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51-20240105-1126
项目编号:SHXM-51-20240105-1126
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
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
招标文件
业主方: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项目需求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清单及投标文件有关格式附件:
第一章:投 标 邀 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
2、招标编号:SHXM-51-20240105-1126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件一: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为城桥镇234182 ㎡公共绿地及9496
棵行道树提供养护。包件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为瀛洲公园面积 4.61 万平方米提供日常养护。详见招标文件。
4、交付地址: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指定地点。
5、交付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6、采购预算金额:包件一:306.79 万元;包件二:110.1 万元。本次报价周期
为 1 年(12 个月)。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4-01-16,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1-23,上午下载(获取)时间:00:00:00~12:00:00 下午下载(获取)时间:12:00:00~23:59:59。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2、注:投标人须保证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4-2-6 1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4-2-6 1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
2、开标地点:xxxxxxxxx 0000 xxxxxx(具体安排,详见当日四楼大屏幕提示)。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相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项目联系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
地址:xxxxxxxxx 0 x邮编:202150
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xxxxxxxxx 0000 x 000 x邮编:20215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21-69699633
第二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项目需求情况:详见《项目需求》。二、交付方式:
详见《项目需求》。三、验收方式:
详见《项目需求》。四、付款方式:“★”
实行季度考核,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养护经费 25%。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季度经费,如考核平均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合格,按照季度经费 100%支付;如考核平均分低于 90 分,每少 1 分,每次核减当季合同价款的 1%,以此类推。
五、时间安排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4 年 2 月 6 日 1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x 0000 x 0 xxxx。
(具体开标室安排,详见当日四楼大屏幕提示)
3、开标地点:xxxxxxxxxxxx 0000 x 0 xxxx。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六“★”、最高限价:包件一:306.79 万元,包件二:106.155 万元。本次报价周期为 1 年(12 个月)。投标人必须使用人民币进行投标报价。
七“★”、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并上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上传至指定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投标的,则被授权人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如不能提供前述证(文)件,则取消其
投标资格,本次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90 日。[投标人须提交二份(一
正一副)纸质投标文件,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投标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八、投标文件中请注明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E-mail 等。
九“★”、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
十、其它具体要求:
1、最终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应规则,如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一切由供应商负责。
2 、 采购人将在开标后、 评标结束前,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 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对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本招标文件未明确之处应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规程执行。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采购人将保留解除合同、拒付款项之权力。
十一“★”、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选择性报价,否则一律视作无效投标。
十二“★”、投标单位在制作纸质投标文件时,应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请在封面首页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单位应将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封装,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作无效投标。
十三、采购人将通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充分考虑价格、养护方案等因素,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具体评审办法详见第五章。
十四、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采购人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所有,当供应商对本招标文件有歧义时,本中心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相应解释。
十五、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果投标文件中有外文文件或资料的,必须同时提供其中文翻译,以便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必须与制造厂家公布或确认的内容保持一致。
十六、本招标文件中出现带“★”条款的,均为实质性条款。十七、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投标视作无效投标:
(1)许可类证书超出有效期的或超出经营范围的;
(2)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大于)最高限价的;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授权书;
(4)公开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如法人授权书、身份证等);
(5)无详细的投标报价表;
(6)投标文件项目需求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须经全体评委一致认定。);
(7)带“★”条款出现负偏离的;
(8)如符合带“★”参数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标按“实质性”响应
少于 3 家处理,宣告招标采购失败;
(9)投标文件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商务或技术条款的。十八、询问与质疑
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 94 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
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十九条中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
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项目需求
包件一: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项目。二、养护范围
城桥镇 234182 ㎡公共绿地及 9496 棵行道树。三、养护内容包括
