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儿童收容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儿童收容中心是一种院舍式的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为主要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紧急及短期的家居以外照顾服务。
目的及目标
儿童收容中心服务旨为有紧急住宿照顾需要的儿童,提供即时短期照顾,直至他们接受其他长期生活安排为止。
儿童收容中心的目标是:
⚫ 根据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在有关人士一致同意下,在稳定及安全的环境中为儿童提供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暂代照顾服务。
⚫ 为儿童提供住宿照顾计划。
⚫ 保障和促进儿童的福祉,并培育他们的整体成长及发展,包括他们在体能、社交、情绪与智能方面的需要。
⚫ 鼓励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发展社交技能、并培养他们的责任感、自尊和自理能力。
服务性质
这项服务根据香港法例第213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有关收容所的相关章节及附属法例的法定条件运作。
提供的服务包括:
(a) 基本照顾,包括:
⚫ 在院舍现有资源下,以小组生活形式为儿童提供起居照顾及私人空间,让儿童得到个别的关注及督导,并与其他儿童及院舍工作人员建立更融洽的关系
⚫ 24小时照顾
⚫ 提供充足和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及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适的基本衣物
⚫ 安排或陪同儿童参加各类适合他们年龄及需要的活动及节目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包括: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包括学业及家课
⚫ 为了儿童的福利,联系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学校、其他机构、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或工作员
⚫ 鼓励及协助儿童与家人/监护人保持联络,并与转介机构紧密合作,帮助儿童与家人团聚或转到其他宿位。
(c)福利计划及辅导,包括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相关人士及转介工作员,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 就儿童的情绪及行为问题作出辅导
⚫ 按儿童的发展需要提供活动及支援
(d) 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
⚫ 为儿童安排各类适龄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发展他们的社交技巧
⚫ 提供培养儿童个人才能和志趣的机会延展中心的运作
(a) 护送儿童从儿童收容中心前往延展中心或由延展中心返回儿童收容中心。
(b) 在合适情况下或应社会福利署(社署)要求,安排儿童直接入住延展中心。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初生至18岁,及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及青少年。当中或包括正接受法定监管的儿童、学习迟缓或智力有限的儿童、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接受儿童收容中心照顾的儿童。
工作员转介个案时可直接与儿童收容中心联络,及将转介文件副本送交社署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注1 率R(1) | 75% |
2 | 一年内的接受转介比率注2 R(2) | 95% |
3 | 一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即8小时) 注3 内完成的 比率注4 R(3) | 90% |
4 | 一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注5及注6 的比率R(4) (适用于入住中心三个月或以上的儿童) | 85% |
基本服务规定
⚫ 每天24小时照顾,任何时间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
⚫ 注册社工
⚫ 提供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提供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及设施
⚫ 服务运作须符合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的规定。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16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说明及定义:-
注1 |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
R1 | 宿位使用率 = |
[期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名额 x 期内营运日数)] x 100% | |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暂时离开的儿童,及离院前回家试住的儿童) | |
(如使用率未能达到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的数目) | |
注2 | 接受转介比率指接受合资格个案入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是: |
R(2) | (接受的转介数目 ÷ 接获的转介数目)x 100% |
注3 | 指定处理时间指在获得齐全资料及文件作甄选的情况下,向转介人明确回复前的最长许可时间。 |
注4 |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完成的比率指在指定处理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的转介百分比。计算方法是: |
R(3) |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给予明确回复的转介数目 ÷ 期内接获的转介总数)x 100% |
(90%的议定水平将按照实际经验进行检讨。) | |
注5 | 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指收容中心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
(a) 参与者包括收容中心的社工、儿童(视乎儿童的年龄及成熟程度)及第三方(即家长/转介工作员/家舍家长/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 |
(b)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及住宿期间 出现的任何问题; | |
(c) 将检讨记录在案,即存置有关记录; |
(d) 制订跟进行动;及 | |
(e) 为每名入住超过三个月的儿童设定的个案检讨会议次数为每三个月一次。第一次检讨将须于每名儿童入住三个月后尽快完成。第 二次及其后的检讨由上次检讨会议举行日期起计,每三个月进行 | |
注6 | 一次。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指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 |
R(4) |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比率 = (期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次数 ÷ 期内需要进行的个案检讨会议次数)x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