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4833003001
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施工招标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4833003001
招 标 人:新沂市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众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年6 月13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已由 新沂市行政审批局 以 新行审批【2020】可研5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新沂市教育局,建设资金来自 市财政配套,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新沂市经开区、徐海路南侧、xxxxx、xxxxxx;
2.1.2 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193.91亩,新增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本工程为高压电力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2.1.3 合同估算价:569 万元。
2.1.4 工期要求:45 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项目占地面积约193.91亩,新增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本工程为高压电力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3.1 投标人须具备(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许可证伍级(含)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是指: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
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 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
属 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任一职务(已在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视为有在建工程)。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 自 2019年 6 月 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7 投标人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 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信用徐州”[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征信] “征信服务机构”专栏,咨询电话0000-00000000;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报告须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备案公示;d.第三方信 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投标单位使用的信用报告应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章”(备案地点:新沂市市府路37号经济发展局信用办,咨询电话0000- 00000000)。经备案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于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未经备案或未上传到指定模块的视为此项缺失,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
3.8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
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
4.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电子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或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必
须 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费)。
4.2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4.3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请投标人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4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 壹拾 x元。开户行:江苏银行新沂支行
账户号:60290188000207585-0007563
开户名: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5 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按照“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电子保函(保单)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申请人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4.6 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4.7 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4.8 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9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至 2022年6月24 日 ;
5.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是指: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6.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 年6月24 日 9时30分。
6.2 本次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需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密的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6 . 3 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徐州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逾期上传或未上传到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x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9.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 徐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
10.其他
10.1 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的配备在投标阶段不需明确,合同备案时按xxx管[2017]236 号文执行。
10.2 招标人对预中标人的考核办法执行“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10.3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0.4 投标人在参加多个工程投标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行苏建招办[2018]10号文要求。
10.5 特别提醒,投标人需注意,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新沂市财政部门财评后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对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细致考量并结合自身企业实力进行合理报价。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新沂市教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众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00x 地址:新沂市新东路99号群冠xxxxx00xx000xx x:000000 邮 编:221400
联 系 人:xx 联 系 人:xx 电 话:0516-88923118 电 话:13775871697
2022 年6 月13日
条款号 | 条 | 款 | 名 |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新沂市教育局 地址:xxxxxxxxxxxx00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众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沂市新东路99号群冠铭苑三阶段11号楼201号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新沂市西城高级中学 标段名称: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新沂市经开区、徐海路南侧、xxxxx、xxxxxx; | |||
1.2.1 | 资金来源 | 市财政配套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部分 12.4.1 付款周期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2.2 |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45 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答疑澄清文件等。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 内 | 容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6月19日 17 时 30 分之前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平台(xxxx://000.0.000.000/xxxxxxx/) 报送招标人。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6月20日 17 时 30 分之前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 | ||
2.4 | 招标控制价 | 金额:569 万元(经新沂市财政部门财评后价格。)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与投标制作软件不同的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块,格式相同的无须重复上传。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伍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块);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注册建造师证书; (5)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1) 投标保证金电汇回执单或者银行保函; (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的《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3) 经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 B 级及以上企业信用报告。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电子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或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费)。 2 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4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 壹拾 x元。开户行:江苏银行新沂支行 账户号:60290188000207585-0007563 开户名: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 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的受益人(被保险 人) 为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电子保函、保险公司电子保单按照“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电子保函(保单)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申请人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7 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8 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 不合格。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 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 求 | 不采用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x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 6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 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采用现场开标:新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新沂市xx南路 17 号城投大厦 4 楼(裙楼))。 ☑ 采用网上开标 : 需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 xxxx://000.0.000.000/xxxxxxx/) 的投标人业务系统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解 密的未签到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解密人员:监管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三方共同解密。 |
