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2015年7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2013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 2013年8月28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3年8月28日起,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四、其他事项 14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4
一、绪言
2015年7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2013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3年8月28日起,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业务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招募说明书 | 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 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人 |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
销售服务代理人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 的机构,简称销售代理人 |
销售人 |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
开放日 |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
巨额赎回 |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
销售场所 |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
发售 |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
场外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内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
日常交易 |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记 |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侧袋机制 |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
特定资产 |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万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万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 瘟疫等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000x0x(xxxx0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40% |
齐河众鑫投资有限公司 | 11%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目前管理九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
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3-5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3年政策性金融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xx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造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万家人工智 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社会责任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xx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万家中证500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安增利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汽车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丰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瑞祥和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价值优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动力月月购一年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万家科创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周期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战略发展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陆家嘴金融城金融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核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瑞祥明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泽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x回报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悦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xxx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xxxxx,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职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xxxxx,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北京中昊泰睿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董事xxxxx,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xxxxx,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资源有
限公司董事、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现任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无锡尚德益家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xxxxx,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xx女士,农工党员,会计学博士,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x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中国银行新疆分行,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xxx女士,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荣成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永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2007年7月起加入永锋集团
有限公司,现任永锋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中心副主任。
监事xx先生,博士,先后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产品开发部总监、营销支持部总监。
监事xxx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限公司。 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监助理。
监事xx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xxx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xxxxx(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xx先生,中国民盟盟员,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xxx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xxxx,硕士研究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4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xxxxx,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总部副总经理、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xx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在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担任研究员;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11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万家经济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自主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创业板2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xxxxx(2005年07月至2007年01月);xx女士(2006年06月至2007年10月); xxx女士(2007年10月至2008年09月);xxx女士(2008年09月至2011年07月);xx先生(2011年07月至2014年10月); xx女士(2011年11月至2015年02月); xxx先生(2012年02月至2013年05月);xx先生(2015年02月至2016年01月);
xxx先生(2015年05月至2016年10月);xxxxx(2016年10月至2018年08月);高源女士(2018年08月至2019年03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xxx
副主任:黄海
委 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先生,总经理。
xxxx,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xxx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xxx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xxxxx,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xxxxx,基金经理。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xxx先生,基金经理。
xxxxx,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xxx
委 员:xxx、xxx、xxx、xxxxxx先生,总经理。
xxx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xxxxx,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xxxxx,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xxxxx,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 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xxx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17万亿元。2021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 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 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xx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xxx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
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7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xxx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xx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x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x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联系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2/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
(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6)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18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5
(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1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6
(1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1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2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2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2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1
(2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2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58
(2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2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0
(30)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46
(3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
(32)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29
(3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96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733
(3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3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36
(3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18
(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4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2)xx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8
(4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xxx.xxxx.xxx.xx
(4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73
(4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95
(4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5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
(5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5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5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80
(5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x
(5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xx.xxx
(5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xx
(5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5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58
(5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97
(6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72
(6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6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8
(6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5)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xxx.xxxxxxx.xxx
(6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86
(6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6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85
(7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7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7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网址:xxx.xxxxxxxxxxx.xxx
