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主营业务范围内获授权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该等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海尔集团和海尔投发。发行人所使用的上述商标为发行人产品的重要标识,主要用 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对发行人经营具有重要性。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以及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已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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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9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转发了《发行注册环节补充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现根据证监会注册环节补充反馈意见之要求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被授权使用的核心商标、系统对发行人的重要性,是否可以被替代,是否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相关;(2)所使用的海尔集团的系
统、核心商标等,是否可以被长期稳定使用,是否可能出现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借相关授权损害发行人的利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问答7的要求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一) 被授权使用的核心商标、系统对发行人的重要性,是否可以被替代,是否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相关
1. 关于授权使用商标
(1)发行人使用集团商标的重要性
根据发行人与海尔集团、海尔投发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告期内发
行人在主营业务范围内获授权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该等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海尔集团和海尔投发。发行人所使用的上述商标为发行人产品的重要标识,主要用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对发行人经营具有重要性。
(2)发行人使用的集团商标的可替代性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即通过授权的方式,使用“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因发行人产品在生物医疗低温存储行业客户群体中的优质口碑和良好的市场形象,相关授权商标在发行人主营业务领域形成了良好的知名度,该等商标在体现发行人的品牌形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于商业角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3)相关授权商标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表征之一,但是核心竞争力不单纯依赖授权商标
从商业角度而言,相关授权商标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表征之一,但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单纯依赖授权商标。
海尔集团不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的维护和集团品牌管理职能,并通过授权使用的形式,授权下属公司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使用“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对于被授权使用集团注册商标的主体,只有在各自的主营业务领域内,从自身的产品性能、技术创新、质量与稳定性、客户服务等方面达到行业领先的标准,才能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通过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在生物医疗低温存储领域打破国外垄断,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目前市场份额位居国产品牌公司首位。发行人独立掌握低温制冷领域的各项核心技术,并依靠核心技术保持了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独立获取客户订单,及时满足了市场客户的不同需求,在客户群体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发行人产品主要用于生物样本、血液、疫苗、药品的存储,所面向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医院、高校、政府科研机构、制药企业、血站、疾控等机构类客户,该等客户专业化程度高,其采购过程中主要关注产品性能、质量及服务等因素,并不会仅因为产品使用“海尔”“Haier”商标而作出采购选择。
因此,对发行人而言,通过自主、独立经营,凭借领先的技术实力、丰富的产业化经验、持续的研发创新投入、广泛的市场网络布局,在生物医疗低温存储领域形成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并提升了“海尔”“Haier”的品牌影响力和市
场形象,“海尔”品牌在发行人从事的业务领域构成了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表征,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单纯依赖相关授权商标。
2. 关于授权使用系统
(1)发行人使用集团系统的重要性
发行人拥有能够支持业务独立运营的SAP-500等自有系统,并独立承担该等系统的运营及维护。同时,发行人无偿使用海尔集团部分授权系统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电子化,提高管理效率,该等系统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起到辅助性支持作用,重要性水平较低。
(2)发行人使用集团系统的可替代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使用的集团相关系统属于通用业务支持系统,开发技术较为成熟,具有可替代性。
根据发行人“海尔生物医疗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规划,发行人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主要人员将在项目建成后进行整体搬迁。因此,发行人在搬迁至新工厂后,将使用自建生产、仓储、人力资源系统替代海尔集团授权的仓库管理系统
(WMS)、制造执行系统(MES)、人力资源系统。
同时,基于运营管理效率和长期使用的便利,发行人计划依据《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在未来继续使用集团授权的模块商资源网(GO)、研发管理系统(PLM)、人单合一系统(OMS)等三个系统。
(3)发行人使用集团系统不涉及核心竞争力