5.2.1 | 开标程序 | □ 现场开标 ☑网上开标:详见徐州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登录页面下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系统随机抽取。 |
6.3 | 评标方法 | 合理低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
7.3 | 履约保证金 | 1. 缴纳方式:履约保函 2. 提交保函时间: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10 日内 3. 金额:中标价的 10%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评标结果异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监管科 0516-88920168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10.2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3 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报送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4 本工程材料暂估价中所有材料,施工过程中由招标人负责采购,费用由工程款中支付。 11、特别提醒: 11.1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财政部门财评后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价格执行当地市场行情价格,非参照徐州市及新沂市造价信息中价格,各投标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须进行细致考量,结合自身企业成本进行报价。 11.2 、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根据各自企业成本合理报价,如以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招标人有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投标报价过低导致无法施工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单位进行诚信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11.3 、本项目为民生工程,工期紧,中标单位须在进场后45 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工期每逾期一天罚款5万,上限为中标价的10%。 11.4 、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如未驻现场将进行处罚,处罚方式执行本合同。 11.5 、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1.6 、本项目须考虑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里全部内容,投标报价需包含全部内容,合同价格包含验 收合格;如需变更,执行新政规【2021】1 号文相关要求。 11.7 、为保证工程质量,本项目要求中标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领取后 10 日内,缴纳中标价 10% 的履约保函,具体缴纳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 ||
备注:投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应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书面胶装投标文件一正贰副不加密 NJSTF 文件刻录至光盘中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
1 总则
投标人须知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
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
计服务的;
(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 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该控制价为经新沂市财政局财评后价格)。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 投标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第 5.1.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5.1.2 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为授权委托人。
5.1.3 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投标人需在系统中登记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系统设置只能输入1人信息)。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在系统中自行变更参与开标评标活动人员信息。
5.1.4 在市级开标评标活动现场,仅允许投标人确认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刷二代身份证进入开标评标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因不能进入开标评标区参与开标评标活动而被判为无效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5.1.5 采用现场开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未按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为符合本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情形。采
用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须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并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进入网上开标大厅即自动签到,未在系统约定时间内
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投标。
5.1.6 开标现场解密的 CA 锁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 CA 锁。
5.1.7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内容的,现场开标的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答辩,未携带本人身份证的不允许答辩,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答辩的,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参与网上答辩。未按规定参与答辩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1.8 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公布投标价、质量、拟派建造师姓名等。
5.2 开标程序
5.2.1 现场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开标按标段顺序进行。
(1) 监督人身份确认;
(2) 播放开标会议纪律;
(3) 投标单位签到;
(4) 核查各投标人开标现场应提交的资料,并记录;
(5) 网上随机抽取评标基准值;
(6) 监督人、招标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三方解密;
(7) 导入电子投标文件;
(8) 公布第二阶段入围名单(适用于两阶段开标);
(9) 公布开标结果;
(10) 开标会议结束。
5.2.2 网上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开标按标段顺序进行。
(1) 监督人身份确认;
(2) 播放开标会议纪律;
(3) 公布投标单位名单;
(4) 网上随机抽取评标基准值;
(5) 监督人、招标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三方解密;
(6) 导入电子投标文件;
(7) 公布第二阶段入围名单(适用于两阶段开标);
(8) 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9) 开标会议结束。
5.3 特殊情况处理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8.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异议与投诉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 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 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 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 标控制价*100 %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 评标入围方法: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超过(含)20 家时,本工程确定采用下述方式:方法一:全部入围法;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二、方法三; 2. 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其中:方法二中 R 取值为: 15 ; 方法三中 R 取值为: 15 ,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 (含)家;(平均值以上不足7家、平均值以下不足8(含)家时按实际记取,不再补充投标人数量。) 3.特殊情况下入围调整方式:当出现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以 及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情形的,除出现当事人应当入围而评标委员会否决了其入围因素外,评标入围结果不重新确定。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 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 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 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 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 “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 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投标报价:100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 95-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 95-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 65-85%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 95% ;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专家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1 分,每高 1% 扣 1.5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评标入围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20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 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 评标入围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2.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 初步评审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4 详细评审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
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 10%、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
(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一般不少于15 家。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 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附件 B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
(评 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招标控制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 取值范围为 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 95%。
备注: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扣 1 分,每高 1%的扣 1.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新沂市教育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新沂市西城高中10KV配电高压工程 。
2. 工程地点:新沂市经开区、徐海路南侧、安徽路东侧、新安大街北侧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新行审批[2020]可研 54 号。
4. 资金来源:市财政配套。
5. 工程内容:项目占地面积约193.91亩,新增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本工程为高压电力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项目占地面积约193.91亩,新增总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本工程为高压电力施工。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含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 月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月
