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營業項目具JZ99151 殯葬禮儀服務業類別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二、 103年01~02月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太平間委託管理採購案報價須知
壹、 標的物:門諾醫院美崙總院太平間(院內該區域稱安歇園)業務委託管理。
貳、 合約期限:簽約日起貳年,合約期間廠商表現優異,得於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經院方函覆同意續約壹年。
參、 報價文件(影本文件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一、 營業項目具JZ99151 殯葬禮儀服務業類別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二、 103年01~02月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三、 議價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
四、 營運企劃書(含標準收費明細表)。
五、 曾經營區域級以上醫院太平間業務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影本(非必要項目,惟具備較佳)。六、 報價單。
肆、 報價方式及截止收件期限:
請於103年04月30日12時前,將上述報價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xxxxxx@xxx.xxx.xx 或親自送達本院總務部採購課耿小姐收。
伍、 本案聯絡窗口
一、 採購單位:採購課耿小姐,電話00-0000000、E-mail:xxxxxx@xxx.xxx.xx。二、 管理單位:事務課x課長,電話00-0000000、E-mail: xxxxxx@xxx.xxx.xx。
陸、簡報及議價
一、 時間:另行通知。
二、 地點:門諾醫院恩慈樓三樓第一會議室,花蓮市民權路44號。
三、 出席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與報價文件相同之公司及負責人章與會。入場時請出示身份證件並簽到,參加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如有妨礙議價工作之進行者,本院得請該廠商離席,並取消其議價資格。
四、 各廠商分別簡報五分鐘(內容至少包含廠商相關業務營運業績、本案營運企劃書與預計業務負責人學經歷、相關專業證照,簡報資料列入合約附件),院方提問並詢答後,進行評選及議價。
五、 簡報及議價本院保有更改或停辦之權利,惟須於事前通知,廠商不得異議。柒、 議價保證金
一、本案議價保證金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由參與廠商於報價前,以現金或銀行為發票人及付款
人、受款人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之支票至本院出納繳交。
二、未獲選廠商,議價保證金無息退回,簽約廠商則轉移為履約保證金。合約期間有違約事項,本院得逕自保證金扣抵違約金或罰款,但承商仍須於接獲院方通知後三日內補足,否則合約自動終止;合約期滿,履約保證金經承商提示無息退還。
捌、 委託管理要點:一、 營運範圍:
(一) 遺體搬運、停放、冰存、相驗、解剖等事務及院方交辦其相關作業。
(二) 於中華民國一O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在不燃燒香、燭、冥紙及誦經等危害院區安全、安寧及秩序之情況下,得進行遺體入殮、停棺、告別式及出殯等事宜。
(三) 相關營運內容之提供,須遵照民、刑法及著作權法、殯葬管理條例、醫院附設殯殮奠祭設施管理辦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範。
二、 服務時段:
全天候營運,日間(08:00-18:00)服務人員經驗豐富者至少二員,夜間(1800-翌日 0800)經驗豐富者至少一員,以便隨時提供院內各病房(含急診室)至安歇園遺體冰櫃及大體清運等服務作業。
三、 費用及付款:
(一) 承商因利用本院提供之場地及其相關營運所需設備及器具,經營上述第捌條第一項相關太平間業務,故同意於每月一日前,完成當月場地清潔水電費及業務管理費之支 付。
