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上運動」(Specific Water Sport) 是指水肺潛水、浮潛、非激流性質的皮划艇或獨木舟、立划艇、滑浪、滑浪風帆、滑水或無繩滑水。 「婚禮」(Wedding) 是指受保人以新娘或新郎身分進行締結婚姻之任何儀式,並在香港或受保人前往之目的地附有法律效力。
此附加契約附加於您的保單上但不構成基本保單之一部分。 此附加契約是根據在保險證明書所載並適用於此附加契約之繳付保費或在基本保單上加增附加契約之相關批註而繕發。
除非於此附加契約中列明,否則基本保單的條文均適用於此附加契約。 如基本保單的條文與此契約中的條文存有任何不一致或歧異之處,則以後者為準。除非此契約另有定義,否則基本保單中定義的詞彙在此附加契約中應具相同含義。
自選保障
在此保單生效時,我們將根據基本保單列明的索償程序、一般條文及權益條文之條款及細則支付在此附加契約第 8-11 部分中所載的自選保障。 基本保單所載的不保事項適用於此附加契約。同時,此附加契約列明之自選保障均受其相關部分之不保事項約束。
基本定義
在此附加契約內:
「郵輪旅程」(Cruise) 是指歷時不少於三(3)日之海上遊樂旅程,以乘客身分在專用船隻航行,途中可包括在各個停泊港口停站及在相關港口之岸上觀光。
「特定水上運動」(Specific Water Sport) 是指水肺潛水、浮潛、非激流性質的皮划艇或獨木舟、立划艇、滑浪、滑浪風帆、滑水或無繩滑水。
「婚禮」(Wedding) 是指受保人以新娘或新郎身分進行締結婚姻之任何儀式,並在香港或受保人前往之目的地附有法律效力。
「婚禮服飾」(Wedding Attire) 是指新娘或xx在婚禮、婚宴或婚紗攝影或錄像拍攝所穿著或將要穿著並具有正規性質之服裝、鞋及婚禮配飾(包括珠寶首飾),不論是受保人擁有的或租借的。
「婚紗攝影或錄像拍攝」(Wedding Photo or Video Shoot) 是指為結婚留念,在婚禮儀式上或之前、或在婚宴上進行的照片或錄像拍攝。
「婚宴」(Wedding Reception) 是指在婚禮後慶祝結婚而舉行,包括但不限於宴會之社交聚會。
「婚禮服務供應商」(Wedding Service Provider) 是指為婚禮慶典提供傳統服務之供應商,傳統服務包括受保人承包在婚禮上提供服務之:專業攝影及/或專業錄像操作、插花、租用車輛或交通工具、主持人、場地、結婚蛋糕、婚禮服飾、餐飲、唱片騎師 / 迪斯科、樂隊/演奏者或已付娛樂服務。
「特定冬季運動」(Specific Winter Sport) 是指高山滑雪、單板滑雪、管道滑雪、長雪橇、狗拉雪橇、無舵雪橇、溜冰、冰上曲棍球、冰川行、攀冰、冰上釣魚或雪上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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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部分 - 冬季運動 (自選保障)
8.1 額外醫療費用保障
如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進行特定冬季運動受傷或患上疾病需在香港以外之地方接受註冊醫生的治療、或需在香港接受醫療所需的跟進治療(即受保人就有關疾病或受傷於海外接受首次治療後的治療),而任何該有關海外治療的賠償會在基本保單之第 1.1 部分「治療費用」中支付及/或任何該有關跟進治療的賠償會在第 1.4 部分「覆診費用」中支付,我們將支付受保人以下的合理及慣常費用:
(a) 在海外接受的治療:
在基本計劃之第 1.1 部分「治療費用」列明的最高賠償限額以外,賠償限額將額外增至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
8.1 部分所載的「額外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限額;及/或
(b) 在香港接受的跟進治療:
在基本計劃之第 1.4 部分「覆診費用」列明的最高賠償限額以外,賠償限額將額外增至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
8.1 部分所載的「額外醫療費用保障」之分項最高賠償限額。第8.1部分之保障限制
(a) 如受保人在簽發日期時已年滿七十(70)歲或以上,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8.1部分所載的「額外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限額及「額外覆診費用保障」之分項最高賠償限額將減少百分之五十(50%)。
(b) 第8.1部分「額外覆診費用保障」所列明的跟進治療並不適用於以下治療:脊椎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中醫的治療(包括針灸、跌打及中藥治療)。
8.2 滑雪道關閉
如因缺乏積雪或積雪過多導致預訂的滑雪場完全關閉,並且在此期間受保人連續二十四(24)小時無法在受保旅程中於該滑雪場的滑雪道進行任何特定冬季運動,我們將根據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每日限額向受保人支付現金惠益作賠償,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8.3 預付冬季運動
如經註冊醫生證實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受傷或患上疾病而不適宜進行任何特定冬季運動,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已支付及須支付,但未曾使用並無法退回之預付滑雪通行證、高山滑雪/單板滑雪課程/教學費用 及/或特定冬季運動之租借裝備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 8.3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未有從註冊醫生獲得書面醫療報告以確認受保人因受傷或患病而無法進行特定冬季運動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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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租借冬季運動裝備
