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回金额=成交数量X(100元+到期年收益X实际回购天数/365);其中,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购回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成交数量以张为单位。
长城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余额自动委托服务计划协议
甲方:
名称(姓名):
客户代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户):
联系方式:
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00-00x
联系电话:95514
特别提示: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将釆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信息作为本客户协议的投资者信息,甲方不同意上述方式的,应当选择书面签暑本客户协议。
针对乙方为已开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余额自动委托”功能,甲方有权选择是否开通。如甲方选择开通“余额自动委托”功能,在签署《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之外,甲乙双方需签署《长城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余额自动委托服务计划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同意乙方为其开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余额自动委托”功能。
一、释义与定义
(一)余额自动委托:乙方交易系统于每个交易日15:05后根据报价回购余额自动委托规则将符合条件客户的可委托资金自动发起1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初始委托申报,甲方无需另行下达委托指令。
(二)符合条件客户:指每个交易日15:05时,资金账户中可委托金额大于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且余额自动委托业务处于开通状态的客户。
(三)可委托资金:乙方发起余额自动委托时,甲方资金账户中的全部可用资金。
(四)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甲方对于部分可用于余额自动委托的资金有其他用途的,甲方可进行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设置。甲方设置后,乙方仅对超过起点金额的可用资金发起余额自动委托。每交易日在乙方发起余额自动委托操作之前,甲方进行的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设置当日生效,否则将于次一交易日生效。若甲方没有设置,则默认自动委托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余额自动委托规则
甲方申请开通余额自动委托权限并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于每一交易日15:05后代理甲方对其账户内可用资金发起1天期质押式报价回购品种的初始交易委托,甲方无需另行下达委托指令。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当日交易情况,变更代理委托申报执行时间。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张为人民币100元。余额自动委托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超过部分以10张的整数倍增加。超出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的可委托资金不足1000元的,乙方将拒绝甲方委托。
乙方有权对可进行余额自动委托的客户类型、资金金额进行控制,有权设置、调整或取消余额自动委托的客户参与条件、单资金账户余额自动委托的参与上限金额等,具体情况以乙方公告或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在余额自动委托期间,报价回购的1天期回购品种每日年收益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并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公布,甲方对该品种收益率予以无条件认可,并授权乙方代为申报。
如果乙方所有符合条件客户可自动委托金额总量超过乙方1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则按以下规则进行委托数量分配:将乙方1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按客户可自动委托金额比例分配至符合条件客户。分配至每一个客户的委托数量按最低初始委托数量向下取整。
甲方知悉并同意,因乙方报价回购总额度、具体品种规模上限、交易所交易时间限制等原因,乙方无法保障所有客户余额自动委托操作均能得到执行,存在甲方批量代理委托操作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的可能;甲方若在交易日15:05-15:30期间存在自行发出的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或进行其他交易或资金业务,余额自动委托、客户自行发出的报价回购初始委托、其他交易或资金业务可能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失败。
甲方有权关闭余额自动委托功能,甲方于交易日15:05前发起的余额自动委托功能关闭操作,于当日生效,当日起乙方将不会再为甲方发起1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初始委托申报;交易日15:05后发起的余额自动委托功能关闭操作,于次一交易日生效,自次一交易日起乙方将不会再为甲方发起1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初始 委托申报。关闭余额自动委托功能后,甲方可再次向乙方发出开通余额自动委托功能申请,重新开通余额自动委托业务。
三、利息计算
参与余额自动委托的资金次一交易日自动到期(遇节假日顺延),到期购回的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X(100元+到期年收益X实际回购天数/365);其中,实际回购天数为成交日起至到期购回日(不含该日)期间的日历天数,成交数量以张为单位。
四、风险揭示
甲方已充分知晓下述风险:
1、甲方参与余额自动委托后,如需转出或取出资金,需于当日15:05前进行有效的起点金额设置,否则可能影响甲方的资金使用和流动性安排.
2、因证券交易所业务新增或调整,存在甲方原有适用于余额自动委托的可委托资金发生变化,出现无法参与相关业务的可能。
3、因乙方报价回购总额度、具体品种规模上限、交易所交易时间限制、技术系统故障及交易停市、特殊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无法保障所有客户余额自动委托操作均能得到执行,存在甲方批量代理委托操作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的可能。
4、乙方有权设置、调整或取消单资金账户余额自动委托的上限,上限金额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上限或乙方公告为准。
5、为避免业务冲突,投资者开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余额自动委托”功能后,则无法在我司开通港股通权限,且无法参与长城证券长盈宝货币基金代理申购赎回服务计划等,请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前谨慎评估。
6、超出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的可委托资金不足1000元的,乙方将不为甲方发起自动余额委托。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为深圳,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各项权利、 义务和责任,自愿开通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的余额自动委托权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