0510-85200510 |
传真 | 0510-85203300 |
保荐代表人 | 胡向春、邓毅 |
项目协办人 | 王永翔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张永言、潘磊、张心瑞、舒弘毅 |
负责人 | 夏少林 |
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
电话 | 027-87301319 |
传真 | 027-87265677 |
经办律师 | 夏少林、刘苑玲 |
负责人 | 余强 |
住所 | 杭州市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
电话 | 0571-88879195 |
传真 | 0571-88879010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朱杰、莫文凯 |
负责人 | 张剑文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3 楼 |
电话 | 0755-82872897 |
传真 | 0755-82872090 |
经办评级人员 | 蒋晗、李爱文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
电话 | 0755-21899999 |
传真 | 0755-21899000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 |
电话 | 0755-88668888 |
传真 | 0755-82083947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
户名 |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账号 | 32001618636052514974 |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关系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的情况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与中介机构关系 | 持股数 (股) | 比例(%) | 持股方式 |
1 |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母公司 国联证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1,024,900 | 0.97 | 直接持股 |
2 | 国联证券- 浦发银行-国联华康医疗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 保荐机构母公司国联证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 728,704 | 0.69 | 直接持股 |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节 风险因素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主要业务资质无法续期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医疗净化系统项目建设需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设计、工程承包、设备安装等专业资质;涉及医疗设备生产与代理采购的,需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质;涉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需要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行业主要资质证书的颁发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要求申报企业在规模、经营业绩、人员构成等方面必须全部达到资质所要求的标准才能予以颁发。未来若公司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或无法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所对应的条件,公司存在资质无法续期或被取消资质的风险,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带来较大影响
2、技术研发的风险
经过十多年的研发和实践,公司已积累了洁净送风回风、气密性检修口、层流送风、定风量压差等多项净化系统专利技术及信息化集成技术。随着洁净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医院智能化、信息化的不断提升,若公司未来新技术的研发失败或技术研发方向偏离主流市场需求,则会导致较高的经营风险。
3、营业收入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客户集中在公立医院,基于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受财政预算管理和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多集中在第四季度交付验收,发行人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风险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分别为 59,505.87 万元、84,848.86 万元、 133,874.68 万元和 131,893.92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较大;同时,
报告期各期末坏账准备(含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 9,446.95 万元、12,270.25 万元、17,133.13 万元和 16,621.16 万元。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大中型公立医院,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未来,若出现经济衰退、医疗行业不景气或者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削减卫生支出、政府给医院的拨款不能及时到位等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增加、回款缓慢、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以及发生坏账损失和经营性现金流恶化的风险。
2、存货余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058.82 万元、14,988.32 万元、
26,575.74 万元和 30,843.3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5.18%、13.14%、
12.46%和 14.78%,占流动资产比重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主要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在建项目余额。未来,如果出现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公司与客户产生重大纠纷等情形,导致项目停工、不能及时结算甚至烂尾的情况,将造成存货发生跌价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另外,公司部分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得减按 12.5%或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803.92万元、1,364.41 万元、2,225.44 万元和 93.90 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493.73 万元、575.71 万元、1,013.36 万元和 12.63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0.00 万元、0.00 万元、68.46 万元和 2.76 万元。所得税税收优惠合计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21%、20.51%、28.16%和-6.76%。如若未来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能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4、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虽然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且公司的主要债务均在可控范围之
内,短期内偿债能力变化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未来过度扩大经营规模,导致借款金额急剧增加,同时经营性债务也快速增长,而客户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或者出现银行借款不能续期等情形,则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
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464.87 万元、4,459.27万元、-34,209.79 万元和-20,574.96 万元。由于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该业务具有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特性,在前期项目招标、合同签署履约、项目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分包、项目维修质保等多个环节需要大量资金,而项目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回收时间较长。近年来,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快速发展,承接的净化项目在规模和金额上不断增加,使得公司需要先期垫付的资金额不断增加。未来,如果客户不能按时结算或及时付款,公司将面临营运资金短缺的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1、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的研发、设计、实施、运维,以及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的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成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以及优秀的人才队伍,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控制制度。由于公司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涉及医疗特殊科室装饰装修,医疗设备生产、安装等服务,一旦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危及人员生命健康,或项目管理不善,将对公司的业绩和信誉产生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夫妻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51.75%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事项仍将处于控制地位。虽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但仍不能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影响管理团队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和财务决策和利润分配等事项做出对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不利的决策,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发行人从事医疗净化系统业务,主要面向大中型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及相关服务。下游医院基建投资规模与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若未来宏观经济持续低迷,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持续下滑,则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我国医疗净化系统行业集中度较低,参与企业较多,行业呈现总体技术水平与项目实施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一方面,行业中从事施工、部件生产的企业较多,竞争相对激烈;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从项目设计、实施到系统运维一体化服务的企业较少。未来,若医疗净化领域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司未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或提升原有的竞争优势,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三、其他风险
1、新建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耗材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等。相关募投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与市场前景。但是募投项目的建设与达产需要一定周期,而且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是基于现有的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作出的,若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外部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新建募投项目的产能无法完全消化,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现有业务和服务体系开展,是基于当前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的效益测算,充分考虑了项目协议对各类潜在不利因素的约定,并与可比上市公司同类项目及公司现有业务效益对比,募投项目测算具有合理性。若在募投项
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原材料、施工成本价格上涨、决算审计调减合同金额等情形,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效益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3、连续实施多个募投项目的风险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尚未全部结项。发行人在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前再次申报再融资方案,需连续实施多个募投项目,对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技术实力、人员储备、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在管理人员、技术或者资金等方面达不到项目要求或出现不利变化,则募投项目按原计划实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项目实施后公司的折旧费用也会有较大幅度增加。本次发行所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预计为 20,785.73 万元,新增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4,214.27 万元。项目建成运
营后,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2,508.57 万元,新增摊销 359.22 万元,合计影响
年税前利润 2,867.79 万元。在折旧费增加的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实现收益的风险。若此种情形发生,则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1、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低迷,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偏好持有债券,或触发回售条款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压力,增加公司财务风险。
2、可转债自身特有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