绿地养护:主要内容有绿地内路面保洁;植物(树木、绿篱、草坪、地被等)修剪、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病虫害监测及防治、土壤施肥、浇灌排水、刷白、中耕除草,绿化补植等日常养护工作;垃圾收集、垃圾清运;常规应急养护等。
行道树养护:主要内容有修剪、剥芽、病虫害防治、施肥、树洞修补和创面保护、倾斜行道树的扶正、补植后的复壮及绑扎加固、防汛防台应急处置等。
对接绿化管理部门完成各项信息报送要求及档案整理工作,及时落实区绿化管理部门整改要求。
四、详细工程量清单如下:
城桥镇公共绿地
序号 | 绿地名称 | 地址 | 绿地面积(m2) |
1 | 东门路公共绿地 | 城桥镇东门路新崇北路交界处 | 8936 |
2 | 东门路东二号(东门一村西) | 东门一村围墙西侧 | 194 |
3 | 东门路北段 | 一xxxxxxxx | 0000 |
4 | 鳌山路街道绿地 | 老效河至博物馆 | 2094 |
5 | 鳌山路鼓浪屿路转角 | 两个转角 | 520 |
6 | 南门路机非隔离带 | xx路至东门路 | 791 |
7 | 南门西路街道绿地 | xx路至三沙洪路 | 9750 |
8 | 小闸河绿地 | 西园路(南门路至人民路) | 4013 |
9 | xx路(小港小区外围) | 小港新村西侧 | 925 |
10 | xx路人行道隔离带 | 南门路至人民路 | 300 |
11 | 八一路东隔一至二号(机非隔 离带) | 码头至xxx | 000 |
12 | 八一路西隔一至二号(机非隔 离带) | 码头至xxx | 00 |
13 | 人民路西段 | 三沙洪路至xxx | 0000 |
14 | 新崇东路北段西侧 | 顺利大酒店北 | 396 |
15 | 新崇南路东段南侧 | 东门路至xxxx | 000 |
16 | 新崇西路西侧一至三号 | 新崇南路至小区门口 | 606 |
17 | 新崇西路西侧四至六号 | 人民路以北 | 1017 |
18 | 新崇北路北侧 | 新崇北路管弄交界处 | 413 |
19 | 管弄北段西侧 | 近xxxx | 000 |
20 | 兴贤街东侧一至二号 | 新崇南路至xxxx | 000 |
21 | 兴贤街西侧一至五号 | 新崇南路至xxxx | 000 |
22 | 酱园弄东侧一至二号 | 万安仓街至xxxx | 000 |
23 | 酱园弄西侧一至六号 | 万安仓街至xxxx | 000 |
24 | 庙弄南侧 | 吴家弄至xxxx | 000 |
25 | 庙弄北侧 | 吴家弄至xxxx | 000 |
26 | 寒山寺路 | 东门路以东 | 943 |
27 | 玉环路北侧 | 东门路至湄洲路 | 1301 |
28 | 育才路街道绿地 | xxx | 0000 |
29 | 西引路南门路至人民路 | 南门路至人民路 | 4913 |
30 | 西引路人民路至北门路 | 人民路至北门路 | 541 |
31 | 三沙洪路 | 南门西路至北门路 | 6848 |
32 | 利民路育林桥路至南双港桥 | 利民路(育林桥路南双港桥) | 21700 |
33 | 利民路分隔带 | 利民路(育林桥路至xx路) | 2256 |
34 | 湄洲路机非隔离带及西侧河道绿化 | 机非隔离带(鳌山路-xx花苑)河道绿化(育麟桥路-xx 花苑) | 16917 |
35 | 鼓浪屿路中段(一江山路-育麟桥路) | 中央隔离带+两侧机非隔离带+ 西侧绿地(玉环路-花鸟路)+育麟小区外围 | 17168 |
36 | 花鸟路中央隔离带 | 花鸟路(鼓浪屿路至湄洲路) | 1566 |
37 | 高岛路 | 湄洲路至鼓浪屿路 | 4000 |
38 | 湄洲路花鸟路口街道绿地 | 湄洲路花鸟路口东南角,东北 角,西北角 | 405 |
39 | 北门路隔离带 | 西引路-xx路北侧 | 684 |
40 | xxx边绿地 | xxx玉环路交叉口,燃气公 司旁 | 261 |
41 | 团城公路西首 | 加油站附近 | 578 |
00 | xxx | xxxx | 000 |
43 | 东引路(绿岛阳光对面) | 绿岛阳光对面 | 2030 |
44 | 玉环新村东围墙外 | 湄洲路两侧 | 300 |
45 | 玉环路湄洲路转角 | 玉环路湄洲路东南角,xxx | 000 |
00 | xxx | xxxxx | 000 |
47 | 秀山路 | 小港新村正门两侧 | 800 |
48 | 北门路三沙洪路转角 | 北门路三沙洪路东北角+斜对 面 | 518 |
49 | 怡祥居xxxxxx | xxxxxxx | 000 |
50 | 瀛洲广场 | 城桥镇东门路鳌山路交界处 | 8321 |
51 | 东门路东一号(博物馆西) | 东门路鳌山路口 | 1548 |
00 | xxxxxx(澹园围墙外) | 澹园围墙外围,东门路西南角 | 150 |
00 | xxxxx | xxxxxxxx | 0000 |
54 | 鳌山路小三角绿地 | xxxxxxx | 000 |
55 | xx路东一号 | xx路老汽车站 | 280 |
56 | xx西四至五号 | xx路人民路口 | 258 |
57 | xx路(北门路-人民路) | 北门路-人民路 | 225 |
58 | xx路 | xxxx-xxx | 000 |
59 | 宝岛世纪园广场绿地 | xxxxxxx | 000 |
60 | 北门路北四至五号 | 黄家宅前 | 122 |
61 | 北门路隔离带 | 东门路至xx路 | 1533 |
62 | 八一路东三至八号 | 新华书店前(近新崇北路) | 92 |
63 | 八一路东一至二号 | 云雁商场前 | 54 |
64 | 人民南五至六号 | 县政府对面 | 139 |
65 | 学宫路街道绿地 | 湄xxxx | 000 |
66 | 育林桥路分隔带绿地 | 育林桥路(鼓浪屿路至东门路) | 4172 |
67 | 育林桥路街道绿地 | 育林桥路(鼓浪屿路至东门路) | 8515 |
68 | 一江山路分隔带绿地 | 一江山路(鼓浪屿路至东门路) | 2985 |
69 | 一江山路街道绿地 | 一江山路(鼓浪屿路至东门路) | 6920 |
70 | 鼓浪屿路育林桥路至xx公路 街道绿地 | 育林桥路至xx公路 | 19000 |
71 | 鼓浪屿路三角绿地 | 鼓浪屿xxx桥路东北方位 | 15931 |
72 | 鼓浪屿路 | xx公路口西侧转角 | 1100 |
73 | 鼓浪屿路 | 南引河路口北侧转角 | 500 |
74 | 鼓浪屿路 | 高岛路口南、北转角 | 450 |
75 | 鼓浪屿路 | 崇明中学东围墙外 | 100 |
76 | 育麟桥路转角公共绿地 | 东门路育林桥路口 | 980 |
77 | 湄洲路花鸟路口街道绿地 | 湄洲路花鸟路口西南角 | 405 |
78 | 体育路北侧街道绿地 | 体育路北侧 | 3700 |
79 | 湄洲路育林桥路口街道绿地 | 湄洲路育林桥路口 | 570 |
80 | 人民路东门路口街道绿地 | 人民路东门路口 | 480 |
81 | 体育路南侧街道绿地 | 体育路南侧 | 4900 |
82 | 南引河路街道绿地 | 鼓浪屿路至东引路 | 5600 |
83 | 东引路南段街道绿地 | 大xxx引路西北侧 | 3145 |
84 | 育麟桥路东团城公路河道边绿 化 | 育麟桥路东团城公路河道边 | 2586 |
85 | 东引路 | 育麟桥路口北侧珊瑚 | 230 |
00 | xxx | xxxxxx | 000 |
87 | 青年路(北侧) | 城桥中学对面 | 360 |
88 | 学宫路 | 湄洲路西侧 | 400 |
89 | 东门路 | 水厂门口 | 160 |
合计 | 234182 |
城桥镇行道树
序号 | 道路名 | 树种 | 小树 | 中树 | 大树 |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
1 | 中津桥路 | 香樟 | 10 | 23 | 35 |
2 | 中津桥路 | 广玉兰 | 1 | ||
3 | xxxx | xxx | 00 | ||
4 | 中津桥路 | 银杏 | 1 | ||
5 | 吴家弄 | 棕榈 | 29 | 37 | 1 |
6 | 庙弄 | 香樟 | 7 | 13 | 8 |
0 | xxxx | xx | 00 | 00 | 00 |
8 | 青年路 | 青桐 | 1 | 2 | 1 |
9 | 青年路 | 泡桐 | 8 | ||
10 | 青年路 | 香樟 | 12 | 14 | 2 |
11 | 星火路 | 悬铃木 | 6 | 19 | |
12 | 星火路 | 香樟 | 2 | 1 | |
00 | xxx | xx | 0 | ||
00 | xxx | xx | 0 | 7 | 6 |
15 | 育才路 | 水杉 | 1 | 3 | 2 |
16 | 育才x | x杉 | 1 | 2 | |
17 | 育才路 | 香樟 | 1 | 11 | 10 |
00 | xxx | xx | 0 | 4 | 3 |
00 | xxx | xx | 0 | ||
20 | 川心街 | 广玉兰 | 1 | 1 | |
00 | xxxx | xx | 00 | 00 | |
00 | xxxx | xxx | 0 | ||
00 | xxxx | xx | 0 | 0 | |
24 | 西小港路 | 泡桐 | 1 | ||
25 | 酱园弄 | 悬铃木 | 8 | ||
26 | 酱园弄 | 香樟 | 12 | 31 | 29 |
27 | 朝阳门路 | 香樟 | 7 | 10 | 7 |
00 | xxxx | xx | 0 | ||
29 | 朝阳门路 | 国槐 | 1 | ||
00 | xxxx | xxx | 0 | 00 | |
31 | 新崇西路 | 香樟 | 10 | 33 | 20 |
00 | xxxx | xx | 0 | ||
00 | xxxx | xx | 0 | 00 | 24 |
00 | xxxx | xx | 2 | 6 | 5 |
00 | xxxx | xxx | 0 | ||
36 | 新崇北路 | 女贞 | 8 | 12 | 4 |
37 | 管弄 | 香樟 | 2 | 6 | 19 |
38 | 体育路 | 香樟 | 65 | 68 | |
00 | xxx | xx | 000 | 000 | 00 |
00 | xxx | xx | 0 | 0 | |
00 | xxxx | xxx | 0 | 00 | |
00 | xxxx | xx | 00 | 16 | 5 |
00 | xxx | xxx | 0 | 9 | 4 |
00 | xxx | xx | 00 | 10 | 4 |
00 | xxxx | xxx | 00 | 00 | |
00 | xxxx | xx | 0 | 0 | |
00 | xxxx | xx | 0 | 0 | |
00 | xxxx | xx | 0 | ||
00 | xxxx | xx | 00 | 00 | 0 |
00 | xxx | xx | 00 | 77 | 275 |
00 | xxx | xx | 00 | ||
52 | 学宫路 | 香樟 | 47 | 66 | 28 |
00 | xxx | xx | 00 | 000 | 00 |
54 | 玉环路 | 榉树 | 1 | 7 | 7 |
55 | 寒山寺路 | 香樟 | 30 | 55 | 29 |
00 | xxxx | xx | 0 | ||
57 | 寒山寺路 | 银杏 | 1 | ||
00 | xxx | xxx | 00 | 00 | |
00 | xxx | xx | 000 | 000 | 000 |
00 | xxx | xxx | 0 | 00 | 000 |
00 | xxx | xxx | 0 | 000 | |