发行人所使用的集团相关系统仅为生产经营中的辅助性信息系统,主要是为实现相关业务环节的在线管理。相关系统为通用的业务支持系统,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发行人使用集团系统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于采购方面,公司拥有自己的供应商名录并独立对供应商实施管理。公司与核心供应商独立签署采购框架协议,与供应商开展业务。公司在模块商资源网
(GO)具有独立的账号,当公司有新品采购等需求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并根据潜在供应商响应及报价情况独立开展供应商的评审与选择。模块商资源网(GO)的使用,主要实现了供应商管理的电子化。
于生产方面,公司拥有或合法使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厂房、生产线、机器设
备及配套设施,并独立实施生产计划制定、排产、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出入库等各项生产流程。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集团授权的仓库管理系统(WMS)及制造执行系统(MES),通过上述系统对存货出入库、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实现生产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于销售方面,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销售渠道,拥有独立的销售团队。公司在人单合一系统(OMS)拥有独立的账号,公司的境内经销商客户通过人单合一系统下单后,销售部门进行订单评审和管理,并根据订单情况安排生产、供货。人单合一系统(OMS)的使用,主要实现了经销商订单管理的电子化。
于研发方面,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体系,搭建了独立的研发设计平台,具备相应的研发人员、设备、场所、知识产权等研发要素,根据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迭代。新产品研发立项、研发方案制定等研发环节均由发行人自主决策。公司在研发管理系统(PLM)拥有独立账号,研发管理系统用于记录发行人的立项信息,并于研发完成后为新产品设定物料编码。研发管理系统
(PLM)的使用,提升了研发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效率。
于人力方面,公司自主开展人员的选聘、员工管理与绩效考核、薪酬水平制定及薪酬发放等各项活动,人力资源系统的使用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综上所述,发行人使用海尔集团授权的相关系统,主要是为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实现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二) 所使用的海尔集团的系统、核心商标等,是否可以被长期稳定使用,是否可能出现未来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借相关授权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1. 关于授权使用商标
(1)发行人可以长期稳定使用相关授权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商标许可协议以及相关授权主体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可在主营业务领域内长期、稳定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商标许可协议的约定,各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自许可商标注册日
期至许可商标注册届满日期;在许可期限内,发行人可无偿使用许可商标,且由许可方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许可方在许可商标注册日期届满前,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等商标的续展手续,并继续将许可商标许可给发行人使用。
同时,海尔集团、海尔投发出具了承诺,承诺在该等许可商标到期续展后,仍将该等商标无偿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并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发行人可以持续、无偿使用该等授权许可商标。
(2)除因商标到期无法续期、发行人重大违规使用商标带来恶劣后果等极端情形外,不会出现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使用集团商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授权方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及相关授权方出具的明确承诺,发行人能够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长期、稳定使用相关商标,且授权方将及时续展许可商标。如因授权方未及时续展许可商标导致发行人无法使用许可商标,授权方将对发行人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此外,若发行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行为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而给许可商标美誉度造成损害的,授权方有权视品牌损害情况对发行人索取一定赔偿甚至解除许可协议。
综上所述,除因商标到期无法续期、发行人重大违规使用商标带来恶劣后果等极端情形外,不会出现发行人未来不能继续使用集团授权商标的情况。
(3)实际控制人不会借相关授权商标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A. 授权形式为无偿使用
根据授权许可协议及相关承诺,发行人使用“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的形式为无偿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与授权方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协议对发行人商标使用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不涉及除商标使用之外的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不涉及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自发行人使用相关授权商标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通过相关授权商标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B. 发行人能够在主营业务范围内排他的使用授权商标
根据发行人与授权方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及相关授权方出具的承诺,保证了发行人在主营业务范围内能够排他地使用相关商标,授权方不能将商标授权许可
给可能存在业务竞争的第三方使用而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具体安排如下:
a. 海尔集团、xx投发在将相关类别商标授权集团内公司使用时,与被许可方均签署了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别、范围、区域等。被许可方不能超越协议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品类、使用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使用许可商标;且不得开展与许可方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公司除许可产品产业外的相同或类似经营竞争行为。上述安排保证了发行人能够在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内排他地使用相关商标。
b. 海尔集团、海尔投发出具了承诺,承诺未来不会许可海尔集团其他下属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使用“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保证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能够独家使用上述商标。若除发行人外其他被许可方使用该等商标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海尔集团及海尔投发将终止对相关方的商标许可,并对发行人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2. 关于授权使用系统
(1)发行人可以长期稳定使用相关系统
2018年8月30日,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签署了有效期为三年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在协议终止前,双方应共同协商续签协议,以保证协议终止后发行人可继续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使用授权系统。
同时,针对发行人使用海尔集团系统事项,海尔集团已出具承诺。承诺在协议到期后,如发行人需要,海尔集团仍将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相关系统,并承担相应的系统维护升级费。
因此,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相关系统。
(2)除因发行人重大违法或违反授权协议等发行人自身原因外,不会出现发行人未来不能使用相关系统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签署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及海尔集团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相关系统。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发行人使用授权系统期间,除非发行人有重大违法或违反授权协议的行为,且经海尔集团催告后90天内未及时改正的,海尔集团不得单方终止发行人使用相关授权系统。
因此,除上述极端情形外,不会出现发行人未来不能使用相关系统的情况。
(3)实际控制人不会借相关授权系统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A. 授权形式为无偿使用
根据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及海尔集团出具的承诺,发行人使用相关系统的形式为无偿授权。
发行人与授权方签署的系统使用协议对发行人系统使用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并不涉及除系统使用之外的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不涉及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自发行人使用相关授权系统以来,未发生过实际控制人通过相关授权系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B. 发行人使用集团授权系统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独立性
对于所使用的集团授权系统,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系统账号,具有独立的系统使用权限。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业务管理制度,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流程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各部门人员根据相关制度,登录系统提交业务办理申请、进行审批,海尔集团及海尔集团内其他企业无权干涉发行人对授权系统的使用。
海尔集团与发行人在《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海尔集团公司不得擅自访问授权系统,或从授权系统中擅自提取与公司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应对授权系统中存储或传递的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海尔集团信息管理制度及海尔集团的说明,相关系统账号及权限的开通与申请必须经过海尔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批。海尔集团以业务主体(公司)为单位对使用系统的不同业务主体进行账号与权限的审批管理,各业务主体仅能提交本公司范围内账号与权限的开通申请,任何形式的跨公司交叉申请均不会被批准。
根据海尔集团信息管理制度及海尔集团的说明,海尔集团系统的超级管理员账号、密码和使用权限被严格控制。系统超级管理员仅能对系统配置进行查看或修改,不具备查看或修改业务数据的权限。
针对授权发行人使用业务系统事项,海尔集团出具如下承诺“本集团严格遵守与授权系统相关的保密义务。在海尔生物医疗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本集团未通
过上述系统干涉海尔生物医疗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未来,在未经海尔生物医疗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本集团将不会通过上述系统对海尔生物医疗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查看或修改,并将持续保障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
因此,发行人使用集团授权系统不影响公司的信息安全和独立性,实际控制人不会借相关授权系统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问答7的要求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1. 对发行人获授权使用集团商标事项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他关联方主体与海尔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并查阅了海尔集团、海尔投发就商标事项出具的专项承诺;就相关商标使用情况及未来使用计划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使用集团商标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性程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领域内获授权独家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发行人所使用的上述商标为发行人产品的重要标识,主要用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及品牌推广,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性。