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如果因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甚至可能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转换价值仍持续低于债券面值,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3、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风险。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风险。
4、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5、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6、信用等级变动风险
本次可转债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级别,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5,702,210 | 52.75% |
1、国家持股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 55,702,210 | 52.75% |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5,841,060 | 5.53%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49,861,150 | 47.22% |
4、外资持股 | -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5、其他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49,897,790 | 47.25% |
1、人民币普通股 | 49,897,790 | 47.25%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4、其他 | - | - |
三、股份总数 | 105,600,000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
谭平涛 | 境内自然人 | 46,708,990 | 44.23% | 46,708,99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保险产品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6,864,046 | 6.50% | - |
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5,960,089 | 5.64% | -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4,815,360 | 4.56% | 4,815,360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
重庆金浦医疗健康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3,168,000 | 3.00% | - |
胡小艳 | 境内自然人 | 3,123,650 | 2.96% | 3,123,65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2,530,949 | 2.40% |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鑫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1,312,921 | 1.24% | - |
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1,024,900 | 0.97% | 1,024,900 |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 境内一般法人 | 792,000 | 0.75% | - |
合计 | 76,300,905 | 72.25% | 55,672,900 |
二、公司组织结构图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完整的组织架构。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股东大会
监事会
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总经理
审计委员会
内审部
总经办
证券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法务部
总工办
项目管理部
医疗设备耗材事业部
综合服务中心
营销中心
成本中心
招投标中心
供应链中心
技术研发中心
售后服务中心
各子公司
1-1-45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8 家,孙公司
1 家,分公司 11 家。具体如下:
1、子公司
(1)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20923084713736M |
成立时间 | 2013 年 11 月 29 日 |
注册资本 | 5,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5,000.00 万元 |
住所 | 湖北省云梦县子文路特 666 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新俊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湖北省云梦县子文路特 666 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喷涂加工;涂装设备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灯具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电器辅件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生产与销售并从事医 疗智能信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2,680.26 |
净资产 | 8,278.95 |
营业收入 | 5,045.59 |
净利润 | 920.41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生产与销售并从事医疗智能信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发行人的医疗净化系统,公司医疗智能信息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会加强发行人获取医疗净化系统业务的能力,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协同效应。
(2)河北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河北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130185MA09Q1ED5P |
成立时间 | 2018 年 1 月 25 日 |
注册资本 | 1,006.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6.00 万元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祥泰路 66 号中冶盛世广场 C 区商业办公 02 单元 0803-002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涛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祥泰路 66 号中冶盛世广场 C 区商业办公 02 单元 0803-002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医疗器械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Ⅰ类、Ⅱ类、 Ⅲ类医疗器械销售;提供Ⅰ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物流配送服务(含体外诊断试剂、冷藏、冷冻)、装卸搬运服务;医疗设备维修服务;健康管理咨询服务;电子设备的安装、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实验室配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不锈钢产品、消毒用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生用品、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和需专项审批的除外)、五金产品、化妆品、办公用品、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自营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及第三方物流配送。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047.21 |
净资产 | -320.08 |
营业收入 | 1,174.10 |
净利润 | -42.58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河北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及第三方物流配送,有利于发行人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的资源整合,扩大业务范围。
(3)深圳市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40300MA5GFQWK0X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11 月 9 日 |
注册资本 | 5,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0 万元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 470 号海德大厦 A1001F |
法定代表人 | 谭咏薇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 470 号海德大厦 A1001F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医疗净化、智能化、装饰、放射防护、医用气体、洁净厂房、净化实验室工程的设计咨询、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实验室配套设备、空气净化设备、不锈钢产品、建筑材料、电气材料、金属材料、消毒用品、计生用品、日用百货、化工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配件、化妆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净化工程 |
设备及配件、医疗器械的维修。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设备耗材及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196.00 |
净资产 | 168.53 |
营业收入 | 964.02 |
净利润 | 73.05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深圳市华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设备耗材及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配合发行人在深圳及周边地区开拓业务。
(4)武汉黄陂华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武汉黄陂华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20116MA7KXPD25K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3 月 21 日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200.00 万元 |
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前景大街 72 号 |
法定代表人 | 周亮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前景大街 72 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 |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设备耗材及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787.18 |
净资产 | 389.17 |
营业收入 | 1,581.81 |
净利润 | 189.17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武汉黄陂华晨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设备耗材及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配合发行人开展业务。
(5)武汉华思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武汉华思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20114MA7KGGTW54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3 月 29 日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80.00 万元 |
住所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 90 附 2 号 173 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泽华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 90 附 2 号 173 室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
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设备耗材及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22.82 |
净资产 | 86.54 |
营业收入 | 82.33 |
净利润 | 6.54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武汉华思康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设备耗材及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配合发行人开展业务。
(6)湖北菲浠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北菲浠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21125MABWCAEG90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8 月 10 日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170.00 万元 |
住所 | 浠水县清泉镇翟港路 200 号 |
法定代表人 | 谭勇勇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浠水县清泉镇翟港路 200 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消毒 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 |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399.30 |
净资产 | 245.67 |
营业收入 | 316.33 |
净利润 | 75.67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湖北菲浠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配合发行人开展业务。
(7)深圳华康世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华康世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40300MA5HH9NG61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9 月 27 日 |
注册资本 | 5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0 万元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 28 栋 307 |
法定代表人 | 雷苏园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 28 栋 307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日用 品批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零 |