62 | 北门路 | 香樟 | 6 | 17 | 62 |
63 | 人民路 | 香樟 | 35 | 32 | 55 |
64 | 人民路 | 悬铃木 | 12 | 39 | 216 |
65 | 人民路 | 女贞 | 8 | 8 | 2 |
66 | 人民路 | 广玉兰 | 2 | 2 | 1 |
67 | 人民x | x柏 | 1 | ||
68 | 南门路 | 香樟 | 46 | 71 | 72 |
69 | 南门x | x柏 | 41 | 21 | 2 |
70 | xxx | xx | 00 | 000 | |
71 | xx路 | 女贞 | 16 | ||
72 | xxx | xx | 000 | ||
73 | xxx | xx | 00 | ||
74 | xxx | xx | 000 | 000 | 00 |
75 | 湄洲路 | 榉树 | 260 | 295 | |
76 | 八一路 | 悬铃木 | 16 | 57 | 221 |
77 | 八一路 | 香樟 | 16 | 13 | 5 |
78 | 八一路 | 国槐 | 1 | 1 | |
79 | 八一路 | 青桐 | 1 | ||
80 | 西引路 | 香樟 | 76 | 104 | 27 |
81 | xxx | xx | 000 | 000 | 00 |
82 | 利民路 | 广玉兰 | 1 | ||
83 | xxxx | xx | 00 | 02 | 32 |
84 | 大xx | x樟 | 20 | 13 | |
85 | 鼓浪屿路 | 银杏 | 67 | 141 | 0 |
86 | xxxx | 000 | |||
87 | xxxx | 000 | |||
88 | xxx | 0000 | |||
89 | 大xx(一期) | 33 | |||
90 | xxxxxx | 000 | |||
91 | xxx | 00 | |||
92 | xxxx | 000 | |||
93 | 大xx(二期) | 121 |
小计 | 2100 | 5193 | 2203 | ||
合计 | 9496 |
四、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1、养护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DG/TJ08-19-2011)
《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12)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规程》(DG/TJ08-702-2011)
《绿化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G/TJ08-35-2014)
《园林绿化草坪建植和养护技术规程》(DG/TJ08-35-2015)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其它:政府相应的必须执行的有关标准,上述标准如有更新,执行标准最新版本。
2、具体养护标准和要求
2.1 养护管理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规程》(DG/TJ08-702-2011)二级养护标准。
2.2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道路绿化机械化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要求养护单位行道树修剪、绿篱修剪、深根施肥、病虫害防治机械化作业,配备高空作业机械、喷洒机械、施肥机械、绿篱修剪切割机械、废弃物处理机械、综合养护及应急抢险机械。要求养护机具、设施设备等装备配备齐全。
2.3 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和其他突发状况科学制订合理应急预案,预案须切合实际,xx扼要、有可操作性。
2.4 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绿化养护方案、保洁服务方案必须明确目标和任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制定的方案取得预期的效果。
2.5 组织机构健全,人员架构清晰,有技术等级,上岗证书等,人员有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着装等。项目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须附相应的证书。
2.6 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措施,有专人负责制作档案及保管。
2.7 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日常巡查考核等。
五、养护期限
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一年。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作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内容,结合自己的管理经验、水平和市场风险经测算后确定年度服务总费用后报价。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项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
六、养护质量和考核
1、养护单位的养护质量,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
-702-2011)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要求。
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养护单位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业主方代表人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业主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4、业主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方可要求中标供应商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养护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养护单位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因台风汛期、自然退化等原因造成的绿化苗木、花卉死亡或损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中标供应商补种和修复;业主方不承担养护期内的由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绿化补植、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的任何费用,需由中标供应商无偿补种及修复。
6、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7、考核表
(一)崇明区公共绿地考核表
绿地名称: 绿地等级: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 分值 | 扣分 | 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 |
1 | 绿地景观 (10 分) | 绿地保存率 100%,景观面貌整体良好,调整及时有计划,无违规操作、侵占绿地、毁 绿现象。 | 10 | |||
2 | 植物 (35分) | 乔木 | 无死株(濒死株),无倾斜, 树冠饱满,长势好。 | 10 | ||
灌木 | 无死株(濒死株),树冠饱满,适季开花,长势好。 | 10 | ||||
地被、 草坪 | 适地生长,长势良好,无明 显空秃 | 10 | ||||
花卉、宿根 | 地形饱满,栽植规范,花镜层次错落有致,宿根、水生植物生长健壮;花坛布置效 果好 | 5 | ||||
3 | 有害生物 (8 分) | 无明显病虫害、杂草 | 8 | |||
4 | 土壤覆盖 (7 分) | 土壤无板结,无明显石砾, 施肥有计划。 | 4 | |||
无黄土裸露 | 3 | |||||
5 | 设施 (5 分) | 设施设置协调,维护完好无缺失 | 5 | |||
6 | 保洁及其它 (5 分) | 无垃圾;无积水;绿地、道 路排水通畅 | 5 | |||
7 | 作业规范 (30 分) | 绿化种植、施工规范 | 5 | |||
植物修剪适季 适树技术规范 | 15 | |||||
养护作业操作规范 | 10 | |||||
总分:100 分 | 扣分: 分 | |||||
实际总得分: | 分 |
备注:95 分及以上为“优胜”,90 分及以上为“达标”,90 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行道树养护考核表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分值 | 扣分 | 扣分原因 |
1 | 补种 (5 分) | 补种适季及时,品种一致,规格基本一致,无死株、无 缺株,长势好 | 5 | ||
2 | 树体 (25 分) | 树体整体挺直,树干分叉点基本统 一,无树木倒伏、 倾斜 | 5 | ||
树体无异物嵌入或缠绕、无晾晒 | 5 | ||||
树体无枯枝烂头或枝条折损、萌孽枝 | 10 | ||||
基本无未处理的树 洞 | 5 | ||||
3 | 树冠 (25 分) | 树冠基本圆整统一 | 10 | ||
与各项公用设施无明显矛盾 | 15 | ||||
4 | 病虫 (10 分) | 无明显病虫危害状 | 10 | ||
5 | 保洁 (5 分) | 无大型杂草、垃圾 | 5 | ||
6 | 附属设施 (10 分) | 树穴覆盖规范,设施完好,无空秃和缺失,无安全隐患 | 5 | ||
竖桩绑扎规范 | 5 | ||||
7 | 作业 (20 分) | 养护技术规范、措施到位 | 15 | ||
养护作业操作文明规范 | 5 | ||||
总分:100 分 | 扣分: | 分 | |||
实际得分: 分 |
备注:95 分及以上为“优胜”,90 分及以上为“达标”,90 分以下为“不达标”。
附件