(二) 違反本約條款或相關法規政令產生之違約金或罰款,本院得不經通知,逕自承商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承商須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完成補足作業。但若涉及刑責事件,本院除立即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全部保證金。
四、服務規則:
(一) 承商在執行太平間業務時,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概由承商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且承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事務,不得有任何過失,並確實履行配合本院之要求,如有違反、本院得隨時終止本合約,如本院受有任何損害,承商亦應負一切連帶賠償責任。
(二) 凡本院病患於院內過世且遺體將暫存安歇園者,經本院通知後,如無任何外在不可抗拒因素(如天災等)者,承商派駐人員須於十分鐘內到達遺體所在單位,並就接運準備狀態,以備隨時會同駐警、病患主護進行遺體交接事宜。
(三) 病患主護填寫死亡通知單一式五份,除留存病歷一份及交付家屬、全人關懷部、駐警各一份外,一份連同遺體至安歇園。駐警則填寫安歇園使用申請書一份,經家 屬、主護及安歇園派駐人員簽認後,留存於駐警組,待遺體家屬或被委託人於領回遺體時簽具後留存。
(四) 除感控等特殊情況外,考量配合家屬處理喪葬事宜,遺體得自宣告死亡起一小時內停放於原床位,逾時由安歇園承商派駐人員將遺體運送至安歇園暫存,停放逾四小時則轉入冰櫃冰存。
(五) 遺體運送
1. 遺體移出前,遺體須由護理人員及安歇園工作人員處理妥當,並以床單蓋住全身,以尊重遺體和其他病患及家屬。如為高度傳染病患或新興流感病患遺體,須由安歇園人員以兩層屍袋包覆妥當後,始可移出。
2. 遺體移離病房時,病房內各床之隔簾需圍起並通知附近人員迴避,再由駐警於遺體推床前指引。如需搭乘電梯者,駐警需先將電梯以專用運轉方式控制於該遺體所在樓層後,方開始運送。
3.承商須負搬運遺體之責任,且必須遵照本院提供之推運遺體路線(詳附件一:遺體接運路線表)。若本院有所變更時,承商須配合實行之。
(六) 遺體離院,須家屬親自或受其委託之關係人持委託書來院辦理領取手續,安歇園承商須會同駐警確認領具人身分,由領具人及禮儀社駕駛員分別簽收安歇園使用申請書領回部份,經駐警確認離院手續無誤後,登錄離院時間後放行。
(七) 暫存安歇園之遺體,如無家屬隨行或家屬待查者,承商須協助本院儘速通知其家屬親友或服務單位等前來領回。
(八) 承商應提供每月進出安歇園遺體名冊,並檢附其當月服務收費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院備查。
(九) 院方及其相關機構現職或退休員工及其眷屬、教會牧者及傳道人,除不予收取七日內冰存之相關費用外,並依照公告收費標準予以折扣優惠。
(十) 承商應尊重喪家自主權,不得硬性承攬喪葬事宜或有阻擾之行為,否則除依相關罰則辦理外,院方得不經太平間承商,逕行將病患大體交由家屬或被委託人領回。惟如已徵得家屬同意者,得洽談服務事項或治喪事宜。又若家屬擬委由太平間承商服務後續事宜者,則須由其自行向承商提出申請。
(十一) 承商須將合約內訂定之太平間服務項目及價格,明顯公告於安歇園;合約期間,若需調整服務項目或價格,須向院方提出申請,並經院方書面同意後始能調整。不得有超收、另立名目收費或隨意更換服務等級等情事發生
(十二) 承商應於正式受委託提供殯葬禮儀服務前主動填妥價目表(價目表上用品名稱須與契約內所訂定之名稱完全相同,以便辨識)向家屬報價,並經家屬簽具同意書後始能服務。
(十三) 承商應於明顯處張貼公司內部、院方及政府相關業管單位之申訴電話,以確保遺體家屬之權益。
(十四) 承商自行保持環境清潔且須配合垃圾分類,並放至指定廢棄物分類儲放場並不得任意棄置。
(十五) 非經本院同意,不得將院方所有場所或設備轉租、借他人。
(十六) 承商負有妥善照顧遺體及點交後保管之責,不得發生遺體損壞、誤領、盜領、遺失等情事,甚至因而與其家屬發生糾紛。
(十七) 執行業務時,不得影響醫院或鄰宅安寧及安全,且大體清運期間不得有礙觀瞻。 (十八) 安歇間內之格局及用途承商不得任意變更,若需變更,須告知院方並於取得同意
後方能變更;另於合約期滿後或因承商違約而終止合約時,承商所規劃投資之任何
設備無償歸院方所有。
(十九) 合約期間,承商不得任意委託他家殯儀單位代行業務。五、承商派駐人員管理
(一) 承商須依相關法規聘雇派駐人員,並於新進人員簽約或原派駐人員異動壹週內,造具工作人員名冊(含體檢證明)乙份函送院方存查。承商對於派駐院方服務之相關作業人員,其安全查核及保密管制事項負連帶責任。