(2)相关商标未注入发行人的原因
海尔集团作为控股型公司,不从事具体业务,主要承担包括品牌管理在内的集团职能。
发行人获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其所对应的特定商品类别项下的商品、服务涵盖范围较广,海尔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均在同时使用上述类别的商标。此外,上述注册商标系海尔集团的主要标识,该等商标在体现海尔集团品牌形象、传承商标美誉度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海尔集团对“海尔”“Haier”系列商标进行统
一管理,未将相关商标注入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下属公司,而是将上述类别商标以许可的形式授权给发行人及海尔集团相关下属相关公司使用,具有合理商业原因。
(3)授权方式为无偿使用,与集团内其他主体授权费用约定方式不存在明显
差异
根据海尔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海尔投发与发行人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商标许可协议”),发行人可无偿使用 “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
海尔集团下属上市公司海尔智家亦通过集团授权形式使用“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授权费用为 1 元;发行人的授权费用与集团内其他主体授权费用不存在明显差异。
(4)发行人可在主营业务范围内长期稳定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注册
商标
根据商标许可协议的约定,各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自许可商标注册日期至许可商标注册届满日期;在许可期限内,发行人可无偿使用许可商标,且由许可方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许可方在许可商标注册日期届满前,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等商标的续展手续,并继续将许可商标许可给发行人使用。
同时,海尔集团、海尔投发出具了承诺,承诺在该等许可商标到期续展后,仍将该等商标无偿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并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性并承担相关费用,进而保证发行人可以持续、无偿使用该等授权许可商标。
海尔集团、海尔投发在将相关类别商标授权集团内公司使用时,与被许可方均签署了有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别、范围、区域等。被许可方不能超越协议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品类、使用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使用许可商标;且不得开展与许可方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公司除许可产品产业外的相同或类似经营竞争行为。上述安排保证了发行人能够在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内排他地使用相关商标。
同时,海尔集团、海尔投发出具了承诺,承诺未来不会许可海尔集团其他下属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使用“海尔”“Haier”系列注册商标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
的业务,保证发行人在其主营业务范围内能够独家使用上述商标。若除发行人外其他被许可方使用该等商标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海尔集团及海尔投发将终止对相关方的商标许可,并对发行人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综上,发行人可在主营业务领域内长期、稳定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注册商标。
(5)发行人关于相关授权商标的使用计划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稳定的通过无偿授权形式使用“海尔”“Haier”系列商标,未因使用授权商标对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发行人仍将通过授权方式长期使用上述授权商标。
(6)小结
发行人经授权使用“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未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发行人获授权使用海尔集团相关系统事项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经理、信息系统负责人就发行人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及使用计划进行了访谈,实际查看了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机制和信息传递流程;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签署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海尔集团及发行人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海尔集团及相关方出具的说明或承诺文件;取得并查阅了海尔生物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获授权使用海尔集团相关系统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性程
度
发行人目前获授权使用海尔集团的人单合一系统(OMS)、模块商资源网
(GO)、仓库管理系统(WMS)、制造执行系统(MES)、研发管理系统(PLM)、人力系统项下部分模块。发行人所使用授权系统的具体职能及与公司业务流程的关系如下表:
系统名称 | 系统职能 | 系统承担职能与公司业务流程的关系 |
人单合一系统(OMS) | 客户订单管理 | 发行人与境内主要经销商均签署了年度经 |
系统名称 | 系统职能 | 系统承担职能与公司业务流程的关系 |
销协议。发行人享有独立的系统管理权限,国内经销商通过 OMS 系统初始下单后,发行人将订单导出并手工录入自有 SAP-500 系统 | ||
模块商资源网(GO) | 采购工作管理 | 发行人拥有自己的供应商名录并独立开展供应商管理,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均签署了采购框架协议。发行人享有独立的系统权限,以自身名义通过 GO 平台,发布线 上供应商招标、比价信息 |
仓库管理系统(WMS) | 产成品出入库管理 | 发行人享有独立的系统管理权限;发行人 对产成品下线入库、发货出库进行管理 |
制造执行系统(MES) | 产品生产过程管理 | 发行人享有独立的系统管理权限;发行人 对自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管理 |
研发管理系统(PLM) | 研发工作流程管理 | 发行人搭建了自有的研发设计平台; 在 PLM 系统享有独立的系统管理权限,在系统中进行新品立项、研发项目执行的跟踪管理 |
人力系统 | 人力资源管理 | 发行人享有独立的系统管理权限;通过人 力系统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