关于推进本市道路绿化机械化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养护机械化水平,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落实“四化”工作提升本市绿化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60 号)《本市加强园林绿化管理精细化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沪绿容[2018]65 号)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本市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的总体目标,聚焦道路绿化养护这一公共领域,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要求,着力提升道路绿化养护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养护质量和应急能力,不断改进行业形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品质绿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坚持择优试点,以点带面。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不断推广应用道路绿化新型机械装备,稳步提升道路绿化精细化、安全化、高效化水平,重点开展行道树修剪、绿篱修剪、深根施肥、病虫害防治机械化作业。到 2021 年底,各区建设至少 1 个行道树修剪机械化示范区,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病虫害防治、深根施肥、绿篱修剪等机械化率达 100%,基本形成道路绿化养护机械化作业标准规范及应用模式。
四、主要工作
(一)落实精细化养护要求
提高道路绿化养护精细化水平,主要养护工作实施机械化作业,提升绿化作业形象,提升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品质。修剪作业配备新型登高车,减少人工爬树,做到作业人员零坠落事故。对悬铃木结果枝精细化修剪,在保持树冠和绿量的基础上,对树木适当控高,减少多年生结果枝条,对较高行道树采用吹洗冲方式处理果球,使整体果球处理量达 80%以上,春季无果毛大规模爆发。行道树施肥作
业采用深根施肥机,根据不同植物需要,每年施肥 1-2 次。绿篱修剪采用电动或大型绿篱修剪机械,保障绿篱整齐划一。病虫害防治中需要喷药时采用适宜的防治机械,做到无明显病虫危害。(责任单位:各区绿化市容局、局公园绿地处、市绿化指导站)
(二)开展示范区建设
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道路,各区至少建设 1 个行道树修剪示范区,以行道树修剪为重点,在冬修及夏季剥芽中采用机械化方式,要求机械装备配置到位,具备专业养护队伍,逐步形成规范的机械化操作流程。各区可根据本区道路及行道树情况,按照分类分级养护要求,示范特定修剪类型的机械化操作流程及修剪方法。
(责任单位:各区绿化市容局、局公园绿地处、市绿化指导站)
(三)以市场化导向推进装备应用
针对绿化养护机械装备中小型设备应用广、易操作,大型装备季节性强、维护成本高的特点,大型机械化装备应用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培育租赁市场,减少养护企业购置、折旧、维护成本。利用互联网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共享服务机制,提供设备租赁,操作指导等增值服务,提高养护作业效率。鼓励养护作业企业购置使用小型设备,大力推广多功能、低噪声、低排放的中小型电动设备,提高操作便捷性,降低人工成本。会同专业厂家,加强研发适合本市道路特点的机械设备,不断引进一机多用及联合作业的多功能园林机械。(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协会、局科技信息处)
(四)完善作业标准及定额
根据养护作业等级,制定道路绿化机械化养护作业标准及作业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修剪要求、装备配置要求、作业安全等。结合机械装备技术发展及修剪要求,形成针对不同树种、不同修剪等级的规范化作业标准。通过示范区的建设来积累机械化养护的机械配置及作业成本等数据,为绿化养护定额今后的修(制)订提供参考依据,以带动全市养护作业的机械化。(责任单位:市绿化指导站、局科技信息处、局公园绿地处)
(五)建立机械装备质量监督机制
放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规范。(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协会、局科技信息处)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与交警部门的沟通机制,协调大型园林机械化装备上路问题,确保特定时间特定路段用于道路绿化养护作业的园林机械装备上路行驶及养护作业。在行道树集中修剪期间,提前告知环卫、交警、电力、路政等部门修剪计划。(责任单位:局科技信息处、局公园绿地处)
(二)建立完善考核机制
将各区道路绿化养护的机械化推进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点考核示范区建设及重点区域道路养护机械化率。市局将及时总结区推进工作的经验,进行交流表彰,以促进此项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局公园绿地处、局科技信息处)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统筹道路绿化养护工作,根据各条道路情况,做好机械化养护推进计划,按进度开展示范试点,加强资金保障,落实专项资金支持机械化养护示范区建设,将机械化装备配置或租赁费用纳入绿化养护经费预算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各区绿化市容局)
(四)强化专业培训
加快建立行业机械装备培训基地,吸纳研究机构、生产厂商、行业学校等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内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开展相关理论和操作教学实训,不断提升操作人员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安全、文明的规范操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协会、市绿化指导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绿化养护机械配置(推荐)
附件 1 绿化养护机械配置(推荐)
机械装备 | 配置要求 |
高空作业机械 | 宜至少具备(指自有或向有关单位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下同)高空作业车1辆。 |
喷洒机械 | 宜具备绿化喷洒车1辆。 |
施肥机械 | 宜具备多功能土壤施肥机1台。 |
绿篱修剪切割机械 | 宜具备电剪刀、电锯、油锯、高枝剪、绿篱机、割灌机等小动力机械装备。 |
废弃物处理机械 | 宜具备树枝粉碎机、刨桩机、吹(吸)叶机、清扫车等。 |
综合养护及应急抢险机械 | 宜具备综合养护车(兼具应急抢险功能)1辆。 |
— 23 —
包件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瀛洲公园日常养护。二、养护范围
瀛洲公园,面积 4.61 万平方米。三、养护内容包括
日常养护主要内容有园内保洁(园内亭台、厕所、围墙等建筑设施,标识标牌、园路、园椅、园灯等设备的保洁和蛛网、泥浆等清理)、花坛花境(调整、补植、换花)、园艺文化活动展示(花讯、爱鸟周、园艺大讲堂、植树节、花坛花境展示等活动和展示),植物(树木、绿篱、草坪、地被等)修剪等(秋冬及花后修剪)、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病虫害监测及防治、土壤施肥、浇灌排水、刷白、中耕除草、绿化补植和植物小型调整及换植移植等日常养护工作,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技防维护维修(确保技防设备设施 100%正常工作),垃圾收集、垃圾清运,防汛防台,12 小时专业安保人员,常规应急养护及应急预案等工作。积极配合区、市及其他上级部门日常考核和检查工作。
四、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 1、养护管理规范
《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G/TJ08-18-2011)
《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范》(DG/TJ08-19-2011)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94)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J08-53-96)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DBJ08-231-98)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DBJ08-67-97)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1998.12)
《绿化养护工程补充定额(试行)》1999.12
《绿化设计规程》(DBJ08-15-89)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DBJ08-66-9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03 年修正本)
《上海城市公园考核细则》
— 24 —
《公园设计规范》
《上海公园管理资料汇编》
其它:政府相应的必须执行的有关标准,上述标准如有更新,执行标准最新版本。
2、具体养护标准和要求
2.1 养护单位的养护管理质量, 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11)规定的一级养护标准要求及《上海城市公园考核细则》四星级公园以上标准。
2.2 公园管理不低于《上海城市公园考核细则》四星级公园考核标准。
2.3 要求配备必备的公园园长(大专以上学历,全面负责公园内事务管理、园艺大讲堂、三位一体等活动的开展,负责园长责任制。对接上级行政和绿化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项目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须附相应的证书)、12 小时专业安保人员、日常养护常驻人员和日常保洁常驻人员、专业水电维修人员。组织机构健全,人员架构清晰,有技术等级,上岗证书等,人员有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着装等。
2.4 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和其他突发状况科学制订合理应急预案,预案须切合实际,简明扼要、有可操作性。
2.5 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绿化养护方案、保洁服务方案必须明确目标和任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制定的方案取得预期的效果。
