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為辦理「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4
筆土地,面積 0.00568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本案為彰化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7 日府建城字第 1080016640 號公告實施「變更社頭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案所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為促進xx土地利用及強化道路通行安全,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已於 110 年 1 月開工(同意協議價購部分已先行施工),
111 年 6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工程,包含雙向車道、人行道及側溝。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
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110 年 1 月 14 日簽呈依權
責辦理並編列經費於 108 年度總預算項下,已奉准保留至 110 年
度,詳如後附證明文件。內政部 107 年 7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12082 號函、彰化縣政府 109 年 8 月 4 日府工新字第
1090270990 號函。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係都市計畫土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辦理,並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劃設。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東連中山路一段、西接雙叉巷、北邊與南邊皆鄰農業區,道路中段有xxx交道。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4 筆土地,面積
0.00568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全數已同意協議價購。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案計畫道路為社頭鄉往來高速鐵路彰化站唯一道路,涉及都市計畫區路段及非都市土地路段。本案為都市計畫道路路段,東連中山路(141 線)西接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非都市土地段)15 公尺寬計畫道路,現況路寬僅 4 至 6 公尺,且兩側為農地高低落差甚大,致使社頭鄉居民常因會車時有安全疑慮,故繞道而行,大幅增加行車時間,對於社頭鄉與高鐵站之區域連接發展,因缺乏良好通行道路,而造成整體發展上的一大障礙,道路拓寬完成後可提升用路人通行安全及區域道路服務水準,非都市土地路段已於 110 年 9
月 1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將儘速報部與都市計畫區路段工
程銜接,本案道路拓寬工程實有之開闢必要。
2. 本興辦事業計畫係依本所 110 年 1 月 14 日簽呈依權責辦理、彰化縣政府 109 年 8 月 4 日府工新字第 1090270990 號函及內政部 107 年 7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12082 號核准開闢。
3. 本案屬彰化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7 日府建城字第 1080016640 號公告實施「變更社頭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案所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4. 本案經彰化縣政府 109 年 3 月 23 日府建新字第 1090076570 號函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案為都市計畫道路,寬度 15 公尺,長度約 670 公尺,現況已作道路使用(路寬 4 至 6 公尺)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通行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且經變更都市計畫程序審定通過公告在案,本案使用之土地為道路拓寬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2. 本興辦事業計畫係依本所 110 年 1 月 14 日簽呈依權責辦理、彰化縣政府 109 年 8 月 4 日府工新字第 1090270990 號函及內政部 107 年 7 月 13 日台內營字第 1070812082 號核准開闢。
3. 本案屬彰化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7 日府建城字第 1080016640 號公告實施「變更社頭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案所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4. 本工程範圍內所徵收範圍為臨接中山路(141 線)之截角部分
(745-2 地號部分持分、740-2 及 740-3 地號)及路段弧線處
(725-1 地號部分持分),若將上述部分剃除於本案道路範圍(詳附件三),計畫道路無法發揮原應有之效益。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道路東連中山路(141 線)西接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非都市土地段)15 公尺寬計畫道路,為社頭鄉往來高速鐵路彰化車站唯一道路,現況路寬卻僅 4 至 6 公尺,為串聯社頭鄉與高鐵站之區域發展,發揮xx土地使用潛力、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提升本地區用路人安全等目標,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設定地上權:本案道路用地係以平面道路型式設計施工,並非以上空或地下穿越之方式使用,倘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有效使用土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依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依該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原則上至多僅為 20 年,超過者即縮短成 20 年。本案為道路改善工程,係以永久取得土地所有權供道路使用為目的。另就預算部分,本案係永久使用,如採租賃方式,則逐年編列預算恐無上限造成財政負擔,綜上,以租賃方式取得該土地之使用權應為不可行之方案。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
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
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
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本所近期並無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本所得主動要求辦理。
經上述之分析,以上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不可行,業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部分仍無法達成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道路係依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路線辦理開闢,為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重要道路。為改善目前路寬不足(約 4 至 6 公尺寬)造成之安全性及便利性等問題,必須辦理本案工程。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案道路拓寬工程範圍內,私有土地 4 筆,面積 56.80 平方公尺;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7
人,占里仁村、美雅村全體人口(1,160+1,548)=合計 2,708 人之 0.26%。本案為社頭鄉連接高鐵彰化站之必要道路,工程完工將提供區域活動人口用路通行。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目前雙義路為 4 至 6 公尺寬道路,兩側為農地高低落差甚大,增加車輛通行會車時風險,工程完成後,可改善居民來往高速鐵路彰化車站通行安全及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正面之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
(1)本案徵收範圍內多為農作物及灌溉水井,並無發現居住型態建物,並不影響居住權益,故對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無影響。
(2)本案無需辦理安置之戶數、人口數及配套安置方案。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將以完善之整體規劃設計,確保地方行車安全,降低車禍發生。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施作不致影響居民身心健康風險。
(2)本案無需檢附相關風險評估證明文件。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本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將改善工程範圍交通路網系統,提升鄰近土地利用價值,間接增加稅收,並無減少稅收情形。 (2)本案因道路開闢改善交通服務水準,可活化xx土地利用價
值,增加土地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道路拓寬工程為小面積線型開發,範圍內現況多為果樹,不影響糧食安全。
(2)本案工程範圍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無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範圍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
(2)道路開闢後可完善社區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用,增進社區繁榮,有利增加就業人口,對於xx地區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3)徵收範圍內農林作物種植範圍小且未作商業販賣,因此,徵收計畫應不致造成就業或轉業人口增減問題。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案已納入內政部「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
畫(市區道路)」核定補助「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彰化縣政府及彰化縣社頭鄉公所
自籌經費支應,中央補助款計新台幣 34,664,000 元,彰化縣政府府配合款 8,513,207 元,本所自籌款 3,258,793 元,合
計 46,436,000 元,並已奉保留至 110 年度。