(二) 承商遴選派駐安歇園服務人員,需品德端正、態度良好、具服務熱忱,平時除恪遵相關院規外,並無異議接受院方之督導、稽核。服務期間除服裝整齊外,並佩戴公司識別證及相關証照(初級救護技術員和職業駕照),以保持企業及專業形象。其薪資由承商給付,倘若有勞資糾紛或派駐人員因工作發生意外,皆由承商自行負責,概與院方無關。
(三) 安歇園服務人員如有品性不良紀錄、未具相關專業資格、未遵守相關法律或秩序或院方規定、不服從院方督導、影響院譽或嚴重違反合約等重大情節者,院方得隨時要求承商撤換,承商不得拒絕。
(四) 承商須落實員工教育訓練並提供相關資料(含課程內容及上課照片等),供本院管理單位存查。其課程內容除一般業務所需外,尚須包含感染管制、確保病人安全及隱私義務、消防、勞安等相關內容。
六、 設備管理
(一) 合約期間,安歇園硬體空間之建置及維護、院方提供及營運設置所需設備、商品之維修及保管均由承商負擔。惟裝修硬體、變更空間時,須經過本院同意且不得破壞原有主體結構下,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所需費用仍由承商自行負擔。
(二) 承商須於安歇園及院方提供設備(詳附件二:安歇園財產目錄)移交起二個月內,依營運企劃書內容完成安歇園之整修,期間照常營運,整修內容需與企劃書相同,完工後由院方派員審查,另審查後整修內容若與營運企劃書內容不符,廠商須於一週內函文本院說明,且本院有權要求承商重新依企劃書內容整修。
(三) 承商於合約終止前一週,須回復安歇園之原狀並完成移交清冊,通知院方進行點交作業。但如因整修之施工物,尚有其利用價值,承商得以無償方式提出保留建議,惟其保留權由院方決定之。
(四) 合約終止,院方提供硬體空間及設備須清理後移交歸還,如有遺失或損毁必須依市價賠償、若承商遺留物品未能清除,本院得代為清除之,相關賠償及清除費用院方可不經通知,逕由承商保證金中扣除。
(五) 承商須維護安歇園內部及xx環境之整潔。值班室之分機電話,須配合本院系統,自行安裝、付費。遺體運送推車為顧及觀瞻、安寧及實用,須經本院認可後始可運作。
七、履約管理
(一) 承商應於院方通知後五日內完成簽約作業。逾期未能完成簽約作業,本院得取消其承包資格,並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另委其他廠商經營,承商不得異議,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 承商為保證履行本合約需覓舖保店號一家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凡承商違反合約或不能履行合約以致本院遭受一切損害時,願負連帶賠償責任。舖保店號必須登記資本額新台幣拾萬元以上之殷實商號,且連帶保證人自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章有關保證人所主張之一切權利。本院對於同業之連帶保證人有絕對抉擇權,如視為不合格者,承商應即另行覓保,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推宕。
(三) 合約效期至承商完全履行、清償相關衍生之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為止。
(四) 委託管理合約條款之解釋、效力及其它未盡事宜時,得依雙方協議後予修訂,如有爭議,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文為意思表示合約條款。
八、違約罰則
(一) 承商除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相關委託業務外,並確實配合本院之要求,如有違反,概由承商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如本院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承商須負一切連帶賠償責任。合約效期至承商完全履行、清償相關衍生之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為止。
(二) 合約期間承商發生以下事項者,本院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得立即終止合約:
1. 違反合約事項,情節重大或涉及刑責者。
2. 未經同意逕行或強迫接受服務或治喪事宜、溢收或巧立名目收費等,經查屬實者。
3. 未於安歇園區內明顯區域,公告服務項目及價格。
4. 未經院方同意,逕行調整收費標準或內容。
5. 未經院方同意,非合約商代行委託業務者。
(三) 遺體誤領、盜領、遺物遺失或發生屍變而與家屬發生糾紛,承商須承擔所有刑、民事及賠償責任外,得罰款新臺幣貳萬至xxx整或終止合約。
(四) 除有特殊事由,於應付款日前一週,經書面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外。場地清潔水電費或管理費延遲繳交,以每日新臺幣伍仟元按日計罰;延遲逾十日得終止合約。