如受保人擁有的任何特定冬季運動裝備在受保旅程中意外遺失、被盜竊、損毀、或運輸延誤,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租借同一特定冬季運動之替代裝備所需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 額。
第 8.4 部分之不保事項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運動裝備在使用中損失或損毀;
(b) 任何因該物品之正常磨損、撕裂、逐漸老化、正常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或紊亂而導致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因受保人就該物品提出的維修、整理或改裝而導致的損毀;
(c)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或任何已由公共交通工具、酒店、及/或任何其他供應商或第三者作出賠償之損失或損毀;
(d) 任何受保人單獨郵寄或運送或故意安排由非與受保人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同承運之任何物件;
(e) 任何因遺留在公共地方無人看管之物件而導致的損失,如索償是與雪橇、滑雪杖或滑雪板有關,而受保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並在受保人預訂的滑雪場之開放時間內將有關裝備放在雪橇架中以保護它們則除外;
(f) 任何在發現損失後二十四(24)小時內未有通知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未有在發現損失或損毀後二十四(24)小時內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酒店有關在運送過程中出現之損失或損 毀。受保人索償時,必須提交所有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酒店或由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g) 受保人無法提供合理證據證明該運動裝備之擁有權及/或使用年期之任何損失;
(h) 任何因受保人未有對任何物件的安全採取合理及適當的謹慎態度而導致物件離奇失蹤或不明損失;或
(i) 提交沒有受保人姓名之收據的任何索償。
8.5 租借冬季運動裝備之損毀
如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租借任何特定冬季運動裝備意外損毀而須就該損毀賠償予租借公司,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向租借公司支付有關損毀之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如任何一件租借的特定冬季運動裝備損毀,而該損毀維修已證實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有關索償將視作遺失整件裝備處理。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向租借公司支付更換有關裝備之費用,惟賠償不多於上述的最高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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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部分之不保事項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運動裝備在使用中之損毀;
(b) 任何因該物品之正常磨損、撕裂、逐漸老化、正常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或紊亂而導致的損毀或任何因受保人就該物品提出的維修、整理或改裝而導致的損毀;
(c)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之損毀;
(d) 任何因遺留在公共地方無人看管之物件而導致的損毀,如索償是與雪橇、滑雪杖或滑雪板有關,而受保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並在受保人預訂的滑雪場之開放時間內將有關裝備放在雪橇架中以保護它們則除外;或
(e) 提交沒有受保人姓名之收據的任何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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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部分– 水上運動 (自選保障)
9.1 額外醫療費用保障
如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進行特定水上運動受傷或患上疾病需在香港以外之地方接受註冊醫生的治療、或需在香港接受醫療所需的跟進治療(即受保人就有關疾病或受傷於海外接受首次治療後的治療),而任何該有關海外治療的賠償會在基本保單之第 1.1 部分「治療費用」中支付及/或任何該有關跟進治療的賠償會在第 1.4 部分「覆診費用」中支付,我們將支付受保人以下的合理及慣常費用:
(a) 在海外接受的治療:
在基本計劃之第 1.1 部分「治療費用」列明的最高賠償限額以外,賠償限額將額外增至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
9.1 部分所載的「額外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限額; 及/或
(b) 在香港接受的跟進治療:
在基本計劃之第 1.4 部分「覆診費用」列明的最高賠償限額以外,賠償限額將額外增至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
9.1 部分所載的「額外醫療費用保障」之分項最高賠償限額。第9.1部分之保障限制
(a) 如受保人在簽發日期時已年滿七十(70)歲或以上,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9.1部分所載的「額外醫療費用保障」之最高賠償限額及「額外覆診費用保障」之分項最高賠償限額將減少百分之五十(50%)。
(b) 第9.1部分「額外覆診費用保障」所列明的跟進治療並不適用於以下治療:脊椎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中醫的治療(包括針灸、跌打及中藥治療)。
9.2 預付水上運動
如經註冊醫生證實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受傷或患上疾病而不適宜進行任何特定水上運動,而受保人無法在受保旅程中進行預約特定水上運動的課程、教學或導賞團,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已支付及須支付,但未曾使用並無法退回之預付課程/教學或導賞團費用 及/或特定水上運動之租借裝備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 9.2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未有從註冊醫生獲得書面醫療報告以確認受保人因受傷或患病而無法進行特定水上運動之損失。
9.3 租借水上運動裝備
如受保人所擁有的任何特定水上運動裝備在受保旅程中意外遺失、被盜竊、損毀、或運輸延誤,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租借同一特定水上運動之替代裝備所需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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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部分之不保事項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運動裝備在使用中損失或損毀;
(b) 任何因該物品之正常磨損、撕裂、逐漸老化、正常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或紊亂而導致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因受保人就該物品提出的維修、整理或改裝而導致的損毀;
(c)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或任何已由公共交通工具、酒店、及/或任何其他供應商或第三者作出賠償之損失或損毀;
(d) 任何受保人單獨郵寄或運送或故意安排由非與受保人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同承運之任何物件;
(e) 任何因遺留在公共地方無人看管之物件而導致的損失;
(f) 任何在發現損失後二十四(24)小時內未有通知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未有在發現損失或損毀後二十四(24)小時內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酒店有關在運送過程中出現之損失或損 毀。受保人索償時,必須提交所有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酒店或由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g) 受保人無法提供合理證據證明該運動裝備之擁有權及/或使用年期之任何損失;
(h) 任何因受保人未有對任何物件的安全採取合理及適當的謹慎態度而導致物件離奇失蹤或不明損失;或
(i) 提交沒有受保人姓名之收據的任何索償。
9.4 租借水上運動裝備之損毀
如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租借任何特定水上運動裝備意外損毀而須就該損毀賠償予租借公司,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向租借公司支付有關損毀之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如任何一件租借的特定水上運動裝備損毀,而該損毀維修已證實並不符合經濟效益,有關索償將視作遺失整件裝備處理。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向租借公司支付更換有關裝備之費用,惟賠償不多於上述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 9.4 部分之不保事項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運動裝備在使用中之損毀;
(b) 任何因該物品之正常磨損、撕裂、逐漸老化、正常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或紊亂而導致的損毀或任何因受保人就該物品提出的維修、整理或改裝而導致的損毀;