售;化妆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医院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医疗服务;电气安装服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营业务 | 暂未开展实际业务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57 |
净资产 | -4.82 |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 -4.82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深圳华康世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新成立的子公司,暂未开展实际业务。公司投资设立该子公司的目的系发展公司智慧医疗板块,目前尚处于筹备中。
(8)湖北菲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湖北菲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420704MAC2JLLA7L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11 月 18 日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0 万元 |
住所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 37-4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健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 37-4 号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华康医疗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18.53 |
净资产 | 22.79 |
营业收入 | 104.89 |
净利润 | 22.79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湖北菲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配套物资的销售,配合发行人开展业务。
2、孙公司
(1)上海菲歌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①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菲歌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913101153125248316 |
成立时间 | 2014 年 9 月 28 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1,000.00 万元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展路 585、589 号 5 幢 |
法定代表人 | 刘新俊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展路 585、589 号 5 幢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湖北菲戈特持股 100.00%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从事医疗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建筑五金、压缩机及配件、电动工具、机电设备的安装,仪器仪表、电子元件、电器设备及配件、通讯产品、照明电器、电子设备、环保设备、模具的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医用设备带、吊桥、吊塔、无影灯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 |
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2022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2,381.27 |
净资产 | 586.34 |
营业收入 | 1,261.57 |
净利润 | -239.28 |
注:申报会计师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该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③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上海菲歌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用设备带、吊桥、吊塔、无影灯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协同效应。
3、分公司
(1)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03597027352A |
住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 B 栋 8 楼 808 |
负责人 | 鲁凯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7 月 24 日 |
(2)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00329272466X |
住所 | 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西贡码头第 22 幢 1-3 层 A-1 号 |
负责人 | 褚康文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 月 27 日 |
(3)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5332124050A |
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路 41 号(兰州海兰德泵业有限公司院 内 B 座办公楼 3 层 A 区 303-06) |
负责人 | 江金涛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3 月 11 日 |
(4)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63305628584 |
住所 | 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 49-1 号新视界A 座 708 室 |
负责人 | 程远超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5 月 6 日 |
(5)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6354562166E |
住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 33 号华清创意园 6 栋 102-2 |
负责人 | 王俊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6 月 19 日 |
(6)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57952039A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 14 层 1-1403-324 |
负责人 | 高建虎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9 月 14 日 |
(7)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MA59AF907N |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 47 号 1406 房之 E68 房(仅限办 公) |
负责人 | 褚康文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10 月 23 日 |
(8)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03MA6TXG4623 |
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 326 号朝华美域小区 1 幢 10802 室 |
负责人 | 程远超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 月 20 日 |
(9)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2MA4QCY8N50 |
住所 |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紫鑫御湖湾 7 栋 712 室 |
负责人 | 阴霁星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4 月 8 日 |
(10)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江岸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2MA4F3G6X6Q |
住所 |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1234 号 3 号-5 号 |
负责人 | 鲍楚洁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10 月 13 日 |
(11)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企业名称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1MAC5FTR22B |
住所 | 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杜街道办事处西里家庄村 244 号 |
负责人 | 高建虎 |
成立日期 | 2022 年 12 月 13 日 |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上市以来变化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公司的总股本为 10,560 万股。其中谭平涛直接持有公司 4,670.9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4.2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谭平涛之配偶胡小艳直接持有公司 312.3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96%;同时,谭平涛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康汇投资 48.93%的财产份额,胡小艳持有康汇投资 0.49%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康汇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谭平涛、胡小艳通过康汇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481.5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6%。综上,谭平涛、胡小艳夫妻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总数为 5,464.81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5%,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自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谭平涛和胡小艳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国籍 | 是否拥有永久 境外居住权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
谭平涛 | 中国 | 否 | 42092319751011**** | 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 |
胡小艳 | 中国 | 否 | 42092319750901**** | 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 |
谭平涛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高级经济师,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1994 年 5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职于
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财政局下辛店财政所,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职于上
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公司,200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经理、董事长;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胡小艳女士,197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94 年 7 月至 2008 年 9 月,自主经商;2008 年 11 月,创办华康有限,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华康有限董事;2017 年 7 月,辞任华康有限董事,任职于华康医疗总经办,兼任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谭平
涛、胡小艳夫妇仅对外投资了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康汇投资仅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存续,自设立至今,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外,自身无实际经营业务。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 ||||||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 ||||||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 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 ||||||
谭平涛 | 股份限售承诺 | 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5 年 7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 | |||||
所有。 |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 ||||||
胡小艳 | 股份限售承诺 |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 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5 年 7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
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 ||||||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 | ||||||
所有。 |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5 年 7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 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 | ||||||
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 | ||||||
公司所有。 |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 ||||||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 ||||||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 期。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 ||||||
王长颖 | 股份限售承诺 | 收盘价格相应调整。 (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3 年 7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 ||||||
(3)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 ||||||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 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 所有。 | ||||||
