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工程圖說 所有本工程圖樣、本局施工技術規範(請自行至www.freeway.gov.tw與民互動
契約主文
97.03.11.修訂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xxxxx(xxxxxx)xx xx 0 x湖口服務區駕駛休憩中心整 修工程交由祥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承辦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第 一 條 工程地點 湖口南下服務區。
第 二 條 契約總價 契約總價計新臺幣xx玖拾玖萬捌仟元整,詳細價目表附後,工程結算總價,按照實際驗收數量計算之。
第 三 條 付款辦法 x工程付款辦法,依下列之規定:
一、無預付款,開工後每個月得申請估驗一次,給付該期內完成工程價值百分之九十五,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或乙方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保留款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無息發還。
二、乙方支領工款所用之印鑑,應與簽訂本契約之印鑑相符,此項工款,不得轉讓、或委託他人代領。
第 四 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期限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規定之日起正式開工並起算工期。
二、完工期限 全部工程限於通知規定開工之日起60 日曆天 完工(詳特訂條
款)。
三、因故延期 如因工程數量增加、工程變更設計、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風險、天候異常、發生延滯非乙方所能控制者等,致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函請甲方核定延期日數,乙方對甲方核定之延期日數,應予同意。已逾約定竣工期限或竣工後所提之申請,甲方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工程變更 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畫,乙方須廢棄已完工程之一部份,由甲方實地驗收後,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給之。
第 六 條 工程圖說 所有本工程圖樣、本局施工技術規範(請自行至xxx.xxxxxxx.xxx.xx與民互動
/下載專區/招標書範本中下載或洽本處工務課、工務段索取電子檔,使用版本詳工程說明書)及本契約有關附件等,乙方認已完全明瞭,願切實遵照辦理。但為工程習慣上所不可缺者,乙方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第 七 條 工程監督 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監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權。甲方工程司如發現乙方工程人員無法配合甲方工程司指示,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倘所做工程草率,不合規定,並得通知乙方廢棄重做,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第 八 條 工地管理 乙方須於開工前指派富有工程經驗之工地負責人,書面提報工程司核可,常駐工地,填報工程日報表送甲方審核,並督率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養,均由其負責,並應約束工人,嚴守紀律,如有觸犯法令所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應由乙方處理,與甲方無涉。倘
甲方認為乙方所派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並得通知乙方更換之。第 九 條 工地設備 乙方對於工人之食宿,材料機具之儲存,均應有充分之設備。
第 十 條 材料機具 所有材料機具,概由乙方自備,並須經甲方工程司之驗看,認為合格者,方得使用,其不合格者,須立即遷出場外。
第十一條 砂石車管理 一、規定由合法領取砂石土方標示牌車輛運送土方、砂石或廢棄物,禁止
使用拼裝車。
二、砂石貨運業者應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或過磅三聯單,供監造(或督工)人員稽(抽)查。如有借(棄)土,甲方視工程金額大小得通知乙方提報借(棄)土計畫及同意使用證明外,並應製作三聯單於出土及棄土地點由乙方簽認並作成借(棄)土統計表,甲方做不定期查證。
三、乙方若違反一、二款規定者,第一次查獲者扣罰該月之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估驗全部金額。第二次查獲者扣罰該月之工程安全衛生設施費估驗全部金額並撤換乙方工地負責人,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查驗不合格」,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依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該廠商自刊登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本處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第三次以上查獲者本處得認定承商嚴重違反契約並終止契約,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加班趕工 x工程進行期間,乙方如因趕工而需加班時,應徵得甲方工地工程司之許可。第十三條 配合施工 凡與本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及臨時設施,經甲方交由其他承商辦理時,乙方與其他承商有相互協助合作之義務,如因工程不能協調,而致發生錯誤
延期或意外等情事,其一切損失,乙方願接受甲方之裁決,負責賠償之。
第十四條 維持交通 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暫停交通時,須事前提報交通安全維持計畫(包括交通改道、動線規劃、安全措施、宣導措施等)有適當臨時交通動線,及安全設施等,並須事先徵得甲方之書面許可,方可動工。
第十五條 預防危險 施工期間,乙方須於工程地點,依照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頒布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規定,於適當地點,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並加派人員專責管理。對於工地附近人畜及公私財產之安全,必須預為防範。倘有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所造成損失均由乙方負全責。
第十六條 注意施工 乙方於施工期間須小心行事,避免損及地上、地下埋設物等,所有因施工所引起之糾紛,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並依照「國道高速公路通信設施損壞處理及管線受損設備停用損失賠償計算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工程保管 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以前,因甲方需要先行通車或使用,非因交通及不正常使用而造成之損壞,應由乙方負責修復到工程司滿意為止,其費用由乙方負擔。部份路段須先行通車或使用不得視為對該工程全部或部份驗收,並不得解除契約上關於該項工程條款之約束力。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 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工程完竣,經工地工程司簽認後,再由甲方派員辦理驗收,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等,概由乙方供給之。驗收人對工程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
拆除或查驗,除非原契約已編列該項拆除、修復或查驗費,其拆除、修復或查驗費用由乙方負擔。否則查驗不符者由乙方負責,合格者由甲方負擔。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善,逾期甲方得動用乙方未領之工款,或保證金,自行修正,如有不敷,仍由乙方補足之。
第十九條 逾期違約金 乙方倘不依照契約規定限期完工,應向甲方按逾期之日數,每日依工程說明書內規訂條款扣款。此項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含契約變更)之百分之十為上限,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款內扣除,如有不足,仍向乙方追索之。