(c)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之損毀;
(d) 任何因遺留在公共地方無人看管之物件而導致的損毀;或
(e) 提交沒有受保人姓名之收據的任何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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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部分– 郵輪假期 (自選保障)
10.1 額外取消或縮短行程保障
如原定的受保旅程包括預訂郵輪旅程,並在第 4.4 部分「取消行程」或第 4.5 部分「縮短行程」所保障之情況下被
取消、中斷或縮短,除了基本保單之第 4.4 部分「取消行程」或第 4.5 部分「縮短行程」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以
外,賠償限額將增至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第 10.1 部分「額外取消或縮短行程保障」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10.2 錯過郵輪啟航
如原定的受保旅程包括預訂郵輪旅程,而受保人前往郵輪之登船地點所預約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下列原因導致延誤連續(8)小時或以上而受保人未能在郵輪啟航前及時登船:
(a) 惡劣天氣狀況;
(b) 自然災害;
(c) 劫持;
(d) 公共交通工具的機件故障及/或電子失靈;或
(e) 公共交通工具承運商之員工罷工,
我們將根據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就郵輪旅程已支付及須支付,但未曾使用並無法退回之郵輪套票費用及/或受保人前往下一站登上原有郵輪之地點而衍生的任何額外及合理所需之交通費用,惟公共交通公具機構或其代理人必須提供有關延誤時數及原因的書面確認。
延誤時數應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向受保人提供的行程表中列明的原定出發或抵達時間起計算,直至下列其實際出發或抵達時間:
(a) 原有公共交通工具; 或
(b) 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為受保人安排的首班替代交通工具。第 10.2 部分之保障限制
受保人只能就公共交通工具之同一延誤事故,為有關出發或抵達時間其中之一項延誤提出索償。
10.3 取消岸上觀光旅程
如受保旅程包括預訂郵輪旅程,而在受保旅程開始前,旅行社已安排及/或受保人已支付於原定停泊港口的岸上觀光因下列原因被取消:
(a) 在受保旅程出發日期前九十(90)日內發生以下任何事情:
i. 受保人、其直系親屬或同行旅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或
(b) 在預定的岸上觀光開始前二十四(24)小時內發生以下任何事情:
i. 在原定停泊港口發生非受保人能控制的暴動或騷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狀況,
我們將根據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就郵輪管理公司安排該岸上觀光已支付及須支付,但未曾使用並無法退回之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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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衛星電話費用
如受保旅程包括預訂郵輪旅程,而郵輪旅程在受保人已登船及郵輪啟航後因受保人、其直系親屬或同行旅伴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而被中斷和縮短,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因上述情況而衍生所需的衛星電話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10.5 岸上觀光後錯過登船
如受保旅程包括預訂郵輪旅程,而受保人在原定停泊港口離開郵輪進行岸上觀光後,因下列原因無法及時返回相關停泊港口登上原有郵輪:
(a) 在原定停泊港口或岸上觀光目的地發生暴亂或騷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狀況;
(b) 受保人於岸上觀光期間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機件故障及/或電子失靈;或
(c) 受保人於岸上觀光期間受傷並須住院,
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因繼續該郵輪旅程而需從相關停泊港口乘搭公共交通工具至郵輪行程中下一個指定的預定停泊港口登上原有郵輪之所需額外交通費用(單程經濟票價(如適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10.6 非自願更改原定停泊港口
如受保旅程包括預訂郵輪旅程,而郵輪之原定停泊港口於受保人已登船及郵輪啟航後因惡劣天氣狀況更改或取消,我們將支付現金惠益作賠償,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 10 部分之保障限制
第 10.1 部分「額外取消或縮短行程保障」提出的索償除外,如受保人獲支付第 4.4 部分「取消行程」或 4.5 部分「縮短行程」
之賠償,受保人將不獲支付就第 10 部分「郵輪假期」就同一損失的任何賠償。
