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N5110252022000144
采购编号:X0000000000000000
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 一体化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资中县龙结镇人民政府 四川米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2 年 12 月
“政采贷”业务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 |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 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 |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
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四川天府银行 |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银行 |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 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 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 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 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 |
雅安市商业银行 | 长宁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 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乐山市商业银行 | 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 |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的通知,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 号文”)。
绵阳市商业银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目 录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8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31
四川米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资中县龙结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一体化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 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0000000000000000。
项目名称: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一体化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
(二次)。
二、 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三、 采购项目简介
x次采购共一个包,采购预算 48.52 万元。四、 供应商征集方式
供应商 征集方 式: 公告征 集。 本 次竞 争性磋 商在四 川政 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8.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六、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 ) 的 要 求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获取时间:2022 年12 月29 日至2022 年01 月05 日每天上午00:00:00 至12:00:00,下午 12:00:00 至 23:59:59(北京时间)。
获取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凭数字证书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 台获取(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登录“供应商”--操作手册)。采购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
售价:0 元温馨提示:
(1)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2)首次参与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数字证书,下载数字证书驱动进行安装后,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注册。
(3)数字证书办理事宜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CA 手册。
(4)如需咨询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相关操作事宜,请随时拔打在线客服服务电话:0000000000,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的智能客服进行查询,或查阅有关操作手册。
(5)CA 及签章服务: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进行查询。八、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
2022 年 01 月 09 日 14:3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2 年 01 月 09 日 14:30(北京时间)在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上街 3 号 6 栋 1 单元
3 楼 3 号评标室开启。十一、 磋商地点
四川米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资中办事处(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上街 3 号 6 栋 1 单元
3 楼 3 号开标厅)。十二、 联系方式
采购人:资中县龙结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阳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资中县龙结镇上升街 61 号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米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编:641200
资中办事处地址: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上街 3 号 6 栋 1 单元 3 楼 3 号
一、 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48.52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48.52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3.50 元/吨)。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 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3 | 是否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 | 是 |
4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5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实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的或者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
6 |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章)。 注:1.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2.如有最新法规规定,按照最新法规规定执行。 |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 |
9 | 履约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1 | 磋商过程、 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介绍信(盖供应商鲜章)和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上街 3 号 6 栋 1 单元 3 楼 3 号。 |
13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上街 3 号 6 栋 1 单元 3 楼 3 号。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质疑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编:641200 联系地址:资中县水南镇水南上街3号6栋1单元3楼3号。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 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中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6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17 | 代理服务费 |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03]857号)文件,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收款单位:四川米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骡马市支行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银行账号:633085626 | ||
18 | 联合体投标 | x项目不允许。 |
二、 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资中县龙结镇人民政府。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米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本项目符合本条规定的供应商是:供应商 1:资中县天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 2:xxxx景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的,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 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 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3.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现场最终报价表三部分,其中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现场最终报价表在评审现场填写后密封递交。(实质性要求)
13.3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详见第七章第一部分内容。
13.4 其他响应文件部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3.4.2 响应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二部分);
13.4.3 承诺函(二)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二部分);
13.4.4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二部分);
13.4.5 供应商简介;
13.4.6 技术服务应答:供应商须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服务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主要内容应包括:
(1)技术要求应答表(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二部分);
(2)商务应答表(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二部分);
(3)服务方案/实施方案;
(4)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二部分);
(5)对应综合评分表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也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xxx);
(0)其他有利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如未提供也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注: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磋商项目本身所包含的磋商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响应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
16.1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供应商的报价是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验收价格,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16.2 响应文件中须作首轮报价。
16.3 现场报价要求。
16.3.1 供应商需自备 3 份以上的现场报价表(格式详见附件),并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现场填写报价轮次及金额。