(五) 承商派駐工作人員有違規之情事、未具執行相關業務所需證照者或不服本院管理單位之督導、稽核,擅離職守或於院區有抽煙、嚼檳榔、酗酒、賭博、打架、滋事等違法亂紀之情事發生;除一切後果自行負責外,罰款新臺幣伍仟元,且本院得拒絶其駐院。承商須無異議立即更換派駐人員,如未依通知辦理或拒絕改善,第一次罰款新台幣貳萬元整,第二次則立即終止合約。
(六) 因噪音妨礙院區、鄰宅等安寧或未配合本院執行相關委託業務,除按次罰款新臺幣貳萬元外,合約期間達三次則立即終止合約。
(七) 未善盡遺體搬運、保管之責或未依規定路線推運遺體,每次計罰新臺幣壹萬元整。
(八) 接運遺體逾時(依本院總機通聯時間計),每五分鐘罰款新臺幣貳仟元整;逾三十分鐘,本院得自行或委外處理,惟因此產生之費用由承商負擔。
(九) 如無家屬隨行或家屬待查者之遺體,承商須協助本院儘速通知其家屬等相關關係人前來領回,如有違反者,得依次罰款新臺幣壹萬元整。
(十) 遺體運送車未經本院認可逕行運作時,按次罰款新臺幣貳萬元整。
(十一) 未經同意逕行裝修、變更或外借交付之空間或硬體時,按次罰款新臺幣伍仟元整外,並須立即恢復或歸還該空間、硬體原狀。但如情節嚴重得終止合約。
(十二) 本院對本委託業務有稽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具體改善證明(如書面或照片),以供管理單位複查,若複查仍不合格或未提出具體改善證明者,則每項次罰款新臺幣貳萬元整。
(十三) 未依約按時提供安歇園進出遺體名冊及其服務收費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院備查者,按次計罰新臺幣伍仟元整。
(十四) 承商未依本約第捌條第五項進行派駐人員管理者,按次計罰新臺幣壹萬元整。玖、 附件:
一、遺體接運路線表,共一頁。
二、安歇園財產目錄,共一頁。 三、安歇園管理稽查表,共一頁。
附件一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遺體接運路線表
樓別 | 單位 | |
平安樓 | 急診室 | 急診室後門🡪平安樓電梯🡪B1🡪經由廚房🡪安歇園 |
加護病房 | 加護病房出口🡪平安樓電梯🡪B1🡪經由廚房🡪安歇園 | |
住院病患 | 各層樓病房🡪平安樓電梯🡪B1🡪經由廚房🡪安歇園 | |
仁愛樓 | 5F、6F病房 | 各樓層病房🡪仁愛樓電梯🡪B1🡪安歇園 |
2F病房 | 開刀房門口🡪平安樓電梯🡪B1🡪經由廚房🡪安歇園 | |
信實樓 | 2F病房 | 開刀房門口🡪平安樓電梯🡪B1🡪經由廚房🡪安歇園 |
洗腎室 | 洗腎室🡪牙科門口🡪平安樓電梯🡪B1🡪經由廚房🡪安歇園 |
附件二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安歇園財產目錄
項次 | 財產編號 | 名稱 | 規格 | 數量 |
壹 | 8711001-001 | 屍體冷凍冰櫃 | 雙人上下層 | 壹部 |
貳 | 5510402-001 | 解剖檯 | 不銹鋼製 | 壹部 |
參 | 固定枕 | 不銹鋼製 | 貳個 | |
肆 | 床板 | 不銹鋼製 | 參片 | |
伍 | 不銹鋼板 | 40cm*40cm | 壹片 | |
陸 | 水槽 | 4尺 | 壹部 | |
柒 | 安歇園內、外門及辦公室鑰匙 | 支 | 參支 |
點 交 | 簽 | 收 |
甲 | 方: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 |
點 | 交 | 人: 總務部事務課駐警組 |
乙 | 方: | |
點 | 收 | 人: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安歇園管理稽查表
:
稽查日期: 稽查人員
項 目 | 檢查內容 | 初檢結果 | 改善 | |||
合格 | 不合格 | 缺失說明 | 完成日 | 結果說明 | ||
工作場所 | 1.標示工作規則 | |||||
2.明示收費標準 | ||||||
3.標示值班人員名單 | ||||||
4.環境整齊、清潔 | ||||||
5.車內保持清潔 | ||||||
工作人員 | 1.院內禁止抽煙、嚼檳榔及喝酒 | |||||
2.穿著制服並配掛名牌及相關證件 | ||||||
3.依標準作業流程接送遺體 | ||||||
4.符合勞基法規定 (如投保勞健保及員工體檢等) | ||||||
5.遵循感控原則處理廢棄檢體 | ||||||
6.依照排定人數上班 | ||||||
建議或說明: | ||||||
現場人員簽證: 年 月 日
行 政 總務部 事務課
副院長: 主 任: 課 長: 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