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金浦医疗健康服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3 年 1 月 27 日 | 履行完毕 | |
陈岩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 所有。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3 年 1 月 27 日 | 履行完毕 | |
谭平涛、胡小艳 |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本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人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 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 丰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 |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 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本单位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3)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本单位应将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和中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 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稳定股价承诺 |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的相应承诺。 4、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 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5 年 1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
谭平涛 | 稳定股价承诺 |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 《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按照本人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额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5 年 1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
谭平涛、谢新强、谭咏薇、王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王佳丽、张英超 | 稳定股价承诺 |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 《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2025 年 1 月 27 日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按照本人最低应增持金额减去本人已实际用于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的差额扣留应付本人相应税后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应在前述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回购承诺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承诺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自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如上市后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谭平涛、胡小艳 |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谭平涛、谢新强、谭咏薇、王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程志勇、余亮、周永东、余砚新、张海容、徐永 久、马德刚、王佳丽、张英超 | 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中国证监会或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为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谭平涛、胡小艳 | 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谭平涛、谢新 强、谭咏薇、王 | 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承诺 |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程志勇、余亮、周永东、余砚新、王佳丽、张英超 | 2、本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直 至履行承诺时止。 | |||||
谭平涛、胡小艳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 现金分红,直至履行承诺时止。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现金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
谭平涛、胡小艳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减持所得现金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
谭平涛、谢新强、谭咏薇、王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程志勇、余亮、周永东、余砚新、张海容、徐永 久、马德刚、王佳丽、张英超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人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减持所得现金(如有)或薪酬(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上海复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需提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阳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 丰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重庆金浦医疗 健康服务产业 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岩 | 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由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原因,本单位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3)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或股份减持所得现金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
谭平涛、胡小艳、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 资企业(有限合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来源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伙) |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对公司作出赔偿。 | |||||
谭平涛、谢新强、谭咏薇、王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程志勇、余亮、周永东、余砚新、张海容、徐永 久、马德刚、王佳丽、张英超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在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减少并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关联方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对公司作出赔偿。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谭平涛、胡小艳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公司 (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含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下同)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中国境内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受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参与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 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发行人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市,自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 39.20 元/股(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除权
除息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 39.20 元/股),触发谭平涛、胡小艳、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王长颖的延长锁定期的承诺,相关股东已依据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
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平涛、胡小艳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
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参与可转债发行认购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人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康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参与华康医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 “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
转债。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华康医疗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持股 5%以上股东复星投资、阳光人寿关于参与可转债发行认购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康医疗”)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现就参与华康医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华康医疗股票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华康医疗股票的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华康医疗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华康医疗所有,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参与可转债发行认购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人作为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康医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参与华康医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次可
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成功认购,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和认购的本次可转债。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承诺约束,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华康医疗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选聘情况如下表:
姓名 | 职务 | 选聘情况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谭平涛 | 董事长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谢新强 | 董事、 总经理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谭咏薇 | 董事、副总 经理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于洋 | 董事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余亮 | 独立董事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郭孟焕 | 独立董事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齐亮 | 独立董事 |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上述董事简历如下:
谭平涛先生,197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高级经济师,住址为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1994 年 5 月至 2004 年 12 月任职于
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财政局下辛店财政所,2005 年 1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职于上
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公司,200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经理、董事长;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谢新强先生,196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武汉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谭咏薇女士,198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海尔集团技术研发中心、上海东吴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博锐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董事、副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菲歌特监事;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 年 3 月 27 日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于洋女士,1987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2012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22