发行人拥有能够支持业务独立运营的 SAP-500 等自有系统,并独立承担该等自有系统的运营维护。同时,发行人无偿使用海尔集团部分授权系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电子化,提高管理效率,该等系统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起到辅助性支持作用,重要性水平较低。
(2)相关系统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海尔集团从提升效率的角度,授权集团成员企业结合自身业务需求无偿使用集团相关系统。为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海尔集团成员企业(包括海尔智家等其他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各自需要选择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信息系统。基于上述背景,海尔集团未将相关系统投入发行人,具有合理性。
(3)授权方式为无偿使用,与集团内其他主体授权费用约定方式不存在差异
目前,集团内其他上市公司海尔智家及海尔电器也是通过无偿使用的方式,使用海尔集团的相关授权系统,与发行人的授权费约定方式不存在差异。
(4)发行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相关系统
2018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与海尔集团签署了有效期为三年的《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在协议终止前,双方应共同协商续签协议,以保证协议终止后发行人可继续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使用授权系统。
此外,针对发行人使用海尔集团系统事项,海尔集团已出具承诺,承诺在协议到期后,如发行人需要,海尔集团仍将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相关系统,并承担相应的系统维护升级费。
因此,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长期稳定使用相关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稳定的通过无偿授权形式使用相关系统,未因使用授权系统对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关于授权系统的未来使用计划
根据“海尔生物医疗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规划,发行人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主要人员将在项目建成后进行整体搬迁。因此,发行人在搬迁至新工厂后,将使用自建生产、仓储、人力资源系统替代海尔集团授权的仓库管理系统(WMS)、制造执行系统(MES)、人力资源系统。
鉴于使用集团相关授权系统对发行人独立性并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系统账号并独立使用授权系统,保障了发行人使用授权系统过程中信息的安全和独立性,对于模块商资源网(GO)、研发管理系统(PLM)、人单合一系统(OMS),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使用上述系统,继续使用相关系统有益于发行人的运营管理效率,因此,发行人将依据《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继续使用上述三个系统。
(6)使用授权系统未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公司的信息安全性与保密性
对于所使用的集团授权系统,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系统账号,具有独立的系统使用权限。发行人建立了《采购管理控制程序》《生产和服务过程控制程序》《供应商管理(审核)流程》《国内市场经销商管理平台》等业务管理制度,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流程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发行人各部门人员根据相关制度,登录系统提交业务办理申请、进行审批等。海尔集团及海尔集团内其他企业无权干涉发行人对授权系统的使用。
海尔集团与发行人在《业务系统授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在公司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海尔集团公司不得擅自访问授权系统,或从授权系统中擅自提取与公司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应对授权系统中存储或传递的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根据海尔集团信息管理制度及海尔集团的说明,相关系统账号及权限的开通与申请必须经过海尔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的审批。海尔集团以业务主体(公司)为单位对使用系统的不同业务主体进行账号与权限的审批管理,各业务主体仅能提交本公司范围内账号与权限的开通申请,任何形式的跨公司交叉申请均不会被批准。
根据海尔集团信息管理制度及海尔集团的说明,海尔集团系统的超级管理员账号、密码和使用权限被严格控制。系统超级管理员仅能对系统配置进行查看或修改,不具备查看或修改业务数据的权限。
针对授权发行人使用业务系统事项,海尔集团出具如下承诺“本集团严格遵守与授权系统相关的保密义务。在海尔生物医疗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本集团未通过上述系统干涉海尔生物医疗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未来,在未经海尔生物医疗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本集团将不会通过上述系统对海尔生物医疗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查看或修改,并将持续保障海尔生物医疗的独立性”。
综上,使用授权系统未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公司的信息安全性与保密性。
(7)小结
发行人获授权使用相关系统未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经本所律师查阅《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之“(一)资产独立”部分对本问题中相关内容予以披露。同时,针对发行人授权使用“海尔”、“Haier”系列商标事项、发行人授权使用集团部分业务系统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进行了风险揭示。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稳定的通过无偿授权形式使用海尔集团授权商标、系统,未因使用授权商标、系统对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授权协议及相关承诺,发行人未来能够继续、稳定地使用授权商标、系统。因此,发行人经授权使用海尔集团商标、系统的情形未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关于资产完整的要求,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发行条件。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 彦 妍
李 强
石 鑫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