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 提供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
I. 服务定义
简介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提供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2是为个
案性质复杂而没有接受医院管理局「( 医管局 」)或社会福利署「( 社
署」)提供有关服务的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服务使用者 3提供心理支援服务。此外,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亦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员工提供临床督导和个案咨询,并为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以提升他们处理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的能力。
1 本《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2 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由营运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服务的受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
3 服务使用者指(a)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接受服务的精神病康复者; (b)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接受服务的怀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士 ;以及 (c) 上述
(a) 或(b) 项所述人士的家人和照顾者,而他们均未曾接受医管局或社署的临 床心理服务。
目的及目标
2.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提供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的目标如下:
(a) 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服务使用者 3 提供临床心理服务,藉以加强跨专业介入服务,协助他们处理深入和复杂的心理问题;以及
(b) 提高前线专业人员处理涉及复杂精神健康及/或其他问题个案的能力。
服务性质
3. 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涵盖一系列临床活动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提供心理支援服务,包括:
i. 为个别人士或家庭进行临床评估、服务和治疗;以及
ii. 临床小组和活动;
(b) 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员工提供临床督导和个案 咨询;
(c) 为处理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的前线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以及
(d) 如情况合适,参与由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提供的其他种类服务,例如精神健康推广。
服务对象
4. 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服务使用者 3 和员工, 如情况合适, 其他服务单位的专业人员亦可纳入上述第(3)(c)段所述的专业培训内。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订立的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编制以达致服务表现标准,包括服务量标准及服务成
效标准,详见附件。
基本服务规定
6. 合资格的临床心理学家是有关服务的必要人员。
质素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8.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 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所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9.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0.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 资助,当中已考虑个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涉及的公积金)和适用于营运服务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11.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由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管理建议书及相关通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 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2.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每月将会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3.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 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服务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以及该非政府机构经执业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年度财务报表。有关执业会计师须已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 注册,而有关报告和报表则须经机构授权的兩名代表,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签署。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不应计及折旧、员工积存假期等非现金项目。
V. 有效期
15. 本《协议》在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 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 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 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
16. 如 服 务 表 现 标 准 在 协 议 期 x 有 变 , 社 署 会 寻 求 与 服 务 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到 新的要求。
17.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 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服务的权利。
VI. 其他参考资料
1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的服务建议书及补充资料( 如有的话) 所载列的规定/承诺。如这些文件内容 互相抵触,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个别服务章节 | 附件 |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 提供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 | |
机构 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编制 | : : |
1.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机构的每项服务量标准的议定水平是参照机构的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编制1 按比例厘定。
1 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的分配是以机构为本,并根据个别机构营运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团队规模而厘订。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1 个临床心理学家的每年议定水平〕 | 议定水平 (每年) |
1 | 1 年内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服务使用者2 提供个别临床服务总节数3 [260] | 260 |
2 | 1 年内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服务使用者 2 提供临床小组/活动总 节数 4 [20(包括不少于 1 个临床小组,而每小组至少有 8 节),若机构的临床心 理学家职位编制少于 0.5 位,则须提供不少于 7 节临床小组/活动] | 20 |
3 | 1 年内接受临床心理学家临床督导/个案咨询的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个案总数[210] | 210 |
4 | 1 年内开办的专业培训5 总节数[4] | 4 |
2 服务使用者包括(a)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接受服务的精神病康复者 ;(b )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接受服务的怀疑有精神健康 问题人士 ;(c) 上述(a) 或(b) 项所述人士的家人或照顾者 ,而他们均未曾接受医院管理局或社会福利署 (「社署 」) 的临床心理服务。
3 个别临床节数指为同一机构辖下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转介个案提供临床评估或治疗 。每节个别临床节数应为时不少于 30 分钟,但不包括准备时间及跟进工作,亦不可累积计算。
4 临床小组是指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临床心理学家开办的小组。小组必须有建构及专题的内容, 以达到参加者在精神健康上 的理想治疗效果/心理服务。临床小组的节数及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 8 节及 4 人。每节临床小组应为时不少于 2 小时。临床 小组的成员应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的服务使用者 2 ;而活动的参加者亦可因应其性质、主题及目标包括公众人士。
5 专业培训指有特定题材及主题的培训环节,对象为需要处理精神健康问题的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前线员工及/或其他服务单 位的专业人士( 视情况而定)。社署鼓励非政府机构尽可能为目标参加者提供集体培训 ,以达到协同效应 。全日培训活动当作 2 节计算。
服务成效
服务成 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 每年) |
1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6 在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接受以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后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 75 |
2 | 1 年内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员工 7 接受临床心理学家的临床督导/ 个案咨询后,表示有助加强处理复杂个案的技巧和知识的百分率 | 75 |
3 | 1 年内参加者 8 表示专业培训有助他们处理有精神健康问题人士的 百分率 | 75 |
6 服务使用者包括已完成个别临床服务、临床小组/活动,并已填妥「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问卷」的人士。
7 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员工指在报告年度曾接受临床督导/个案咨询 ,并于财政年度结束时填 妥「员工满意度调查问卷 」的人 士。
8 参加者指接受专业培训后并已填妥「参加者意见调查问卷」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