第 10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或任何已由公共交通工具、郵輪航線、酒店、及/或任何其他供應商或第三者作出賠償之損失或損毀;
(b) 任何因受保人未能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間內到達機場、港口或車站而導致的損失(因第 10.2 部分及 10.5 部分列明之受保原因而未能準時抵達或返回港口除外); 或
(c) 任何因受保人未能乘搭有關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提供的首班替代交通工具而導致第 10.2 部分列明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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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部分– 海外結婚及攝影 (自選保障)
11.1 婚禮服飾
如受保人計劃在受保旅程中於香港以外之地方舉行婚禮、婚宴及/或進行婚紗攝影或錄像拍攝,而受保人穿戴或攜帶其擁有或租借之婚禮服飾意外遺失、被盜竊或損毀,我們將根據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及有權根據婚禮服飾之損耗及折舊程度賠償婚禮服飾之更換、復原或修理費用(如適用)。若修理費用超越損毀物品之價值時,我們於處理該賠償申請時會視該物品已損失。
第 11.1 部分之保障限制
(a) 每件或每套或每對婚禮服飾物品的賠償額以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分項限額為上限。所有相關婚禮服飾配件應視為同一件物品之一部分;或
(b) 若受保人只損失、被盜竊或損毀一套或一對婚禮服飾物品之一部分,我們將按比例作出合理賠償。
第 11.1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受保人單獨郵寄或運送或故意安排由非與受保人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一同承運之任何物件;
(b) 任何因海關或有關當局的拖延、充公、扣留、徵用或銷毀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c) 任何因該物品之正常磨損、撕裂、逐漸老化、正常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或紊亂(如適用)而導致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因受保人就該物品提出的維修、整理或改裝而導致的損毀;
(d) 任何在發現損失後二十四(24)小時內未有通知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未有在發現損失或損毀後二十四(24)小時內通知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酒店有關在運送過程中出現之損失或損毀。受保人索償時,必須提交所有由公共交通工具機構、酒店或由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所
提供的證明文件;
(e) 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或任何已由公共交通工具、酒店、及/或其他供應商或第三者作出賠償之損失或損毀;
(f) 任何因受保人未有對任何物件的安全採取合理及適當的謹慎態度而導致物件離奇失蹤或不明損失;
(g) 任何因遺留在公共地方、或因並非鎖在汽車行李箱內或後座儲物位置而遺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車輛內無人看管之物件而導致的損失;或
(h) 提交沒有受保人姓名之收據的任何索償。
11.2 結婚證書
如受保人計劃在受保旅程中於香港以外之地方舉行婚禮、婚宴及/或進行婚紗攝影或錄像拍攝,而受保人在受保旅程中因盜竊、搶劫、爆竊或意外損失直接導致受保人失去婚禮的結婚證書,我們將根據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向受保人賠償由發行機構收取補領結婚證書所需之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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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在發現損失後二十四(24)小時內未有通知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受保人索償時,必須提交所有由當地警方有關其司法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損失或損毀所提供的證明文件;
(b) 任何因遺留在公共地方無人看管之物件而導致的損失;或
(c) 任何因受保人未有對任何物件的安全採取合理及適當的謹慎態度而導致物件離奇失蹤或不明損失。
11.3 受邀來賓引致之個人責任
如受保人計劃在受保旅程中於香港以外之地方舉行婚禮或婚宴,而應受保人邀請前往婚禮或婚宴之來賓因疏忽而直接導致下列情況:
(a) 在婚禮或婚宴中第三者受傷或身亡; 或
(b) 在婚禮或婚宴中第三者的財物意外損失或受損,
我們將根據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就受保人向該第三者之任何法律責任向您(即舉行婚禮或婚宴的受保人)作出賠償。
您及/或受保人必須就受保人須負上第 11.3 部分列明之法律責任向我們作出即時書面通知。