年 1 月至今,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余亮先生,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 年 6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04 年 8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湖北九章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任主任会计师;2010 年 2 月至今在湖北秉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郭孟焕女士,198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吉实富(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分析师;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庆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投资分析师;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先
后任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并购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招
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任股权投资副总裁;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1 月,在武汉康健妇婴医院有限公司,任董事会秘书;2023 年 2 月至今,在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22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齐亮先生,197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至 2021年,在武汉乾坤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至 2018 年,在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8 年至今,在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22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任期 3 年,任期期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监事选聘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选聘情况 | 提名人 | 任职期限 |
彭胡杨 | 监事会主席、 职工监事 | 职工代表大会 | 职工代表大会 | 2022.11.3- 2025.11.12 |
周成林 | 监事 |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程文杰 | 监事 |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 | 监事会 | 2022.11.21- 2025.11.12 |
上述监事简历如下:
彭胡杨,男,1988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12 年 7 月至今,历任公司平面方案部设计师、副经理,现任公司技术研发部创新研发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周成林:男,198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曾就职于中石化武汉石油分公司、武汉华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11 月至今,历任公司综合服务部助理、主管,现任公司医疗耗材事业部行政副经理。2022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程文杰:男,199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2012 年 12 月入伍,2017 年 12 月退伍;2018 年 9 月至今,历任公司综合服务部助理、主管,现任公司综合服务部副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秘书。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 职务 | 选聘情况 | 任职期限 |
谢新强 | 董事、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2.11.21- 2025.11.12 |
谭咏薇 | 董事、副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2.11.21- 2025.11.12 |
王海 | 副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2.11.21- 2025.11.12 |
王佳丽 | 副总经理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2.11.21- 2025.11.12 |
张英超 | 财务负责人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2.11.21- 2025.11.12 |
彭沾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2023.03.27- 2025.11.12 |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谢新强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节“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之“1、发行人董事”。
谭咏薇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简历参见本节“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基本情况”之“1、发行人董事”。
王海先生,汉族,1976 年 8 月出生,2000 年至 2007 年在江苏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部经理;2009 年至 2015 年在上海德明医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营销总监;2015 年至今,历任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2022 年 11 月至今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佳丽女士,1977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2013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采购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副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英超女士,198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中侨(武汉)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汇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2018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内审部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彭沾先生,198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助理、投融资总监、证券事务代表;2015 年 10 月至今,历任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部总监,2023 年 3 月 27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其他核心人员
本公司其他核心人员主要为核心技术人员,除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共 3 名,基本情况如下:
李芳芳女士,198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武汉市亚细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2009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平面方案部设计师、经理,技术研发部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华康医疗技术研发部经理。
陈远先生,1987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一级建造师、中级工程师。曾就职于湖北兴亚特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 4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项目管理部副经理、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华康医疗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程嘉庆先生,1990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一级建造师。曾就职于武汉东湖开发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华康有限技术员、技术研发部副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华康医疗营销中心经理。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 直接持有股份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持股比例(%) |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
1 | 谭平涛 | 董事长 | 46,708,990 | 44.23 | 2.24 | 46.47 |
2 | 谢新强 | 董事、总经理 | - | - | 0.28 | 0.28 |
3 | 谭咏薇 | 董事、副总经理 | - | - | 0.61 | 0.61 |
序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 直接持有股份 | 间接持股比例(%) | 合计持股比例(%) |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
4 | 于洋 | 董事 | - | - | - | - |
5 | 余亮 | 独立董事 | - | - | - | - |
6 | 郭孟焕 | 独立董事 | - | - | - | - |
7 | 齐亮 | 独立董事 | - | - | - | - |
8 | 彭胡杨 | 监事会主席、职工 监事 | - | - | 0.03 | 0.03 |
9 | 周成林 | 监事 | - | - | - | - |
10 | 程文杰 | 监事 | - | - | - | - |
11 | 王海 | 副总经理 | - | - | 0.22 | 0.22 |
12 | 王佳丽 | 副总经理 | - | - | 0.08 | 0.08 |
13 | 张英超 | 财务负责人 | - | - | 0.09 | 0.09 |
14 | 彭沾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 | - | - | - |
15 | 李芳芳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16 | 陈远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0.01 | 0.01 |
17 | 程嘉庆 | 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合计 | 46,708,990 | 44.23 | 3.56 | 47.79 |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主要兼职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除本人兼 职引起的关系外) |
谭咏薇 | 董事、副总经理 | 上海菲歌特 | 监事 | 全资孙公司 |
深圳华康 | 执行董事 | 全资子公司 | ||
于洋 | 董事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高级投资经理 | 阳光人寿持有发行 人 6.5%的股权 |
北京康复之家健康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 | ||
郭孟焕 | 独立董事 |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投资总监 | 无 |
余亮 | 独立董事 | 湖北秉正会计师事务有限 公司 | 法定代表人、执行 董事、总经理 | 无 |
湖北华生税务师事务有限责 任公司 | 监事 | 无 |
姓名 |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除本人兼 职引起的关系外) |
齐亮 | 独立董事 | 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 律师 | 无 |
王佳丽 | 副总经理 | 武汉久久花嫁商务信息有限 公司(吊销未注销) | 监事 | 无 |
武汉天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 公司(吊销未注销) | 监事 | 无 |
注:1、武汉久久花嫁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吊销营业执照;2、武汉天
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8 日吊销营业执照。
除上述兼职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其他兼职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中,谭平涛与谭咏薇系兄妹关系。除前述亲属关系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互相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姓名 | 公司职务 | 对外投资企业 | 持股/出资情况 |
谭平涛 | 董事长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8.93% |
谢新强 | 董事、总经理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24% |
谭咏薇 | 董事、副总经理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16% |
余亮 | 独立董事 | 湖北秉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92.00% |
湖北华生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16.67% | ||
彭胡杨 | 监事会主席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0.62% |
王海 | 副总经理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16% |
王佳丽 | 副总经理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67% |
北京健百乐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 | 4.76% | ||
武汉久久花嫁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 | 50.00% | ||
武汉天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吊销未注销) | 50.00% | ||
张英超 | 财务负责人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8% |
彭沾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武汉道宏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6% |
姓名 | 公司职务 | 对外投资企业 | 持股/出资情况 |
陈远 | 其他核心人员 | 武汉康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0.31%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上述对外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化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谭平涛(董事长)、谢新强、谭咏薇、王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程志勇(独立董事)、余砚新(独立董事)、余亮(独立董事)、周永东(独立董事)11 人组成。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董事会换届,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由谭平涛(董事长)、谢新强、谭咏薇、于洋、余亮(独立董事)、郭孟焕(独立董事)、齐亮(独立董事)7 人组成。