工期总日历天数:4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每逾期一天罚款5万,上限为中标价的10%。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 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江苏省新沂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签字、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
地。
1.1.3.2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3 临时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外因施工需要而占用的土地。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定。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规定 (对于同一标准、规范应以最新颁布者为准)。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设计图纸施工,若设计图纸中也没有的,经发包人批准后按发包人批准的要求执行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⑴ 本工程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⑵ 本合同协议书;
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附件中包含承包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另外若补充条款与 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⑷ 中标通知书; ⑸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 ⑹ 工
程量清单; ⑺ 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⑻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⑼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⑽ 施工图纸。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5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套(不含竣工图纸),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另有图 纸需要 ,发包人可代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施工图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专业人 员进行审核,图纸中存在问题的应在图纸会审时提出,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图纸本身存在的问题 而发生变更,并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发包人不予认可,且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通过图纸审核的全套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并在开工 前 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表等资料。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 度计划时,发包人及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完成期限的延误,因进度计划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见上述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依据发包人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以上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齐全的资料后合理时间内。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中相关 1.6.2、1.6.3 约定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临时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和建设费用。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复印或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提供给第三人。若违 反本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此工程项目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 条款 。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应在招标时提出,其他情况均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管理;施工中有关项目的会签;对工程质量、 安全 、进度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履行变更审批手续,负责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确定支付工程款,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变更、施工中的问题;凡需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须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场地移交可以全部移交,所移交的场地能满足施工 要求。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根据施工现场要求提供水、电线 路接口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自行接驳水、电线路,分别挂表计量,其他线路由承 包人自行办理。水、电费用(含摊销)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如不挂表计量或计 量不准的,则按照结算价的1%扣回水电费。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竣工资料规范要求(含竣工图及相关文件)。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纸质件(按要求盖章、签字)和电 子件(刻光盘)。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土建安装施工单位为总承包 管理单位,行使总包管理职能,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本工程承包人在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幕墙工程施工任务过程中,应服从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总承包管理单位协调、配合,按总承包人要求编报各类报审表资料。如与总承包管理单位就有关问题产生分歧,
应书面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采取应对措施;②、应提供计划、报表 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一周须提供工程进度报表;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 任和要求:应采取有效防盗措施。主要工作人员进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名卡,其他施工人员宜有识别标识。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如设食堂其饮食、饮水设施应卫生可靠(一旦发生饮食卫生问题,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按相关规范执行。承包人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此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环保、环卫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⑥、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施工场地周围所有管网、管线、排水、道路及邻近 建筑物承包人负责观测,若发生问题承包人要采取补救措施,费用承包人承担;⑦、施 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有关规定,达到标化现场工地要求
(且满足总包单位管理要求);⑧、双方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南京市的施工场地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和总承包管理人的场地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发包人施工中变更、签证的规定;有配合发包人做好资料归档、决算 审计的义务,及时处理好现场事务;⑨承包人必须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工资存储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和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按月足额由银行代发工资。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 领导、决策,调集企业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项目进行全面服务和控制 ;
2、代表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 理权;
3、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4、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5、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6、 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
7、 组织工程成本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
8、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 护业主利益;
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 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上级决策机构申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与 承 包人解除合同,已完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成本价结算,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2.2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果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 违反项目 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发现一次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
(¥1000.00元),连续 5 天或一个月内累计 5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 理直至要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若出现承包人擅自更 换 项目经理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承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壹仟元(¥1000.00 元)违约金(从进场之日至退场之日),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 的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设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的影响,否则视为项目经理失职,承包人承诺每次向发包人支 付人 民币壹仟元/次(¥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 7 日内, 如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承包人承诺按照现实情况 支付给发包人 1000-2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其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 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成本价结算,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 殊 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一周报发包人、监理人,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才可离
开施工 现场,承包人承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项目经理不 得变更,如擅自变更,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每发现 1 次,承包人承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次(¥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超过 5 次,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6 承包人未按时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及时结算社保资金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时 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及时结算社保资金,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