2.6 养护机具,设施设备等装备配备齐全。
2.7 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措施,有专人负责制作档案及保管。
2.8 配合业主单位做好日常巡查考核等。五、养护期限
本次招标服务期限为一年。投标报价应包括本项目规定的全部管理、作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内容,结合自己的管理经验、水平和市场风险经测算后确定年度服务总费用后报价。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项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
六、养护质量和考核
— 25 —
1、养护单位的养护管理质量,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
-702-2011)规定的一级养护标准要求及《上海城市公园考核细则》四星级公园以上标准。
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上海市公园行业协会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养护单位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业主方代表人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业主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4、业主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业主方可要求中标供应商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养护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养护单位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因台风汛期、自然退化等原因造成的绿化苗木、花卉死亡或损坏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中标供应商补种和修复;业主方不承担养护期内的由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绿化补植、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的任何费用,需由中标供应商无偿补种及修复。
6、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7、考核表
按照每年的上海市城市公园管理测评标准(评分表)执行(附页)
实行季度考核,季度支付。考核分值转化成一百分制。考核平均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合格,公园考核按照考核表考核整改,如有未按要求整改的,业主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从养护费中扣除。
(附页)
公园测评标准(评分表)
1、公园基本标准(850 分)
项目 | 子项 | 测评标准 | 分值 |
园艺养护 | 树木养护 | 生长健壮,无死树,无明显枯枝 | 10 |
— 26 —
抽稀移出,补植适时,控制性修剪规范,景观效果明显 | 10 | ||
林下有覆盖物,黄土不裸露 | 10 | ||
松土、除草、施肥效果明显 | 10 | ||
竖桩维护和防灾措施落实 | 10 | ||
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建档、立牌,立养管重点 | 10 | ||
花坛 (20) | 花坛四季有花,图案设计新颖,制作美观大气,“春节” “五一”“十一”重大节日保证花坛最佳效果 | 20 | |
花境 (20) | 因地制宜布置有花境,制作美观、养护精细、可持续 | 20 | |
花卉种植比例 (10-30) | 花坛、花境、花田等花卉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1% | 10 | |
花坛、花境、花田等花卉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1-1.5% | 20 | ||
花坛、花境、花田等花卉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1.5% | 30 | ||
草坪(草地)养护管理 (40) | 草坪(草地)平整,生长势良好,无明显空秃 | 10 | |
除观赏草坪和草坪养草期外,公园草坪应向公众开放 | 10 | ||
精细化养护草坪应按照养护规程操作,粗放型养护草坪应无明显杂草 | 20 | ||
地被植物 (40) | 品种丰富,配植合理,叶色、叶形协调 | 10 | |
生长茂盛,无明显空秃 | 10 | ||
施肥、修剪、翻种适时 | 10 | ||
人为损坏、补种不超过 1 周 | 10 | ||
植物保护 (30) | 无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 10 | |
无重大检疫性病虫害发生 | 10 | ||
对蛀干性害虫控制有力 | 10 | ||
整体景观 (30) | 整体景观面貌好,空间布局规划合理 | 10 | |
群落调整疏密合理 | 10 | ||
“春景秋色”景观效果明显 | 10 | ||
园容卫生(180) | 环境保洁 (30) | 园路整洁干净,无明显垃圾,无明显积泥痕迹 | 10 |
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晾晒衣物,无乱堆杂物,无卫生工具外露 | 10 | ||
游客集聚区域无明显生活垃圾 | 10 | ||
厕所保洁 (30) | 墙面、门窗、灯罩干净,无蛛网、无积灰;地面干净,无积水、无污物 | 10 | |
台盆、镜面干净、清晰、无积水、无杂物;保洁工具摆放有序 | 10 | ||
厕所内无乱写乱画;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无异味、无蚊蝇 | 10 | ||
绿地保洁 (20) | 绿地内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开门清” | 10 | |
绿地内无乱堆杂物,无陈旧垃圾 | 10 | ||
水体保洁 (20) | 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无异味,无富营养化,无蚊蝇孳生 | 10 |
— 27 —
喷水、叠泉等循环水装置完好无损,定时开放,并向游客公布开放时间 | 10 | ||
垃圾箱及垃圾厢房保洁 (30) | 垃圾箱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垃圾厢房封闭,垃圾不外露,无异味 | 10 | |
垃圾箱周边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 10 | ||
垃圾箱设置数量及分布合理,实施垃圾分类 | 10 | ||
建构筑物设施保洁(10) | 亭、廊、榭等建筑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灰,无污物,无涂鸦,功能完好 | 10 | |
标牌、灯柱等设施保洁 (20) | 各种标牌干净、整洁,字迹清晰,无蛛网,无积灰,无污物,无涂鸦,功能完好 | 10 | |
灯柱、灯罩、扬声器、摄像头等设施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灰,无污物,无涂鸦,无破损,功能完好 | 10 | ||
控烟措施 (20) | 禁烟区域、禁烟标识明显,控烟宣传、告知形成氛围 | 10 | |
控烟措施落实,效果明显 | 10 | ||
设施维护(170) | 建构筑物 (20) | 园内建构筑物主体完好,无功能性、安全性损坏 | 10 |
园内建构筑物定期维护,装饰完好,无明显脱落 | 10 | ||
标识标牌 (20) | 园内指引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守则、宣传牌等制作规范、清晰、无破损 | 10 | |
公园简介、游园守则应中英文对照;植物铭牌制作规范,分布合理,无损坏 | 10 | ||
道路地坪 (20) | 道路、地坪、台阶等平整,无破损 | 10 | |
公园出入口、主园路设置无障碍设施,可正常使用 | 10 | ||
水电设施 (20) | 管线铺设符合规范,无乱拉线现象 | 10 | |
强弱电设施功能运转正常,无超期服役,无损坏现象;报废、缺损电气设施及时撤除,无外露;上下水管道阀门完好,冬季防护到位,无跑冒滴漏现象 | 10 | ||
厕所设施 (20) | 厕所设施完好,无破损 | 10 | |
设有无障碍设施,可正常使用 | 10 | ||
健身设施 (10) | 设有健身设施和健身场地;健身设施可正常使用 | 10 | |
游乐设施 (40) | 游乐场地、游乐设施设置符合规定 | 10 | |
建立严格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维修人员,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 10 | ||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培训 | 10 | ||
设施发生故障及时停用,无带病运转情况发生,无责任事故发生 | 10 | ||
其他设施 (20) | 园椅、垃圾箱、宣传栏等设施完好无损 | 10 | |
护树桩、盖板、井盖、栏杆、消防栓等设施完好无损 | 10 | ||
规范服务(130) | 管理规范、责任落实(20) | 公园园长责任制落实、效果明显 | 10 |
公园内各部门和个人工作责任明确 | 10 |
— 28 —
接待服务 (40) | 门卫、安保、售货(票)、绿化、保洁等一线作业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标志,文明作业与服务 | 20 | |
工作人员仪表端庄,服务期间站立服务,文明用语,主动服务 | 20 | ||
志愿服务 (30) | 公园内建有志愿者服务队伍并能正常开展活动,设有志愿者服务活动场所 | 10 | |
公园社会化管理实现“三位一体”管理机制 | 10 | ||
公园志愿者队伍结合公园特点,形成特色服务栏目 | 10 | ||
服务优化 (40) | 公园出入口设有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公布园长接待日,并认真执行 | 10 | |
商业游乐服务面向大众消费水平,无高档餐饮和私人会所等情况 | 20 | ||
商品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商品,无无证经营 | 10 | ||
游园安全(100) | 设施安全 (30) | 假山、驳岸、桥梁等基础设施定期检巡,无安全隐患 | 10 |