(2)本案預算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1)本案道路拓寬工程非大面積開發,範圍內現況多為果樹類樹木,且無漁牧產業,不影響農林漁牧產業鏈。
(2)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無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交通系統與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多為果樹類樹木,且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屬道路拓寬工程,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環境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經查依據彰化縣文化局 109
年 8 月 13 日彰文資字第 1090011473 號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
年 9 月 1 日文資蹟第 1093010186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本徵收範圍內居民多以農業為生,鄰里往來密切,工程施作並未造成生活之不便。
(2)本案工程完成後可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落實鄉政建設,並可促進xx土地之發展。道路開通後提升通行安全,對整體居民及用路有正面助益。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工程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影響。
(2)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7 月 21 日彰環綜字第
1090040132 號函,本案道路工程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範,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案開發範圍內無居住型之建築改良物,對鄰近居民生活條件與模式不發生改變,工程完工後將提用路人出入安全性及便利性,對社會整體有實質正面上的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所依永續發展的理念,透過道路工程開發運輸需求、改善交通服務水準及配合區域土地發展。
2.永續指標: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道路拓寬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環保節能,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本案符合彰化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7 日府建城字第
1080016640 號公告實施「變更社頭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案所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無。
六、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7 月 11 日、108 年 8 月 12 日將舉辦第 1、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社頭鄉公所、里仁村辦公處、美雅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聯合報中彰投版 108 年 7
月 15 日、108 年 8 月 16 日)及張貼於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網站,並
於 108 年 7 月 23 日、108 年 8 月 28 日於xxxxxxxx 0 x禮堂舉行第 1、2 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所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8 月 1 日、
108 年 9 月 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社頭鄉公所、里仁村辦公處、美雅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四)已於 108 年 8 月 28 日針對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
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9 月 4 日社
鄉建字第 1080014789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11 月 11 日、108 年 11 月 13 日社鄉建字第 1080018359、
1080018643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於社頭鄉公所 4 樓禮堂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另於 110 年 4 月 16 日以社鄉建字 1100006274 號函再次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意願,詳如后附
協議價購通知單及 108 年 12 月 24 日社鄉建字第 1080020962 號函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等人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
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1. 本案勘估標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故參酌同一供需圈內之保護區及農業區買賣實例價格,並考量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有關交易日期、交易情況、區域條件及個別條件等影響價格因素差異,經比較、分析及調整,推定勘估標的適當之協議價購價格。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訊,本案工程xx成交實例,交易單價為 1,978~18,660 元
/㎡,顯示本區市場行情受土地個別因素影響甚大;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綜合評估本案範圍內宗地,冀以與土地所有權人以價購方式取得。
2. 協議價購金額: 108 年 11 月 11 日、108 年 11 月 13 日、110 年
4 月 16 日社鄉建字第 1080018359、1080018643、1100006274 號
函與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以5,200、12,400 元/㎡作為協議價格金額。
3.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彰化縣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四)未達成協議之理由:仁美段 745-2 地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私下
土地分管(未登記)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仁美段 740-2 及 740-3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法人(已出具協議價購同意書)因無法完成派下員大會決議土地處分故無法完成土地過戶、仁美段 725-1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蕭○○則經本所書面通知未到場參與協議價購會議,亦無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本案僅 7 位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其他所有權人皆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詳如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經協議結果。
八、 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並無拆遷供居住性質之建築改良物亦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需安置情形,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
九、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彰化縣文化局 109 年 8 月 13 日彰文資字第 1090011473 號函及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 年 9 月 1 日文資蹟字第 1093010186 號函查詢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607,276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607,276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0 元。
3. 遷移費金額:新台幣 0 元。
4. 其他補償費:新台幣 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5,200、
10,7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變動幅度為 100.13(%),
調幅後地價:5,207、10,714 元/㎡。(本案徵收市價業經 109 年 12
月 16 日及 110 年 8 月 11 日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5 次及 110 年第 3 次會議評定通過。)
(三)準備金額總數:總計新台幣1,609,337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已納入內政部「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核定補助「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彰化縣政府及彰化縣社頭鄉公所自籌經費支應,中央補助款計新台幣 34,664,000 元,彰化縣政府府配合款 8,513,207 元,本所自籌款 3,258,793 元,合計 46,436,000元,並已奉保留至 110 年度。
十二、 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彰化縣政府 108 年 1 月 17 日府建城字第 1080016640號公告實施「變更社頭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社頭鄉連接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聯外道路拓寬工程)」案劃設之道路用地。
需用土地人:彰化縣社頭鄉公所代 表 人:鄉長 x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社頭車站
社頭鄉市區
非都市土地路段
高鐵彰化站
台鐵平交道
範圍內建物
中山路交叉口
徵收範圍
本案範圍
範圍內建物
範圍內建物
員集路一
範圍內建物 段
註:長度約670M,寬度15M
徵收土地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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