3.3.7 对承包人失信行为的处罚:承包人失信拖欠工资,报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 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 人有 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某些专业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质量不能令发包人和监 理人满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做分包处理,承包人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和负总责。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允许的分包,否 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交付前,成品保护由 承包 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发生成品损坏,承包人负责予以修复,费用自理;如交付后,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另行商定。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 管理 和各方协调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xx施工,具体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为工程款拨付、各项工程变 更洽商的确认及重大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的处理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 合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生活场所,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具体见监理合同。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另行约定;
(2) 无 ;
(3)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质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及通用条 款规定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 理规定以及发包人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
在合同价款内。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和费用;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事 故, 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
器具、 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 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 7 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总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民事或刑事案 件 ,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和费 用),并禁止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
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 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 并 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上报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照《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要求,开工前15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施工工地一律实行封闭 施工、防尘网覆盖、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等安全xx施工措施,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 拆除和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开挖后的建筑垃圾必须 当日清除,并且覆盖运输,如因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运输不当,造成工地xx扬尘。及其他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的事件,承包人承诺 每查实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 够 的交通疏导措施;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投标人的扬尘防控 环保要求必须符合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的通知》(xxx﹝2017﹞53 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18﹞11 号)和《徐州市 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徐城管发【2018】55 号文的规定。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当中,结算不再增加此项费用。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七天内做出详细 的施工 组织设计及xx施工标化现场方案,报发包人及监理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 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xx施工措施 、施工机械设备配臵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 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需要确认 的文件后 7 日内。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确认、调整和修改意见不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工期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一周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14 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商办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协商办理。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一周由发包人、承包人及总包单位在监理人见证下进行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
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 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 在 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上述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不承担窝工 、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和费用。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工 期完成 合同工作内容而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按照合同工期每延 误一天以合同总价的 3‰计算违约金,累计延误工期天数不得超过 30 天;超过 30天部分,承包人承诺每延误一天以合同总价的 1%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发包人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该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或投标文件承包人承诺完成,但 暂未计入报价的项目不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等在总工期内,不另外考虑。如遇国家和政府要求短 期(临时)停工的,双方商量处理。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2)本工程检测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用于本工程 之任何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或批准。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有关材料的样本作认可之用。发包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或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付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须提供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样本在工地,以便发包人核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设置建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提前通知监理、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 变更 ,工程变更、签证应先进行费用审批后实施。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②、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完成任务后 7 日内就用 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发包
人在收到 经监理核准书面签证后 7 日内进行确认。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签证,则 视为放弃,逾期发包人不予办理;
③、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确定方面的资料(含所有的变更签证资料),必须经过发包人代表 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竣工后价款结算的唯一依据。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材料暂估价中所有材料,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负责采购,费用由工程款支付。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如有,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 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发出的要求进行响应。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约定的调整范围外,其他材料、设备、机械费 用等市场价格变化在投标综合单价里已考虑,不做调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签证、变更、变动后的子目或漏项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调整:⑴工程量清单中已 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执行;⑵工程量清单中只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后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工作内容和价格组成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或单项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计价标准及投标费率编制变更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工程师复核,最终由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共同确定变更的综合单价。
2、根据xx价〔2008〕67 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规定:
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 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
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 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 使 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 承 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4、本工程的措施项目(模板、脚手架、xx施工措施费除外)实行一次性包干费用,过 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费将不计取措施费,仅计取规费及税金。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应严格按发包人的变更、签证管理流程进行 申报 ,其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均按照投标时优惠率和费率。
6、人工费调整执行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规定同比例调整。
7、价格调整方式适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 设施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xx价〔2020〕20 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在八小时以 内的风险;
(2) 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或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承包 人 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供应品及设备价格的涨价,或因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为理 由而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成本因素而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或请求额外补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
(4)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的风险;
(5) 投标报价时所报的一次性包干的固定费用的风险;
(6) 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以及原图纸或招标清单中未实施项的项目结算中予以扣除的风险;