2、监事变化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由张海容(监
事会主席、职工监事)马德刚、徐永久 3 人组成。
2022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彭胡杨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
事。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监事会换届,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份大会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届监事会由彭胡杨(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周成林、程文杰 3 人组成。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谢新强为总经理,谭咏薇、王海、王佳丽为副总经理,张英超为财务负责人,谭咏薇为董事会秘书。
2022 年 11 月 21 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意谢新强
为总经理,谭咏薇、王海、王佳丽为副总经理,张英超为财务负责人,谭咏薇为董事会秘书。
2023 年 3 月 27 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聘任彭沾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最近一年薪酬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2022 年从公司获 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 领薪单位 |
1 | 谭平涛 | 董事长 | 59.90 | 发行人 |
2 | 王长颖 | 董事(已换届) | —— | —— |
3 | 谢新强 | 董事、总经理 | 59.13 | 发行人 |
4 | 向元林 | 董事(已换届) | —— | —— |
5 | 谭咏薇 | 董事、副总经理 | 55.65 | 发行人 |
6 | 于洋 | 董事 | —— | —— |
7 | 程志勇 | 独立董事(已换届) | 6.41 | —— |
8 | 余砚新 | 独立董事(已换届) | 6.41 | —— |
9 | 余亮 | 独立董事 | 7.00 | —— |
10 | 周永东 | 独立董事(已换届) | 6.41 | —— |
11 | 郭孟焕 | 独立董事 | 0.58 | —— |
12 | 齐亮 | 独立董事 | 0.58 | —— |
13 | 张海容 | 监事会主席(已换届) | 33.04 | 发行人 |
14 | 马德刚 | 监事(已换届) | —— | —— |
15 | 徐永久 | 监事(已换届) | —— | —— |
16 | 彭胡杨 | 监事会主席 | 2.84 | 发行人 |
17 | 周成林 | 监事 | 3.83 | 发行人 |
18 | 程文杰 | 监事 | 1.30 | 发行人 |
19 | 王海 | 董事(已换届)、副总经理 | 62.66 | 发行人 |
20 | 王佳丽 | 副总经理 | 56.44 | 发行人 |
21 | 张英超 | 财务负责人 | 56.29 | 发行人 |
22 | 李芳芳 | 核心技术人员 | 53.39 | 发行人 |
23 | 陈远 | 核心技术人员 | 34.20 | 发行人 |
24 | 程嘉庆 | 核心技术人员 | 37.80 | 发行人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2022 年从公司获 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 领薪单位 |
合计 | - | 543.87 | - |
注:因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2 年 11 月份进行了换届,部分新上任董事、监事在表格中仅体现一个月的薪酬;部分离任董事、监事在表格中体现十一个月的薪酬。
1、发行人上市前股权激励情况
发行人上市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激励主要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康汇投资进行。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康汇投资现有合伙人及其任职和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胡小艳 | 普通合伙人 | 前董事 | 5.00 | 0.49 |
2 | 谭平涛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长 | 495.00 | 48.93 |
3 | 谢新强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总经理 | 63.16 | 6.24 |
4 | 谭咏薇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42.11 | 4.16 |
5 | 刘新俊 | 有限合伙人 | 湖北菲戈特负责人 | 21.05 | 2.08 |
6 | 张晓明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大区经理 | 42.11 | 4.16 |
7 | 余子清 | 有限合伙人 | 原财务经理,已离职 | 37.90 | 3.75 |
8 | 李波 | 有限合伙人 |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 20.00 | 1.98 |
9 | 刘艾芬 | 有限合伙人 | 招投标部负责人,已离职 | 8.42 | 0.83 |
10 | 陈志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管理部负责人 | 12.63 | 1.25 |
11 | 钟浩 | 有限合伙人 | 售后服务部负责人 | 8.42 | 0.83 |
12 | 程晋博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8.42 | 0.83 |
13 | 邱建华 | 有限合伙人 | 医疗耗材销售负责人 | 8.42 | 0.83 |
14 | 吕刚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总监 | 8.42 | 0.83 |
15 | 谭风萍 | 有限合伙人 | 工会主席 | 8.42 | 0.83 |
16 | 王海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42.11 | 4.16 |
17 | 王佳丽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16.84 | 1.67 |
18 | 毕学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主管 | 2.11 | 0.21 |
19 | 江程程 | 有限合伙人 | 预算部经理 | 2.11 | 0.21 |
20 | 梁青松 | 有限合伙人 | 结算部经理 | 2.11 | 0.21 |
21 | 何欣融 | 有限合伙人 | 原财务经理,已离职 | 21.05 | 2.08 |
序号 | 合伙人 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22 | 陈军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副经理 | 3.16 | 0.31 |
23 | 高建虎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1.05 | 0.10 |
24 | 彭胡杨 | 有限合伙人 | 创新研发部经理、监事会主 席、职工监事 | 6.32 | 0.62 |
25 | 赵振兴 | 有限合伙人 | 项目经理 | 2.11 | 0.21 |
26 | 李心怡 | 有限合伙人 | 证券部副经理 | 4.21 | 0.42 |
27 | 江金涛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1.05 | 0.10 |
28 | 祝先锋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1.05 | 0.10 |
29 | 李艳艳 | 有限合伙人 | 医疗耗材事业部负责人 | 36.85 | 3.64 |
30 | 谭炎 | 有限合伙人 |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 2.11 | 0.21 |
31 | 张高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已离职 | 4.21 | 0.42 |
32 | 张海容 | 有限合伙人 | 预算部负责人 | 4.21 | 0.42 |
33 | 陈苇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部负责人 | 4.21 | 0.42 |
34 | 蒋雪光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 4.21 | 0.42 |
35 | 陈远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研发部副经理 | 3.16 | 0.31 |
36 | 杨卫华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中心负责人 | 11.58 | 1.14 |
37 | 张自豪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部经理 | 4.21 | 0.42 |
38 | 张俊华 | 有限合伙人 | 上海菲歌特负责人 | 8.42 | 0.83 |
39 | 张英超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负责人 | 21.05 | 2.08 |
40 | 王占春 | 有限合伙人 | 结算部负责人 | 2.11 | 0.21 |
41 | 王雅文 | 有限合伙人 | 原采购部经理,已离职 | 2.11 | 0.21 |
42 | 郭成斌 | 有限合伙人 | 医疗设备营销部负责人,已 离职 | 8.42 | 0.83 |
合计 | 1,011.62 | 100.00 |
2、发行人上市后股权激励情况
发行人上市后于 2022 年 7 月至 8 月进行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根据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武汉华
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以 21.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6.0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权激励中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
张英超 | 财务负责人 | 10.00 | 1.67% | 0.09%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达到归属期,尚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尚未办理归属事宜,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暂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自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十)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自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现代医疗净化系统的研发、设计、实施、运维等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中的“M74专业技术服务业”大类下的“M748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按照公司业务范围划分,属于医疗专项工程技术服务。
1、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发行人从事的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涉及的设计、工程承包、设备安装等内容,主管部门为住建部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律组织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用洁净装备工程分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洁净室技术委员会和中国安装协会;涉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还需要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相关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销售业务属于医疗器械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律组织是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①医疗净化系统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A、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 名称 | 生效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1998 年 3 月 | 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 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 |
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000 年 1 月 | 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及监督管理等 内容。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 2000 年 1 月 | 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 规则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 |
4 |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 | 2000 年 9 月 | 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单位的资质资 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等内容。 |
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规定》 | 2004 年 7 月 | 规范了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延续与变更的管理办法。 |
6 |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 2009 年 5 月 | 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 | 2012 年 2 月 | 规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等内容。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主席令第四号) | 2014 年 1 月 | 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
9 | 《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45 号) | 2018 年 12 月 | 规范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延续与变更的管理办法。 |
序号 | 名称 | 生效时间 | 主要内容 |
1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 2020 年 3 月 | 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B、行业主要技术标准
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中涉及到的主要通用规划如下:
序号 | 类别 | 技术标准名称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病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标准》 | ||
T/CECS661-202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2010 | ||