(7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82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7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1或95511转3网址:xxx.xxxx.xxxxxx.xxx
(7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7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7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7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59
(8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
(8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9
(8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88
(8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xxx.xxx.xxx
(8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68或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8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8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8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8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62
(89)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90)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9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9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9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9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9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9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9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9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9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0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0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或95551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10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0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10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000-0000-000
(10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10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0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0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0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1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57
(11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47
(112)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1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11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116)金牛理财网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1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
(1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2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21)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17
(12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2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2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
(12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xxx.xxxxxxx.xxx 3、场内销售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负责人:xx
经办律师:xx、xxx电话:(021)0000 0000联系人: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xx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xx金融大厦四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xx
x、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5年7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名为“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8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 26日至2005年7月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7月15日生效。2005年8月15日起,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2013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允许本基金主要投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股票,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3年8月28日完成并通过了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该日起,《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并取代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在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66号核准,原基金于2005年8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简称:万家公用,交易代码:161903。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基金自2013年7月11日开始持续停牌。2013年8月29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复牌。本基金的上市首日仍按2005年8月15日计算。
投资者在深交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证券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x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x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x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 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原基金自2005年8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场内场外正常申赎。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人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申购、赎回的限制
基金名称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投资证券基金 1000 0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不设最低保留基金份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x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自2013年4月15日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 x) | 特定申购费率 |
M<50 万 | 0.15% |
50 万≤M<500 万 | 0.08%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x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 购费) | 适用的申购费率 |
M<50 万 | 1.50% |
50 万≤M<500 万 | 0.80%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3、 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 日) | 特定赎回费率 |
T<7 天 | 1.50% |
7 天≤T<365 天 | 0.125% |
365 天≤T<730 天 | 0.0625% |
T≥730 天 | 0% |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帐户中连续持有期限 (日历 日)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T<7 天 | 1.50% |
7 天≤T<365 天 | 0.50% |
365 天≤T<730 天 | 0.25% |
T≥730 天 | 0 |
注:
(1)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的注册登记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2 年,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上述申购、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更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费率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x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9)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x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场内申购、赎回
x基金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可以互相转换。开通转换的具体代销机构名称和在该机构开通的可转换基金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x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2、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时,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不低于0.6%;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为申购补差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若转换的两只基金不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则应在提交转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基金转换申请,如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基金账户,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8、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入基金份额。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时进行公告,具体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x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遵守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 投资理念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并通过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以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目标
x基金主要投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 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 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
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 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 样本,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是我国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示器”。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80%的沪深300 指数和2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 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六)投资策略
x基金采取优选行业和精选个股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方式,并适度动态配置大类资产。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因素分析、经济政策分析、资本市场因素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做出全面的评估。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1)宏观经济因素分析
根据各项反映宏观经济的指标,如:GDP 增长率及构成、利率水平、消费价格 水平、消费者信心指数、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进出口数据、货币信贷数据、居民收入水平、居民储蓄率等指标判断当前宏观经济 所处的周期,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资产类别。本基金管理人凭借实力雄厚的 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将根据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及其发展变动趋势,对宏观经济的未 来走向做出判断,指导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国家经济政策分析
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和指导方向。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国 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着手,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进行 分析和研究,以便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分析判断,从而指导本基金大类资产 的配置。其中货币政策由信贷、利率等政策组成,具体包括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等;财政政策由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组 成,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xx,具体包括税收、预算、国债、购买 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产业政策是国家根据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各
产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等政策。
2、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中表现出不同的运行态势,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结果,运用行业评价体系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选择在不同经济环境下景气度较高的行业作为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
(1)以投资时钟为核心进行行业选择
x基金将基于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根据产出缺口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
经济周期阶段 | 经济特征 | 行业配置方向 |
衰退 | 市场需求不足,产出负缺口;宽松货 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 | 配置防御成长性行业 |
复苏 | 通货膨胀下降,企业盈利增加,企业 产能逐步增加 | 配置周期成长性行业 |
过热 | 市场需求旺盛,产出正缺口扩大;通 胀上升、货币政策开始逐步趋紧 | 配置周期价值类行业 |
滞涨 | 产出正缺口逐渐减小,资源价格高企,通胀和利率均处在高位,企业成 本上升,盈利下降 | 配置防御价值类行业 |