(7) 工程量误差或错误造成的工程造价调整的风险;
(8) 承包人承认在递交投标书之时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并经现场踏勘,已 充 分了解工程位置现状及工程进度等,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已反映到合同价款中。
(9) 合同文件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一般质量标准而引起承包人施工时 多投 入的费用、承包人提高建设标准高于发包人要求标准时引起承包人多投入的费用以及为避免施工 期间噪声扰民,承包人对诸如夜间施工等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多投入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不再另行增补;
(10)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不得以合同报价书中缺项或漏项及工 程量 与图纸不符等为理由拒绝施工。如果属于施工图纸或者合同报价书中包含的项目,承包人拒不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1) 承包人承诺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合同价款中包含由于施工现场多家施工单位交 叉作 业引起的工效降低、费用增加、工序颠倒引起费用增加等各项应有费用;考虑并包含xx区域已有的建(构)筑物、提升设备、以及自身提升设备间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
(12)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 安全 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将该措施项目费考虑在内,费用标准自定,措施项目费用(除安全xx施工费外)以包干形式计入,无论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均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无关,不再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此合同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②本招标工程合同,发包人按固定综合单价的办法签约的,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 行计量结算。承包人投标时是在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前提下,结合对此工程的风险分析,作出自己的投标报价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的追加工程,结算时必须有经发包人、监理等有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按照约定办法进行结算,具体调整办法约定如下:①结算时调整项目与投标文件中清单项目相同的,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执行。若投标文件中相同清单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综合单价执行。②若投标文件中无此清单项目的,由承包人编制变更综合单价报送监理复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编制变更综合单价的依据为:人工、机械、取费按投标报价为基准,材料以相应变更项目施工期之前一个月,最近一期的《新沂市工程造价信息》下浮 10%为基准,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监
理共同认可的价格。③措施项目清单中的费用(除安全xx施工费外)无论工程量是否发生变化、 设计 图纸是否发生变更,结算时将不得调整,这些费用在整个工程是包干的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价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 程量计 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江苏省建 筑与装饰工程 计价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年版)、《江苏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7 年版)、《江
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和xx价【2016】154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 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及其附件内容、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根据工程进度节点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供电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完整规范的竣工结算资 料报送招标人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额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
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合法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并由承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达到相应付款节点后由承包人 14 日内提交。
(2) 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进度付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28 天内 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节点以及合 同对应 付款基数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经发 包人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 15 天内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和剩余材料,并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垃圾清理干净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结算项目承包合同及合同报价书;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 招标文件;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统计表、审批表、结算表及变更签证的详细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施工单位上报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如核减额在承包人送审总价 5%以内(含 5%)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核减额在 5%以上至 10%
(含 10%),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别承担 50%,核减额大于 10%的,其审计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审计费按基本费 1000 元+核减额的 5%计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 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
审减率约定:审计报告结(决)算审减率 10%-15%的,承包人按审减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超过 15%的,按照审减金额的 30%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于一年内审减率连续 两次超过 15%的承包人试行黑名单制度,两年内不得参与局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项目终审费用约定:工程结(决)算经市审计中心终审后,审减率在 3%(含3%)以内的,审计 服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5%(含 5%)发包人和承包人各付一半,5%以上的承包人全额支付。
14.3 最终结x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 清申请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28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 年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结算总价的3%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终身,防水 5 年,其它 2 年。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 工程现场。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承诺工 期每逾期一天罚款5万,上限为中标价的10%。
2、承包人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损失, 并 可以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2.1 超过合同中确定的或发包人要求开工日期达十天(含十天)以上的;
2.2 承包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
2.3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经发包人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2.4 承包人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发包人指示,屡教不改;
2.5 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 进 行相应经济处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2.6 承包人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
如本合同经发包人解除或终止,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妥善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护和 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分 工程改交他人承揽或施工,对此承包人不得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报建等相关项目 的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工程或影响工程进度,只有经发包人书 面同 意才可顺延工期;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任何事实、指令或文件都不能顺延工期。若承包人擅自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可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函等各种担保、保证 。承包人应立即返还发包人所付之工程、材料款。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与其它施工单位签约以完成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之损失及所增加之费用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 此 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2、工期每逾期一天罚款5万,上限为中标价的10%。
3、承包人确保达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否则赔偿合同总价的 2%。
4、承包人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 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达到设计要求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延误达 1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 的解除不免除承包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借故拖延工程进度、导致工程停工超过 15 日的,发包人有权更换施工单位,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 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协商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提交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x xx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 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 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
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 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
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 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 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 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 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2、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 此费用概不负责。
3、本工程招标代理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 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4、建设工程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费,按照苏价服【2017】177 号。
5、本工程措施项目费,除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基本费外,其它措施项目均由投标人自主 报价 ,可以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也可以以费率计算。