第 11.3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因受聘予受保人或於受保人婚禮或婚宴提供服務有關之任何人士(不論是婚禮服務供應商的代表或僱員)的損傷或身亡、或與上述人士有關的損失或損毀;
(b) 如受保人或其授權代表已承認責任或達成任何協議或和解,而事前並無知會本公司及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c) 任何有關受保人擁有、託管或控制的財物的損失或損毀;
(d) 任何由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導致的責任、損失或索償:
i. 受保人所照顧、監護或控制之動物所作出的行為;
ii. 合約性責任、或對受保人、其直系親屬或僱主之責任;
iii. 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
iv. 因任何刑事訴訟,罰款,處罰或懲罰性賠償而導致的法律費用;
v. 賽車、越野賽車或槍械使用;
vi. 從事商業貿易或職業;
vii. 擁有、佔用、租用、使用或操作車輛、飛機、船隻或武器;
viii. 任何保釋、合約牌照、產業或個人財產的轉讓;或
ix. 在婚禮或婚宴預留的區域以外發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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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婚禮服務商倒閉
如受保人計劃在受保旅程中於香港以外之地方舉行婚禮、婚宴及/或進行婚紗攝影或錄像拍攝,而為受保人提供婚 禮、婚宴及/或婚紗攝影或錄像拍攝服務之服務供應商在簽發日期後破產,我們將賠償受保人已預付或須支付該婚禮服務供應商而未曾使用及無法退回之費用,惟賠償不多於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 11.4 部分之不保事項
我們將毋須支付:
(a) 任何並非與此附加契約定義之婚禮服務供應商提供之服務有關的損失;
(b)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計劃或其他服務供應商或第三者作出賠償之損失;
(c) 任何在簽發日期前、或在受保人與婚禮服務供應商訂立合約協議前(以較早者為準)已存在及已知或應為公眾所知的情況造成的損失;或
(d) 任何在受保人與婚禮服務供應商之間沒有書面合同協議而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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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
每位受保人就受保旅程之最高賠償限額(港元) | ||
第 8 部分–冬季運動 | ||
8.1 | 額外醫療費用保障 | 200,000 A |
• 額外覆診費用保障 | 100,000 B | |
8.2 | 滑雪道關閉 | 5,000 每日: 500 |
8.3 | 預付冬季運動 | 3,000 |
8.4 | 租借冬季運動裝備 | 3,000 |
8.5 | 租借冬季運動裝備之損毀 | 2,000 |
備註: | A 如受保人於簽發日期時已年滿七十(70)歲或以上,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列明之額外醫 療費用保障額(包括額外覆診費用之分項限額)將減少百分之五十(50%)。 B 額外覆診費用保障不包括以下治療:由註冊醫生處方並分別由脊醫及/或物理治療師提供的治療或由中醫提供的治療(包括針灸、跌打或中藥治療)。 |
每位受保人就受保旅程之最高賠償限額(港元) | ||
第 9 部分–水上運動 | ||
9.1 | 額外醫療費用保障 | 200,000 A |
• 額外覆診費用保障 | 100,000 B | |
9.2 | 預付水上運動 | 15,000 |
9.3 | 租借水上運動裝備 | 5,000 |
9.4 | 租借水上運動裝備之損毀 | 2,000 |
備註: | A 如受保人於簽發日期時已年滿七十(70)歲或以上,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所列明之額外 醫療費用保障額(包括額外覆診費用之分項限額)將減少百分之五十(50%)。 B 額外覆診費用保障不包括以下治療:由註冊醫生處方並分別由脊醫及/或物理治療師提供的治療或由中醫提供的治療(包括針灸、跌打或中藥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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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選保障之利益一覽表
每位受保人就受保旅程之最高賠償限額(港元) | ||
第 10 部分– 郵輪假期 | ||
10.1 | 額外取消或縮短行程保障 | 15,000 |
10.2 | 錯過郵輪啟航 | 50,000 |
10.3 | 取消岸上觀光旅程 | 10,000 |
10.4 | 衛星電話費用 | 2,000 |
10.5 | 岸上觀光後錯過登船 | 5,000 |
10.6 | 非自願更改原定停泊港口 | 300 |
每位受保人就受保旅程之最高賠償限額(港元) | ||
第 11 部分– 海外結婚及攝影 | ||
11.1 | 婚禮服飾 | 5,000 |
• 分項限額 | 1,000 每件 / 對 / 套 | |
11.2 | 結婚證書 | 1,000 |
11.3 | 受邀來賓引致之個人責任 | 1,000,000 |
11.4 | 婚禮服務商倒閉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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