水面等安全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游客参与项目须有安全告示;健身、游乐设施无不合格产品,定时检测 | 10 | ||
公园开放期间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围栏;对安全隐患采取警示、停闭、维修、拆除等相应的管控措施 | 10 | ||
游园秩序 (30) | 文明游园,秩序良好,团队活动安排有序 | 10 | |
无赌博、无流动设摊、无宣传传播封建迷信行为;无游客安全事故及影响他人正常游园行为 | 10 | ||
能有效控制噪音污染 | 10 | ||
记录台账 (20) | 公园重大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做好发生案件和事件记录,资料齐全 | 10 | |
做好月度工作计划及工作量记录;三级巡查记录和志愿者巡查记录 | 10 | ||
技防 (20) | 技防设置完整,设施完好 | 10 | |
管理定岗到位,流程制度合理;信息记录真实,传达畅通,可追溯 | 10 |
附件二
2、综合公园模块(100 分)
项目 | 子项 | 测评标准 | 分值 |
公园设施完善提升 (60) | 管理设施 (10) | 设有广播室、监控室,设施完好,工作制度落实 | 10 |
游憩设施 (10) | 设有游戏、健身、活动等游憩设施,且设施完好,对公众开放 | 10 | |
服务设施 (40) | 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施完好,对公众开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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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游客服务中心,且落实专人接待咨询服务 | 10 | ||
设有第三卫生间、母婴室,且设施完好无损,对公众开放 | 10 | ||
设有餐饮、售卖等服务设施,且设施完好无损,对公众开放 | 10 | ||
科普及文化展示 (40) | 植物铭牌 (10) | 全园植物铭牌达到所有品种的 50% 以上,主要游览区、常见花灌木及有特色的植物应有设置 | 10 |
科普活动 (10) | 积极做好园艺、绿化及生态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 10 | |
园艺文化主题活动(10) | 结合公园园艺特点,每年举办园艺文化主题活动,形式丰富多样有特色。 | 10 | |
园艺大讲堂活动 (10) | 结合公园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园艺大讲堂活动。 | 10 |
附件三
本市城市公园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联系表
(2023年)
单位: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分值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1 | 园艺特色打造 | 25 | ||
2 | 主题功能拓展 | 20 | ||
3 | 绿地开放共享 | 15 | ||
4 | 服务品质提升 | 15 | ||
5 | 智慧公园管理 | 10 | ||
6 | 游乐设施管理 | 10 | ||
7 | 应急安全管理 | 5 |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一、填报说明:
表内七项工作为 2023 年度本市公园年度重点工作及其所占分值,请各区公园管理部门、各直属公园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下内容:
1、《本市城市公园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联系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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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各项工作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2、简要的工作总结,总结中需要包含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请加盖公园管理部门公章)。中心将对各单位上报、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所得成绩将直接汇入考核总成绩。
二、项目内容说明:
1、园艺特色打造(25 分):
(1)积极参加全市花坛、花境、特色园艺(含主题景点、花海花田等各类园艺景观布置形式)展示活动(4);园艺展示形式多样化(5 分);花坛、花境、特色园艺展示成效显著(6 分)。
(2)打造特色植物区,建立“四化”(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示范点参与率高(5 分);打造特色植物区成效明显(5 分)。
2、主题功能拓展(20 分):因地制宜增加体育、文化、音乐、艺术、戏曲、科普、红色资源等元素活动(8 分);持续创新“公园+”活动内容(5 分);有 “公园+”实施案例,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5 分);推进公园园艺文化活动、园艺大讲堂完成情况,积极开展精品活动,做大做强活动品牌(2 分)。
3、绿地开放共享(15 分):建立公园绿地中可供开放共享的草坪区和林下空间等(5 分);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试点,总结经验做法(10 分)。
4、服务品质提升(15 分):推进儿童友好、老年友好、厕所服务、帐篷管理等特色服务方面有措施(8 分);特色服务有亮点(2 分);履行公园新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承诺(3 分);组织面向公园窗口服务水平提升的相关培训,全年至少 1 次(2 分)。
5、游乐设施管理(10 分):根据《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落实本单位公园内游乐设施日常管理职责,做到游乐场权责清晰,安全责任到位,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小型游乐设施检测等相关工作要求(2 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各公园定期有效组织游乐设施自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少于 1
次/月,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至少开展 1 次保障性检查,并配合专项检查,积极落实整改(4 分);完善游乐设施管理制度,强化各项演练培训工作,全年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 1 次/台(套),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 1 次(2 分);公园游乐场按政策和批文更新、调整、增设设备,落实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2 分)。
6、应急安全管理(5 分):各单位建立完善反恐预案,夯实主体责任,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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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预案演练(2 分);各单位制定防台、防汛抢险工作预案,加强值班值守,建立台账制度,配备必要的防台、防汛物资(3 分)。
7、智慧公园管理(10 分):公园日常管理基础信息完善及时(2 分);公园游客量数据日报及时(2 分);公园游客量数据后台数据维护及时(2 分);园艺活动等信息更新及时(2 分);游乐设施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更新及时(2 分)。
2023 年本市城市公园管理考核构成表
序号 | 考核类型 | 考核对象 | 考核内容 | 权重 | 考核实施部门 | 时间节点 | 备注 | |||
1 | 公园日常管理 | 公园 | 公园测评 | 基本标准 850 分 | 1.园艺养护 2.园容卫生 3.设施维护 4.规范服务 5.游园安全 | 60% | 综合公园 | 市绿化管理部门 | 全市统一测评 | 测评依据: 《上海市城市公园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 见》。成绩同时作为星级公园评定依据。 |
历史名园(古典园林类综合公园类) | ||||||||||
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雕塑) | ||||||||||
综合、历史名园、专类标准 100-150 分 | 社区公园 | 区绿化管理部门 | 九月下旬上报自评结果 | |||||||
其他专类公园 | ||||||||||
2 | 公园重点工作 | 直属公园、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 | 1.园艺特色打造 2.主题功能拓展 3.绿地开放共享 4.服务品质提升 5.智慧公园管理 6.游乐设施管理 7.应急安全管理 | 40% | 市属公园和区绿化管理部门上报完成情况,市绿化管理部门复核、评分。 | 九月下旬上报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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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指引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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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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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实行季度考核,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养护经费 25%。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季度经费,如考核平均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合格,按照季度经费 100%支付;如考核平均分低于 90 分,每少 1 分,每次核减当季合同价款的 1%,以此类推。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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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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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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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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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包 2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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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