3. 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 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 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 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 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2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1、投标报价方式
1.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并计入总 报价 ,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2 材料风险约定:
1.2.1 本工程以下主要建筑材料:钢材、电缆、商品混凝土等。
1.2.2 本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按照xx价[2008]67 号文件界定)。
1.2.3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1.2.4 本工程对材料风险约定如下:主要材料以外的其它所有材料价格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x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
目的单价、合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合价。若投标人没有填写 单价 、合价的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合价中。
3、工程价款调整
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 际 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3.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变 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 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 201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3 本工程对于工程价款调整约定如下:执行本合同专业条款相关规定要求。
4、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4.1 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江苏 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xx价【2016】154 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4.2 本工程的其他规定:
4.2.1 投标人的材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4.2.2 招标控制价人工费调整:详见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本项目负责人为 。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各投标人更新法人住址、有效期等应为最新信息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各投标人更新住址、有效期等应为最新信息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表
序 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申请人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期内。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 | |||
1、有效期内, | 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 |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2、(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 | 选。承装(修、试)电力设 |
资质。(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伍 | 施许可证伍级(含)及以上资 | ||
级(含)及以上资质。 | 质证书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 | ||
块 | |||
3 | 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 1、有效期内; 2、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资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4 |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5 | 企业安全条件 | 有效期内。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6 | 投标保证金 | 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投标人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 | |||
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 | |||
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 |||
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 | |||
7 | 经新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 B 级及以上企业信 用报告 | 查阅“信用徐州”[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征信]“征信服务机构”专栏,咨询电话0000-00000000;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 报告须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系统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备案公 | |||
示;d.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 |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516- | |||
00000000、0000-00000000)。投标单位使用的信用报 | |||
告应在“信用报告概要”页面上加盖“新沂市社会信 | |||
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章”(备案地点:新 | |||
沂市市府路37号经济发展局信用办,咨询电话0516- |
00000000)。经备案的企业信用报告原件扫描件上传 于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未经备案或未上传到指定模块的视为此项缺失,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 | |||
8 | 联合惩戒 |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 | 信用中国(链接) |
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勾选的扫描件和原件的扫描件,其中不清晰或缺项漏项均作无效标处理。
第九x xx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招标工作,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代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四条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国家及江苏省相关部门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通知要求确定。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五条 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 3 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六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透明公开原则:招标过程应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机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二)公平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有充分适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鼓励投标单位积极开展公开竞争,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竟争性。
(三)xx奉公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人员都应保持xx,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评标委员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维护信誉原则: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良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
(五)保密原则:各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重要机密,不得泄漏或做不当承诺。
(六)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单位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记录、定标记录、询标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七)全过程监管原则:开标由代建办主持,住建局对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监督。
(八)招标文件会审原则:招标文件发布前须经法制、住建、财政、审计、监察、设计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九条 使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运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条 招标的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规范性审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四)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电子图纸等相关资料; (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 (七)组织定标委员会,组织定标;
(八)确定预中标单位及约谈预中标单位法人及项目经理;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 3-5 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中选择 1 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国家、省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第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办应当组织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设计、施工等建设监理制度。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x建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xx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建办建立并履行合同分级审批流程。在工程合同签订前编制合同审批单。审批意见应包括:合同内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谈判澄清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风险等内容。合同审批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科负责人、投资管理科负责人、代建办负责人逐级审核并签字。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和询价情况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第四条 x建办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代建办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建办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代建办应对其进行内部审核,并按照财政或审计部门要求,将内部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文件一并报送审计局。代建办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附表:新沂市政府集中投资代建项目合同审批表。
附表:新沂市政府集中投资代建项目合同审批表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 |||
合同要点 | 造价及组成 | ||
付款时间节点 | |||
签约单位 | 甲方 | ||
乙方 | |||
代建办负责人意见 | |||
代建办分管领导意见 | 合同分管领导意见 | ||
备注: |
四、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审查程序,按照“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变施工的,不予纳入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条 x建办对工程变更实现分级管理,并负责变更的内部审核与报批工作(工程管理科提出变更意见,报技术管理科、投资管理科审核)。
第 四 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 1 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
2、合同价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的;
3、合同价在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
4、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 80 万元及以上的。
