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V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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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更新
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V3.2
甲方:(支付机构)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特约商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卡组织规则等,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支付服务: 1.境内卡类支付业务
●银联支付业务(刷卡、条码、云闪付等业务,不含无卡业务)、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支付业务:
(1)开通业务功能:□消费类 □预授权类 □其他
(2)技术服务费标准:□借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贷记卡:每笔交易金额的 %; 2.境外卡类支付业务
●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Discover、JCB 等支付业务:
(1)开通业务功能:□消费类 □预授权类 □其他
(2)技术服务费标准:□DCC %,□非 DCC %; 3.扫码支付业务
●除银联条码之外的其他线下扫码业务,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技术服务费为每笔交易金额的 %; 4.互联网支付业务
●代付业务、协议支付、互联网快捷支付、网银 B2C/B2B 支付、聚合支付等线上支付业务开通技术服务费标准:
□单笔代付:对公 (元/笔),对私 (元/笔);□批量代付:对公 (元/笔),对私 (元
/笔);□协议支付:借记卡 % ,贷记卡 %;□快捷支付:借记卡 % ,贷记卡 %;
□网银 B2C:借记卡 %,贷记卡 % ;单笔手续费不足人民币 元的按人民币 元计算(即保底费用);
□网银 B2B: (元/笔);□微信支付: % □支付宝支付: %; 5.大额付款业务(基于行业场景的大额支付)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大额付款支付业务技术服务费:
(1)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
(2)对私结算,每笔交易金额的 %, 元封顶;对公结算, 元/笔; 6.快速结算业务(不包括境内卡类借记卡支付、境外卡类支付、大额付款业务):
业务类型 | 结算周期 | 技术服务费标准 |
D1 | 交易下一自然日 | 每笔交易金额的 % |
D0 | 交易发生日 | 每笔交易金额的 % |
提现 | 提现指令发起日 | 元/笔 |
备注:(1)D0 及提现业务开通须符合监管及甲方相关要求,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申请,且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开通,交易额度由甲方设定并动态调整,具体以实际开通情况为准;(2)未按快速结算业务周期结算的交易资金,不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
第二条 上述技术服务费由甲方直接在乙方交易资金中扣除。乙方如需甲方开具支付业务技术服务费发票,应在
发生首笔支付业务后每自然(月/季/半年/年)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核对技术服务费并向甲方提出书面开票申请,甲
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具相应金额技术服务费发票。
第三条 乙方如使用移动通讯受理终端(含内置 Esim 卡),乙方需按照 元/台·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包括终端网络维护,质量管理,应急响应等,服务期自终端入网之日起 1 年。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年运营服务费,首年服务到期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次年运营服务费,以此类推。第四条 平台系统服务:乙方如接入甲方拉xx开放平台或钱账通平台等,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支付(1)平台接入费【 】元;(2)平台维护费【 】元/年,后续每年平台维护费应在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 甲方应将乙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和其他款项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划付资金,境外卡支付业务在 3 个工作日内划付资金。乙方开通快速结算业务的除外。
以下一或多种模式将退款资金扣除:(1)从乙方退款终端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2)从乙方退款商户交易资金中直接扣除;(3)从乙方退货账户资金中直接扣除;(4)从乙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资金中直接扣除。
对乙方、合作平台/集团商户退货账户进行扣款后,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将乙方交易资金回充至相应退货账户。乙方因退货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资金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支付机构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含甲方分支机构、合作方,下同)为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包含收款码)仅限乙方在 地区使用。乙方应提供符合受理终端安装要求的场地条件,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终端损坏或遗失的,乙方应按市场价向甲方赔偿,赔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或授权甲方从乙方终端押金、交易资金等途径扣除。双方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有权收回、关闭放置在乙方的受理终端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第九条 乙方应准确填写附件《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当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应通过甲方官方渠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支付业务受理资质。当甲方认为乙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特约商户,应主动如实提供经营资质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上述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若身份证明文件存在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前主动向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失效且经甲方提示仍无合理理由拒绝更新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交易限制措施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的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不得存储持卡人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确保网络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使用本支付服务。
第十二条 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负责按照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差错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有疑议的交易,甲方有权向乙方调单。
第十三条 乙方需保存所有交易的签购单及其他的交易证明材料,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 2 年,如因乙方资料保存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在出现交易纠纷、持卡人调退单或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有可疑之处时,甲方有权查验乙方原始交易签购单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并影印留存。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受理情况,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含)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乙方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至少 180 天以上: 1.发卡行发起调、退单;
2.超出约定地理范围使用终端或终端位置无法监测的;
3.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乙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
4.疑似虚假申请、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
5.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犯罪、违法活动;
6.甲方认为乙方调退单比例过高、交易纠纷比例过高或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有合理根据怀疑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
7.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行政许可等,从而丧失本协议所列经营资格的;
8.将甲方支付接口用于非本协议约定业务或提供给本协议约定外的第三人使用。
乙方发生以上第 2-8 项情况时,甲方同时有权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等措施,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或其他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相关征信机构通报,发现乙方违法犯罪的,甲方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押金、保证金及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前述款项不足抵扣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或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乙方发生 退货、冲正、撤销交易;(2)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它经乙方确认的长款;