16.3.2 现场报价表无需填写分项报价明细,只填写报价合计金额。
16.3.3 同一报价表内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6.3.4 现场最终报价对应的各项“单价”(若涉及)根据首轮报价的对应项“单价”自动下浮,计算方法:最终报价各项“单价”=现场报价合计金额/首轮报价合计金额*首轮报价对应项“单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 “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 2.5.6 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8.10 响应文件电子版采用 U 盘制作。制作成一个 Word 或 PDF 格式文件。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有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含电子文档)。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5 现场报价表在报价现场填写后密封提交,供应商须自行分别准备密封袋。
19.6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
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 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二: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6)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7)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
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 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
x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
八、 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 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7.1 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 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8.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法规规定,按照最新法规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 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② 供应商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 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注: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3. 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 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可提供 2020-2021 年度(任意一年)经审计的完整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提供 2020-2021 年度(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② 供应商若为非营利性单位或其他事业单位:提供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 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七章)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供应商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7. 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8.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采购:
供应商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① 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或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② 满足《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③ 满足《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9.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注:1.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就被“多证合一”整合的相关登记、备案和各类证照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注:本项目带“★”的所有技术要求、参数与性能指标供应商均应全部满足,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一、 项目概述
内江市资中县龙结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为 600m3/d,采用一体化 A2O+MBR 工艺,生活污水经管网提升泵提升至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曝气氧化处理,去除大部分污染物质,再通过 MBR 膜进行泥水分离,出水消毒后经巴氏计量槽达标排放,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一体化处理设施底部污泥排入储泥罐,经移动式污泥脱水车脱水至 80%以下,污泥外运处理。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二、服务要求:
(一)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框图:
★(二)供应商须自带污水处理设施设备。
(三) 运营的目的与要求
1.稳定达标排放。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达到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一级 A 标。具体指标如下表:
龙结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指标
项目 | 出水水质 |
PH 值 | 6~9 |
BOD5(mg/L) | ≤10 |
CODCr(mg/L) | ≤50 |
NH3-N(mg/L) | ≤5(8) |
TP(mg/L) | ≤0.5 |
TN(mg/L) | ≤15 |
SS(mg/L) | ≤10 |
2.经济生产降低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各类污染物,使其达标。
3.xx生产,规范管理,要求具有相应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xx的方式,安全、规范的搞好生产运行。
(四)运营范围
1.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水质监测。
2.污水处理设施的设备与电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
3.污泥的处理处置。
(五)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要求
龙结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人员配置要求
岗 位 | 人员配置 | 从业年限 | |
龙结镇一体化 污水处理设施 | 运维负责人 | 1 人 | 3 年 |
运维人员 | 1 人 | 3 年 | |
合 计 | 2 人 | — |
三、其他服务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和任务。
2.制定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按照规定的工况和运行规律,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以提高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率。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维修维护。根据运行情况定期清淤、清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确保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及完整性。
4.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项目工艺的合理优化。
5.负责承担污泥运输费用(含上车费用),将污泥运输至正规污泥处置地点,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处理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6.因收集范围、管网建设等原因,导致进水水量水质波动较大,会出现超出或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进水标准的情况,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在技术范围内使出水达标排放,不得以进水水质为由擅自停运、歇业、偷排等。
7.在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协助甲方处理临时的或紧急情况下的污水。
8.保证本项目的正常稳定运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在受托期内不得出现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
9.制订运营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水的妥善处理。
10.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1.供应商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报告制度。
12.在服务期间,如因供应商管理、操作或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安全事故、环境安全事故等一系列安全事故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配合做好节能减排、创建等相关工作。
14.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洁,做好环境卫生、厂区绿化、保洁管理。
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排放标准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
★四、商务要求
(一)付款方式: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财采〔2020〕74 号)文件要求“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管理要求,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本项目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
2、运行维护服务一个月后开始结算,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 11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7%;
3、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22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 8%;
4、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33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5、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44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6、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55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7、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66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8、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77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9、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88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10、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99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11、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110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12、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121000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
13、 实际污水处理量累计达到 138628.5 吨,达到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2%。
(二)结算方式:
结算按每月实际处理水量(吨)*成交处理单价(元)来结算。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理费、人工、税金、利润、管理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的包干价。
(三)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65 日内。
(四)履约地点:内江市资中县。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出水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并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进行验收。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根据有资质检测机构水质监测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执行。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封面: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xxxx 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一、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XXXX”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本次采购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日 期: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 承诺函(一)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xxxx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 期:XXXX。
三、 承诺函(如涉及)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现郑重承诺如下:
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资格证明要求中第 XXXX 项,我单位应具备 XXXX(备案、登记、其他证照)。但因我单位所在地已对上述备案、登记、其他证照实行“多证合一”,故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提供满足资格要求:XXXX(营业执照中对该备案、登记、其他证照的描述)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 期:XXXX。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41 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承诺。
2.若已提供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的证明材料,无需提供该承诺。
3.若本项目资格要求不涉及,无需提供该承诺。
四、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违反 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五、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会保险,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验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 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
六、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
七、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现参与 XXXX 项目(项目编号:XXXX),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
格式 1-9
八、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x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XX(单位盖章)。日期:XXXX。
注: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4、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及监狱企业可不填报。
5、注:若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必须提供此声明函。
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十、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其他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封面: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XX 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供 应 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 号:
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一、 响应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XX 份,用于磋商报价。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XXX 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联系电话:XXX传 真: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二、 承诺函(二)(实质性要求)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xxxxxx: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八、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等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20%,我方承诺符合该要求。
十四、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三、 首次报价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价报价(元/吨) |
1 | 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一体化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二次)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第 XX 包
注:1.单价报价包括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理费、维护维修费、人工工资、税金、利润、管理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的包干价。
2.单价/总价报价的取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若项目涉及单项报价,在本表后面请供应商自行拟单项报价明细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四、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供应商性质 | □国有 □民营 □其他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 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五、 技术、服务要求响应表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1. 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应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六、 商务响应表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注:1. 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响应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七、 投标产品技术、服务一览表(如涉及)
格式自拟
注:附相关资料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八、 商务、技术、服务应答附表
(仅用于成交结果公告,此表不作为评审内容)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 ||||
*项目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行政区域 | |||
*供应商规模 |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对应处打“√”) | |||
*单位联系方式 | *单位联系人 | *单位电话 | ||
*单位邮箱 | ||||
注:以上*号项信息供应商须如实填写,信息将录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系统,若因 供应商提供错误信息造成的问题,由其自身承担。 | ||||
供应商应答“采购文件”的主要内容 | 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 的名称 | |||
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 的规格型号 | ||||
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 的数量 | ||||
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 的单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要求,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内容,请供应商根据响应情况如实完善以下内容,结果公告时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主要中标或成交标的的服务要求(如:交货期、质保期、售后 服务等等) | .... .... .... ...... |
注:
供应商需如实完善表格内容。
供应商应答的主要内容应与响应文件一致,可以进行简要概括性表述。
供应商应答的主要内容仅用于结果公告,供应商自行完善的内容视为不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若供应商没有填写或没有递交此表,视为允许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有相关的应答内容进行公告。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九、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人员 | ||||||||
技术人员 | ||||||||
售后 服务人员 | ||||||||
注:需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十、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注: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 XXXX。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实质性要求)。
1.6 评审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对于供应商人而言,除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1.7 本项目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二、 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评审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
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2.4 有效性、完整性审查
2.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2.4.2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磋商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4.3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一)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四)响应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或限价或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商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七)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属于磋商文件中投标无效情形的。
2.5 磋商
2.5.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5.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5.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5.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注:仅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
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5.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经最终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 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且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6)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无效响应情形的。
