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合同的条款
适用范围
第 1 条
1.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和相关协议均受本条款的约束。此处未提及的其他细则应受法律法规和/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的约束。
2. 如果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殊合同,只要该特殊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普遍接受的做法,即使有上述规定,特殊合同内容也应优先于这些条款。
住宿合同申请
第 2 条
1. 有意向申请酒店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将以下事项告知酒店:
(1) 来宾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 (原则上基于附表 1 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 ;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2. 如果住宿期间,客人申请延长住宿,时间超过第 (2) 号住宿日时,则在申请提出时,应按客人申请新住宿合同一样处理。
签订住宿合同等
第 3 条
1. 住宿合同是按照前几款的条件进行的。但是在证明酒店尚未接受申请的情况下,则不适用。
拒绝住宿合同
第 4 条
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时;
(2) 酒店预订满了,没有空房时;
(3) 当寻求住宿的者被认定为有可能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道德等行为时;
(4) 当寻求住宿的者被认定为是传染病携带者时;
(5) 当要求酒店承担的不合理负担时;
(6) 当酒店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第 5 条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订立:
(1) 寻求住宿者被认定为是暴力犯罪组织、集团等成员以及政治行动团体的成员等反社会力量。
(2) 寻求住宿的者是支持犯罪组织或其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构成成员。
(3) 寻求住宿的者是法人,其下员工有参与反社会/犯罪组织集团的。
(4) 寻求住宿的者对其他客人使用了明显的粗暴的言语、行动,或做出令人感到威胁或不安的语言、行动。
(5) 寻求住宿的者对酒店或其员工进行了暴力不当的行为,或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第 6 条
1. 客人有权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客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了住宿合同,则客人应支付附表 2 中列出的取消费用。
3. 客人在入住当日晚上 7:00 (如有标明抵达时间,但超过抵达时间 2 小时) 不抵达且未与酒店联系,则视客人自动解除住宿合约。
酒店方具体的解约权力
第 7 条
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 当客人被认定为有可能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善良道德等行为时;
(2) 当客人被认定为传染病携带者时;
(3) 要求酒店承担其住宿方面的不合理负担时;
(4) 由于自然灾害和/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5) 客人违反禁烟行为,如在床上吸烟,对故意玩弄消防设施等,或不遵守酒店政策和规则中的禁止事项
(限于为避免引起火灾而认为必要的细节) 。
2. 若酒店按照前项规定解约了住宿合同,则住宿客人将不能得到尚未提供的任何住宿服务和费用。
第 8 条
1. 在住客满足下列情况下,酒店将取消住宿合同。
(1) 住宿者被认定为是暴力犯罪组织、集团等成员以及政治行动团体的成员等反社会力量。
(2) 住宿者者是支持有犯罪组织以及其事业活动的法人与其团体构成成员。
(3) 住宿者是法人,其下员工有参与反社会/犯罪组织集团。
(4) 住宿者对其他客人使用了明显的粗暴的言语、行动,或做出令人感到威胁或令人不安的语言、行动。
(5) 住宿者对酒店或其员工进行了暴力不当的行为,或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
住宿登记
第 9 条
1.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详情: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工作地点;
(2) 非日本人,应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日期;
(3) 出发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2. 如果客人把第 13 条规定的费用,打算通过其他支付方式 (如旅行支票,优惠券或信用卡等) 进行时,则应提前在前项登记时提示这些凭证。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 10 条
1. 客人可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 3 点起到隔天 11 点为止。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的话,除了首日和离开日以外的日子是可以终日使用房间的。然而,如果客人因出发日期变更,客房订满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同一客房的话,则应分别签订住宿合同,不适用前述规定。
2. 不限于前项,我们也允许附表 3 规定的时间之外利用客房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会按照下面列举的费用表收取追加费用。
然而,请了解也有不接受额外追加客房使用时间的情况。
遵守酒店政策和规则
第 11 条
1. 住宿客人应遵守酒店制定的政策和规定。
营业时间
第 12 条
1. 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应会在揭示板或者小册子可见位置显示及通知。
2. 由于酒店内不可避免的原因,前一段规定的营业时间可能会暂时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管理层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访客。
住宿费用的支付