第二十條 營造保險 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以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在於工地機具材料,均應由乙方負責保管與防護。乙方應於訂約十五天內,辦理營造綜合保險(自負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且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該項保險應以甲方及乙方為共同被保險人,且應包括全部機具、材料及工程等項之全額保險,至其保險期間,為本工程開工之日起,至保固期滿之日止,為使乙方履行契約之義務及本工程獲得確實之保障,該項投保應以甲方為受益人,並約定保險理賠之給付應交由甲方處理,乙方應將保險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副本送交甲方認可並收執,始准予辦理估驗付款,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至於投保所需之保費,已含在本工程契約單價內,不另給價。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公司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一概不予補償。但有不易投保之情形者,由乙方舉證並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乙方得以全年度保險涵蓋方式辦理保險。另確有困難無法投保者,由乙方舉證並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得不列入承保範圍,惟估驗付款時應扣除保險之費用,但其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未辦妥投保手續前,或保險期限已屆滿未辦續保前,發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意外責任險 乙方應於訂約十五天內投保第三者意外責任險(得附加保於營造綜合保險內,除另有規定外,每一事故最低保險額新臺幣xx萬元整,自負額上限為新臺幣xxx整,其保險期間、受益人、保險理賠處理等規定與營造綜合保險同),乙方應將保險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副本送交甲方認可並收執,始准予辦理估驗付款,本保險範圍除第十九條外,其他於工地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均屬之,至於投保所需之保費已包括在本工程契約單價以內,不另給價。
第二十二條 工地清理 工程完竣後所有工地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應由乙方負責清除整理,且廢棄物之清理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三條 保固期限 x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養護 1 年,保固養護期間內,倘工程一部份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或發生其他損壞時,經查明屬於乙方工作不良,或使用材料不佳所致者,應由乙方即照圖樣負責無價修復。
第二十四條 契約附件 x契約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第二十五條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有契約終止、解除
契約因政策變更或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有終止或解除部分
或全部契約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經甲方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若有須立即停止者,乙方應立即停止,並負責遣散工人。
二、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三、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四、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有契約終止、解除
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且未於規定時間內改善,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甲方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招他商承辦,甲方因此而受之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全責:
一、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二、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五、法院已執行或即將執行扣押其財產,足以影響工程之進行。
六、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七、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其落後原因屬於承包商之責任者。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九、不履行契約之義務與責任,經工程司督促仍不改善者。 十、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一、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十二、拒絕移除不合格之材料。
十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十四、拒絕拆除及重新建造不合規定之工程。
十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十六、全部工程無故連續停工達七天。
十七、拒絕接受契約變更設計之施工。
十八、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十九、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十、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 契約暫停執行
一、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機關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二十八條 契約時效 x契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保固期滿甲方簽發保固期滿合格紀錄
之日為止。
第二十九條 契約份數及附件 契約正本 2 份,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7 份,由甲方分別存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每份契約附件計(一)詳細價目表、(二)投標須知、(三)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施工一般規範、(四)特訂條款、
(五)設計圖說、(六)開標/決標紀錄、(七)招標公告(或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公告)、(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證明影本、
(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頒布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請自行洽本處工務課、工務段索取電子檔)(十)國道高速公路局安全衛生工程手則、(十一)國道高速公路通信設施損壞處理及管線受損設備停用損失賠償計算規定、(十二)高速公路局施工技術規範
(使用版本詳特訂條款)。
立契約人 甲 方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處 長:x x x
地 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 193 巷 12 號乙 方 (廠商名稱):祥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地 址): 407 臺中市西屯區xx路 2 段 899 號 4 樓
(電 話):02-2662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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