(二)较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 1 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300 万元以下的;
2、合同价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
200 万元以下的;
3、合同价在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100 万元以下的;
4、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80 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均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建立工程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制度。代建办应按《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变更的内容;
2、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3、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4、变更费用预算;
5、其它变更相关资料。
(二)工程重大变更由代建办填写《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 表》,报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技术管理科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 10 个工作日内,商请财政局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代建办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三)工程较大变更由代建办填写《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报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商请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代建办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四)工程一般变更,代建办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会审,代建办根据会审意见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代建办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组织变更签证,签证意见应包含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等内容。
第七条 市有关领导在视察工地或现场办公会口头提出工程变更、投资计划调增的;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代建办商请财政局出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领导提出口头要求的,需附当时情况说明),代建办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签批的工程变更、投资计划调增的,代建办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审批意见实施。
第九条 x建办投资管理科建立项目工程变更台账,负责负责变更资料的整理和
管理工作。
第十条 x建办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
附表: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附表: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工程名称 | 项目使用单位 | ||
单位工程 | 批准概算 | ||
合同金额 | 合同编号 | ||
预计变更金额: | 占合同价的%: | ||
变更内容及原因: 提出单位(xx): 负责人(签名):日期: 附件及资料清单: | |||
监理单位意见:(xx) 监理工程师:(签名) 总 监:(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 |||
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及资料清单: | 代建办意见:(xx)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及资料清单: | ||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及资料清单: |
五、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x建办对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工程安全监管,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代建办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
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
未实行总承包的,代建办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代建办与施工单位分别签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创建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xx工地。
第九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x建办对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施;审查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二)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
(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向施工单
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
(五)不得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安全监理、安全检测等业务。
第十三条 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可靠,并对其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未实施总承包施工的,应当服从代建办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的安全管理与协调。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代建办应配合相关单位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管理,保证工程款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确保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代建办实施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三条 重点办负责工程款财务管理,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第四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五条 年度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工程项目合同是办理支付工程款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支付程序
(一)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代建办负责填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二)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代建办负责填制审批表,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前拨付到合同总额的 70%,待完成结算审计后再行付款。
(三)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结算款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代建办负责填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支付结算款。需要预留工程(设备)质量保修的工程,工程(设备)结算款付至合同总价的 97%,待质量期满后付清。
(四)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量缺陷责任保证期满后,代建办负责填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支付保修金。
第七条 工程款报批拨付时应提交资料
(一)合同、中标通知书(第一次报批时提供); (二)付款申请书;
(三)工程计量报表;
(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 (五)盖章后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 财政局对拨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
附表:1、新沂市政府集中投资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2、新沂市政府集中投资代建项目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附表 1:新沂市政府集中投资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合同价款 | 已累计拨付 | ||||
本次申请资金 | |||||
拨付理由 | |||||
审批流程 | (一)项目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二)代建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三)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四)计财科意见 | 年 月 日 | (五)分管财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六)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表 2:新沂市政府集中投资代建项目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合同价款 | 变更工程量价款 | ||||
审计价格 | 已累计拨付 | ||||
本次申请资金 | |||||
拨付理由 | |||||
审批流程 | (一) 总监理 工程师意见 | 年 月 日 | (二) 项目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三)代建办意见 | 年 月 日 | (四)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五)主要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按单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代建办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 工程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二)具备完整的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验收资料。
第四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
(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五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单位审查;
(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代建办;
(三)代建办负责对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复审,仔细核对变更、签证等有无重复计算、多算、漏算,发现的错误由施工单位修正,项目负责人在竣工结算初审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四)在送审期间,代建办参加审计工作会议,并保持联系沟通;
(五)审计结束后,代建办及时确认,施工单位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
(六)审计结果和整套结算资料由代建办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五条 结算资料应按审计部门有关要求整理。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其它资料);
(二)结算书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三)竣工图纸;
(四)工程量计算书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五)工程变更图纸、变更通知;
(六)现场签证;
(七)分包工程验收证明书;
(八)开、竣工报告;
(九)中间计量资料;
(十)施工单位的结算承诺书内容。在审计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包括图纸、签证单、价格凭证等;
(十一)其它: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理性。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结算资料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审计机构,一份留代建办存档;
(三)工程结算书封面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封面应盖有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核人需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应装订成册;
(四)工程变更及签证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
(五)工程变更及签证应编号、归类。第七条 工程结算书的构成
(一)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
(二)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一单一算);
(三)新增工程造价;
(四)其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办负责督促各项已完工程的结算工作。第九条 有关单位造价编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结