第 13 条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细目列于附表 1 中。
2. 前项住宿费用的支付,应以货币 (日元) 或酒店认可的方式支付,如旅行支票,优惠券,信用卡或借记卡等。住宿客人应在从酒店出发时或者酒店要求时酒店前台进行支付。
3. 如果使用日元或信用卡付款的话,我们会请住客在办理入住时预存预支住宿费用。
4. 当酒店为客人提供客室,并且可以使用的话,即使客人按自己的意志没有利用此房间,酒店也会收取费相应的用住宿费。
酒店的责任
第 14 条
1. 如果酒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和 / 或相关协议时对客人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但是,如果损害并非是由于酒店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话,则不适用。
2. 酒店已从消防机关处受领了通行证 (消防部门颁发的防火标准卓越证书),酒店已经加入了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意外火灾和/或其他灾害。
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时的处理
第 15 条
1. 酒店应在无法提供合同房间的情况下,在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可行的范围内为客人安排别处的相同标准的住宿。
2. 尽管有上述条款,但若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应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当数额的的赔偿金。但是,如果并非是由于酒店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话,则不予赔偿。
处理存放物品
第 16 条
1. 住宿者在酒店前台存放的贵重物品或现金发生丢失或损坏时,酒店应赔偿其损失,然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当酒店明确要求客人告知物品其类型和价值,但客人并未能这样做时,酒店将在 300,000 日元的限额内赔偿客人。
2. 针对于客人未向前台寄存而带入酒店的物品或者现金,若因酒店故意或过视造成减少或者损失时,酒店应赔偿客人的损失。但是,若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酒店将在 150,000 日元的限额内向客人赔偿。
托管行李和 / 或客人的物品
第 17 条
1. 当客人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达酒店,酒店仅在事前了解物品会提前到达的情况下才有责任保管。酒店将通过前台在客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告知其进行行李交接。
2. 当客人退房后酒店发现客人遗留的行李或物品时,酒店可以确认到失主时,酒店会联络失主并按指示的内容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失主并未给予指示或者并判明失主的话,酒店会在发现后保管物品七天,随后交由警察保管。
3. 针对于前两项中酒店对于客人行李和物品的保管责任,应按照第 14 条的规定承担。
关于停车的责任
第 18 条
1. 当客人使用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了车钥匙,由于酒店只需提供车位,酒店对客人的车辆管理不负责任。但是,对于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如果因酒店过失或有意使其受损,则有赔偿其的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 19 条
x客人故意或过失造成酒店的损失,客人应向酒店赔偿。
拒绝或取消宴会/活动合同
第 20 条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不会签订宴会 / 活动合同。此外,如果已经签订合同,酒店将取消宴会/活动:
(1) 该活动的与会者是反社会 / 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相关团体或企业的成员。
附表 1
住宿费的算定方法 (第 2 条第 1 项及第 13 条第 1 项相关)
详细 | ||
住宿客人应该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 | 1. 基本住宿费基本宿泊料 |
追加费用 | 2. 追加餐饮费、(早・晚餐以外的餐饮费) 以及其他的设施利用费用、 3. 服务费 (2. ×10%) | |
税金 | 消费税・温泉税 |
[注意]
1. 基本住宿费依照本酒店提供的住宿费表。
2. 儿童费用对应小学生、若以大人标准提供餐食和寝具时需收取大人费用的 100%、提供儿童餐饮和和寝具时则为大人费用的 70%、婴幼儿 (小学生以下) 仅提供寝具时,按 1 名に付 3,240 日元 (含税) 收取费用。
3. 税法改正时,因遵循新的规定。
附表 2
违约金 (第 6 条第 2 项相关)
受理合同节约之日 合同申请客室数量 | 不住宿 | 当天 | 前一天 | 3 天前 | 7 天前 | 14 天前 | 21 天前 | |
一般 | 不满 5 间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 - |
团体 | 5 间~9 间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 |
10 间以上 | 100% | 100% | 80% | 80% | 50% | 50% | 20% |
[注]
1. %是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率。
2. 合同住宿日数缩短的情况下,不管缩短日数如何,都要收取一天 (最初一天) 的违约金。
3. 对于团体客人 (5 间及以上) 解除合同的,自住宿日期 10 天前 (受理日开始第 11 天为入住日) 起,不收取相应房源数量的 10%的客室数 (四舍五入至整数) 的违约金。
附表 3
规定時間外客室延長使用费用 (含税)
详细 | ||
延长费用 1 | 出发日的 AM 11:00 到 PM 3:00 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基本住宿费的 15% | 1 室 1 小时单位 ×人数 |
延长费用 2 | 出发日 PM 3:00 以后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基本住宿费 100% | 以 1 室为单位 ×人数 |
[注]
延长费用 1 和延长费用 2 不重复收取。上述房间的延长使用需要提前在前台申请,也有不能受理的情况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