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制度附則規定不視為本制度之修正,爰經主管機關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本制度擬不修正。嗣為應我國自民國107年起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 )及業務需要,爰重新檢視修正本制度,以作為會計事務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