2.3 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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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实行季度考核,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年度养护经费 25%。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季度经费,如考核平均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合格,按照季度经费 1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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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如考核平均分低于 90 分,每少 1 分,每次核减当季合同价款的 1%,以此类推。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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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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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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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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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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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评 审 办 法
一、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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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 100 分(不包括附加分)。本项目评标
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 4 人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专家咨询库中随机抽取产生,1人由采购人代表担任。
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价、打分,得出每一投标人的评语、评分。在专家评分后,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将所有专家的分数进行加和除以专家数量。按供应商最终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出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名。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三、评标程序
首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的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商务分和技术分的评审,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商务分和技术分的评审,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评分细则
评审要素 | 分值 | 主要评审内容 | 主客观分 |
价格分 | 20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指带★参数)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其商务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商务分=(评审基准价/报价)×20 | / |
组织管理制度方案 | 12 | 根据投标单位所提供的组织管理制度方案是否合理、完整、有针对性,是否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等进行综合评分。好得 12 分,较好得 9 分,一般得 5 分,较差得 2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绿化养护方案 | 12 | 根据投标单位所提供的绿化养护方案是否合理、完整、有针对性,是否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工作章程是否可行等进行综合评分。好得 12 分,较好 得 9 分,一般得 5 分,较差得 2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保洁服务方案 | 12 | 根据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保洁服务方案是否合理、完整、有针对性,是否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工作章程是否可行等进行综合评分。好得 12 分,较好 得 9 分,一般得 5 分,较差得 2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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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 8 | 根据提供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进行评分。好得 8 分,较好得 6 分,一 般得 4 分,较差得 2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人员配备 | 16 | 根据组织机构的健全程度、人员数量配备、人员质量配备、技术等级、上岗证书等、项目负责人证书、职称等级、人员管理办法和措施及统一着装等进行综合评分。好得 14 分,较好得 10 分,一般 得 6 分,较差得 3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项目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须附相应的证书。 | 客观分 | ||
装备配备 | 8 | 根据养护机具、设备配置的适应性进行综合评分。好得 8 分,较好得 5 分,一般得 3 分,较差得 1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养护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 4 |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养护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措施进行评分。好得 4 分,较好得 3 分,一般得 2 分,较差得 1 分,无得 0 分。 | 主观分 |
同类项目业绩 | 4 | 主要考察投标人(2022 年以来)类似业绩情况,投标人应附相应的合同复印件作为印证,每提供一份合同复印件得 2 分,最高得 4 分。无法提供合同复印件的,不得分。 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 标人提供的项目承接情况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进行认定。 | 客观分 |
公司综合实力 | 4 | 根据投标人综合服务能力,信誉程度等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评价好的得 4 分;评价较好的得 3 分;评价一般的得 2 分;评价差的得 1 分。 | 主观分 |
合计 | 100 分 |
本评分细则满分 100 分,平均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说明: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对评分细则中相应部分没有承诺的,评委可按评分细则中最低分进行打分。
3、如符合带“★”参数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标按“实质性”响应少于
3 家处理,宣告招标采购失败。