(2)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行业基本面比较。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行
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价格、 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行业间估值排序、行业自身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是行
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3)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政策,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内经
济增长驱动等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x基金在优选行业的基础上,将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扎实深入的公司研究,发掘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 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本基金坚持以研究支持决策的原则,精选价值 成长兼具型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个股行业属性界定
x基金的个股投资是以行业优选策略的配置建议为前提,因此在个股投资之前将首先对股票的行业属性进行界定。本基金对个股行业的界定以申银万国的行业分类为参考,辅以行业研究员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营利润构成、主营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再确认。
(2)行业优势企业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的基础上,本基金以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占比指标作为确定景气行业的优势企业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不仅反映了企业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规模。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考察净利润行业占比、产品市场份额占比、企业的盈利能力、分红派现能力、品牌价值、财务稳健等指标,并对企业基本面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取目前位于行业前列的公司和能快速成为未来行业内领先的优势公司,作为景气行业优势企业。
(3)个股的估值分析
x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所筛选出来的财务状况和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量筛选
x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A股中,剔除ST、*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重点
关注的因素。本基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安全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采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等估值指标,并参考国际估值分析方法、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在未来的发展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所有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公司在技术、营销、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同时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4)新股申购策略
x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 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基础 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 收益的目的。
(2)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xx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3)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七) 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
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决策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拟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合规稽核部提 供的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审议并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执行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并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基金经理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
2)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内,通过对市场估值水平的分 析,结合公司投研团队对行业景气度、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充分权衡行业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对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水平的影响,审慎精选,在本基金股票 备选库的范围内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组合。
3)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投资原则,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规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合规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个股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
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2)、16)、17)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承销证券;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x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基金合同规定,已于2021年7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并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6,286,177,267.31 | 93.41 |
其中:股票 | 16,286,177,267.31 | 93.41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400,480,000.00 | 2.30 |
其中:债券 | 400,480,000.00 | 2.3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670,127,903.03 | 3.84 |
8 | 其他资产 | 78,717,961.43 | 0.45 |
9 | 合计 | 17,435,503,131.77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11,290.28 | 0.00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7,801,046,073.99 | 45.4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13,020.39 | 0.00 |
E | 建筑业 | 25,371.37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46,404.58 | 0.0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6,022,608,775.05 | 35.11 |
J | 金融业 | 34,721.10 | 0.00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983,038,706.88 | 11.56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35,554.25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79,317,349.42 | 2.79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6,286,177,267.31 | 94.94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3986 | 兆易创新 | 8,333,318 | 1,565,830,452. 20 | 9.13 |
2 | 300661 | 圣邦股份 | 6,000,069 | 1,516,397,438. 37 | 8.84 |
3 | 002594 | 比亚迪 | 6,000,076 | 1,506,019,076. 00 | 8.78 |
4 | 688012 | 中微公司 | 8,000,000 | 1,327,360,000. 00 | 7.74 |
5 | 300454 | 深信服 | 4,999,944 | 1,297,385,469. 12 | 7.56 |
6 | 300676 | 华大基因 | 10,000,314 | 1,186,037,240. 40 | 6.91 |
7 | 688536 | 思瑞浦 | 1,856,630 | 1,023,003,130. 00 | 5.96 |
8 | 600588 | 用友网络 | 30,000,077 | 997,802,561.02 | 5.82 |
9 | 688023 | xx信息 | 3,629,600 | 914,659,200.00 | 5.33 |
10 | 300012 | 华测检测 | 25,000,046 | 797,001,466.48 | 4.65 |
3.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400,480,000.00 | 2.33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00,480,000.00 | 2.33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400,480,000.00 | 2.33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210301 | 21 进出 01 | 4,000,000 | 400,480,000.00 | 2.33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x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x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687,151.0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8,706,282.50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373,067.88 |
5 | 应收申购款 | 52,951,460.0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78,717,961.43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1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1)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3) | 业绩比较 基准标准差(4) | (1)-(3) | (2)-(4) |
2021 年上 半年 | 11.36% | 1.75% | 0.69% | 1.05% | 10.67% | 0.70% |
2020 年 | 97.32% | 1.99% | 22.61% | 1.14% | 74.71% | 0.85% |
2019 年 | 89.83% | 1.60% | 29.43% | 1.00% | 60.40% | 0.60% |
2018 年 | -12.66% | 1.37% | -19.66% | 1.07% | 7.00% | 0.30% |
2017 年 | 0.81% | 0.77% | 17.32% | 0.51% | -16.51% | 0.26% |
2016 年 | 1.59% | 1.72% | -8.16% | 1.12% | 9.75% | 0.60% |
2015 年 | 77.01% | 2.67% | 6.98% | 1.99% | 70.03% | 0.68% |
2014 年 | 2.69% | 1.13% | 41.16% | 0.97% | -38.47% | 0.16% |
2013 年 | -1.06% | 1.08% | -2.90% | 1.00% | 1.84% | 0.08% |
2012 年 | -3.47% | 1.07% | -0.57% | 1.00% | -2.90% | 0.07% |
2011 年 | -28.14% | 1.19% | -19.04% | 1.09% | -9.10% | 0.10%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1,123.10% | 1.63% | 259.01% | 1.36% | 864.09% | 0.27% |
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8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从成立日至2021年06月30日)
注:本基金于2013年7月11日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已
于2013年8月28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后基金的建仓期为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2015年7月31日,“万家行业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6条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名称 | 基金收益的构成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基金 | 1.买卖证券差价;2.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3.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名称 | 收益分配原则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基金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 6 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时,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管理费率为1.3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其他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
2、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特定申购费率 |
M<50 万 | 0.15% |
50 万≤M<500 万 | 0.08%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x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适用的申购费率 |
M<50 万 | 1.50% |
50 万≤M<500 万 | 0.80%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3、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日) | 特定赎回费率 |
T<7 天 | 1.50% |
7 天≤T<365 天 | 0.125% |
365 天≤T<730 天 | 0.0625% |
T≥730 天 | 0% |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 金帐户中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T<7 天 | 1.50% |
7 天≤T<365 天 | 0.50% |
365 天≤T<730 天 | 0.25% |
T≥730 天 | 0 |
注:
(1)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至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赎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 算。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2年,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或转换,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上述申购、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除重 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的上市交易;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x)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
x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
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
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上市交易的风险
x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 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 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实施侧袋机制风险提示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六)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提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
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
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