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齐商银行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甲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于 2014 年 10 月签订了《齐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2018
年 2 月签订了《齐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统称“原合同”),甲方拟变更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将原合同“第十六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中“16.7 估值方法”做如下变更:
16.7 估值方法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公布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公布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可交换债等非公开发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理财基金,按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估值;
(6)银行存款、回购、券商收益凭证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汇率采用外汇交易中心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前述估值方法与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理财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理财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理财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将原合同“第十二章 费用”中“12.1.1 托管费的标准”做如下变更:
12.1.1 托管费的标准:
年托管费率为: 0.005% /年;
托管费以每期理财产品本金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每期理财产品托管费=该期理财产品本金金额×0.005%×该期理财实际存续天数÷365。
三、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本补充协议二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
2、本补充协议与原《齐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齐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主。
3、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持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齐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