4、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专家担任评标组长,负责起草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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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投标文件清单及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投标文件清单
1、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企业介绍;
2、 承诺函(后附格式);
3、 开标一览表(后附格式);
4、 报价明细表;
5、 法定代表人证明(后附格式);
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后附格式);
7、 各类证照扫描件(包括: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件、股东组成等);
8、 中小企业声明函(后附格式);
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0、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后附格式);
11、 项目方案;
12、 项目组成人员(后附格式);
13、 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装备配置清单(后附格式);
14、 同类项目业绩(后附格式)。
注: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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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承诺函
致: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
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
1.在考察本项目现实情况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充分理解、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后,我们愿意按开标一览表中所报的单价、费率的价格和计算程序进行价款计算并定为合同价款。该总价已包括了业主要求完成的所有采购任务。一旦我公司中标,除非业主要求更改,将最终作为结算价,一次包死,不予调整。
(采购量变更的除外)
2.我们保证在签定合同后、承诺的日历天内(包括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或按合同而延长的时间内完成上述任务。
3.我们已注意到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我们承诺将完全考虑和接收业主提出的所有条件,并已在费用和措施中予以充分考虑。
4.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我方的投标,亦不会要求贵方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5.我方理解贵方不支付我方在投标中的任何费用。
6.我方保证所提交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7.与本项目有关的、由国家、市、县各级各部门发布的各类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文书,我方将予以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类法律责任。
投标单位名称:_________(公章)地 址:____________
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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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项目编号:SHXM-51-20240105-1126
最高限价:包件一:306.79 万元,包件二:106.155 万元。本次报价周期为 1年(12 个月)。
包件名称 | 总价(人民币元) | 备注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人民币元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包 1
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包 2
包件名称 | 总价(人民币元) | 备注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说明:
投标文件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日投标人是否为福利企业:
投标单位名称: (公章)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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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姓名),性别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担任我公司_________(职务),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致
礼!
投标单位名称:__________(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请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反面原件扫描件)
(请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面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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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全权委托其前往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请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反面原件扫描件)
(请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面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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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序号 | 股东名称 (姓名) | 投资者法人代表 | 企业代码或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持股比例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说明:企业股东超过 10 个的,仅需填列前 10 大股东即可。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公司声明:本公司填写的《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虚假报价处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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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崇明区绿化管理所的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 树日常养护和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城桥镇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日常养护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 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瀛洲公园日常养护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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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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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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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人员
岗位 | 姓名 | 职称 | 主要经历、经验及担任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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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设备使用年限 | 已使用时间 | 设备来源 | ||
本单 位所有 | 租赁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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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项目业绩
序号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日期 | 采购金额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注意:须提供(2022 年以来)合同复印件。
投标供应商名称:_________(公章)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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