1 | 净化科室通用规范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 |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2015 | ||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 |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 |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 ||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 ||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2006 | ||
2 | 装饰专业通用规范 |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89-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 |
《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2008 | ||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 ||
GB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 |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 ||
3 | 暖通专业通用规范 |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空气过滤器》GB/T14295-2019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13554-2008 《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 174-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2008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GB/T19569-2004 |
4 | 电气专业通用规范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2019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
序号 | 类别 | 技术标准名称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2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2014 | ||
5 | 医气、给排水专业通用 规范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2012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0187-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0186-94 《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铜管》YS/T650-2007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2012 《铜管接头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GB/T11618.1 《脱脂工程施工验收规范》HG20202-2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2016 |
发行人医疗系统中涉及到的净化科室专项规范如下:
序号 | 涉及科室 | 技术标准名称 |
1 | 手术室 |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
2 | ICU | 《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123号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509-2016 |
3 | 消毒供应中心 |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T310-2016 |
4 | 生殖中心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13)176号 |
5 | 检验科 |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发(2010) 194号) |
6 | 静脉配置 |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
7 | 负压病房 |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医院负压隔离病房环境控制要求》GB/T35428-2017 DB11/663-2009《负压隔离病房建设配置基本要求》(北京地方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686-2011 |
8 | 层流病房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
9 | 血液透析 |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2010年)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管便函〔2009〕188号 |
10 | 放射科、DSA |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GBT50719-2011 |
11 | 内镜中心 |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 |
12 | 制剂室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7号 |
②医疗器械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序号 | 名称 | 生效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2022年5月 | 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准备、受试者权益保障、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职责、申办者职责、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记录与报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基本文 件管理等内容。 |
2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2022年3月 |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 |
3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2021年10月 | 规定了医疗器械注册检测、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与审批、医疗器械的延续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的变更与补办、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
4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21年6月 | 对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 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管的管理条例。 |
5 |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 | 2020年4月 | 主要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要求,公众、法人、其他相关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技术机构工作要求 等内容。 |
6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 查管理暂行办法》 | 2020年3月 |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内容及对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 告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 | 2019年12月 | 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 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等内容。 |
8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 法》 | 2019年1月 | 主要规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内容、程序以及再评价的实施、报告和不良事件的控 制等内容。 |
9 |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 2018年8月 | 按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分为22个子目 录,子目录由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 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和管理类别组成。 |
10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2017年7月 | 规定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责组织制修订,依法定程序发布,在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 活动中遵循的统一的技术要求。 |
11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 2017年5月 | 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 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 |
12 |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 命名规则》 | 2016年4月 | 规定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命名规则。 |
13 | 《医疗器械分类规 | 2016年1月 | 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 |
序号 | 名称 | 生效时间 | 主要内容 |
则》 | 疗器械的管理类别。 | ||
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 | |||
14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2015年3月 | 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 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等 |
内容。 |
(2)主要产业政策
序号 | 发布主体、时间 | 文件名称 | 有关本行业的主要内容 |
改善疾控机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加快建设国家医学 | |||
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改善县级医院和各级妇幼保健 | |||
1 | 国家发改委综合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 | 《“ 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 实施方案》 | 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地方可因地制宜 加强护理院(中心、站)、康复医院建设。增加普惠 |
性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和未成 | |||
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及设施。 | |||
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 | |||
2 |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 年 11 月 1 日 | 《“ 十四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 划》 | 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布局进一步优化;重大疾病信息大数据中心和生物样本资源库等资源平台建设持续完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协作共享机制基本形 成;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等产业应用示范基地引领示 |
范作用显著增强。 | |||
逐步提升公立医院医疗水平,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
3 | 国家发改委规划司 2022 年 7 月 28 日 | 《“ 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 施方案》 | 诊疗能力,组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 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健 |
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扩大护理型床位供给。 | |||
合理扩容和均衡布局优质医疗资源。争取更多国家医 | |||
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落户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实 | |||
施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揭榜挂帅的方式, | |||
4 |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2 年 6 月 14 日 | 《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2 年重点工作任务》 | 鼓励引导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的地方建设分院,以委市共建的方式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含中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市县延伸;同步深化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运行机制改革。支持实力较强的综 |
合医院建设一批“专科院中院”或医院专科中心。继 | |||
续开展“双百县”创建三甲医院。积极支持社会办医 | |||
规范健康发展,建设一批优质品牌专科医院。 | |||
强化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 | |||
革,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持续推进仿制药 | |||
5 |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4 日 | 《深化医药卫生 体 制 改 革 2022 年重点工作任务》 | 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完善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 衔接。健全药品协同监测机制,强化药品短缺分级应 |
对。加强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加 | |||
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健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 |
序号 | 发布主体、时间 | 文件名称 | 有关本行业的主要内容 |
和标准规范,将评价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上下级用药衔接等的重要依据。分类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深化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探索完善药品流通新业态新 模式。 | |||