(3)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发卡机构退单或卡组织追究甲方违约金;(4)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的服务费差额补偿部分(补偿部分的时限为自发现日起前 180 天);(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先行垫付相关方赔偿还款的;(6)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本条款不随双方协议终止而终止,甲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均有权就合作期间乙方因本条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追索。
第十九条 甲方除有权根据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外,还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境外卡组织、中国清算协会已发布的及后续发布的各类通知、要求、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内容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乙方所有在线操作包括在甲方网站、业务系统、微信服务平台、APP 等的操作和交易,乙方的登录账号和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线上操作和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登录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线上操作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系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账号、密码泄露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并指定_ 公司(含其分支机构及总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处理方”)为其提供数据处理服务,同意并授权数据处理方为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对账目的收集、存储并向甲方传送乙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金融信息(包括乙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人手机号、联系人电子邮箱、结算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入账信息、对账单明细数据,下同)提供给数据处理方,同意并授权数据处理方从甲方接收并处理前述乙方相关信息。甲方已要求数据处理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信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xxx不同意前述授权,乙方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 95016,取消授权。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直接或通过数据处理方接收并按以下方式使用乙方信息: 将乙方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供的入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的信息、商户提交的电子版及纸质版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用于甲方支付业务特约商户入网审核、反洗钱管理、实名制管理、风控评估。同时,xx同意并授权甲方以加密传输方式将乙方信息共享给具备提供验证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 核验结果,同意并授权第三方机构使用乙方的信息用于验证服务并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向甲方返回核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鉴于乙方结算账户所属银行会不定期开展商户手续费补贴等营销活动,乙方 □同意□不同意 甲方推荐乙方参加结算行账户所属银行的营销活动,将乙方金融信息提供给乙方结算账户所属银行(包括该银行相关分支行),用于评估乙方是否符合活动要求,对营销活动期间相关数据进行风控管理、考核对账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银行从甲方接收并处理前述乙方相关信息。甲方已要求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等信息采取安全保护措施。xxx不同意前述授权,乙方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 95016,取消授权。
第二十四条 甲方遵照监管规范,按照最少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乙方的金融信息,甲方对乙方金融信息严格保密,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不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乙方金融信息。具体请查阅《拉xx用户隐私政策》。
第二十五条 x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联、境外卡组织等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的规定或甲方业务规则、市场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支付业务规则或者服务费发生变化,甲方可以单方面调整相关条款约定。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采取在官方网站公告、电子服务渠道信息推送、邮件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向乙方发起变更通知。如乙方不同意该变更后的内容,应停止使用甲方服务;如乙方在获知或在合理时限内应当获知甲方变更通知后,仍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视为同意对协议涉及条款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纠正,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对方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第二十八条 乙方确认,在《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人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联系信息
可用于甲方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时向乙方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其中,联系人负责对本协议所涉事务的沟通、文件物品的签收、移交等事宜。甲方发送到乙方指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电子邮箱即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第二十九条 乙方确认,其变更《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中指定的联系信息时,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联系信息履行通知、文件物品递送义务的,甲方的通知、文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文件及资料等)自发送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含)视为甲方送达之日。
第三十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电子印章(乙方为自然人的,由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依此类推。若甲乙任何一方对延期有异议,应于协议当次届满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甲乙双方过往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附件包括《银行卡支付业务服务条款》、《拉xx扫码支付业务条款》、《境外银行卡支付业务条款》、
《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拉xx用户隐私政策》,上述附件由乙方登陆拉xx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查阅、下载并留存。上述附件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拉xx商户注册登记表
年 月 NO:
□增商 □增终 | □续约(合同变更) □商户更名,原名称为:【 】 | |||||||
由商户填写 | 基本信息(如开通外卡业务,中英文务必填写) | |||||||
工商注册名称(中英文) | 主营业务 | |||||||
对外经营名称(中英文) | 网站地址 | |||||||
商户简称(互联网支付) | 办公地址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交易 IP 地址 | |||||||
账务信息(务必准确) | ||||||||
结算账户名称 | □同商户工商注册名称 □其他 | |||||||
开户行(含支行) | 结算账号 | 对账单投递邮箱 | ||||||
联系信息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手机号 | ||||||
联系人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手机号 | ||||||
网点及终端信息(如开通外卡业务,中英文务必填写) | ||||||||
分店营业名称(中英文) | 网点联系人姓名 | |||||||
终端布放地址(中英文) | 手机号 | |||||||
签约单名称(中英文) | 申请台数 | |||||||
终端信息 | 申请终端类型 | □智能 POS □传统 POS □超级收款宝 □收钱宝盒 □Q 码精灵 □收款宝小程序 □云小店 □蓝精灵 □ | ||||||
通讯方式 | □网络 □移动通讯卡 □ | |||||||
拉卡拉填写拓展信息 | □直营拓展 □行业合作 □代理 □银行推荐 □其他 | |||||||
发展方 | 发展人 | 终端型号 |
注:如分店较多,另附表填写,由商户加盖公章后作为本表附件
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1、请列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必填) | |||||
名称 | 持股比例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2、请列示高级管理层成员信息(必填) |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3、请列示所有董事会主要成员信息(选填) | |||||
姓名 | 职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4、请列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成员信息(选填)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
5、请列示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若为合伙企业,此项必填)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证件有效期 | 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户籍地址 | 是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