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的构成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2.3 责任免除2.4 其他免责条款2.5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6 保险期间 3. 如何缴纳保险费3.1 保险费3.2 保险费率4. 如何申请保险金4.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5.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合同的解除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资料的提供与保存5.5 被保险人的变动5.6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5.7...
中宏人寿[2021]疾病保险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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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1)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1)》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5.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4.2
⮚ 您对本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 5.1
⮚ 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 本合同对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作了详细的释义,其中包含一些给付条件和免责条款,请您逐条仔细阅读 第6和7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6 保险期间 |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保险费率 4. 如何申请保险金 4.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合同的解除 5.3 年龄性别错误 | 5.4 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5.5 被保险人的变动 5.6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5.7 联系地址变更 5.8 争议处理 5.9 未还款项 6. 重大疾病的种类和释义 7. 轻症疾病的种类和释义附表: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
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1)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 合同的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组成文件如下: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 条款; 三、 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文件;四、 被保险人1名册; 五、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下每位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必选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投保人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2.1. | 必选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或在等待期3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 4的专科医生5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见第 6 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和释义”),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和本公司另有约定,则对于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照另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
2.2.2. | 可选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释义见第 7 条“轻症疾病的种类和 |
1 被保险人:是指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在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合同所附文件中载明的已承保团体成员及其已承保的附属被保险人。
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3 等待期:指保险保障生效(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三十天(含第三十天)。若为本合同生效后的新增被保险人,该新增 被保险人的等待期则自该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生效日起计算。
4 医院: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 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释义”),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轻症疾 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 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和本公司另有约定,则对于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照另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给付。 本项保险责任中所述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不高于 30%。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轻症疾病释义 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 |
2.4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上述“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5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 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 24 时生效。 |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节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6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 保险合同期满日的24时止。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本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将收取投保人缴纳的续保保险费,续保合同期限为一年。 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如本保险统一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 |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 |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达本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
3.2 | 保险费率 |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时间修订保险费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 二、被保险人变动时。 |
4 如何申请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以下证明和资料: 各项保险金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5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5.2 | 合同的解除 | 一、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之当日 24 时起,本公司不 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当被保险人人数或承保团体成员与合格团体成员13间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 的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当日 24 时起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4。 |
5.3 | 年龄性别错误 | 投保人应在投保文件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 15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 |
13 合格团体成员: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符合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条件,具备申请被保险人资格的团体成员。
14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按照未经过净保险费方法计算的本公司应退还的金额。其中:
1)净保险费:是指扣除了手续费之后的保险费;
2)手续费: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以及佣金。手续费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1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该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生效日16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补缴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 ||
5.4 | 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基本保险金额、缴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
5.5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一、投保人因其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 24 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团体成员的新增附属被保险人17加入本合同以及团体成员重新申请加入本合同时按新增加被保险人处理;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退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完整的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 三、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5.6 |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5.7 | 联系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5.8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而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5.9 | 未还款项 |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6. 重大疾病的种类和释义 | ||
重大疾病 | 本合同所保障的 40 种重大疾病的释义如下,这些释义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投保人特别留意。发生符合以下重大疾病释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 |
16 保险保障生效日:是指载明于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合同所附文件上,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7 附属被保险人:是指本公司审核同意的已承保团体成员的近亲属。附属被保险人在已承保团体成员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重大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 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释义为准。其中 1-28 项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 28 种重大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重大疾病。 | ||
1.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18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19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 TNM分期20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 <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2.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
18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9 ICD-10与ICD-0-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
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
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20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
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 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
3. |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21肌力22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3;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6. | 严重慢性肾衰竭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21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2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2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8.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 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9.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 血管扩张症等)。 |
10. | 严重慢性肝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11.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25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首次确诊该项疾病的保险责任。 |
25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首次确诊该项疾病的保险责任。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
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
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
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26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 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首次确诊该项疾病的保险责任。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
(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
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 xxxx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
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6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I 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II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29. |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由酗酒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30. | 重症坏死性筋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符合下列全部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
31.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 变;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在本合同的成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艾滋病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 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则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保留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4. 进行性肌萎缩 指经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诊断的疾病,表现为肌萎缩及肌痉挛增加,诊断必
须有诸如肌电图(EMG)在内的神经肌肉测试来确定诊断。
35.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 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36. 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指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刻
手术清创。本疾病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3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8.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
依然存在。该疾病必须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一个月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9. 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
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
40.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
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 轻症疾病的种类和释义 | ||
轻症疾病 | 本合同所保障的 6 种轻症疾病的释义如下,这些释义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投保人特别留意。发生符合以下轻症疾病释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应当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轻症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释义为准。其中 1-3 项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 3 种轻症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轻症疾病。 | |
1. | 恶性肿瘤——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 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 ——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27; (2) 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2. |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3.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
27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4.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并且提供确诊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首次确诊该项疾病的保险责任。
5.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
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 原位癌 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
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润。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原位癌,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不在本保障 范围内。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附表: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如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 |||||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
Ⅱ期 | 2~3 | 0 | 0 | ||
Ⅲ期 | 1~3 | 1a | 0 |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
ⅣB 期 | 1~3a | 1 | 0 |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