6 |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7 日 | 《“ 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 | 促进高端医疗装备和健康用品制造生产。优化创新医疗装备注册评审流程。开展原创性技术攻关,推出一批融合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高质量医疗装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医疗装备应用推广基地,打造链条完善、特色鲜明的医疗装备产业集群。完善养老托育等相关用品标准体系,支持前沿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围绕健康促进、慢病管理、养老服务等需求,重点发展健康管理、智能康复辅助器具、科学健身、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新型健康产品,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进入临床试验。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发展,实施 康复辅助器具、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 |
7 | 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医保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30 日 | 《“ 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 | 支持医药创新领军企业加强与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机构的合作,共同打造生物医药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以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在重点细分领域布局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建设省级医药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围绕医疗器械研发链条,支持建立可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工装开发、合同定制、质量检测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提高医疗器械分工协作水平。支持建设管理规范、运营高效、创新转化能力强的高水平临床研究中心,发展研究型病房,提高临床研究设计能力和 研究服务能力。 |
8 |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 年 1 月 12 日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2021-2025 年)》 | 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省级区域,每 1,000-1,500 万人口规划设置 1 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在地市级区域,每 100-200 万人口设置 1-2 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 1 个县办 综合医院和 1 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院等),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院。原则上县域常住人口超过 100 万人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县办 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 10 万人口,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 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县办 |
序号 | 发布主体、时间 | 文件名称 | 有关本行业的主要内容 |
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实现省、市、县均有 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 |||
9 | 国家药监局等八部门 2021 年 12 月 30 日 | 《“ 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 | 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更加优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批准一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促进公众健康。创新产品评价能力明显提升,在中国申请的全球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 2650 项(个),新增指导原则 480 个。 开展促进高质量发展监管政策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选取产业优势区域、创新模式或特色品种开展试点,探索优化监管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药品制造业集群发展,打造药品产业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领域的创新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推解决产业创 新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
1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 年 10 月 27 日 | 《 “ 千 县 工程” 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 方 案 ( 2021-2025 年)》 | 推动省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县域下沉,逐步实现县域内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有效落实县医院在县域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和城乡医疗服务体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力争通过 5 年努力,全国至少 1000 家县医院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水平,为实现一般病在 市县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
11 |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 年 10 月 9 日 | 《“ 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 | “十四五”期间,由中央财政带动地方投入,从国家、省、市(县)不同层面分级分类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在定向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和委属委管医院进行关键技术创新的同时,实施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 程”,促进临床专科均衡、持续发展。 |
1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 2021 年 6 月 8 日 | 《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 | 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按照分级诊疗工作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康复医疗需求等,健全完善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 疗服务的床位。 |
13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2021 年 3 月 12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 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等产业创新发展。 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治理结构、人事薪酬、编制管理和绩效考核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国 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 |
1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0 年 6 月 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 进法》 |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 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
(二)该行业近三年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方面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发行人主要从事医疗净化系统研发、设计、实施和运维,以及医疗设备和医疗耗材销售,下游医疗机构的发展直接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医疗机构作为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与国家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增长、居民消费水平等方面密切相关。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日常护理等医疗服务需求升级,传染性疾病频繁爆发客观上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发展。
1、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发展趋势
(1)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医疗机构数量快速增加
从体制上看,我国在 20 世纪 50 年代照搬前苏联模式建立了公共卫生体系。
20 世纪 80 年代,财政实施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体制改革。之后,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不足问题较为突出。2003 年 SARS 之后,政府加大了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显著加强。2006 年 3 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卫生监督局成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基本建立。200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功能定位以及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2021 年,发改委、卫健委、疾控局、中医药管理局《“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标准、适度超前,加大向国家重大战略区域、中心城市和脱贫地区倾斜力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到 2025 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基本建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加快前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2021 年末同比 2003 年末,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增加 22.47 万个。2003
年至 2021 年,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具体如下图所示:
2003-2021 年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医疗卫生机构数(万个) 同比增长(%)
91.81 91.23
89.15
98.14 98.35 98.34 98.66 99.74 100.76102.29103.09
91.66 93.69 95.44 95.03 97.44
80.62
84.91 88.22
120 6%
5%
100
4%
80 3%
2%
60
1%
40 0%
-1%
20
-2%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2022》
-3%
(2)卫生费用支出占 GDP 水平逐渐提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民健康水平的提升,我国卫生总费用支出增长较快。2021 年,卫生费用支出占 GDP 比重为 6.72%,总投入的增加也为医疗机构设施环境的不断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1996-2021 年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及所占 GDP 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2022》
与主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卫生费用支出占 GDP 比重相对较低。未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医疗卫生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020 年全球医疗卫生支出占 GDP 比重对比
数据来源:OECD
(3)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资源还存在不足
①诊疗人数与住院人数不断增加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服务需求的刚性特征,推动居民卫生费用及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快速增长,孕育着规模巨大的医疗服务市场。同时,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也带来诊疗人数与住院人数不断增加。
2017 年-2021 年,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和入院人数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2022》
②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高居不下,优质医疗资源短缺
2017 年至 2021 年,在政府和社会加大力度投资下,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的
病床使用率虽有所下降,但仍有超过 85%的饱和程度。从趋势上来看,随着等级标准的提升,病床使用率也快速提升。因此,合理预测三级甲等医院作为优质医疗资源病床使用率可能高于现有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优质医疗资源的短缺问题较为突出。
机构类别 | 病床使用率(%) |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
医院: | 85.0 | 84.2 | 83.6 | 72.5 | 74.6 |
公立医院 | 91.3 | 91.1 | 91.2 | 77.2 | 80.3 |
民营医院 | 63.4 | 63.2 | 61.4 | 57.3 | 59.9 |
医院中: | |||||
三级医院 | 98.6 | 97.5 | 97.5 | 81.5 | 85.3 |
二级医院 | 84.0 | 83.0 | 81.6 | 70.8 | 71.1 |
一级医院 | 57.5 | 56.9 | 54.7 | 48.7 | 52.1 |
数据来源:国家卫健委《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③每千人病床数与主流发达国家相比保有量较低
根据 OECD 相关数据,2020 年我国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6.42 张,与日本、韩国、德国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医疗病床资源的不足在平时体现主要体现为看病难、甚至加剧医患矛盾。
2020 全球 OECD 国家每千人病床数情况(单位:床/千人)
数据来源:OECD,美国和澳大利亚 2020 相关数据缺失
上述每千人病床数和病床使用率指标,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医疗资源短缺的现状。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我国医疗机构,未来医疗机构数量的快速增加为发行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