算。对有意虚报、瞒报或高估冒算的行为将记入相应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报送结算,代建办应对承包商发催报书面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报送结算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八、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预中标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和打击挂靠投标、出借(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重点提醒,合理建议,打好“预防针”,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实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
第二条 实行约谈和履约承诺的范围为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三条 x谈的组织方式。对预中标企业的约谈,由代建办组织,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约谈地点由代建办通知,约谈时间为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约谈活动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人签字,形成约谈纪要。未经约谈及签署履约承诺书之前,中标通知书暂不发放。
第四条 x谈的主要内容
(一)介绍项目概况,并依据招标文件对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项目班子、人员管理、施工管理、设计变更、决算送审等具体事项提出要求。
(二)依据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对中标企业签约履约和项目实施中不得转包和非法分包等事项提出要求,并对是否有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行为进行质询;对项目管理成员与投标人的劳动人事隶属关系、企业资质、资信、业绩等进行复核查验;对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三)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就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组织安排、施工管理、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作出说明,对依法签约履约、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工期与质量保证、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表态和书面承诺。
第五条 履约承诺的主要内容
由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签署《履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诺在项目招投标中无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及违者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承诺不发生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及违者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承诺按期签订施工合同,按期进场,按期开工建设;
(四)承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全员到岗、机械设备全部到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承诺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
(六)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服从招标人、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后监管,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工作;
(七)承诺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有关社保费用;
(八)承诺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规和纪律,不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承诺的其他重要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中的规定,自愿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自动放弃所约谈项目的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约谈和履约承诺制度的处理
(一)凡应实行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约谈的项目,在未经约谈之前,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提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合同备案;
(二)预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绝签署《履约承诺书》的,招标人有权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对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投标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预中标企业承担;
(三)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标后的监督管理,对标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代建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约谈通知书(样本); 2、约谈记录表;
3、履约承诺书
附件 1:
约谈通知书
公司: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参与项目投标,取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强化标后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资质挂靠、串标、围标、非法转包和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携带身份证、任职文件及公司介绍信,于 年 月 日 时到进行约谈。
未经约谈并签订《履约承诺书》之前,中标通知书暂不发出。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我单位将派法人和项目经理按时参加约谈。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约谈记录表
x谈单位 | 约谈负责人 | ||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
约谈内容 | |||
被约谈人(预中标单位)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 3:
履 约 承 诺 书
本公司在中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现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xxxx如下:
1、声明在本次投标中无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承诺自愿履行违者应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承诺不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及履行违者应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承诺按期签订施工合同,按期进场,按期开工建设;
4、承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班子全员到岗、机械设备全部到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5、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期和安全、质量;
6、承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服从招标人、代建办、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后监管,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工作;
7、承诺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8、承诺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规和纪律,绝不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9、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承诺的其他重要事项。
承诺人保证履约承诺真实有效,自愿承担履约承诺的法律责任。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自动放弃所约谈项目的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九、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移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投入使用及规范维护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中工程移交是指由代建办进行建设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已全面建成,符合使用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三条 工程移交依据:
(一)新沂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二)市委、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
(三)经审查和批准的所有设计文件;
(四)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办共同确定的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协议和要求; (五)已经签署的项目建设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六)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工程移交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工程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工程消防、电梯、燃气等各专项验收合格,并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六)承包商及各施工相关单位按计划撤出施工现场;
(七)工程室内外清扫干净;临时占用土地已经恢复,水电道路畅通。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代建办应及时联络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移交。一般情况下,工程移交应当在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 10 日内进行。
第六条 移交内容含工程档案移交、工程实物移交、资产移交。第七条 工程资料移交
(一)工程档案包括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工程档案和承包商工程档案三部分。工程档案是工程的永久性技术文件,是项目运行管理以及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凡是属于归档范围的工程文件档案,均应妥善进行收集、整理、查验和移交;
(二)工程竣工后,代建办及时组织对各类工程文件归档的收集、整理和查验,确保
工程文件归档的真实、完整;
(三)工程档案要及时送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查验,并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四)备案结束后,代建办把工程档案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五)代建办提供详细的《工程文件档案移交清单》,接收单位按清单逐一清点、核对无误后,移交、接收方工程档案移交书并签字、盖章。移交书一式两份,各方保存一份;
(六)工程档案正本一套,报城建档案馆归档;副本两套分别由代建办和接收单位。第八条 工程实物移交
(一)工程实物包括项目所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室内外程及其配套工程。代建办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移交;
(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交接工作,并提出意见;
(三)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代建办组织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接收单位进行全部工程实物现场移交,包括所有房屋和钥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承包商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现场移交清单》,工程各主要部位、各主要设备等都要详细列明数额及其状况,接收单位按照清单逐一清单接收;
(五)各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填写工程现场移交书并签字、盖章。移交书一式四份,各方保存两份;
(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各承包商全部撤出工程项目现场,项目使用单位正式启用工程项目。
第九条 资产移交
(一)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局审计后,代建办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移交。邀请国资办参加移交工作;
(二)资产移交时,代建办填写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移交单一式叁份,各方保存一份。
附表: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清单。
附表: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清单
项目名称:
供货/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移交数量 | 单价 | 金额 | 资产所处位置 | 移交状态 | 备注 |
供货/施工单位 代表人(签章) | |||||||||
代建办 代表人(签章) | 使用单位 代表人(签章) | ||||||||
国资办 代表人(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