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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签订当天,申报单位可指定项目负责人携带经双方确认、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协议&附件(一式四份),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共三张,赴基金会签协议及面谈;
2. 协议签订后,于收到每期拨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财务章的单位内部收款收据寄到给基金会项目官员;
3. 根据协议中拨款计划,在下一期拨款的前一个月内提交当期《项目进度报告》,经基金会项目官员确认后再拨付下一期资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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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订协议后,汇总所有活动计划信息给基金会项目官员;
2. 活动开展前,提前一周提交活动宣传文稿材料和相关物料电子稿(海报、宣传册、微信、邀请函等)供基金会项目官员确认:
(1) 宣传文稿材料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会简介、基金会资助该项目的背景和意义、基金会赞助中文信
息(“本项目由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赞助支持”);
(2) 相关物料电子稿(海报、宣传册、微信、邀请函等)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会简介、基金会 Logo、基金会微信二维码、基金会赞助中英文信息(“本项目由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赞助支持”/ “XX is supported by ‘Shenzhen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3. 活动开展前,提前三天以上提供受邀出席的重要嘉宾信息给基金会项目官员;
4.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供活动所有视频、照片、微信和媒体报道(电子和纸质媒体报道)给基金会项目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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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结项一个月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结项报告》和加盖财务章的《最终财务报告》;
2. 初审通过后,基金会将委派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人员赴申报单位对项目所有文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