但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账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 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
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5.7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5.9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6 报价
2.6.1 本次磋商采购采用现场报价,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不作为报价最终依据(除现场报价以响应文件报价为准的情形之外,响应文件报价不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现场报价为准),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6.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本章 2.3.1 和 2.3.3 的情况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本章 2.3.1 和
2.5.3 的情况除外)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6.4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两轮
(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
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6.5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6 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本
章 2.3.1 和 2.6.3 的情况除外)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
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顺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均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且不能判定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并列。(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2.9 磋商小组复核
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10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10.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1 编写磋商报告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2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3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
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4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 2.3.1 和 2.6.3 的情况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
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三、 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报价 | 10 分 | 经评审有效的最低单价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单价报价*10%*100。 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共同评分 |
2 | 技术要求 | 23 分 |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第五章中“二、服务要求、三、其他服务要求”没有负偏离得 23 分(共 23 项);每有一项不满足扣 1 分,直至本项扣完为止。 注:每有一项是指:1.无子项的条款按该项扣分; 2.有子项的条款按子项扣分。 | 技术评分 |
2 | 运营方案 | 40 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运营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项目背景分析;②运营工作方案;③运营水质保证方案;④运营管理制度;⑤项目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措施; ⑥项目运行安全及质量保障措施;⑦应急管理方案;⑧档案记录管理方案。方案分析内容齐全,完全响应项目需求的得 4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提供的方案与本项目无关)的扣 5 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陷(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套用其他项目管理制度、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扣 2.5 分,直至该 项扣完为止。 | 技术评分 |
3 | 售后服务方案 | 12 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服务体系;②维保方案;③培训计 划方案。方案分析内容齐全,完全响应项目需求的得 12 分。 | 技术评分 |
每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提供的方案与本项目无关)的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缺陷(缺陷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套用其他项目管理制度、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扣 2 分,直至该项扣完 为止。 | ||||
4 | 人员配置 | 6 分 | 1、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1 人):具有给水排水专业或环保类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得 2 分,具有给水排水专业或环保 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 2、运维人员(1 人):具有给水排水专业或环保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注: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提供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 共同评分 |
5 | 类似业绩 | 9 分 | 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本项最多 得 9 分。 注:供应商应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等相关佐证资料,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共同评分 |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按须知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参与价格分评审。
3.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4 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
+C2+„„+Cn)/ NC+(D1+D2+„„+Dn)/ ND
A1、A2„„An 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 为经济类评委
(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
人代表)的打分,NB 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 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 为评审委员会人数。
四、 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五、 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xx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XXXX 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内江市资中县龙结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规模为 600m3/d,采用一体化 A2O+MBR 工艺,生活污水经管网提升泵提升至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曝气氧化处理,去除大部分污染物质,再通过 MBR 膜进行泥水分离,出水消毒后经巴氏计量槽达标排放,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 A 标准。一体化处理设施底部污泥排入储泥罐,经移动式污泥脱水车脱水至 80%以下,污泥外运处理。为确保出水稳定达标,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规范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 365 日内。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要求 XXXXXX。
第四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费单价为 XXXX 元/吨,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一体化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总年成交服务费为 XXXXX 元。
(二)服务费支付方式 XXXXXXX。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除本合同另有具体约定外,若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本项目总金额的 3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项下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合同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本合同的履行,并且甲方每逾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1%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5%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受损失。
3.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或完成有关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1%违约金;若乙方逾期时间超过 90 日的,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所受损失。
5.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应予以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直接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及因维权所致的律师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乙方违约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甲方有权于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XXXX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XXXX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XXXX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XXXX 份,乙方 XXXX 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XXXX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xx)。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银行行号: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一:现场最终报价一览表
现场最终报价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单价报价(元/吨) |
1 | 资中县龙结镇龙结河场镇段污水处理一体化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项目(二次) |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第 XX 包
注:注:1.单价报价包括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理费、维护维修费、人工工资、税金、利润、管理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的包干价。
2.单价/总价报价的取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现场最终报价表用于现场密封提交,并自行准备密封袋,以备评审现场根据要求填写后现场密封提交。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