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❹保险 A 款(2018 版)产品说明书
附件 1-12: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❹保险 A 款(2018 版)产品说明书
产品特色
一、个税递延,政策优惠
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到养老年金领取时再进行交纳,实现个人税收递延。
二、终身保障,领取便捷
提供养老年金、身故和身体全残保障,提供多种类型的终身或者定期领取方式。
三、收益固定,确保安全
(一)本产品是收益确定型保险产品,产品账户按照保证利率年利率 3.5%进行增值;
(二)产品账户收益确定,有效降低通货膨胀,同时兼顾养老保障。
四、定期结算,账户透明
(一)根据保证利率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清晰掌握产品账户增值状况;
(二)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 1 日为结算日,充分了解产品账户变动情况。
五、产品自由转换,满足风险偏好
根据自身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可实现税延养老险产品各类型之间的自由转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前,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后,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三)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
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后,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除另有规定外,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合同解除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方式,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
(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二、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 15(或 20)年月领(或年领),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产品账户运作原理
如下图所示,反映了产品账户价值随保险费交纳、初始费用扣除、因产品转换而转入或转出的金额增加或减少、结算利息计入、养老年金领取等因素影响的变化情况。
产品转换而转出的金额
产品转换费
初始费用
解除合同及其他终止情形
交纳保险费
产品账户价值
领取养老年金
产品转换而转入的金额
结算利息
产品账户价值及详细计算方法
一、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二)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三)本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后,产品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四)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五)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风险提示:保险费的交纳采用月交或年交交费方式,如果
您停止交费,将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积累。二、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5%。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 1%
收取初始费用。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 产品转换费
(1)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或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转换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不收取产品转换费。
(3)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费用收取标准一览表
费用类别 | 费用收取标准 | |
初始费用 | 按每笔保险费的1%收取,但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 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 | |
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 | ||
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 | 本公司不收取。 | |
产品转换费 | 金保险产品 | |
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 保单年度 收取费用 第1保单年度 产品账户价值的3% 第2保单年度 产品账户价值的2% 第3保单年度 产品账户价值的1%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产品账户价值的0% |
客户利益演示
30 周岁x先生给自己规划养老保障,并希望兼顾稳定的投资收益,选择购买了“平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A 款
(2018 版)”,每月 1000 元保险费,初始费用 1%,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 60 周岁。
本利益演示假设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在每个结算日时,根据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则未来x先生的产品账户价值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内累计保险费 | 自生效日起累计保费 | 保单年度内累计初始费用 | 保单年度内累计进入产品账户的 金额 | 保单年度末产品账户价值 |
1 | 12000 | 12000 | 120 | 11880 | 12104 |
2 | 12000 | 24000 | 120 | 11880 | 24632 |
3 | 12000 | 36000 | 120 | 11880 | 37598 |
4 | 12000 | 48000 | 120 | 11880 | 51018 |
5 | 12000 | 60000 | 120 | 11880 | 64908 |
0 | 00000 | 00000 | 000 | 11880 | 79283 |
7 | 12000 | 84000 | 120 | 11880 | 94162 |
8 | 12000 | 96000 | 120 | 11880 | 109562 |
9 | 12000 | 108000 | 120 | 11880 | 125501 |
10 | 12000 | 120000 | 120 | 11880 | 141997 |
15 | 12000 | 180000 | 120 | 11880 | 233556 |
20 | 12000 | 240000 | 120 | 11880 | 342298 |
25 | 12000 | 300000 | 120 | 11880 | 471451 |
30 | 12000 | 360000 | 120 | 11880 | 624843 |
注:
1.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复利 3.5%。
2.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以上演示假设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以上演示假设投保人没有发生过产品转换申请。
4.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保障均与其产品账户价值金额相关,保险保障的具体描述及其相关应纳税款扣除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